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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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兰政发[2013]80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5
【实施日期】201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兰政发〔2013〕80号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120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全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
办学条件基本均衡。形成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需求的学校布局,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达到《兰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校际间办学条件无明显差别。
师资力量基本均衡。按照标准配齐学科教师,县域内校际间教师学历结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大体均衡;师资交流深入开展。校本研修制度全面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得到保障。
经费投入基本均衡。确保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所有学校公用经费拨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并严格用于义务教育。
办学水平基本均衡。课程开设、招生收费、教育教学、教材管理等办学行为得到规范,校园周边环境安全有序,素质教育深入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初步形成,学校办学品位稳步提升,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不断提高。
教育机会基本均衡。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扩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得到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学生、严重不良行为儿童少年等接受义务教育得到切实保障。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任务。2013年安宁区通过省级验收;2014年城关区、西固区通过省级验收;2015年七里河区通过省级验收;2016年红古区、皋兰县通过省级验收;2017年兰州新区通过省级验收;2018年永登县、榆中县通过省级验收;2020年,全市实现市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
(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评估认定标准。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标准为: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85分以上,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和。同时参考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
二、优化资源配置,有效缩小县域内校际间办学水平差距
(一)调整教育结构布局。按照“学生进镇入城”和“三区合奏、中心辐射、城乡同构、三建三办、三动六扩”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结构布局调整。市区推进中小学扩建、住宅小区中小学配建、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向新区和郊区迁建;农村办好寄宿制学校、县城教育园区和农村教学点。同时,加强校际间、城乡间、区域间互动,通过名校新建分校、名校带动一批学校加快发展、整合名校力量催生新名校、强力改造薄弱学校等方式,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1万人设置1所小学、2-3万人设置1所初中。农村3万人口以上或初中学生数800人以上的乡镇设置1所初中,乡镇办好1-2所寄宿制小学,边远山区保留必要的教学点。
(二)提高中小学信息化水平。深入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加快数字化校园建设。逐步建立县域教育信息管理和数字优质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市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到2020年,建成校园网301个,多媒体教室6026个,中小学教育教学资源库数据总量达到5000G,教师应用信息技术进行教育教学比例达到90%以上。
(三)改善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改善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校舍、食堂等办学条件,保证农村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寄宿需求。实施县镇学校扩容改造计划,切实解决县镇学校“大校额”“大班额”问题。
(四)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市、县区成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新建学校必须按照国颁标准进行建设,其他学校严格按照国颁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本着“建成一所、验收一所、挂牌一所”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达到《兰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
三、保障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