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教职工集资建房分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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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建房认购分派方案予以公示公告(正式)

资建房认购分派方案予以公示公告(正式)

关于对《海航集团宝鸡地域员工集资建房认购分派方案》予以公示的公告宝鸡商业各部门、各门店、易食股分驻宝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心灵工程”工作,帮忙广大员工解决住房困难,在海航集团保障性住房政策号召下,宝鸡商业秉承海航集团“为社会做点事、为他人做点事”的企业文化理念,以员工全额集资的形式建设海航集团宝鸡地域员工集资建房项目,并面向宝鸡地域企业的员工销售。

《海航集团宝鸡地域员工集资建房认购分派方案》经工会委员会审议讨论通过,并报海航集团审批同意。

现将此方案予以公示。

公示时刻:2021年2月18日—2月24日公示地址:宝鸡饭馆一楼大厅如有疑问,请致电:(工会)(合规室)特此公告宝商集团工会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海航集团宝鸡地域员工集资建房认购分派方案为表现海航集团“公共认同、公共参与、公共成绩、公共分享”的企业理念,进一步落实“心灵工程”工作,使员工充分明白得和感受集团对员工的关爱,帮忙广大员工解决住房困难,在海航集团保障性住房政策号召下,宝鸡商业秉承海航集团“为社会做点事、为他人做点事”的企业文化理念,以员工全额集资的形式建设海航集团宝鸡地域员工集资建房项目。

为做好住房认购分派工作,特制定宝鸡地域员工集资建房认购分派方案。

一、大体概况㈠地理位置海航集团宝鸡地域员工集资建房项目位于宝鸡市区川陕路100号,出行有二、六、20、 26 、4八、39路等公交线路,周边学校、医院、超市(宝桥小学、长岭中学、409医院、家美佳超市)等商业配套设施齐全。

㈡建筑计划该项目由宝商工会委托新苑房地产公司代为建设。

总建筑面积万㎡,建设用地亩,包括5栋33层住宅楼,分8个单元,住宅总套数1040套。

其中,1—6单元,每层4户,层高2.9m;7、8两个单元底部两层为配套商用房,3层至33层为住宅,每层4户,层高2.9m。

㈢配套设施⒈每单元2部电梯、双向疏散楼梯;天然气入户,市政公网供暖,户内地辐式采暖。

⒉小区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地上、地下机动车停车位约500余个,员工可依照需求自行选购,收费标准将依照建设本钱、运行本钱而定。

集资建房-20111231-单位与员工集资合作建房的法律实务探讨

集资建房-20111231-单位与员工集资合作建房的法律实务探讨

【实案说法】单位与员工集资合作建房的法律实务探讨(一)南京某软件公司与员工集资建房纠纷案例解析王维 20111231概述:作者以案例为切入点,以案件争议焦点为线索,梳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探讨若干实务问题,如集资建房协议的性质、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概念与误区、集资建房用地的合法性、集资协议的效力、司法救济途径等等,以期引起争鸣。

本文案例为作者自身代理案件,全文引述的法律文书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全文已隐去当事人的真实信息。

实务探讨的事实基础来源于案件各方举证材料、当事人陈述及自认。

一、案件简介。

南京某软件公司与员工签订《协议书》,约定了房屋(人才公寓)的坐落、面积、单价、支付集资款的方式及时间。

《协议书》还约定了房屋的退回、转让、继承条件。

《协议书》签订后,员工向公司支付集资款,公司也向员工交付了房屋。

但是,当《协议书》所涉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很容易对房屋产权及使用权问题产生争议。

本文所涉案例,即为双方因涉案房屋而产生的合同效力之诉、违约之诉、侵权之诉。

二、案涉《协议书》系“人才公寓”的房屋买卖合同,非单位内部分房,案涉纠纷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案涉纠纷产生后,员工作为原告,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下称雨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并判令被告南京某软件公司按市场价格向原告返还房屋的建房集资款。

该案发生在《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实施之前,雨花法院立案庭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后,以案涉《协议书》系单位内部的分房纠纷为由,裁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不予受理。

雨花法院虽笼统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即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但该规定并未以列举的形式列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具体情形。

但细看裁定书后发现,雨花法院实质上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即“……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一分部二分部新建教职工公寓住房集资调配方案

