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小学与国民中学班级编制及教职员员额编制准则修正条文(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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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省编办2002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国家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统一和高效,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四、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第五条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中小学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当地生源情况和地理条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各行署、市、县(区)政府统一规划设立。

高级中学、城镇初级中学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教学班以上。

农村初级中学一般应达到12个教学班以上。

农村每个乡镇设立1所中心学校和若干分校(教学点)。

第七条中小学的设立、撤销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本级政府审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第八条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设置内设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中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

完全小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

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第十条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至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至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5•【字号】内政办发[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24号2002年6月2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二00二年六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国家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优化高效。

第五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审核中小学机构编制的主管部门,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第六条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中小学的设立、撤并,按照管理权限,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审批并组织实施,同时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和城镇初中规模一般应设立24个教学班,高级中学最小规模应不少于9个教学班,初级中学最小规模应不少于6—8个教学班。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时间:2015-03-10 来源:中央编办字体:小中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教育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现就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通知如下:一、统一编制标准,促进城乡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精神,在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相应适当降低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

二、坚持从严从紧,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有关精神,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

三、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动态调整与统筹使用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机构编制总量调控的前提下,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并统筹使用。

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二○○一年十月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台北县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常态编班及分组学习补充规定

台北县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常态编班及分组学习补充规定

臺北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98年6月29日北府教國字第0980504760號函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小)之編班,除依本準則外,並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成立臺北縣政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本府常態編班之執行、考核及評鑑。

四、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專家學者代表一人。

(二)國中小校長代表二人。

(三)地方教師會代表五人。

(四)學生家長會代表五人。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本局科長或督學擔任。

五、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九、各校應於每學年度成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校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學校編(調)班小組),由校長、各相關處室主任及承辦業務處(室)組長及特教業務承辦人、教師代表三至六人、家長會代表一人等組成,校長為召集人,小組成員任期一年,負責籌畫、執行編班及特殊情形轉換班級事宜。

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条例

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条例

耒阳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职能,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教师的有关工作。

各中小学校根据本办法,自主管理本单位的教师队伍。

第二章教师资格第三条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第四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衡阳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三章校长管理第五条坚持校长任职资格标准,规范校长选拔任用程序。

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副科级以上学校校长,支部书记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命(或聘用);其他中小学校长及教育行政干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后,重新进行聘任。

校长在同一学校任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编制管理第七条坚持编制标准,规范编制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央编办发[2014]72号)规定,将全市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核定,其中农村村小、教学点编制按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

严格按照省颁标准设置学校内部机构,配备行政人员职数,搞好教职工核编定岗分流工作,因地制宜,合理调剂人员编制。

关于国民小学与国民中学班级编制及教职员员额编制准

关于国民小学与国民中学班级编制及教职员员额编制准

国民小学与国民中学班级编制及教职员员额编制准则第 1 条本准则依国民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国民小学每班学生人数以三十五人为原则;国民中学每班学生人数以三十八人为原则,自九十六学年度起国民中学每班学生人数以三十五人为原则。

但特殊教育学校 (班) 班级编制标准,依特殊教育设施设置标准办理。

山地、偏远及离岛等地区之学校,每班学生人数得视实际情形予以降低,且以维持年级教学为原则。

第 3 条国民小学教职员员额编制如下:一、校长:每校置校长一人,专任。

二、主任:各处、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辅导室主任得由教师专任外,其余由教师兼任。

三、组长:各组置组长一人,除文书、出纳及事务三组组长得由职员专任外,其余由教师兼任。

四、教师:每班置教师一.五人为原则,全校未达九班,得增置教师一人。

但学校得视需要,在不超过全校教师员额编制数百分之五范围内,将专任员额改聘兼任教师或教学支援工作人员。

办理实验之学校,在上开原则所计算之教师员额范围内,得视需要增置教师;其增置基准,视实验性质定之。

五、辅导教师:二十四班以下者,置辅导教师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均由教师专任或兼任。

六、干事、管理员或书记、助理员或佐理员 (含各处室职员及图书馆、教具室、实验室管理员等,不含人事、主计专任人员) :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护理师、护士及营养师:依学校卫生法规定办理。

八、住宿生辅导员:山地及偏远地区学校,学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辅导员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辅导员二人。

但学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时得置住宿生辅导员一人或指派专人兼任。

九、运动教练:得依国民体育法规定置专任运动教练若干人。

十、人事及主计人员:依人事人员员额设置标准及主计员额设置原则规定办理。

学校依前项第四款但书规定改聘兼任教师或教学支援工作人员所控留之专任员额人事费,应全数用于改聘兼任教师或教学支援工作人员。

教育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实施意见.doc

教育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实施意见.doc

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发文单位:教育部文号:教人[2002]8号发布日期:2002-6-26执行日期:2002-6-26生效日期:1900-1-1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1.按照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编制实施办法,指导、落实本地区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28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并将结果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实施办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

