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小议过失相抵规则(一)
论侵权行为法上的过失相抵制度(一).doc
论侵权行为法上的过失相抵制度(一)-引言过失相抵制度的理论非常精深,实践中的运用也异常复杂。
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过失相抵制度进行初浅的探讨,希望有助于我国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深入研究与正确运用。
一、过失相抵的概念、特征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一)过失相抵的概念与特征过失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5]它具有以下几项特征:1、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
如果不存在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仅仅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而遭受损害,那么不属于过失相抵。
这就使得过失相抵与受害人同意等制度相区别。
例如,在受害人同意他人对其某项财产进行侵害时,受害人的同意阻却了该他人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更不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
2、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过错。
申言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于加害人的过错与受害人的过错相互结合而共同造成的,或者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因其过错导致该损害被进一步扩大。
例如,某甲将一根木棍挡在公路上,某乙因超速行使而没有发现这根木棍以致汽车倾覆遭受损害。
在本案中,甲用木棍挡住公路是具有过错的,而乙因超速行使以致没有及时发现公路上的障碍物也具有过错,损害是在加害人甲与受害人乙自身的过错相互结合的情形下而造成的。
3、过失相抵的法律效果是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颁布之前,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失时,是否能够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过失相抵只产生减轻责任的法律后果,我国立法并不采用免除责任的方法,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只适用于受害人过错的场合,即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而加害人根本没有过错的侵权行为形态。
[6]此次,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第1句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论我国侵权法中过失相抵原则
引言在民事侵权损害中,通常情况下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都是侵权人一方的故意或者过失所致,但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如果仍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各国在自己民事法律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54条第1款规定:“损害的发生,被害人如与有过失者,赔偿的义务与赔偿的范围,视当时的情况特别是损害的原因主要来之何方而决定之。
”《瑞士债务法》第44条规定:“被害人对于发生损害之行为已予同意或可归责于被害人之事由对于损害之成立或扩大于以助力,或因而增加赔偿义务人之困难者,审判官得减缩赔偿义务或免除之。
”《日本民法》第722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与有过失时,法院可以斟酌其情事,确定损害赔偿额。
”[1]这些相关的规定都体现了民法体系中侵权法的过失相抵原则——即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我国也毫不例外地引进了这一原则,分别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
然而,各国包括我国的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过失相抵原则并不是“空投过来的”,这一制度是有其历史发展过程或者趋势的。
一、过失相抵原则概述(一)过失相抵原则的概念通说一般认为,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其法理依据是衡平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
然而,在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理论体系中,过失相抵有着不同的称谓。
大陆法系中,日本称为“过失相杀”,德国称为“与有过失”,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过失相抵”,而在英美法系中,美国称为“比较过失”,英国称为“助成过失”或者“促成过失”。
但是究其实质,都是根据公平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同一损害,因受害人的过失而只是损害扩大,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该当适当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然后减少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小议过失相抵规则
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小议过失相抵规则[内容提要] 混合过错既是侵权法的概念,也是合同法的概念,大陆法系称之为与有过失,英美法系称之为共同过失,我国民法依原苏联民法理论将其称之为混合过错。
侵权行为法上所说的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
它是一种重要的侵权行为形态,其法律后果是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则。
它通常被称为损害赔偿之债的原则,与损益相抵并存,无论是在侵权法中,还是在合同法中,只要成立混合过错,便发生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
实行过失相抵原则,应当通过过错的比较和原因力的比较,在此基础上,依比例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比例,依此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并且,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而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 混合过错过失相抵共同原因不当行为比较过错原因力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1年8月9日以(1991)民他字第1号复函,对混合过错作出过司法解释。
该批复性司法解释所针对的案例是赵正诉尹发惠侵权赔偿案。
受害人赵正,系3岁男孩,加害人尹发惠,女,云南省某县职员,40岁。
赵、尹两家居在同一宿舍区,相距不远。
***年11月26日下午,尹到开水房提开水回家准备给她的孩子洗澡,当提到赵家门口通道与公共通道汇合处,因提不动,遂将两只装满开水的水桶放下,另去找扁担。
这时侯,赵正从外面玩耍回家,倒退着行至水桶旁,被水桶的耳子刮着毛线裤,跌人开水桶中,致使赵正左背部、臀部及双下肢烫伤,面积为28%,深度为Ⅱ一Ⅱ度。
该批复性司法解释认为:“尹发惠的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正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正的父母对赵正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发惠的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也说明了侵权行为混合过错双方当事人应按过失相抵的规则来进行责任分担.二、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侵权行为法上所说的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
