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权代持案例精讲(DOC7页)
代持无效丨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无锡中院)
代持无效丨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无锡中院)无锡中院典型案例❖典型意义《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本案中,姚某与许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A公司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其股份转让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以公开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
姚某与许某“股份转让+代持”的模式明显是为了规避金融监管,该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不特定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案涉股份转让协议违反《公司法》第141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份额的限制性规定,也不符合A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故案涉股份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
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的前提和保障,本案不但依法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规范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具有指引作用,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实践样本。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4456号上诉人姚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1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驳回许某一审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其与许某于2017年5月21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1.《股份转让协议》订立后,并未实际进行股权转让行为,江苏万舜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舜公司)已于2019年3月15日终止挂牌,不再具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资格,故《股份转让协议》并不存在交割的法律障碍,并未损害不特定股票投资人利益,也不存在规避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系对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仅应《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时存在监管而认定无效,协议本身涉及的价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场外交易也并未被法律所禁止,其要求许某履行协议系发生在万舜公司摘牌之后,未违反法律规定。
38个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真实案例(附法律风险提示)
38个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真实案例(附法律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肯定了股份代持的法律效力,但是企业若想进入资本市场,则没这么简单,股份代持很有可能成为企业迈入资本市场大门的阻碍。
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股权代持问题均是审核部门关注的重点,构成上市、挂牌障碍。
因为即便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但仍然给被代持股份的权属以及被代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行使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于“股权明晰”的要求。
清理代持问题,可将隐名股东显名化,可由隐名股东将股权(份)转让给名义股东或有关联的第三方,或者将股权(份)转让给无关第三方。
股权代持的解决难点在于对其形成原因、演变及解除过程(真实性、合法性、彻底性)的确认,确保不存在因此而发生的潜在纠纷。
结合数十个上市、挂牌案例,一起来看看经确认的代持原因都有哪些。
1(以为)身份不适合做股东1身份不适合做股东【案例NO.1】欧浦钢网(002711):夫妻间代持代持原因:由于陈秀萍在发行人2010年8月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已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若其受让发行人股份,将使发行人的企业性质发生变更。
因此,基于不改变发行人企业性质的考虑,萧铭昆、陈秀萍夫妻二人同意由萧铭昆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资企业不因股东取得外籍身份而改变企业内资性质。
【案例NO.2】新视野(833828):国企中高层管理人员代持原因:2008年4月新视野有限设立时李航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属于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未经任职单位同意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为方便持股,李航以郑良斌的名义对新视野有限出资。
新三板股权非法经营案例
新三板股权非法经营案例新三板股权非法经营案例是指在新三板市场中,存在非法操作、欺诈投资者的行为。
下面是十个具体案例:1. 某公司伪造财务数据:某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故意伪造了财务数据,将自己的盈利能力夸大,吸引了大量投资。
然而,当真相被揭露后,该公司的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2. 股权代持:某公司通过虚构投资者身份,在新三板市场上购买大量股权,并通过代持的方式控制了多家公司。
这种行为违反了新三板市场的规定,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3. 非法融资:某公司通过虚构融资需求,在新三板市场上进行非法融资。
这种行为既欺骗了投资者,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4. 虚假承诺:某公司在上市前承诺给投资者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
然而,上市后,该公司并未兑现承诺,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5. 内幕交易:某公司的高管在了解公司内部消息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
6. 虚构交易:某公司通过虚构交易,人为提高了股票的交易量和价格,诱使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
然而,当真相揭露后,该公司的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损失。
7. 操纵股价:某公司利用新三板市场的交易规则漏洞,通过大量买卖操作,人为操纵股价,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8. 虚假宣传:某公司利用夸大宣传,对外宣称自己具有高新技术、巨大市场前景等,吸引了大量投资。
然而,当真相被揭露后,该公司的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损失。
9. 隐瞒重要信息:某公司在上市前故意隐瞒了重要信息,如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导致投资者无法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遭受损失。
