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核争议的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数亿元人民币。
在项目竣工后,双方在最终结算环节产生了严重分歧,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除、追加工程费用的认定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上。
针对质量保证金的问题,乙方认为其已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所有施工任务,且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评估合格,因此不应被扣除任何质量保证金。
而甲方则指出,在细节处理和部分隐蔽工程中存在瑕疵,影响了整体项目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以覆盖维修成本。
在追加工程费用方面,乙方主张由于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应支付相应的追加费用。
甲方则认为这些变更属于合理范围内,且部分已事先在风险预测中提及,乙方应在初始报价中考虑到此类风险,因此拒绝支付额外费用。
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乙方表示延误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及时到位以及频繁的设计变更所致,而甲方则认为是乙方施工组织不当、效率低下导致工期延长。
为解决这一争议,双方首先依据合同条款进行了多轮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他们决定将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合同文本、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设计变更记录等。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首先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分析判断。
在质量保证金问题上,仲裁庭要求第三方专业机构再次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基于评定结果作出公正判断。
对于追加工程费用,仲裁庭审查了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乙方是否有足够的机会对这些变更进行报价。
关于工期延误,则详细考察了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责任归属。
最终,仲裁庭作出了以下裁决:质量保证金部分,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确有部分瑕疵需要修复,但并非全部由乙方负责,因此按比例扣除保证金;追加工程费用方面,认定部分设计变更确实导致了工程量的增加,判定甲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工期延误责任则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导语关于工程结算,实操时问题颇多。
这里以16个实际案例,展示工程结算争议的处理方法,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参考和启发。
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
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4个回答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16个实际案例: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就某工程项目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以及结算方式等条款。
在工程接近尾声时,双方在最终结算环节产生了争议。
一、争议原因争议的核心在于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和已完成工作的确认上。
甲方认为乙方在部分工程量上报的数据高于实际完成量,而乙方则坚持其上报的数据准确无误,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得出的结果。
二、争议处理过程面对争议,双方首先参照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在多轮协商未果后,双方同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量的鉴定和审计。
三、第三方鉴定与审计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并结合合同条款、施工日志、进度报告等相关文件,对争议工程量进行了详细的核算。
审计结果表明,乙方的部分工程量确实存在虚报现象,但并非全部。
四、解决方案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审计结果,甲乙双方重新进行了结算。
对于虚报的部分,乙方同意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于核实无误的部分,甲方予以确认并支付相应款项。
双方就未来如何避免类似争议达成了共识,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五、案例分析本次工程合同结算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现出了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合作精神。
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介入,确保了结算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此案例也反映出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在施工过程中保持透明、及时沟通的必要性。
六、结语工程合同结算争议的妥善解决,不仅需要合同双方的积极配合,还需要依赖于明确的合同条款和专业的第三方服务。
在未来的工程管理中,加强过程控制、完善文档记录、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将是预防和减少结算争议的关键。
工程结算易存在争议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
工程结算审核易存在争议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引言:工程结算审核是指造价审核方根据建设工程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及施工资料而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过程,审核中涉及面广泛且对施工资料要求较严格较细致,以上任何一条欠缺就会造成一系列问题,最终造成建设资金损失等。
因此,必须把握好工程结算审核易存在争议的点,做好事前控制。
一、具体案例:某扩建工程争议一:某签证单(土建)中是否应扣除检测费用。
该项签证的联络单中写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地基和桩基检测单位委托及其他相关工作,结算时就是否扣除天然级配砂石击实试验和密实度检测试验费用存在争议;由于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应资料不符合要求,故存在此项争议,基础换填的地基检验共计4项:①天然级配砂石击实试验1项;②天然级配砂石密实度检测试验3项。
建议:从质量管理角度来讲,此类检测不应委托施工单位实施,此类检测被检测对象为施工单位,检测目的是检验施工单位此类工作是否合格达标等,不应委托施工单位实施,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的做法不合理也不合规。
具体详见“二、工程结算易存在争议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中“(四)由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的工作,不要委托施工单位”。