一分部二分部新建教职工公寓住房集资调配方案

附件兰州大学教职工公寓及部分腾退旧房集资调配方案为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改善教职工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家有关住房政策和学校实际,并参照历次住房调配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1.坚持立足校情,统筹规划,逐步改善的原则;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民主透明地开展调配工作;3.坚持一户一房和控制面积范围以内不重复享受住房福利的原则。

二、房源概况本次纳入调配的房源总量为1403套,分两类:第一类,新建公寓1115套及首批新建公寓调配后剩余130套,总计1245套;第二类,校内腾退旧房158套。

本次调配房源中,分在编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两个序列下达房源指标。

其中,在编在岗教职工调配房源占总房源的80%,共计1122套(含新房、旧房);离退休教职工调配房源占总房源的20%,共计281套(含新房、旧房)。

三、集资对象1. 未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含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或者已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但所购面积未达到甘肃省房改政策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见表一)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可申请集资新建公寓或购买已腾退的旧房。

2. 为了完成对校本部家属区1、3、4、5、6号楼的危旧楼改造,所属住户均可优先申请。

原房主已去世的,可按原房主的相关信息计分排队。

表一:甘肃省房改政策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3.已调配到二分部14、15号楼、医学校区1号楼的职工,调配后晋升了高一级职务职称,且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后未达到甘肃省房改政策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务职称没有发生变化的,本次调配申请不予受理。

2012年调配到新建教职工公寓和旧房的教职工,本次调配申请不予受理。

四、调配办法(一)综合计分排序办法综合计分 = 职务分 + 工龄分 +房差分 + 政策分+ 校龄分1.职务分各职级人员的职务分参见表二。

已评为技师的工人,在调配住房时按中级职称人员对待;高级工在调配住房时,按一般干部、职工对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03.10•【文号】国办发[1995]18号•【施行日期】1995.03.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8号1995年3月10日)国家教委、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土地局及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国务院:近几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52号)下发以后,各地人民政府普遍关心、重视解决城镇学校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住房问题,许多地方、部门和单位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加快了教职工住房建设,使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教职工尤其是大中城市的教师住房困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已严重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成为我国教育发展面临的重大实际问题之一,应认真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发[1993]3号)、《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精神,现就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

解决好教职工特别是教师的住房问题,是稳定教师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关系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问题,也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具体体现。

西安音乐学院新建一号住宅楼住房分配实施细则

西安音乐学院新建一号住宅楼住房分配实施细则

关于一号住宅楼缴纳二期房款的通知新建1号住宅楼各住户:我院新建1号住宅楼现已封顶,根据《西安音乐学院新建一号住宅楼住房分配实施细则》,经院房改委员会研究决定,所有1号住宅楼选房住户开始缴纳第二期房款,缴纳数额为第一期房款缴纳后的剩余数额的50﹪,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交款时间:2013年12月30日(星期一)2、交款地点:五号教学楼3楼财务处3、交款方式:⑴、现金⑵、银行卡(带银联标志的各银行卡,包括信用卡,无手续费)<推荐使用>⑶、银行转账:办理银行转账请提前4天(因周六、日银行不办理转账业务)将应交款项转入以下账号,12月30日带转账凭证到财务处开具收款证明。

账号:61130151010149441056开户行:交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3、因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手续正在办理当中,教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款项待审批手续办理完后自行转入个人工资账户,本次交款不予抵扣。

逾期未交者视为主动放弃住房权利。

因事外出者可委托他人代办。

请各系处负责转告本单位有关人员。

西安音乐学院新建一号住宅楼住房分配实施细则住房问题关系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为确保我院此次新建一号住宅楼住房分配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有序进行,依据学院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新建一号住宅楼分配方案的决议》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房源类型、数量和建筑面积新建一号住宅楼有三种户型,共264套住房,根据学院建设发展需要,预留24套住房机动使用。