10. 虚假募集资金:某公司通过虚假募集资金的方式,骗取了投资者的钱财。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以上是一些新三板股权非法经营的案例,这些案例揭示了新三板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非法行为和欺诈行为,也提醒投资者在参与新三板市场时要保持警惕,提高风险意识。
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新三板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三板新股诈骗案例分析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三板新股诈骗案例分析所谓树大招风,新三板市场刚刚走近大众视野,就开始被不法分子当做诈骗的诱饵了。
最近,民生证券山西一家营业部就被曝出诈骗丑闻。
下面,就由赢了网的小编带你一起来看看新三板打新股的诈骗案件怎么识破!据称,民生证券总经理李静涉嫌以公司发起的“新三板投资基金”的名义,与投资人私自签订代持协议,合同到期后无法对付本息。
据多位当事人表示,该案涉案款项或达10亿元人民币,直接牵扯投资者逾300人,间接牵扯上千人。
早先,公安局已对李静所涉合同诈骗案开展侦查,而血本无归的投资人,已将该营业部团团包围。
据曾拿到一份由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上面显示,签订协议的三方分别为投资人、李静(代持人)、山西证券(监管方)三方签订,基金名称为“新三板投资基金”,存续期为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12月12日,承诺收益为12%,合同后盖有民生证券公章。
表面上,这份合同看上去比较“规范”,但对基金或新三板稍有了解的人,看到以上任何一个条款,便能识破这完完全全是一大骗局。
新鼎荣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弛对此做出了解答,新三板圈的对该事件的漏洞逐一进行识破。
漏洞1无管理人、无托管方、未登记备案你买的是基金吗?在拿到的这份“基金委托理财协议”上,并没有注明“新三板投资基金”的管理方,即基金公司的名称。
投资人凭李静的身份信息,以及合同后盖的公章判断,该基金由民生证券发起成立。
但实际上,券商并没有直接发起基金的权限,基金只能由基金公司发起。
券商若想成立基金,也只能由其子公司发起设立,双方人员、风控等完全隔离。
因此,但看这只基金由民生证券发起这一点,便应该意识到,你买的很可能是一只“假”基金。
更重要的是,这只基金竟然没有托管方!法律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必须交由第三方托管,这样才能确保投资人的钱不会进入基金管理方腰包,从而保证资金安全,托管方一般为银行、证券公司。
再来看这只基金,只字不提托管这回事,连“基金”这个名称都不配叫。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思路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思路公司在成长的进程中,股权转让与增资是公司逐渐逐渐壮大的必经之路。
很多的创业者在公司的发展进程中,对于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增资操作比较随便,没有专业人士的参与,或者根本没有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完全依照自己认为可行的方式操作。
对于想进行资本运作,真正让公司壮大的创业者来说,规范的股权转让与增资,可以给公司在未来免去很多埋伏的法律风险与不必要的麻烦。
831129领信股份自设立至挂牌表露期间,共进行了三次股权转让,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均为每股1 元,定价根据由双方协商肯定依照转让方出资时的股权价格为准,上述历次股权转让价款均已实际支付。
同时时,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干财务报表,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与转让当时的公司净资产差额不大,价格公允。
股份公司自设立至今共进行过一次增资,注册资本由500 万元增加至1000 万元,本次增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莒县分所出具的鲁舜莒会验字[2011]第A136 号《验资报告》审验,增资款已全部出资到位,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同时,股份公司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根据股份公司出具的说明及股权转让方的声明,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中,孙建东、赵延军、单玉贵三人的股权转出原因是将从公司离职,李胜玉股权转出的原因是个人购置房屋等急需资金。
历次股权转让均为转让双方真实意愿,不存在代持情形,也不存在埋伏争议或利益安排。
2011 年12 月20 日,领信科技董事赵延军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100 万股股份转让给毕文绚,领信科技监事单玉贵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50 万股股份转让给毕文绚,领信科技监事孙建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75 万股股份转让给李鹏。
同日,领信科技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进行上述股权转让。
但根据公司当时的登记资料,赵延军委公司董事,单玉贵、孙建东为公司监事。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形,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新三板挂牌可以股权代持吗
新三板不予股权代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因而,“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
同时,股权代持在新三板挂牌中也是不允许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中明确要求挂牌公司要“股权明晰”。
《证券法》及其他与企业上市、挂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代持这一行为本身是无效的,因而监管部门为确保满足“股权清晰”的监管审查口径,也只是要求公司对股权代持的行为进行清理,但并未否认股权代持本身的合法性。
为了防止因股权代持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进而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清理”是必须的。
若企业存在股权代持不直接影响其新三板挂牌目前新三板挂牌规则要求拟挂牌公司对股权代持进行彻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
那么是否只要企业存在股权代持就不允许新三板挂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因为股权代持目前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如果存在股权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和企业挂牌的最终目的。
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实现企业上市和防止股权纠纷的重要手段。
企业不论登陆哪个层次的资本市场,都应首先强调信息披露,即只要企业将问题说清楚讲明白就是可行的。
之所以强调信息披露,是因为即使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只要企业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把问题解决掉,之后就不再构成新三板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信息披露最主要关注以下几点:(1)股份代持的原因;(2)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3)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后果,如果引起争议或者诉讼是否会导致股权大幅变动甚至是实际控制人变更;(4)股份代持没有及时解除的原因和障碍(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时机不够成熟);(5)股份代持解除的具体时间和方案,以后如果存在问题,后续有什么解决措施。
