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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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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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2023年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新版

2023年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新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第一章导论[案例1]有一份CIF协议在美国签订, 由美国商人A发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 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协议旳过程中, 对协议旳形式及协议有关条款旳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处理此项纠纷应合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案例分析]结论: 应合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 协议与美国关系最亲密, 由于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 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旳协议中, 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 因此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 而非目旳港香港。

(有关CIF条件旳内容参见“贸易术语”)第二章货品旳质量[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旳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 品名为YZ-8303R/L, 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 两种型号旳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 但却用在不一样旳车型上, 因此客户不能接受, 规定我方要调换产品或减少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称麻烦, 费用很高, 因此只好减少价格15%, 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商品旳质量是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中不可缺乏旳重要条件之一, 是十分重要旳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 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防止旳。

[案例2]我某出口企业与德国一家企业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旳协议。

其中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 杂质不超过3%, 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查为最终根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企业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 协议签定后又电告对方, 确认成交货品与样品相似。

货品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查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品运抵德国后, 该外国企业提出: 虽然有检查证书, 但货品品质比样品差, 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旳货品, 因此规定每吨减价6英磅。

我企业以协议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一样意减价。

于是, 德国企业请该国某检查企业检查, 出具了所交货品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旳检查证明, 并据此提出索赔规定。

我方不服, 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 不也许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不至于低7%。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

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1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1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仅供参考)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2案情简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

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

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

于是引起诉讼。

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案例一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

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

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

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

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

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

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

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

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

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

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托2.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的定金,货物装运后凭单传真T/T付款,德国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条件应修改为D/P9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方可接受。

请问: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意图是什么?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将T/T改为D/P90天,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争取了90天的资金周转时间。

德国商人要求指定代收行,其目的在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及早提货销售,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因此,只有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进口商、代收行才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如果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之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之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一迟到的羊毛——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及货物质量引起的争议●案情简介中国A公司(开证申请人、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信用证受益人、卖方)于2003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千克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千克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2003年6月,申请人于5月31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发传真给申请人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申请人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

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申请人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申请人接受货物后又发现羊毛有质量及短重问题,于是在经商检后向卖方提出索赔。

争议焦点: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应由谁负责;②商检证书是否有效;③羊毛的质量与短重问题。

买方认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方应“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其他任何通知”。

但卖方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及船期,也没有将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从而违反了A7项下规定的义务。

卖方则认为,在CFR条件下,卖方的义务仅限于租船和将货物装上船,对其后发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卖方造成的,也不是卖方所能控制的。

关于商检证书的有效性问题,卖方认为,由于买方没有在合同背面条款规定的商检期内进行商检,因此买方提交的两份报告都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规定的商检期限,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60天内进行商检。

买方则辩称:买方商检的期限决定于合同所引用的《中纺羊毛交易条款》,原合同背后条款是不适用的,中国商检局是合同约定的最终检验机构,它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合同规定的索赔依据,不容置疑。

关于羊毛质量问题,买方声称,根据商检证书,所交货物中有3017千克羊毛霉烂变质,5包羊毛的细度与合同规定不符、羊毛长度不足3.5英寸,还有567千克弱节毛,净毛重量短重931.4千克,为此共计索赔34694.40美元;卖方则声称买方计算索赔的差价有误,因羊毛细度、长度不符及弱节毛问题的差价分别应为499.20美元、654.37美元和85.05美元,合计1238.62美元。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凭品质规格和凭样品买卖案例简介:我方某一出口公司与德国某一公司签定出口某商品的合同。

德方以我方所交货品与样品不符提出降价,由根据所做鉴定提出索赔。

最后我方做出赔偿。

案例分析1.本案双方争执的主要焦点(1)此笔交易到底是凭样品买卖还是凭规格买卖,亦或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的买卖;(2)如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的买卖,那卖方是否尚需负担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可判断出该案例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的买卖。

