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法学)法制史主观题考点(2010年—2017年)
法律硕士历年主观题整理
非法学法学2015 1.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2.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类型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1.简述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内涵2.简述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3.简述中国古代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1.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2.简述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3.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形式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1.试论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及其刑事责任2.试论物权的保护1.简述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2.简述我国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的主要内容3.简述中国古代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2014 1.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2.简述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4.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1.简述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2.简述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3.简述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1.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2.简述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4.简述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1.试论刑罚中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2.试论民法的性质1.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2.简述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土地制度3.简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主要内容2013 1.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2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简述刑法中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2.简述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4.简述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区别4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1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2简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及其表现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试论累犯的构成条件2.试论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1.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2.简述我国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2012 1.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2.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4.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条件1.简述执法的基本原则2.简述我国宪法中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1.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与类型2.简述逃税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4.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试论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2.试论合同的相对性1.简述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2.简述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2011 1.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2.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3.简述诚实守信原则的含义和功能4.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1.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2.简述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制度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1.简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2.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3.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应具备的要件4.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1.试论犯罪既遂的认定2.试论情势变更原则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2.简述我国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特征3.简述清末司法组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2010 1.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2.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1.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2.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4.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1.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2.简述我国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及其意义3.简述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制度3.简述婚姻的效力4.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功能1.试论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2.试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简述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2.简述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和特点3.简述《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2009 1.简述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种类2.简述行贿罪的成立条件3.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4.简述保证的含义和特征5.简述法律事实的含义和特征6.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2008 1.简述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2.简述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3.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4.简述我国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及各自的适用范围5.简述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6.简述公民和人民的区别7.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特点2007 1.简述我国刑法总则中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2.