争议二:某签证单中是否应扣除施工便道费用。
该项目地下6台卧式油罐及附属建构筑物拆除,监理、现场项目部已经签字确认,施工单位认为此项费用不应被扣减,造价咨询认为施工便道的费用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已考虑在投标文件中,故不应再重复记取。
关于此类施工便道及临时设施在变更及签证中是否记取,应以建筑红线为分界点,红线以内不应记取,该部分费用已考虑进投标文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若在建筑红线以外,则应予记取,但是不得重复。
建议:该项为签证单问题,若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审核,并且双方已经签字认可,则结算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关于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建议按照《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执行“承包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认可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增加的金额中”,经各方审核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实例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业态。
项目于2010年开始动工,预计2015年竣工。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A公司与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建设。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停工。
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并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A公司解除合同无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A公司认为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包括工程进度滞后、质量问题严重等,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工。
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整改,但B公司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因此,A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B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费用等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工程进度滞后: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导致项目延期。
常见工程结算争议及解决办法
常见工程结算争议及解决办法01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doc
(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1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某国有资金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建筑面积约37000m2,框架6层,室内装饰工程业主另行单独招标。
开竣工日期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质量评定标准为合格。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措施费招标文件规定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含工程量的增减、增项或减项)或设计变化而引起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报价时的措施费之和与分部分项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承包人结算报送造价为7236.56万元,业主委托结算审核审定造价为6150.08万元。
因为审核时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投标报价采用了不平衡报价策略,把预计可能出现变更的项目(地下室外围土方回填的措施费)和将来取消不实施的项目(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天棚水泥砂浆抹灰等),刻意调整了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以致审核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因素影响结算造价130多万元,所以结算审计主要争议是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了审核和调整。
1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1)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等。
(2)调整合同报价内的措施费是否合理。
2 内容简要评析争议焦点一:一般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把将来有可能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项目和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单价报低,把将来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报高,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
一般处理措施第一情况是在清标、评标时对单价进行评审,降低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位的中标机率。
第二情况如果在清标评标阶段没有处理好,只有在签订合同前把不平衡报价的单价进行调整,要求承包人作出书面解释和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并在合同中明确,以利于以后结算不扯皮。
如果前期前两道程序都没执行好,只有遗留到结算处理了。
本案例的不平衡报价就是在结算时处理的,虽然没有明确的造价文件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
工程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进行了履约,但在工程验收阶段,双方就工程质量及结算金额产生了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随后,开发商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合理?3. 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三、案例分析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本案中,开发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防水层渗漏等。
