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失信惩戒管理制度
失信惩戒管理制度一、失信惩戒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健全,个人和企业之间的交易和合作日益频繁。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作为一种交易和合作的基础性要素,对于保障合同的履行、促进资源配置和市场交易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个人和企业出于私利或其他目的,故意违反信用约定,采取失信行为,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其他合作方和整个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失信惩戒管理制度,以惩罚失信行为,并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管理。
有鉴于此,失信惩戒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信用、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失信惩戒管理制度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提升交易合作的诚信水平,有效遏制失信行为的蔓延。
其次,失信惩戒管理制度可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强化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最后,失信惩戒管理制度有利于推动社会诚信意识的加强,提高全社会的诚信素质,建设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二、失信惩戒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方式失信惩戒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失信记录的建立、失信行为的处罚和失信主体的管理三个方面。
在实施上,失信惩戒管理制度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多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确保其顺利实施。
1.失信记录的建立失信记录是指将失信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及失信行为的情况,纳入统一的失信记录系统进行登记和归档,供后续惩戒和管理使用。
失信记录不仅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等自然人,还包括单位和组织等法人和非法人主体。
失信记录的建立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建立失信信息数据库,对失信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和核实,并进行公示和通报。
2.失信行为的处罚对于失信行为的处罚,通常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限制等方式。
其中,经济处罚主要是指对失信主体按照其失信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的罚款、赔偿等经济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是指对失信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制裁。
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
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失信现象逐渐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虚假宣传、欺诈行为、违约等失信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社会信用和消费者权益。
为了有效遏制失信行为的蔓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失信惩戒制度。
在当前改革开放新时期,透过行政规制的角度来深入探讨我国失信惩戒制度,不仅有助于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打击,也能够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水平,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失信惩戒制度通过行政规制,规范市场秩序。
失信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经营和正常生活。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我国积极推动了失信惩戒制度的落实。
通过行政规制的手段,对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有效遏制了不法行为的蔓延,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从行政规制的角度看,失信惩戒制度为市场经济注入了规范性的动力,有效提高了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市场行为的规范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失信惩戒制度通过行政规制,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效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标志。
在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中,行政规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和管理。
与此通过完善失信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失信信息共享,提高了失信行为的曝光率和打击力度,形成了失信惩戒的合力。
从行政规制的角度看,失信惩戒制度有效提高了行政执法的精准度和效果,加强了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社会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失信惩戒制度通过行政规制,加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对于提高社会诚信意识、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失信惩戒制度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失信行为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增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经济损失。
如何有效地惩治失信行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探析了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针对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一、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的现状从司法层面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用中国”平台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这些制度不仅体现了政府对失信行为的重视,也为公民、企业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惩戒力度不足。
当前,在一些涉及到利益的失信行为中,法律的惩戒力度不足,导致失信行为持续发生。
2. 制度漏洞。
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中,存在着信息不完备、过于宽泛和滥用等问题,对于某些恶意失信者来说相当于形同虚设。
3. 效果不尽如人意。
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中,对于失信人的处罚仅限于公示、限制资格、罚款等方式,这些方式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三、针对问题的解决方案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1.加强整合力度,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通过各部门间的联合惩戒,不仅可以加强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可避免一些失信行为者将自己裹挟于某些制度漏洞中获得利益。
2. 加强对失信行为信息的收集整合。
现今不少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仅与特定行业关联,缺乏对跨行业、跨地区等失信行为全局的把握,因此,对于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失信行为,应该建立起一个信息收集共享的平台进行联动管理。
3. 深化制度改革,完善法律体系。
目前,对于民间借贷、网络贷款等行业的法律尚有不足,因此,应加强立法建设,完善法律体系,从而更有力地打击各种形式的失信行为。