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3.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4.简述遗赠与遗赠继承的区别5.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6.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7.简述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2006 1.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2.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3.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4.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5.简述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6.简评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7.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主观题的重点、要点和热点问题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最受学员欢迎的专业法律教育门户网行政法主观题的重点、要点和热点问题1.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公权力行使的“帝王条款”,行政权力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权力,也必须符合比例原则。
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已经开始运用这一原则。
这一原则在以往的司法考试中还没有出现过。
因此,一定要十分注意。
需要掌握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即妥当性原则、最小损失原则或者最小侵害原则、利益衡量原则。
在题目中,可能只涉及比例原则中的某一个子原则,我们需要会使用某一个子原则来分析案件中的问题所在。
2.程序正当原则。
我们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只是规定要“符合法定程序”,但实际上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符合“正当程序”而不仅仅是“法定程序”。
因此,我们就必须掌握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1)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实、理由和根据。
(2)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听证的事项,经过了听证程序。
(4)当事人参与了行政过程,即在行政决定过程中程序性权利获得了保证。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这一原则在近年来显得非常重要,一些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非常随意,致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行政许可法》对这一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他法律还没有规定,但对于公权力而言,法律中是否明确规定并不重要。
需要掌握这一原则的以下内容:(1)这一原则的根据,即行政行为公定力原理和在这一原理基础上的行政行为效力之确定力。
(2)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及例外情况。
(3)举证责任。
4.行政公开原则。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使这一原则显得更加重要。
我们需要注意该《条例》规定的应当公布的信息的基本内容和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基本内容,这一原则对于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的重要性,对于保证建设阳光政府的重要性。
5.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2017年法硕联考综合课主观题解析(二)
2017年法硕联考综合课主观题解析(二)转载自法硕考研网3、简述汉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答案】(1)改革的背景。
秦朝灭亡后,汉朝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
(2)内容。
下令废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
其改革存在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之缺陷。
汉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
(3)意义。
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4、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答案】(1)特点:礼法合一;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用刑持平;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
(2)历史地位。
三大标志性法典:奴隶社会的罗马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拿破伦民法典、封建社会的唐律。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的同期的各国的封建法律为外延,所构成的带有儒家特性的区域性的法律系统。
5、简述宋朝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
【答案】(1)指导思想的变化:义利并重取代了贵义贱利。
(2)契约制度的变化: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宋朝出现的新的制度)、典卖契约、借贷契约。
(3)财产继承制度:宋朝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
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至南宋又规定了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
6、简述明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特点。
【答案】(1)原因:明代为推选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从而引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
(2)重其所重:明代主要是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
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3)轻其所轻: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
这体现出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7、论述清末修律的特点及历史意义。
(762页)【答案】(1)清政府自上而下地进行了空前频繁的立法修律活动,对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固有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作了一系列的改革,延续两千余年的中华封建法系至此开始解体,中国法制的历史也因而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法硕历年真题刑法主观题(2000-2017)简答题篇
法硕历年真题刑法主观题(2000-2017)简答题篇1.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
(2017)2.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
(2017·法学)3. 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
(2017;2017·法学)4.简述结合犯的特征。
(2016)5.简述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2016)6.简述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2016·法学)7.简述渎职罪的共同特征。
(2016·法学)8.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
(2015;2015·法学)9.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2015)10.简述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2015·法学)11.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2014)12.简述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2014)13.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
(2014·法学)14. 简述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2014·法学)15.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
(2013)16.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2013)17.简述刑法中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
