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的相容性研究
市场秩序是自生自发的秩序
中的一个核心概念 。 用哈耶克 的自发秩 代表着“ 运 将陌生人变 为朋友” 。 序概念 , 是解 读当今市场秩序理论的最佳
象 的一把钥匙 。
哈耶克 自发秩序 ” 的论述 , 是出于 大程度 上也取决于 自由社会 发展起来 的
理论 工具 , 从而 也是深刻认识 当今社会现 对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 , 以及 种种制度的存在 ”这并不是“ , 认为那些创
成的集合中, 市场秩序是其中最 为重要 的 序) 哈耶克对于这一术语的偏爱是 因为, 能促使那 些我们见到便会 需要 的东西 的 .
一
个子集 。市场秩序 ’ “ , 是他全部社会理论 在希腊文中“ a tx ” K tl i 不仅代表交换, aa e 还 出现。 , , 人们必须尊重传统 , 一个 自由社 “ 会之所 以能够发挥其有助益的作用 。 很 在
不受制 于另一 个人或另 一些人 因专断意 抗力量 ”没有经济 自由, , 就有通 向奴役之 三、 法治——市场秩序 的保障
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 ” 。他认 为这种状 路的危 险。 哈耶克将经济 自由限制国家权 态是生 活在社 会中 的人 们希望 获得但很 力的作用放在很高的地位 上。 难 实现的理想状态, 因此任何人 之间要界 二、 竞争~ 作为发现 的过程
断扩展的市场秩序。他认为“ 这种秩序 并 样 的 问题 , 但是他认 为 , 一个增进福 利 的 都确 定不变 的, 需要继续 发展 , 断地 他 不
不 是人类的设计或意图造 成的结果, 而是 市场 秩序必须 是 由那些各 自拥有知 识优 完善 , 应时代 的要 求 , 适 以解决 不断 出现
以上是分 别对哈耶 克市场和 秩序 的
秩序本身的调整, 则属于政治法律层面 的 胜劣汰” 不 ,保证正确的知识得以发展和传 解读 ,而关注 哈耶克的市场秩序理论 。
评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
评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论文导读: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order)的概念是哈耶克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反映和支配着哈耶克整个社会理论建构的过程,即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建构过程就是从这一概念中产生并围绕这一概念展开的。
关键词: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order)的概念是哈耶克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反映和支配着哈耶克整个社会理论建构的过程,即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建构过程就是从这一概念中产生并围绕这一概念展开的。
支配自生自发秩序的自发生成的法律,先于立法而存在,但由于其存在一些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需要立法对自发生成的法律进行纠正。
虽然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理论存在缺陷,但仍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1.自生自发秩序的涵义自生自发秩序,也被哈耶克称为“自我生成的秩序”、“自我组织的秩序”、“人的合作的扩展秩序”等。
在阐释自生自发秩序时,哈耶克首先对“秩序”进行了界定,“所谓‘秩序’,我们将一以贯之地意指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者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1]。
哈耶克将秩序区分为两种,即“人造的秩序”和“增长的秩序”。
在希腊语中,用taxis(外部秩序)来指称人造的秩序,用kosmos(内部秩序)来指称增长的秩序。
外部秩序是一种源于外部的秩序或者安排,是一种人为建构;内部秩序是一种自我生成的或者说源于内部的秩序,在英文中最合适的称谓则是自生自发秩序。
接着,哈耶克试图通过对外部秩序和自生自发秩序的对比,来分析自生自发秩序的特征。
外部秩序比较简单,自生自发的秩序相对复杂;外部秩序是具体的,自生自发的秩序是抽象的;外部秩序具有特定的目的,自生自发的秩序很难说有什么特定的目的。
进而,哈耶克对自生自发秩序的型构进行了阐释,“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乃是它们的要素在应对其即时性环境的过程中遵循某些规则所产生的结果”[2]。
建构性社会秩序与自发性社会秩序的融合_弗朗西斯_福山的社会秩序观述评
文史哲园地建构性社会秩序与自发性社会秩序的融合 弗朗西斯福山的社会秩序观述评王国伟摘!要!处于∀历史终结#之中的∀最后之人#的生存境遇和社会秩序问题,是弗朗西斯福山另一部力作∃大分裂 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中探讨的主题。
基于独特的学术立场和∀现实主义的威尔逊主义#态度,福山得以成功超越并综合以往的社会秩序研究。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从社会的内在性角度研究社会秩序的思路,对于深化理解处于急速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弗朗西斯福山自发性社会秩序!建构性社会秩序!多元社会秩序观!!处于∀历史终结#之中的∀最后之人#&的生存境遇和社会秩序问题,是弗朗西斯福山另一部力作∃大分裂 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以下简称∃大分裂%)中探讨的主题。
在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影响下,西方国家在经济和科技领域获得长足的发展,但是人们的社会生活和道德生活却陷入了层出不穷的混乱。
日趋高涨的个人主义文化,不断侵蚀着传统的社会规范和权威体系,消解了维系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家庭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纽带。
犯罪的升级、家庭的解体和信任的危机等,构成了福山笔下∀大分裂#的真实写照。
这些事实说明,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基础秩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与挑战。