建筑公司对此表示,质量问题系因自然灾害导致,非施工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自然灾害可能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但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降低自然灾害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因此,建筑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工程质量保障义务,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2. 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合理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
开发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结算金额应为95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结算金额应为1.1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工程结算金额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总价为1亿元,虽然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变更,但变更部分已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形成了书面变更协议。
因此,法院认定工程结算金额为1亿元。
3. 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开发商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建筑公司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但双方在工程质量及结算金额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存在争议,但均未违反合同约定。
某公路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关键词 : 公路工程 ; 结算 ; 审核 ; 案例 中图分 类号 : F 5 4 文献标识码:B
0 引言
公路 _ 丁程 结 算 审 核 是 一 项 系 统 而 复 杂 的 工
2 焦 点 分 析 及 处 理
( 1 ) 招标清单工程量计算有误问题 。 { 0 9 招标 范 本》 规定 : 工 程 量 清单 中所 列 工程 量 是估 算 的或
图设计 , 招标 时另行 发 行 了一 套 招标 图 , 招 标 图工 程 量表 齐 全 , 但 无 局部 细化 设计 详 图 。 工 程 在 市造 价 站备 案 招标 控 制 价为 5 2 2 5 5 万
元f 其 中含 预 留金 2 5 0 0 万元 , 工 程 管 理 软件 费 3 0 万 元1 。工程 通 过 公 开招 标 , 签 约合 同价 5 0 4 4 9 万
l 案例背景介绍
某公路工程线路全长 6 . 2 7 k m, 设 计 等 级 为 一 级公 路 , 双 向八 车道 ( 大桥 为双 向六 车道 ) 。项 目交 工结 算 时 , 经建 设单 位一 审后 的结算 价为 5 0 3 1 0 万
元 。因 工 程前 期 T期 较 紧 , 招 标 时 尚未 完 善 施 工
设计 的预 计数 量 , 仅 作 为投 标报 价 的共 同基础 , 不
作, 技术 性 、 法律性强 , 事 关 招 标 人 和 承 包人 的 切 实 利 益 。但 由于招 标 文 件 编 制 不 严 谨 、 当 事各 方 对计 量 条 款理 解 不 同 、 工 程 本 身 的复杂 性 等 , 容 易
久拖不 决 , 既影 响承包 人工程尾款 的 回收 , 也影 响审
核单位 的效 率 , 还会影响工程项 目的竣T验收 。
建筑工程审计过程中常见的争议案例
建筑工程审计过程中常见的争议案例在建筑工程领域,审计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其目的在于评估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确认工程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然而,在实际的审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会出现一些争议。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争议案例,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工程量与造价的争议案例:在某商业大楼的建设项目中,施工方与审计方在工程量与造价的确认上存在分歧。
施工方认为其完成的工程量应获得相应的造价,而审计方则认为部分工程并未达到预期的标准,不应全额支付。
应对策略:对于这类争议,首先应详细核查施工记录、设计变更单、验收报告等文件,以确认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同时,应依据合同、工程规范和行业标准,对每一项工程内容进行严格的评估。
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二、材料价格的争议案例:在某住宅楼项目中,施工方与审计方在材料价格上存在分歧。
施工方认为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其成本增加,而审计方则认为材料价格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
应对策略:针对材料价格的争议,应首先明确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条款。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应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材料价格的调整幅度。
三、工期延误的争议案例:某文化中心项目因多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施工方与审计方在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上存在分歧。
施工方认为是由于设计变更和甲方供料不及时导致的,而审计方则认为施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应对策略:对于工期延误的争议,应详细分析工期延误的原因,明确责任归属。
如果是由于施工方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同时,应依据合同中关于工期延误的条款,合理确定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和赔偿责任。
四、工程质量问题的争议案例:在某医院项目中,施工方与审计方在工程质量问题上存在分歧。
施工方认为工程已经通过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而审计方则认为工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需要进行整改。
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的经济账目进行核对、比对、核实和审定的过程,主要包括工程费用核算、工程支付文件审查、工程财务记录查阅等内容,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预算和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
下面将以一些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案例进行分析。
公司在2024年承接了一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为1亿元。
这个项目分为3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费用都需要进行核算和结算。
为了确保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公司设立了专门的财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在第一阶段的工程结算审计中,审计人员首先核查了工程的预算情况。
他们仔细对比了预算与实际支出情况,包括材料采购、工人工资、设备租赁等方面的费用,并对每一项费用进行了详细的审查。
审计人员还查阅了相关的支付文件和财务记录,对每笔支付进行了核实和审核,并与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比对。
通过这一阶段的审计,公司确认了第一阶段的工程费用结算没有发生错误或违规行为。
