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惩戒在地方立法制度设计中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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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政惩戒的法律规制研究

失信行政惩戒的法律规制研究

失信行政惩戒的法律规制研究摘要:失信行政惩戒列入行政处罚行列的背景下,失信惩戒性质问题看似明确,但是由于具体的法律规定种缺乏对于失信行政惩戒的具体定义,由此产生了失信行政惩戒法定概念缺失。

应当对失信行,政惩戒的概念进行法治化的辨析,运用空白要件的补充和类型化划分完善失信惩戒法律概念。

对失信惩戒的具体运用需要通过明确惩戒对象、合理控制惩戒范围以及效果、对失信惩戒情节进行阶梯划分以实现对失信行政承接的法律规制,实现从无序到法治的过渡。

关键词:失信;失信行政惩戒;法律规制一、失信行政惩戒法定概念缺陷失信惩戒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社会信用体制予以管理的手段,失信惩戒从概念上可以看出其具备一定的制裁性。

这种由政府行政权力推动的、有可能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需要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但是长期以来,失信惩戒制度长期分散于各个具体条例内,缺少统摄和具体概念。

在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中“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一节中就提出,要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失信惩戒的设计之初即依托于行政权力推行具有行政性。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关于行政处罚定义,将大部分现存失信惩戒机制纳入到行政处罚范畴之下。

在此背景下,失信行政惩戒看似有法可以,有据可考,其概念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实际上仍然存在问题。

1.失信行政惩戒概念空心化目前我国在立法上缺乏失信惩戒的明确定义和立法规定。

一方面,在现有46部失信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仅有少部分对失信行为进行了定义或列举,其余仅规定列为联合惩戒对的构成要件为“存在失信行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失信企业”等,并未阐明失信内涵。

另一方面,地方出台的信用条例也未对中央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进行细化,仅仅照搬照抄,未能解决失信行政惩戒概念模糊的问题。

失信行政惩戒列入行政处罚序列后其具体含义空白的稳定并未解决,因此失信行政惩戒处于一个外部统摄但是核心内容缺失的空心状态。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问题日益凸显。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法定义务,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权威,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背景与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信用体系逐渐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然而,一部分失信被执行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

因此,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社会信用水平、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法律惩戒、信用惩戒和其他惩戒措施。

法律惩戒主要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手段进行惩戒;信用惩戒则是将失信信息公之于众,使失信者在社会生活中受到限制;其他惩戒措施包括行业禁入、市场准入限制等。

然而,现有惩戒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惩戒措施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不够、信息共享不畅等。

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改进措施为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确保惩戒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强化执行力度:加大法院执行力度,确保惩戒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4. 拓展惩戒范围:将惩戒范围拓展至更多领域,如金融、教育、就业等,使失信者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全方位的限制。

5. 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力度,鼓励公众参与失信被执行人的监督和举报。

6. 引导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提高公众的诚信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社会信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失信行为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增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经济损失。

如何有效地惩治失信行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探析了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针对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一、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的现状从司法层面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用中国”平台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这些制度不仅体现了政府对失信行为的重视,也为公民、企业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惩戒力度不足。

当前,在一些涉及到利益的失信行为中,法律的惩戒力度不足,导致失信行为持续发生。

2. 制度漏洞。

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中,存在着信息不完备、过于宽泛和滥用等问题,对于某些恶意失信者来说相当于形同虚设。

3. 效果不尽如人意。

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中,对于失信人的处罚仅限于公示、限制资格、罚款等方式,这些方式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三、针对问题的解决方案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1.加强整合力度,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通过各部门间的联合惩戒,不仅可以加强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可避免一些失信行为者将自己裹挟于某些制度漏洞中获得利益。

2. 加强对失信行为信息的收集整合。

现今不少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仅与特定行业关联,缺乏对跨行业、跨地区等失信行为全局的把握,因此,对于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失信行为,应该建立起一个信息收集共享的平台进行联动管理。

3. 深化制度改革,完善法律体系。

目前,对于民间借贷、网络贷款等行业的法律尚有不足,因此,应加强立法建设,完善法律体系,从而更有力地打击各种形式的失信行为。

四、结论失信行为在现代化社会中随处可见,场景繁多,且暗地里进行,想要根除这样的妨害社会安定的不良分子,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信息收集整合能力以及协同配合各部门对失信行为进行全方位打击,这样才能够使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真正落实到位,最终实现惩罚恶人、保护善良人的目的。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加快,诚信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

然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仍存在一部分人因各种原因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对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现状、问题及优化策略,以期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现状目前,我国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主要体现在法律、行政、社会等多个层面。

法律层面,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等法律文件对失信行为进行规范;行政层面,相关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失信行为进行制约;社会层面,通过舆论监督、行业自律等方式对失信行为形成社会压力。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存在的问题尽管已有一定的惩戒机制,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执行力度不足,导致部分失信者能够逃避惩戒。

2. 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不足。

由于各部门、各地区信息共享不畅,导致对失信行为的全面监控和惩戒难度加大。

3.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失信成本较低,部分人铤而走险。

4. 惩戒措施过于单一。

当前的惩戒措施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对于非经济领域的失信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

四、优化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优化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失信行为的界定,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失信行为的全面监控和惩戒。

3.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失信成本,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

4. 多元化惩戒措施。

除了经济领域的惩戒外,还应加强对非经济领域的失信行为的惩戒,如限制出境、限制担任公职等。

5. 强化舆论监督和行业自律。

通过媒体曝光、行业内部通报等方式,加大对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促进行业自律。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失信现象日益突出,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冲击。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与诚信,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理论基础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信用体系建设、法律制度保障以及社会道德约束等方面。

首先,信用体系建设是失信惩戒机制的核心,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记录并公开失信信息,使失信者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其次,法律制度保障为失信惩戒提供了坚实的后盾,对失信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以维护社会公正。

最后,社会道德约束对失信行为形成心理压力,促使人们自觉遵守诚信原则。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套以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监管和信用奖惩为主要内容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