一、以社会资本为基础的社会秩序一般来说,社会秩序是一组相关社会规范的相对稳定状态,某种特定的社会规范必然会塑造相应的社会秩序。
这一点,在社会学理论中有着丰富的论述。
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分别从∀压制性法律#和∀恢复性法律#将人类的社会秩序划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从传统的社会习俗、统治者的人格魅力和法理的角度,探讨了人类的传统型社会秩序、魅力型社会秩序和法理型社会秩序;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从礼俗和契约的角度分别论述了人类社会的共同体和社会两种秩序类型,等等。
在这些经典的社会学理论论述中,伴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传统的习俗、惯例会不可避免地被建立在工具理性基础上的契约、法律等正式的规范所取代,并相应地会形成一种法理型的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的失调及其重构路径-最新文档资料
社会秩序的失调及其重构路径社会秩序是中外思想家在考察社会运行过程中都非常重视的一个基本主题。
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对社会秩序问题进行了探讨如何重构新的社会秩序更是成为研究者不可回避的议题。
本文主要探讨中国社会转型大背景下的秩序失调及其重构路径。
一、社会转型与社会秩序的变革社会秩序是社会运行中表现出来的社会结构的合理、社会功能的协调以及社会生活相对稳定的状态。
社会秩序的变革与社会转型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 社会秩序的变革不可避免。
尤其是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 会带来大量的社会秩序的变革。
1.社会转型包含秩序转型。
从社会转型的内容来看, 学术界普遍认为社会转型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体制转型,二是社会结构变动, 三是社会形态变迁。
无论是体制的转型, 还是社会结构的变动, 抑或是社会形态的变迁, 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
可以说, 社会转型包含了秩序的转型和重建的过程。
从社会秩序的属性来看秩序是社会生活的一种相对稳定和协调的状态。
稳定性是社会生活是否有秩序的重要根据, 协调性则体现了社会秩序的动态变化的过程。
任何社会秩序都具有阶段性的特征, 它只能适应一定阶段和一定形态的社会发展的需要。
社会秩序不会永恒不变, 它本身具有相对性和变动性的特征, 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自身的形式和本质。
社会转型就是对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旧有秩序的扬弃和对新秩序的重建。
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 社会转型期都可以看作是一个秩序重建的过程。
社会转型与秩序的转型并不一定同时完成, 往往是社会转型先发生, 社会秩序随后重建以适应转型后的社会。
在转型的过程中, 原有的社会相对平衡的结构被打破, 社会各系统之间的功能处于新的协调过程中,社会生活的稳定状态暂时被打破, 社会秩序出现了暂时的失调状态。
我国现在也正处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由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变还需要很长时间, 与这一过程相伴随的社会秩序的变革, 是一种必然现象。
2024届江苏省苏州市高三第三次测评语文试卷含解析
2024届江苏省苏州市高三第三次测评语文试卷注意事项:1.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和座位号填写在试题卷和答题卡上。
用2B铅笔将试卷类型(B)填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
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右上角"条形码粘贴处"。
2.作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选项的答案信息点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
答案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3.非选择题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答案必须写在答题卡各题目指定区域内相应位置上;如需改动,先划掉原来的答案,然后再写上新答案;不准使用铅笔和涂改液。
不按以上要求作答无效。
4.考生必须保证答题卡的整洁。
考试结束后,请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1、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①周人认为,修德与刑罚实为一事之两面。
然而,这种对刑德关系的思考却长期被后人曲解。
《论语·为政》载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孔子的本意并不是将刑与德彼此对立,而主要是强调单独用政、用刑的弊害。
但后人误解孔子的原义,将刑与德对立起来,认为德为贤人君子所修,而刑则专为庶民小人而设。
这种误解混淆了古人立刑的初衷,不符合西周刑德思想的本义。
②西周金文所提供的刑罚史料虽然极不系统,但仍可从中看出周人对于用刑的思考。
比如,西周膡匜铭曰:“汝敢以乃师讼,汝尚忒先誓……宜鞭汝千,幭剭汝。
”意思是说,牧牛违背先前所立的誓言,对其处以鞭刑一千,并施以墨刑。
再如,夨人盘铭曰:“我既付散氏田器,有爽,实余有散氏心贼,则鞭千罚千,传弃出……我既付散氏隰田、庄田,余有爽变,鞭千罚千。
”意思是说,散氏向夨交付田地必先从耕田的农具开始,后又交付田地,两事皆立誓,如有贼心不诚,则受鞭刑一千,罚金一千,或流放逐远。
这些史料记述了西周刑罚的一些真实情况:受刑者之所以受刑,是因其缺乏诚信的失德行为。
这清楚地表明,西周刑罚的意义并非仅仅在于对失行者的惩罚,而是重在对失德行为的约束。
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研究
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和探讨经济学家和社会哲学家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思想。