2.本案涉及的基本知识及原理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买卖。

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在本笔交易中,只规定了品质规格条款,并未规定凭样品交货。

因此可判断:这笔交易不是仅仅凭规格买卖,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根据国际贸易不关法律规定:“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

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

按样品确定品质的方法,一般货、样做到完全一致是较困难的,因此容易引起双方的争执。

有些卖方为避免所交货品与样品不一致,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符。

但无论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与样品是相符还是相似,通常都允许买方有合理机会将货物品质与样品进行比较,并有向卖方提出异议的权利。

3、我们应当吸取的主要教训(1)有关人员对凭样买卖的性质以及国际贸易业务中的通常做法不够熟悉和了解。

(2)如果是以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案例2:大连某一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了一批大米。

谈妥20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FOB大连。

签定合同时,合同上书写为2000吨,我方认为吨即为公吨。

发货时,日方却要求我方发2000长吨。

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项纠纷?案例分析处理此类纠纷我们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将合同中的“吨”改为“公吨”,并维持合同中价格不变;二是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并同时修改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按长吨和公吨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一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一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一部分商品质量、数量和包装1、【案情】我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复验期为60天。

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是隔一年后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销价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原价赔偿60%。

我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之复样亦发现秞下有裂纹,问我可否考虑?【分析】我方应考虑。

《公约》第35条规定: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任何特定的目的,即卖方所交货物不仅要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而且要对所交货物品质提供默示担保,也就是说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验时不易发现的、导致不合商销的瑕疵等。

2、【案情】我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

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

但在成交前我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检验证明确实如此,据此要求赔偿600英磅的损失。

问我是否可以该批业务并非凭样买卖而不予理采?【分析】(1)《公约》规定,在进出口交易中,买卖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的方法,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的规定规格,卖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2)但在本案例中,在成交前,我方已向对方寄送样品,并未声明时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买卖。

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3)应注意注明“仅供参考之用"。

3、[案情]某外商欲购我“菊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

问我是否可以接受?并注意什么问题?【分析】国外这一要求本质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不过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标时应注意起牌名或商标是否在国内外已有第三者注册.在无法判明的情况下,为安全起见应在合同中列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的条款,以防不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一)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一)

案例4分析要点( 案例 分析要点(2-2) 分析要点 ) 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有权追索货款。 根据UCP500的规定,议付(Negotiation)实际上是议付 行在受益人在提交全套符合L/C条款单据的前提下,对受 益人的垫款。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后成为L/C项下汇票的 善意持有人,如遇开证行拒付,有向前手出票人,即L/C 受益人进行追偿的权利。(这也说明,受益人通过向议 付行办理议付获得的款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 款”。) 因此, 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作为议付行,在开证行——新 加坡发展银行拒付的情况下,有权向奇瑞国际追索货款。 (本案例涉及L/C特点和议付行追索权的问题)
案例1分析要点 案例 分析要点
意大利A公司不能撤销发盘,合同已经成立。理由如下: 中国和意大利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 《公约》)的缔约国,而上海公司和A公司在交易洽谈中并没有排 除《公约》的适用,因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的约束。 《公约》第16条规定,已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Offer),如果撤 销(Revocation)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Acceptance)通知 前送达受盘人,可予撤销。但是,发盘在下列情况下不可撤销: (1)发盘是以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为不可撤销的;或 (2)如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 项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结合本案例,A公司的发盘规定了有效期,因此,该项发盘不可撤 销。 A公司于8月22日发来的撤销通知并不能有效撤销发盘,只要 上海公司在8月25日前向A公司表示接受其发盘,则合同按成立A 公司发盘所列明的条件成立。 (本案例主要涉及对已生效发盘撤销的问题)
案例3 案例 :关于价格术语
案情描述
2002年,大连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称大连公司)出售一批 圣诞节商品给英国客户,采用CIF的价格术语,及Irrevocable L/C 的支付方式。由于圣诞节商品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因此,英国客户 要求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8月份自中国港口装运, 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1月10日抵达英国Liverpool。如迟于该日抵 达,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 须退还买方。” 合同签定后,大连公司于8月中将货物装运出口,凭L/C规定的装运 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 法继续航行。虽然承运人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船继续前进。但 当该轮抵达Liverpool时已是12月5日。于是,英国客户便以货物晚 到为由,要求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经协商合同最终并未取消, 但大连公司不得不让价40%(退还货款40%),从而遭受重大经济 损失。 试问:大连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是真正的CIF合同吗?说明理 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案例讨论1.2001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

