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银行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支付的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保护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与分类银行卡收单业务按照支付方式可以分为线下收单和线上收单。
1.线下收单:指商户通过POS终端或移动支付设备等终端设备接受持卡人刷卡、插卡、挥卡等方式进行交易支付的收单业务。
2.线上收单:指商户通过互联网平台、移动应用等线上渠道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支付的收单业务。
三、业务准入与退出管理1. 业务准入商户在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合法注册的公司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安全、交易安全等;•申请并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核发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经营许可证。
2. 业务退出商户在以下情况下需要退出银行卡收单业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或被吊销;•商户出现违规行为,损害持卡人和银行利益的;•商户主动申请退出银行卡收单业务。
四、业务监管与风险防控1. 业务监管监管机构对银行卡收单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户的注册信息、财务状况的查验;•商户是否按照规定储存和处理持卡人信息;•商户的交易记录、结算信息等的审核。
2. 风险防控银行卡收单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故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商户风险评估和分类,根据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监管要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加强商户交易数据的持久化储存和安全保护;•定期对商户的POS终端和支付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五、争议解决与投诉处理当持卡人或商户与银行卡收单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或投诉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银行卡收单机构设立专门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处理持卡人或商户的投诉事宜;•持卡人或商户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相关监管机构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受理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向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与商户结算的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本业务进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筛选商户资质,加强商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商户管理制度,规定商户资格审查、维护、监督等事项,并与商户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商户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进行审核认证。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商户的经营情况、流水统计、信息变更等情况,并及时更新和调整商户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金制度或信用评估制度,对商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商户的服务费用和信用额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商户提供丰富的服务功能和技术支持,包括POS机维修和替换、电子支付接入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测,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提示和管理,并及时给予警示和处置。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一)完善的技术支持和专业的维护团队;(二)快速、准确的结算系统和资金清算服务;(三)详细、清晰的服务规定和操作流程;(四)客观、公正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商户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银行网站或其他渠道。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回复商户的咨询和需求,提供便利快捷的查询、报表等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监测银行卡收单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经营不规范、风险高、危害严重的商户或机构进行处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 9 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5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沟通交流2013-07-10 18:49:55打印本页关闭窗口2013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办法》制定和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自“金卡工程”、“联网通用”政策实施以来,我国银行卡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随着银行卡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出现了独立的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对规范银行卡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5年以来,针对银行卡受理市场的秩序规范和风险管理等问题,人民银行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促进了银行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这些文件在规范对象上限于商业银行、规范内容上限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无法对银行卡收单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有效规范。
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于支付机构这一类新的收单服务提供主体,缺乏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不利于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促进收单产业持续发展;二是创新收单业务缺乏有效的监管规则,存在洗钱、套现、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三是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责权利不清晰,不利于风险防范。
为解决上述问题,人民银行在深入市场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
《办法》的实施,为规范收单机构经营行为、培育良好的银行卡市场竞争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将进一步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促进银行卡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银行卡拉动消费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二、问:《办法》的监管思路是什么?答:作为人民银行规范支付服务市场行为的配套业务管理制度,《办法》遵循了促进创新、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总体思路。
具体体现在: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办法》立足尊重市场及其长远发展,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各市场主体应遵循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要求及市场秩序进行原则性规定,对业务操作层面的具体内容,特别是能够通过行业自律、市场调节或行为双方商业协议进行自我约束的内容,不再进行强制性规定,以建立公平、有序、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同名2391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 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起草说明简洁版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起草说明简洁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针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从2005年人民银行等九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5〕103号)开始,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2005〕153号、〔2009〕142号、〔2009〕149号等一系列文件,近期又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号令”)。
为贯彻落实2号令,结合银行卡收单市场的实际情况,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在本办法制定过程中,涵盖了历史文件,并注意与相关管理制度的衔接。
具体说明如下:一、《办法》主要问题的说明(一)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人民银行作为银行卡产业发展的主要管理部门,多年来,在银行卡联网通用、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预防和打击银行犯罪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因此在本办法突出了人民银行对收单机构开办收单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 关于银行卡收单的定义2号令中对银行卡收单的定义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对该定义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的收单业务,从而对银行卡收单和网上支付作出区分。
(三)关于办法涉及业务种类在2号令中对银行卡收单业务定义的基础上,本办法综合考虑了当前业务开展情况、适度前瞻以及鼓励创新,对收单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延伸,明确收单业务包括人民币卡和外币卡在境内商户的受理,同时涵盖了现场、自助、订购、代收支付等四类支付业务。
办法也针对以上四种不同的支付业务类型提出了不同的管理要求。
(四)关于收单业务参与方和适用范围鉴于办法名称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因此办法涉及到的收单业务参与者包括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未包括发卡端的发卡机构和持卡人。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逐条附说明版)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适用围)凡在中华人民国境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资格认定)营业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基本原则)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业务环节)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是一份示例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刷卡机、移动支付终端等设备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转账、取款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客户身份验证、风险提示、资金清算等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二章业务准入与退出第五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设施,并注册在金融监管部门。
