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1: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并择优指定,自愿接受委托,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确认的活动。
第四条中心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不断建设和完善绿色食品监测体系,保障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检测机构经中心考核合格并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从事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选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选定与委托程序第六条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等相关法定资质认定,申请承担绿色食品检测产品或参数须在其授权范围内;(二)检测能力能够满足绿色食品检测的需要;(三)有长期从事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检测的专业队伍和工作管理经验。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检测机构,经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推荐,可向中心提出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
第八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由中心统一规定,检测机构可从中心领取或者从网站下载(网址:)。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申请书》;(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五)近两年内的典型性能力验证材料及检验报告各 2 份;(六)检测产品或参数收费价目表;(七)省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合格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九)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全国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试点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布部门】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日期】2016.10.09【实施日期】2016.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试点办法》的通知各地绿办(中心):为拓展绿色食品产业功能与发展空间,提高综合效益,宣传展示绿色食品发展理念,示范引领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和品牌化发展,促进农业提质增效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和农业部印发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工作方案》,我中心制订了《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并组织符合要求的园区建设单位或企业自愿申报,于1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中心基地建设指导处。
特此通知。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2016年10月9日附件: 1.《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试点办法》2.《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申请表》附件1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绿色食品产业功能与发展空间,提高综合效益,宣传展示绿色食品发展理念,示范引领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和品牌化发展,促进农业提质增效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和农业部印发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是指以绿色食品生产为基础,融合绿色食品种植(或养殖)、加工、休闲、消费、旅游于一体,充分展现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及标准化生产模式,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运营良好、效益显著、示范带动性强,经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部绿办)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予以认定公布的绿色食品产业园区。
KJ04 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及职能
① 基本宗旨
组织和促进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 养类食品开发,保护和建设农业生态环境, 提高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质量,推动国民 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② 工作职能
受农业部委托—— 制定发展绿色食品的方针、政策及规划,组织制 定绿色食品标准,组织和指导全国绿色食品开发和 管理工作; 专职管理——绿色食品标志商标,审查、批准绿 色食品标志产品; 委托和协调——地方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和环境及 产品质量监测工作; 组织开展——绿色食品科研、技术推广、培训、 宣传、信息服务、示范基地建设,以及对外经
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及职能
主要内容
一、绿色食品认证管理机构
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机构 三、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机构
四、委托制的绿色食品管理机构
五、社会团体组织
一、绿色食品认证管理机构
1、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China Green Food Development Center) ——是组织和指导全国绿色食品开发和管理工作的 权威机构。 ——是绿色食品质量证明商标持有人,绿色食品标 志商标实施许可。
委托管理的优点
(一)变行政管理为法律管理 实施标志委托管理,被委托机构获得相应管理 职能的同时,即承担了维护标志法律地位的严肃 义务。因为此时的标志管理,实际是一种证明商 标的管理,此时的被委托机构,形同商标注册人 在地域上的延伸,被委托机构和绿色食品企业的 关系犹如商标注册人和被使用许可人的关系,一 切管理措施都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 依据。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机构主要职能
根据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的委托,按《绿色食品产 地环境现状评价纲要》及有关规定对申报产品或产 品原料产地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价; 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抽检计划,对获得绿色 食品标志的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进行抽检; 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安排,对提出仲裁监测 申请的企业进行复检; 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布置,专题研究绿色食 品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中的技术问题等。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绿色食品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一种饮食方式。
为了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办法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办法,从机构资质认证、人员素质要求、检测流程和结果评估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机构资质认证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该具备相关的资质认证,以确保其能够准确、客观地进行绿色食品检测工作。
机构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参与认证并通过认证后,方可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工作。
资质认证应包括机构的实力评估、设备条件、检测方法、人员结构等方面的考核,以确保机构的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二、人员素质要求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为检测人员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和学术支持,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理论知识,并熟悉绿色食品的相关标准和检测方法。
此外,检测人员还应具备慎重认真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循检测程序和操作规范,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检测流程绿色食品检测应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以确保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检测流程应包括样品采集、样品处理、检测方法选择与执行、数据处理与分析等环节。
在每一个环节中,都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指南和程序要求,确保每一个步骤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结果评估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进行客观评估和准确判断。
结果的评估不仅应该参考相关的标准和限量要求,还应综合考虑检测方法的准确性、误差范围、结果的可重复性等因素。
只有通过科学的评估和判断,才能准确地给出绿色食品的质量评价和安全性判定。
五、监督与管理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并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监督人员应对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人员素质、检测流程、结果评估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同时,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也应自觉加强自身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操作规范,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了促进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建立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绿色食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文分总则、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附则5章32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提高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食品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考核认定,承担绿色食品检测工作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绿色食品检测机构资质:(一)为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申请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二)为绿色食品证后监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三)为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仲裁检测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四)参与绿色食品标准制修订、风险预警等工作的。
