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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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工伤赔偿九级标准

临沂工伤赔偿九级标准

临沂工伤赔偿九级标准临沂是山东省的一个城市,工伤赔偿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法和相关法规,在劳动者因工作岗位上的意外事故导致受伤或者患病时,用以补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一种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临沂工伤赔偿九级标准如下:1. 临沂工伤赔偿九级标准:20万元至30万元在临沂市工伤赔偿九级标准中,第一级是20万元至30万元的赔偿金额。

这个赔偿标准适用于因工作岗位上的意外事故造成严重伤残的劳动者,损失程度较大。

2. 临沂工伤赔偿九级标准:16万元至20万元第二级的工伤赔偿标准是16万元至20万元。

这个标准适用于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导致受伤或者患病,造成较重伤残的劳动者。

3. 临沂工伤赔偿九级标准:12万元至16万元第三级的标准是12万元至16万元。

适用于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导致受伤或者患病,造成轻度伤残的劳动者。

4. 临沂工伤赔偿九级标准:8万元至12万元第四级的标准是8万元至12万元,适用于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导致受伤或者患病,但造成特定职业病的劳动者。

5. 临沂工伤赔偿九级标准:4万元至8万元第五级的赔偿标准是4万元至8万元,适用于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导致受伤或者患病,但仅造成轻微伤残的劳动者。

6. 临沂工伤赔偿九级标准:3万元至6万元第六级的赔偿标准是3万元至6万元,适用于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导致受伤或者患病,但仅造成一级伤残的劳动者。

7. 临沂工伤赔偿九级标准:2万元至4万元第七级的赔偿标准是2万元至4万元,适用于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导致受伤或者患病,但仅造成二级伤残的劳动者。

8. 临沂工伤赔偿九级标准:1万元至2万元第八级的赔偿标准是1万元至2万元,适用于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导致受伤或者患病,但仅造成三级伤残的劳动者。

9. 临沂工伤赔偿九级标准:1万元以内第九级的赔偿标准是1万元以内,适用于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导致受伤或者患病,但仅造成四级伤残的劳动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供参考,实际赔偿金额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决定。

浅谈新《保险法》几处条文的理解

浅谈新《保险法》几处条文的理解

பைடு நூலகம்
原 则 , 首 先 要 求 同一 种 法 律 解 释 的 前 后 内 容 必 须 协 调 ,统 于 同 一 立 法 思 想 之 上 , 决 不 能 前 后 矛 盾 ;其 次 , 法 律 解 释

赔权 利 的 ,但 问题 是新 法 第 十六 条 第六 款 规 定 :“ 险 人 在 必 须 与 所 解 释 的 法 律 的 内 容 协 调 一 致 , 不 能 相 矛 盾 , 更 不 能 保 合 同订 立 时 已经 知 道投 保 人 未如 实 告 知 的情 况 的 , 险人 不 相 抵 触 ; 再 次 , 法 律 解 释 不 仅 要 依 据 被 解 释 的 法 律 , 还 要 结 保
得 解 除 合 同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合 考 虑 其 他 有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 力 求 与 相 关 的 法 律 内 容 协 调 一 保 付 保 险 金 的 责任 。 如 果 发 生 投保 人 与被 保 险 人 为 同一 人 , ” 明 知 此 情 况 并 同 意 承 保 , 保 险 入 还 能 否 行 使 索 赔 权 是 值 得 被 两 个理 论 问题 。
理 学 中 的 恶 意 。 民 法 中 的 恶 意 起 源 于 罗 马 法 , 但 在 罗 马 法 上 致 , 以 避 免 作 出 片 面 的 、 不 准 确 的 解 释 。 第 三 , 结 合 立 法 意
且 投保 人在 投保 时 即对 保险 标 的不 具有 保 险利 益而 保 险人 又 图 与 司 法 I 的 的 原 则 。 g l
正 确 解 读 新 法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第 四 十 八 条 、 第 十 六 条 协 调 一 致 。此 次 保 险 法 修 改 重 点 是 加 强 对 被 保 险 人 利 益 的 保 两年 的 ,保险 人 不 得 解除 合 同 ,即保 险 合 同 成立 满 两年 后 , 探 讨 的 , 里 主 要 涉 及 到 恶 意 保 险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与 法 律 解 释 第 六 款 要 求 我 们 必 须 探 求 立 法 者 的 意 图 并 保 持 法 律 内 容 与 之 这