具体而言,通过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等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记录和公示,使其在社会各个领域受到限制和惩戒。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共享不畅、惩戒措施不够完善等。

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存在的问题4.1 信息共享不足目前,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完善,导致失信信息无法及时、准确地传递。

这使得一些失信被执行人能够逃避惩戒,严重影响了惩戒机制的效果。

4.2 惩戒措施不够完善当前,惩戒措施主要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方式为主,对于一些严重失信行为,如欺诈、恶意转移财产等,缺乏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

此外,部分惩戒措施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惩戒效果不佳。

4.3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失信惩戒机制的基础,但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信用信息覆盖面不够广泛,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影响了失信惩戒机制的效果。

五、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建议5.1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确保失信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诚信是社会成员之间交往和交易的基石。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个体或企业因各种原因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这不仅损害了其自身的信誉,也对社会信用体系造成了严重破坏。

因此,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有效的惩戒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研究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参考。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现状目前,我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法律手段、信用惩戒、经济制裁等方面。

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司法程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追责;信用惩戒则是将失信信息公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信用行为;经济制裁则是通过限制高消费、冻结资产等手段,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经济活动进行限制。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惩戒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法律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追责力度和范围有限,部分领域存在法律空白。

同时,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严格、执行不力等问题。

2. 信用惩戒效果有限:虽然有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部分失信被执行人仍能通过隐匿信息、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惩戒。

此外,社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不足。

3. 经济制裁措施单一:当前经济制裁主要采取限制高消费、冻结资产等手段,缺乏多样化的制裁措施,难以满足不同类型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需求。

四、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追责范围,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制裁力度。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司法程序严格、公正、透明。

2. 强化信用惩戒: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地公示。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舆论监督和道德谴责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3. 多样化经济制裁措施:根据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经济制裁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参与招投标、取消税收优惠等。

同时,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惩戒,如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

行政法视域下的信用惩戒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兼论我国《行政处罚法》增设“信用惩戒条款”的可行性

行政法视域下的信用惩戒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兼论我国《行政处罚法》增设“信用惩戒条款”的可行性

2021年第4期总第267期征信CREDIT REFERENCENo.42021Serial No.267收稿日期:2021-01-05作者简介:梁尧(1994—),男,江苏邳州人,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体育法学、社会信用法。

摘要:行政主体以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依托负面信用信息给予相对人以惩处的一类行政行为,可用“信用惩戒”来指称。

完整的信用惩戒呈现阶段性法律构造,包括失信信息归集、评价、列入、公布、惩处、约束等阶段,平衡论可为其提供理论支撑。

运用行政过程论分析法律性质后发现,信用惩戒具有制裁性,必须明确其制度依据。

该目的只有通过制定统一的社会信用基本法才可实现,而将信用惩戒写入我国《行政处罚法》则非可取之选。

关键词:行政法;信用惩戒;基本理论;黑名单;《行政处罚法》中图分类号:F832.4;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47X (2021)04-0027-12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初次明确提出“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以来,信用惩戒(Social Credit Punishment ,SCP )逐渐进入各级行政机关的视野。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了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核心机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成为各部门的共识和努力方向。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为新时期信用惩戒制度建设谋划了顶层设计。

2016年5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布,使得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联合惩戒有了更为明确的政策遵循。

与此同时,各地相关部门通过制定具体政策、颁布法规规章、搭建公共信用平台等方式,推动信用惩戒从制度设计走向行政实践。

依法推进失信惩戒难点及对策

依法推进失信惩戒难点及对策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北方金融来稿摘登/行业2021.02法推进失信难点及对策乔莉(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呼和浩特010020)一、失信惩戒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针对失信惩戒的专门立法尚为空白,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府规章为主的联合惩戒授权规范位阶过低。

除了各部委及省级政府制定外,各市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失信惩戒规范性制度标准不一。

依据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如此,针对失信惩戒制度中存在限制和减损特定失信被执行人权利的情形是否有悖法律本质亟须进一步论证。

此外,关于失信惩戒依据的法律渊源较为空泛模糊,未能从理论上澄清失信惩戒对公民自由所造成的影响的法律本质,也就是在个人信息权利公共属性和隐私性方面还没有形成清晰的理论界定。

由于缺乏明确的依据和界定,势必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在失信惩戒认定中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可避免产生了在失信惩戒中对私权的“倾轧”。

(二)失信惩戒制度不完善。

失信惩戒机制不仅是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也是对行政违法信息的使用。

然而,从征信业务实践来看,失信与违法是两个不同却又有交集的概念。

信用强调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负债历史记录及偿债履约能力判断信息,体现为偿债履约能力,这是信用在征信业务的内涵和边界。

而失信惩戒广泛地将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管理范畴,显然有悖于信用管理的特征要求。

其次,参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了“有限采集”原则,绝大多数省级部门制定的失信惩戒制度中,不仅将违法信息等同于失信信息进行采集、甚至将志愿服务、慈善等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畴,这意味着公共信用管理超出了《征信业管理条例》适用的规则,造成了失信惩戒制度呈现出无边界性滥用倾向。

此外,根据行政法的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与行政事项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应对“相关联事项”采取惩戒措施,而不是普遍联系扩大惩戒范围。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 论文开题报告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  论文开题报告

填表说明
一、开题报告是硕士生培养的重要环节,研究生需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完成。

二、开题报告必须附论证活页,活页内容包括:1.选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2.文献综述,包括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发展、现状、趋势及问题等,字数不少于3000字(专业学位硕士论文如采用案例研究、调查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等形式,则应对涉及论文研究内容的国内外相关案例、调查报告、商业计划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等进行综述);3.主要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4.研究方法、思路;5. 进度安排,预期达到的目标;6. 为完成论文已具备的条件;7.预计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8.研究的创新和特色;9.主要参考文献,参考文献量不少于30篇,对于个别新兴研究领域其文献量可酌情减少。

三、完成时间: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应于入学后第三学期(三年制第五学期)内完成,具体时间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学校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进行安排。