将240套住房作为本次分配的房源。

其中:A种户型80套,建筑面积为109.89㎡;B种户型80套,建筑面积为106.46㎡;C种户型80套,建筑面积为95.65㎡。

第二条不得申请参与此次住房分配的人员1.已在4、5号住宅楼分配有住房的人员;2.待调或已申请调离学校的人员;3.出国未归、未聘人员;4.夫妻任何一方在本单位已享受福利分房或已购买保障性住房或已享受单位货币化分房的人员;5.在学院分配有住房但本人或父母(子女)未居住的人员。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快解决高等学校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快解决高等学校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快解决高等学校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3.03.12•【文号】教计[1993]38号•【施行日期】1993.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快解决高等学校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计[1993]38号1993年3月12日)为尽快解决高等学校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现将《关于加快解决高等学校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委计划建设司。

关于加快解决高等学校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职工住房状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但由于高校教职工住房条件基础较差,基建投资落后于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现行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存在某些弊端等原因,当前高校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仍较为严峻,尤其是中青年教职工住房严重不足的问题已成为影响学校稳定和教职工积极性发挥的突出矛盾之一。

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尽快解决高校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要把解决教职工住房作为大事来抓。

加快解决高校教职工住房问题,关系到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稳定教职工队伍和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各地区、各部门应将解决高校教职工,首先是中青年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做为“八五”期间的一件大事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改善办学条件的重要任务,认真抓落实,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中青年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用五年左右时间使大部分骨干教职工的住房条件能够得到改善,从而基本缓解高校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规定(分配方案)

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规定(分配方案)

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规定(分配方案)教职工住房分配,一直以来都是学校后勤管理的重点难题。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十年方案写作的经验,给大家梳理一份实用、高效的分配方案。

一、总体原则1.公平公正。

在分配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位教职工都有平等的机会。

2.按需分配。

根据教职工的家庭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住房需求,确保住房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3.逐步改善。

在现有条件下,逐步提高教职工住房条件,努力实现教职工住房的持续改善。

二、分配对象及条件1.分配对象: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2.分配条件:(1)具有我校正式编制的教职工。

(2)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不足的。

(3)配偶及子女在我市无住房的。

(4)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的。

三、分配程序1.发布分配公告。

学校后勤部门在每年6月份发布住房分配公告,明确分配时间、地点、条件、程序等。

2.教职工报名。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后勤部门报名。

3.资格审核。

后勤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具备分配资格的人员名单。

4.评分排序。

根据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家庭人口等因素,制定评分标准,对具备分配资格的教职工进行评分排序。

5.公示。

将评分排序结果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

6.分配住房。

根据评分排序结果,按照房源情况,依次分配住房。

7.签订住房合同。

分配到住房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住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住房面积及价格1.住房面积:根据教职工家庭人口、职务、职称等因素,合理确定住房面积。

2.住房价格:根据市场行情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住房价格,确保教职工能够承受。

五、优惠政策1.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的教职工,优先予以分配。

2.对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分配条件,优先予以分配。

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教职工,可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

六、后期管理1.住房维修:教职工住房出现问题时,可向后勤部门申请维修,确保住房安全。

教职工统建房分配方案1

教职工统建房分配方案1

在职教职工统建房分配方案(一)为了体现分房过程公正、公平,最大限度兼顾大多数人的个人利益,在借鉴兄弟学校分房方案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制定分房方案如下:1、按职称界别确定的户型(房屋面积:初级职称90—95㎡,中高级职称100—105㎡)楼层进行排序。

排序办法为,先从多层开始排序;高层从中间楼层开始排序向两头搭配排号。

2、按《昌吉市阿什里乡中心学校岗位考核办法》对购房人员进行打分,以积分高低按界别对购房人员进行排名次。

3、按积分排名对号分房,顺序为先多层后高层,相同积分的优先考虑一线老师。

4、不同界别的房屋原则上不得互相调换,如果要调换的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

5、《昌吉市阿什里乡中心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为积极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教师职称岗位的公平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坚持择优上岗,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岗位指数和设岗比例,依据“公开、公正、择优聘用”、“兼顾资历,突出业绩,群众认可、组织考核”的原则,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政策依据1、昌吉市党办[2005]78号文。

2、昌吉市党办[2005]79号文。

3、《昌吉市阿什里乡中心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三、考核范围在岗、在册、在编的昌吉市阿什里乡中心学校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教师和工人。