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答案要点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一:中美贸易战的影响与应对措施近年来,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升级,最终演变为全面的贸易战。

这场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且对全球经济格局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首先,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美国对中国的加征关税导致中国出口商品成本上升,从而降低了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许多中国企业面临着订单减少、产能过剩等问题。

另一方面,中国对美国商品的报复性关税也导致美国企业在中国市场的销售受到限制,同时还会导致美国消费者购买中国商品的成本上升。

因此,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都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

其次,中美贸易战也对全球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中美两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贸易战对它们之间的贸易流动产生了很大的限制。

同时,由于全球产业链的高度依赖性,中美贸易战也对其他国家的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

例如,一些东南亚国家的制造业企业依赖中国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而这些中国的供应链受到了中美贸易战的影响。

因此,中美贸易战对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面对中美贸易战的影响,中国和美国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中国政府通过降低进口关税、提供出口退税、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等措施,鼓励国内企业寻找新的市场机会,缓解了一些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也提出了深化、加强自主创新等政策,以提高中国自身的竞争力。

尽管中美贸易战给全球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但也给一些其他国家带来了一些机会。

一些国家受益于中美贸易战,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吸引来自中国和美国的企业,扩大了自己的市场份额。

总的来说,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和全球经济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面对这一局势,各国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应对贸易战的影响。

同时,各国也需要加强合作,推动贸易自由化和多边主义,以维护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一..我中国某食品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答: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二..我外贸公司向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发货人根据UCP600第39条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仍允许5%的增减,决定少交40台电风扇,即少交4%,我方行为是否可行?答:不可行,《UCP600》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

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的机动幅度,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而本案例是电风扇是"台"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不符溢短装条款.所以它的数量不应增减.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予以规定。

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B )作价A到岸价B合同价C离岸价 D议定价.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B )计算A毛重B净重C以毛作净 D公量三..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我A公司于6月1日向国外B公司以电传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A公司收到B电传称“接受你方发盘,但价格减5%”,A公司收到B公司电传后未予答复,此时恰逢该商品价格巨涨,6月3日A公司又收到B公司电传称:“无条件接受你方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

试问,在此情况下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1996年11月,我国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菜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负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尽快派船接货,但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问:卖方是否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为什么?3.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

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然而货到目的港后,却发现种子的发芽率不到60%。

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

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过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按照FOB 条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品质变化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用的麻袋上沾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的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

问:应当由谁承担后果?为什么?4.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价格术语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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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美国A公司10月4日向我B公司以传真发盘,出售电子元器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复到有效。

B公司于当天下午4时以传真答复,对发盘中的价格及检验索赔条件提出了不同意见。

10月5日,A公司与B公司通过电话进行洽商,双方各作了让步,B公司同意接受A 公司的价格,A公司同意B公司提出的检验索赔条件,至此,双方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一致同意两公司的代表在广交会上签署合同。

10月20日,A公司的代表去广交会会见了B公司的代表,并交给他一份A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B公司的代表则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

三天后,A公司的代表再次会见B公司的代表,而B公司的代表仍未在合同上签字。

A公司的代表即索回了未签字的合同。

11月份,A公司致电B公司要求开证履约,B 公司不同意,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

试问:(1)双方于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2)要求签署书面合同是否仅仅是一种形式而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3)双方最终是否建立合同关系?答案要点: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