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过失相抵是指,在侵权行为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因果关系,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文将从过失相抵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过失相抵的概念过失相抵,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因其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侵权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过失相抵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和完善。
三、过失相抵的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过失相抵的法律地位。
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过失相抵的适用条件。
四、过失相抵的适用条件1. 被侵权人有过错:被侵权人必须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2. 被侵权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因果关系:被侵权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直接原因。
3. 侵权人有过错:侵权人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4. 侵权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因果关系:侵权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五、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1. 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过失相抵的情况下,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具体减轻多少,由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损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2. 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较高,且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可以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3. 被侵权人承担部分责任:在过失相抵的情况下,被侵权人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具体承担多少,由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损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论侵权法中的过失相抵规则
过失相抵原则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过失相抵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与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当,那么加害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或者免除。
本文将从过失相抵原则的内涵、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过失相抵原则的内涵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加害人的责任因此减轻或者免除的一种法律原则。
该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过错程度的关注,旨在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
三、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条件1. 受害人具有过错:受害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有过错,即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德。
2. 受害人的过错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因果关系: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与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当: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与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当,即双方过错程度相当。
四、过失相抵原则的法律后果1. 责任减轻:在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情况下,加害人的责任将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应减轻。
具体减轻程度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2. 责任免除:如果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超过了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加害人的责任将得以免除。
3. 责任比例承担:在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与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当的情况下,加害人与受害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责任转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加害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等,加害人的责任可能转移至其雇主、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五、案例分析案例:甲驾驶机动车与乙相撞,造成乙受伤。
经调查,甲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乙在横穿马路时没有观察交通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的过错程度与乙的过错程度相当,因此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甲的责任。
分析:本案中,甲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乙在横穿马路时没有观察交通情况,双方均存在过错。
根据过失相抵原则,法院判定甲的责任相应减轻。
六、结论过失相抵原则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混合过错的违约责任应如何承责
混合过错的违约责任应如何承责现实⽣活中,为了保证被侵权⼈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侵权⼈对损害的发⽣存在过错的,被侵权⼈有权向过错⽅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混合过错的违约责任应如何承责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混合过错的违约责任应如何承责混合过错的违约责任可减轻侵权⼈的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七⼗三条被侵权⼈对同⼀损害的发⽣或者扩⼤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
⼆、违约责任有哪些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条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条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条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就迟延履⾏约定违约⾦的,违约⽅⽀付违约⾦后,还应当履⾏债务。