四、考核细则1、工作年限:教龄(工人为工龄)为准,一年1分。

2、任职年限:已兑现职称工资的年限,一年2分。

3、工作量:上一学年度在教学第一线满工作量者加10分,不满工作量着加8分;外出培训学习人员加8分;工勤教辅人员加7分;借用人员加6分;不在岗人员加5分。

4、工作难度(1)在教学岗位上的各职能科室的管理(负责人)人员兼课者加2分。

(2)班主任加2分。

(3)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区级8分,州级6分,市级4分,校级2分。

(4)校级领导:正职10分,副职8分,中层6分。

XX大学职工集资建房方案讨论稿

XX大学职工集资建房方案讨论稿

XX大学职工集资建房方案讨论稿山东大学集资建房方案(讨论稿)为了改善教职工的住房条件,解决住宅建设中的经费问题,加快教职工住宅建设进度,根据省直房改文件有关精神、我校实际和集资建房的性质(集资建房仍属房改房的范畴),特制订集资建房方案如下:一、参加集资建房的范围:(一)申请参加集资建房人员必须属山东大学(不包括齐鲁医院、山大第二医院)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二)凡参加集资建房的教职工必须将现有住房全部返售给学校。

住校外住房的教职工如参加集资建房,必须出具产权单位同意将其住房按房改政策返售给山东大学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方可申请参加。

(三)出国人员(含自费)逾期不归者,不得申请参加集资建房。

(四)离婚人员,房产没有进行裁决的,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属我校产权判给外单位职工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参加集资建房。

(五)1998年1月1日后分配、调入我校,来校前已参加工作的教职工,须提供原工作单位住房处理情况和参加房改情况的证明,并加盖县级以上政府房改部门公章,方可申请参加集资建房。

(六)1997年12月31日前入伍,XX年1月1日后转业的,须将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全额上交学校后,方有资格参加集资建房。

(七)原住房拆迁时已按货币补偿的,须将补偿全额上交学校后,方有资格申请参加集资建房或旧房调整。

原住房已购的学校按省直房改换购房办法计算房款,原住房未购的不再计算。

二、集资建房预算房价与积分办法(一)集资建房预算房价。

为方便集资,根据不同的建设区域和楼房结构暂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XX]21号文件七项因素(1、征地和拆迁补偿费;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设计预算);4、基础设施配套费;5、管理费;6、贷款利息;7、税金)成本核定办法确定集资建房的预算房价。

购房时按届时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房价。

(二)超标加价(市场价):暂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XX]21号和山东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省直房委办[XX]3号计算超标市场价,购房时按届时文件规定计算超标市场价。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解决Xxx厂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题目,根据Xxx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Xxx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及《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Xxx厂因企业改制而举行的集资建房。

(三)Xxx厂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设置装备摆设的组成部分,是解决Xxx厂企业改制职工住房安顿题目的方法,是具有保障性子的平凡住房。

(四)Xxx厂集资建房在县政府的向导下,由负责和管理。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共同做好相干和谐工作。

为确保集资建房项目的顺遂实行,成立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构造实行小组,具体负责Xxx厂集资建房项目的引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

项目组织实施小组构成职员从县建设局、县房改办、县经贸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房产所、Xxx厂等单位抽调,项目组织实施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二、集资建房的条件(一)住房确有困难必要摆设的职工。

(二)未享受经济实用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及未参加市场运作方法设置装备摆设住房的职工,可以到场集资建房。

凡职工夫妇双方已有一方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房改房,含已购部分产权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到场单元集资互助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法设置装备摆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到场集资建房。

(三)未领取异地安置费的离退休职工,可以到场集资建房。

已领取异地安置费离退休的职工,不得再到场集资建房。

三、集资建房的对象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Xxx厂20xx年x月x日在册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集资建房方式和集资建房的申请及审核办法(一)采取全额集资建房的方法。

(二)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必须经县房改办资格检察,并上墙公示,担当广大职工监视。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经房改办资格考核,提交Xxx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实行小组讨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为集资建房工具。

职工住宅分配方案(议事小组讨论修改)

职工住宅分配方案(议事小组讨论修改)

职工住宅分配方案(议事小组讨论修改)第一篇:职工住宅分配方案(议事小组讨论修改)嘉峪关市农林局职工住房分配方案(2012年11月28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为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依据城市改造相关政策,经与有关部门协调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建设农林局职工住宅。