(2013·法学)18.简述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2013·法学)19. 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
(2012)20. 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2012)21.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与类型。
(2012·法学)22.简述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2012·法学)23. 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2011)24. 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011)25.简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2011·法学)26.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
(2011·法学)27. 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
(2010)28.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2010)29.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2010·法学)30.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010年法律硕士(法学)大纲权威解析及考
2010年法律硕士(法学)大纲权威解析及考试预测前言:一、“权宜之计”终成正果——“法学法硕”闪亮登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2010年法律硕士考试大纲终于公布,与往年不同的是,本次考纲是以姊妹篇的形式公布的,即法律硕士(非法学)篇和法律硕士(法学)篇,此可谓法律硕士考试史上的第一次。
曾几何时,法律硕士的大门对法学考生来说,是雷池,不得逾越一步。
09年国家教育机构为配合国家缓解就业压力,作为权宜之计,法律硕士向法学考生解禁——允许法学考生调剂法律硕士(法学)(以下简称法学法硕)。
2010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大纲公布,法律硕士(法学)终于修成正果——国家正式设立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
这对于广大法学考上来说,当然是一大福音,这意味着法学考生不再受法律硕士的“歧视”,不用再像以往那样用尽浑身解数、千军万马挤独木桥般为那几个可怜的法学硕士名额而头破血流、耗尽心机!这也意味着你可以避开法学硕士的高度激烈的竞争,成就自己的名校梦——各大高校看准国家教育政策调整的大好时机,纷纷开招法律硕士(法学)——这样,广大法学考生既可以不舍弃自己心爱的法学专业,又可以就读自己心仪的名校。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的公布,无疑为我们是广大法学考生指明了复习方向、明确了复习范围、划定了考试重点,考研团队希望广大考生抓住机会,围绕大纲展开复习、备考,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二、摸石头过河2010年是国家首次开考,没有规律可循,没有真题可依,没有经验可借,怎么办?——摸石头过河!所谓“石头”,当然是历年的法硕真题。
所谓“摸石头过河”,就是以法硕历年真题为圆点,以考试大纲为指针,以法学法硕的特殊要求为重点,严格区分二者各自考察重点。
既为法硕,就其性质而言,只是法硕的一个变种,但本质上还是法硕,这就决定了法学法硕不会偏离法硕的大方向,虽然法学法硕有自己的特色之处。
既然是备战法硕,就应当遵循法硕的考试规律,切忌罔顾此点。
但是法学法硕也有自己的特点,那就是:注重理论考察,注重考察考生运用基本原理分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的能力。
法律硕士考试考前主观题权威点题(民法部分)
2012年法律硕士考前考点预测:民法考前重点复习知识点科教园资料部昶霖简述题及论述题考点§1:代表第一章【考点1】自然人或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事行为能力。
1、§3简述民事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
2、§4简述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考点2】1、§4简述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2、§4: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2011年法学简述【考点3】1、§6:简述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2、§6:简述再代理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
3、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考点4】诉讼时效1、§7: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2、§7:简述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了解。
3、§7P148: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了解。
【考点5】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2、§14:简述留置权的概念、成立要件及法律后果▲。
《物权法》第236条重点法条。
3、§14:简述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掌握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4、地役权的概念及特征:降低。
5、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物权法》第106条,重点掌握法条分析▲。
6、§10:简述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7、简述物权法的原则。
8、法学论述考点:试论物权的特征。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
【考点6】债权1、§17: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法学】,非法学注意法条分析题。
2、§17:论书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制度【法学】。
简述代位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非】。
3、§16:简述债的抵消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简述法定抵消必须具备的条件▲。
4、§17: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异同及要约失效的具体情形:2011年考案例分析。
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题
法制史主观题一、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礼正面积极,禁于将然之前;刑为惩罚,禁于将然之后;失礼入刑相互为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不能享受礼,刑罚主要是针对庶人,贵族可以宽宥二、简述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内容:盗:侵犯财产权;贼: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囚:囚禁和审判;捕:追捕;杂:其他;具:从轻从重特点:内容:惩治盗贼,反对旧贵族等级特权,体现了重刑主义;体例上:出现了类型刑法总则的《具》历史地位:第一步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有重要历史地位,被秦汉继承三、简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文帝废肉刑: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将劓改为笞三百;将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又趾改为弃市景帝改革刑制:将笞三百改为笞一百;将笞五百改为笞二百;颁布《箠令》规定笞杖规格、受刑部位和行刑过程不得换人历史意义:拉开了从肉刑奴隶制向劳役刑为主的五刑体系演变的序幕,为封建制五刑奠定基础四、简述汉代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立法指导思想上:汉武帝之后实行“德主刑辅”和“礼法并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正式确立在刑罚适用上:恤刑、上请、亲亲相隐司法制度上:录囚:复核、平反冤狱,体现仁政;春秋决狱:儒家经典作为司法审判依据;秋冬行刑:合乎天意、不违农时,儒家思想在刑罚执行上的体现五、简述战国至唐代基本法典总则的完善1.法经中的《具法》类似总则;2.商鞅改法为律称《具律》;汉代《九章律》后增户兴厩,使之不在首尾3.《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并置于篇首完善了法典总则;《晋律》在《刑名律》后设《法例律》,将《刑名》和《法例》共同作为法典总则4.《北齐律》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5.