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诉前强制执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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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类型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类型

一、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二、行政强制措施可诉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并不是对任何行政强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主要取决于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关系。

具体讲,需要区别不同形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分别加以分析。

就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而言,由于它是一个独立的、实实在在的处置相对人权益的断然行动,实施终了的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成熟性,显然也同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因此它具有可诉性。

就一般性行政强制措施而言,如前文所述,由于它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或过程中采取的,并不以行政相对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故它的采取可能带来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紧随其后又实施了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后续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行政强制措施应理解为已被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

不构成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可诉性。

另一种结果是,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后,或因不存在违法行为,或因虽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条件,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再实施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随着需要强制的情形消失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恢复相对人被限制的权利。

但该行政强制措施确实曾经存在过了,也确实给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影响,甚至造成了损害。

这时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依附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也没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附,而是一个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以行政主体预先为相对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在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超过自行履行的法定期限,又未产生延缓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法定情形时,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采取的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理思考与重置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理思考与重置

03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 理分析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法定性
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强制性
行政强制执行权具有强制力,能够通过具体的执行措施实现行政决 定。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行性
行政强制执行权是实现行政决定、维护行政权威的重要手段。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来源
进行杖责、流放等。
近代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
01
多元化强制执行主体
近代中国开始出现多元化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包括地方政府、警察机
关、法院等。
02
引入西方行政强制执行理念
近代中国开始接受西方行政强制执行理念,强调依法行政和保护公民权
利。
03
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刑事处罚分离
近代中国开始将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刑事处罚分开,单独进行立法和
要点二
研究意义
通过对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理的深入思考,可以 进一步明确各执行主体的职责、权力和法律地位,为 解决实际执行中的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同时,通过对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合理配置和运作方式的探讨,可 以为改进和完善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提供参考,推 动法治政府的建设。
研究目的与方法
• 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通过对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法理思考,明确各执行主体的职责、权力和法律地位, 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建议,以提升行政强制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公民 的合法权益。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理思考与 重置
2023-11-11
目 录
• 引言 •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理分析 •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的重置 •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重置的配套机制建

浅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

浅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

况。观点 ( 和() 为 。行政强制执行 的执行 主体应该包括 机关又可 以自力执行? 3 4 ) 则认 与此 同时 ,现行法律对 哪些执行权应归 行政机关和人 民法 院。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囤行政诉讼法 》 属于行政 机关 ,哪些执行权 应归属 于人 民法院 ,其标准极不
( 简称 《 政诉讼法 》 第6 条及最 高人 民法 院 《 以下 行 ) 6 关于执 明确 ,这 就从一定程度 上导致行政强 制执行 权配置的混乱与 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简 无序 。
( ) 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巾存在 的问题 一 我 1 、理论方面存在 ☆ 问题 0 () 1 行政强制执行模j 的价值选抒 问题 { :
那么人民法院的审查是否有理论依据。司法审查是行政诉讼 制度中的实质内容,司法审查的启动应以相对人提起行政诉
讼为前提 。现行行政强制执 行制度 中不经 过诉讼程序 。人民 法院就直接进行司法审查是否可行?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对
关键词 :行政 强帝 ;强刺执 行 ;执 行模式 j
关 于行政 强制执行的概 念 , 目 前理 沦界主要有 以下几 种 选 择问题 。就行政强 制执行模式 而言 ,完全可 以通过严格规
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 1 行政 强制执行是指个 人、组织不 履 范作 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程序 以及行 政强制执行程序来防止 主
婀 ,这里有 一 保护 个 从 而影响行政效 能的正常发 挥现行 的行政 强制执行制度要求
强制手段 ,以达到义 务被 履行或 与陔义务被栏 行相 同状态 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而且这种做法会给人一种 人 民法 院是行政机关 的执行 机关之嫌 。如果作实质性审查 ,

基层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基层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基层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基层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杭州市为实证分析郑琦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杭州310026法学硕士) 摘要:非诉行政执行是具体行为强制执行的主要方式,以杭州市为实证,从该市非诉行政执行在行政强制执行和法院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分析其所面临的影响行政效率、客观妨碍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固有的程序缺陷影响非诉行政执行结果、法院执行难及拒受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行政机关干预法院执行等问题,提出立法由法院委托行政机关代为执行或由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建立代整治机制等对策与建议,以积极稳妥地解决好此问题。