通过披露股权代持情况,同时给出解除代持的具体方案,股权代持问题就是可以解决的。
新三板股权代持协议(精选3篇)
新三板股权代持协议(精选3篇)新三板股权代持协议篇1甲方(委托方):身份证号码:电话:乙方(受托方):身份证号码:电话: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委托内容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公司”)人民币______万元出资(该出资占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下简称“代持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2、公司基本情况______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省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住所地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除本协议涉及代持股权外的持股情况为: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占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占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第二条: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______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及利润、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______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者,对______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板股权代持协议(2篇)
三板股权代持协议一、甲方(股权代持方):{填写甲方名称}。
乙方(委托方):{填写乙方名称}。
二、甲方自愿接受乙方的委托,代为持有、管理乙方名下的{填写所持股权的具体内容},具体情况如下:1.股权名称:{填写股权名称}。
2.股权数量:{填写股权数量}股。
3.股权比例:乙方持有的该股权在公司总股本中的比例为{填写比例}。
4.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填写公司名称}。
三、甲方为达成本协议应履行的义务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协助开展与股权所在公司相关的业务操作,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与股权所在公司相关的法律、财务、经营等方面的信息。
(2)协助乙方与股权所在公司进行沟通和对接。
(3)根据乙方的需要,提供股权所在公司的相应授权文件、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保管好股权所在公司相关文件、印章、证照等。
3.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持有股权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处理股权所在公司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股东的权利、参与股东会议、表决等。
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与股权所在公司相关的信息和文件。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变更等,并由乙方指定的接受方接手股权。
五、费用及风险承担1.甲方代持乙方股权期间,甲方对于乙方持有的股权所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因甲方的过错或违约行为导致乙方的股权受到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履行其应尽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费用,甲方有权终止代持股权。
七、协议有效期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乙方持有股权的期限届满。
双方可在届满前协商一致续签或变更本协议。
八、争议解决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新三板公司代持协议书
甲方(代持方): [甲方全称]乙方(被代持方): [乙方全称]鉴于:1. 甲方愿意代为持有乙方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司全称](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份,以协助乙方完成相关投资或股权转让等事宜。
2. 乙方因个人原因或相关法律法规限制,无法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
3.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代持股份1.1 甲方同意代为持有目标公司[具体股份比例]的股份,该等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
1.2 乙方对上述股份享有实际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代持期限2.1 本协议的代持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具体到期时间]止。
2.2 如需延长代持期限,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到期前[具体时间]内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权利义务3.1 甲方权利:(1)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目标公司股东权利;(2)在代持期限内,有权查询目标公司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3)在代持期限届满或本协议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代持股份。
3.2 甲方义务:(1)妥善保管代持股份,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进行其他有损乙方权益的行为;(2)按照乙方指示,行使目标公司股东权利;(3)在代持期限内,不得泄露乙方商业秘密。
3.3 乙方权利:(1)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目标公司股东权益;(2)在代持期限内,有权查询目标公司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3)在代持期限届满或本协议终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代持股份。
3.4 乙方义务:(1)按照甲方指示,行使目标公司股东权利;(2)在代持期限内,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3)在代持期限届满或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转让、抵押或进行其他有损乙方权益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三板代持股份协议书
新三板代持股份协议书甲方(代持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乙方(实际出资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鉴于甲方同意代乙方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份,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代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代持股份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代持股份的基本情况1.1 目标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1.2 甲方代持的股份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1.3 股份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1.4 股份的取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1.5 股份的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代持股份的权责2.1 甲方作为代持方,应妥善保管代持股份,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2.2 乙方作为实际出资方,享有股份的收益权和表决权,但表决权应通过甲方行使。
