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和
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
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全国老龄办发〔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新疆高院兵团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特提出本意见:一、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对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出明确要求。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老龄工作、推动老龄事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22亿,占总人口的16.1%。
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55亿,占总人口的17.8%。
随着老年人口不断增多,老年人利益诉求呈多元化趋势,依法维权意识愈发强烈。
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法律维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同时,针对老年人的财产、赡养、婚姻、诈骗和非法集资等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仍需加强。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积极行动,是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给予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给予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京民老龄发[2013]17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给予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3〕175号)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为全面落实市政府2013年折子工程第115项“给予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实事项目第17项“给予社会办托老所2152张全托型床位每张每月300元运营补贴”的工作要求,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有关精神,现将社会办托老所全托型床位运营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运营补贴范围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间,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文件要求设立,正式挂牌运营,为老年人提供24小时托养服务的民办或公办民营的托老所中的运营床位。
已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床位不在本补贴范围。
二、运营补贴条件(一)全托型服务床位5张以上,床均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使用总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有老年人临时休息场地和服务设备,配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二)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三)悬挂区县主管部门核发的托老所标牌,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
(四)与服务对象开展签约服务,实行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一人一档管理,建立完整的服务记录。
(五)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根据入托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合理配餐。
(六)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的夜间监护工作。
(七)制订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具有防范服务风险的制度和措施。
(八)自觉遵守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相关规定,提供优质、优惠服务,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京民福发[2008]382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福发〔2008〕382号)各有关区民政局:为配合执行《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现将《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属于试点区内正式户口、年满6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一)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
(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以下几类老年人:1.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年人;2.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老年人;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4.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5.纯老年户及仅与残疾子女居住的老年人;6.80-89周岁的老年人。
享受政府护理费补贴的人员除外。
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是按照我市特殊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标准,评估为不能自理、半自理的老年人。
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是指市民政局确认的享受临时救助待遇家庭中的老年人。
纯老年户指共同居住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
残疾子女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申请补贴的老年人共同居住的子女。
享受政府护理费补贴的人员,是指《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老干部局关于调整我市离休干部护理费和护理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组通〔2005〕46号)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2006〕380号)中所列享受政府护理费的老年人。
北京9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标准
北京9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标准老人高龄津贴标准1、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老年人津贴;2、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高龄老年人津贴。
老人高龄津贴申请条件:具有北京市户籍,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1918年1月1日前出生)老人高龄津贴申请所需资料申请时: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两份;2、三张近期二寸照片;3、填写《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4、如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填写相关委托书。
领取时: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和补助医疗领取证。
老人高龄津贴申请流程1、符合申请高龄津贴条件的人员,应持办理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一般情况下从申请时间开始30个工作日之后可以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领取高龄老年人津贴。
高龄老年人津贴按月发放,领取时需携带《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和补助医疗领取证》和家庭户口簿。
3、对高龄津贴申请和发放工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不符合申请高龄津贴的通知后10日内向(街道\乡\镇\区县老龄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温馨提示】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县)老龄办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和补助医疗领取证》,申请人第一次领取津贴时同时领取《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和补助医疗领取证》,以后凭《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和补助医疗领取证》按月领取高龄津贴。
2、高龄津贴是三个月复审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领取高龄津贴时,需带《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和补助医疗领取证》和家庭户口簿,其中,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根据《关于取消调整74项市政府部门要求基层开具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6】12号)文件规定,不再需要提供经常居住地出具的证明,改为通过北京市养老服务与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核实办理。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4月15日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本市医养结合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一)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医疗机构结合辖区及自身实际可举办养老机构。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增加的床位日常重点用于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
探索医疗机构运营养老服务机构。
完善居家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各区政府)(二)增加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资源。
通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等方式,鼓励大中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引入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将部分养老床位转化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京民老龄发〔2014〕459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4〕459号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养老助残券券变卡工作的要求,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养老(助残)券”变卡工作,原老年人使用的“养老(助残)券”(红色背面)变为养老助残卡,为了加强养老助残卡的管理,特制定《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养老助残卡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和《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京政办发〔2009〕104号)、《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京民老龄发〔2010〕188号)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助残卡是由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老龄办)联合监制,由市民政局通过招标确定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制作,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免费配发集养老服务补贴额度账户、金融借记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市政交通一卡通应用(预置计次免费乘公交车、游览公园的刷卡功能,后期实现)于一体的银行卡。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养老助残卡的主管机关,负责养老助残卡的政策制定及行政和社会资源整合。