四、硕士生开题报告书应首先获导师认可后方可参加开题。

五、打印要求:此表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各栏空格不够时,请自行加页,不得改变本表样式。

六、硕士开题论证会由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不得少于3人。

导师可以参加开题论证会,但不得担任组长。

七、开题报告通过、修改、签字完毕后,交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本表以下统称学院)存档,统一按要求提交研究生院。

一、导师对开题报告的评价
二、开题报告作者承诺
三、开题报告小组评议意见
四、学院审查意见
附开题报告论证活页。

失信联合惩戒的地方立法实践及反思

失信联合惩戒的地方立法实践及反思

Feb. 2021No.l Ser.No.2022021年02月第1期总第202期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失信联合惩戒的地方立法实践及反思汪亚枫刘茂林2(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2.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430035)【摘要】作为一种核心机制,失信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功能,对于营造诚信的社会经济环境意义重大。

实证分析显示,囿于全国性法律的暂时 缺失,地方立法在先行先试的过程中出现对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本身的规制缺位、失信行为 的种类划分标准参差不齐、失信主体的救济措施缺失以及失信联合惩戒体系互异等现实难 题。

对此,应当以合法原则、后果与行为相当、必要限度以及责任自负为基本遵循,通过明 确区分标准,将失信行为分门别类,完善立法设计,建立失信主体救济机制以及加强法律控 制,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推进社会信用法律出台,构建统一的失信联合惩戒体 系等举措,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推国家治理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失信行为;失信联合惩戒;地方立法;国家治理【中图分类号1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673—2391(2021)01-0115-11[D01]10.19828/j.issnl673-2391.202101.011失信联合惩戒发端于人民法院执行环节,在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上取得了显著效果。

因此,其 被广泛借鉴应用于经济社会的其他领域,一跃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和核心机制,为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近几年国家出台大量的文件,影射出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从产生到 发展的重要过程。

原本只是应用于司法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逐渐向行政领域渗透蔓延,为其 发展开辟了新的阶段。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兴未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正在发挥着积[收稿日期】2020-10-03【作者简介】汪亚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刘茂林,湖 北警官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失信行为对于经济、法治等方面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信用体系的健康运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政府立法、法律执行以及舆论引导三个方面探讨如何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

一、政府立法政府应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立法来规范和约束各种失信行为。

首先,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失信行为的定义和分类,确保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其次,政府可以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罚金数额和刑事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欺诈、逃废债等行为。

此外,政府还可以建立健全信用惩戒机制,例如设立公共信用黑名单,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者列入其中,限制其进入市场、申请贷款等,增强对失信行为的威慑力。

二、法律执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需要依靠法律的执行,各级法院应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首先,法院可以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如冻结其银行存款、查封其财产等,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法院可以对恶意失信行为者进行公开曝光,通过媒体等渠道公布其失信行为,从而对其造成舆论压力。

此外,法院还可以建立起失信行为的信息共享平台,将失信信息和个人信用记录进行关联,实现多个领域的联动惩戒,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惩戒合力。

三、舆论引导舆论引导是加强对失信行为惩罚力度的重要手段,通过舆论的监督和引导,可以推动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共同维护诚信和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首先,媒体可以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报道力度,为公众提供信息透明和权威的依据。

其次,舆论可以对失信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引导公众形成对失信行为的普遍厌恶态度,增强全社会的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

此外,学校和教育机构可以加强对诚信教育的开展,提升青少年对信用的重视程度,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综上所述,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通过立法来约束失信行为,法院应加大执行力度,媒体和舆论应加强舆论引导,共同推动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

信用惩戒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救济探索

  信用惩戒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救济探索

信用惩戒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救济探索摘要:无论是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依德治国的角度来看,信用惩戒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能够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保护守信者合法权益。

同时,作为一项上升为法律高度的社会治理机制,信用惩戒在行政法、诉讼法等部分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得到了体现。

本文就信用惩戒进行概述,并分别阐述负面信息披露、资格限制、限制高消费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性质,最后提出自己关于完善信用惩戒制度的建议,旨在能够助力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关键词:法律救济;法律性质;信用惩戒;完善思路一、信用惩戒的概念信用惩戒最早起源于西方专有性名词,是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威慑机制和有力抓手。

关于何为信用惩戒,学界并无形成通说观点。

有学者认为,信用惩戒是一项制度,其主要以一国征信数据库为纽带的市场联动机制,主要是惩戒失信主体[1]。

也有学者认为,信用惩戒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带有国家强制权力的机关对失信人员进行惩罚的行为[2]。

由此可见,广义的信用惩戒着眼于对全社会、全市场主体进行惩戒,是一项运行制度。

狭义的信用惩戒仅仅指的是公权力机关为主题实施的惩戒行为。

本文认为,从广义上定义信用惩戒更为合理,也符合我国当前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其具体又包含负面信息披露、资格限制、限制高消费等三类。

二、信用惩戒的法律性质(一)负面信息披露的法律性质所谓负面信息披露,即有关机关对有非诚信记录的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后,将其失信信息按照法定渠道予以披露,并未相关主体提供征信查询服务的制度。

负面信息披露本质是行政处罚。

一方面,当行政机关应用负面信息披露权时,负面信息披露具有明显的惩戒功能,赋予了行政机关能够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进行披露的权力,可以产生教育、惩戒、指示作用。

这种直接影响失信人声誉的行为具有很强的出发功能,将会导致失信主体在生产生活中遭遇各种阻碍。

当前,我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关于“披露违法企业名单”的规定即是一种负面信息披露[3]。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诚信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基石。

然而,仍有部分个体或企业在经济交易中违背承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进而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对于这类失信行为,社会必须采取有效的惩戒机制,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诚信体系。

本文旨在研究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参考。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现状目前,我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担任公司高管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威慑作用,使得一部分失信被执行人被迫履行法定义务。

然而,现行惩戒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

如惩戒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足,部分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以及缺乏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机制等。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存在的问题1. 惩戒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足。