第四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认定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根据各地绿色食品事业发展需要,不断建设和完善绿色食品检测体系。
第五条绿色食品检测实施就近检测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绿色食品申报检测工作原则上由本省所辖区域内的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实施。
跨省检测需经中心许可,列入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名录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中心负责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经批准跨省承担检测工作的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检测机构所在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
第八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绿色食品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出具真实、客观、准确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九条申请绿色食品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检测机构建立、认证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从事产品检测的机构需依法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从事食品检测的机构需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二)绿色食品环境检测机构获得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参数能够覆盖绿色食品环境标准规定的项目参数,检测方法与绿色食品环境标准指定检测方法一致;除特种产品检测机构外,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机构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需包含绝大多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三)具有与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四)实验室有效运行6年以上;从事食品、农产品、产地环境检验检测工作6年以上;(五)建立了绿色食品采样、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六)绿色食品检测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熟练掌握绿色食品基本制度、法规和技术标准等;(七)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绿色食品【发布部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日期】2013.11.01【实施日期】2013.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地绿办(中心):为了规范和加强绿色食品统计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状况,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服务于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功能作用,中心依据国家和农业部现行的有关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绿色食品工作实际,并广泛征求各地绿办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绿色食品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绿色食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结合绿色食品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绿色食品申报单位及获证单位。
第三条绿色食品统计工作以农业部“金农工程――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农系统)为技术支撑,建立统计数据库。
第四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各地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绿色食品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统计范围及指标体系第五条绿色食品统计范围:(一)业务范围: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包括绿色食品获证单位与产品、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工作体系与队伍建设等情况。
(二)区域范围:全国、分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境外绿色食品情况。
第六条中心根据体现绿色食品产业的完整性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性的原则,设立全国统一的绿色食品统计指标体系(附件1)。
第三章统计数据采集与审核第七条绿色食品按产品类别设置统一的统计代码(附件2)。
编码方式如下:现行绿色食品产品5个大类、57个小类分别为一级、二级类别,现行国家农业、食品工业细分产品种类分别为三级、四级分类(未细分三级、四级的用00、00表示),每级编排2位数码,共8位数码。
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一、分支机构的设置1.分支机构的设置必须根据协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的分支机构布局和覆盖面。
2.分支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备。
3.分支机构的设立需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并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推进。
二、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1.分支机构设有负责人,由协会理事会任命并授权其管理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2.分支机构设有工作人员,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设置各职能岗位,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组织调整。
3.分支机构在人员配置上应该合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不同职能部门,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分支机构的工作职责1.分支机构必须按照协会的章程和工作计划,履行协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
2.分支机构有责任协调、配合总部协会的工作,向总部提供各项工作的情况和数据。
3.分支机构有责任组织并开展相关的培训、研讨、交流活动,提升会员的专业素质和组织凝聚力。
4.分支机构有责任征集会员的意见和需求,向总部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建议。
四、分支机构的绩效考核1.分支机构的绩效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其在各项工作中的贡献和表现。
2.绩效考核可从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会员服务、组织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估,建立科学、公正、合理的绩效指标体系。
3.绩效考核结果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并对优秀的分支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分支机构进行整改或调整。
总之,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和会员的满意度提升,同时也能有效提高分支机构的工作效能和协调性。
在制度执行过程中,需要注重对分支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支持,确保其能够按照既定的规则和要求进行工作,发挥分支机构在协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第一篇:《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解读解读《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09-24为什么要修订《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几个方面?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人从修订的法律依据、绿色食品事业的公益性质、严格绿色食品的准入条件、绿色食品标志审核和管理工作,就新修订的《办法》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介绍说,此次修订的《办法》,以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了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总结了绿色食品事业20年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充分考虑了绿色食品工作的性质与特点。
总体思路是:以标志管理为主线,以保证质量为核心,以标准化生产为基础,以规范审核为保障,以证后监管为手段,切实维护绿色食品品牌的公信力。
《办法》更加彰显绿色食品在“三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了事业的公益性质该负责人说,实践证明,发展绿色食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
这些功能作用决定了绿色食品事业的公益性质,也明确了支持绿色食品发展的政策导向。
新《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同时,绿色食品获证单位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从依法行政的要求出发,进一步理顺了绿色食品的管理体制该负责人说,依法推动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强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是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以后,国务院赋予农业部的行政职能。
绿色食品工作已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此次修订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根据事业公益性、品牌公共性的特点,构建了部省地市县贯通的绿色食品管理体制。
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农业部门依法推动绿色食品发展和加强监管的职能职责,同时围绕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审查与规范管理,明确了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职能职责。
绿色食品管理规章制度
绿色食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绿色食品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绿色食品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与绿色食品产生有关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绿色食品是指在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不产生危害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绿色食品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过程控制、严格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绿色食品的监管,保障人民食品安全。
第二章绿色食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标准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保障产品从原材料采购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六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七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原材料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八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记录和追溯,确保产品可追溯性。