四、结论失信行为在现代化社会中随处可见,场景繁多,且暗地里进行,想要根除这样的妨害社会安定的不良分子,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信息收集整合能力以及协同配合各部门对失信行为进行全方位打击,这样才能够使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真正落实到位,最终实现惩罚恶人、保护善良人的目的。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加快,诚信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
然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仍存在一部分人因各种原因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对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现状、问题及优化策略,以期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现状目前,我国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主要体现在法律、行政、社会等多个层面。
法律层面,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等法律文件对失信行为进行规范;行政层面,相关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失信行为进行制约;社会层面,通过舆论监督、行业自律等方式对失信行为形成社会压力。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存在的问题尽管已有一定的惩戒机制,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执行力度不足,导致部分失信者能够逃避惩戒。
2. 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不足。
由于各部门、各地区信息共享不畅,导致对失信行为的全面监控和惩戒难度加大。
3.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失信成本较低,部分人铤而走险。
4. 惩戒措施过于单一。
当前的惩戒措施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对于非经济领域的失信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
四、优化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优化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失信行为的界定,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失信行为的全面监控和惩戒。
3.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失信成本,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
4. 多元化惩戒措施。
除了经济领域的惩戒外,还应加强对非经济领域的失信行为的惩戒,如限制出境、限制担任公职等。
5. 强化舆论监督和行业自律。
通过媒体曝光、行业内部通报等方式,加大对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促进行业自律。
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
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失信现象在各行各业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失信行为不仅对个人和企业造成了损失,也对整个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个体和企业进行惩戒和监管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政策选择。
而我国在失信惩戒制度方面也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本文从行政规制的角度出发,就我国失信惩戒制度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探讨。
一、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历程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失信惩戒制度并不健全,社会上流行“信用有价,失信无价”的观念。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人们不太重视信用,造成了很多失信现象的出现。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开始意识到了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的紧迫性。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对失信行为进行了规定,规定了公司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
2000年,《合同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失信行为的规定,对违约行为进行了处罚。
2006年,《企业信用管理条例》和《个人破产条例》相继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对失信行为的监管和制裁。
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实施,更是进一步提升了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法律效力,从而为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构成和特点我国失信惩戒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制度构建、强化监管和加强惩戒。
在制度构建方面,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由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和信用惩戒三部分组成,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价,并进行相应的惩戒。
在强化监管方面,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管机制,包括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监管部门等,对失信行为进行及时监测和处罚。
加强惩戒方面,我国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有效遏制了失信现象的滋生。
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一是全面覆盖。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认识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认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联合起来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进行惩戒,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惩戒失信人的社会管理制度。
下面是关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认识正文和拓展:1.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概念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联合起来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进行惩戒,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惩戒失信人的社会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通常由多个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包括法院、税务、交通、金融、医疗等多个领域。
2.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作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主要作用是惩戒那些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让他们无法享受一些优惠政策和便利,从而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惩戒失信人的社会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有助于加强社会监督和制约,防止某些人滥用权力,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内容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失信人的部分优惠政策和便利,如乘坐飞机、火车、高铁、酒店住宿、银行信贷等。
(2)对于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各部门会协同执行惩戒措施,如限制出行、禁止乘坐飞机、火车、高铁等交通工具,禁止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
(3)对于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各部门也会协同执行惩戒措施,如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4.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现状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尤其在一些重要的领域,如交通、金融、医疗等。