哈耶克作为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他的理论对现代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科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的系统梳理和分析,揭示其理论内涵、发展历程及其对当代社会的启示意义。
本文将对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理论进行界定和阐释,明确其核心概念和基本观点。
通过对哈耶克相关著作的深入阅读和理解,本文将梳理其自生自发秩序思想的形成背景和发展脉络,探究其思想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分析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包括其对市场秩序、社会进化和知识分工等方面的论述。
本文还将对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思想进行评价和反思,探讨其理论贡献和局限性。
本文将结合当代社会的实际情况,分析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启示意义,探讨如何在现代社会中实现秩序与自由的平衡和协调发展。
本文将总结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的重要性和价值,强调其在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和可能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为深入理解和应用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的哲学基础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思想根植于深厚的哲学土壤,其核心在于对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坚持。
他批判了建构理性主义对整体秩序设计的过度乐观,认为人类社会秩序并非人为设计的产物,而是在个体互动中自然形成的。
这种秩序的形成过程并非按照某个预定的蓝图或计划,而是在无数个体的自由选择和行动中,通过试错和适应不断演进的。
哈耶克强调,个体拥有独特的知识和视角,这些知识和视角在整体上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础。
与建构理性主义将知识和智慧集中在少数精英手中的观点不同,哈耶克认为真正的知识和智慧是分散在广大个体中的,这些分散的知识通过个体的自由选择和互动,最终形成了一种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
建构性社会秩序与自发性社会秩序的融合——弗朗西斯·福山的社会秩序观述评
述 中 , 随 着 传 统 社 会 向 现 代 社 会 的 转 变 , 统 的 习 伴 传
俗 、 例 会 不 可 避 免 地 被 建 立 在 工 具 理 性 基 础 上 的 惯 契 约 、 律等 正式 的规 范所 取代 , 相应 地会 形成 一 法 并
种 法 理 型 的社 会 秩 序 。 福 山继 承 了上 述 社 会 学 理论 对 社 会 秩 序 的 论
行合 作 的价值 或 准则 ” , 且 这样 的社会 规 范还 必 而 须包 括 “ 真 话 、 义 务 以 及 互 惠 互 利 这 样 的 美 讲 尽
德 ”固。 就 是 说 , 山 主 张 通 过 重 建 以 社 会 资 本 为 也 福 主 要 内容 的 非 正 式 社 会 规 范 , 补 被 日益 高 涨 的 个 弥 人主 义文 化消 解 的传 统 规 则 与权 威 , 而 作 为后 工 进 业 社 会 中人 们 自我 组 织 与 合 作 的 “粘 合 剂 ” 显 然 , 。
●文史哲园地
建性会序自性会序融 构社秩与发社秩的合
弗 朗西 斯 ・福 山的社 会秩 序 观述 评
王 国伟
摘 要 处 于 “ 史终 结”之 中 的“ 后 之 人 ” 生 存 境 遇 和 社 会 秩 序 问题 , 弗 朗 西 斯 ・福 山 另 一 部 力 作 《大 历 最 的 是
分 裂— — 人 类本 性 与 社 会 秩 序 的重 建 》中探 讨 的 主 题 。 基 于 独 特 的 学 术 立 场 和 “ 实 主 义 的威 尔 逊 主 义 ” 现 态度 , 福 山得 以成 功 超 越 并 综 合 以 往 的 社 会 秩 序 研 究 。 更 为 重 要 的是 这 种 从 社 会 的 内在 性 角 度 研 究 社 会 秩 序 的 思路 , 于 对
论“自生自发的秩序”及其内蕴的不平等思想
通常是 行动者本 人所不 知的 。于 是 , 在这种境 况 中, 以上 问
题 的理论意 义得 以彰显 : 假若 行动者在语言上不能概念化或
表达 、 表 意那些促 成或者达 致其 自身 正常行 动的行为规则 , 那么 , 我们就不能单单 以那些行动者的行动或者观念来把握
架 的理 解 , 只有放 在哈耶 克 自己所 言的 “ 最终 结论 ” 中, 才会 得到 比较清楚 的认 知0 。哈耶克对 “ 刻意 设计 ” 、 “ 理 性滥用 ” 持 明显 的“ 敌意 ” 。而他 的这种反 对 , 源于他的对知识 的有 限 性 的洞见。 。哈耶克对 个人 或组织 的知识 能力 的全能性是持
的转换 , 这 一问题 的核心 , 是原来 为行动者 所“ 知” 的那些行 为规 则 , 转 换成 了性 质上 独立 于该行 动者 对于 他们 自身 的
“ 知” 而存在 的规 则。要注意 的是 , 不但行动者所遵循 的行为 规则 , 而 且 由这些 行为规则 所促成 或者达致 的行动本身 , 也
之 间的知识 , 使得 只有各个 个体才有 可能最好地 运用它们 ,
甚 至个 体 本人 实 际运 用 的知 识 有 相 当一部 分 是 只知 其然 ( k n o w t h a t ) 而不 知其所 以然( k n o w h o w) 的, 并 由此使个体本 人在运 用他 自身所掌控 的知识 时也常常可 能产生一 些他未 曾想到 的效果 。 “ 我们对周 围的环境大多是一无所 知 , 它们产 生 的结果也不符合我 们的意愿 。 ” 。 那种宣示每个个体能够理 性地计算 自身行 为 , 并进 而认 定社会秩序是可 以构造 的或可
自发秩序理论下学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重构
自发秩序理论下学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重构作者:北京/曾汶婷来源:《教育实践与研究·C版》 2018年第3期摘要:自发秩序理论强调的是要重视自生自发秩序在规范社会秩序中的重要意义。
制度建设作为学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研究内容,在建立阶段,需要重视组织的自发秩序,并且尽量避免完全依靠自己的“理性”来进行人为的制度构建,以人为本,重视组织的文化与传统,并从组织历史传统的角度来进行制度重构,以此保障制度发挥其应有的规范作用。