保险法考试试题

保险法考试试题

保险法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以下哪项?A. 投保人B. 被保险人C. 受益人D. 保险代理人2. 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哪个条件?A.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B. 保险人同意承保C. 投保人和保险人达成一致D. 保险合同书面形式3. 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保险合同的解除?A. 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B. 保险期间届满C. 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D. 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欺诈行为4. 保险人对于以下哪项可以拒绝赔偿?A. 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B. 投保人因疏忽大意导致保险事故C. 投保人因不可抗力导致保险事故D. 投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保险事故5.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不包括以下哪项?A. 按时支付保险费B. 履行告知义务C.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D. 承担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根据保险法规定,以下哪些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A.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B. 投保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保险事故C. 投保人因不可抗力导致保险事故D. 投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保险事故7.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以下哪些情形?A. 投保人变更B. 被保险人变更C. 保险标的变更D. 保险金额变更8. 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由以下哪些主体提出?A. 投保人B. 被保险人C. 受益人D. 保险人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9. 保险合同一旦成立,投保人就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10. 保险人在承保前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与保险标的相关的信息。

()11. 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2.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13. 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保险事故必须赔偿。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14. 简述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5. 简述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五、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15分)16. 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10-01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1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法释〔2009〕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保险法学习

保险法学习

保险合同的解除(1)
合同解除的分类: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某种 情形发生或某种条件成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 同的权利 法定解除:指法律直接规定,某种情形下或某种事由发 生,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 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 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如实告知(3)
违反如实告知的情况及后果:
投保人的主观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 其所作的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注 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因而所具有的过失。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无效条款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
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 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的。
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保险合同的解除(3)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 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 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 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 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 偿。

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14、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保监会令[2002]4号)
1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1号)
16、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监会令[2004]4号)
18、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
28、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
29、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
30、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
31、关于放开短期意外伤害险费率给简化短期意外险备案手续的通知(保监发[2000]78号)
行政法规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6号)
部门规章
10、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
11、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
12、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42号)
1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0]6号)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2、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33、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保监发[2002]34号)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兼业与分业:新保险法第8条面临的挑战——以投资连接保险信托性质的实证分析为例

兼业与分业:新保险法第8条面临的挑战——以投资连接保险信托性质的实证分析为例
由保 险公 司享有 所有 权 , 险公 司须 按照投 连险保 险合 同的约定而 非 自己 的 自由意志 管理处 分 , 但保 投资
风险由投保人而非保险公司承担 , 投资收益归属于保单持有人而非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对分入个人投资 账户 的保 费享有 的所有 权 因此 不 同于对分 人保 险保障账 户 的保 费享有 的所 有权 。投 连 险具 有广泛 的社 会性 , 19 年 l 如 99 0月至 20 年 6 , 03 月 平安保险公司共销售约 1O l 万份平安世纪理财投连险, 截至 20 00 年l 2 O月 0日, 购买人数达到 l. 万人次( 87 陈玉强 , 0 ) 2 5 。为降低成本和风险, 0 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益 , 保险公司将有相同投资意愿的众多投保人个人投资账户的资金集合在一个账户 , 即专有集合投资账户 ,


问题的提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 09年 2 月修订通过新《 保险法》 新保险法第 8条规定 :保险业和银行业 、 , “ 证 券业 、 托业 实行分业 经 营、 信 分业 管理 , 保险公 司与银 行 、 券 、 证 信托 业务 机 构 分别 设 立 。国家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原先仅存在于信托业、 ” 证券业与银行业的金融分业体制 由此扩展于保险业 , 保险业 自此不得 经 营属 于信托 范畴 的保险产 品 。
托 范畴 , 保 险法第 8条 的实施 面临挑 战 , 国保 险业 面临着 兼业 与分 业 的艰难选 择 。 新 我
二、 投资账户的权属分析
投资账户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管理处分 , 但经营损益归属于投保人而非保险公司, 人 如《 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8 第 条规定 , 投连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 置用黑体字打印“ 投保人要承担该产品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对各期到期但尚未支付的保险保障费可从投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是中国最高法院对于保险法实施过程中的一
些具体问题进行解释的文件。

第十二条是其中的一条具体规定,下
面是对该条的全面解释: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1. 合理性,免赔条款应当合理,不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在制定免赔条款时应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和利益,不
能过于苛刻或不合理。

