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

合集下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18•【文号】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皖府法[2008]46号)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答复如下:请示中反映的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附件: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皖府法[2008]4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我省六安市法制办公室就一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来文请示,该案件基本情况:李某系六安市城区某公司职工,未婚。

2007年6月18日晚,李某上夜班,6月19日凌晨3点多钟下班。

李某下班后,先回单位为其安排的宿舍,因其6月19日白班轮休,单位又口头通知端午节放假半日,遂驾驶摩托车回六安市舒城县南岗镇父母家中(即李某户籍所在地)。

19日凌晨4点多钟,在路途中,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一小货车相撞,李某受重伤。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全责。

2007年12月,李某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3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李某系下班途中遭受车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李某属于工伤。

李某就职的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李某已回到单位为其安排的宿舍,其下班行为已经完成,下班后再回父母家,途中受到的伤害不应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案件复议审理中,六安市政府法制办就李某遭受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下班途中、其伤害能否认定工伤向我办请示,针对请示事项,我们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是在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

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

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很多人从事的工作相对比较危险,但是为了维持生计还是不得不长期从事危险工作,而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一般都是工伤,但是有时候我们在去工作的路上,或者下班回家等不在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能不能算作是工伤,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很多人从事的工作相对比较危险,但是为了维持生计还是不得不长期从事危险工作,而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一般都是工伤,但是有时候我们在去工作的路上,或者下班回家等不在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能不能算作是工伤,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实用写作网上作业参考答案

实用写作网上作业参考答案

实⽤写作⽹上作业参考答案实⽤写作课程第⼀次形成性考核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90单项选择题判断题多项选择题分析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共 15 道试题,共 30 分。

)1. 实⽤⽂体最基本的特点是A. 实⽤性2. 实⽤⽂体写作中,⽤于介绍事实材料,有次序地介绍事件发⽣、发展的主要过程的表达⽅式称为()A. 叙述3. 受实⽤⽂⽀配或起作⽤的最⼴泛的、最普通的组织或个⼈,称为D. 普通客体4. 公⽂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A. 版头、主体、版记5. 按照⾏⽂关系和⾏⽂⽅向的不同,公⽂可以分为多种,其中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下达的公⽂,属于( )。

C. 下⾏⽂6.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16⽇联合发布,2012年7⽉1⽇起施⾏的《党政机关公⽂处理⼯作条例》中列出()类公⽂B. ⼗五7. 《国务院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安排的通知》属于()。

A. 周知性通知8. 根据《党政机关公⽂处理⼯作条例》的规定,()适⽤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C. 通报9. 公⽂标题⼀般()使⽤标点符号。

B. 不可以10. 公告适⽤于在什么范围内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 )B. 国内外11. 适⽤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是()。

B. 纪要12. ⽤于单位之间询问有关事宜、征求意见的函称为()。

A. 询问函13. 计划⼀经制订,就要认真贯彻执⾏。

即使是个⼈的学习或⼯作计划,也应随时对照计划进⾏检查和督促,修正及完善。

这体现了计划的()特点。

14. 撰写调查报告,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先要明确为何调查,因此要有很强的( )。

B. 典型性15. 在书信的写作中,称谓是写信⼈对收信⼈的称呼,其写法是()。

A. 顶格写在第⼀⾏⼆、判断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实⽤⽂体是⼈们在现实社会中为处理公共事务⽽进⾏写作的⽂书。

A. 错误B. 正确2. ⼀篇实⽤⽂可以有多个主旨,分段落分中⼼来表述。

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本文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大家介绍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工伤认定的实务要点。

一工伤赔偿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2.14•【文号】[2010]行他字第182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82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皖行再他字第0001号《关于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

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报告(2010年6月28日〔2010〕皖行再他字第0001号) 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报我院请示的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时,对高跃文无证驾驶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不同认识,决定向你院请示。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陈保英、高祥与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桐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10日对本案提出抗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桐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桐城市人民法院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桐行再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陈保英、高祥不服,提出上诉。