为做好住房分配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住房分配组织机构为确保农林局职工住房建设工作程序合法、手续齐全、进展顺利、质量可靠,成立了农林局职工住房分配领导小组,领导住房建设和分配工作。

为体现农林局职工住房分配工作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接受群众监督,由全体职工充分酝酿推荐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群众信任的农林局职工住房分配民主议事小组候选人,经2012年7月26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成立了农林局职工住房分配民主议事小组(以下简称民主议事小组),全程负责住房分配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住房建设地点和房型结构职工住房建设地点在农林局下属单位市种子管理站与农技站院内非办公区域内,由原行政划拨土地,调整为经市国土局招拍挂出让取得的土地上进行建设。

本次分配的住宅楼均为框架结构,由农林局统一从开发商整体团购160套,并由开发商配套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防盗门、水电暖配套、小区建设、煤气接点等费用)。

三、住房分配对象及时间界限本次住房分配对象为2012年8月25日已缴纳首付房款的农林局系统在职在岗正式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四、住房分配原则1、职工购房实行自愿原则,不得替他人购房占用指标,房1主户名必须是农林局系统在职在岗正式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按照有关规定,分房五年内不得自行交易出售或转让。

2、参加分房的离退休职工,全部安排到一号楼的2-6单元,采取抓阄方式确定楼层房号。

3、参加分房的在职在岗职工,根据打分高低情况依次确定购房户型及楼层房号,如遇分数相同的人员,按照年龄大小排序确定楼层房号。

4、在职在岗处级干部、任职六年以上的正科级干部和任职四年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购买123m以上户型住房,其他正科级干部、副科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技师、中级职称人员、高级工和参公后未晋升职务的中级人员购买 101m至103m户型住房,其他人员购买84m 至85m户型住房。

学院集资房管理规定

学院集资房管理规定

学院集资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职工集资房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为教职工创造优美、整洁、安全、舒适、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参照《**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住房管理办法》及《**大学职工校内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使用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内集资房是指: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由个人全额集资,居住权、使用权、受益权归个人的住房(不含房改房)。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措施第三条学校集资房管理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条学校集资房只能作为居住使用,不得变更住房的使用功能;不得在其住房从事生产、经营、仓储以及其它影响教职工正常生活的经营性和服务性活动。

第五条学校集资房按学校物业管理规定收取相应物业费用;对外出租按学校物业管理规定办理,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学校集资房的屋顶由物业管理部门管理,为防止屋面设施损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上屋顶,不得在屋顶安装设施设备或堆放杂物,已经安装的应予以拆除。

第七条学校集资房二楼以上不允许安装防盗网。

确需安装防盗网的,住户只能安装内置式防盗网(内置式防盗网是指与外墙皮平齐的防盗网)。

第八条学校集资房在装修前需到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并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否则,物业管理部门有权禁止运送装修物资的车辆通行。

第九条学校集资房的住户在实施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

若必须改变,须持有更改项目内容的文字说明及简图到基建处审批。

第十条学校集资房公共部位不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对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学校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学校集资房进行改造及拆迁,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住户不得阻拦。

第三章维修管理第十二条学校集资房共用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公共设施、公共管线的维修及改造费用,按照《**学院家属区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城市学院西校区新建教师公寓分配办法

城市学院西校区新建教师公寓分配办法

城市学院西校区新建教师公寓分配办法为进一步改善我校教职工住房条件,针对目前部分教职工无房居住的实际情况,根据xx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xx城市学院教师公寓建设项目核准延期的批复》、xx省建设厅《关于xx城市学院建设教师公寓的批复》、《xx城市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西校区新建教师公寓分配办法。

一、住房政策(一)根据省发展改委员会、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我校建设教师公寓的批复,西校区新建教师公寓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产权归学校所有,教职工及遗属、子女具有居住权。

(二)新建教师公寓住房以成本价向教职工出售(成本造价根据建安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核算)。

(三)教职工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者(含在外研修、学习等逾期未归者),其拥有的公寓住房退回学校,经学校同意后,在校内职工中由买卖双方协商交易。

(四)选到新建教师公寓住房的教职工,原在学校的住房,统交回学校,由学校负责重新分配,价格由新老住户协商决定,协商未果,由学校邀请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费由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在校内承租的住房也要交回学校。