2.3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指示,参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4 甲方应将代持股份产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及时、足额地转交给乙方。
第三条代持股份的费用3.1 甲方代持股份期间,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3.2 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税费、手续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代持期限4.1 本协议代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2 如需延长代持期限,双方应提前____日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代持股份的转让5.1 乙方需转让代持股份时,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转让文件。
5.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___日内,协助乙方完成股份转让手续。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代持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2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024年三板股权代持协议
2024年三板股权代持协议本协议由托管方(以下简称“甲方”)与股权代持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署,双方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鉴于乙方持有甲方公司股份,为了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股份委托给甲方进行代持。
二、股权代持方式1. 甲方将作为乙方股份的合法持有人,并享有乙方持有股份所产生的权益。
2.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要求,按乙方的意愿行使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受让或出售股份等。
三、委托期限本协议的委托期限为______年,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
四、托管费用1. 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股权代持,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托管费用。
2. 托管费用的具体数额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并在协议签署时确定。
3. 托管费用的支付方式、频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协议。
五、信息披露1.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与股权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决议等。
2. 甲方有义务将乙方提供的信息保密,并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六、协议违约1. 若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将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甲方违反协议约定,将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协议终止1. 在委托期限届满前,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协议。
2. 乙方有权随时撤销委托,但需提前通知甲方,并进行相关手续。
撤销委托后,甲方将不再作为乙方股份的代持人。
3.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相关事宜。
九、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内容如有补充、修改或衍生的,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协议。
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均需以双方签字的书面形式进行。
十、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并自委托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后终止。
新三板代持份协议书
六、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代持股份事宜无法履行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双方同意,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代持股份总额的10%。
附件二: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证明文件
附件三:代持股份权益分配方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七、争议解决
7.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8.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8.3本协议的附件如下:
附件一:目标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代持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代持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与代持股份相关的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3.2甲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充分尊重乙方的意愿,按照乙方的指示进行投票、签署相关文件等。
3.3乙方作为实际持有人,享有代持股份产生的全部权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3.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甲方的正常经营,不得利用甲方名义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新三板代持份协议书
新三板代持股份协议书
鉴于:
甲方(以下简称“代持人”)与乙方(以下简称“实际持有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代持乙方持有的新三板股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持股份的基本情况
1.1乙方为新三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东,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
新三板股东占款案例参考实务
新三板股东占款案例参考实务2016-08-13来源:企业上市▌ 一、【案例研究】“股东占款”奇葩解决方式“定向减资”还债,新三板独此一例(一)、公司简介:武汉华安股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名称:华安股份,证券代码:430279,股本1,389万元。
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无线移动音视频监控产品及公共安全和应急指挥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问题解析:1、“定向减资还债”操作方式:股东以定向减资方式偿还公司欠款。