安庆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宜行再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中止诉讼。

工伤认定的29条规则最新解读

工伤认定的29条规则最新解读

工伤认定的29条规则最新解读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

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

Learning must be like a bee, plucking many flowers in order to produce hone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我们知道,职工在作业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可以被视为工伤,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的,也依法按工伤事故处理。

但是上下班途中这一说法的界定范围是什么可能大家会有疑惑。

本文就列举出相关法规为大家解惑。

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呢?一、上下班路上的工伤鉴定有什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其中,第1、2项为同一情形,其着力于不同情形下的居住地与工作地的上下班途中,将居住地除界定为公认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外,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第3项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常见但又争议较大的特定上下班情形,如上下班途中从事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第4项为兜底条款。

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29种情形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29种情形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29种情形工伤认定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基本知识问答

工会基本知识问答

工会基本知识问答1.工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答: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工会性质的基本特点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

2.中国工会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答: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职工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由和权利,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工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社会支柱。

工会教育并组织职工维护宪法、法律,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

(3)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4)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在民主管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劳动争议等方面有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从而确立了工会作为职工代表者的法律地位。

(5)工会是对职工进行教育的学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使职工成为“四有”劳动者。

3.工会为什么具有法人资格?答:我国《民法》规定,得到法律承认,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社会组织就是法人。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民事权利主体,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法人不是以人的生命存在为基础的公民个人,而是依照一定法律程序成立的,具有独立财产和组织机构,能以本组织名义进行独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1997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拔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工伤认定29种情形及认定要点

工伤认定29种情形及认定要点

工伤认定29种情形及认定要点(2017版)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以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最新意见,归纳总结了工伤认定的29种情形,并简明扼要提示了认定要点,供实务中参考。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应用写作第三节 请示、批复、函

应用写作第三节 请示、批复、函
妥否,请批复。 ××县税务局(公章) 2002年4月10日
四 、请示的行文规则
1、请示应一事一文 2、请示不要多头主送 3、请示一般不抄送下级 4、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5、请示要逐级行文,一般不越级行文
山东农业大学团委关于组织登山比赛活动的报告请示
校长、党委书记:
为提高团组织的威信,增强团员的组织观念,进一步过好团
难以执行统一规定、需要变通处理,请求
批 准
批准的问题。
的 请

例一:
××县税务局
关于糯米纸适用税目、税率的请示
××字〔2002〕6号
××地区税务局:
请求指示 的请示
×× ×× ×× ×× ×× ×× ×× 。
例二: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增拨防汛抢险救灾用油的请示
国务院:
吉政字〔1988〕15号
×× ×× ×× ×× ×× ×× ×× ×× ×× ×× × 。
第三节 请示、批复、函
一、请示的含义
请示是一种上行公文 适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事项 请示与申请不同
二、请示的种类
——什么时候不用请示?
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事项,经常 用到请示。但作为下级机关又不能事无巨细都向上级 机关请示。
凡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 并有既定的方针、政 策可依循的事项,应当自行处理,不必向上级请示。
——什么时候用请示?
1、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甚了 解有待上级明确指示的问题;或者工作中发生了重 大问题,而本单位难以处理,希望上级给予指示的 问题;
请求指示 的请示
2、在职权范围内开展某项工作遇到人力、物 力或财力上的困难,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废与存的艰难博弈——谈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

废与存的艰难博弈——谈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问题

认定为工 伤

的规 定



伤保 险就
偿 的形 式 来 进 行 保 障
目的的法规 中 严 格 的解 释

不 宜 对工 作进 行
无 法 介 入 此 问题
法 官 自 由裁 量 权
那 么 交强 险赔 偿 与 工 伤保 险赔
否 则就 有违 立 法 的

再大

也 无 法 给 予 受伤 劳动者权益



哪 个 对 受 伤 劳 动 者 的保 护 更

废 问题 上

引 起 了 媒 体和 普通 劳 动

与此 同时
支持废 除上 述规 定
保 障 劳 动 者 的 合 法权 利
院 法 制 办 的 解释

根据 国务
者 的广 泛 讨 论
的 人 士 在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解 释 的基