关键词:非诉行政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执行难;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5-0078(2009)01-096-07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2款和第6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基层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上述两种情形,本文特指第二种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93条中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使用的“非诉行政执行”。

根据《若干解释》第87条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必须由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二是必须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也可以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 对于非诉行政执行,一种情形是行政机关依法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一种情形是行政机关依法可以选择自身强制执行也可以选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探析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探析
( 聊城 大学 思 政 与 马克 思 主 义 学 院 , 山东 聊城 2 25 ) 5 0 9


要 :我 国的 行 政 强 制执 行 制度 存 在 “ ” 和 “ ” 两方 面 的 问 题 。 一 方 面 ,乱 设 行 政 强 制 和 滥 用行 乱 软
政 强制 。侵 害公 民 、法人 或 者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权 益 ;另 一 方 面 ,行 政 机 关 的 合 法 强 制 手段 不 足 ,执 法 不 力 ,
三种 。

是行 政机关 自行强制 执行 。法律法 规 明确 规定 由行政机关依 法 强制执行 的 ,行政 相对人 拒不履 行行
政义务时 ,行政机关有权 自 行强制执行 ,无需 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法规 设定 ,法律 、法规 以外 的文件 ( 括规 章 ) 不 得设 定行 政 强制执 行 权 。行政 机 关 自身强 制执 行 多 以行 为 包 和人 身为强 制 内容 ;有关 金钱 给 付义 务 的履 行 ,除特 殊 的几类 行 政 机关 ( 公安 、税 务 、海关 等 )享 有 如 自行 强制执 行的权力外 ,多数 行政 机关没 有这种权 力 。 二是 申请 人 民法 院强制执行 。如果法 律法规 没有 明确 赋予行政 机关 强制执 行权 ,行 政机关 均可 申请人 民法 院强制执 行。从我 国现有 的法律 法规 来看 ,大多数行 政处理决 定要 由人 民法院强制执 行 。还有一 些法 律法规 ,既没有 规定行政 机关 自身强 制执 行 ,也没 有规定 申请人 民法 院强制执行 。对 于这 种情况 ,解 决 的 规则是 :凡是法律法规未授权行政机关 自行强制的,均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我国法律法规 中所反映 的情况来看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义务多为金钱给付义务 ,即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没收财产等。 三是 行政机关 可选择 的强制 执行 。除 上 述 由行政 机 关 自行 强 制执 行 以及需 申请 法 院强 制 执 行 的情 形 外,有些法律还规定了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如 《 海关法》第 5 条规定 :“ 3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 关的处罚决定 ,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将其被 扣 留的货 物 、物 品 、运输 工具变 价抵缴 ,也可 以申请 人 民法 院强制 执 行 。 ”这 种选 择模 式实 际上 是 法 院强 制执行 的一种特 例

如何对被诉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如何对被诉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如何对被诉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对政府机构制定和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范进行检验的过程。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政府机构履行职责必须依法行政,而合法性审查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手段,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因此非常重要。

本文将以如何对被诉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主题,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讨论:一、行政行为的准确界定对于行政行为的准确界定是合法性审查的基础,只有对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有清晰的认识,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准确审查。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对具体的客观事实作出的具有行政管理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行政主体、行政对象、行政目的和行政效果。

行政主体是指政府机关,行政对象是指具体客观事实,行政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定的行政目标,行政效果则是由于行政行为而引起的客观现象。

在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确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这四个要素。

二、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指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基础,只有正确把握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才能准确地评估其合法性。

在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需要根据下列法律依据进行审查:1、宪法: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权力的来源、范围及行使方式,规定依法行政的原则。

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宪法规定,则必须被宣告非法。

2、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则必须被宣告非法。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法规规定,则必须被宣告非法。

4、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政府机构为实施法律、法规等设立的详细化和规范化的行政法规。

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规章制度规定,则必须被宣告非法。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依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其特征是:(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有妨害行政诉讼正常进行行为的人,依法采取的一种司法行政制裁手段。

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妨害,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迟、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需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人对上述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复议。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在于:(1)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负有某种义务为前提;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不一定要求相对人负有某种义务。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是为了强制排除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活动以恢复受到破坏的诉讼程序。