在第二阶段的工程结算审计中,审计人员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了核实。
他们分别到现场和工程主管人员进行了沟通和了解,核对了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
同时,他们还对工程的预算情况进行了核查,对工程费用的支出进行了审议。
审计人员还抽查了部分支付文件和财务记录,核对了费用的正确性和合规性。
通过这一阶段的审计,公司确认了第二阶段的工程费用结算没有出现问题。
在第三阶段的工程结算审计中,审计人员对工程的质量进行了全面审查。
他们检查了相关的工程验收文件和报告,对工程的质量标准进行了核对和比对。
审计人员还进一步查阅了工程的质量抽查记录和整改情况记录,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分析和审议。
同时,他们还对工程的预算情况进行了最后的核查和比对。
通过这一阶段的审计,公司确认了第三阶段的工程费用结算没有发生错误或违规行为,并且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
通过对该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公司确认了该项目的预算和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
审计人员还根据审计结果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包括严格控制工程费用、加强工程财务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控制等。
【工程造价】用4个案例告诉你:工程项目结算常见的“坑”以及如何处理
【工程造价】用4个案例告诉你:工程项目结算常见的“坑”以及如何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结算时会遇到诸多问题,这里,以工程咨询单位视角,通过4个案例,将其中涉及的问题或违规行为展示给大家,期望给存在类似问题的同业以警示与借鉴。
案例一:招标程序不合规,施工合同、过程审核不到位,引起的竣工结算问题1、案例背景某国有投资项目,在未获得立项批复和招标图纸的情况下,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该工程的工期、质量、让利幅度进行报价,最终确认中标人。
然而,该项目在没有签订正式《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况且过程中的进度款支付也未经审计部门审核、累计付款比例已经超出初次批复的投资概算。
目前工程已基本竣工、进入工程竣工结算阶段。
由于上述原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初步拟定的合同预算、窝工停工损失、零星用工等提出了大量不合理要求,导致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竣工结算。
2、案例分析该工程招标程序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具体如下:(1)《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程序不正确。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合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项目进行招标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本项目没有招标图纸,未编制工程量清单,其作法违规。
在过程跟踪过程中,咨询人员一定要注意提醒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
在有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情况下及时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如EPC项目招标时无图纸,图纸要求由中标人绘制),可参考类似项目编制模拟工程量清单。
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范本
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一、项目背景某研究所科研试验配套综合楼工程,建筑面积8968.95m2,其中车间3896.57m2,框架2层,其它综合楼5077.75m2,五层,建筑高度19.8米,桩基础,包含科研、试验、联调、库房、办公等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室内外装饰<不含室内橡胶地板、外墙铝合金玻璃幕墙及塑钢窗>、给排水系统,不含电气及塑钢窗工程.合同包干价11,262,000.00元,建设时间为:2008年05月—2009年03月 ,本项目结算审核结果为:总造价14,440,443.14元<含合同包干价>,变更增加3,178,443.14元.二、案例分析<一>审计过程1、整理送审资料对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进行整理,备齐审计依据.本项目收集整理了以下资料: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函、施工图及竣工图、开、竣工报告、桩基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地基验槽记录及其他与造价有关的文件;2、熟悉并甄别送审资料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对上述送审资料进行熟悉,然后进行甄别,初步判断哪些资料会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对此类资料重点分析与审核,对与造价无关的资料如: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开、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明确表示不追究工期延误的责任>,作为备查资料留用;3、现场踏勘根据上述送审资料及对项目的了解,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一起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核对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包干内容是否相符,并有针对性的拍照取样,填写施工现场勘察记录单,作为审计依据;4、计算工程量、确定初审造价按照有关行规、法规文件及对本项目掌握的情况和资料进行工程量计算,核实工程内容,重点审核现场签证单及设计变更单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从而确定初审结果;5、核对工程量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对无争议的项目双方填写工程量核实记录单,对有争议及依据不充分的项目,尤其是现场签证单,组织参与本项目的各个单位如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等以协调会的形式进行沟通与核实,又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资料.本项目在审核过程中补充了桩基检测报告、地基验槽记录、施工日志等,同时召开协调会四次,有争议项目的工程量解决后再次填写工程量核实记录单;6、确定工程审定价根据已核对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进行工程结算造价的确定,对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调整工程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调整工程合同价款,对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采取与合同包干价中相同取费费率标准进行重新组价,并在双方认可的结算书上签字形成初审结果;7、形成审核结果将初审结果报建设单位复核,同时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内审确认表".对建设单位及内部复核的意见进行调整与修改,最终形成审核成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三方在"建筑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上签字盖章,并出具咨询报告.