唐代确立了《名例律》为统帅,11篇作为分则的法典编纂体系六、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唐律的特点:一准乎礼:礼法合一,三纲五常;科条简要刑罚适中:12篇502条;用刑持平:刑罚比较轻,死流行少;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的历史地位:是最早、最完整的传统法典,成为传统法典的楷模;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为东亚如日本朝鲜越南产生重大影响七、简述《宋刑统》的特点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大周刑统》宋刑统:在编纂上采取“刑统”的方法,即律下按性质分门,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敇令格式宋刑统是第一部刊印颁布的封建成文法典宋代基本法,终宋之世八、简述明朝定罪量刑的主要特点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对象突出加重:谋反、大逆等政治性犯罪,强盗、窃盗、抢夺等侵害财产以及管理贪赃受贿减轻:不孝、子孙违反教令等触犯礼教、典礼的犯罪九、简述清朝的秋审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审核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绞监侯案五种情况:情实:执行;缓决:减刑;可矜:死可减为徒流;可疑:再审;留养存祀:改判重杖,皇帝裁决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趋于完备的标志,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宣扬了统治阶级的仁政德治十、简述《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特点体例变化: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厉户礼兵刑工分的六律条目,分30门民刑分离:对继承、婚姻、田宅、钱债等民事条款不再科刑删除残酷刑罚:删除枭首、戮尸、凌迟等酷刑和缘坐制度,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主刑改为死刑、遣刑、流刑、徒刑、罚金五种增加新罪名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私铸银元、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十一、简述《大清新刑律》的内容特点体例变化:体例上抛弃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一般适用范围;分则以罪名为章名,规定了犯罪的构成和法定量刑幅度确定近代刑罚体系:采用近代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五种,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引入了西方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取消了十恶、八议、官当等,采用既遂、未遂、假释、正当防卫等法律用语调整了部分罪名,谋反罪改为内乱罪。
2010年法硕之法制史要点
1、为什么说我国法律起源于夏代。
答: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代,其主要依据在于: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夏启在夺取政权以后,进行了一系列征伐战争,并把所征服的地域划为“九州”,设“九牧”为九州的地方长官,开始形成新的国家行政区划。
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2、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答: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3、简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既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对贵族一般不处以残损身体的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须处死者在郊外秘密执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
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4、简述西周主要刑罚原则。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48个)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共48个,新增考点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等重点学科。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48个)
学科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
法理学
法律规则与语言
法制史
故杀与谋杀
经济法
城乡规划和规划区城乡规划的制定(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的实施(基本要求近期建设规划建设规划许可建设规划变更临时建设规划管理核实与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以及自己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见义勇为中侵权行为与责任
刑法
刑罚权
破坏监管秩序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
行政许可案件的受案范围被告法院对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判决行政许可中的赔偿和补偿及诉讼问题
民法
物业服务合同
知识产权的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时效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举证期限的特别规定实行独源自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上诉的审查
第二审的审判组织形式
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法本法硕专业基础课主观题(2010-2015)—答案版
2010年专业基础课(法学) 刑法学部分三.简答题 10分1题16.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2(2)构成特征:①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 2 ②行为产生了基本构成以外的额外结果; 2③刑法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2 ④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过失。
2 PS: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均为实质的一罪。
17.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2)构成要件:①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③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 2 ④主观方面是过失。
2PS:交通肇事罪、危险肇事罪都很重要。
四.论述题 15分1题★18.试述公共犯罪中主犯的认定。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分为:(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只有认定某一犯罪组织为犯罪集团,才能对这一类主犯进行认定。
4(2)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如下三类:①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即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起组织、领导作用,但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的骨干成员。
3②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骨干分子。
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三类: ⒈全体参与者均可构成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
该种情况下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都是主犯;⒉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加者可构成犯罪,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斗殴罪。
法硕考研历年主观题整理分享
法硕考研历年主观题整理分享一、简答:十年简答题总结年份总则分则2013(非法)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2013(法论)试论累犯的构成条件2013(法)简述刑法中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简述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2012(非法)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2012(法论)简述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2012(法)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与类型简述逃税罪的构成要件2011(非法)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011(法论)试论犯罪既遂的认定2011(法)简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方式2010(非法)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2010(法论)试论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2010(法)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009 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种类行贿罪成立条件2008 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概念和相互关系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2007 