西校区四号楼拆迁户,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交回原有住房。

(五)新建教师公寓住房不得转租、转借、赠予;不得由除遗属、子女以外的其它人员居住。

(六)新建教师公寓如遇、省、市住房政策变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新的、省、市政策执行。

(七)除西校区四号住宅楼住户外,新建教师公寓和职工原住房款相互不做抵交,即:先交新购房款,原房款待原房者确定后由者支付。

二、分配的原则(一)按职称、职务划分住房面积对应的类别,然后按计分排定次序,依次进行选房的原则。

(二)向高职称、高学历和教学一线倾斜的原则。

(三)校内只允许一处住房的原则。

(四)西校区四号住宅楼拆迁户按1:1.25还建的原则。

(五)腾空房实行校内交易或出租的原则。

三、分配对象及条件(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本次可以申请住房1、在2000年12月31日前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包括配偶单位)的教职工。

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

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

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按照校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校区建成后在职在岗教职工工作的需要,学校决定在校区集资建设教职工住房。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集资建房原则及房屋属性第一条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原则:服务工作,兼顾需求,居租结合,保有余量。

第二条本次集资建设的教职工住房属于非福利全成本服务于工作性质的住房。

第二章申请集资建房资格第三条申请集资建房的资格:具有市常住户口的我校事业编制内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含单身教职工)和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均具有集资建房资格。

已婚教职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集资。

第四条待聘停薪留职出国(含自费出国)逾期未归以及私自脱岗者不具备参加本次校区集资建房的资格。

第五条参加本次校区集资建房的教职工职称(职务)学位工龄校龄双职工奖励附加分等要素的截止时间为本文件生效之日。

第三章集资房房源户型面积适用人员房屋价格及车位第六条本次拟建设住房套左右,面积约万㎡。

其中套作为在职在岗教职工的房源,套作为引进人才的房源。

根据留地不留房的原则,实际建设住房套数以教职工需求数量和预留引进人才的房源数量为依据。

第七条本次建设的住房按面积分为㎡㎡㎡㎡㎡和㎡左右六种类型。

为满足部分教职工对小户型住房的需求,㎡户型面积控制在-㎡。

教职工住宅楼整体设计及各面积的户型结构由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经广大教职工讨论多数教职工认可后确定。

第八条院士校级领导二级三级教授及聘期内的校特聘教授,可申请㎡及以下面积户型;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正处级干部,可申请㎡及以下面积户型;除上述人员外的所有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均可申请㎡及以下面积户型。

第九条本次集资建房暂按面积元/㎡预收房款,最终房价按实际面积(以施工图纸为准)以房屋建安成本及简装修成本据实结算。

简装修以校本部和号三栋高层的简装修标准为参考依据。

学校建设部门应在保证房屋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建房成本。

第十条教职工住宅楼均不设楼层调节率。

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分配新机制,推动我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998〕2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1.在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国家专项拨款和我校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2.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

3.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

4.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5.实行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并与地方政策相衔接。

二、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一)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XX省和成都市有关文件规定:“1998年12月31日成都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 1999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不再向职工分房,职工住房主要依靠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直接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住房。

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的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可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1. 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我校教育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补贴控制标准的我校教育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教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教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教职工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篇:教职工住房管理规定教职工住房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住房管理,合理使用学校房产,充分发挥资产效益,为职工提供安静、舒适的学习、生活居住环境,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凡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租住房屋的对象租住对象:学校正式在岗在编职工。

第三条租住房屋的基本原则(一)学校免费为每位教职工提供一间住房。

超出部分按每间每月80元收取房租。

(二)为确保教职工住房的流动性, 房屋只租不售。

(三)学校有权根据社会、经济环境等成本变化情况调整房租标准。

(四)学校仅负责住房公共部分的维修,室内部分的维修学校仅有协助的义务,需维修、更换的配件等物料由居住的教职工自行购买。

第四条租住房屋的安排顺序按教职工住房分配评分标准(附件二)折算计分,按得分高低,依次安排。

引进人才租房标准按其与学校人事处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五条住房居住要求学校对教职工住房(包括公共部分以及房间内配臵的附属设施)拥有无可争议的产权和其他权利。