2. 明确性,免赔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应存在模糊或含糊不清
的表述。

被保险人应能够清楚地了解在何种情况下将触发免赔条款。

3. 公平性,免赔条款应当公平,不能对被保险人不利地倾斜。

保险公司在制定免赔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被保险人在合理
范围内享有保险保障。

4. 合法性,免赔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相关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保险公司在制定免赔条款时应遵守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还规定了当免赔条款不符合上述要求时的处理方式。

如果免赔条款不合理、不明确、不公平或违法,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条款进行无效宣告或者部分无效宣告。

总之,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免赔条款的合理性、明确性、公平性和合法性。

被保险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免赔条款的内容,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咨询或向法院寻求维权。

保险法多选题10条

保险法多选题10条

1、关于保险格式合同的描述,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确的(ABCD )A.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B.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C.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D.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2、对于重复保险的描述中,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为(ABC )A.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被保险人B.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C.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超过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照比例返还保险费D.重复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就超过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照比例返还保险费3、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为(ABCD )A.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B.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C.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D.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并不一定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4、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AC )A.房屋保险合同C.车辆保险合同B.货物运输保险合同D.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5、关于退保,说法正确的是(BD )A.保险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拒绝退保B.退保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C.退保后保险人应当全额退还保费D.投保人申请退保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证件6、关于保险代理人,下列说法错误的为(ACD )A.保险代理人只能是个人B.保险代理人只能是机构C.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D.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无效7、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的情形为(AD )A.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B.公司未依照相关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C.公司未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再保险D.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8、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BCD )A.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B.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C.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D.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9、保险合同应该包含下列事项(ACD )A.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B.特别约定C.订立合同时间D.保险金额10、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ABCD )A.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B.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C.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D.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新保险法讲课

新保险法讲课
五、保险人的理赔时限要求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请求后,应当:
原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 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 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保险法 保险业的新起点
保险法发展简介
?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 施,从根本上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保险业 无法可依的局面。
?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 保险业的要求,对《保险法》作了第一次 修订,有效推动了保险业市场化、规范 化、国际化发展。
保险法发展简介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已于今年10 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保险法修订共涉及原法145条,新增48 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保持不变13条。
? 保险法条文从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
修订基本原则和特点
?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 ?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
和措施 ?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
? 新增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要求(第 82条) ? 任职的法定要求:品行、熟悉规则以及经营管理
能力 ? 禁止性情形:取消资格(或被吊销资格)未逾 5
年 ? 赔偿责任(第 83条) ? 监管措施:限制薪酬水平、调整负责人、监管谈
话、限制出境和处理财产(第 153条、第154条) ? 罚款、取消任职资格以及禁业(第 173条、第1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通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通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通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总则(一)保险制度的宗旨为了建立健全保险制度,加强政府管理,保证保险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二)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的情况下,负责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财产性保险活动。

二、保险活动(一)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从事保险业务,并具备发布、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二)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经营机构,有权代表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与保险公司缔结保险合同。

(三)保险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或保险受益人的保险资金的机构,包括财务资金的永久投资、收益分配、本金支取、办理资本充值与提取等。

三、保险合同(一)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请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未另行规定的,按照本法的规定确定。

(二)约定的条件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和报酬,责任范围,保险标的,保险期限和投保方式,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条件。

四、保险标的(一)实质内容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遭受保险事故的财产性物品、行为或事件,或者接受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的责任承担或者赔偿。

(二)保险标的的种类保险标的可分为人身标的、财产标的和责任标的。

人身标的是指以具体个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标的是指以具体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责任标的是指保险标的为责任而不是财产的保险合同。

五、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指出现保险合同订立前已存在的、符合保险合同义务规定的确定的事实、事件或行为而导致的保险风险的实际发生。

六、保险金保险金是指保险人在出险时承担的义务,就事故给予保险受益人的赔偿或补偿的财力赔偿。

七、保险实务保险实务是指保险产品开发、投保、理赔等保险活动的实际行为。

八、本法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对于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确定保险利益的依据不同
2013-8-12
26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利益源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