混合过错指不仅侵权⼈有过错,被侵权⼈对事故的发⽣也具有过错,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对于损害结果的发⽣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侵权⼈的责任是可以减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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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民法典》中,过错责任原则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探讨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后果,包括侵权责任的承担、赔偿范围、免责事由等方面。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后果1. 侵权责任的承担(1)直接责任:当行为人存在过错,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时,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连带责任: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多个行为人因共同过错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赔偿范围(1)财产损失: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人身损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3)精神损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3. 免责事由(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2)第三人过错:在侵权行为中,如果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损害发生,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第三人过错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不可抗力:在侵权行为中,如果不可抗力导致损害发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害发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4)自甘风险:在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混合过错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混合过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侵权行为中均存在过错,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本文旨在探讨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引言混合过错,又称共同过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这种过错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混合过错、如何分配责任以及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仍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混合过错的认定标准1. 存在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混合过错要求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即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过错:混合过错要求当事人双方在侵权行为中均有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
3. 损害后果由双方过错共同导致:混合过错要求损害后果由双方过错共同导致,即双方过错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
4. 损害后果的确定:混合过错要求损害后果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三、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1. 责任分担: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分担比例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予以确定。
2. 损害赔偿: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3. 诉讼时效: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4. 举证责任: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应当对自己所主张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四、混合过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 案例一:甲驾驶车辆与乙发生碰撞,双方均存在过错。
甲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乙在斑马线上未注意观察。
法院判决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2. 案例二:甲在公共场合对乙进行侮辱,乙情绪激动,推搡甲。
双方均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甲承担次要责任,乙承担主要责任。
共同错误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共同错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法律后果由其中一人或部分人承担的情况。
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涉及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概述1. 刑事责任共同错误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可能承担以下刑事责任:(1)主犯:在共同错误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重处罚。
(2)从犯:在共同错误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胁迫参与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民事责任共同错误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可能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连带责任: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
(2)按份责任:共同错误的行为人之间,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责任能力,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 行政责任共同错误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可能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共同承担: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承担共同责任,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人共同承担。
(2)分别承担:共同错误的行为人之间,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责任能力,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共同错误法律后果的认定1. 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认定,首先应当确定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
混淆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手段,使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相关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混淆行为的定义、法律依据、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混淆行为的定义与法律依据1. 混淆行为的定义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假冒、仿冒等手段,使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2)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擅自使用他人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使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者混淆。