(一)学校向职工提供的住房仅为职工本人居住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等其他任何用途。

职工住房分配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入住,否则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二)严禁私自调换住房,职工住房不得转租,也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为其非本校职工居住。

凡弄虚作假,以本人名义申请住房,而由他人居住,收取高额房租的;发现后责令限期退房,并从分配住房起,每月按200元补交房租,直至退房。

(三)职工住房不允许租而不住,空占住房,经调查情况属实的,须在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房。

逾期未搬离上交住房钥匙的,每日按50元收交房租,直至退房。

(四)租住房屋的教职工,不得将楼房公用部分占为己有;不得破坏房屋结构进行装修。

对自行装修装饰部分,租赁期满后退房,其个人装修需拆除的应恢复原状。

未拆除的,自动放弃装修装饰投入,不得向学校和新住户主张任何权利。

(五)教职工租住期间,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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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2年教职工集资建房分房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大学2012年教职工集资建房分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海南师范大学
2012年教职工集资建房分房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教职员工的住房条件,依据国家、海南省、海口市建设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海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海南师范大学建设教职工住房的复函》(琼建房函[2008]52号、
琼建房函[2009]15号)及海口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海南师范学院集资兴建职工住宅楼的批复》(海房改复字[2007]028号)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次分房方案。

第二条:本次分房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文件精神,充分体现集资户的利益,参照我校历次分房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房改的相关政策和我校目前住房现状,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条:本次分房原则:坚持分配方案公开,分配过程公开,购房人员情况公开;统一政策,统一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集资建房分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校办、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工会、后勤管理处、国资处、基建办和离退休办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若干名组成。

第五条:分房工作组具体负责分房方案制定、分房工作实施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集资建房条件的认定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集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申请参加本次集资建

一、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中的无房户。

二、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中的住房未达标户,签订退回原住房协议后可申请参加本次集资建房。

三、我校离退休教工中的无房户可申请参加本次集资建房;我校退休的正高(厅级)人员及离休干部住房未达标户,签订退回原住房协议后可申请参加本次集资建房。

四、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的配偶不属于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的,若其配偶已在外单位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住房面积未达到个人现可享受面积上限者,签订退回原住房协议后,可申请参加本次集资建房。

第七条:相关规定
一、无房户是指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和未领取住房补贴者。

二、住房未达标户是指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
到其本人现可享受的控制标准上限者。

上限是指:正高(厅级):130平方米
副高(处级):100平方米
中级(科级):85平方米
初级(员级及工人):75平方米
三、本次分房坚持同等条件优先安排无房户和住房未达标户的原则。

四、夫妻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于享受过政策性
住房或资助:
(一)按房改政策已购买公有住房。

(二)按集资建房政策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

(三)已购买政府统一建设的解困房。

(四)已购买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房、限价商品房等)。

(五)按政策规定领取过政府购房补贴、建房补助费或其他住房资助。

五、符合换购本次集资建房的教职工(指已购买过公有住房和学校集资房,但未达标者),在申请参加集资建房时必须将已购住房《房屋产权证》(原件)、户主与配偶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退房的书面申请和原购房材料交给学校,与学校签订退房协议。

并且书面承诺在办理其房子转让(或置换)手续过程中,须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取消参加本次集资建房资格。

六、经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按程序认定被确认为具有参建资格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购房协议书。

七、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所任职务、职称和级别核定住房标准。

八、离异职工在其婚姻存续期内已以家庭为单位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离婚后不论原住房归谁所有,离异双方均按有房职工对待。

九、自建私房者,在过去清房时,被界定为有私房且现仍拥有该房个人房屋产权证者,不能再参加本次集资建房;
虽已被界定为有私房但该房屋产权现已不再属于其本人者,可参加本次集资建房。

十、符合条件参加本次集资建房的住房未达标户,分以下两种类型选购房源:
(一)现已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未达标户,可选购新的集资房或置换出来的旧集资房。