<二>审计发现1、通过现场踏勘发现合同包干价内有部分工程内容未按图纸施工,即未按包干内容执行,如:室外坡道外栏杆、卫生间纸盒及烘手器等;2、合同第六、23.2<1>条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与施工图误差在10%以内……",针对此条施工单位不主张标底多算的扣减,只主张少算的增加,而且合同没有约定漏项和错算的计算方式;3、投标报价与结算报价计价方式不统一,投标报价按清单计价,而合同约定合同外变更及签证按定额计价;4、施工过程中随意变化太多,如砌体砌了拆,拆了砌又没有相应的记录或是签证,竣工图与施工图室内部分未施工的墙体是先砌后拆除还是原本就没有施工,无法确认.三、审计评析通过对本项目的结算审核分析,发现建设单位对整个项目的造价控制相当到位,比如:1、在合同中约定了变更工程的人工及主材价差计取综合费<见合同第六、23.2<1>条>,为审核工作减少了争议与分歧;2、在合同中约定了材料价差变化的处理原则<见合同第六、23.3条>,使审核工作有据可查,有章可循;3、现场签证及联系函建设单位代表签字比较灵活但不失原则;4、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在整个审核过程中的立场分明,从而保证了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合理.四、审计建议本项目从造价的角度看,合同外增加比例为合同价的28.22%,远远大于常规的5%-10%,分析原因并总结体会与建议如下供建设单位及同行参考:<一>、招投标阶段1、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给施工单位减少索赔机会工程量清单是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最重要的依据,其项目特征的描述与数量的准确直接影响本项目的投标报价,也是影响合同价的最基本因素.本项目合同第六、23.2<1>条约定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与施工图误差在10%以内……",而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存在严重的漏项和工程量错误,主要表现在桩基础的钢筋笼<漏项>及预应力钢筋工程量<错误>,仅预应力钢筋工程在结算时就增加了23.18万元.针对此种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先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可以是两家咨询公司背对背的计算后再进行核对,以最大程度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包括工程量及项目特征的描述〔,然后再对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或标底价>进行审核,可以把造价控制在招投标阶段,同时杜绝施工单位不平衡报价,也减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索赔的机会,从而保证合同价或综合单价真正意义上的包干;2、对大宗材料<尤其是装饰及安装材料>指定品牌、档次或价格,不给施工单位创造增加造价的条件本项目在招标阶段没有对装饰及安装材料指定品牌、档次或暂定价,但在施工过程中才确定了很多装饰材料及安装材料的价格,这些价格比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价格高出许多,仅此项费用约增加50.60万元,占合同外增加费用的15.92%,是本次结算增加费用比例较大的.为此建议建设单位在招投标阶段指定装饰材料的品牌、规格或是档次,可以提供三个以上的品牌供投标单位自行选择,在施工过程中只要能满足投标时的档次要求,品牌、规格与投标时一致,就可以合理控制合同外的增加费用;3、对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清标,不给施工单位留下增加合同外费用的伏笔本项目的屋面工程<Ⅱ级防水>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上很清楚,有砂浆找平层、聚氨脂隔气层、2厚双面及1.5厚单面自粘橡胶沥青卷材防水层<Ⅱ级防水>、陶粒找坡层、40厚聚苯乙烯保温层、屋面缸砖面层,可施工单位报价仅105元/m2<综合单价>,远远低于**市当时的市场价,可以判为低于成本价.实际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以防水和保温隔热效果更好为由建议建设单位将陶粒找坡层变更成现浇泡沫砼找坡,将双面及单面自粘橡胶沥青卷材防水层变更成三元乙丙橡胶及SBS 改性沥青卷材,屋面缸砖改为釉面砖等,最终建设单位同意此变更,由此增加费用35.55万元,占合同外变更增加费用的11.18%;另有因预应力钢筋的工程量严重少算,施工单位采取了不平衡报价将此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得很高,致使结算时此项目增加费用的比例也很大.针对此种现象,建议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中标后由咨询公司对其投标报价进行"清标",对不平衡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现象要求施工单位作出书面整改或书面澄清,杜绝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联系函的方式、以建设单位利益为名誉进行建议或变更等来达到低价进高价出的目的.<二>、签订合同阶段施工合同条款的字斟句酌对项目结算造价的增加与否起着关键作用.本项目合同第六、23.2<1>条约定"……设计变更等按实际发生工程量乘以定额直接费<含主材及人工费调整差值>后另取10%综合费率……",仅此一条就有三个问题给结算带来相当大的难度:1、此条款针对的内容仅仅是设计变更的计价方式,但没有对合同外的内容进行约定,尤其是室外工程如外网、道路项目没有约定.在结算时施工单位认为室外工程不属于设计变更则要求按市政工程计算,且应脱离合同另外计取各项费用.但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此类室外工程如外网、道路等是附属于主体工程的,主体工程的合同条款对此类室外工程照样适用,虽然最终这样结算了,但给结算带来了多次协调、沟通,还使合同外费用增加比例加大.本项目增加费用53.94万元,占合同外增加费用的16.97%.建议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把"设计变更"改为"合同外增加项目",这样就避免了争议,并对室外工程设置预留金,使合同外增加费用占的比例控制在常规中;2、此条款约定了主材及人工费允许调整差值即价差,但调整差值的标准没有约定,是参照原投标时的价格还是参照变更当期的市场价还是信息价,施工单位抓住这个漏洞,要求按当年信息价的最高一期执行,最终审定价参照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第八条第31.1条,即合同中已有或适用或类似的价格,则按已有或参照类似价格执行,没有的则按当期信息价执行;3、计价方式有误,使变更增减的标准不统一.本项目招投标时采用清单计价,而本条款为定额计价.**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针对此类合同文字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字斟句酌并咨询专业公司,让咨询公司对此合同从造价专业的角度对合同条款尤其是专用条款进行仔细推敲与斟酌,不为结算留隐患,从而规避争议、歧义与风险.<三>、施工阶段1、办理签证资料时说清事实,标明时间,为结算争取有力的依据现场签证是证明施工过程和实事,但并不是每一份签证都会引起费用的增加,要分清是哪一方的责任引起的签证,因而签证资料发生的时间就尤其重要.本项目签证单比较多,但签字资料上没有签注时间,比如:竣工图上有些部位未标注墙体,而施工图上该部位又有墙体,那么这些部位的墙体是先砌后拆除还是原本就没有施工,施工单位说先砌后拆的还有口头叫拆除的但都没有相应的资料,这样就得既要算砌墙的费用还要算拆墙的费用,如果是本身就没有施工,则应从原合同中将此部分造价扣除,而签证资料上没有时间进行推敲,虽然最终解决办法只能以现场签证为准,涉及到拆除的就是先砌后拆,没涉及到的就定论为没有施工,但使审核过程变得非常艰难.