的各种人身利益关系: 人身关系 亲属关系,主要包括婚姻关系,血缘关 系,抚养、扶养和赡养关系 雇佣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2013-8-12 27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2013-8-12 15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四、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 可能性 防止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2013-8-12
16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而故意或过失地作 为或不作为造成或扩大损失的风险 积极的道德风险和消极的道德风险 积极的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而故意促使风险 事故发生的各种行为或企图。
9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英国在《1746年海上保险法》中 明确规定“没有保险利益的,或 除了保单以外没有其它保险利益 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 海上保险合同无效”
2013-8-12
10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英国议会1774年通过的《人寿保险 法》(此法案被誉为“禁止赌博法 案”)中同样规定:“任何个人或 组织对被投保生命的被保险人不具 有任何利益或以赌博为目的的保险 合同无效”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 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0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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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医生张勇对胡大爷有保险利益吗?
经济困难的单身胡大爷在病故前购买了 赔偿金高达18万元的人寿保险,受益人是 替他看病的医生张勇(化名)。等到胡大爷 去世后,保险公司却拒绝履行合同。于是, 张医生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近日,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胡 大爷是投保“傀儡”为由,判决张勇败诉 医生索赔:交了钱理应赔偿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

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摘要:1.工伤保险法的背景和意义2.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范围3.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4.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5.工伤待遇的具体内容和发放6.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和维权途径7.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8.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和未来展望正文:一、工伤保险法的背景和意义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时的合法权益。

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范围工伤保险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工伤事故进行认定和补偿。

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基金用于支付工伤待遇、工伤预防、职业康复等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四、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工伤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方面。

工伤认定程序包括:事故报告、工伤申请、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决定等环节。

五、工伤待遇的具体内容和发放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工伤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发放。

六、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和维权途径工伤保险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违反工伤保险法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包括: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不履行工伤补偿义务等行为。

八、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和未来展望2023年工伤保险法的实施,将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未来,工伤保险法将不断完善,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保障。

总之,2023年工伤保险法全文是一部关乎亿万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为工伤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30•【文号】主席令[第51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第一章保险的基本观念重点提示:了解保险的涵义,掌握保险与危险的关系,把握可保危险的特征及类型,识别保险与赌博、保证及储蓄等范畴的区别,熟悉保险学说的历史及发展概况。

难点:保险的定义;可保危险的条件;保险学说的流派。

第一节保险的定义一、保险的词源保险法上的“保险”一词,是一个科学的专门术语。

保险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最初是在14世纪意大利作为商业用语,后传到英国,经由英国传到其他国家并随之发展。

又经由日本传入我国。

在中文中,“保险”一词之基本涵义与西方之专指“保险商行为”的“保险”术语,相去甚远。

之所以出现保险一词西方和中文之差异,是Insurance在中文中很难找到一个意义完全一致的对应词。

二、保险定义的金融分析从金融角度来考察,保险是对不可预计损失重新分配的融资活动。

保险涉及的是将潜在的损失转移到一个保险基金中。

该基金集中了所有的潜在损失,然后将预计损失的成本转移给所有参与者。

因此,保险是将损失风险转移给一个风险共担团体,然后在团体成员中重新分摊损失的经济活动。

(一)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下,个人或法人通过用相对较少的保险费换取经济生活安排,免遭潜在的巨大损失,以保护自己;(二)保险必须集合面临相似风险的一大组个人或法人,结成危险共同体;(三)允许成为被保险人的每一个人或法人将风险转移给整个危险共同体;(四)通过损失统计预测和保费的计算,系统性地积聚资金;(五)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来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定义的法学分析保险法所称之保险是一种进行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这种商行为与其他商行为的区别在于:(一)共同团体任何一种保险均以一共同团体之存在为先决条件,此团体由各个因某种危险事故发生而将遭受损失之人所组成。

保险的第一特征即需要有共同团体来承担及分散危险,此为保险的目的。

(二)危险在保险法上,危险是指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此危险之发生须为可能且未发生,且危险之发生须属不确定性,也指其危险之发生虽具有必然性,但何时发生与否在投保之际无法确定。

保监发(2012)8-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

保监发(2012)8-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会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务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分别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财会工作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模、销售渠道和产品特征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财会工作管理机制和制度,有效降低管控风险,提高财务运行效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及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二)负责资金管理;(三)负责预算管理;(四)负责税务管理、外汇管理;(五)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六)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一个财会部门集中履行上述职责。

设立多个部门履行上述(一)、(二)、(三)、(四)项财会工作职责或者将上述(一)、(二)、(三)、(四)项职能在有关部门之间进行调整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

规模较小或实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在满足财会管理需要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不再设置单独的财会部门。