当前,部分惩戒措施过于笼统,缺乏针对不同失信行为的细分措施,导致惩戒效果有限。

同时,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利用漏洞规避惩戒,使得惩戒措施的实效性受到影响。

2. 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

部分地区在执行惩戒措施时,存在监管不力、执行不严等问题,导致失信被执行人逃避惩戒。

3. 缺乏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机制。

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区,现行机制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导致惩戒效果受限。

四、改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惩戒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针对不同失信行为,制定更为细致的惩戒措施,明确违规成本,加大威慑力度。

2. 加强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惩戒措施。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惩戒措施执行的监管,确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防止失信被执行人逃避惩戒。

3.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机制。

加强各部门、地区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惩戒网络,提高惩戒效果。

4. 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失信成本。

通过宣传教育、舆论监督等手段,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失信被执行人面临更高的社会成本。

一般理论

一般理论
20
互联网等新媒体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分析
李国营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1
法律制度构建下的诚信问题研究
李素敏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2
论信用立法的社会意义
李玮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法学部主任、教授
23
法治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根基
李卫国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24
以Netlogo社会模拟实验为基础对道德缺失的解决方案
赵毅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讲师
63
论信用形成机制的法律问题――基于博弈论模型的分析
郑玉如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64
失信行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剖析与对策
周万友、李芳君
荥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荥经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46
媒体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万春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47
浅析当前和谐社会语境下媒体行业的职能和责任
汪海燕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
48
诚信伦理与法治文化——以民法诚信原则的变迁与发展为中心
王桦宇
北京大学法学院
49
社会诚信危机及其社会法应对
肖京
北京大学法学院
50
“诚信”、语言以及制度建设——也谈“诚信”的基本内涵
董保明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9
浅议经济法的诚信原则
董成惠
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
10
建立全社会“三位一体”大诚信体系的法律思考
董育红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11
论我国诚信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杜蓓蕾
安徽工程大学
12
论市场经济中的诚信缺失及法律规制——从社会转型的角度分析

失信联合惩戒规范化问题研究

失信联合惩戒规范化问题研究

2020年第3期总第254期征信CREDIT REFERENCENo.32020Serial NO.254【专家视点】收稿日期:2019-12-25作者简介:韩家平(1965—),河南周口人,研究员,硕士,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信用体系、供应链金融、数字经济;许荻迪(1983—),女,湖南长沙人,副研究员,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信用体系;关媛媛(1981—),女,北京人,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信用体系。

失信联合惩戒规范化问题研究韩家平,许荻迪,关媛媛(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北京100710)摘要:随着失信联合惩戒在更大范围和更广领域的推广,个别地方在实践中出现了过罚不相当、惩戒措施泛化、“黑名单”管理失当等现象,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鉴于我国目前实施的部分行政性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已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应纳入法治规范。

借鉴国外失信联合惩戒的主要做法,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完善我国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一是加快公共信用联合惩戒立法;二是实行联合惩戒目录清单制管理,使联合惩戒措施显性化、公开化、可预期;三是加快建立市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市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和公共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互通互动、协调发展的联合惩戒新格局。

关键词:失信联合惩戒;市场信用联合惩戒;公共信用联合惩戒;行政处罚;联合惩戒机制中图分类号:F832.1;D9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47X (2020)03-0011-07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一些基础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其中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制度创新。

随着一批经济社会治理领域“老大难”(如法院判决执行难等)问题得到解决,联合惩戒也被各级社会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公认为最管用、最有效的信用建设手段,并在更大范围和更广领域进行推广。

但与此同时,个别地方在失信联合惩戒实践中出现了过罚不相当、惩戒措施泛化、“黑名单”管理失当等现象,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信用惩戒的特性及对地方立法的启示