对此类问题建议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在签字时把实事说清楚,并签注上时间,涉及到的费用待结算时由专业人员根据签证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应该调整费用;2、熟悉招投标文件,减少施工过程中签证的发生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充分了解并熟悉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上有一些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尤其是报价方面的要求,投标文件中施工单位可能也会对建设单位进行一些承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会对现场发生的一些情况进行签证申请,如果不熟悉招投标文件,则会签批不应发生费用的签证,结算时就不好再控制费用了,比如本项目中23号签证是施工单位为确保整体工期及安全文明现场达标将钢筋制作区迁移到场外加工而申请的加工转运费,在招标文件第7页第13.10.9条明确了"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存储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因此对施工单位的申请完全可以不签批,但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字认可了这一申请,还将费用明确<按贰万元包干计取>.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文件<财建[2004]369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因此,在结算中对此类签证只能合理计取;3、图纸变更或签证频繁时,应收集相关的记录与完整的资料本项目送审资料有三套图纸,其出图时间分别是2007年8月份<结施>、2007年12月<结施修>、2008年5月<建施修>,但没有完整的竣工图,投标报价及施工过程中分别采用的图纸是什么时间的图纸,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也记不清楚了,最终只得以施工单位所申报的造价来计算.针对此类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就注意收集整理相关的记录与完整的变更资料,至少要要求施工单位将变更单、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等资料连续编号,防止施工单位只提供增加费用的资料,不提供减少费用的资料.总之,工程结算审核关系着甲乙双方的利益,审核只有有理有据,合理合法,有法可依,有理可循,才能使结算公平、公正,才能使利益双方达到共赢..。
工程结算合同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范围、标准、工期、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工程按期完工后,双方进入了结算阶段,但在审核工程量和结算金额时出现了分歧。
争议焦点1. 工程量的计算差异:甲方认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少于合同约定的量,而乙方则坚称其已完成所有工程内容。
2. 材料费用的争议:乙方使用了高于合同约定标准的材料,要求甲方支付额外费用,甲方则认为无需支付这部分费用。
3. 延期赔偿问题:乙方因天气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甲方要求赔偿延期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工程量的计算在此类争议中,关键在于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是否有明确约定。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计算规则,那么双方应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没有或者约定不清,则需要依据相关行业标准或法律法规来确定。
在本案例中,双方应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量的实地测量,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材料费用的处理对于材料费用的争议,首先要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材料变更的条款。
如果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使用更高标准材料,那么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额外费用。
反之,如果甲方事先知情并同意了材料的变更,那么应按实际使用的材料进行结算。
在本案例中,乙方需要提供相应的变更记录和甲方的同意证明。
延期赔偿的界定关于延期赔偿,合同中通常会有相关的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延期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如自然灾害等,乙方通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因为乙方的管理不善或其他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的延期,乙方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甲方损失。
在本案例中,乙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延期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引起。
结论与建议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的详细条款对于解决工程结算中的争议至关重要。
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各项条款,包括工程量的计算方法、材料使用的规格及变更程序、延期责任的界定等,以减少未来的争议。
清单报价过高引起结算审核争议的处理分析
【tips】本文由李雪梅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定要好好复习!清单报价过高惹起结算审查争议的办理剖析工程事例说明:某综合楼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于2010年5月在当地招招标中心按期开标,中标价为万元,其中安装工程造价为万元,该安装分部分项工程费为万元。
两方于5月15日签署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
在项目实行过程中,土建、安装工程均发生了部分更改,其中有一个电力电缆项目,清单编号为030208001001,清单工程量为200米,更改后其工程量为260米,达到了30%,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调整该项目价款时却发现其清单报价显然超高太多,其分部分项单价达到了元/米,明显高于正常价钱。
经剖析其报价明细表,发现其电缆的资料耗费量扩大了100倍,是属于小数点错位。
在调整时,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未完成一致建议,存在着较大争议。
争议问题焦点:施工单位以为因该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其综合单价是固定不变的,所以其增添花费为60米×5266.92 元/米元,该项目共计总价为元;建设单位以为,因其价钱超高太多,且又是报价中资料小数点错位,应按小数点回位后的价钱(经计算为58米/米)进行调整,不单包含后增添的工程量,还应将原清单中的工程量单价调到58元/米,即扣除原200米元/米=1053384元后,再增添260米×58元/米=15080元,共计减少1038304元。
前后两种调整方法相差元。
问题办理剖析:、关于综合楼项目,一般土建筑价占大多数比率,而水电安装在整个项目造价中所占的比率很小。
比方上述项目中,安装造价仅占中标总价的17.88%。
因为安装造价所占的比率较小,所以在评标过程中常常会不注意或许忽略安装工程的招标单价构成,此外在评标时与评委的责任心、谨慎仔细、职业道德等方面也有很大关系。
鉴于以上各种原由,该工程在评标环节未发现此清单报价问题,当时如能发现是小数点错位的问题,依据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及招招标有关规定,单价中小数点有显然错误的应付其进行修正,从而修正该招标人的招标总报价再进行评标,就不会出现结算审查中发生的争议了。