(3)采取强制手段的机关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
演变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建国初期的“ 以收代执”、改革开放后的“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 自力执行为辅”等阶段。
现状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以《行政强制法》为法律依据 ,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辅,同时存在 多种形式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02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 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更加多样化 行政强制执行监督和制约机制更加完善
强调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更加规范和透明
05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 中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执行不力、执行过 度、执行错误等问题,导致公民权利受 损。
VS
原因
冻结、划拨适 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制止相对人 转移、隐匿、销毁违法所 得或证据,或防止其扩大 损失。
拍卖、变卖适 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将相对人的 财物变为货币或需要以其 他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滞纳金、加处 罚款适用条件
相对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 务,行政机关需要督促其 尽快履行。
强制拆除、代 履行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需要拆除违反城 乡规划的建筑物等设施, 而相对人不履行拆除义务 。
04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 与发展趋势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背景与动因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 度,提高执法效率
规范行政行为,保障 公民权利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措施
扩大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加强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制约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未来展望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行政权力及其运用方式的法律学科,是公法的重要分支之一。

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行政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它体现了行政机关对行政主体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手段。

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系统的阐述和分析。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和作用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行政管理,对行政主体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障行政法的实施和维护行政秩序。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裁决等多种形式,它们的共同目标是通过行政强制手段,确保行政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

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

行政主体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在法定条件下强制行使行政权力,确保法律的实施。

其次,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保障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

最后,行政强制措施还可以促进行政主体的自律和依法行政。

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可以促使行政主体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特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丰富多样,常见的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裁决等。

这些措施在形式和方式上各有特点,但都具备以下几个共同的特点。

首先,行政强制措施是法定的。

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情形下对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能随意滥用行政权力。

其次,行政强制措施是强制性的。

行政机关对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具有必要性和强制性的,行政主体不能随意拒绝执行。

再次,行政强制措施是程序性的。

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行政强制措施是效力强制的。

一旦行政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相关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限制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是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行政执法与行政强制措施关系之我见(一)

行政执法与行政强制措施关系之我见(一)

行政执法与行政强制措施关系之我见(一)摘要根据法学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加强对所学专业课程的掌握与运用,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毕业论文选择了《论行政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

本文重点阐述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享有的行政强制权力的必要性,以及拥有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依据,法律规定,内在要求。

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立法与实践等内容进行了说明。

随着我国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立法的不断规范和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将会更科学、更合理地解决行政执法与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本文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和建议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在论文的编制过程中,我通过对资料的搜集、整理、实践。

提高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工作能力,树立了正确的工作思想,培养了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学风。

关键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措施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必须建立一支精简、统一、高效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为此,全国各地先后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即: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以后,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出现了在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得到即时,有效的履行的难题,为了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开展,有必要澄清一下行政执法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问题。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应该享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必要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开展以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践中,大都面临一个相同的难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城市管理难以有效的进行,有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畏首畏尾,不敢大胆工作,理论上的困惑直接影响了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

澄清这个问题,对于解决执法工作的后顾之忧,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管理具有即时性,违法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处罚,事后可能就难以执行,例如违章建筑若不及时拆除,违章户加班加点把房屋建好,这时行政执法部门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既给拆除工作增加了难度,造成更大损失,也易引发群众对拆违工作的抵触情绪。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比较分析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比较分析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比较分析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比较分析开题报告在当今社会的执法实务中,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相互交叉相互混淆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已经达到了各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很好地运用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境地,为此,尽快明晰二者关系,发挥二者在执法实务中的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已成为当前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

《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多种法规对行政处罚均予以了明确的界定,而且对行政处罚的类别、处罚幅度都作了详尽的规定。

但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却只是笼统性地进行了规定,而且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各类方法和具体的实施细则也无明确规定,而只是停留在学理探讨上,因而其操作性与行政处罚相比缺乏应有的规范标准,从而给执法实务带来诸多困惑。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执行予以明确的规定。

而且当前,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在此情况下,更容易发生乱用和滥用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