(二)现已参加旧集资建房的住房未达标户,只可选购新的集资房,不允许选购置换出来的旧集资房。

十一、符合条件参加本次集资建房的无房户,若选购不到新的集资房或不愿意选购新的集资房,可参加置换出来旧集资房的选购或置换出来的公有住房的分配。

十二、教职工购新房后置换出来旧集资房的分配不与本次集资建房分房一同进行,但参照本次集资建房的分房方案执行。

置换出来的公有住房一律作为学校周转房使用。

十三、学校从新建集资房中预留10套房源和从置换出来的旧集资房中预留地理位置较佳和户型相对较大的30套房源作为日后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

十四、从合作建房的房源中划出5套房源作为附属中学教职工住房。

另外,附属中学部分教职工参加上一次本校内部集资房时本该退出但至今尚未退出的5套旧集资房归属附中作为教职工住房使用。

十五、符合参加本次集资建房者,仅限选房一套。

十六、为确保有资格参加本次集资建房分房的离退休初级及以下的无房户分到房,可允许越级打分选房。

选房面积
控制在该档应享受面积的上限内。

第四章计分方式及选房方法
第八条:集资房的选房均依据不同档次,按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分批选房。

第九条:分值的计算及选房的具体办法。

一、计分方式
(一)每户只按职称(或职务)高、工龄长的户主计分,并按照职称(以获得省人劳厅的专业任职资格为准)、职务(以任免文件为准)、工龄、校龄、任职年限、专项补贴等分值累加。

(三)工龄分
每满一年计1分(含普通统招大专和大专以上学龄分),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计分,不满半年计0.5分。

(四)校龄分(指财政工资关系在我校的时间)
每满一年计0.5分,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计分,不足半年计0.2分。

(五)任职(现职)年限分
任职职称(职务),每满一年计1分,半年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计分,不足半年计0.5分)
(六)夫妻双方都具有本次集资建房资格的我校双职工,只记最高一方,另一方补贴5分。

(七)关于各种荣誉和奖励的加分,只计算国家和省政府颁发的国家级和省级奖励。

包括国家级专家,科研或教学成果奖获得者,教学名师,劳动模范等,加5分;省级优秀专家,515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科研或教学一等奖获得者,省级重点学科责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省级教学名师,加3分。

同一等级只记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各种的奖励加分只对第一完成人加分。

(八)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双肩挑人员,可按分值较高的一项进行统分排队选房。

二、选房顺序
(一)按职别高低的顺序选房,依次为正厅、副厅、正高、正处、副高(副处)、博士、中级(正科)、副科、初级及以下人员。

(二)职别相同,按分值大小依次选房。

(三)分值相同,无房户优先选房。

无房户分值相同者或住房未达标户分值相同者,则通过抽签序号依次选房。

(四)可供出租的车位按选房顺序挑选。

三、选房要求
购房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登记和选房,选房后要按规定
时间缴交各期房款,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本次集资建房仅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在编教职工越一级挑选房源。

第五章实施步骤
第十条:本次建房的分房严格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按分房方案确定集资人资格;
(二)依据申请标准按分值排队;
(三)按排队顺序选房。

第十一条:教职工申请购房,须由本人填写集资建房申请审核表等相关表格,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其集资建房资格。

第十二条:工作步骤流程:
(一)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的本次分房方案;
(二)组织教职工自愿报名,按规定要求填写相关审查表格及提交相关书面调查材料;
(三)校分房工作小组对报名的教职工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确定具有集资建房资格者的名单;
(四)向全校公示资格审查的过程及审查结果;
(五)按审议通过的分房方案组织教职工选房;
(六)向全校公示选房结果;
(七)组织集资建房者签订相关建房协议;
(八)组织、督促集资建房者按合同要求完成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新房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给集资户后,各集资户应在4个月内将新房装修完毕,并按退房协议退回原房源。

新房的装修应按相关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建筑安全规定随意拆除,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购房人原已购房源不能如期退回学校者,学校将取消其购买集资房的资格,收回其集资房。

第十四条:教职工五年内不得私自转让所集资的新房。

五年后如需转让,学校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凡在申请分房材料中弄虚作假,骗取获得集资建房资格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加分房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如给予其本人行政记过处分,并追究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等)。

学校纪委办设立本次教工分房举报信箱,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海南省、海口市政策变动,以国家、海南省、海口市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本方案只限于2012年集资建房及置换出旧房源的分配。

第十八条:本方案经教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方案解释权归校集资建房分房工作组。

主题词:教工集资房分房方案通知
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2012年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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