市老龄办是养老助残卡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持卡老年人信息的采集、养老补贴资金保障和统筹管理,负责指导银行进行养老助残卡的制作、发行工作,指导北京社区服务协会开展养老服务单位的管理服务和平台维护工作。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责任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京老办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责任分工的通知(京老办发[2008]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老龄办《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转发(京政办发〔2008〕47号)。
为确保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到实处,经市老龄委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出落实优待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切实抓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落实。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责任分工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各单位的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
城市公交车站要设置无障碍等候专区,方便老年人乘车。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区(县)人民政府二、市、区(县)级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费(大型活动期间除外)。
60至64周岁老年人优惠购买市属公园通用年票,每张50元。
提倡非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
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局、市公园管理中心、市旅游局、区(县)人民政府三、市、区(县)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博物馆(院)、美术科技和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等关于实施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助医疗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等关于实施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助医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京民老龄发[2011]149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助医疗制度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1〕149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老龄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精神,提高高龄老年人的医疗福利待遇,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关怀,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享受百岁老人补助医疗人群范围扩大至本市户籍9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条件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地超转人员医疗、优抚对象医疗等报销待遇的本市户籍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补助办法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发生的,且符合本市有关医疗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三、办理程序(一)享受不同医疗报销待遇的老年人按相关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由负责报销的有关部门出具医药费分割单(结算单),个人持分割单(结算单)、医疗补助领取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携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医疗费用补助申请审批表,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中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不含起付线以下和封顶线以上费用)。
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精)
(二)补贴内容。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 养老服务补贴。上述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 低保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解决。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 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财社〔2014〕113号
教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 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财社〔2014〕113号 (二)目标任务。
总的要求是,通过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 度,达到五个目标: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将35号文件提出 的“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要求细化为具 体的政策措施,有效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二是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效应,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 三是有效缓解部分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 人的养老服务负担,帮助他们提高支付能力。四是更好体现公平与效率的 理念。通过中央层面出台统一制度和要求,指导地方规范、有针对性地开 展工作,有效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倡导公共财政公平与效率的理念,正 确引导舆论。五是推动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力争“十二五”末,全国范 围内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内涵丰富、衔接紧密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 老年人补贴制度,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服务类型日益丰富,推动实现基本 养老服务均等化。
(三)补贴标准。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 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自主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统一 的省级补贴标准;没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补贴方式。
原则上按月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现金、代金券。具体发放方式, 由各地自定。但无论选择何种发放方式,都应做到及时、透明、便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京民核发〔2018〕195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核发〔2018〕195号各区民政局:现将《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2018年5月25日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生保障工作,全面掌握困难群众基础底数和帮扶需求,确保我市小康社会建设任务率先完成,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十三五”时期实施精准救助的意见》(京政办〔2016〕52号)和市民政局《关于成立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指导中心开展精准救助试点的意见》(京民社救发〔2017〕15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台账范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范围: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特困供养的社会救助人员。
2.失能、失智、失独、高龄、独居等困境老年人。
3.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以及需要紧急庇护的未成年人。
4.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
5.罹患大病或因遭遇重大变故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
6.其他需要救助帮扶的困难群众。
二、建档程序1.对于因罹患大病或遭遇重大变故生活陷入困境,以及其他需要救助帮扶的困难群众,在了解困难情况后1个工作日内由社工机构开展入户访谈,在2个工作日内纳入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范围。
2.对于批准享受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众,在完成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访谈,了解帮扶需求,制定帮扶措施,纳入精准救助帮扶台账范围。
3.对于在摸排工作中发现的困境老人、困境儿童和困境残疾人,在完成基础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纳入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范围。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老年建设参考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老年建设参考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京老办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老年建设参考规范》的通知京老办发〔2014〕7号各区县老龄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老年协会的规范建设和管理,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14]372号)的精神和要求,我办制定了《北京市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参考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0月30日北京市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参考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和管理,根据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北京市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14]372号)要求,结合北京市老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基层老年协会是在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由老年人自愿组成,面向全体老年人,获得政府支持并进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服务社会的群众组织,是开展基层老龄工作的有效载体及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老年群众的桥梁纽带,是组织社会资源对接老年人需求及开展老年文教体活动、组织老年互助服务、参与服务社会、获得精神慰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服务和活动平台。