关键词:学校管理制度;自发秩序;建立与重构中图分类号:G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0X(2018)09-0022-03制度建设是学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研究内容,早在2012 年教育部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就明确指出学校要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
但在具体落实中,学校管理却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有学者指出学校在进行管理制度的制定时忽视了师生参与的重要意义,而导致制定过程缺乏人性化,且管理细则越为具体,其对师生的强制力就越高;其次,近年来,学校文化建设越来越受到学校管理者的重视,但就如何挖掘学校已有的隐形文化,并以此来构建适应学校自身的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却有待商榷。
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是政治经济领域的著名理论。
该理论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因此,完全依靠理性来进行人为的制度构建是不现实的,我们应该注意到理性所不能及、由自发的非理性所控制的制度领域。
哈耶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化论理性主义”与“建构论唯理主义”的对立。
大卫·休谟、亚当·斯密等被看作是进化论理性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们基于自发的秩序对各种制度进行解释和建构;笛卡尔、百科全书学派学者、重农学派、卢梭和孔多塞等是建构论唯理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们认为社会制度是可以靠理性建构的,并且他们旨在建设一种乌托邦式的社会制度。
在哈耶克看来,人的理性只是一种手段,它仅限于引导个人在无法解释的复杂情景中进行决策,因此只限于在个人生活领域使用,在公共管理领域,则需要意识到理性的有限性。
自发秩序vs建构秩序:本能与理性之间有什么
自发秩序vs建构秩序:本能与理性之间有什么作者:冯兴元来源:《民主与科学》2020年第01期《致命的自负》第一章的题目为“在本能和理性之间”。
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总结起来,哈耶克的回答大致是包括传统和习惯,道德,现代西方文明。
这些因素相互之间还存在交叠之处。
不过,它们都是“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或譯“自生自发秩序”,也就是弗格森所说的“人的行动而非人为设计的结果”。
哈耶克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有关自发秩序的思想。
传统、习惯和道德不是单个人的理性所设计的,而是群体中许多人的行动的结果,因而是自发秩序。
最初一个群体为了生存会采取一些行动。
如果这些行动改善了群体的生存,则这个群体会慢慢将采取这种行动视为一种传统或者习惯甚至道德而接受下来;如果这些行动使得群体的生存处境恶化,那么这个群体就会放弃这些行动,甚至这个群体本身可能不再存续。
群体中所形成的传统、习惯和道德,最初是一部分群体成员接受,后来慢慢扩张到其他成员,甚至其他群体,再经过一代接一代的传承,延续下来。
此外,一些新的、更合理的传统、习俗和道德因素可能被发现,替代相对不合理的传统、习俗和道德因素。
甚至对商业交换的需要导致商业交换的出现,形成一部分群体成员中出现支持商业交换的传统和习俗,形成一种市场伦理,即哈耶克所讲的“新道德”。
这种市场伦理的扩散导致市场秩序的扩展,不仅促进现代西方文明的出现和维续,而且导致现代世界的繁荣。
这里,市场秩序作为扩展秩序,也是一种自发秩序。
比如,银行存取款排队就是一种自发秩序:排队者根据其自身的(时间)成本收益计算选择队列。
若干窗口之前的排队者数量大致相同,不需要有人统一调度安排。
城市里百货零售点的布局本身就是一种自发秩序:零售商根据其自身的成本收益计算设立零售点,零售点的密度既不大也不小,不需要有高高在上的官僚统筹安排其区位。
各地信贷机构业务点的布局在放松金融管制条件下也会是一种自发秩序,信贷机构根据其自身的成本收益计算设立其分支机构,这样信贷机构业务点的密度也会既不大也不小,不需要央行审批限定每一个地方的信贷机构业务点数量。
谈谈对建构主义的理解
谈谈对建构主义的理解“建构主义”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下面从“理性”的角度来说明。
一是指学说或观念。
建构主义学说,与自发秩序的学说是相对立的。
对于一个试图不断走向繁荣的社会来说,它就必须依靠“自发秩序”的学说来支持。
如功利主义、方法论个体主义、市场过程、保护私有财产权等等,就属于这种学说的组成部分。
这种学说支持个体充分发挥其才能,其发挥才能的程度,除了只受一般性规则的限制外,不受人为规则的限制。
自发秩序的学说承认每个个体在运用理性上的平等地位,至于个体运用理性的产物,如产生什么制度,什么产品,那是不确定的,因此不能借助于强制力把它固定下来,强制力只能用于保护个体运用其理性不受侵犯。
不能把个体运用理性的结果,变成一般性的原理,这样就会限制个体运用其理性。
建构主义并没有一种有关社会何以存在与繁荣的先验学说(这种学说建立在有目的的人的行动之上),而是以研究者自己的理解和解释取而代之,也就是使用历史主义方法。
建构主义的问题,并不在于建构本身,而是在于以“自己的理解和解释”取代“基于原理的理解”。
这样的理解和解释具有任意性,当它们被施加于社会时,社会就扭曲了。
二是指“行为”。
自发秩序如果作为一种行为,是指这样一种理性,个体把“保障自发秩序”作为自己的一个目标,能够看到自发秩序也是他的利益,认识到他的利益取决于他人发挥企业家才能的程度,当他人发挥其企业家才能时,就是促进了他的利益,当他人发挥才能受到限制时,就是损害了他的利益。
建构主义作为一种行为,是非理性的,这种行为破坏自发秩序,最终损害自己和他人利益的。
受建构主义观念支配的个体,往往只在给定的制度下追求最大利益,而没有看到“自发秩序”也是他的利益,用巴斯夏的话说,他没有“看到看不见的”,即那个隐藏在秩序中的利益。
他没有运用他的理性,去抵制损害自发秩序的行为和政策,这可能是由于他缺乏有关的知识(真正的经济学)而不具备这种判断力,也有可能是他虽然具有这种知识,但没有采取相应的行动。
【推荐下载】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的相容性研究