然而,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不够,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惩戒力度不够、惩戒范围不够广等。
拓展:(1)当前,我国正积极推动建立更加全面、更加完善的信用制度,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各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制定更加严格的惩戒措施,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惩戒失信人的社会管理制度。
(2)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也在不断升级,如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信息共享和协同惩戒。
未来,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会越来越完善,惩戒力度也会越来越大,以实现惩戒失信人的目的。
失信惩戒体系建设中的若干思考
04
完善失信惩戒体系的建议
加强信息共享和整合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政府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实现失信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整合社会信用信息
将企业、个人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为惩 戒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持。
建立信息披露和查询机制
通过公开渠道披露失信行为,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同时促使失信者自觉纠正失信行为 。
03
当前失信惩戒体系存在的问题
信息共享不足
总结词
信息孤岛问题严重
详细描述
目前,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足,导致无法全面掌握失信者的信用状况,从 而影响惩戒措施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惩戒措施单一
总结词
缺乏多元化的惩戒手段
详细描述
现有的失信惩戒措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较为单一,主要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为主,缺乏多元 化的惩戒手段,难以对失信者形成有效的震慑。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加强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研究,从多个角度 探讨失信惩戒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开展国际比较研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 我国失信惩戒体系建设的国际化发展。
深入研究失信惩戒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和实践 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关注失信惩戒体系建设中的技术应用和创新,利 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信息采集、 分析和处理的效率。
法律法规不完善
总结词
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详细描述
目前关于失信惩戒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在实施惩戒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容易引发争议和纠 纷。
社会认知度低
总结词
社会公众对失信行为的认知不足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诚信是社会成员之间交往和交易的基石。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个体或企业因各种原因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这不仅损害了其自身的信誉,也对社会信用体系造成了严重破坏。
因此,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有效的惩戒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研究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参考。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现状目前,我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法律手段、信用惩戒、经济制裁等方面。
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司法程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追责;信用惩戒则是将失信信息公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信用行为;经济制裁则是通过限制高消费、冻结资产等手段,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经济活动进行限制。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惩戒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法律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追责力度和范围有限,部分领域存在法律空白。
同时,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严格、执行不力等问题。
2. 信用惩戒效果有限:虽然有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部分失信被执行人仍能通过隐匿信息、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惩戒。
此外,社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不足。
3. 经济制裁措施单一:当前经济制裁主要采取限制高消费、冻结资产等手段,缺乏多样化的制裁措施,难以满足不同类型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需求。
四、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追责范围,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制裁力度。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司法程序严格、公正、透明。
2. 强化信用惩戒: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地公示。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舆论监督和道德谴责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3. 多样化经济制裁措施:根据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经济制裁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参与招投标、取消税收优惠等。
同时,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惩戒,如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
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
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商业往来也日益紧密。
在这个过程中,信用成为了经济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有些人或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不守信用,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逐渐建立了失信惩戒制度,以期能够有效约束不守信用的行为,保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行政规制角度,对我国失信惩戒制度进行浅谈。
一、失信惩戒制度的基本内容失信惩戒制度是指国家对不守信用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相应的惩戒措施的制度体系。
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了:黑名单制度、守信激励措施、信息共享机制及行政处罚等几个方面。
黑名单制度是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黑名单制度是指将不守信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列入“黑名单”,并对其进行相应的限制和惩戒措施。
在实践中,黑名单制度主要通过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进行管理,涵盖了从金融领域、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等各个领域。