要按照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合理确定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控中小学班额(每班学生数)和班级数,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采取在校学生人数、标准班额、班级数、每班教师定员等指标,区别学校层次和地域分布,计算并分配中小学校编制数额。

要根据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的情况,合理调剂学校之间编制余缺。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确定4.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普通中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机构。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1]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渝办发[2002]136号发布日期:2002-11-26执行日期:2002-11-26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的《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编制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合理优化,精简高效。

(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编制标准第五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中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需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第七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

第八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标准和附加编制标准构成。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省编办2002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国家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统一和高效,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四、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第五条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中小学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当地生源情况和地理条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各行署、市、县(区)政府统一规划设立。

高级中学、城镇初级中学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教学班以上。

农村初级中学一般应达到12个教学班以上。

农村每个乡镇设立1所中心学校和若干分校(教学点)。

第七条中小学的设立、撤销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本级政府审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第八条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设置内设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中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

完全小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

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第十条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至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至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

小学学生均衡编班和教师均衡配置制度

小学学生均衡编班和教师均衡配置制度

江苏省小学生均衡编班和教师均衡配置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编班,促进教育公平、均衡、和谐发展,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常态均衡编班。

⒈各年级实行常态编班,学校不设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尖子班、特
长班、小小班、提高班等。

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不得为分班而对
学生进行学业测试。

⒉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每个班级的人数,同一个年级的每个
班人数要相对均衡。

⒊学校按男女生比例相对均衡原则和随机原则,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

⒋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

二、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

⒈根据学校实际,先确定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人选;然后根据教师年龄、知
识、能力结构相对均衡配置每个班级的教师。

特别要重视优质教师资源的均衡
分配,体现和尊重每个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权利。

⒉教师与班级搭配:班主任、任课教师与班级搭配人选由教学处提供方案
交行政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起始年级班级编定后,在小学阶段内应基本保持不变。

不得随意调换
任课教师或给学生任意调班。

严禁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严禁按照考试成。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国办发〔2001〕74号)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国办发〔2001〕7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二○○一年十月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小学常态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

小学常态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

XX学校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方案
1、一年级新生和中途转学生,坚决实行均衡编班,按照学生的出生年月,性别,户籍进行编班,不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测验来作为编班的条件,按规定控制班额,学校不得以尖子班、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级成绩作为编班依据,严格按照教育规律办学。

2、各年级实行常态编班,不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或者变相分重点班、特色班、快慢班。

3、编班方法:为了达到均衡化编班对教学的要求,我校只有一个教学班,所以不存在均衡化编班方案具体要求,招生只有一个班。

4、教师必须均衡配备。

每学年开学初教务处对各学科、各年级、各班合理、均衡配备教师,对任何班级不能有倾向性的配备教师。

5、严格规范学籍管理。

严禁任何形式的学籍空挂和虚假学籍;要切实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入学、变动等数据的更新和处理,确保学籍数据与编班实际情况相一致。

则准习学组分及班编态常学中民国及学小民国

则准习学组分及班编态常学中民国及学小民国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常态编班及分组学习准则第 1 条本准则依国民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公私立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 (以下简称国中小) 之编班及分组学习,除特殊教育法、艺术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准则之规定。

第 3 条本准则用词定义如下:一、常态编班:指于同一年级内,以随机原则将学生安排于班级就读之编班方式。

二、分组学习:指依学生之学习成就、兴趣、性向、能力等特性差异,将特性相近之学生集合为一组,实施适性化或个别化之学习。

第 4 条国中小各年级应实施常态编班。

国中小各年级应维持原有编班。

但国小三年级及五年级或另有增减班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5 条直辖市、县 (市) 政府应成立国中小常态编班推动委员会 (以下简称编班推动委员会) ,负责推动国中小之常态编班。

前项编班推动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教育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教育局人员、国中小校长、地方教师会代表、学生家长会代表及学者专家组成,其中地方教师会代表、学生家长会代表各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之三分之一。

第一项编班推动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指定教育局课 (科)长或督学担任。

第 6 条国中小新生之编班,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办理或由其指定学校或核定各校自行办理,其编班方式如下:一、国中新生之编班得采测验再依成绩高低顺序以 S型排列,或采公开抽签方式,或采电脑乱数方式为依据,分配就读班级;编班后补报到之新生或转学生,由原办理单位采公开抽签方式分配就读班级。

