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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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辅导期管理办法培训

一般纳税人认定辅导期管理办法培训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 次限量控制, 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 过25份。 25份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 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 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上 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 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 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 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3、税务所集体审核: 税务所集体审核:
按《沙坪坝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集体审核 审批制度》进行集体审核, 审批制度》进行集体审核,将纳税人基本情 审批意见逐户录入《XX税务所一般纳 况、审批意见逐户录入《XX税务所一般纳 税人认定清册》电子表格中,于每月24日前 税人认定清册》电子表格中,于每月24日前 随同《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随同《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2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份)、《新办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 )、《新办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 (1份)一并报区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一并报区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4、货物和劳务税科集体审核: 货物和劳务税科集体审核:
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到税务所报来的《 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到税务所报来的《新办一 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对照《 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对照《一般纳税人 认定清册》电子信息,对资料的完整性、 认定清册》电子信息,对资料的完整性、逻 辑性、吻合性进行审核。根据认定企业情况 辑性、吻合性进行审核。 结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结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给出具 体的依据条款以及认定意见,逐户制作《 体的依据条款以及认定意见,逐户制作《新 办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会议提交清单》 办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会议提交清单》于每 月26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26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照国家 统计 局 颁 发的( ( 国民经济 行 业 分 类 )GB/ 4 5 — 0 2中 ) ( T 742 0 )
有 关 批 发 业 的行 业 划 分 方 法 界 定 。
2其 他 一 般 纳 税 人 自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制 作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 税 的 次 月起 执 行 。
法规解读
【规・e los 法 Rga n ut ) i
而 对 于 第 四条 中有 主 观 故 意 涉 税 问题 的 纳 税 人 , 理 上 则 重 在 管
国家税 务 总 局
干预 与监督 , 导 期为6 辅 个月, 时间较 长。
◎ 延长存 在税 收违 法行为的纳税 人辅 导期 ◎ 政 策背景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对 下 列 一 般 纳 税 人 实 行 纳 税 辅 实 行 纳 税 辅 导 期 管 理 , 税 辅 导期 自主管 税 务机 关 制作 务 纳 税
导期管 理: ) ( 按照本 办法 第四条 的规定 新认 定 为一般 纳税 人的 事 项 通 知书 》 一 的当月起 执行 ; 其 他 一般 纳税 人 ,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主 小型 商贸批发企 业; ) ( 国家税 务 总局规 定的其他 一般 纳税 人。 二 应 自稽 查部 门作 出 税 务 稽 查 处 理 决 定 书 后 4 个 工 作日内, 0 制
税 务事 项通 知书》 的次 月起 执 行 。
◎ 纳税 辅导期适用的范围
对 新 办 小 型 商 贸批 发企 业 , 管 税 务 机 关应 在 认 定办 法 主 增值 税 一般 纳税 人 资格 认 定管 理 办法 十三 条规 定: 第 主 第 九 条 第 ( ) 规 定 的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告 知 纳 税 人 对 其 四 款 税 内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的管理,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辅导期内的管理。

第三条辅导期纳税人应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认定与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会计核算水平、纳税信用等因素综合评定,确定其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五条辅导期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享有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待遇,同时应接受税务机关的辅导和监督。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为辅导期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辅导,帮助其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与申报
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应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记录经营活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辅导期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税收优惠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辅导期纳税人如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专业税务人员或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随着税制改革不断深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的管理办法备受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深入解读这一管理办法,详细探讨其背景信息、细节分析以及对未来影响的预测。

一、背景信息1.纳税辅导期的定义纳税辅导期是指新增加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或被税务机关重新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后的规定期间,企业在此期间享受辅导政策、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税款。

2.纳税辅导期的目的纳税辅导期的设立旨在帮助新设立或重新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充分了解、适应增值税纳税制度,规范纳税行为,降低纳税风险。

3.纳税辅导期的时限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的时限为6个月,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之日起计算。

二、细节分析1.纳税辅导期的权益在纳税辅导期内,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的辅导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咨询服务和免除税务处罚等。

这些政策将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税法法律知识,解决纳税过程中的问题,降低税务风险。

2.纳税辅导期的申报与缴税在纳税辅导期内,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时缴纳应纳税款。

同时,企业还需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管和审核工作,保证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纳税辅导期的合规要求纳税辅导期对企业提出了严格的合规要求,企业必须确保纳税申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企业还需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

三、未来影响的预测1.提升企业纳税意识和能力纳税辅导期的设立将有助于企业提升纳税意识和能力,加强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的主动性和规范性。

通过辅导期的培训和指导,企业将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理解纳税规定,规避税务风险。

2.优化纳税环境和服务纳税辅导期的实施将倒逼税务机关优化纳税环境和加强纳税服务。

税务部门将加大力度提供更精准、便捷的纳税咨询和指导服务,提高企业满意度,并推动税收合规水平的提升。

3.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纳税辅导期的有效实施将有助于降低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通过对企业的辅导和监督,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帮助企业发现纳税风险点,指导企业进行合规纳税,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处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政策培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政策培训
两类纳税人资格认定比较
*
收入已超过标准
新开业或未超过标准
认定流程
受理→审批→文书发放
受理→调查(审核)→审批→文书发放
审批 结果
同意认定
同意或不同意认定
认定类型
正式一般纳税人
小型商贸批发:辅导期 其他:正式一般纳税人
认定期起
审批认定的次月1日
新开业:审批认定当月1日 已开业:审批认定次月1日
纲领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及四个附件。
STEP2
STEP1
进项税额的变化一
除接受铁路运输外,取消了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规定。
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规定。
上述政策取消后,纳税人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将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01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02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属于) 下列纳税人可选择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 (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营改增) 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认定办法第五条。 《营改增实施办法》第三条
01
03
02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告知内容: 1.同意其认定申请; 资格确认的时间。