守信激励措施是对守信主体进行奖励和激励的一种手段。
我国在失信惩戒制度中,也注重对守信主体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以强化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信息共享机制是指将各个行政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进行共享、交换和利用,形成了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的体系。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违反信用承诺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一措施作为失信惩戒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强调了对失信行为的制约和惩罚。
二、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存在问题在我国政府对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难点。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黑名单制度建设方面,由于各个领域的信用信息尚未实现全面共享,导致了黑名单的管理和使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对黑名单列入的标准和程序尚不够明确,容易出现行政处罚的滥用和不当限制的情况。
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仍面临一些技术和隐私保护的难题。
失信惩戒调研报告
失信惩戒调研报告失信惩戒调研报告引言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失信惩戒成为了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深入了解失信惩戒的情况以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本次调研报告将对失信惩戒进行详细的研究与分析。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使用了问卷调查和数据分析的方法。
在问卷调查中,我们选择了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随机抽取了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统计分析。
同时,我们还收集了相关的政府文件和研究报告,对失信惩戒的政策与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调研结果1.失信惩戒政策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大部分受访者对于失信惩戒政策的宣传了解程度较低。
这反映出目前政府在失信惩戒政策的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提高社会群众对失信行为的认识和警醒。
2.失信惩戒对社会诚信建设的积极作用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失信惩戒对于维护社会诚信的作用较为显著。
近年来,随着失信惩戒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始注重自身信用的建设,不少失信行为得到了有效的纠正。
这对于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提高商业环境信任度具有重要意义。
3.失信惩戒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通过问卷调查和政府文件研究发现,当前的失信惩戒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失信行为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一些失信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其次,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不同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的信用信息交流存在障碍。
最后,部分地方在失信惩戒工作上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导致一些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纠正。
建议基于以上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大失信惩戒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2.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提高信用信息的交流与共享效率;3.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明确失信行为的界定,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4.加强各地方政府的失信惩戒工作,提高执行力度和效果。
结论社会信用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失信惩戒是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解析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解析失信被执行人制度解析(2500字)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诚信是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的基石。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一些个人或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逃避债务的情况。
为了维护社会诚信,保护合法权益,我国实施了失信被执行人制度。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全面解析。
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定义及来源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是指对违约、拖欠债务、逃避法律责任等行为的个人或企业进行记录、公示以及限制措施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源自我国刑法、民法以及执行法的相关规定。
三、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实施机构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两个,即人民法院和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人民法院负责对违法失信行为进行判决、裁定,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则负责收集、整理和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四、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所适用的范围失信被执行人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形:1. 违约:当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经济赔偿义务时,可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拖欠债务:当个人或企业逾期未偿还债务,或者虽未逾期但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逃避法律责任:当个人或企业未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法律责任时,可以被记录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运作机制失信被执行人制度通过以下几个环节来运作:1.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认某个个人或企业为失信被执行人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公开失信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公开,供社会各界查询。
3. 限制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一系列限制措施,如限制购买高消费品、禁止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等。
六、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意义与作用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有以下重要意义与作用:1. 倒逼守信:制度的实施可以迫使个人和企业履行合同、守信守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诚信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基石。
然而,仍有部分个体或企业在经济交易中违背承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进而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对于这类失信行为,社会必须采取有效的惩戒机制,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诚信体系。