第九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检测,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确保检测结果合格。
第十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章绿色食品加工管理第十一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遵循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生产流程合理、设备符合要求,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和过程控制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时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确保产品添加剂合理使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使用限量。
第十四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疾病防控,保证生产现场的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标准,避免交叉感染。
第十五条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卫生教育,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员工健康状态符合从业要求。
第四章绿色食品流通管理第十六条绿色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物流管理体系,对产品的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科学管理。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布日期】2014.07.11•【文号】农绿认[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绿认[2014]12号)各地绿办(中心):为加强绿色食品检查员的管理,提高检查员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中心重新修订了《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2014年7月11日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检查员的管理,提高检查员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准注册的从事绿色食品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中心对检查员实行统一注册管理,检查员的注册专业分为种植、养殖和加工。
第四条绿色食品检查员分为两个级别: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
检查员是指符合本办法相应要求,能够对申请材料实施审查或对申请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
高级检查员是指符合本办法相应要求,并具有丰富的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的经验,能够对申请绿色食品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或对申请材料实施审查的人员。
第五条检查员的来源包括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的专家和学者。
检查员不得来源于生产企业。
第二章注册要求第六条申请注册的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素质1.热爱绿色食品事业,对所从事的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2.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及法规,掌握绿色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3.具有良好观察能力和业务能力,并能根据客观证据做出正确的判断;4.具有良好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够客观全面地表述概念和意见;5.具有履行检查员职责所需的保持充分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能力,具有有效开展审查和检查工作所需的个人组织能力和人际交流能力;6.身体健康,具有从事野外工作的能力。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章程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绿色食品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Green Foo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GFA。
第二条协会性质:是由从事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贮运、销售、管理、科研、教育、监测、咨询、技术推广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于“三农”,致力于促进我国绿色食品事业(包括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发展,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农村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协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与职能:(一)研究并大力宣传绿色食品发展相关理论;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绿色食品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会员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会员、事业、政府服务。
(二)指导推动绿色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经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组织绿色食品调研,了解、掌握国内外绿色食品及相关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情况和信息,为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获得新技术和引进先进设备提供咨询。
(四)组织绿色食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包装的研究和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咨询、推广和科学普及等服务。
(五)宣传、推广和普及绿色食品知识,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报刊、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建设协会网站,搭建全国绿色食品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
(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绿色食品技术有关培训,提高绿色食品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生产企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中国 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手册
中国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手册中国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手册中国协会是中国政府主管的社会团体,是由同一行业、同一领域或同一群体的自愿组织所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下属组织,是协会开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中国协会制定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手册。
一、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协会章程的规定;2.经过协会主席团或理事会审议通过;3.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协会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协会分支机构应设立机构领导、机构办公室、机构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机构领导由协会主席或副主席兼任,机构办公室负责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委员会由机构成员组成,负责机构的决策和执行。
三、协会分支机构的职责协会分支机构的职责应符合协会章程的规定,并应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协会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协会章程和决议;2.组织开展协会工作;3.协助协会完成各项任务;4.开展行业或领域内的研究和调查;5.组织开展会员服务和交流活动。
四、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和决议;2.定期向协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汇报工作;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4.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5.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协调。
五、协会分支机构的评估协会分支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机构的组织结构、工作效果、服务质量等方面。
评估结果应及时向协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汇报,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调整。
六、协会分支机构的解散协会分支机构的解散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过机构委员会决定;2.经过协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批准;3.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七、协会分支机构的监督协会分支机构应接受协会主席团或理事会的监督,同时也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协会分支机构应及时向协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协会主席团或理事会的指导和帮助。
总之,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开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对于协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文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13修订)【法规类别】绿色食品【发布部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日期】2013.06.06【实施日期】2013.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各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为充分发挥检测机构在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把关、标准制修订、技术服务以及质量安全预警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心对《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合同》等文件进行了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实施。
附件:1.《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合同》2013年6月6日附件1: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并择优指定,自愿接受委托,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确认的活动。