信用惩戒的特性及对地方立法的启示

信用惩戒的特性及对地方立法的启示李振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摘!要"运用信用惩戒机制约束和限制失信主体#已经越来越多地规定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各省市也在进行信用信息或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工作$明确信用惩戒的特性有助于地方立法者把握立法规律科学立法$信用惩戒机制基于信用信息来发挥作用#对在先的失信信息进行评价#联合惩戒扩大了行为人就失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信用惩戒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有较大影响#地方立法不能超出立法权限#规定的惩戒措施应与失信行为有密切的关联#以信息归集为导向不做价值判断#设计好差别化的披露期制度$!关键词"社会信用(信用惩戒(特征(地方立法!中图分类号"Y A'$!!!!!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信用#在生活中一般指诚实'遵守诺言而取得的信任*在法制语境下指行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况#既适用于经济活动#也适用于公益活动等社会活动$信用惩戒#是指针对违法失约等失信行为#采取一定的约束和惩罚性措施#使失信者承受社会谴责'生产经营活动不便或经济损失等不利后果*信用惩戒措施政府可以采取#民间'私主体等也可以采取$联合惩戒是信用惩戒的一种方式#对失信者采取%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一 信用惩戒的特性分析)一*信息依赖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违法#都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一般指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的行为'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以及主观过错等要求$信用惩戒的运行机理是以信用记录的形式对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如实地归集'整理'披露#由信息利用主体对行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行为人的诸多个别行为将综合为信用状况#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市场'社会'行业以及道德等各方面的限制和约束措施$."/可见#失信人受到惩戒不是因为某一个行为#而是因为信用信息不佳*施用惩戒措施的依据#除了国务院部委间合作备忘录'最高法司法解释和各省有关信用信息使用的立法外#来自于,公司法-,证券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失信人就惩戒措施而言不存在主观过错#其%过错&来自于社会对其信用状况的负面评价$所以#施用信用惩戒措施的条件与一般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有所不同#信用惩戒措施依赖于对被评价主体信用信息的掌握情况(依信用信息判定信用状况#依信用状况决定是否施用惩戒措施$因此#成熟的市场经济以及完备的信用记录和归集系统是信用惩戒机制运行的前提#如果行为人不使用信用卡等现代信用工具或者没有官方或民间的信用记录系统#信用惩戒均无信用信息可做参考$实际上#信用惩戒也是建立在实现%信息对称&基础上的$现代社会以人和资产的自由流动为基本特征#信用的道德规范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用+&*+!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李振宁)"A*&,*#男#吉林长春人#法学博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法规四处主任科员#研究方向.国际法与比较法$法律来规范$%信息不对称&极易导致交易中的败德行为#.(/那么信用法律属性的发挥#则需要完备的'能准确反映一定主体履行约定规则'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的法律体系和信息归集系统#.=/使交易和管理主体知悉当事人的信用状况#进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或采取惩戒措施$信用惩戒依赖信用信息#也是因为信用是可变的#信用状况建立在过去的信息归集基础上#信用信息良好不代表本次交易一定守信#过去守信不代表将来同样守信#因此信息系统应该做的是如实地记录当事人的各类信用信息#至于是否进行负面评价'是否采用信用惩戒措施#由具体信息使用者自行判断$)二*既往再咎适用信用惩戒措施#意味着行为主体存在着信用%污点&#信用信息系统显示行为主体历史上存在违规失约等行为$公民个人或企业的违法失约或不履行义务等行为#往往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在信用体制下行为主体也会有相应的失信记录#进而在随后的市场和社会活动中受到资格限制'时限延长'程序加重等方面的约束和惩戒$因此#信用惩戒的导向是对之前的%知错不改&或违规失约行为做出事后的负面评价#是%既往再咎&的$有人会质疑为什么一个在先的过错行为要在已经作出违法'违约认定后再次进行评价#认为信用惩戒会带来公民和法人法律关系的不稳定#当事人不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被法律再次评价#进而认为信用惩戒有违法的安定性原则$实际上#我国法律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后评价或再评价的规范#尤其在商事领域#商主体对交易对方的信用和品德状况有较高的要求$如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条和,公司法-第"=&条规定#有过金融犯罪行为'个人行为导致企业经营不善'对公司被吊销证照负个人责任的以及个人专业资质证书有问题的公民#不得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条更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犯罪记录'职业操守'履职状况'债务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等有负面评价$,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法律法规确定了企业和个人要为自己的失信行为负责的价值导向#政府或市场经营主体在分配资源'办理手续或经营交易过程中#可以将诚信或失信信息纳入考量因素$法的安定性要求公权力对某一行为的评价或奖惩应该具有最终的确定性#而非需要惴惴于未来随时可受到的处罚#这种不确定性会损害人的尊严和法的权威$.%/信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评价而非处罚#.&/,老子-曰%信不足焉#有不信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交易对方有权利通过尽职调查或信用记录等方式了解交易对象的资产状况和信用情况#行为主体要为自己%历史上&的违法失约行为负责#失信人将会得到信用方面的负面评价#且要面临更少的交易机会和财产利益#这应该成为失信行为的当然后果#不违背法的安定性原则$)三*诸事多惩有人认为行政机关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违反了行政法上%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一事不能再罚的%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信用惩戒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首先#惩戒的不是同一%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事&指向具体行政违法的行为#%一事&一般指,行政处罚法-表述的%同一违法行为&#能充分满足一次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事&!一个违法行为"$.A/但失信惩戒措施针对的是行为主体的违法失约状况!即%信用状况&"而非具体行为#而信用状况是诸多守信'失信行为信息的集成#是%多行为&或者说是%多事&的综合'累积评价#由当事人依法或自主识别'判断是否采用该些信息$因此#信用惩戒针对的既不是同一个行为#也非基于同一事实或依据$另外#多罚不是再罚$现实生活中一行为受到多个!多次"惩罚的现象比较普遍#但这并不都是++*+%一事再罚&$一行为触犯多个法律规范#是法律责任的多重性#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如刑法上的很多罪名的成立均以行政违法为前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当事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再如刑法上主刑和附加刑并罚$信用惩戒看起来是在原有的惩罚基础上又进行了一次评价#但其实质是多部法律规范下的%多罚&#而非%再罚&$最后#惩戒不是再%罚&$,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狭义的%再罚&#仅指,行政处罚法-语境下的%一事不再罚款&#但信用惩戒不涉及罚款#也就不违反上位法$另外#,行政处罚法-虽然没有界定何为%处罚&#但第*条规定了六种具体的处罚方式(!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信用惩戒建立在对当事人信用信息的评价基础上#不存在对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而信用惩戒具体措施中也没有上述六种%罚&的形式#因此惩戒不是%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号"将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措施分为%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四种#."'/其具体措施或者是行政裁量权范围内的从重处理#如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或加大检查频次等*或者是行政裁量权范围内的否定评价#如撤销荣誉称号或行业'职业禁入等*或者是市场主体的自主判断#如金融机构决定信用卡的授信额度等$因此#与其说失信惩戒是%一事再罚&#不如将信用奖惩制度看做是对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体系的一种补充#在判定责任和评价主体行为时#多了一个裁量维度和考量因素$)四*责任%连坐&信用惩戒#尤其是信用联合惩戒的实质是将失信行为的后果扩大适用于其他地区'部门或领域#某种意义上延展了失信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人们常说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如企业有不诚信记录或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将面临下述惩戒措施(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限制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号"第二条!