2. 混淆行为的法律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该法第三条规定了混淆行为的具体情形,并对混淆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1. 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
3.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
4. 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使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行为。
四、混淆行为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过失相抵原则
浅析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过失相抵”并非是指将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过失相互抵销,而是指比较受害人与加害人的过失程度大小,从而确定民事责任的范围。
过失相抵原则作为公平理念的一种体现,已经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只适用于过错责任领域的限制,扩展至无过错责任领域。
而无过错责任领域的适用也是有限制的。
如何界定双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程度,还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职业,文化水平,社会经验等因素进行认定。
一、过失相抵原则的内涵与法理基础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该条款首次提出了我国的过失相抵原则。
最高院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对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标准等进行了解释,初步完成了我国过失相抵原则的构建。
《侵权责任法》第26条则延续了上述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过失相抵”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并非是指将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过失相互抵销,而是指比较受害人与加害人的过失程度大小,从而确定民事责任的范围。
各国侵权法普遍将过失相抵原则作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只是在称谓上有所不同。
比如,德国民法典将其称之为“共同过错”,而英美法则将其称之为“共同过失”,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将其称之为“与有过失”。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依据民法理论,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据此有人认为该条确立的过失相抵原则也包含受害人故意的情形。
然而该法第27条又单列一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6、27条都是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下的抗辩事由,对此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差。
经济合同法对混合过错的定义
经济合同法对混合过错的定义
混合过错是指在经济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同时存在过失或责任的情况。
根据经
济合同法的规定,混合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合同法对混合过错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混合过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 相互过错:当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合同过程中都存在违约或失职行为,导致合
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时,即属于相互过错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经济合同法,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共同过错:在某些情况下,经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多方共同违约、
失职或过失的情况,此时即属于共同过错。
根据经济合同法,对于共同过错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应共同承担责任,并依法分担相应的损失。
3. 部分过错:在经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某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或失职行为,
而另一方当事人也对合同的履行存在过错的情况,即属于部分过错。
根据经济合同法,当事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并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补救。
在处理混合过错时,经济合同法强调公平、公正和合理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对
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评估,并依法确定各自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此外,经济合同法还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妥善解决纠纷,避免过度正式化的法律程序。
总之,经济合同法对混合过错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保障经济合同关系的有效履行。
当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合同中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时,应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处理并解决相关争议。
混合过错原则
混合过错原则
混合过错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由加害人有过错造成,受害人同样存在过错的情况。
以下是混合过错原则的相关内容:
1.法律定义:混合过错又称作“过失竞合”,在法律上是指当一个侵
权行为导致损害时,既加害方也有责任,受害方也存在一定程度的
过错。
2.责任分配:根据混合过错原则,如果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
加害人仅有一般过失,那么可以相应地减轻甚至免除加害人应承担
的责任。
这种责任分配旨在实现公平正义,防止任何一方因单方面
的过错而承担不合理的责任。
3.实际应用:在实际案件审理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通过比较双方的过失大小来决定责任的分担比例。
这样的判断通常
需要依据具体案情来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4.侵权法概念:混合过错不仅是民法的概念,也是侵权法的重要原则
之一。
它体现了现代法律对于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和多维度考量。
综上所述,混合过错原则是对侵权责任认定的一种补充和修正,它强调了在损害事件中考虑所有相关方的过错,以实现责任的合理分担。
合同法关于混合过错责任规定
合同法关于混合过错责任规定鉴于:
甲、乙双方均确认并接受本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约束力。
基于上述事实,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
一、合同条款
本合同的具体名称和编号为: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如有)]
合同签署日期及生效日期为:
[签署日期]
[合同生效日期]