第四条中心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委托”的原则,不断建设和完善绿色食品监测体系,保障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
中国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手册
中国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提高分支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国协会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县级分支机构、市级分支机构和省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的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国协会的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和服务,并协调本地区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分支机构由主席(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第五条主席(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分支机构的整体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召开机构会议,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
第六条秘书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运行,协助主席(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不同的职能部门,例如会员服务部、活动策划部、财务部等,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工作规程第八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办公档案的整理和存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加强会员服务工作,及时处理会员的需求和问题,并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各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术研讨会、座谈会、交流访问等,提高分支机构的影响力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做好财务报告和财务审计工作,并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章绩效评估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绩效评估办法,并按照办法评估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和绩效。
第十四条绩效评估结果是分支机构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整改,并按照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上级组织应当对分支机构进行定期的考核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上级组织可以对分支机构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对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和绩效进行全面检查。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全国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绿色食品【发文字号】农绿[2007]8号【失效依据】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下发《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发布部门】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日期】2007.09.05【实施日期】2007.09.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绿[2007]8号)各地绿办(中心):为加强对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基地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2005]2号)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试行)(农绿[2006]6号)及有关规定,我办和中心研究制定了《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地绿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于11月10日前报中心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附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基地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2005]2号)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试行)(农绿[2006]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监督管理是指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部绿办)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对基地建设单位的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管理和产业化经营等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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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内设机构。
分支机构统称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分支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协会章程以及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专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协会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与趋势;
(二)积极向协会反映本专业情况、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专业管理经验,组织专业技术交流、培训及研讨活动;
(四)为本专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编辑出版本专业书刊、资料;
(六)经协会授权,为绿色食品及相关企业举办产品宣传、交流、推介及交易等活动;
(七)协助协会在专业领域内发展会员,代收会费;
(八)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五条分支机构由协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决定其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各分支机构设立由协会秘书处以提案的方式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请,申请分两种形式:
(一)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多数会员意见和工作需要直接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请;
(二)由本专业具有代表性的5个以上团体会员提出书面动议,经5位协会理事或3位常务理事推荐,由秘书处草拟提案,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与要求:
(一)条件:本专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有规范的名称;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有一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来源;有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
(二)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分支机构依据协会《章
程》和本《办法》制定的工作规则;活动经费来源;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设立:
(一)在本会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其它分支机构的;
(三)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注销:
(一)未完成分支机构工作规则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十条分支机构每5年一届,其领导成员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或负责人变更,原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新机构负责人移交印章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协会名称,英文译名与中文一致。
分支机构应依据《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报协会备案,不得单独制定章程。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每年12月30日至次年1月30日,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经费收支情况及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等,并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是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会员;分支机构的会员均为协会会员,其会员管理、服务、会费收取等均应遵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处罚,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一)不用“中国绿色食品协会XX专业委员会”全称,而擅自在分支机构前冠以“中国”、“全国”和“中华”等名称开展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违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不按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会费的;
(五)未经协会允许,在国内、国际重大活动中擅自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长期不开展工作或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第十六条各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主任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副主任、秘书长由主任提名,报协会同意后按分支机构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分支机构主任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一)有偿服务的合法报酬;
(二)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的支持;
(三)社会和个人的捐赠与资助;
(四)协会统筹的补助。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其财务由协会分设户头,统一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各项收入属本会所有,分支机构具有使用权。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秘书处须由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参与管理或担任相应职务。
分支机构可派专职工作人员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处理日常工作,其费用由分支机构支付。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参与主办、承办或协办的研讨会、论坛、展会及博览会等业务活动,必须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活动总结须及时报送协会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2018年6月12 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