财会(2016)22号文及解读

财会(2016)22号文及解读

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二、账务处理(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四、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科目设置二、小规模纳税人科目设置三、增值税会计处理明细科目前后变化本次通知主要的11个变化一、“应交税费”二级科目由3个增加为10个原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共3个二级科目,本次增加为10个。

技能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习题卷14)

技能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习题卷14)

技能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习题卷14)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7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2020年是税务部门连续第()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A)5B)6C)7D)82.[单选题]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操作指引自起施行。

A)2021年11月1日B)2021年12月1日C)2022年1月1日D)2022年2月1日3.[单选题]简易程序中,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多少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多少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A)50元,1000元B)100元,1000元C)200元,3000元D)200元,5000元4.[单选题]采取-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的,免征增值税。

A)50000元B)100000元C)200000元D)300000元5.[单选题]“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 )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A)矿产品B)煤炭C)石油D)天燃气6.[单选题]下列关于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需求管理,说法错误的是( )。

A)对纳税人需求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3年B)纳税人有义务参加税务机关开展的专项需求调查C)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统筹纳税人需求管理工作D)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是纳税人需求的办理部门7.[单选题]下列属丁综合所得中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

A)三险金B)商业健业险支出C)大病医疗D)保险赔款8.[单选题]为了切实了解纳税人评价,积极响应纳税人合理诉求,持续推动税收工作改进提升,各级税务机关应开展纳税人满意度凋查,下列不属于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类型的是 ( )。

A)专项调查B)日常凋查C)定向调查D)全面调查9.[单选题]某纳税人2017年6月1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2017年11月1日被税务机关取消了非正常户认定,并在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获得了评价结果。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怎样进行税收管理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怎样进行税收管理

对辅导期⼀般纳税⼈怎样进⾏税收管理⼀般纳税⼈纳税辅导期⼀般应不少于六个⽉。

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增值税征收管理:1、最⾼开票限额的管理辅导期⼀般纳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开票限额和数量。

专⽤发票的领购实⾏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增购专⽤发票预缴税费的管理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当⽉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发票。

3、对⽉末尚未使⽤专⽤发票的管理对每⽉第⼀次领购的专⽤发票在⽉末尚未使⽤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发售专⽤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未使⽤专⽤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专⽤发票供应数量。

对每⽉最后⼀次领购的专⽤发票在⽉末尚未使⽤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次发售专⽤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未使⽤专⽤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4、交叉稽核⽐对⽆误后予以抵扣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对⽆误后,⽅可予以抵扣。

5、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管理企业在次⽉进⾏纳税申报时,按照⼀般纳税⼈计算应纳税额⽅法计算申报增值税。

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实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实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RR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RR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第五条(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2.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5.(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企业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次预缴增值税,资金占压问题较为突出。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发文日期: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1-5-2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1-5-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解读: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零售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

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

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

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

2、批发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

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

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3、“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二是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这三个条件之间是并列关系,即必须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辅导期纳税人,只要其中任何一个不符合,就可以不经过辅导期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增值税作为我国主要的一种税收,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财务事项。

为了保证纳税人能够正确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二、辅导期的定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是指企业纳税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税务部门认定之后,在一定的时期内接受税务部门的纳税辅导和监督。

三、辅导期的目的1. 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掌握增值税的相关税法政策。

2. 引导纳税人合理运用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 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促进税收依法纳缴。

4. 加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减少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四、纳税辅导的方式1. 增值税专题讲座:税务部门定期举办增值税专题讲座,邀请专业人士为纳税人讲解增值税的基本知识、减免政策等内容。

2. 纳税辅导咨询:纳税人可随时向税务部门咨询增值税相关问题,并获得详细的解答和指导。

3. 纳税申报辅导:税务部门将针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纳税申报辅导,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纳税信息公告:税务部门将及时发布增值税政策和要求的公告,提醒纳税人遵守相关规定,并明确纳税期限和方式。

五、纳税辅导的内容1. 增值税税率的解读:税务部门将对增值税税率的具体应用进行解读,告知纳税人不同行业的税率差异和计税方法。

2.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报备要求:纳税人将了解到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报备要求,包括发票种类、开票规范、报备截止日期等。

3. 增值税减免政策的解释:税务部门将详细解释增值税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和申请流程,引导纳税人合理享受减免政策。

4. 增值税申报和缴纳流程:税务部门将向纳税人介绍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流程,包括申报表的填写和提交、税款的缴纳方式等。

六、纳税辅导期的管理1. 辅导期的时限: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纳税人应及时进行增值税申报和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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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4日星期四第2版要闻经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读
发表时间:2011.4.14文章来源:本报讯浏览次数:放大缩小默认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解读: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对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面临无法申报抵扣进项的风险。

在此期间纳税人除了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就交叉稽查结果进行沟通外,还需要注意,本条只是对辅导期纳税人申报抵扣环节的特殊规定,对取得的抵扣凭证的认证,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取得的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抵扣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的,将无法进入交叉稽核比对环节。

第十三条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解读:本条对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口径如何掌握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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