本文旨在研究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参考。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现状目前,我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担任公司高管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威慑作用,使得一部分失信被执行人被迫履行法定义务。
然而,现行惩戒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
如惩戒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足,部分措施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以及缺乏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机制等。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存在的问题1. 惩戒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足。
当前,部分惩戒措施过于笼统,缺乏针对不同失信行为的细分措施,导致惩戒效果有限。
同时,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利用漏洞规避惩戒,使得惩戒措施的实效性受到影响。
2. 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
部分地区在执行惩戒措施时,存在监管不力、执行不严等问题,导致失信被执行人逃避惩戒。
3. 缺乏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机制。
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区,现行机制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导致惩戒效果受限。
四、改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惩戒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针对不同失信行为,制定更为细致的惩戒措施,明确违规成本,加大威慑力度。
2. 加强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惩戒措施。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惩戒措施执行的监管,确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防止失信被执行人逃避惩戒。
3.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机制。
加强各部门、地区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惩戒网络,提高惩戒效果。
4. 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失信成本。
通过宣传教育、舆论监督等手段,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失信被执行人面临更高的社会成本。
浅议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文将综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做一简要说明。
适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legalrisk提醒:该规定全文附后)(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如何纳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有两种方式:❶依申请纳入。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即本文前节内容)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❷依职权纳入。
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即本文前节内容)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
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失信现象在我国日益突出,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势在必行。
失信惩戒制度是指在市场主体发生失信行为后,依法对其进行处罚、限制或取缔等惩戒措施。
从行政规制角度来看,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完善与实施都有其独特的规制特点。
本文将从行政规制的角度来探讨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一、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失信行为的治理,并不断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2013年,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了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主体的惩戒。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定》正式实施,明确了对失信主体实施的限制、激励、约束和惩戒机制。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规定》等,为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也积极探索实施失信惩戒制度的具体办法。
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实施细则,明确了对失信主体的相应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参与招标投标、获得信贷支持等。
还出台了一些鼓励守信行为的激励政策,如信用奖励金、信用贷款优惠等,营造了良好的信用环境。
尽管我国失信惩戒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失信主体惩戒力度不够。
现行的失信惩戒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对失信主体的宽容之态,无法对其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失信惩戒制度的标准不够明确。
各地对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失信惩戒的实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失信惩戒制度的监管和执行不力。
相关部门在失信惩戒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到位、执行不力的情况,导致失信主体往往能够逃避相应的惩戒措施。
失信惩戒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够完善。
现行法律对失信惩戒制度的规定仍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行政规制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
失信惩戒制度中失信人权利保护研究
精品文档供您编辑修改使用专业品质权威编制人: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________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团队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或复制使用后,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全文可编辑,以便您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同时,本团队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资料,如办公资料、职场资料、生活资料、学习资料、课堂资料、阅读资料、知识资料、党建资料、教育资料、其他资料等等,想学习、参考、使用不同格式和写法的资料,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And, this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materials for everyone, such as office materials, workplace materials, lifestylematerials, learning materials, classroom materials, reading materials, knowledge materials, party building materials, educational materials, other materials, etc.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失信惩戒制度中失信人权利保卫探究关键词:失信惩戒制度,失信人权利,社会公共利益,完善建议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失信行为越来越严峻,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失信现象日益突出,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冲击。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与诚信,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理论基础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信用体系建设、法律制度保障以及社会道德约束等方面。