(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某国有资金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建筑面积约37000m2,框架6层,室内装饰工程业主另行单独招标。
开竣工日期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质量评定标准为合格。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措施费招标文件规定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含工程量的增减、增项或减项)或设计变化而引起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报价时的措施费之和与分部分项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承包人结算报送造价为7236.56万元,业主委托结算审核审定造价为6150.08万元。
因为审核时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投标报价采用了不平衡报价策略,把预计可能出现变更的项目(地下室外围土方回填的措施费)和将来取消不实施的项目(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天棚水泥砂浆抹灰等),刻意调整了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以致审核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因素影响结算造价130多万元,所以结算审计主要争议是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了审核和调整。
1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1)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等。
(2)调整合同报价内的措施费是否合理。
2 内容简要评析争议焦点一:一般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把将来有可能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项目和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单价报低,把将来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报高,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
一般处理措施第一情况是在清标、评标时对单价进行评审,降低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位的中标机率。
第二情况如果在清标评标阶段没有处理好,只有在签订合同前把不平衡报价的单价进行调整,要求承包人作出书面解释和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并在合同中明确,以利于以后结算不扯皮。
如果前期前两道程序都没执行好,只有遗留到结算处理了。
本案例的不平衡报价就是在结算时处理的,虽然没有明确的造价文件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
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完成后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工程费用及工程质量进行核实、计算、审核、结算,确保工程实施及付款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的过程。
在工程结算审核中,需要对工程量是否准确、工程费用是否合理以及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评估。
本文将结合一个实际案例对工程结算审核进行详细分析。
公司承接了一项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总造价约为1000万元。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多个工程量项目和费用项目需要进行结算。
为了保证结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需要对各项工程量和费用进行详细的审核。
首先,对于工程量的审核,需要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相符。
例如,在道路建设项目中,需要计算道路面积、路基开挖量、路基回填量等工程量项目。
审核时应与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进行比对,确保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一致。
其次,对于工程费用的审核,需要核实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合同约定的费用一致,并且是否合理。
例如,在道路建设项目中,需要计算土方开挖费、材料采购费、设备租赁费等费用项目。
审核时应与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进行比对,确保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合同约定的费用一致,并且费用的确定应符合市场价格,不能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最后,对于工程质量的审核,需要核实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施工规范。
例如,在道路建设项目中,需要审核路面平整度、路基稳定性、排水效果等质量指标。
审核时应比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在实际案例中,审核人员首先对施工合同、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资料进行了详细的查阅和比对,了解了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
然后针对各项工程量和费用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核。
例如,对于土方开挖量这一工程量项目,审核人员核实了实际开挖量与合同约定量的一致性,并且与设计文件进行了比对,确认了数量的准确性。
对于材料采购费这一费用项目,审核人员核实了实际采购费用与合同约定费用的一致性,并且与采购合同进行了比对,确认了费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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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结算审核争议的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承包人)通过投标承包了扬州市某学校(以下称业主)的食堂、浴室单位工程。
工程建筑面积为9447㎡,基础为预应力管桩和桩承台,主体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甲乙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
工程计划于08年11月6日开工,实际于08年12月11日开工,09年8月25日如期竣工。
我方于2010年9月20日接受业主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结算过程中在质量扣款、合同赶工措施费、生活水电费扣除、施工中变更签证部分的措施费是否计取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争议焦点】
1、质量扣款(按质论价)问题:是否应按合同协议中工程质量为“合格”确保
“琼花杯”精神执行;
2、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问题;
3、签证中零星用工单价80元/工日是否合理;、
4、生活水、电费如何扣除;
5、施工中变更签证部分措施费是否应计入;
【简要评析】
1、质量扣款(按质论价)问题