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限制资质升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如个人有不诚信记录或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下述惩戒措施(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限制设立证券公司,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主要股东"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限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主要股东"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续表限制设立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最近(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限制收购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二"收购人最近(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限制设立保险公司,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中央编办关于批转i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j 的通知-!中央编办发.$'"%/"($号"第四条!登记事项要求(!四"法定代表人$4无不良信用记录$!!从上述两表可以看到#企业或者公民个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多元的#将会影响金融诸多行业内的连锁反应#且在政府活动中受到限制$这种%扩散式&的法律后果#极大地缩减了失信人的活动场域#可以督促市场主体%珍惜羽毛&'合法合规进行市场行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二 信用惩戒对地方立法的制度启示不可否认#信用联合惩戒%很好用&#但有些惩戒措施可能涉及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不适合地方立法者进行类似的制度设计$,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司法机关可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软卧'飞机头等舱'高铁全部座位'动车一等座等方式督促%老赖&还款#但这一定程度上是以约束公民的自由流动和消费权来实现司法秩序和正义$正是因为联合惩戒效果良好#且惩戒措施与公民权利和资格关联度很大#地方立法时才更要谨慎$信用惩戒地方立法可以把握以下四个原则()一*严格的法定性因为联合惩戒等措施比较好用'管用#且以识别%失信者&为前提#因此惩戒措施的内容及适用场合等应遵循严格的法定主义(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政策文件可以作为地方创设新惩戒措施的指引*应严格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梳理地方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的失信约束和惩戒措施*地方行政机构可以在其裁量权范围内#依国务院部门间的失信惩戒联合备忘录#施行惩戒措施$.""/实际上#%杀伤力&最强的信用惩戒措施往往涉及对公民或企业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限制#如限制从业'限制任职或限制高消费等#而地方就该类措施的立法空间有限$如,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且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等两类行政强制措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惩戒措施#只能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地方立法规定类似任职资格方面的惩戒措施时则应保持谨慎态度(一方面#有些上位法已经排除了地方立法设置惩戒措施的可能#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条第!六"项明确其他限制任职的条件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另一方面#对于上位法就任职资格有明确规定的#是否属于,立法法-第八条中的%民事基本制度&或%基本经济制度&而排除了地方立法空间仍未有公开权威解读#地方立法存在潜+A *+在的制度障碍和%抵触&上位法的风险$不过#地方立法可以将上位法规定的限制任职的情形纳入失信信息进行统计#那么行政机关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就是落实上位法的措施$换句话说#地方立法规定的惩戒措施#在地方行政机关职权和裁量范围内的#可由地方政府机关自行采用*其他惩戒措施应尽量是对上位法和政策的援引而减少自主创设$)二*科学的关联性违法失约行为有很多种#行为主体的主观态度也不尽一致#偶然的'过失的'一次的失信行为#应该与预谋的'故意的'惯用的失信行为等区别开来#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并修复社会关系#而不是永久地将违法行为人孤立起来$甲场合发生的失信行为#却在乙丙丁场合进行负面评价#那么该些场合之间应该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这样才符合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也不会过于超出行为人的正常预期$因此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惩戒应该有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否则以计划生育方面的违法行为来判定当事人是否有工程招标资格'因为交通违章而限制当事人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对于当事人而言不尽公平#而且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也与惩戒措施的后果不成比例$地方立法应规定惩戒措施清单目录制度#由信用管理主责部门牵头梳理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这样一方面给行为人以指引#向其明示行为后果而非%不教而诛&*另一方面增强信用惩戒的%透明度&#约束行政主管部门和信息掌握机构的惩戒裁量权#使责任%连坐&有据可依'有序可循'有理可引$)三*信息的中立性企业的信用状况会影响其商誉#个人的信用状况一定程度上是信誉评价$因此#行政机关的职责更宜局限在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识别'分享上#客观反映信用信息#而非扩散发展到信用%责任&层面$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更多的是承担信用信息公示义务并本身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失信惩戒#对市场主体如何判定信用状况及是否采取失信约束措施#不做强制规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效率经济#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不会对所有经济活动有影响#如当事人获得过%三好学生&'进行过慈善捐赠是否一定有利于获得企业订单等交易#应由市场主体自行判断$市场主体应该有信用信息的使用自主权#自主判断对方的一些失信行为与当前的交易是正相关'负相关或不相关$信用信息本身是%中立&'%中性&的#政府负责如实地记录信息#不对信息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好&或%坏&的主观评价*."$/在私主体之间的交易中#由市场主体自主应用信用信息作出决定$)四*披露的时限性因为信用惩戒%既往再咎&的制度设计#且行为人的信用与收集到的信用信息并不完全等同#地方立法设计信用惩戒制度应设置失信信息披露期#以维持公民法律关系的基本稳定$失信信息披露期的时限没有统一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特别情形下可以延长一至三年*,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条',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条',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条等规定企业V公共信息公示期为%年$地方立法可以探索就公共信息和市场信息'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等设置不同的披露期#以区别化对待不同主体的不同信息$如,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市场主体登记'行政备案和行政许可信用信息公示至市场主体终止时为止&%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业绩情况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为(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有(年的信息公示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有%年的信息公示义务$信用惩戒有助于保障守法履约'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是对现有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的有机补充#信用惩戒制度同时兼有公法和私法规则$明确信用激励和信用惩戒的特性和运行机理#有助于立+'A+法者设计合法'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我国并无统一的社会信用立法#地方相关立法有助于各省信用体系和信用经济的建构#是地方法治的有机组成#也可为国家立法总结经验教训$参考文献!""李富莹#信用惩戒在地方立法制度设计中的应用研究!;"#北京人大#$'"$#)&*#!$"有学者将与社会信用相关的法律类型化区分为若干%子域体系&$参见李晓安#我国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结构缺陷及演进路径!;"#法学#$'"$# )(*#!("中华征信所编#征信要领.理论实务与案例!>"#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沈凯'王雨本#信用立法的法理分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A#)(*#!%"陈无风#穿行于%一罚&和%多罚&之间+++论%一事不再罚&原则之内涵!;"#行政法学研究#$''&#)$*#!&"赵博#网络环境下信用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苏州大学学报#$'"=#)$*#!+"胡建淼#行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话!>"#北京.法律出版社#"AA&#**#!A"朱新力#论一事不再罚原则!;"#法学# $''"#)""*#!"'"赵期华#从%单一惩戒&到%联合惩戒&+++加快推进信用惩戒机制建设的思考#浙江经济#$'"&#)"*#!"""李晓安#我国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结构缺陷及演进路径#法学#$'"$#)(*#!"$"罗培新#善治需用良法.社会信用立法论略!;"#法学#$'"&#)"$*#责任编辑 华!民+"A+。