首先,信用体系建设是失信惩戒机制的核心,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记录并公开失信信息,使失信者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其次,法律制度保障为失信惩戒提供了坚实的后盾,对失信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以维护社会公正。
最后,社会道德约束对失信行为形成心理压力,促使人们自觉遵守诚信原则。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套以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监管和信用奖惩为主要内容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
具体而言,通过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等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记录和公示,使其在社会各个领域受到限制和惩戒。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共享不畅、惩戒措施不够完善等。
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存在的问题4.1 信息共享不足目前,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完善,导致失信信息无法及时、准确地传递。
这使得一些失信被执行人能够逃避惩戒,严重影响了惩戒机制的效果。
4.2 惩戒措施不够完善当前,惩戒措施主要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方式为主,对于一些严重失信行为,如欺诈、恶意转移财产等,缺乏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
此外,部分惩戒措施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惩戒效果不佳。
4.3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失信惩戒机制的基础,但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信用信息覆盖面不够广泛,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影响了失信惩戒机制的效果。
五、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建议5.1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确保失信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
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
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和信用惩戒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对个人和组织的失信行为进行处罚和限制,强化诚信意识,促进诚信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信用秩序。
失信联合惩戒的核心措施包括:
1.信用信息共享:各个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共享涉及个人和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数据库,实现信息的互通互联,形成信用管理网络。
2.黑名单制度:将有失信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列入信用黑名单,记录其失信记录,并将其信息公开,以实现惩戒效果。
黑名单具有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融资、营商等活动的效果。
3.联合惩戒机制:各个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发起惩戒行动,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和限制,如限制出境、限制购买高端消费品等。
4.奖惩激励机制:对积极主动履行诚信义务、维护诚信的个人和组织,给予奖励和激励,鼓励更多人遵守诚信规范。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可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信用管理体系,推动形成诚信文化,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信用秩序。
失信惩戒制度
失信惩戒制度失信惩戒制度是指以法律和市场机制为基础,通过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评价和惩戒,建立起一种约束和惩处失信行为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鼓励诚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提升市场信用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失信惩戒制度可以在多个领域进行实施,如金融、商务、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
在金融领域,失信惩戒可以包括个人和企业在贷款、信用卡等金融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如逾期不还款、偷逃债务等。
这些失信行为会被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并对个人和企业产生不良影响,例如降低信用额度、提高利率等。
在商务领域,失信惩戒可以包括商家不履行合同、虚假宣传、偷逃税费等失信行为,这些行为会被公布并受到市场的惩罚。
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记录体系和评价机制。
这个体系可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存储来记录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行为。
评价机制可以通过对信用行为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进行评级,从而形成公正、全面的信用评价体系。
同时,还需建立相应的监管和惩戒机制,确保失信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罚,并对社会公众公开。
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它扩大了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对称,使消费者和投资者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估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从而减少合作风险。
同时,失信惩戒制度还能够形成一种社会氛围,鼓励人们遵守诚信原则,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失信惩戒制度也需注意避免滥用和不公平的问题。
在实施过程中,应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可信,避免个别部门和个人滥用权力。
同时,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个人隐私的泄露和滥用。
总之,失信惩戒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可以约束和惩罚失信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制度的监督和改进,使之更加合理和有效。
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
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一、失信惩戒制度的概念和作用失信惩戒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失信主体进行处罚和惩戒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遏制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类失信行为的滋生,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净化经济环境。
2. 提升行政管理的效能。
通过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可以促使其恢复诚信信用,主动遵纪守法,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3. 保障公众利益。
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我国的失信惩戒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逐渐认识到失信行为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所造成的危害,开始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 制度建立的初期阶段。