还有各行政机关单打独斗、政出多门、无利不起早的现象比较普遍。

应此,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与区别,真正做好行政执法行为。

目录内容摘要 (1)正文 (2)一、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2)(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2)(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3)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联系和区别 (4)(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联系 (4)(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之间的区别 (6)三、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相互交叉及其认识问题 (7)1.处罚款实施难 (7)2.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而不申请 (8)四、几点建议 (8)尽快以法律、法规明确规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界限 (8)(二)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和执法意识 (9)(三)进一步强化对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 (9)(四)进一步加强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支持、协作与制约 (10)参考文献 (11)正确理解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提纲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制度(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其制度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和联系(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联系(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之间的差异三、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相互交叉及其认识问题1.处罚款实施难2.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而不申请四、几点建议(一)尽快以法律、法规明确规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界限(二)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和执法意识(三)进一步强化对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三)进一步加强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支持、协作与制约内容摘要在行政执法实务中,由于理解不到位,经常发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错位的现象。

行政强制法第43条之阐释评析与修改建议

行政强制法第43条之阐释评析与修改建议

《行政强制法》第43条之阐释、评析与修改建议刘启川2013-07-19 08:26:00 来源:《现代法学》2013年第3期摘要:《行政强制法》第43条关涉的行政强制执行时间限制与拒绝给付禁止之规定,所透射的利益博弈:公民权保障与行政权限缩、个人利益凸显与公共利益隐退,可足以解读立法者设置该条的旨意。

而该种立法内容设计存在正当性瑕疵:从宏观上来看,存在与该法同一章节预置规则相冲突之嫌;从微观来看,内容设计之科学性不足。

基于此,提出行政强制执行时间与手段限制的革新之道:以“抑公扬私”的立法理念为导向探求行政强制执行时间的限度;以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程序设置等规则统制拒绝给付制度。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行政强制法》第43条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第43条;强制执行时间;拒绝给付;“抑公扬私”;法律控制新近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虽历经无数次走走停停式的酝酿与思量,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但是其在原则确立、制度设计、规则设置等方面的规范创新为国人带来诸多期许。

尽管如此,基于种种原因,《行政强制法》也难以称之为完美之作,其中《行政强制法》第43条便是一例。

一、初衷:《行政强制法》第43条设置旨意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自此人权保障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制定法形式确立下来。

而作为宪法这一原则践行者与布道者的《行政强制法》,在总则第一条中述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该法设定和实施的目的,并且人权保障的精神已渗透至整个法律条文始末。

其中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一条尤为受到众多学者的褒扬和推崇,并被称之为人文行政的表征。

[①]从该条透射出的两组基本关系的博弈(公民权保障与行政权限缩,个人利益凸显与公共利益隐退),足以为该条款设置之目的提供强有力的注解。

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第六章 行政强制执行

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第六章 行政强制执行

自考行政法学串讲笔记:第六章行政强制执行第六章行政强制执行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是使用强制办法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国家执行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需以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为按照;第二,当事人没有充分及时履行行政法义务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义务被履行的同一状态,因此它不同于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第一,先动员后强制的原则;第二,优先选择轻微方式的原则。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1)行政机关。

少数情况下;(2)人民法院。

多数情况下。

限制人身的行政强制办法主要手段包罗:强制带离现场、盘问、强制传唤和讯问、强制约束、人身扣留、强制检疫检查、强制隔离治疗、强制戒毒;对财产的行政强制办法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

2、不断止执行的原则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止执行;但是在几种情况下需停止执行。

在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而由法院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起诉的,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不断止执行:(1)涉及公共利益的;(2)行政给付。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执行和直接执行,间接强制包罗代履行和执行罚。

1、代履行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本身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

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典型:违章建筑。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

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成由他人替代的义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遵循的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遵循的原则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依据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即时性、强制性的执法措施。

但在执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基层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执法人员不报经局长审批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未取得最基本的事实证据时,仅凭经验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有的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时,叙述不够详细而显得依据不充分;主体不合法,如以工商所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有随意超过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现象;有些当事人不配合,甚至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法人员,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合法原则。

一是主体必须合法,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如《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此可见,以工商所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违法行为。

二是必须有法定依据。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否则不得作为。

在执法实践中,应根据个案性质选择适用恰当的法定依据。

三是必须掌握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证据。

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取得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根据已取得的证据能够确认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有关法规时,才能决定实施。

四是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局长批准”及其他有关法条的规定,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实施中要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当场清点物品,制作财物清单、相关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page]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原则。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使当事人和群众看到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抗拒性,从而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因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也是宣传法律法规的过程。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异同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异同