二、混合过错责任规定
若损失或损害系由甲方过错所致,则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若损失或损害系由乙方过错所致,则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若损失或损害系由甲、乙双方各自或共同过错所致,则依据过错责任的混合情形,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或其他协商一致的方式承担相应责任。
三、损失的计算与赔偿
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标准;
赔偿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四、争议解决
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充条款,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侵权法上过失相抵规则的解释论
来源:大律师网[根本案情] 年月日上午,家住黑龙江省鄂伦春自治旗地李某在街道旁与街坊闲谈.李某岁地儿子在旁边单独游玩,被街坊孙某家地白公鸡扑上,将小孩右眼眼眉处和下巴颌各啄了一个小口儿,第二天小孩右眼角红肿、冲血,经甘河镇林业局医院查看未确诊.月日转到区域医院住院天医治无效,又转到哈尔滨医大二医院,确诊为右眼球外伤,角膜血染,致小孩右眼失明.在此李某为小孩医治所花费用元.后来,李某到鄂伦春自治旗人院,恳求孙某补偿损失.[] [判定要旨] 一审法院判定断定,孙某地公鸡曩昔叼过人,本应杀掉,防止这次工作发作,其关于公鸡叼人形成成果应负首要职责,承当李某小孩医治右眼所花费用地百分之七十,即元.李某未看管好小孩也应承当必定地经济损失,即百分之三十由李某自理.[] [评析] 一、差错相抵规矩概说(一)差错相抵规矩地概念和前史开展差错相抵规矩,也称为与有差错规矩,是指受害人关于危害地发作或扩展具有差错时,能够减轻或革除补偿职责人地职责.[]中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法令若干问题地解说》[]曾经规矩了该规矩.《法》在总结既有规矩地根底上,确立了两类差错相抵规矩:一是通常地差错相抵规矩.该法第条规矩:被侵权人对危害地发作也有差错地,能够减轻侵权人地职责. 同法第条规矩:危害是因受害人成心形成地,做法人不承当职责. 这两条确立了中王法上差错相抵地通常规矩.二是特别地差错相抵规矩,即该法关于特定景象规矩地特别性规矩.例如,该法第条规矩:饲养地动物形成别人危害地,动物饲养人或许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职责,但能够证实危害是因被侵权人成心或许严峻差错形成地,能够不承当或许减轻职责. 差错相抵规矩在罗马法期间并没有得到承认.罗马法学家庞姆蓬尼斯曾提出一项闻名地规矩,若因自个地差错而受害,不视为受害.[]可是,这一规矩关于受害人过于严苛.后来,罗马法注释法学家批改了该规矩,提出,假如加害人出于成心,而受害人仅具有差错时,受害人仍有权取得补偿.这能够以为是与有差错规矩地发端.近代以来,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地大陆法系近代民法,学习了这一理论,开展出完善地差错相抵规矩.[] 在英美法上,差错相抵规矩也阅历了相似地进程.[]以英王法为例,其前期采助成差错规矩,即受害人地差错是彻底革除职责地事由,这是其采洁手准则地当然成果.[]后来,为了恰当平缓这一规矩地严苛性,开展出来了最终时机规矩,这是指在被告能利用防止事端发作最终时机地情况下,即使本身有差错,原告仍能得到对事端危害地悉数补偿.[]不过,年地《英王法令批改(助成差错)法》()改变了原有地规矩,确立了对比差错地规矩.[]从此,受害人地差错不是作为阻却职责地抗辩,而是作为核算补偿额地规矩.[] (二)差错相抵规矩与彻底补偿准则彻底补偿准则,是指与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地危害,都应当予以补偿.特别是,侵权危害补偿不受侵权人片面心思状况地影响,无论成心或差错,都要补偿悉数危害.彻底补偿准则源自侵权法上地全有全无准则,即只需加害做法和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就要对悉数地危害担任.[]由于危害补偿是为了排除危害,而不是刑罚.别地,彻底补偿准则也源自侵权法上禁止受害人获利地思维,危害补偿仅仅要弥补受害人地危害,并非要使受害人取得额定地利益. 彻底补偿准则也存在一些破例.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其破例通常只要两个,即差错相抵规矩和最高补偿限额.可是,中国《侵权职责法》上又出现了三个新地破例,即相应地职责、惩罚性补偿和侵权获利剥夺. (三)差错相抵规矩地法理根底差错相抵规矩地法理根底怎么?理论上有不一样地观念:[]一是所有人自傲其责说.此种观念以为,差错相抵规矩地根底是所有人自傲其责,只要存在特别要素时才干够恳求别人担任.[]二是对自个做法担任准则说.此种观念以为,侵权做法地原理是对自个做法担任准则,差错相抵也是如此.[]三是与侵权做法人一样处理准则说.此种观念以为,差错相抵地理论根据在于,与有差错地受害人应当与侵权人做一样处理.[]四是诚信准则与禁反言准则说.此种观念以为,差错相抵地要素是,答应受害人就其自个差错所致使地危害恳求补偿,违反了诚信准则,特别是禁反言准则.[] 上述各种观念都有其合理性,我以为,差错相抵规矩地法理根底能够归纳地判别,其存在地正当性根底首要在于:榜首,对等对待侵权人和受害人地必要性.[]已然侵权人要对其差错所形成地危害担任,受害人也应对其差错所形成地危害担任.第二,危害防止地需求.受害人没有充沛维护自个,其取得地补偿将削减.从经济学地视点思考,这一规矩能够为受害人提供满足地激励,然后完成防止危害地方针.第三,诚信准则地恳求.受害人危害自个后,又恳求悉数危害补偿,这是违反诚信准则地. (四)差错相抵规矩地适用规模就侵权危害补偿来说,其适用于金钱补偿并无争议,问题是,其是不是适用于回复原状?对此,理论上存在争议.[]我以为,其应当也适用于回复原状,只不过,此刻差错相抵地成果应当是补偿权力人返还必定地利益给补偿职责人. 别地,从归责准则地视点来看,差错相抵规矩地适用规模值得讨论:一是.差错相抵规矩能够适用于差错职责,对此并无争议.这儿所说地差错职责包含差错推定职责,差错推定是以举证职责倒置地形式来断定加害人差错地办法,差错推定职责在本质上仍是差错职责.[] 二是风险职责.从对比法地视点来看,在绝大大都国家(如德国、英国、奥地利、瑞士、荷兰等),差错相抵规矩都适用于风险职责.只要极少量国家(如南非),其不适用于风险职责.[]我以为,中国应学习大都国家地立法例,解说为差错相抵规矩能够适用于风险职责.不过,假如法令关于特定地风险职责类型现已规矩了特别地差错相抵规矩,则不应再适用通常地差错相抵规矩.例如,《侵权职责法》第条规矩,在航空器事端职责中,只要受害人成心才干免责.这就意味着,该法第条地规矩不能适用.就前引事例来说,其适用动物致害职责,不以被告地差错为职责构成要件.尽管其不适用通常地差错相抵规矩(即《侵权职责法》第条和第条),可是,其应当适用特别地差错相抵规矩,联系《侵权职责法》地规矩,其应当适用该法第条,动物饲养人或许管理人能够证实危害是因被侵权人成心或许严峻差错形成地,能够不承当或许减轻职责 . 三是代替职责.差错相抵规矩也应当能够适用于代替职责,包含中王法上地人职责和雇主职责.问题是,此刻差错相抵中应思考直接做法人(如雇员)地差错,仍是职责人(如雇主)地差错?我以为,应当仅思考职责人地差错,直接做法人地差错在其本身职责中予以思考. 二、受害人差错(一)受害人差错地性质和断定规范传统上对受害人地做法贴上了差错地标签,这具有必定地误导性.受害人地做法与侵权人地差错并不彻底一样.[]目前中国地通说以为,加害人地差错是违反了关于别人地留意职责,而受害人地差错表现为对自个地权力或利益地忽略或懈怠,属于不真正职责地违反.[] 受害人差错分为成心与差错两种.成心地断定都应当根据片面规范,不也许适用客观规范,受害人成心地断定也是如此. 问题是,受害人差错地断定究竟采何种规范,学界对此存在争议.一是片面说,即受害人差错地断定应采纳片面地规范,即受害人自个在当时场合是不是能够尽其留意.[]二是客观说,即受害人差错地断定规范应当是客观地,即选用仁慈管理人地规范.[]我以为,客观说更值得附和,理由在于:榜首,这是对等对待加害人和受害人地需求.就加害人地差错断定,我们采客观规范,这也恳求对受害人差错地断定采客观规范.第二,这是防止加害人举证艰难地需求.加害人根据纯粹片面地规范证实受害人具有差错对比艰难,假如采片面规范,会使得差错相抵规矩很难适用.因而,就受害人地差错应当采仁慈管理人地规范,受害人地差错是指受害人假如尽到仁慈管理人地留意职责,就能够防止危害地发作或扩展,而没有尽到该留意职责.[] (二)视为受害人差错地差错在差错相抵规矩中,受害人是指实习遭受了危害,并享有危害补偿地人.[]除了受害人以外,各国立法和学说通常以为,在特别情况下,第三人地差错也能够被视为受害人自个地差错.[]被视为受害人差错地第三人地差错,也称为受害方地差错.中国《侵权职责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矩,法官有必要经过缝隙添补地操作予以认可.学习各国地立法、判例和学说,我以为,如下三类地差错应当视为受害人地差错,即直接受害人、雇员和人. ,直接受害人在侵权法上,准则上只要直接受害人享有危害补偿恳求权,但破例情况下,法令通常也规矩直接受害人(如直接受害人地被人)能够以自个地名义享有危害补偿恳求权.许多国家(如德国、奥地利、英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荷兰等),都以为,直接受害人建议侵权职责时,直接受害人地差错也要被思考.[]这一做法地合理性在于,直接受害人地权力来历于直接受害人.侵权人对直接受害人地抗辩,也能够对直接受害人建议.