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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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失信惩戒机制
冰魂
【摘要】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信用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制约和降低不良信用的形成、生长和扩散,保护和激励良好信用的发展,维持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失信惩戒机制是由信用市场各主体的,发挥惩戒机制的功能,依托联合征信平台,通过市场和法律的运作,实施对失信行为的打击,覆盖全国的惩戒机制可以使失信者名誉扫地,在相当长时期内使失信者不能取得任何信用方式的便利,使失信者承担其失信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成本。失信惩戒机制的运转需要政府的推动和监督。
【关键词】信用;失信;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体系;信用管理
一、失信惩罚机制概述
失信惩戒机制是由信用市场各授信主体共同参与的,以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记录为依据的,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公开,来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约束社会各经济主体信用行为的社会机制,是信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就是经济手段和道德谴责手段并用,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者,将有严重经济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从市场的主流中剔除出去。
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功能是实施对所有失信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实施实质性打击,使人轻易不敢对各类经济类合同或书面允诺违约。同时,失信惩罚机制维护诚实守信者的利益,对诚实守信者进行物质性奖励。它以合法和遵守市场规则为原则。一个国家只有具有了运转正常的失信惩戒机制,才能具有完整和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失信惩罚机制所要对付的违约失信行为就是居于道德示范与诈骗犯罪之间的经济失信行为,大量处罚额度非常小且不便使用公检法手段处理的经济类违约失信事件。失信惩罚机制不是一种对失信企业和个人进行类似刑事处罚的国家机器,处罚尺度不出自《刑法》或《民法》,公检法也因此不是失信惩罚机制中的执法机构。当然,触犯《刑法》的失信活动另当别论,既要受到失信惩戒机制的惩罚,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单位可以是各种各样的授信机构,在征信国家中,也可以是法律或政府有关机构委托的民间机构。执行机构的作用是把不良记录和相关意见记录在信用调查报告中。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或公民个人一旦有了不良信用记录,这些记录将伴随他们度过一段时间。时间的长短由相关的法律决定,例如,美国法律规定个人失信记录被信用局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7年,个人破产记录被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10年;英国法律规定个人失信记录被信用局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6年,个人破产记录被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15年。
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为防范和打击失信行为而设计的失信惩罚机制在实施方法和效果上具有一下基本特征:主动打击经济失信行为、在社会上全面渗透、使失信者受到经济性惩罚,在若干年内丧失生活的便利、潜移默化地改变社会文化和社会资本状况、具备对诚实守信者进行奖励的政策倾向性、可由民间进行投资并操作,采取市场检验和淘汰机制、非司法刑事处罚性质,但也非道德谴责、打
击并不着眼于使失信者的道德水平提高,尽管在效果上很类似,但其实质不同。所谓主动打击经济失信行为是指这种失信惩戒机制不对失信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也不在意失信者是否愿意,甚至在失信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信用局的征信数据库就将其的不良记录全部收录在案,并让失信者未来的交易对方或雇主、公用事业单位等能够方便的取得。在全面了解失信者的不良信用记录后,由授信者或者雇主自己决定是否与失信者交易、交往或者决定交易额度。所谓在社会上全面渗透是指对失信行为的记录是覆盖全国的,对不良记录的传播是全国性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失信者在社会上寸步难行,有效遏制失信者骗一次换一个地方的投机行为,加大失信行为受到惩罚的概率,提高失信成本,因此,这种做法会潜移默化地改变包括企业文化和社会道德在内的社会文化和社会资本状况。同时,失信惩戒机制的运作方式也会自然的具备对诚实守信者进行奖励的政策倾向性,使失信者受到经济性惩罚,在若干年内丧失生活的便利。另外,参考世界各国的情况,失信惩戒机制完全可由民间投资建立,对失信者一般失信行为的“执法”也与政府无关,它纯粹是应“信用经济时代”的市场交易需要而由市场自发建立的。政府的作用体现在保证征信数据的开放,并制定有关法律来限制失信惩戒机制的出格运转。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活动不对法人资格的公司实行任何形式的保护,而主要任务是保护消费者个人的隐私权。所以说它采取市场检验和淘汰机制、非司法刑事处罚性质,但也非道德谴责、打击并不着眼于使失信者的道德水平提高,尽管在效果上很类似,但其实质不同。
据信用经济学和信用管理理论,失信惩罚机制原理:一是通过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来达到对潜在失信者进行防范;二是对已经发生的失信事件,则以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动员所有授信机构、雇主、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共同建立起一种社会联防,以对付失信责任人。它是以征信数据库为纽带的市场联防。失信惩戒机制作用的效果必须达到:将交易双方中失信方与授信方二者之间的矛盾,激化成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在法律允许的处罚期间,让所有的政府监管部门、授信机构、雇主和公用事业单位参与对失信者的经济类惩罚。失信惩戒机制对于市场上的失信行为所进行的打击必须是实质性的,绝不是轻描淡写的道德谴责。失信惩戒机制的工作方式必须依托大型征信数据库,只有这样,才会极大地降低对大量失信者进行惩罚的“办案”成本。
二、失信惩罚机制设计与操作
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应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政府和民间的征信数据对征信机构开放;二是,由专业征信机构投资,通过联合征信形式采集征信数据,构筑征信数据库,并合法公开不同级别和类型的资信调查结果;三是,由政府倡导,建立一个市场联防机制,由具备监管功能的政府部门、各类授信机构、雇主、公用事业单位等参加,使失信企业和个人不能取得任何信用方式的便利。例如,工商部门制作的失信企业“黑名单”及配套的行政处罚就是一种初级的失信惩戒机制方法。
失信惩罚机制的设计,是本着“人之初、性本恶”的观点为出发点的。它认为人在本性上是贪婪的,人需要占有更多生活物资和享受高水平的物质生活,是受到本性的驱使而去追求的。在对失信惩罚机制的设计时,应考虑到信用本省也是一种资本,在各种信用活动和信用关系中会产生信用收益与信用成本,所以设计要尽可能提高失信成本而增加守信收益;同时还应考虑到一般人的社会行为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