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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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摘要】失信惩戒制度是针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具有惩戒功能、震慑功能和奖励功能,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与维护的重要环节。中国现有的失信惩戒制度主要以传统的法律惩戒为主,存在诸多缺陷,基于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以及现代信用道德文化的培育,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专门的失信惩戒制度。中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构建应该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事前的征信机制设计、事后的惩戒机制设计以及配套协调机制设计。

【关键词】信用失信行为惩戒

2012年上海在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征信两个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发布了《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5月底,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面向政府部门开通试运行,年底前普通市民可以登录平台,一年一次免费查询个人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公共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同时,《上海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已列为2013年地方立法预备项目。这是继湖南省率先地方立法试水信用建设的再次突破。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提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当前,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偷逃税款、合同违约、拖欠工资、虚假证明等社会失信现象正日益增多,失信行为应该如何规制,失信惩戒制度又该如何建立?本文之论述由此展开。

一、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与功能

1、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

失信惩戒制度是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持社会信用,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环节。“信用是指通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而取信于人的一种伦理道德品质,这种伦理精神反映在经济中,表现为经济主体之间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行为规范和交易规则”。信用不仅具有道德内涵,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内涵,在经济生活中,相对于道德内涵的模糊性与不可操作性,信用的经济内涵更加受重视,反映在市场经济中则表现为信用交易大量产生和传统即时交易的不合时宜性。在笔者看来,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信用需求体现在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由此,对信用的内在价值追求并非单纯的道德诉求,更根植于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信用是分工与合作存在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灵魂。若没有信用规则,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保留对生产至关重要的凝聚力。”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惩戒只是制止失信行为的一种方式,失信惩戒制度并非针对所有的失信行为,以失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为标准可将失信行为分为仅受道德谴责的失信行为与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失信行为。对于前者,道德约束是

对其最好的惩戒与救济,而后者则需要通过法律进行防范与救济。笔者认为,后者还可以划分为刑事违法的失信行为与一般违法的失信行为。失信惩戒制度主要针对的是一般违法的失信行为,因为刑事违法的失信行为相关刑事法律已经能够很好地进行规制,而一般违法的失信行为虽然也能够通过司法审判的形式进行规制,但是在目前的国情之下,司法途径自身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执行难的问题,而且司法资源有限,完全依靠司法去规制失信行为是不现实的。因此,只有通过将信用的获取、评价、交易系统化、制度化,通过维护信用进而达到对交易的维护与促进,失信惩戒制度之目的便在于此,这也决定了失信惩戒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维护社会信用,促进经济发展。

2、失信惩戒制度的功能

学界认为,失信惩戒制度具有惩戒、威慑和教育三个方面的功能。“首先,失信惩戒制度要具有对任何经济类型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作用。其次,失信惩戒制度还应对潜在失信者产生震慑、警示作用。同时,失信惩戒制度还具备奖励功能,奖励诚实守信的商户和消费者”。需要指出的是,从经济学角度而言,任何制度的运行均需要一定的成本,失信惩戒制度功能的发挥还要考虑到失信惩戒制度的运行成本,企业与个人是否能够承受得起,而且此种制度的作用范围应该如何界定,这些因素都对失信惩戒制度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的影响。有学者则从更加具体的层面论述了失信惩戒制度功能发挥所应该具有的条件:“以对不同程度不讲信用的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对不讲信用的责任人作出按律处罚的决定;将处罚决定快速通报给各执行机构并迅速传达到市场等。”从该论述中我们也可以更好地理解失信惩戒制度对维护信用的作用机制。

二、失信惩戒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1、市场经济上的诉求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交易大多为信用交易,在此前提下,信用的缺失将会极大地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因诚信缺失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800亿元。其主要体现在逃废债务、合同欺诈、假冒伪劣和三角债等方面。其中,逃费债务和三角债所占份额最重,都分别接近2000亿元的规模。此外,近年来我国企业之间每年签订的合同约40亿份,但合同的实际履约率只有50%。“目前,我国拖欠逾期的应收账款总量占贸易总额比已超过5%,而发达国家的拖欠总量仅占贸易总额的0.25%~0.5%,我国是发达国家的10—20倍。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规模已经由过去的几百万元上升到数亿元水平。企业间交易效率下降,交易成本提高,一些企业财务失真,明目张胆地编造假账、假数据,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屡禁不止”。此外,华南虎事件以及频发的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在警醒我们,如果连最起码的信用都缺失,我们的社会要为此付出多大的代价。因此,我们要坚持最起码的信用道德,个别的组织、企业、个人不讲信用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批组织、企业、商家、个人不讲信用,而社会行为取向对此漠然,甚至默认、趋同、借鉴,直至相互效仿。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失信是理性经济人的一种自利选择,从成本与收益的

视角而言,如果“失信收益”远远高于“守信收益”,则信用的作用将会大大被抑制,信用交易将无法进行,更多的被暗箱交易、关系交易所取代,此类交易只能是个别人获益,对整个社会而言则是损失,如同穆勒所说的那样,“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取决于他对赢利的预期”。因而,从这个层面而言,失信惩戒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增加失信的成本从而制止理性经济人此种经济选择,让其更多的通过信用进行交易,只有这种交易才具有普遍性,才能够更好地增进社会财富,推动经济发展。2、道德文化上的考量

尽管信用的经济内涵日益受到重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信用的道德内涵不重要,没有道德基础的信用正如没有地基的大厦一样是不可能长久的。“经济活动基于社会习惯和道德之上。如果离开这些,人们之间的交易活动就会受到重大的影响,交易的基础就会动摇。”传统社会信用是建立在熟人社会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其维护则通过保持家庭宗族血缘关系进行,此种信用的缺陷在于其具有很强的排斥性,其更多的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信用,不具有普遍性,此种信用形式能够满足古代小农经济的需要,但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却很难容纳此种信用形式,因为现代社会更像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因此,要实现传统信用形式向现代信用形式的变革,关键在于培育符合现代信用形式的道德文化基础,此种信用基础的建立应该以全社会普遍信用的建立为标志。

笔者认为,从道德文化上考量,现代信用道德文化基础的培育是一件长期的任务,其手段也是多样的。但是,失信惩戒制度作为社会信用维护的重要制度其对现代信用道德文化基础的培育具有重要的作用。从以上对其功能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失信惩戒制度具有一定的激励功能,此种激励功能的设计是以全社会普遍信用的建立为目标的,有助于培育现代的信用道德文化基础。

三、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的可行性

1、国外的制度模式

不管是基于市场经济的诉求还是道德文化的考虑,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都是必要的,市场经济形式是以现代信用形式为基础的经济形式,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但还存在许多不足,因此,对于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而言,应适当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

美国现行的失信惩戒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将交易双方失信者或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及失信方与全社会。其次,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最后,司法配合,对制假售假、恶意侵权、随意毁约、言而无信等失信行为根据相应的法律进行裁量,严重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触犯法律的失信者将留下蹲监狱的终生记忆。美国还设立了少年法庭,对少年失信行为也进行相应的司法处理。”

德国迄今为止在信用管理领域还没有专门的立法,有关信用管理的法规散见于商法、民法、信贷法和数据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包含了对失信者的行为限制和惩戒措施。与任何社会一样,英国也存在着失信问题,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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