《2024年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立法研究》范文

《2024年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立法研究》范文

《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立法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日新月异,公共信用信息制度在当今社会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公共信用信息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研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的立法背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的立法背景及现状1. 立法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共信用信息在政府决策、企业经营、个人生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和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公共信用信息制度法律法规。

2. 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在公共信用信息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如《征信业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等,为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等。

三、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立法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在公共信用信息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缺乏统一、全面的法律规范。

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存在差异,导致信息共享、数据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2. 信息共享机制不顺畅公共信用信息的有效利用需要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

然而,目前我国在信息共享机制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如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共享渠道不畅等。

这导致公共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和管理效率低下,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3.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公共信用信息涉及大量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信息安全问题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在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如缺乏统一的信息安全标准、监管力度不够等。

这可能导致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立法研究》范文

《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立法研究》范文

《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立法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信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信用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的立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的立法背景、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深入研究。

二、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的立法背景及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我国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如信息共享不畅、信息泄露风险高、失信行为惩戒不力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开始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的立法进程。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征信业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等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的建设。

三、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立法面临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公共信用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部分领域存在法律空白。

2. 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公共信用信息难以充分共享和利用。

3. 信息安全保障不足。

在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利用过程中,存在信息泄露和滥用风险,对个人和企业信息安全构成威胁。

4. 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

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难以有效遏制失信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立法的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为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利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 构建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充分共享和利用。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法定义务,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后仍未履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有效遏制失信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研究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背景与意义在当今社会,失信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环境,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

建立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一方面可以对失信行为形成有效威慑,减少失信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守法诚信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外,惩戒机制还有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惩戒,通过法律手段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处罚;二是信用惩戒,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活动,降低其信用评级;三是社会惩戒,通过社会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等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

然而,现行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惩戒措施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不够等。

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完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惩戒措施。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惩戒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强化信用惩戒措施。

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活动进行严格限制。

同时,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提高失信成本。

3. 引入社会惩戒力量。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惩戒氛围。

例如,通过媒体曝光、道德谴责等方式增加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压力。

4. 加强执行力度。

确保惩戒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避免出现“只罚款不执行”的情况。

同时,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行效率。

5. 注重教育引导。

《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立法研究》范文

《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立法研究》范文

《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立法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公共信用信息已成为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的重要资源。

公共信用信息制度是保障信用信息共享、透明和合法利用的基础性制度,对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原则、主要内容及立法实践,以期为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二、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的立法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制度,导致信用信息共享不畅、利用不充分等问题。

此外,还存在信用信息泄露、滥用等风险,严重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健康发展。

因此,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制度势在必行。

三、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的立法原则(一)保护合法权益原则保护个人、企业和政府机构的合法权益是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的基本原则。

立法应确保个人隐私得到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或泄露。

(二)政府主导与市场参与相结合原则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和规范,同时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信用信息共享和利用,形成政府与市场共同推动的良性机制。

(三)信息安全与便利利用相结合原则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便利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信用信息范围与分类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个人、企业、政府机构等主体的信用信息。

根据信息的敏感程度和利用价值,将信用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如基础信息、信用记录等。

(二)信息采集与共享机制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标准和流程,规范信息共享范围和条件。

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集中存储和共享。

(三)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四)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对违反规定的主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立监督机制,对公共信用信息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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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研究》2011年第9期(总第229期)信用惩戒在地方立法制度设计中的应用研究●信用惩戒具有申诫罚的特性,以降低失信者的名誉为特征,信用惩戒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名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很高价值,一旦名誉受损将给相对人带来较大损失或者不利益;其次,行为必须具有社会性,对社会其他群体会产生较大影响;再次,信用惩戒较于一般行政管理措施更为严厉,轻微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地方立法中应当尽量设定事前确认程序,一方面能够避免错误信息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能减轻行政机关的管理风险●在地方立法中对限制资质、限制从业资格等严厉措施的有效期限定在5年以下;对不予评奖、评优一类的措施,限制期限通常为一个评比周期,取消当次评比资格。

对一般违法行为的披露期限为3年以下,对严重违法行为披露期为5年,破产、逃避巨额债务的披露期为10年信用惩戒在地方立法制度设计中的应用研究李富莹王仲菊郭文姝吕震乾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宣布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这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现状的权威判断和深刻总结。

作为题中应有之义,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也基本完备,行政管理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从整体上说,行政执法效果良好。

但是,某些领域还时常出现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某些痼疾顽症仍在侵蚀经济社会肌体。

例如: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骇人听闻的城管执法人员被害事件,屡禁不止的酒后驾驶案件,等等。

人们常常将执法状况欠佳的原因归结为立法缺乏实操性、管理体制不顺畅或者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诚然,这些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我们认为除此之外,现有行政追责模式的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寻求新的惩戒方法来弥补现存制度的不足,并探讨其在地方立法制度设计中的应用,以期提高行政执法效果。

目前,我国所处的特定发展阶段及治理传统决定了行政管理模式以“规范+惩戒”的模式为主,即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现经济社会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

社会生活中,除了那些社会危害性大、构成犯罪的行为外,日常大量的违法行为都要通过行政处罚来追责,行政处罚的制度设计和执行情况极大地影响着行政管理的总体效果。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处罚的制度设计以及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根据《行政处罚法》,我国现有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同时规定,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1,即地方立法仅能设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证照这几类行政处罚。

现就这几类行政处罚作逐一分析:1、警告。

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给予告诫和谴责。

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情况。

它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名誉施加一定影响,使行为人内心产生一定压力,从而纠正违法行为。

一般认为,警告在所有的行政处罚种类中是对违法行为人损害最小的一种处罚。

所谓“损害最小”,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是既不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也不影响其财产权利,而仅仅针对名誉。

而且,因为警告不对外公布,对行为人名誉的影响微乎其微,即使行为人受过多次警告,也不会产生实际上的不利后果。

这也正契合了实践中警告的威慑力和有效性较差的现象。

2、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

罚款具有四大特点,一是,设定主体最多。

从法律一直到行政法规、规章,都有罚款的设定权。

二是,设定频率最高。

据较早时候学者们对有关8种行政处罚种类所作的统计,罚款的设定率最高,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1条。