第六条新机构申请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核,有权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确保其符合准入条件。
第八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备手续,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相关业务数据和报告。
第九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排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章业务运营与管理第十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策略,做好业务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十一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和维护商户档案,包括商户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交易记录等。
第十二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客户身份验证和风险提示,确保交易安全,防止洗钱、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三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算资金,并保障相关交易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监管,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质量抽查。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
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如果商户是个人,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
如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
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特约商户需履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8、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及时更新.10、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跨境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银行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机构是指具备收单业务资质、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并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
包括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或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下列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一)普通消费支付业务;(二)自助消费支付业务;(三)订购业务;(四)代收业务;(五)其他收单业务。
第四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及特约商户的合法权益,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二)安全高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三)防范风险,保护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信息安全;(四)自觉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不损害其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
第五条非金融收单机构为境外银行卡提供境内收单服务及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设立相应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有关开展业务的合法经营资质。
收单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允许范围内,执行本办法规定,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经营机构实施本办法,收单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六条特约商户管理是指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的拓展、资质审核、签约、布放受理终端及后续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进行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测检查等活动。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3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境外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
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办理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应通过特约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完成债权债务结算。
第四条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为实体特约商户与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可以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获得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可以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六条非金融收单机构开展跨境收单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收单服务,除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监管要求。
如果本办法监管要求比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更为严格,但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其实施本办法,收单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特约商户管理包括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的拓展、资质审核、服务协议签订、受理终端布放(网络支付接口提供),以及对特约商户的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测检查、差错处理等活动。
第八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全面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资信状况等,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的合法合规性。
收单机构拓展网络特约商户,应测试商户网络地址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查看商户网站或网络交易平台是否明确标注客户服务信息、退货(退款)政策、安全管理声明与客户信息管理政策等内容,并检查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内容、服务条款的合法合规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3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境外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
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办理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应通过特约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完成债权债务结算。
第四条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为实体特约商户与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可以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获得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可以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六条非金融收单机构开展跨境收单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收单服务,除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监管要求。
如果本办法监管要求比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更为严格,但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其实施本办法,收单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特约商户管理包括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的拓展、资质审核、服务协议签订、受理终端布放(网络支付接口提供),以及对特约商户的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测检查、差错处理等活动。
第八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全面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资信状况等,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的合法合规性。
收单机构拓展网络特约商户,应测试商户网络地址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查看商户网站或网络交易平台是否明确标注客户服务信息、退货(退款)政策、安全管理声明与客户信息管理政策等内容,并检查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内容、服务条款的合法合规性。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实行商户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对审核通过的特约商户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人员和岗位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不得发展以下商户:(一)非法设立的;(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三)被列入有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的;(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最近两年内被列入不良信息共享系统的。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或行业协会有关信息管理系统、银行卡组织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十二条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服务协议,统一规范银行卡受理协议版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内容至少应包括:(一)商户信息及商户收款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二)商户结算手续费标准;(三)向商户开放的收单业务功能、交易类型、受理卡种及相关受理要求;(四)商户信息变更的及时更新义务;(五)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及安全管理要求;(六)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保密责任;(七)交易凭证的管理要求;(八)资金结算周期、账务核对、差错处理、纠纷处置的责任与义务;(九)收单服务的终止和续展条件;(十)相关业务风险承担方式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收单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明确对特约商户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跨省域开展收单业务。