2011年增资后公司经营规模并未按照股东预期迅速扩大,股东无意维持过高的注册资本规模,因此,股东在现金归还部分占款的基础上,决意降低注册资本规模。
2012年5月10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减为1200万,并依法履行减资程序。
经核查,代松2011年底向公司借款1672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经营,由于资金周转缓慢,短期内难以归还所欠公司款项。
为妥善处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减少关联交易,规范公司运营,经代松本人申请,武汉华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华安股份的前身,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减少代松对公司的出资800万元。
另外根据《审计报告》,2012年底代松所欠公司的其余欠款872万元已全部归还。
承办律师认为:有限公司2012年减资是为了减少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规范公司运营,且已履行了相关减资手续,股东并已全部结清所欠公司其余款项。
该等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规范管理的需要,具有合理性。
2、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嫌疑:股转系统要求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借钱给股东用于增资或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2011年,公司将注册资本增至2000万元,其中股东代松增加出资750万元,股东刘艳增加出资750万元,资金来源为二人自筹资金。
针对本次增资,湖北春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已经出具鄂春会(2011JG验字9- 021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本次增资系股东处于公司实力的目的。
新三板股权代持协议
新三板股权代持协议背景介绍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新三板作为中国最有活力的创新型企业市场,已经成为众多企业融资的首要选择。
在融资的过程中,股权代持协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而随着新三板市场的日益壮大,股权代持协议也因此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股权代持协议的定义股权代持协议是指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委托第三方(代持人)代为持有其股份,并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为了避免这些股东或持有人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风险,如因生病、缺少时间、不愿意给亲戚、朋友带来困扰等情况,便委托他人代为持有,达到随时处置、交易的目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重要性在融资过程中,股权代持协议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股份的转让是企业融资的一部分,而委托代持股份的人需要确保自己的股份得到妥善管理,保证股权的有效性。
这不仅可以保护股东或持有人的利益,也可以为企业未来的融资提供保障。
股权代持协议的条款股权代持协议应明确股东、代持人及持股比例,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可能包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的一些条款:股份代持条款股份代持条款应明确以下内容:•股份持有人委托代持人代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比例;•应该如何履行股份代持的义务;•股份代持期限;•出现何种情况时,应该及时将相应的股份移交给股份持有人。
权益代理条款权益代理条款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代持人应如何行使股份持有人有关公司股权的权利;•代持人行使权利的时限及方式;•代持人投票决定如何表决,以及是否应该受股份持有人的指示。
报告义务条款代持人应及时向股份持有人提交账户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以下内容:•持有的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公司的财务情况及经营状况;•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情况。
保密条款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很多敏感信息,为了保护各方的利益,合同中应包含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代持人应当为股权持有人保守机密;•代持人不得泄露与公司股权相关的任何信息;•双方应签署保密协议并遵守保密规定。
股份代持协议(新三板公司)教学提纲
股份代持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订。
甲方:[·]身份证号:[·]住所:[·]联系电话:[·]乙方:[·]身份证号:[·]住所:[·]联系电话:[·]在本协议中,上述任何一方单独称为“一方”,互称“其他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1.[·]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并自[·]年[·]月[·]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注册地址为[·],普通股股本共计[·]股;2.本协议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其在目标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普通股股本(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甲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3.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为持有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指示代为持有标的股份。
故此,双方兹同意如下约定:一、出售与购买1.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及所有相关权利与利益,甲方同意以人民币[·]元的价格(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受让标的股份及所有相关权利与利益;2.标的股份上未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限制性的第三方权利;甲方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及处置权,且标的股份所对应的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实缴完毕;3.乙方同意并承诺采取一切为完成本协议项下之交易所必需的行动,以使本协议项下之交易依法顺利完成;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日内向乙方的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元;4.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将持有目标公司普通股股本[·]股,乙方将持有目标公司普通股股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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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代持案例精讲(DOC7页)新三板之股权代持案例精讲西南政法大学王萌背景资料:1、A蚕业公司成立已满二年,拟申请新三板挂牌。
2、A蚕业公司股东3人都曾以非专利技术(蚕业加工技术)出资,且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了70%,目前尚未减资。
3、A蚕业公司股东3个自然人,其中2个是亲属(是夫妻,颜某和张某)各持有45%;另外一个王某持有10%。