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的相容性研究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的相容性研究,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张进铭(1967 ),男,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经济学;高雪萍(1977 ),女,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江西农业大学经贸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经济学。
(江西南昌330013) 作为社会性的存在物,人类对秩序的需求源于人类的本性。
秩序是社会关系的规则性、确定性和社会运动的和谐性、连续性的统一,它有利于人类自由本性的实现。
从产生的方式来看,社会秩序可分为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二者的生成是人类秩序本性外化的结果。
哈耶克根据这一分类,从逻辑上对法律和立法进行了区分:法律被理解为法治之法或自由的法律,它是支配内部秩序的内部规则,是自生自发秩序的型构所要求的规则。
法治之法中的规则必须是一般性的、非武断的、公知和确定且平等适用于每个人的。
这种法治的纯规则是为非完美的人类服务的,给定可预见的法律制度,个体就能了解并调适自己的行为从而与他人的活动相协调。
在《通向奴役之路》一书中,哈耶克进一步指出:法治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并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
(P74)而立法则是支配外部秩序的外部规则,是权力机构为了组织的目的而发布的特别命令,即建构的秩序。
一、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自发秩序 自发秩序与内部规则相对应,是一种源于内部进化的自发秩序,它的形成乃是其要素在即时性的环境中遵循某些规则所产生的结果,并作为一种抽象的规则指导着人类的活动。
因此,人类实践、规则、制度等并非由于人类预见到其益处从而有意识地、自觉地创建出来,而是无数人按自己的计划追求各自之目标的无意识的结果,它是人类行动的结果,但不是人类有意识地设计的结果。
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的相容性——以哈耶克法治理论为视角
作者: 张进铭[1];高雪萍[1]
作者机构: [1]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出版物刊名: 江西社会科学
页码: 59-63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8期
主题词: 自发秩序;建构秩序;法治;情境
摘要:秩序有利于人类自由本性的实现,是人全面发展的保障。
本文以哈耶克法治理论为视角来分析自发秩序的本质及其与建构秩序的关系:由法治来限制建构秩序的作用范围以防止有意识地利用政府权力假借正义之名侵犯社会公正与自由,但自发秩序的抽象普遍性特性和外部性的存在要求建构秩序发挥辅助作用,二者互不可缺;两种秩序的融合以情境为联结点,判断建构的新的规范或制度是否能融入现行自发秩序的标准是一种情境主义标准。
自由与秩序范文
自由与秩序范文自由与秩序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两大核心价值观,它们相辅相成,互为基础,共同构建了一个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
自由是指个体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而秩序则是指在社会中有一定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和引导人们的行为。
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自由与秩序应该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首先,自由是人类的一种天赋权利,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在不侵犯他人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
自由的存在使得社会更加多元化,个体有更多的选择权和表达权,这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创新和进步。
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人们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创造力,这对于社会的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然而,如果没有秩序的约束,自由就会变成一种负担,甚至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动荡。
因此,秩序的存在是非常重要的。
秩序可以通过法律、规章制度、道德规范等方式来实现,它可以有效地约束和引导人们的行为,使得社会更加有序、稳定。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人们可以更加安心地生活和工作,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可以用“自由是有序的自由,秩序是自由的秩序”来概括。
这说明了自由与秩序之间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自由需要在秩序的基础上实现,而秩序又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自由。
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自由与秩序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共同构建了一个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
然而,在现实中,自由与秩序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一方面,有些人可能会滥用自由,侵犯他人的权利,破坏社会的秩序。
另一方面,有些秩序可能会限制人们的自由,导致社会的僵化和落后。
因此,如何在自由与秩序之间寻找平衡,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促进自由与秩序的平衡。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章制度,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其次,加强社会的道德建设,培养人们的公民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得人们自觉遵守社会的规则和制度。