位居第一,共有40部法律、248部行政法规设定了罚款处罚,2而且,罚款在地方立法中设定普遍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根据对一些地方性法规的抽样统计,罚款在设定的所有法律责任中所占比重已经达到68.6%。

3三是,适用范围最广。

罚款在具体适用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处罚对象也具有广泛性。

凡是其他处罚不能适用的领域,罚款都可能成为惩戒方式。

四是,处罚幅度最大。

在行政处罚种类中,具有处罚幅度的有罚款、暂扣证照和拘留,但罚款的幅度远比暂扣证照和行政拘留大,最低可至5元,最高可至几千万元。

固然,罚款具有成本低、易操作的特点,但也具有局限性。

主要表现在:第一,罚款可适用的处罚范围缺乏限定。

实践中,对罚款比较适合于处罚哪些行为,既缺少专家们理论上的探讨与指导,又缺少执法者的理性思考,以致罚款几乎成为治理乱市的“万能钥匙”。

第二,罚款数额的设定缺乏科学性。

为了发挥罚款的效力,罚款数额应当与违法成本相衔接,除了剥夺违法收益之外,还应当使违法者的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惟此才能让违法者感到“心痛”,才能达到遏制违法的目的。

否则,即使违法者受到了罚款处罚,罚款数量虽多,但仍有利可图,未使其利益“受损”,这样就难保证其不再进行违法活动。

第三,罚款不能严格实施。

为了使处罚更有针对性,法律规范通常设定一个罚款数额范围,给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执行中罚款数额的确定带有一定随意性,同样行为在不同地区、遇到不同执法人员可能会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

这使得罚款效力又打了折扣。

执行中的另一个问题是罚款未能完全追缴。

由于相对人逃脱或者转移、隐匿财产,执行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开出的罚单未2汪永清:《行政处罚运作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第48页。

3阎锐:《行政处罚罚款设定普遍化研究》,《人大研究》2005年第2期,第36页。

能件件落实。

这样,原本就不完善的罚款制度,在实践中的效力呈现逐级递减的态势。

此外,片面追求惩罚,对行为罚而不教,是罚款运用中的又一误区。

比如,对严重违反规划的私搭乱建行为,只处以罚款,而不责令其拆除,结果只会使违法建筑继续存在,影响市民生活和城市形象。

由于许多执法者都有罚款了事的思想,罚款并不能真正触动违法者的利益、完全起到遏止违法行为的作用。

3、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或者占有的违禁物品或者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

从本质上说,这种“没收”不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苛加在违法行为人身上的是一种特定义务,其特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必须是违法行为人额外承担的,如果是守法者和违法者都应当履行的义务,就不是惩罚性义务,只有违法者承担新义务,且较之守法者为多时,才是处罚。

其次,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施加的影响必须具有惩罚性,当事人通过特定义务的履行,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了一定的损害。

再次,被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权益,那种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的权益不属于行政处罚处罚的范畴。

4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事人对“违法所得”本身就不具有合法的占有权,即使予以没收,也不是当事人因为违法行为而付出的代价。

也就是说,违法所得的收缴并没有使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因此,没收违法所得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基本特点,它只是国家对违法所得的一种“追缴”。

同样的道理适用于“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与暂扣证照。

责令停产停业与暂扣证照是指行政机关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中止4参见谢祥为、张哲著《行政处罚法定种类评析》,《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173页。

持有许可证照的行为人的经营资格,从而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生产、经营能力的一种处罚形式。

在不以行政许可为管理手段的领域,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只能适用责令停产停业进行处罚;在以行政许可作为管理手段的领域,责令停产停业与暂扣证照作为两种行政处罚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都意味着被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

这类处罚对违法经营者具有一定威慑力,但在执行中因为处罚后的监管措施不到位,受处罚企业可能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因为信息不对称、不公开,交易对象并不知晓违法企业已经受到处罚,还可能继续与其开展交易活动。

此时,处罚有可能“失灵”。

行政处罚不仅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足,在执行中也遇到很多困难。

行政处罚是以行政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但是强制执行成本高,体制不顺,效果不理想。

我国目前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多元,只有少数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其他都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积极方面看,强化强制执行的司法监督,有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但是,司法机关负责行政处罚执行是否符合行政权、司法权的分工要求在理论界存在颇多争议,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履行相应程序——报送材料、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异议复议等,这使得行政效率明显降低。

如果把强制执行权全部归还行政机关,社会又不信任。

所以,行政处罚只能在制度约束下发挥有限作用,它的不足迫切需要其他惩戒方式来弥补。

综上,现有行政处罚不能解决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高的问题,本应由违法者承担的违法成本往往转嫁到其他社会成员身上,这个症结如果不能根治,行政执法的效果就难以得到根本改善。

近几年来,部分省、市,部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运用了信用惩戒的方式,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信用惩戒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本课题试图对行政信用惩戒的概念、实践经验以及在地方立法制度设计中的应用问题开展研究。

二、信用惩戒概念和理论(一)信用“信用”一词在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许多学科均被使用。

在伦理学上,它是指忠实真诚、恪守诺言、不欺不诈的一种美德,体现了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

在社会学上,信用是一种态度,是一种心理状态,是人类在自身历史发展历程中的一种心理选择,是对理性不足的补充。

经济学上广泛地使用信用一词。

一般而言,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是指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受信人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得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

交易当事人信用的高低,首先,取决于当事人所具有的债务清偿能力。

其次,取决于债务人是否遵守对债权人所作的按期偿还债务的承诺。

在法学上,信用一词的词源,可追溯自罗马法,其含义为信任、信义、诚实,表示“相信他人会给自己以保护或某种保障。

它既可以涉及从属关系,也可以涉及平等关系”。

5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信用的法律概念主要体现在民法中,“诚实信用”也称“帝王原则”,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指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民事法律关系价值追求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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