的限制 , 而不是剥夺 。从学理上说 , 行政
拘 留这 种 行 政 处 罚 是 对 公 民 人 身 自南 的

年1 月1 日起施行 。
种实体上 的剥夺 , 而之前 的传唤 、 留置
盘 问则 只是对该公 民人身 自南的一种 限
制。
避 免危 害发生 、 控制 危险扩 大等情 形, 依
法 对 公 民人 身 自 由或 者 对 公 民 、 法 人或
主 要 赋 予 了 涉 及 外 部 紧 急 公 共 利 益 的少
采 取将 两者 一起 规范 而制定 《 行政 强制 法》 的主要理 由。
制 措施和限制财 产流通的行政 强制 措施 两大类 。限制人 身 自由的行政 强制 措施 主要有盘问 、 留置盘查 、 传唤 、 扣留、 管束 或约束醉酒者 的身体 、 强制收治 、 强制医 学 留观 、 强制 隔 离 、 强制 戒毒 、 禁闭 、 “ 两
第四, 法定 种类 、 方 式上不 同。行 政
强 制 措 施 主 要 有 限制 人 身 自 由 的行 政 强
者其他组织 的财产实施暂 时 眭控制 的具 体行政行 为 。行政强制执 行则指行政机 关 作为执行 主体对相对 人不履行行政法 上 的义 务时 , 实施 的强 迫 其履行 该义 务 的 活动 , 这 是对行 政 强制执 行 的狭 义理 解, 而广 义上 的理解 在执行 主体 上还 包 括 人 民法院 。 《 行政 强 制法》 所 采用 的是 广 义理 解 。在 我 国的 同情下 , 以采用 J 一 义 的理 解更 为适宜 , 因为 我 国的大 部分 行 政机关没有强 制执行权而需要 通过 申 请 人民法院 予以执行。 目前 单行法律 巾
第二, 在 范围 上, 前者远 比后 者要宽

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理适用探析

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理适用探析
用进 行初 步探讨 。 【 键 词 】 政 强 制 执 行 ; 理 ; 用 关 行 合 适
得 首 先 使 用 最 为 严 厉 的 措 施 。 因 为 任 何 强 制 措 施 的 实 施 , 会 涉 都 及 相对 人 的 自身 权 益 , 于 保 护 人 权 的 考 虑 , 基 在保 证 目的 实 现 的基
2 行 政 强 制 执行 的 特 征
21 以行 政 相 对 方 不 履 行 行 政 法 上 的 义 务 为 前 提 。只 有 行 .
政 相 对 方 负 有 法 定 义 务 又 拒 不 履 行 , 政 机 关 为 了保 证 行 政 管 理 行 活动正常进行 , 能 采取 一 定 的强制 手段 强 迫相 对方 履行 义务 。 才 这 种 不 履 行 在 主观 上 形 态 为故 意 , 容 上 包 括 从 事 法 律 禁 止 的 行 内 为 或 不 履 行 规 定 的 义 务 两 种 行 为 模 式 , 客 观 上 表 现 为 没 有 充 分 在 及 时 履 行 。没 有 充 分 及 时 履 行 , 指 义 务 人 已 超 过 履 行 期 限 未 能 是 及时履行 , 者虽 已开始履行 , 在期 限到来 时未能履 行 完毕 , 或 但 处 于不完全不充分的状态 。
对 于 行政 强 制 执 行 的 含 义 , 术 界 从 九 十 年 代 初 期 就 开 始 有 学 不 同 的争 论 。然 而 随着 司 法 实践 的 发 展 , 今认 识 逐 步 制 执 行 是 指 在 行 政相 对 人 拒 不 履 行 国家 行 政 主体 所 做 出 并 已经 生 效 的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所 确 定 的 义 务 , 关 国 家 机 关 依 法 强 制 有 该 相 对 人 履 行 义 务 , 者 由 国 家 机 关 本 身 或 者 第 三 人 直 接 履 行 或 或 者 代 为 履 行 该 义 务 , 后 向义 务 人 征 收 费用 的法 律 制 度 。 然