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初期阶段,主要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失信行为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和惩戒。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都对失信行为进行了规定,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制度建立的深化阶段。
随着失信行为的复杂化和多样化,我国逐步加大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失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进一步完善了失信惩戒制度。
3. 制度建立的提升阶段。
当前,我国正在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将失信惩戒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推动失信主体的惩戒与修复相结合,形成全方位的失信治理体系,提升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和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在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改进:1. 制度间的冲突与不协调。
当前,我国失信惩戒制度尚存在着不少矛盾和不协调之处,比如不同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了很多失信主体可以利用制度漏洞进行逃避。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指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联合惩戒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诚信社会,有效防范和惩治失信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首先,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失信行为记录系统。
该系统应该包括各类失信行为记录,如违约、欺诈、拖欠债务等,以及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如责任人、时间、地点等。
这样可以方便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分类。
其次,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要建立一个失信行为记录的信用档案库。
信用档案库应该统一收集和存储失信行为记录,对失信行为者进行分类评级,形成一个信用评价体系。
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评级,可以根据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再次,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要建立一个联合惩戒机制。
该机制应该包括各个部门和机构之间的联合行动,共同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通过各个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可以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合力。
最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要建立一套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失信行为者,应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限制融资、限制出行、限制购买等,并对失信行为者的相关权益进行限制。
同时,对于严重失信行为者,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追究。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和惩治失信行为,提高
社会信用水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通过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可以形成一种诚信意识,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诚信建设中来,共同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让诚信成为一种行为准则,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摘要】失信惩戒制度是针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具有惩戒功能、震慑功能和奖励功能,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与维护的重要环节。
中国现有的失信惩戒制度主要以传统的法律惩戒为主,存在诸多缺陷,基于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以及现代信用道德文化的培育,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专门的失信惩戒制度。
中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构建应该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事前的征信机制设计、事后的惩戒机制设计以及配套协调机制设计。
【关键词】信用失信行为惩戒2012年上海在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征信两个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发布了《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5月底,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面向政府部门开通试运行,年底前普通市民可以登录平台,一年一次免费查询个人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公共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同时,《上海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已列为2013年地方立法预备项目。
这是继湖南省率先地方立法试水信用建设的再次突破。
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决议提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当前,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偷逃税款、合同违约、拖欠工资、虚假证明等社会失信现象正日益增多,失信行为应该如何规制,失信惩戒制度又该如何建立?本文之论述由此展开。
一、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与功能1、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失信惩戒制度是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持社会信用,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环节。
“信用是指通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而取信于人的一种伦理道德品质,这种伦理精神反映在经济中,表现为经济主体之间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行为规范和交易规则”。
信用不仅具有道德内涵,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内涵,在经济生活中,相对于道德内涵的模糊性与不可操作性,信用的经济内涵更加受重视,反映在市场经济中则表现为信用交易大量产生和传统即时交易的不合时宜性。
在笔者看来,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信用需求体现在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
由此,对信用的内在价值追求并非单纯的道德诉求,更根植于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信用是分工与合作存在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灵魂。
若没有信用规则,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保留对生产至关重要的凝聚力。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惩戒只是制止失信行为的一种方式,失信惩戒制度并非针对所有的失信行为,以失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为标准可将失信行为分为仅受道德谴责的失信行为与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失信行为。
对于前者,道德约束是对其最好的惩戒与救济,而后者则需要通过法律进行防范与救济。
笔者认为,后者还可以划分为刑事违法的失信行为与一般违法的失信行为。
失信惩戒制度主要针对的是一般违法的失信行为,因为刑事违法的失信行为相关刑事法律已经能够很好地进行规制,而一般违法的失信行为虽然也能够通过司法审判的形式进行规制,但是在目前的国情之下,司法途径自身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执行难的问题,而且司法资源有限,完全依靠司法去规制失信行为是不现实的。