二、国小新生之编班得采公开抽签方式,或采电脑乱数方式为依据,分配就读班级;编班后补报到之新生或转学生,由原办理单位采公开抽签方式分配就读班级。

国中小新生之编班由各校自行办理者,各校应事先公告,并通知全体新生家长参观编班作业,直辖市、县 (市) 政府并应派员到校督导。

国中二年级或三年级因增减班需重新编班或国小二年级至六年级需重新编班者,仍应依第一项规定方式办理。

学校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制度范文

学校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制度范文

学校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制度范文学校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事业编制管理,加强人事工作,建设高素质的教育工作者团队,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学校编制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三条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办学规模和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编制总量和结构,尽量提高编制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编制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人事部门的职责和作用,确保编制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学校编制管理应注重人才培养,加强教育干部的培训和提高教育工作者的专业素质,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编制管理的内容第六条学校编制管理应包括编制总量管理、编制使用管理和编制监督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编制总量,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八条学校编制的使用应依据学校的实际需要,按照岗位职责和人员素质要求进行合理安排。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编制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制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并通过定期考核和评比,激励和约束教育工作者的工作表现。

第四章编制管理的程序第十条学校编制管理应遵循计划、招聘、使用、考核、交流、退出的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需要,制定编制计划,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编制需求。

第十二条学校应通过公开招聘,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填补编制空缺。

第十三条学校应根据教育工作者的实际工作表现和专业素质,合理安排编制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进行教育工作者的考核和评估,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对工作上存在问题的进行帮助和提醒。

第十五条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为教育工作者提供交流、进修和提升的机会,为其个人发展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学校应认真核对教育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出编制。

第五章编制管理的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编制管理的制度文件,明确编制管理的具体规定。

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4.12.27•【文号】[84]教计字239号•【施行日期】1984.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84]教计字239号1984年12月27日教育部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教育局:为改进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管理工作,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四化建设对普通教育事业发展和提高的要求,我们曾于去年召开的全国普教工作会议上起草了一个中师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讨论稿。

该讨论稿经多方征求意见,研究讨论,终因中小学量大面广,地区间差别较大,难以确定能够适应这种差别的编制标准而没有颁布。

因此,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自行确定并报部备案。

现将《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参考表》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各地研究制定编制标准时参考。

一、中等师范学校和普通中学的机构,一般设置教导、总务两处。

规模较大的中师、完中(或高中),教导处也可以分开,设教务处和政教处。

规模小的不设处,只配备各职能人员。

普通小学一般可设教导主任和职能人员,规模大的可设总务主任。

二、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校为单位按班计算(包括单设和合设),其编制标准参看《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参考表》。

规模大、条件好的学校要适当紧些;规模小、条件差的学校要适当宽些。

实验中、小学可根据实验项目适当增加。

有条件的地区应按学校规模等,规定不同职能教职工的定员标准。

三、每班的学生人数,按照学校服务半径内的学生来源确定。

牧区、山区、湖区和海岛等人口稀少地区的每班学生数,可按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或举办复式班。

甘肃省《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甘肃省《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甘肃省《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甘肃省《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甘政办发[2002]42号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人关部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定编原则(一)确保教学。

核定编制首先要保证教学的需要,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定编达到促进和保障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目的。

(二)精简高效。

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要求,搞好中小学的规划和布局调整,使中小学设置规范,布局合理,人员编制适当,教学资源优化配置。

(三)因地制宜。

中小学定编工作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知道,分步实施。

(四)量力而行。

我省地域辽阔,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差别很大,定编工作要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定编范围(五)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

(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

(七)成人初、中等学校。

三,调整布局(八)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学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确立学校的服务半径。

服务半径不足2.5公里的要予以调整合并,除交通十分步便利的地方仍需保留必要的低年级教学点以外,其他地方的教学点要予以撤并。

(九)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要与学校危房改造、薄弱学校建设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相结合。

调整后保留的学校应尽可能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人口集中地农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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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修正條文
第一條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班級編制規定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五人為原則,自九十六學
二、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八人為原則,自九十六學
年度起,以三十五人為原則。

三、山地、偏遠及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視
實際情形予以降低,並以維持年級教學為原則。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班級編制,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
設置標準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
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
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
另增置教師一人。

但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
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改聘兼任教師
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五、輔導教師:二十四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二十五
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均由教師專任或兼任。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
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
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
三人至五人。

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其具
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
理師任用。

八、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
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
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

但學生宿舍有十一
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或指派
專人兼任。

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
設置原則規定辦理。

學校依前項第四款但書規定改聘兼任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人事費,應全數用於改聘兼任教師或教學支
援工作人員。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第四條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
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
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六十
一班以上者,訓導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
人,均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
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但學校得視需
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
專任員額改聘兼任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五、輔導教師:十五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十六班以
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均由教師專任或兼任。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
館、教具室、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
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
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
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其具
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
理師任用。

八、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
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
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

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
設置原則規定辦理。

學校依前項第四款但書規定改聘兼任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人事費,應全數用於改聘兼任教師或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第五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學校分布情形或學生人數多寡,
視財政狀況及實際業務需要,於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下,就職員
員額編制另訂有關規定,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六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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