浅析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浅析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是 , 在 认 识 上 的 分 歧 , 成 了 执 行 上 的 混 乱 , 响 了行 存 造 影 政 效 率 。笔 者 拟 就 此 做 一 些 粗 浅 探 讨 。
惯 于凭 经验办 事 的基层 工商人 员仍 然认 为行 政处罚 决
定 在 复 议 期 限 内不 能 执 行 。0 8 江 西 省 工 商 局 出 台 了 20 年
立行 政复议 工作 “ 救济第 一 、 纠错第 二 、 责第 三 ” 追 的价 值取 向, 改变 以“ 复议 ” 为执法质量 高低 的不合 理评 零 作 价标准 , 建立一 套科 学 的执 法质量评 价体 系 ; 其次 , 各级
行 政 机 关 要 加 强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和 队伍 建设 , 立适 应 行 建
定 的期 限 内予 以履 行 。 ” 由此 可 见 . 般 情 况 下 . 政 处 一 行 罚 决 定 书一 经 送 达 就 具 有 法律 效 力 ,当 事 人 应 当履 行 ,
实 施 条 例 》 规 定 建 立 行 政 复 议 人 员 资 格 制 度 , 高 行 的 提 政 复 议 人 员 的 政 治 和 业 务 素 质 。第 三 , 政 机 关 要 加 强 行 与 法 院 的 沟 通 。 行 政 复 议 范 围上 与 法 院达 成 共 识 。最 在 后 , 级 行 政 机 关 要 强 化 层 级 监 督 , 面 落 实 行 政 复 议 上 全 “ 受 理 为 原 则 。 不 受 理 为 例 外 ” 精 神 , 无 正 当 理 以 以 的 对 由不 受 理 复 议 申请 的 , 期 进 行 通 报 , 促 纠 正 , 依 法 定 督 并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 保 行 政 复议 渠 道 畅 通 。 确
5 唐细宗 , 论我 圄行政诉讼受 案 范围存在 的局 限及拓宽 问题》 . 《 ,

水土保持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水土保持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水土保持具 体行政行 为的诉 前强制 执行 , 是指 水土保持 行
政 机 关 于 法 定起 诉 期 限 届 满 前 , 公 民 、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未 在 法
按 具体行政 行为确定 的期限履 行义务且 尚未提起 诉讼 时 , 法 依 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 行其 具体行 政行 为 的活 动。其特 征表 现
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以下简称 《 释》 第八 十八条 规定 , ( 解 ) 行
政机关 申请人 民法 院依法强 制执 行其具 体行政 行为 , 当 自被 应
执 行 人 的 法 定 起 诉 期 限 届 满 之 日起 lO天 内提 出 。 8
1 3 法 律 适 用探 析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 一条规 定 , 于“ 政处 罚决定 ” 对 行 , 只要行政管理相对 人在 具体行 政行 为确 定的 期限 内未履 行义
维普资讯
中国水 土保持 S C 0 6年第 8期 WC 20
・ 3・ 3
水 土 保 持 具体 行 政 行 为 强 制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问题 的 探讨
杨 瑜 生
( 南市水 土保 持监 督管理 总站 , 渭 陕西 渭 南 7 4 0 ) 100
水土保持具体 行政行 为依 法具有 公定 力 、 定力 、 确 拘束 力
和执行力 , 就其 执 行 力 而 言 , 于 法 律 没 有 授 予 水 土 保 持 行 政 由 机 关 强 制 执 行 的权 力 , 管 理 相 对 人 拒 不 自觉 履 行 具 体 行 政 行 在
为所规定 的义务 时, 执行 的 主体就 只能 是人 民法 院 , 土保 持 水 行政机关只有通过 申请人民法 院强 制执行 , 才能实 现其行政 目 的。在水土保持执法实践 中, 经常 遇到管理 相对人 拒不履 行义 务, 行政机关 申请 人民 法院强 制执行 具体 行政 行 为时 , 又得 不 到及时的受理执行 , 使得水土保持 违法行 为不能及 时得 以制止 和纠正 , 至使行政决定成 为一纸空文 。正 是 由于执法 主体和 甚 执行主体的不统一 , 行政机关 的申请 执行 与人 民法 院受理执 行 的差异性 , 使得水土保持具体行政 行 为难 以落 实。笔者就管 理 相对人在未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 限履行 义务的情 况下 , 水 土保持行政 机关 申请 人 民法院强 制执行 具体 行政 行 为的时 效

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

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

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既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也是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者,对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审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对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时,人民法院不仅需要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满足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还需要平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最近几年,出现了一些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进行强制执行的案例,使得人民法院的审查工作更加重要。