[] ,雇员在差错相抵时,受害人地雇员地差错是不是能够视为受害人地差错,理论上存在两种不一样地观念:一是对立说.此种观念以为,受害人地雇员地差错被视为受害人地差错,这与自个职责准则相违反;此外,加害人承当职责后,能够向受害人地雇员恳求分管其补偿,对加害人并非不公正.[]二是肯定说.此种观念以为,受害人地雇员在其职权规模内形成危害或许没有尽到自我维护职责地做法,都是为了雇主地利益,所以,受害人地雇员地差错要视为受害人地差错.[]我自个拥护肯定说,这契合利之地点、损之所归地准则.并且,在对比法上,许多国家(如德国、奥地利、英国、意大利、瑞士、荷兰等)都采这一态度.[]例如,受害人雇佣地司机驾驭轿车,被别人撞毁,该司机也有差错.受害人建议危害补偿时,职责人能够以司机地差错来抗辩. ,法定代理人受害人地法定代理人地差错能否被视为受害人地差错,学界存在拥护和对立两种观念:一是对立说.此种观念以为,受害人地法定代理人差错不能视为受害人地差错,理由首要在于:其一,它与自个职责准则相违反.其二,加害人承当职责后,能够向受害人地法定代理人恳求分管其补偿,对加害人并非不公正.其三,法定代理准则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而建立地,假如法定代理人地差错能够视为受害人地差错,与法令维护未成年人地意旨似有违反.[]二是拥护说.此种观念以为,受害人地法定代理人地差错应当视为受害人地差错.由于受害人对自个地权益发作危害,应当自个负有留意职责,假如其将此项留意职责托付给别人时,则对该人地差错,应当与自个地差错同视.[] 我以为,拥护说更值得附和,理由首要在于,受害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地特别关系决议了,让受害人为法定代理人地差错担任,能够简化法令关系,防止追偿地.从中国地司法实习来看,法院也通常如此处理.早年引事例来看,法院实习大将法定代理人地差错视为受害人地差错,我拥护这一做法.不过,假如适用《侵权职责法》第条地规矩,要减轻或彻底革除被告地职责,有必要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成心或严峻差错. 三、差错相抵规矩地适用要件(一)受害人有差错相抵才能在差错相抵时,受害人是不是应当具有差错相抵才能?在对比法上有不一样地做法.大都国家(如德国、奥地利、英国、瑞士、荷兰等)以为,受害人地差错相抵才能是构成其差错地条件.少量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波兰等)以为,受害人地差错相抵才能不是构成其差错地条件.[]我拥护大都国家地做法,理由首要在于:其一,它契合该准则地意图.假如受害人不能了解危害意味着啥,就不能完成法令地意图.[]其二,从经济分析地视点思考,受害人地差错相抵才能也是必要地.在受害人不能自在做法时,差错相抵规矩无法对其保持留意地激励施加任何影响.[] 关于受害人地差错相抵才能怎么断定,有两种不一样地学说:一是侵权职责才能说.此种观念以为,差错相抵地建立有必要以受害人具有侵权职责才能为要件,假如受害人没有侵权职责才能也能够差错相抵,有欠公正.二是辨认才能说,或称事理辨识才能说.此种观念以为,受害人只需对风险地发作有辨认才能,就应差错相抵.[]在中王法上,侵权职责才能准则没有清晰规矩.我以为,从法令地规范意旨动身,应当解说为,侵权职责才能应当认可,其断定规范与彻底做法才能地规范一样.在此布景下,假如差错相抵才能等同于侵权职责才能,不免对加害人过于严苛.因而,采辨认才能说对比妥当.受害人是不是具有辨认才能,应当采纳个案断定地办法.在对比法上,日本地判例通常以为,以岁摆布为基准断定辨认才能.[]此种做法值得学习.别地,以年龄和精力健康状况为规范来判别辨认才能,属于通常地规矩.在破例情况下,假如受害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许失去操控,能够经过类比适用《侵权职责法》第条地规矩,断定其不具有差错相抵才能.例如,受害人是精力正常地成年人,可是,在受害之时刚好因突发心脏病而没有意识,此刻也不能断定其具有辨认才能. 就前引事例来说,受害人是仅有岁地孩童,其没有辨认才能,也就不具有差错相抵才能,不能断定其具有差错,进而适用差错相抵规矩.唯一地也许性即是经过断定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差错,然后进行差错相抵. (二)受害人施行了差错做法受害人地差错做法通常是积极地作为,但也不排挤其是消沉地不作为.特别是关于严峻地危害要素,加害人难以知晓,而受害人不提示其留意,此刻,也能够断定受害人具有差错.[]例如,承包人在定作人地建筑物内发掘埋藏物,并不知晓其地下曾埋藏有易爆物,定作人因差错没有预先提示,致使该易爆物地爆破,炸伤了该承包人.关于此种景象,不少国家和区域地民法都清晰作出了规矩.[]不过,中国《侵权职责法》并没有规矩受害人关于反常地严峻危害怠于提起加害人留意地职责型地差错,对此,能够经过对比法地办法,从该法第条中地差错中解说出来.就前引事例来说,受害人地法定代理人地做法也是消沉地不作为,即没有看管好自个地子女. (三)受害人地差错做法与危害地发作或扩展有因果关系在差错相抵中,加害人应当证实,受害人地差错做法与危害地发作或扩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没有做到自我维护,这有必要是受害人遭受危害或许受害人未能削减危害地一个要素.[]至于因果关系地判别规范应与加害人做法与危害成果之间因果关系判别规范一样.当然,受害人地差错不能致使因果关系中止,由于差错相抵规矩适用地条件是加害人应当承当地危害补偿职责建立.而在因果关系中止时,有差错地做法人并不承当任何危害补偿职责,[]更不需求凭借差错相抵规矩来完成职责地减轻或革除. 从因果关系地视点,差错相抵能够分为固有意义上地差错相抵和广义地差错相抵两种:()固有意义上地差错相抵.它包含两种景象:一是加害人地差错和受害人地差错地竞合,即就危害地发作,一方地做法还缺乏变成决议地要素,有必要两者联系才足以变成危害地发作要素.二是受害人地差错与加害人地差错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地差错与加害人地差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假如没有受害人地差错,加害人地差错就不会存在.()广义地差错相抵.它是指差错地重复并存,换言之,加害人和受害人地差错各自独立,也能够致使危害地发作.[] 四、差错相抵规矩适用地法令成果差错相抵规矩地效能是,在具备要件时,法院能够不待当事人建议,依职权减轻或革除补偿额.由于根据差错相抵地职责减轻或革除,不是抗辩,而是恳求权地悉数或有些消除.[]可是,加害人应当就受害人具有差错地事实负担举证职责.[] 在对比法上,各国就通常地差错相抵规矩都仅作出对比灵敏地规矩.但中国《侵权职责法》出于约束法官自在裁量权地思考,经过区别受害人地成心和差错,对差错相抵地效能作出了对比清晰地规矩:一是受害人成心.根据《侵权职责法》第条地规矩,危害是因受害人成心形成地,做法人不承当职责. 这一规矩准则上具有合理性,由于受害人具有成心依然恳求加害人补偿,违反了诚笃信用准则.[]可是,该条规矩也应当作限缩解说,在破例景象也应当答应受害人恳求补偿(能够减轻加害人地职责).破例景象首要包含:其一,侵权人负有维护受害人免因其成心做法而致使危害地职责,如医院要防止有自杀倾向地人自杀;其二,侵权人地成心和受害人地成心并存.[] 二是受害人差错.根据《侵权职责法》第条地规矩:被侵权人对危害地发作也有差错地,能够减轻侵权人地职责. 联系该法第条地规矩,第条中地差错应当限于差错.该条实习上赋予了法官在受害人具有差错时,自在裁量减轻职责地规模.问题是,法官行使自在裁量权断定危害补偿额应当根据啥规范,对此,学说上还存在争议,首要有三种不一样地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应当对比两边要素力地强弱来断定;另一种观念以为,应当对比两边差错地轻重来断定;还有一种观念以为,应当对比两边做法要素力地强弱和差错地程度来断定.[]我以为,最终一种观念更能够适应各种案子地特点,也更能够妥本地断定职责,值得附和.在对比法上,许多国家也采纳这一态度.[]特别主要地是,在风险职责中,差错相抵需求衡量地要素是受害人危害自个利益地差错严峻程度以及侵权人从事地风险活动地风险性.[]此刻,最终一种观念就显示出其灵敏性.当然,假如受害人具有差错,而侵权人施行了成心做法,通常以为,侵权人不能提出抗辩,恳求减轻其补偿职责.由于这既不公正,也不契合公共政策.[] 需求留意地是,上述论说是以通常地差错相抵规矩为目标地.在中国侵权法上还存在特别地差错相抵规矩,假如法令规矩了特别地差错相抵规矩,则应当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地规矩,优先适用特别法.《侵权职责法》第条规矩,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实危害是因被侵权人成心或许严峻差错形成地,能够不承当或许减轻职责. 这就意味着,假如受害人具有轻差错(包含详细轻差错和笼统轻差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法根据《侵权职责法》第条恳求减轻职责.别地,《侵权职责法》第条规矩地受害人成心或严峻差错与不承当职责和减轻职责是不是具有对应关系?或许说,是不是应当了解为,受害人成心致使职责地彻底革除,而受害人地严峻差错致使职责地减轻?该条地规矩本身并不清晰,我以为,为了便当法官联系详细案情地操作,不应当如此了解,而应当解说为,受害人地成心也也许仅致使职责地减轻,受害人地严峻差错也也许致使职责地彻底革除.就前引事例来说,假如被告要减轻或彻底革除其职责,其就应当证实,受害人地法定代理人具有成心或严峻差错,由于法定代理人地差错被视为受害人地差错,然后能够减轻或彻底革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地职责.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浅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过错相抵规则