论“自生自发的秩序”及其内蕴的不平等思想
论“自生自发的秩序”及其内蕴的不平等思想“自生自发的秩序”是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其知识论基础是理性不及的知识观,其基本特性有:首先,“自生自发的秩序”的基础是参与者个人相互之间的行动与预期的一致性;其次,“自生自发的秩序”是社会主体行动的结果,而不是设计的结果;再次,“自生自发的秩序”为多元社会主体达致其各自特别的目的创造了有益的条件。
“自生自发的秩序”对自由的依存、对私有制的倚重,因市场体制的运行而内蕴着不平等。
哈耶克的这一理论对于理解中国的不平等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要求我们要注意一定限度内的不平等的合理性。
标签:自生自发的秩序;理性不及;不平等鉴于“自生自发的秩序”范畴是哈耶克最重要、最深刻的发现与洞见,是哈耶克之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核心论题”、“关键词”,进而言之,对“自生自发的秩序”作理论上的捍卫,是“哈耶克的终身问题”,由此可见“自生自发的秩序”在哈耶克整个理论中的特殊地位,由此,下文中的“自生自发的秩序”也可一般性地扩展理解为哈耶克的整个自由主义理论。
本文将在阐释“自生自发的秩序”的知识论基础之上,分析“自生自发的秩序”的基本特征,进而透视“自生自发的秩序”内蕴的不平等思想。
一、理性不及的知识观是“自生自发的秩序”的知识论基础哈耶克对社会秩序分类的知识论基础,在于他自己提出的“进化论理性主义与建构论唯理主义”的框架,而对这一框架的理解,只有放在哈耶克自己所言的“最终结论”中,才会得到比较清楚的认知。
哈耶克对“刻意设计”、“理性滥用”持明显的“敌意”。
而他的这种反对,源于他的对知识的有限性的洞见。
哈耶克对个人或组织的知识能力的全能性是持否弃态度的,并进而认为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有丰富的知识储备。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这种理性不及的知识,究竟是什么呢?哈耶克认为它其实是“在本能与理性之间”的知识,即以各种习惯、规则为核心的知识。
进而言之,正是这类知识的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社会的发展。
自发秩序及其维持
自发秩序及其维持摘要:哈耶克把秩序的形成分为自发的和设计的两种,并且对建构论观点进行了强有力的批判。
但他并没有清楚的说明自发秩序到底是如何自发形成的。
在我们看来,它来自于行为主体之间的竞争。
用这一观点,研究制度变迁时,我们没有必要区分强制变迁和诱致变迁。
关键词:自发秩序;制度变迁;竞争本文试图提出如下观点:1、秩序在竞争中产生;2、新秩序(或制度)是行为主体预期在新规则下的收益高于旧规则下才做出改变旧规则的偿试。
一旦在新规则下,行为主体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甚至低于在旧规则下的收益,行为主体就会改变规则,甚至回到旧规则。
对新规则的“破坏”来自行为主体自身也可能来自外界的其它因素。
3、要维持新规则的正常运行,一方面靠行为主体的可信承诺,另一方面不能有外界的破坏。
自身监督或外部监督可能会延长制度的运行时间。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使用的自发秩序的概念,我们强调的是其自发过程,即它们是如何形成的。
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变迁理论是研究制度如何形成和变迁的,因此,自发秩序和制度变迁这两个词在本文中可以交替使用。
全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对一些已有的重要文献作简要的评述;第二部分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描述;第三部分是对案例作理论分析;第四部分把理论用来解释一些具体的制度变迁,最后为简单的小结。
一简要的文献综述关于自发秩序的理论,哈耶克作了有力的论证。
而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诺思的观点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了解和认可。
制度的变迁理论中,有学者把它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
对于制度的变迁还有一种是演进论的观点。
要对这些理论(其著作多不胜数)作全面的评述,是一部厚厚的专著的工作而非本部分所能及的。
本文只能挑出部分作者认为重要的论著作简要概述。
(一)自发的与设计的各种制度的形成是人为设计的还是自发形成的,这一争论由来已久。
哈耶克是后者的坚定支持者和重要阐述人之一,他在一系列的著作中(哈耶克,1963,1966,1967,1960,1970,1979)表明了自己的立场。
法治社会的理性选择——电影《被告山杠爷》的法理学思考
法治社会的理性选择——电影《被告山杠爷》的法理学思考周忆【摘要】1994年拍摄的电影<被告山杠爷>讲述了人称"山杠爷"的四川省堆堆坪村村支书治村有方,身受百姓爱戴,然而执法严厉,最终被人举报,公安机关认为其执法手段违反法律而将其强行带走的事件.影片折射出在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的执法意识与现代执法规则发生的碰撞.步入新世纪,面对社会对规则、程序、正义等价值越来越深层次的追求,传统执法手段自身面临严重危机.剖析该影片的主旨,分析其法理学内涵,有利于重新审视传统执法手段的利与弊,从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新时期新社会条件下的立法与执法活动提供借鉴.【期刊名称】《安阳工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09)003【总页数】3页(P26-28)【关键词】自由;强制;习惯法;法治;法律秩序【作者】周忆【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2影片将场景选择在中国一个地形闭塞,经济落后的西部山村,也将传统意识和现代规则的矛盾激化。
遥想当时的社会状况,改革开放刚刚有所成效,国家各项事业逐渐在法制的轨道上前行,然而法律不完善的现实很难保证各个领域的活动均有法可依。
中国处在法治社会的转型时期,而地势偏远的山村更由于其地理位置、经济水平、文化繁荣程度等的劣势而成为了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上最薄弱的一环。