总则中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2006 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2005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和法律后果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异同2004 教唆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异同2003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数罪并罚的概念和特征2002 1、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处罚原则2、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的关键区别2001 1、不作为犯罪行为人的义务来源2、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2000 1、犯罪的基本特征2、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二、辨析2013 常言道不知者,不为罪请结合我国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理论加以辨析2012 请对无行为就无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2011 请对刑法中的不作为就是身体处于静止状态的行为方式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题要点分析.doc
简答题一般在近现代部分,重点放在第五章内容上;材料分析一般在古代部分,重点掌握唐代部分,特别是唐朝定罪量刑原则要把握透彻。
但也有列外:简述题出自古代部分,材料分析必定出自近代,只有2个考点:第五章清末部分的立宪和修律。
ﻪﻭ简述题的答案,以《考试分析》为基准,罗列要点,对要点进行分析说明。
材料分析题:首先要对给出的古文给予解释;然后点明其中涉及的制度和原则,并对此制度和原则进行解释、说明、分析;最后介绍其意义,并对其历史地位给予评价。
ﻪﻭ第一部分简述题要点分析ﻪ近代重点训练题ﻪﻭ【简述1】▲▲▲《临时约法》背景、内容、特点、历史意义。
P480ﻭ【简述2】▲▲▲清末修律主要特点及历史意义P478。
特点4点,历史意义4点。
ﻪﻭ【简述3】▲▲《钦定宪法大纲》P474: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重点把握内容和特点,主要背景。
ﻪﻭ〖简述4〗▲▲“六法全书”的法律体系:P485,掌握特别构成与3个层次结构。
ﻪﻭ〖简述5〗▲▲《中华民国刑法》P487:主要3个特点及思想。
ﻭ【简述6】▲▲《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P491:记住第一句话及4点内容。
ﻪﻭ【简述7】▲▲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P494:掌握4点内容。
ﻭﻪ【简述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P489:记住4句话。
ﻪﻭ【简述9】▲《中华民国宪法》P486:比较重要的。
ﻪﻭ古代重点训练题▲ﻭ〖简述1〗▲▲汉代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P438:内容、意义;为封建制五刑奠定基础;刑法走向文明;保存社会劳动力。
ﻪ〖简述2〗▲▲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P448:特点4点,历史地位2点(唐律是中国法系的典型代表,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典范)ﻭ〖简述3〗▲西周婚姻制度P429:主要特点及原则(黑标题)。
ﻪﻭ分析: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六礼,七出(去),三不去。
可能考其它朝代的婚姻制度,但是相通。
ﻪﻭ〖简述4〗▲唐明律的比较,唐律与明律的比较P466。
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分布及命题规律分析
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分布及命题规律分析一.分值分布2009年司法考试试题中,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中国宪法的题目共有106分,其中单选题:23分;多选:30分;不定选:8分;论述:45分。
在各类题型中,考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5道单选题和一道论述题,共计25分,考察法理学的有7道单选、6道多选、2道不定选、一道论述,共计48分,考察法制史的有:4道单选、3道多选,共计10分、考察宪法的题目:7道单选、5道多选、2道不定选,共计21分;从分值的分布的角度来看,基本上和过去三年保持一致,如法理的选择题保持了23分、法制史保持在10分左右;第四卷继续有法理方面的论述题目。
二.考点分布及命题规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单选和论述都非常简单,无论是我们在讲基础阶段的课程还是冲击阶段的课程时都有做分析和交代,并且做了重点强调,应该说这部分知识点的25分基本上属于“送分型题目”,考生朋友至少应该得20分。
法理学的知识点还是集中在一些传统的重点之上:如法律的要素、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与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的局限性等之上,而这些都是我们在上课的时候反复强调过的。
论述题考察的是合法性和合理性,其实考察的是法律的局限性,这个在最后冲刺和信息班的时候我们曾把原理告诉过各位听课的考生;宪法的知识点主要集中在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修宪、国家的基本制度等方面,应该说宪法的命题仍然体现了我在课堂上总结的规律:绝大多数知识点不会重复出现。
法制史有一定的难度,难在有好些选项属于“超纲”的题目,大纲没有规定或者已经删除,或者在教材中找不到依据,对于这种题目只能听天由命了。
三.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方法建议对于来年的理论法学复习,作为一个司法考试老得授课教师我做以下简单建议:首先、从态度上认识到这三门学科尤其是法理在司法考试中重要性,在备考中认真对待,莫一开始就放弃或者心存侥幸心理,平时不准备,临考报佛脚。
2010-2015法硕联考专业综合课(法学、非法学)历年真题主观题题目汇总情况
2010-2015年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历年真题主观题汇总2010(非法学)一、简答题64.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65.简述我国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及其意义。
66.简述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二、分析题67.某公务员甲因情感纠葛与同事乙发生争执,将乙打伤。
事后,甲所在的国家机关对其做出开除公职的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法院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乙的医药费。
甲在狱中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后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并且希望他人从中汲取教训,不要重蹈覆辙。
请运用法理学相关知识和理论,回答下列问题:(1)上述材料涉及哪几类法律责任?(2)上述材料涉及法律的哪些规范作用?68.2007年夏,某县警方在“扫黄”行动中抓获十余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
为扩大教育警示作用,在公开处理的现场,警方逐一宣读涉案人员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并宣布处罚决定,然后游街示众。
现场逾千人围观。
该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
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警方的做法有违宪嫌疑。
警方回应称其执法活动合法,符合宪法关于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的规定。
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该县警方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69.《唐律疏议·名例》:“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1)上述所引唐律条文体现了唐朝法律的何种适用原则?(2)试结合引文材料具体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上述原则?(3)唐律的这一规定有何意义和作用?三、论述题1.联系实际,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保障作用。
2010专业综合课(法学)一、简答题31、简述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32、简述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硕士考试法制史部分历年真题