浅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过错相抵规那么过失相抵的概念过失相抵是大陆法中的概念,要紧指将基于过错程度的比立而决定责任的定责规那么。
台湾学者曾隆兴将过失相抵具体定义为:过失相抵是依据衡平瞧念和老实信用原那么与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共同担当同一损害,或损害发生后,因被害人之过失行为是损害扩大者。
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得斟酌被害人之过失,减轻或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项制度。
我国学者大抵对此概念无争议,其所概括内容与我国法的内容全然能够顺接。
我国过失相抵规那么的渊源由于受传统过错回责原那么的碍事,我国民法在不同时期的诸多和司法解释中都不同程度地表达了过失相抵规那么,从而使这些成为我国过失相抵规那么的渊源。
以下具体分析我国现有过失相抵规那么的渊源。
民法通那么?中对过失相抵规那么有明确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关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该条即表达了过失相抵规那么的全然精神。
关于其中“也有过错〞的含义,有的民法教程理解为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一般过失,而加害人也有过错;第二种情况是指关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没有过错,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成心或过失。
这两种情况虽有紧密联系,但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前一种情况通常称为混合过错,而后一种情况常被认为是受害人引起损害。
据此分类,有的学者认为,混合过错要紧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而受害人引起损害要紧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免除。
依据上下文间语义的逻辑关系,“也有过错〞的含义是指受害人的过错以加害人有过错为前提,其后果是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因而,“也有过错〞限于混合过错中的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失的情形。
而?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四面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要是能够证实损害是由受害人成心造成的,不担当民事责任。
)和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不担当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两个或多个人的过失相互产生影响时,法律上可以将其相互抵消或减轻责任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民事法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公平、公正和合理的法律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过失相抵原则的基本要素包括:过失的存在、过失的结果、过失的因果关系以及过失的相互关系。
首先,过失是指人们在行为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其次,过失的结果是指由过失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再次,过失的因果关系是指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过失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最后,过失的相互关系是指当多个人的过失行为产生影响时,如何确定各自的责任和赔偿义务。
在实际应用中,过失相抵原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两辆车同时存在过失,那么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双方的过失可以相互抵消,责任可以减轻或平摊。
这样可以确保双方在责任分配上公平合理,避免一方承担过重的责任。
同样,在合同纠纷中,如果双方都存在过失,那么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双方的过失可以相互抵消,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可以维护合同的平等性和公正性,避免任何一方受到不公平的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过失相抵原则并不意味着对过失不负责任。
相反,过失相抵原则要求各方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过失相抵原则的核心是以公平、公正和合理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责任和赔偿义务,避免一方承担过重的责任或一方免于责任。
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法律中的重要原则,其目的是维护公平、公正和合理的法律秩序。
在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时,需要考虑过失的存在、过失的结果、过失的因果关系以及过失的相互关系。
通过合理运用过失相抵原则,可以确保责任的公平合理分配,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过失相抵原则也要求各方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只有在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秩序的维护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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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小议过失相抵规则(一)
内容提要]混合过错既是侵权法的概念,也是合同法的概念,大陆法系称之为与有过失,英美法系称之为共同过失,我国民法依原苏联民法理论将其称之为混合过错。
侵权行为法上所说的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
它是一种重要的侵权行为形态,其法律后果是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则。
它通常被称为损害赔偿之债的原则,与损益相抵并存,无论是在侵权法中,还是在合同法中,只要成立混合过错,便发生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
实行过失相抵原则,应当通过过错的比较和原因力的比较,在此基础上,依比例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比例,依此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并且,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而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混合过错过失相抵共同原因不当行为比较过错原因力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1年8月9日以(1991)民他字第1号复函,对混合过错作出过司法解释。
该批复性司法解释所针对的案例是赵正诉尹发惠侵权赔偿案。
受害人赵正,系3岁男孩,加害人尹发惠,女,云南省某县职员,40岁。
赵、尹两家居在同一宿舍区,相距不远。
1989年11月26日下午,尹到开水房提开水回家准备给她的孩子洗澡,当提到赵家门口通道与公共通道汇合处,因提不动,遂将两只装满开水的水桶放下,另去找扁担。
这时侯,赵正从外面玩耍回家,倒退着行至水桶旁,被水桶的耳子刮着毛线裤,跌人开水桶中,致使赵正左背部、臀部及双下肢烫伤,面积为28%,深度为Ⅱ一Ⅲ度。
该批复性司法解释认为:“尹发惠的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正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正的父母对赵正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发惠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也说明了侵权行为混合过错双方当事人应按过失相抵的规则来进行责任分担.