下面列举三个案例,分析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情况。

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案2018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时,发现该行政机关未事先发送催告通知书,未在合理时间内在被执行人的物业处贴出公告,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形成了无异议的损害。

因此,该法院驳回了该强制执行申请。

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强制执行申请案2019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强制执行申请时发现,该申请涉及到检验检疫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需根据国务院法规的规定向质检机构申请检测,确保强制执行依法合规。

因此,该法院驳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强制执行申请案2019年,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强制执行申请时,发现该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采取了气吊、拖离和拆解等强制措施,造成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的损害,因此该法院驳回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时,需要在确保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公正合法的司法程序。

同时,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查中,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证据,合理分析裁定结果。

在审查强制执行申请时,人民法院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否合法合规行政机关在进行强制执行申请之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需要审查行政机关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并依法行使职权。

对于仅凭口头通知或未经过法定程序的强制执行,应该予以拒绝。

行政诉讼中判决执行的监督方式

行政诉讼中判决执行的监督方式

行政诉讼中判决执行的监督方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依法应当作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合法行为。

行政诉讼的结果是行政诉讼判决,但是判决并不等同于实际执行,因此判决执行的监督方式就非常重要。

一、判决执行的主体判决执行的主体是法院,执行法院的职责就是对行政诉讼判决进行监督,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判决执行的内容判决执行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判决书的履行,二是判决书中规定的除判决书外的其他义务的履行。

但是如果判决书中所述的义务缺乏明确性,执行法院就需要对该义务进行解释,并裁定具体的执行内容。

三、判决执行的方式1.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监督判决执行的主要方式之一。

当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举措;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等。

强制执行不仅执行效果好,而且强制力度大,能够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执行威力加强执行威力加强是强制执行的一种,它是指执行法院向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申请协助,并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进行监管。

执行威力加强的重要性在于它有效地保护了判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以及执行法院的权威性。

3.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指被执行人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受到的审判机关判决的处罚。

当被执行人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或者属于妨碍诉讼的行为时,执行法院可以将其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执行的时限判决执行有一个明确的时限,被执行人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如果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执行法院不能超期执行,否则会影响行政诉讼的效力和公信力。

结论: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判决执行的监督方式是其效力和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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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诉前强制执行探析
具体行政行为的诉前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于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前,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且尚未提起诉讼时,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其中,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活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法研究的范畴,本文姑且不论。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言,其特征表现为:一是这类案件未经诉讼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具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共性;二是这类案件在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这是区别于一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个性。

基于这类案件的个性特征,人民法院应否立案受理,理论界和司法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异常激烈。

争议的焦点是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利弊、存废和是否引入执行诉讼等问题。

然而,法官的上司是法律,所以,笔者仅从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方而,分析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否立案受理。

一、应当立案受理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
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
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
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 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其
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 8 0日内提
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法律适用探析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只要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不论是否己逾法定起诉期限,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和解释第8 8条的规定,只有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显而易见,就同一问题,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成为人民法院应否立案受理的关键。

首先,根据上位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法律效力的法律适用原则,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司法解释。

毋庸置疑,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诉前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否立案受理,应当选择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其次,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行政复议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同属于法律范畴。

由于这三部法律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和新的规定优T•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如何适用法律。

1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分别施行于1 9 9 0年1 0
月1日、1996年10月1日、1999年10月1日。

根据新的规定优子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前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但是,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仅就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言的,其显属特别规定。

也就是说,只有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时,行政机关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前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则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而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未提起诉讼且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正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则不能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栽定不予受理;是否立案受理,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置。

2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同属于基本法律。

行政处罚法颁布和施行时间迟于行政诉讼法,根据新的规定优丁•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选择适用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前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然而,就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来说,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属于特别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属于一般规定。

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则应当选择适用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前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栽定不予受理。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系新的一般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系

的特别规定。

由于二者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

规定不一致,致使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前申请强制执行

体行政行为应否立案受理,无所适从。

而要解决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

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这一难题,惟一途径是根据
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故笔者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应就此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裁决。

(注: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复议决定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只有1
5日,行政机关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前,急于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
况极为罕见。

这类案件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

特别是行政机关
作出的城市拆迁裁决和拆除违章建筑等处罚决定,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
务的期限极短,通常是几日以内,这类案件行政管理相对人刚一逾期,不论其
是否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占绝大
多数;待法定起诉期限届满,行政机关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却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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