习惯在这些地区有着高于法律的意义;在执法活动当中,很难保障所谓的程序正义;村支书、村干部等个人的意志与法律条文等同;执法手段强硬,损害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
更为典型的是,这些地区根据自身的风俗习惯,将国家法律具体化为适合自身的简单行为规则,在现实中,这些简单的行为规则,显然比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更有执行力。
在早期的国家中,由于存在着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只能通过颁布强行规则来保护本阶级的利益,而这些强行的规则,是以牺牲了大多数人的自由为前提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的相容性研究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的相容性研究,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张进铭(1967 ),男,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经济学;高雪萍(1977 ),女,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江西农业大学经贸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经济学。
(江西南昌330013) 作为社会性的存在物,人类对秩序的需求源于人类的本性。
秩序是社会关系的规则性、确定性和社会运动的和谐性、连续性的统一,它有利于人类自由本性的实现。
从产生的方式来看,社会秩序可分为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二者的生成是人类秩序本性外化的结果。
哈耶克根据这一分类,从逻辑上对法律和立法进行了区分:法律被理解为法治之法或自由的法律,它是支配内部秩序的内部规则,是自生自发秩序的型构所要求的规则。
法治之法中的规则必须是一般性的、非武断的、公知和确定且平等适用于每个人的。
这种法治的纯规则是为非完美的人类服务的,给定可预见的法律制度,个体就能了解并调适自己的行为从而与他人的活动相协调。
在《通向奴役之路》一书中,哈耶克进一步指出:法治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并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
(P74)而立法则是支配外部秩序的外部规则,是权力机构为了组织的目的而发布的特别命令,即建构的秩序。
一、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自发秩序 自发秩序与内部规则相对应,是一种源于内部进化的自发秩序,它的形成乃是其要素在即时性的环境中遵循某些规则所产生的结果,并作为一种抽象的规则指导着人类的活动。
因此,人类实践、规则、制度等并非由于人类预见到其益处从而有意识地、自觉地创建出来,而是无数人按自己的计划追求各自之目标的无意识的结果,它是人类行动的结果,但不是人类有意识地设计的结果。
自发秩序这个概念不仅被用于阐明一个市场社会是如何可能发生作用的,而且可用于解释人类所有文明的形成。
语言、法律、道德甚至国家的形成都具有这种进化的自生自发的特点。
所有的制度和秩序的形成都是有机的、渐进的和自发的过程,而市场秩序仅是其中的一个范例。
知识分工是自发秩序概念提出的认识论基础。
知识是有关特定时空情境的知识,它们分散在千百万人中间,而且信息和知识具有主观而非客观的性质,它们因时因地而异。
这里知识的概念很宽泛:除了价格、数量和价格预期以外,它还指可为个人所运用的各种各样的实践性知识,以及那些在很大程度上是关于行为的一般性规则、传统和社会习俗的默会知识。
秩序是如何产生于千百万经济行为者无意识的行动的?在以复杂资本主义生产为特征的经济体内,协调过程依靠市场机制产生的价格信号的引导来完成。
建立合理的经济秩序所依赖的知识, 从未以集中的或完整的、未经系统组织的知识的形式存在,而只是以不全面而且时常矛盾的形式为各自独立的个人所掌握。
这种分散在各个人的关于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知识是我们实际进行经济计划所需要的那种数据或知识,单个头脑或中央机构无法获得所有分散且不断发展变化的知识以做出最终决策,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只有市场的价格机制。
因为价格机制能够通过竞争过程来传递持续变化和发展的分立的个体知识和信息,而市场竞争又通过不断的试错和试验的过程来发现错误并找到有关经济机会的新知识。
基于对有限理性和特定时空知识及其分散性的明确阐释,哈耶克提出了理性不及的自生自发的法律进化过程。
法律直接生成于人们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之中并调整着人们的行动,它与社会同时而在,因而也就先于国家的出现而在。
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不是任何政府权力的创造物,也肯定不是任何主权者的命令,而是经由法官或法学家和行动者不断做出的发现和否弃而发展起来的,他从日常司法实践活动过程中的法律规则即内部规则的角度出发去阐发它所表现出来的并使之区别于组织秩序所遵循的外部规则的特性;法律诸原则乃是社会生活的内在方面,而且对它的陈述即自由之法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它也为个人的经济社会活动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和谐及可预期的规则框架,个人则可以在这些条件下追求他们自己确定的目的和从事自己选择的活动,而不是把任何具体的目的和活动强加给个人。
唯有赋予每个人以一个确获保障的领域的一般性规则才能被认为是可以增进合作活动之模式的规则。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 法治之法或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明确个人行动的确获保障的领域,告诉每个人何种规定是他所能信赖的,何种物质性东西或服务是他可以用来实现他的目的以及他所具有的行动范围是什么。
法律的否定性决定了它本身并不会对个人的确获保障的领域进行明确的肯定性规定,而只是有助于使这些规则支配下的个人在行动中根据他与其他人的互动和他所默会遵循的外部情境去划定他自己的确获保障领域的边界。
因此,法律的功能在于经由消灭某些产生不确定性的渊源而有助于防阻冲突和增进合作,并有助于个人都能够根据他自己的计划和决定行事。
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
仅供参阅!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