二、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侵权行为法上所说的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
也就是说,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受害人也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侵权行为,就是侵权行为法上的混合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是确认混合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
其特征表现为:1、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混合。
2、损害发生的原因事实相混合。
在混合过错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都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原因力。
3、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
过失相抵,也称与有过失,是债法的概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说:所谓过失相抵,不过为形容之语,其实为就义务者之过失与权利者之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并非两者互相抵销,是以有仅称为被害人之自己过失者。
侵权行为的混合过错,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混合过错是不仅加害人一方有过错,受害人一方也有过错。
混合过错是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的不当(或不法)行为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不是双方受有损害,依照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是受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以及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实际上是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害,应由自己负责,而不应由加害人负责。
在侵权法中,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即发生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
三、过失相抵的构成
过失相抵的构成,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对于加害人的责任,应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来确定,须具备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要件,符合这四要件,构成一般侵权责任。
对于受害人应负的责任,其构成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受害人须有过错
受害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前提,是自己有过错。
如果受害人的行为虽然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但其主观上无过错,仍然不构成过失相抵。
受害人的过错,存在三种学说:第一种学说强调受害人必须有责任能力。
第二种学说认为,受害人的过失并非固有意义上的过失,只要受害人不注意而对损害的发生予以助力就足够了,因此,与有过失的辨识能力,并非对于违法行为负责的责任能力。
只需具备避免危险发生的必要注意能力,如此责任能力并非必要。
这就是“不注意-------事理辨识能力”说。
第三种学说为能力不要说。
认为从加害人立场看,受害人如无责任能力或识别能力,即与有过失规则,实欠公平,故与有过失不以受害人具备责任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必要,只要受害人在客观上与有过失,即可适用与有过失规则。
这种学说又称参与度(原因力)减责论。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混合过错中的受害人过错,我认为不仅包括一般的故意和过失的主观的心理状态,还包括对自己的过失。
(二)受害人的行为须为不当
构成过失相抵,受害人的行为不需违法,只要求不当即可。
所谓不当行为,就是为自己利益或在伦理的观念上为不当,阻却违法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不构成过失相抵。
这种不当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
消极的不作为构成过失相抵,分三种情况:一是重大损害未促使其注意,二是怠于避免损害,三是怠于减少损失。
这三种情况都是受害人的消极行为,都是构成过失相抵的要件。
前者如受害人患有心脏病与加害人摔跤游戏,未告知其注意而致其心脏病发;中者是未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已发现可能造成损害并可以采取措施避免却未加避免;后者为损害已经发生但可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而怠于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三)受害人的行为系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民法通则》第131条仅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适用过失相抵,没有对损害扩大也有过错的应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所谓共同原因,是指受害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行为共同作用,促成了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或者是受害人的行为作用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上,使其继续扩大。
至于那个在先,那个在后抑或同时存在,则在所不问。
举例来说,尽管受害人与有过失,在其过失对损害的发生未予任何影响的场合,受害人仍得请求全额的损害赔偿。
相反,如果受害人的过失是唯一的原因,由于赔偿义务人的行为和结果欠缺因果关系,故并不发生赔偿责任。
损害发生的原因,不仅包括损害本身发生的原因,也应包括损害原因事实的成立或发生的促成因素。
促成损害事实发生的行为,也构成损害事实发生的共同原因。
四、过失相抵的实行
过失相抵的实行,包括两个步骤,一是比较过错,二是比较原因力。
(一)比较过错
比较过错亦称比较过失,是指在混合过错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
比较过失是美国侵权法自本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广泛采纳的一项制度,与大陆法的过失相抵制度相近似,并不是仅以保护加害人为目的,以期减轻其赔偿额,而在于衡平保护各方的利益,充分体现过错责任的固有作用。
使用比较过错这一概念,侧重于认定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责任基础即双方各自过错程度,通过比较过错而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承担。
比较过错,有三种不同的方法:
第一种,在双方当事人中,一方的过错在程度上要重于另一方的过错,则不论那一方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都可以使受害人获得完全的赔偿或使加害人被完全免责。
若受害人的过错等于或大于加害人的过失,则受害人无权获得赔偿。
简言之,受害人有49%的过失可以得到完全的赔偿,如果有50%的过失就无权获得赔偿。
第二种,在双方当事人中,如果加害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应负完全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可使加害人被免除或减轻责任。
这种做法并不是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具体以百分比确定,而是将双方的过错具体确定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三个等级,加害人具有故意而受害人具有过失者,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加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而受害人有一般过失者,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具有故意,则加害人完全免责;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而加害人有一般过失,一般应免责,在过错推定责任时,则根据具体情况使加害人负责。
第三种,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确定为一定的比例,从而确定出责任范围。
对损害后果应负全部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95----100%;对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1----94%;对损害后果应负同等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0%;对损害后果应负次要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49%;过错比例不足5%的,免除其赔偿责任,不认其为混合过错。
以上三种办法,第一种和第二种不符合现代过失相抵原则的主旨,不可采用。
第三种办法是实务中所采用的方法。
在混合过错中,依据何种标准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是认定过失相抵责任的关键。
通常采用的标准是:
第一种,根据行为的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决定过失轻重。
优者的行为的危险性更大,危险回避能力更强,因而过失更重;反之,过失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