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上述形式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是合同的法定形式。

当事人通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但应该注意,在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和当事人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可见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根据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是否对其作出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意愿,来确定买卖合同的具体形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前期的书面传真中并没有达成交易,而随后在口头磋商中虽达成协议,但又保留了条件,即决定在10月广交会上达成书面合同。

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最终并未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买卖合同所要求的具体形式没有完成,双方的交易也就没有成立。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案例一:美中贸易战的影响及应对策略1.1 案例背景美中贸易战始于20年,由美国政府对中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并实施一系列贸易限制措施所引发。

这一贸易战对全球经济格局和各国企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1.2 影响分析贸易战导致中美之间的贸易额大幅下降,对两国经济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全球产业链也受到了冲击,许多企业面临供应链断裂和经营困难。

贸易战还引发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增加了投资者的不确定性。

1.3 应对策略面对贸易战的挑战,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应对策略。

企业应加强国内市场的拓展,降低对外贸易依赖,寻找国内替代品和市场。

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供应链和生产布局来缓解贸易战对产业链的冲击。

企业还可以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拓展新的贸易渠道,降低对美国市场的依赖。

案例二: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的冲突案例分析2.1 案例背景发展中国家是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热门目的地之一,但在与跨国公司合作过程中,常常出现冲突和矛盾。

这些冲突主要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权益和资源开发等方面。

2.2 冲突分析冲突的核心在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需要吸引外资和技术,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需要保护环境和劳工权益,避免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的恶化。

2.3 解决策略为了解决冲突,跨国公司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跨国公司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沟通和协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跨国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保护环境和劳工权益,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跨国公司还可以与当地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实践。

案例三:区块链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案例分析3.1 案例背景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心化、透明和安全的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

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贸易数据的实时共享和验证,提高贸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3.2 应用分析区块链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

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

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

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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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商品质量、数量和包装
1、【案情】我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复验期为60天。

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是隔一年后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销价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原价赔偿60%。

我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之复样亦发现秞下有裂纹,问我可否考虑?
【分析】我方应考虑。

《公约》第35条规定: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任何特定的目的,即卖方所交货物不仅要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而且要对所交货物品质提供默示担保,也就是说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验时不易发现的、导致不合商销的瑕疵等。

2、【案情】我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

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

但在成交前我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检验证明确实如此,据此要求赔偿600英磅的损失。

问我是否可以该批业务并非凭样买卖而不予理采?
【分析】(1)《公约》规定,在进出口交易中,买卖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的方法,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的规定规格,卖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2)但在本案例中,在成交前,我方已向对方寄送样品,并未声明时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买卖。

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3)应注意注明“仅供参考之用”。

3、[案情]某外商欲购我“菊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

问我是否可以接受?并注意什么问题?
【分析】国外这一要求本质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不过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标时应注意起牌名或商标是否在国内外已有第三者注册。

在无法判明的情况下,为安全起见应在合同中列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的条款,以防不测。

4、[案情]我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木箱装。

来证亦为Packed in Wooden case 。

但case之后有C、K、D三个缩写字母(CKD即将自行车拆散后装入木箱)。

我方不知,所有单据均按来证以打自行车整车发运。

结果货到目的港被海关罚款并多上税。

问我方有无责任?
【分析】我方有责任,CKD( complete knock down),全拆卸。

因为散件与整件的税率不同,故海关要罚款。

5、[案情]我向埃及出口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FOB价400美元。

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

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

结果我按22吨发运装货,但持单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原因何在?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分析】(1)我们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遭到拒付,因为单证不符。

(2)在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银行议付是以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为限,如果议付金额超出信用证金额,就会遭到银行拒付。

在上述交易中,虽然合理规定数量可增减5%,但由于买方在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没有响应规定约量,故而要遭银行拒付。

(3)信用证是一个自足文件,在遭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时,出口方在发货前应要求进口方按合同规定修改信用证条款,或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和金额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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