收单机构因特约商户资金归集需要,可采取总对总签约模式提供收单服务,但特约商户分支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应由收单机构当地分支机构承担,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备。
第十四条收单机构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特约商户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一)基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不得从事或协助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非法活动;(二)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代其他商户发起交易,不得转让、租借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三)不得要求其他商户代理发起交易,不得使用转让、租借的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四)妥善保管银行卡受理交易凭证,保管期限自交易日起至少两年;(五)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六)不得将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受理标识用于受理协议约定以外的用途;(七)应在受理场所或网店的明显位置标注协议约定可受理的银行卡品牌标识,不得歧视同一银行卡品牌下不同发卡机构的持卡人;(八)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在交易开通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等级定期开展后续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第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档案管理制度,特约商户档案至少应包括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商户培训、商户信息变化、特约商户巡查、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管理、商户退出等文件资料。
对于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商户信息变化、终止合作等文件资料,收单机构应至少保存至商户受理协议终止后五年。
第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建立至少包含以下信息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一)工商营业执照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有效期;(二)注册名称、对外营业名称、经营地址;(三)商户类别码、商户结算手续费标准;(四)税务登记证号码,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五)商户收款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包括开户银行行名、收单结算账户名称、账号;(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及有效期、联系方式;商户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七)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安装地址,开通的交易类型和业务功能,其中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为特约商户的办公地址及网店网络地址。
收单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管理系统登记有关特约商户信息,并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八条收单机构应及时掌握特约商户信息资料变更情况,并核实有关变更信息、保存档案,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中变更相应信息记录,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系统登记有关变更信息。
特约商户未及时提供变更信息或收单机构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收单机构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应暂停或终止收单服务。
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建立健全实体特约商户现场检查制度,根据商户风险等级,分别确定现场检查频度、内容、方法、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
收单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特约商户经营情况的监测与检查,检查的内容至少包括网络支付接口的安全性、商户经营是否有重大变更、交易内容是否合法合规,调阅并核查发货凭证,防范网络特约商户利用收单业务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条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终止收单业务合作的,应及时收回受理终端及交易单据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收单机构应针对收单业务建立包含数量、收益和风险在内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建立特约商户管理各环节适度分离的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收单机构应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风险等级及实际业务需要,对商户实行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开放相关收单业务功能和受理卡种,并加强特约商户交易功能管理。
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通过设置交易限额、非现场交易监测、物流审查、现场检查、延迟结算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交易风险。
对交易风险较高的收单业务,收单机构应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交易监控措施;对预授权、消费撤销、退货等高风险交易功能的开放,收单机构应加强商户培训和交易监测。
第二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监控系统,保证在商户资金结算前,完成对收单交易的实时风险监测。
对发现的可疑交易,收单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核查,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四条收单机构应按规定正确设置特约商户类别码、收取商户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进行唯一性编码,并连同商户类别码、特约商户名称在交易整体流程中体现,确保每笔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建立覆盖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申请、参数设置、程序管理、使用、更换、维护、撤销等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制度。
收单机构应根据各类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特点及特约商户的风险等级,明确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范围、审批权限、开通区域、交易限额等管理要求,防范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被用于非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制定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相关密钥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密钥的生成、下载、使用、更换等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收单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终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收单机构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采用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等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收单机构发送的收单交易信息应使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其中对通过互联网、公共通信网络等公共网络传输交易信息的,应采取措施加强风险控制,确保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
第三十条收单机构应根据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真实场景、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实际交易行为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能反映交易地点(商户网络地址)、交易性质与交易目的的信息,并完整上送。
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商户名称、商户代码、商户类别码、受理终端类型及代码、交易类型、交易渠道、发起方式、卡片类型等。
第三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系统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资金结算、差错处理所必需的基本账户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交易验证信息,因预授权等业务需要在资金清算前存储银行卡有效期等信息的除外。
收单机构应采取适当屏蔽银行卡部分卡号等方式保护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第三十二条特约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与通过网络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可以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
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不得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
收单机构应确保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总分公司资金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十三条收单机构应按照受理协议约定,及时为特约商户提供资金结算及对账服务,妥善处理差错和争议,保障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等相关当事人的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