伤 保 险 条例 当
在征 求意 见 稿 中
删除了



础 上 又 补 充 了 不 少 的理 由


立 刻 引起 了社会

的职 偿

从机 动车交强 险得 到补
中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为 工 伤
该缓行

的做 法 应

各界 的关 注
其中
在关 于


上下
同 时 还 可 通 过 民 事 赔 偿 的途 径

原 因有如 下 几 点

班 途 中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为 工 伤
的存
解决



交 强 险与 民事 赔 偿 难 以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上班途中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受伤仍属工伤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上班途中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受伤仍属工伤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上班途中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受伤仍属工伤裁判要旨因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的违章行为,不属于应受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

对行为人因此受到的伤害,不能推定和理解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案情张某系广东省深圳市某公司江西省某市潭口加工厂(下称某公司)临时工。

2004年12月14日13时30分许,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经江西省某市潭口电信局门口路段,横穿公路时发生与肖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医院诊断张某为:右颞叶脑挫裂伤、右颞部硬腔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

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驾驶车辆过公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即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张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5年2月24日,张某向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为张某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赣市劳社伤认字(2005)第17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同意认定张某为工伤。

某公司不服,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赣州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某公司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张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本院认为,张某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虽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但其行为只属一般性违章行为,而非违反治安管理应受处罚的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被告对张某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同时,被告对张某的伤害认定为工伤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本意。

实用写作

实用写作

多选题:实用文体写作的客体,即实用文在写作或制作后,受其支配或起作用的人或组织,包括:∙法定客体∙特定客体∙专业客体∙普通客体实用文体写作的主体是指即写作或制作实用文体的人或组织,包括∙法定主体∙群体主体∙个人主体∙代位主体材料写作选择题:据下面这份材料,以X市Y港的名义拟写一份函:(B)2011年5月,X市Y港的设备安装、调整完毕。

因该设备为新型设备,Y港决定组织20名工人到使用过该设备的N省M港口进行培训,学习期为一个月,为此向M港口发文,请求给予支持和帮助。

∙X市Y港关于要求组织人员到N省M港进行培训的函N省M港:我港已向××集团购买了两台新型装卸机械,使用该新型设备的技术问题我港还未掌握。

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我港20名工人到贵港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希接洽。

X市Y港(盖章)2011年6月3日∙X市Y港关于组织人员到N省M港进行培训的函N省M港:我港已向××集团购买了两台新型装卸机械,使用该新型设备的技术问题我港还未掌握。

得知贵港已使用过该设备,我港欲组织20名工人到贵港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希望贵港能给予支持和帮助。

可否,请函复。

X市Y港(盖章)2011年6月3日∙X市Y港关于要求组织人员到N省M港进行培训的函N省M港:我港已向××集团购买了两台新型装卸机械,使用该新型设备的技术问题我港还未掌握。

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我港20名工人到贵港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希接洽。

X市Y港(盖章)2011年6月3日为确保2012年中秋、国庆长假期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届时将调整市区部分道路交通组织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C)一、关于“错峰限行”通行规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中秋、国庆假期的“错峰限行”通行规则如下:(一)中秋、国庆假期(9月30日至10月7日)为法定假期,不实行“错峰限行”措施;(二)9月29日(星期六)对应工作日为10月4日(星期四),车牌尾号为“4”和“6”的机动车实施“错峰限行”措施。

最新工伤认定法律规定

最新工伤认定法律规定

2018年最新工伤认定法律规定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2018 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工伤认定标准(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 点到12 点然后又14 点到18 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 点30 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 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 ,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员工上下班交通安全培训考试卷及答案