保险法思政案例

保险法思政案例

保险法思政案例一、保险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列举十个与保险法相关的思政案例,以展现保险法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1. 案例一: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某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遭遇欺诈行为,通过依法维权,消费者成功获得赔偿。

这个案例体现了保险法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作用,使消费者在保险交易中能够享受到公平和合理的待遇。

2. 案例二:保险法在保险公司监管方面的作用某保险公司存在违规操作和财务不透明的问题,经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这个案例展示了保险法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管和规范作用,维护了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3. 案例三:保险法在保险合同解释方面的作用某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理赔问题上存在争议,保险法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合同解释原则和程序,最终解决了纠纷。

这个案例突显了保险法在保险合同解释和执行中的重要作用,维护了合同的公平和合理。

4. 案例四:保险法在保险产品开发方面的作用某保险公司开发了一款创新型的保险产品,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和合规检查,成功上市并受到市场的欢迎。

这个案例体现了保险法对于保险产品开发和创新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推动了保险市场的发展和进步。

5. 案例五:保险法在保险合同解除方面的作用某投保人因变故需要解除投保合同,依照保险法规定的合同解除程序和条件,成功解除合同并获得退保款。

这个案例展示了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解除的规范和保护作用,保障了投保人的权益。

6. 案例六:保险法在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方面的作用某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无法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经过整顿和增资,保险公司恢复了正常运营。

这个案例体现了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的重要性,确保了保险公司的稳定和可靠。

7. 案例七:保险法在保险代理人管理方面的作用某保险代理人存在违规销售和欺诈行为,经过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罚,保险代理人被取消了从业资格。

这个案例突显了保险法对于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和监督作用,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正。

人身保险合同销售十项禁令

人身保险合同销售十项禁令

为规范人身保险合同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现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十项禁令:一、禁止虚假宣传1. 不得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或保障范围;2. 不得捏造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3. 不得利用网络、媒体等渠道散布虚假广告或信息。

二、禁止误导销售4. 不得隐瞒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等重要信息;5. 不得利用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不了解,诱导消费者购买;6. 不得在销售过程中,以夸大或贬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的方式进行误导。

三、禁止违规承诺7. 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高额回报;8. 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退还部分保费;9. 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赠送实物或提供其他利益。

四、禁止擅自调整费率10. 不得擅自调整保险产品的费率;11. 不得利用费率调整作为误导消费者的手段;12. 不得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费率调整的依据和方式。

五、禁止违规备案13. 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备案保险产品;14. 不得在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15. 不得在备案后,擅自修改保险产品的条款或费率。

六、禁止不正当竞争16. 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17. 不得在销售过程中,以排挤、诋毁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禁止侵犯消费者权益18. 不得在销售过程中,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19. 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20. 不得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不当营销。

八、禁止违规操作21. 不得违规操作保险产品销售流程;22. 不得违规使用保险产品销售工具;23. 不得在销售过程中,违反保险产品销售规定。

九、禁止违规回扣24. 不得给予或接受销售回扣;25. 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给予或接受回扣;26. 不得利用回扣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禁止违规资金运作27. 不得违规使用保险产品销售资金;28. 不得将保险产品销售资金用于非保险业务;29. 不得利用保险产品销售资金进行非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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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保险法各论第八章财产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学理上,一般将保险合同分为有形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期待利益损失保险合同和责任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财产保险合同除具有保险合同的共同特征外,又存在如下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性:1、所涉法益、法益所负载的载体不同财产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法益是财产性利益,其损失数额可以用金钱来评价,其载体表现为财产或人的行为,而人身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法益是人身利益,其损失数额的高低不能用金钱衡量,其载体为人的生命或身体。

2、保险利益的意义及适用不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一般包括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可具体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三类。

(1)现有利益,是指权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现存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以及担保物权利益。

(2)期待利益,是指在合同缔结时尚未现实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在将来可获得的利益。

(3)责任利益,是指行为人对因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以及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而受有的不利益。

责任利益,一般以民事责任为限,通常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发生。

3、损失填补的适用不同损失填补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上无法贯彻。

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进能以实际损失为限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须以填补权利人的财产性损失为目的,不能使请求权人获得超过其损失的补偿。

4、保险价值的适用不同在保险价值的概念是否适用上,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相异。

保险价值的概念只有在财产保险中才有存在的可能。

5、代位权的适用不同保险代位权只有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才能得以贯彻。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依《保险法》第95条规定,以保险标的及保险人承担的危险性质、范围为标准,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