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人与文化的本质性关联研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李金齐(1965 ),男,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文化哲学、文化安全理论和全球化理论。
(江苏徐州221116) 本文得到中国矿业大学科技基金项目(项目编号:OG061063)的支持。
人与文化的关系是文化哲学研究中的一个永恒话题。
人们不断地考量和解读它,这既是人类的本性使然,也是人类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必然,更是人类不懈追求文明进步和趋向文化自觉以达到人类解放应然状态的历史性展示。
这一展示既是文化的意义向人逐渐打开和回归人自身的过程,也是人追问文化的意义进而追问人的意义的过程。
在现实性的意义上,当我们关注文化安全这一时代课题的时候,人与文化的关系作为一个首要的在场问题需要我们明确地解析。
笔者认为,人与文化是一种共在关系,即人是有文化的人,文化是人的文化,人的存在离不开文化的存在,文化的存在也离不开人的存在。
一、人是有文化的人 人,是人的世界中具有恒久性和诱惑力的斯芬克斯之谜。
可以说,自从有人以来,围绕人是什么、人何以为人、人为何人以及人的认识何以可能等诸多关于人的追问和思考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西方学界一般认为,对人性的诉求是从苏格拉底才真正开始的。
苏格拉底不但把哲学从天上拉回到人间,更是把人从与自然的混沌混居中区别了出来。
虽然历史的镜像演绎为苏格拉底为他的原则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是,他却为后世留下了智慧的启蒙火种,即始终承认自己无知的苏格拉底并不仅仅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聪明从而讥讽那些自命为智者、实为诡辩师的人,而是在于要说明:人只有认识到自己的无知才能催动自己的思想活动去认识人的本性,而认识人的本性乃是人的一切认识的前提和出发点,是点燃人类普罗米修斯之火的内在驱动力。
所以,苏格拉底是用一种新的眼光来看待以往的一切问题,在他那里,不再有一个独立的自然理论或一个独立的逻辑理论,甚至没有像后来的伦理学体系那样的前后一贯和系统的伦理学说。
唯一的问题只是:人是什么?他所知道以及他的全部探究所指向的唯一世界,就是人的世界。
(P7)在这种新的眼光影响下,从亚里士多德的人是理性的动物到帕斯卡的人是有思想的人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到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从费尔巴哈的上帝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到马克思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从叔本华的我的意志和表象到萨特的人的存在先于本质人对人和人的世界的认识随着人的主观自觉意志的提升和客观视阈的时空扩展而逐渐明晰起来。
可以说,正是苏格拉底问题和苏格拉底方法的出现为人类开启了一条自我认识的理性之路。
无论这种自我认识是人类消极心理和厌世态度的外化,还是人类积极意识和奋发精神的伸张,抑或无论人类的存在与大自然相比是否渺小,对于人世界着的认识是否可能,是否真切,是否有价值,都从不同视角说明,人对人自身的永不停止和永无止境的追问本身就意味着人具有一种不同于他物的品性,即人既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也不是一般的单纯的动物式的只有爱欲的存在物,而是一种存在于文化世界之中的能对自己的存在不断进行自我认识、自我探究、自我创造、自我超越和自我实现的存在物。
也就是说,人是一种具有独特存在方式的存在物。
我们把这种存在方式称之为文化,亦即人是有文化的人,人文化着。
显然, 人是有文化的人不仅是指每一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具有一定文化特质的生存方式,脱离了文化的人是无法生存的,也是不存在的,而且意味着人是有文化的,人使得文化的存在具有了为人的意义而被确认为人为的必然。
人只有存在和彰显于自己所创造的文化之中,才能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才能彰显人的鲜活的本己本真性,抑或人的自我认识和自我实现本身就是人的文化特质的显摆。
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
仅供参阅!二、自发秩序的实现要依靠等级制权威设立的外部规则而形成的建构秩序 (一)为特定目的设计的建构秩序 建构秩序是与外部规则相对应且与社会自生自发形成的内部规则相区别的一种社会秩序,是为了某一目的而依据组织或治理者的意志制定的。
它产生于一种有意的安排,是一种社会整体的等级制结构,只适用于特定之人或服务于统治者的目的,依赖于一种命令与服从关系。
该秩序下的各种规则既具有各种程度的一般性,也指向各种各样的特定事例。
在整体社会中,某一至上权威的意志决定每一个人的行动,因而建构秩序是为了达到某一特定目的而设计出来的,它只能由外在于系统的力量创造。
基于秩序的分类和哈耶克的法治观可以看出,自发秩序只提供了竞赛的一般规则。
在已知的竞赛规则之内,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他私人的目的和愿望,同时法治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防止政府采取特别的行动来破坏个人的努力。
政府的强制权力只能够在事先由法律限定的那些情况下,按照可以预先知道的方式来行使。
因此,法治就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它把这个范围限于被公认为形式法律的那种一般性的抽象内部规则中,从而排除那种直接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使任何人为了这种差别待遇的目的而使用政府强制权力的立法。
由此可以看出,哈耶克法治观下的公正或正当性只能在一般性的法律框架内和游戏规则层次上得到维护,而没有保证个人在自发秩序下追求私人愿望的自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的具体而现实化的保障。
但哈耶克并不是完全否认政府组织的作用,而是反对极端的建构唯理主义,反对人们把刻意安排的建构秩序所必然具有的特征强加给所有的秩序并与秩序等而视之,要求由法治来限制建构秩序的作用范围以防止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权力假借正义之名侵犯社会公正与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