员工上下班交通安全培训考试卷及答案

公司员工上下班交通安全培训考试部门姓名日期得分一、判断题(共40分)1、当交通警察的指挥手势与交通信号灯不一致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规定。

()2、禁令标志是用以禁止和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3、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道路中间行驶。

()4、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5、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6、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7、变更车道时只须开启转向指示灯,便可迅速转向驶入相应的行车道。

()8、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应该在人行道上骑行。

()9、黄灯持续闪烁时表示车辆、行人须注意观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10、当你骑车违法后又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时,交通警察必须在你同意后才能扣留你的车()二、选择题(共40分)1、道路交通标线按功能可分为()三类。

A、指示标线、禁止标线、警告标线;B、中心线、分道线、人行横道线;C、横向标线、纵向标线、其他标线2、警告标志是用以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其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形状为()。

A、圆形;B、等边三角形;C、正方形3、当你需要乘坐出租车时,你可以()。

A、站在机动车道上拦乘;B、站在路口拦乘;C、站在人行横道拦乘4、《道路交通法》施行日期是()A、2003年5月1日;B、2004年5月1日;C、2005年5月1日5、机关、部队()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A、商业;B、企业事业;C、工矿商贸6、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可以处警告或者最高()元以下罚款。

A、10;B、30;C、507、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街道时,在安全的情况下要直线通过,要(),注意来往车辆。

A、先看左后看右;B、先看右后看左;C、观察前后8、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路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

张春林与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张春林与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张春林与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豫16行终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成飞胡文建闫政【审理法官】任成飞胡文建闫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春林;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张春林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张春林【当事人-公司】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张红宇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刘沛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张超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索云腾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红宇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刘沛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张超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索云腾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红宇刘沛张超索云腾【代理律所】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春林【被告】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受伤害职工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基本原则经常居住地第三人关联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22:16:48张春林与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16行终9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春林,男,汉族,1998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代理人张红宇,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沛,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太康县谢安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4070072018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28•【文号】国法秘函[2004]373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12月28日国法秘函[2004]37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2004年11月1日辽政法[2004]1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我省大连市在审理有关工伤认定的复议案件过程中,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认识不一致。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不需要考虑职工是否违章。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认定工伤的七种行为,但同时受到第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虽然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但因其违反交通规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以上哪种意见为妥,请予明示。

职工上班途中提前下班车步行不慎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职工上班途中提前下班车步行不慎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职工上班途中提前下班车步行不慎摔伤能否认定工伤卢振虎【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前实践中,因对交通事故的概念、内涵理解认识不同,往往引发争议,本案分析可供参考。

【期刊名称】《中国医疗保险》【年(卷),期】2016(000)008【总页数】2页(P61-62)【作者】卢振虎【作者单位】天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正文语种】中文编者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前实践中,因对交通事故的概念、内涵理解认识不同,往往引发争议,本案分析可供参考。

贾某系天津滨海新区某服装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月15日早晨,因班车晚点,司机私自更改行驶路线,行至距单位还有一小段距离的某医院附近后,让贾某下车步行去工作场地。

贾某在步行时,因路滑不慎摔倒,致其左手受伤。

数日后,其所在服装公司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区人社局受理后,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根据单位和职工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调查结果,认为贾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贾某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先向天津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区人社局的认定结论;随后又分别向区法院和市二中院申请行政诉讼,最终两审结果均为维持区人社局的认定结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步行上班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职工认为,其之所以步行去上班,进而摔倒受伤,是因为单位租用的班车司机擅自更改行车路线,未像以往那样将其送至单位门口。

因此,责任不在其本人,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
认定为工伤的
地区:全国- 发布时间:2008-04-05
∙【颁布机构】:
∙【文号】: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是否有效】: 有效
(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37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
(2004年11月1日辽政法[2004]16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大连市在审理有关工伤认定的复议案件过程中,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认识不一致。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不需要考虑职工是否违章。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认定工伤的七种行为,但同时受到第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虽然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但因其违反交通规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