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可以是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一切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

二、责任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在法律解释上应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在实务上,责任保险的承保危险范围一般只包括侵权责任,对于违约责任通过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来予以分散。

三、信用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为保证其债权届期获清偿,而使债权届期不获清偿的危险由保险人承担,在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债务时,由保险人在保险金范围内履行给付义务的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以债务人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的清偿能力或信用为保险标的。

四、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简称“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义务人因作为或不作为而不履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作为被保险人的权利人承担保险给付义务。

第三节保险代位保险代位派生于损失填补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致推定全损或保险标的因第三人责任致损,保险人依约为保险给付后,依法获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取得对加害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

其主要包括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

一、权利代位(一)权利代位的含义保险代位,是指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保险代位权”或“代位求偿权”,系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负有保险给付义务的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后,代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

(一)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第一,被保险人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

第三,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

第四,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

第五,能够代为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第六,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

第七,保险人行使代为权利,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三)代位权的功能1、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补偿;2、避免轻慢与放纵第三人责任;3、通过减轻保险人的给付义务而降低保险团体的保费。

(四)保险代位权的本质保险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定移转。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时自动移转于保险人,无须被保险人另为债权让与的表示,即法定移转于保险人。

一般认为,代位权规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的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以及两合保险无代位权规则的适用。

保险代位权源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支配。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人寿保险,适用5年的时效期间。

时效期间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享有的给付请求权适用《海商法》的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给付义务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保险金额完全给付后,依法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

(一)物上代位的立法宗旨物上代位源于对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

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尚未达到完全损坏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施救费用将超过其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二)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海上保险中,保险人物上代位权的取得通过委付来实现。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

委付是一种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

(三)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在足额保险中,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给付后,即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

第四节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一、保险金额的意义保险金额为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负保险给付义务的最高限额。

保险人应在承保前查明保险标的的市价,避免超额承保。

保险金额的功能在于,在财产保险场合,判断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等值保险或部分保险的标准。

在人寿保险场合,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约定给付的数额。

二、保险价额的意义与种类保险价额,又称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保险价额的法律意义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以保险价额作为保险人履行保险给付义务数额的判断标准。

财产保险合同,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否一致而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

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称其为不足额保险,亦即部分保险;当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是,称其为超额保险。

当保险金额符合保险价值时,称其为足额保险。

(一)足额保险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在数额上相等的保险。

这是保险中最为理想的情况。

(二)不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不足额保险适用比例分担原则,其计算公式为:损失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给付额(三)超额保险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五节重复保险一、重复保险的概念与立法目的重复保险,又称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法律设置规则调整复保险的目的在于:1、防止超额保险。

2、避免不当得利。

3、控制道德危险。

4、增强安全保障。

二、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重复保险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重复保险的规则无须适用。

三、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1、基于同一保险利益订立合同。

2、保险事故相同。

3、订立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

4、保险期间具有重叠性。

5、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四、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一)通知《保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应将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应以投保人已知或应知的事实为限。

但在下述情况下,投保人不必通知:(1)保险人已知的事实;(2)在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应知的事实;(3)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声明不需要告知的事实。

(二)立法目的重复保险投保人的通知义务的意义在于杜绝投保人恶意利用重复保险图谋不当得利。

(三)不通知的法律效果在投保人图谋超额保险利益为重复保险而故意不为通知的,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善意为复保险而未通知各保险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并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比例分担给付义务。

五、重复保险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分担比例分担,即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给付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给付义务。

第九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第一节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概念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指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补偿其直接损失的财产保险合同,也称狭义的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农业保险。

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损失及其确定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有形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毁灭失的不利益,其损失范围的确定对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及保险人合同义务履行至关重要。

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1、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

2、施救费用。

3、查定保险事故及其所致损失的费用。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采取定值保险合同方式订立的,其损失以约定的保险价值计算。

采取不定值保险合同方式订立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当地的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经济损失,即保险价值以出险时有形财产的重置成本价值减去折旧费后的余额。

其保险标的的价值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不是投保时的价值。

根据保险标的的具体形态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可分为火灾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第二节火灾保险合同一、火灾保险合同的概念火灾保险合同是指以火灾、爆炸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为承保危险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目前我国保险营业中的火灾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企事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等。

二、火灾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范围火灾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范围广泛,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只要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纳入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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