合同协议中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定为合格,确保“琼花杯”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则按招标文件中相关精神扣除合同价的5%。
承包方认为工程于09年9月竣工验收,要隔一年即到2011年才能评“琼花杯”,现在结构工程已被评为“优质结构工程”和“安全文明工地”已具备“琼花杯”条件,故不好扣除。
我方认为“琼花杯”除结构工程必须是优质、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必要条件外,还有外观质量、反映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业主推荐报告相关资料等相关条件,承包方认为评“琼花杯”条件已具备并不充分。
但承包商为申报已付出相应的人力和物力。
本着有法(合同)可依、有法必依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业主、施工方三方多次沟通协商后,按合同价的5%暂时扣除,待工程“琼花杯”评定后一周内由业主将这部分费用返还给承包商。
2、工程赶工措施费的计取
原合同工期为293,因拆迁等原因延迟开工35天。
承包商因业主为保证9月1日按时正常开学使用要求,按业主要求调整了进度计划,并采取了相应的赶工措施,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实际施工工期为258天,承包商认为按照江苏2000定额工期10000㎡以内现浇框架结构(1-9、1-153)为320+60*0.95=377天。
即实际工期占定额工期比例为258/377=0.684,依据扬建价(2009)63号关于合理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及赶工措施费的指导意见,施工工期/定额工期为0.687在0.65≤δ<0.7范围,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计取。
我方认为实际施工工期提前比例基数应为合同工期,签订的合同价对应的合同工期为293天,合同价已包含定额工期377与合同工期293天的赶工措施费用。
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比例为293/377=0.777,依据扬建价(2009)63号文精神, 在0.7≤δ<0.8范围,对应的赶工措施费为2.0%。
现实际施工工期发生的赶工措施费为2.5%。
经分析可知,该工程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有所提前,导致其赶工措施费费率处于不同档次,它们之间的差额可以作为赶工所增加的措施费计取的。
即应按实际赶工措施费费率与合同包含的赶工措施费费率的差额即 2.5%-2%=0.5%计取赶工措施费。
后和承包商沟通,同意了我方的观点。
启示:赶工措施费的计取,首先看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
无约定的先看合同工期比定额工期是否存在提前的情况,如提前计算出相应比例查出相应的赶工措施费费率,后再看实际施工工期是否在合同工期的基础上提前,如提前则计算出实际施工工期与定额工期的比例得出相应地赶工措施费费率。
如果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的比例和实际工期与定额工期比例在同一档次,则不计取赶工措施费,如不在同一档次则按差率计取赶工措施费。
3、签证中零星用工单价确定
签证中零星用工内容为事项原因和人工数量及单价80元/工日,监理业主均已签字盖章。
承包方意见,签证中人工单价和数量已清清楚楚的,就应按签证中单价和数量计入。
我方查看了合同,并无相关签证用工单价的条款。
在协调会上我们征询了业主,答复意见为确认签证中的数量,单价未确认,需核定。
我方按江苏省苏建价〔2008〕66号中有关点工48元/工日的标准计入。
4、生活水电费扣除
因未挂表,承包商所使用的水电费均已由业主垫付,结算需扣除。
承包商认
为应按定额中水电费扣除。
而定额中只有施工用电、用水。
而经咨询得知,承包商的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均在工地现场。
这部分的水电费如何扣除。
经分析可从用水、电的数量和单价两方面考虑:(1)数量:经其它多个挂表工地测算,得出每人每天生活用电、用水量分别约为0.428KW、0.091T。
后同业主沟通并在承包商配合下查看了施工期间的员工数量, 统计出人员数量及用水、电量如下表:
(2)单价:依据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通过查看业主和供电公司的供电合同及水电缴费发票,得出工地实际生活用电单价为0.829元/KW、生活用水为3.18元/吨。
计算出生活用电为0.829×10489.84=8696.08元,生活用水为3.18×2230.32=7092.42元。
后向业主、承包方提出我们的结算意见,业主通过工程施工前和施工后用电用水量对比,承包商按照以前的施工经验进行了比较后,双方均同意我方生活用电按8696.08元、生活用水按7092.42元扣除。
5、变更签证部分措施费的计取
变更签证措施项目费中的临时设施、检验试验和安全文明等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承包方要求应按原合同中相应的费率计入。
我方认为需分2种工程情况分别对待处理:(1)投标合同价未让利: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和安全文明措施费等费用应按固定总价精神包干使用,一般是不作调整的,如果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无合同约定的应按照苏建定(2004)290
号文件执行,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变更时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等作为承包人报价时的包干费用不作调整。
(2)投标合同价让利:因工程变更签证而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临时设施、检验试验费及其它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施工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的。
安全文明措施费应按核定的计取外,其它如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等以费率计取的。
应按原投标书中相应费率,计取出相应的措施费用。
因本工程未让利,故按第一种情况处理,即临时措施费、检验试验费和安全文明等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按包干费使用,不作调整。
【结论和启示】
通过该案例分析有以下三点启示:
1、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需对涉及到工期、质量、付款等实质性条款内容的严谨性、可操作性需统筹考虑,进行仔细推敲,防止实际情况操作的难度,避免矛盾、扯皮现象地发生。
2、施工合同应遵照招标文件精神,订得越细越好,尤其在易扯皮、纠纷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述:(1)合同方式应避免固定价模糊方式,需明确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或成本加酬金(2)工期提前、延误相应奖惩;(3)质量等级奖罚(注意实际的可操作性);(4)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是否调整,如何调整;(5)变更签证流程及其措施费是否可以调整、如何调整;(6)工程付款条件、方式。
一份公正、公平、细致完善的施工合同既便于业主管理、也可以尽可能地避免矛盾、扯皮现象地发生,还可以让承包商明晰地按合同精神集中精力做好工程。
3、结算审核是一项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我们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和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及丰富的工程结算审核经验,并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
这样才能在审核工作中为业主和承包方解疑释惑,协调好双方的合作关系,科学、合理地解决工程结算中的分歧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