32颁布《重法地法》的朝代是()(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A唐朝B宋朝C元朝D明朝33按唐律规定,不同国家的外国人在唐朝管辖的地域内相犯,审判时应依据的法律是()A唐律B原告所属国法律C被告所属国法律D在当事人所属国法律和唐律中选择其一34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A 傅别B契券C质剂D出举35中国古代婚姻法律中的“三不去”制度是对丈夫休妻权的限制,其中“与更三年丧”是指妻子在夫家守过三年孝,妻子为之守孝的对象是()A 丈夫B公婆C 自己的父母D夫家的祖辈36《唐律疏议》编纂工作的主持者是()A长孙无忌B魏征C 陈群D武则天37我过上古史料典籍中的“眚”是指()A 惯犯B偶犯C故意D过失38中国历史上第一步刊版印行的法典是()A《开皇律》B《大明律》C 《宋刑统》D《开元律》39秦朝的法律形式中,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是()A 决事比B封诊式C指挥D廷行事40清末司法改革后,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是()A大理院B大理寺C法部D刑部42在汉文帝十三年的邢制改革中,用以替代黥刑的刑罚是()A笞三百B笞五百C弃市D髡钳城旦舂45明确提出“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这一刑事法律原则的文件是()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B《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D《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以下是多选60下列选项中,属于《唐律》篇目的有()A职制B贼盗C捕断D户婚62下列关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内容的表述,正确的有()A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B立法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共同行使C以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D以英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63《大清新刑律》附加的《暂行章程》规定的内容包括()A无夫妇女犯奸构成犯罪B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C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等罪的处罚D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处罚分析题70、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
法本法硕专业综合课主观题(2010-2015)—无问题详解版
2010专业综合课(法学)三、简答题:第31-3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31、简述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32、简述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的概念和特点。
33、简述《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四、分析论述题:第34—38小题,共80分。
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
34、(15分)陈某夫妇靠捡拾垃圾为主,几年中“捡回”5名残疾弃婴,并凑钱为孩子治病。
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陈某夫妇不具备法定收养条件,且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属于非法收养。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很多人表示对相关法律规定无法理解,认为陈某夫妇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予充分肯定。
综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请根据法与道德关系的原理,对陈某夫妇收养弃婴的行为进行分析。
(2)针对人民的态度和观点,阐述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35、联系我国法治现状,论述立法民主原则的内容,要求及意义。
(15分)★36、某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全国人大代表李某,在全国人民代表小组讨论会上,论及政府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时,对其所在市领导的某些做法大加批评,言词颇为激烈。
该市领导获悉后极为不满,并安排其秘书对李某的通讯往来密切监控。
1个月后,该市公安机关以嫌疑诽谤罪,宣告将李某逮捕。
请结合宪法学知识,分析李某的那些权利受到侵犯,并说明依据。
(15分)37、试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及其完善。
(15分)▲38、上行出中渭桥,有人从桥上走,乘舆马惊。
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
释之治问。
曰:“县人来,闻匿桥下。
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
”释之奏当:“此人犯,当罚金。
”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他马,故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于天下公共也。
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与民也。
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
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顷,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
”上良久曰:“廷尉当时也”(《汉书。
法考主观题历年考点
法考主观题历年考点(原创版)目录1.法考主观题概述2.法考主观题历年考点分析3.备考法考主观题的建议正文【法考主观题概述】法考主观题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主观题的题型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分值占据法考总分的相当一部分。
因此,对于备考法考的考生来说,掌握主观题的考点和答题技巧是至关重要的。
【法考主观题历年考点分析】1.刑法:刑法是法考主观题中的高频考点,常见的题型包括案例分析和法律文书。
案例分析题主要测试考生对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刑罚执行等方面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法律文书题则要求考生根据给定情境,撰写相关的法律文书,如起诉书、判决书等。
2.民法:民法是法考主观题的另一个重要考点,主要涉及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方面。
常见的题型包括案例分析和论述题。
案例分析题主要测试考生对民法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应用能力,而论述题则要求考生对某一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
3.诉讼法:诉讼法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是法考主观题的考点之一。
常见的题型包括案例分析和法律文书题。
案例分析题主要测试考生对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审判组织等方面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法律文书题则要求考生根据给定情境,撰写相关的诉讼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
4.商事法:商事法主要涉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方面,是法考主观题的一个重要考点。
常见的题型包括案例分析和论述题。
案例分析题主要测试考生对商事法律关系的理解和应用能力,而论述题则要求考生对某一商事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
5.宪法和行政法:宪法和行政法也是法考主观题的考点之一,主要测试考生对宪法原则、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方面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常见的题型包括案例分析和论述题。
【备考法考主观题的建议】1.扎实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法考主观题测试的是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因此,扎实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是备考主观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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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法学)法制史主观题考点
(2010年—2017年)
2010
《中华民国民法》;汉代犯跸罪、廷尉;
2011
清末司法组织体制改革;唐律关于“化外人”相犯的规定;疏议与律文的关系;
2012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秦代《法律答问》;秦律中的盗罪共犯;
201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秦律关于自首的规定;唐律对自首制度的完善;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
2014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唐律中买卖契约的规定;
2015
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唐律中的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及收赎制度;礼与刑的关系;
2016
清末诉讼审判制度改革;西周的婚姻制度;2017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十恶(不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