4、另外一个持有10%股权的自然人王某,系代持其他人股份。
5、A蚕业公司组织架构目前仅有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颜某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张某任监事。
6、A蚕业公司股东之一颜某还投资设立一个蚕业公司(B蚕业公司),是该B蚕业公司的控股股东。
7、A蚕业公司自己有出纳,外聘会计作账。
8、最近两件,A蚕业公司以公司副总方总的个人银行卡进行采购农民桑蚕丝的货款结算。
9、最近两年,A蚕业公司各股东都曾向公司拆借款项,且没有协议,没有利息。
10、A蚕业公司某位核心技术人员曾希望获得员工股权激励,未果后离开了公司。
问题:王某代持他人股权,是否符合新三板挂牌规定,如何解决?问题分析思路:第一:股权代持的含义以及产生原因?第二:股权代持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三;如果不符合规定,则纠正思路是?下面按照以上思路逐一分析:第一,股权代持的含义以及产生原因。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通过股权代持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所谓的“股权代持协议”就是股东将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东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同时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未登记的股东,双方的股份确认协议就是“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容易与股权信托相混淆。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
在经济生活中,产生代持股权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一、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
所以,找别人代持股份。
二、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
三、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
四、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就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
第二,股权代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法理角度来看,股权代持属于委托关系的一种。
股权代持协议,首先应该属于一种委托合同,因此,委托持股关系应该适用我国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其次,从委托持股的含义出发,其目的是向公司出资并享有相应公司股权,其权利义务的安排也应该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后,从案件背景出发,王某代持他人股份应该符合“新三板”的有关规定。
如果,股权代持行为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方面的规定,将构成新三板挂牌的障碍。
首先,从民法和合同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因此,只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行为符合民法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不存在《民法通则》58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在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时其即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只要签订委托协议的行为不存在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在满足合同成立条件时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在我国民法和合同法中没有有关“股权代持”的专门规定,“股权代持”行为只要符合民法和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不存在规定的无效情形,即为合法有效的行为。
其次,从公司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可见公司法并未明确禁止股权代持。
2011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我国公司法保护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股权代持,同时正式承认了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最后,从新三板对拟挂牌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拟申请挂牌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六项标准: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其中第四项标准中的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虽然《指引》中没有明确否定股份代持,但是依照该《指引》规定的第四项标准,股份代持将无法通过审核。
股份代持不符合《指引》标准的原因在于,股份代持可能带来如下风险:一、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
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当代持股人意外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代持股权会变成遗产份额。
委托人不得不卷入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三、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
显然,道德风险巨大。
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四、对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代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然而,以上各种风险都极有可能引发权属争议或者其他纠纷,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混乱,权属模糊,难以满足《指引》对于拟挂牌企业股权明晰的要求。
综上所述,股权代持并不违反我国民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股权代持不存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由于A蚕业公司拟申请新三板挂牌,根据中证协对拟挂牌企业提出的六项标准,股权代持由于隐含多种风险影响股权明晰,因此,A 公司股东王某代他人持股的行为,需要进行纠正。
第三、A蚕业公司新三板挂牌,股权代持的解决思路如下:一是对A蚕业公司进行整改,让王某所代持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出面持股。
二是由实际出资人将其股份转让,让代持人王某或其他具有出资资格的人成为相应股份的所有权人。
三是请求司法确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企业挂牌前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在就真实股东的身份予以确认。
相关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相关法条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57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法》相关法条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公司法》相关法条第33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公司法》解释三相关法条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