因此,只有通过将信用的获取、评价、交易系统化、制度化,通过维护信用进而达到对交易的维护与促进,失信惩戒制度之目的便在于此,这也决定了失信惩戒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维护社会信用,促进经济发展。
2、失信惩戒制度的功能学界认为,失信惩戒制度具有惩戒、威慑和教育三个方面的功能。
“首先,失信惩戒制度要具有对任何经济类型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作用。
其次,失信惩戒制度还应对潜在失信者产生震慑、警示作用。
同时,失信惩戒制度还具备奖励功能,奖励诚实守信的商户和消费者”。
需要指出的是,从经济学角度而言,任何制度的运行均需要一定的成本,失信惩戒制度功能的发挥还要考虑到失信惩戒制度的运行成本,企业与个人是否能够承受得起,而且此种制度的作用范围应该如何界定,这些因素都对失信惩戒制度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的影响。
有学者则从更加具体的层面论述了失信惩戒制度功能发挥所应该具有的条件:“以对不同程度不讲信用的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对不讲信用的责任人作出按律处罚的决定;将处罚决定快速通报给各执行机构并迅速传达到市场等。
”从该论述中我们也可以更好地理解失信惩戒制度对维护信用的作用机制。
二、失信惩戒制度构建的必要性1、市场经济上的诉求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交易大多为信用交易,在此前提下,信用的缺失将会极大地影响到经济的发展。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因诚信缺失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800亿元。
其主要体现在逃废债务、合同欺诈、假冒伪劣和三角债等方面。
其中,逃费债务和三角债所占份额最重,都分别接近2000亿元的规模。
此外,近年来我国企业之间每年签订的合同约40亿份,但合同的实际履约率只有50%。
“目前,我国拖欠逾期的应收账款总量占贸易总额比已超过5%,而发达国家的拖欠总量仅占贸易总额的0.25%~0.5%,我国是发达国家的10—20倍。
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规模已经由过去的几百万元上升到数亿元水平。
企业间交易效率下降,交易成本提高,一些企业财务失真,明目张胆地编造假账、假数据,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屡禁不止”。
此外,华南虎事件以及频发的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在警醒我们,如果连最起码的信用都缺失,我们的社会要为此付出多大的代价。
因此,我们要坚持最起码的信用道德,个别的组织、企业、个人不讲信用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批组织、企业、商家、个人不讲信用,而社会行为取向对此漠然,甚至默认、趋同、借鉴,直至相互效仿。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失信是理性经济人的一种自利选择,从成本与收益的视角而言,如果“失信收益”远远高于“守信收益”,则信用的作用将会大大被抑制,信用交易将无法进行,更多的被暗箱交易、关系交易所取代,此类交易只能是个别人获益,对整个社会而言则是损失,如同穆勒所说的那样,“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取决于他对赢利的预期”。
因而,从这个层面而言,失信惩戒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增加失信的成本从而制止理性经济人此种经济选择,让其更多的通过信用进行交易,只有这种交易才具有普遍性,才能够更好地增进社会财富,推动经济发展。
2、道德文化上的考量尽管信用的经济内涵日益受到重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信用的道德内涵不重要,没有道德基础的信用正如没有地基的大厦一样是不可能长久的。
“经济活动基于社会习惯和道德之上。
如果离开这些,人们之间的交易活动就会受到重大的影响,交易的基础就会动摇。
”传统社会信用是建立在熟人社会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其维护则通过保持家庭宗族血缘关系进行,此种信用的缺陷在于其具有很强的排斥性,其更多的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信用,不具有普遍性,此种信用形式能够满足古代小农经济的需要,但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却很难容纳此种信用形式,因为现代社会更像是一个陌生人社会。
因此,要实现传统信用形式向现代信用形式的变革,关键在于培育符合现代信用形式的道德文化基础,此种信用基础的建立应该以全社会普遍信用的建立为标志。
笔者认为,从道德文化上考量,现代信用道德文化基础的培育是一件长期的任务,其手段也是多样的。
但是,失信惩戒制度作为社会信用维护的重要制度其对现代信用道德文化基础的培育具有重要的作用。
从以上对其功能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失信惩戒制度具有一定的激励功能,此种激励功能的设计是以全社会普遍信用的建立为目标的,有助于培育现代的信用道德文化基础。
三、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的可行性1、国外的制度模式不管是基于市场经济的诉求还是道德文化的考虑,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都是必要的,市场经济形式是以现代信用形式为基础的经济形式,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但还存在许多不足,因此,对于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而言,应适当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
美国现行的失信惩戒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将交易双方失信者或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及失信方与全社会。
其次,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
最后,司法配合,对制假售假、恶意侵权、随意毁约、言而无信等失信行为根据相应的法律进行裁量,严重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触犯法律的失信者将留下蹲监狱的终生记忆。
美国还设立了少年法庭,对少年失信行为也进行相应的司法处理。
”德国迄今为止在信用管理领域还没有专门的立法,有关信用管理的法规散见于商法、民法、信贷法和数据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包含了对失信者的行为限制和惩戒措施。
与任何社会一样,英国也存在着失信问题,而英国政府和有关机构采取的对策是:加强对欺诈事件的调查和曝光,试图以名誉、经济和刑事等惩戒措施促使人们遵守法律,保持诚信。
尽管各个国家之间失信惩戒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他们也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
有学者专门对此作了较为全面的总结:首先,惩戒形式的多样性,综合运用法律、道德、经济、行政、舆论、宗教的手段进行惩戒;其次,惩戒主体的多层次性。
发达国家对具体的制度设计,一般会“建立行业信用数据库依法公布行业内失信者的名单,细化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形成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基本政务信息披露和开放制度;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维权的信用平台,逐步形成同业征信制度;建立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主体和市场化运作为主要形式的社会信用信息的调查、资信评级和信用管理服务制度。
”2、中国的制度选择(1)中国现行失信惩戒制度的评价。
我国没有建立专门的失信惩戒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存在失信惩戒制度,我国的失信惩戒制度是以法律惩戒为主,通过法律对各种失信行为进行制裁,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以及司法执法的不完善使得法律惩戒具有极大的局限性。
首先,失信惩戒的效果有限。
失信惩戒制度规制的失信行为多为商业失信行为,一般由工商行政部门以行政处罚进行规制。
由于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此种行政处罚并不能具有完全的法律制裁性质,不能起到很好的制裁作用。
而且当前的失信行为仅仅在个案中受到规制,其并没有纳入统一的失信登记记录系统,由此违法违信行为仅仅局限于一定范围被一定地域的相关当事人知晓,除非被相关媒体报道,否则其在社会上传播的范围很有限。
其次,失信惩戒的手段单一。
如上所述,我国目前主要以法律作为失信惩戒手段,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使得此种惩戒模式具有更大的局限性。
我国目前并无专门立法就信用以及失信问题进行全方位的规制,而且现行的法律法规比较散,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其对失信行为的规制存在漏洞与缺陷。
其突出表现在食品质量与药品卫生安全领域,近年来该类事件日益增多,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以至于影响到了国家的国际贸易交往以及在国际上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