第三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是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群众力量参与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抓手,是健全老龄工作体系、确保老龄工作顺利开展的组织保证,对于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价值、形成社会发展良性代际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3.06•【字号】京民办发[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京民办发〔2013〕61号)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经2013年3月5日市民政局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予以印发。
北京市民政局2013年3月6日北京市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李万钧同志:主持全面工作。
李新京同志:负责队伍建设、社区报社方面工作。
分管局巡视组;局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离退休干部处;市民政宣传交流中心;北京社区报社、市民政教育管理学院。
孟钧同志:负责办公室、信访、社会福利事务、区划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局办公室、区划管理处、信访处;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局区县福利生产办公室、市假肢矫形技术中心。
陈卫东同志:负责殡葬管理、后勤服务、计划财务、基本建设、接济救助方面工作。
分管局殡葬管理处、行政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局会计事务管理中心;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市接济管理服务中心、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
谢延智同志:负责法制、社区、基层政权、社工管理、社会组织方面工作。
分管局法制处、社区工作处、基层政权建设处、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教育管理处,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市社区服务中心。
联系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霍军同志:负责优抚安置、军休、福利彩票发行方面工作。
分管局优抚(双拥工作)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安置处;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市军供站、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联系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程静同志:主持纪委全面工作。
分管局审计处、监察处。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3〕266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3〕266号)无【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1【摘要】各区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现将《北京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15日北京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规范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8页(P40-47)【作者】无【作者单位】北京市民政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1]47号2.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2〕249号)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2〕248号)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3〕183号)5.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2•【字号】京民老龄发〔2016〕375号•【施行日期】2016.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6〕375号各区民政局、老龄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和完善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缓解老年人因生理机能变化导致的生活不适应,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品质和自理生活能力,创建宜居适老城市环境,现启动2016年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
具体安排如下:一、工作目标(一)创建宜居适老居家环境通过政策引导、舆论宣传和知识普及,降低传统观念、居住习惯及经济条件等制约因素影响,提升全社会对适老化改造的认识水平,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对适老化改造需求意识,培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意识,不断优化现有住宅和居住空间的适老水平,创建宜居适老居家环境。
(二)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将适老化改造工作纳入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将现行的住宅改造设计、老年人身体评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财政补贴等方面政策相互衔接,实现住房保障与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无缝对接,并根据老年人需求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与范围,将各项服务融入到适老设施装配使用中,推进硬件设施与软服务的有效结合,逐步实现适老产品系列化、服务功能体系化、服务支持智能化、服务团队专业化,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三)逐步扩大养老产业规模通过政府积极引导、财政资金支持,推进适老化改造社会化运营,扩大政策实施效果,撬动居家适老改造市场,探索适合老年人需求的适老改造商业模式,促进适老家装、康复辅助器具、智能适老电子产品等养老产业良性健康发展。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京民核发〔2018〕221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程》的通知京民核发〔2018〕221号各区民政局: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8年6月20日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以及民政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是指核对机构通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整合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数据信息,核对、评估申请或享受社会保障居民的经济状况并出具核对报告,为政府公共事务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内容包括居民基本信息、收入及财产信息等。
第四条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按照以委托授权为基础,信息核对与社会调查相结合,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引导建立诚信体系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级核对部门负责全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一)承担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及有关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
对超出政策规定的核对信息在系统中进行预警标注并督促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二)依据区级民政部门及市级有关部门委托,通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对申请或已享受社会保障的居民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并出具报告。
(三)开展本市居民经济状况研究评估,指导区级民政部门开展核对工作。
北京市70岁老人高龄补贴领取流程
北京市70岁老人高龄补贴领取流程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关心和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在北京市,针对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政府为他们提供了高龄补贴,以帮助他们度过晚年生活。
下面,我们将介绍北京市70岁老人高龄补贴的领取流程。
一、认定资格首先,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领取高龄补贴。
在北京市,符合以下条件的高龄老人可以领取高龄补贴:1. 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2. 已在北京市户籍登记居住满6个月以上;3. 本人及配偶均无收入,或者本人及配偶单人月收入每人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4. 在社会保险体系中无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其它养老金、社会救助以及家庭扶养等收入。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那就可以通过下面的步骤申请领取高龄补贴。
二、申请流程1. 资料准备首先,需要准备好一些必要的资料,包括:- 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无收入证明、低收入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离退休证等)。
2. 到社区办理接着,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办事处进行申请。
在办理之前,需要提前咨询工作人员,了解一下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具体的申请流程。
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上述准备好的资料。
3. 审核与公示递交材料后,社区的工作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社区将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以便社区居民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反馈或意见。
如果没有异议,那就可以继续后续流程。
4. 发放审批经过审核和公示后,社区办理人员会将申请材料报送给所属区县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便可以领取高龄补贴了。
三、领取方式在北京市,高龄补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领取:1. 银行卡领取一般是将高龄补贴支付到领取人的银行卡上,领取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取款手续。
2. 邮寄领取有些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会将高龄补贴打包邮寄到申请人的家中,避免老年人到银行取款的麻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1•【字号】京政办发[2000]26号•【施行日期】200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6号2000年5月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加强对本市老龄工作的领导,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市政府主管本市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制定本市老龄事业重大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二)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三)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四)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区县的老龄工作。
(五)负责本市有关老龄事务的重大活动。
二、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主任:翟鸿祥副市长副主任:任殿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宝成市民政局局长尤兰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维良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成员:王荔茹市委宣传部纪检组长李明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崔顺年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薛菡市老干部局副局长袁汉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委员马大军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孙乾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助理杨艺文市司法局副局长吴世雄市财政局副局长左小玲市人事局副局长马欣市文化局副局长金大鹏市卫生局副局长杨淑琴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麻仲凯市体育局党组成员解宇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卞家贵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副主任张建民市总工会副主席吴秀萍市妇联副主席白恩良市老龄协会副会长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宝成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白恩良同志兼任。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2.01•【字号】京民养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0〕17号各区民政局,各评估机构:现将《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评估办法和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抓好落实。
在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
前期工作中存在与本指引不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本指引积极开展评估工作。
坚决杜绝多收费、乱收费行为,如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评估资格。
前期如有多收取费用行为,应及时向老年人致歉,并立即退还。
北京市民政局2020年2月1日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为落实《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结合评估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我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推动建立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评估队伍,加强区级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各评估机构有序开展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部分评估资质第一条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企业、事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或在内部设置独立的评估部门。
第二条评估工作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经备案之后方可开展评估工作。
一个评估机构应至少有4名评估人员、2名评估督导员。
第三条按照《评估办法》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评估机构不得由养老服务机构(含普通养老机构、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承担,不能同时经营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使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场所。
除政府部门统一安排的,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养老服务机构人员。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京民福发〔2017〕390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7〕390号各区民政局、老龄办:为加快建设农村幸福晚年驿站,进一步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京老龄委发〔2016〕8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规划(2016年-2020年)〉的通知》(京民福发〔2017〕124号),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功能定位结合农村特点和实际,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应具备以下五个基本功能:(一)就餐服务。
农村幸福晚年驿站通过独立制餐方式,或依托乡镇养老照料中心、村集体食堂、专业餐饮机构送餐方式,解决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日常就餐问题。
(二)健康指导。
依托农村医疗资源,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健康知识讲座,指导老年人用药和养生保健,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测血压、测血糖等服务。
(三)呼叫服务。
固化供需对接形式,收集老年人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的养老服务需求,协调联系专业服务机构、专业人士和志愿者,为农村老年人提供针对性的养老服务,解决实际困难。
(四)照料服务。
利用农村幸福晚年驿站资源和设施,为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具备条件的,可为老年人提供全托照料。
(五)休闲娱乐。
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开展适宜农村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为老年人提供精神关怀。
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可结合本地实际,拓展开展助浴、助医、代缴代办等延伸性服务,可将困境儿童、残疾人、妇女、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纳入服务对象范围,实行综合服务。
北京老人补贴标准
北京老人补贴标准一、高龄老年人津贴1、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3、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1、经能力综合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2、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3、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1、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含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3、属于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且不符合前述1、2、款条件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四、注意事项:1、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请高龄老年人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2、需在年满60周岁当日或之后,方可申请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没有残疾证的重度失能老人,需先申请失能评估,通过评估机构评估后,被评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方可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失能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3、需在年满80周岁当日或之后,方可申请高龄津贴,且需要您主动申请。
法律依据《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本市户籍老年人和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直系亲属的外省市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本市户籍、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的残疾人。
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须按照市民政局制定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开展入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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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有关服务事项的通
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京民老龄发[2015]47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
老服务工作中有关服务事项的通知
(京民老龄发〔2015〕477号)
各区民政局、老龄办: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关于2015年开展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5〕228号),我市将开展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作中的管理服务事项依据《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京民老龄发〔2014〕459号)相关规定执行,由养老助残卡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相关制卡、POS安装及改造、信息系统开发管理、信息发布、服务监管等工
作,并协同各区民政(老龄)部门发展、管理服务资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卡及补贴发放
(一)制卡对象
本次工作制卡对象是指根据《关于2015年开展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服务对象范围,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第三方评估、各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确定补贴标准的老年人。
(二)制卡发卡
制卡发卡及补贴资金发放依托北京市96156小帮手养老助残服务平台开展,由区民政(老龄)部门组织实施。
经评估和审查确认的60-79岁的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由市老龄办养老服务系统将数据交换至北京市96156小帮手养老助残服务平台,养老助残卡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为老年人制作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建立养老账户及补贴账户。
经评估和审查通过的80岁(含)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