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李肖白受贿案(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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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李肖白受贿案(2014-10-29)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相刑二初字第019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肖白,中共党员,原系江苏省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曾任苏州市相城区太平中学校长)。被告人李肖白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宗余,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4)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肖白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肖白及辩护人杨宗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肖白在担任苏州市相城区太平中学校长(以下简称太平中学)、江苏省黄埭中学(以下简称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1年至2012年间,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34000

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在黄埭中学“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安装”项目实施过程中,伙同其情人史某(另案处理),为苏州市和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苏州元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获得该项目提供帮助,于2012年4月1日,收受李某甲贿赂的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李肖白分得人民币80000元。

2.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太平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于2001年至2005年,在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太平中学小卖部经营者欧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22000元。

3.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06年、2011年、2012年,在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承接本校建筑维修业务的卢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20000元。

4.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至2010年,在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黄埭中学小卖部经营者俞某甲贿赂的购物卡、人民币,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为掩饰犯罪,被告人李肖白于2012年5月的一天,退还给俞某甲人民币5000元。

5.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至2011年,在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向本

校推销征订杂志业务的吴某贿赂的人民币,合计12000元。

6.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至2011年,在其办公室内、家中,多次收受承接本校旅游业务的薛某贿赂的人民币,合计20000余元。

7.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在叶甦敏报考该校教师的过程中,于2008年9月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叶甦敏父亲叶某通过史某等人贿赂的人民币20000元。

8.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于2009年至2012年,在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黄埭中学小卖部经营者俞某乙贿赂的价值人民币7000元的购物卡。为掩饰犯罪,被告人李肖白于2012年5月的一天,退还给俞某乙人民币8000元。

9.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2011年,在本市相城区某饭店内,二次收受本校教师家属朱某甲贿赂的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

购物卡。

10.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的一天、2010年年底2011年年初,在相城区某饭店及其办公室,二次收受承接该校投影仪、电脑业务的苏州市中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贿赂的购物卡、人民币,合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11.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年初的一天、2011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内,两次收受该校教师朱某乙贿赂的人民币、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12.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曾担任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在退休后,于2012年9月的一天,在本市某饭店,收受曾承接该校建筑楼加固业务的尤某贿赂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购物卡。

被告人李肖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出人民币2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肖白基本无异议,并有原吴县市教育委员会、相城区文教局、中共苏州市相城区委组织部职务任免的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苏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干部任免审批表、黄埭中学、太平中学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人员工作分工;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发票、施工合同、维修协议、验收报告、工商登记资料、资质证书、工程合作施工协议、银行转帐明细、凭证、现金支票、进帐单、小店承包协议书、租凭经营合同、报刊征订发票、旅游合同、苏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关于设立苏州市相城区启新中学的批复等文件、暂扣款收据、住宿登记信息等

书证;证人史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高某、孙某、欧某、卢某、俞某甲、吴某、叶某、俞某乙、朱某甲、尤某、薛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4年5月22日,苏州市相城区教育局纪委书记陆某陪同相城区纪委办案人员以落实区老年大学事宜为由

将被告人李肖白带到纪委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李肖白供述:陆某副局长打电话给其的时候,其一直以为是为了老年大学的事情。其在被区纪委带走调查之前,其没有听说什么。直到纪委把其带到纪委办案点之后,其才从纪委同志那里得知其的情人史某以及李某甲也已被调查了。

证人陆某出具情况说明:其于2014年5月22日上午9:30左右,以落实区老年大学事宜联系李肖白,李肖白称下午2:00左右回家。当日下午2:00左右,其陪同纪委两位同志驾车到书香苑小区,其打电话给李肖白,李肖白就下楼上车,被区纪委同志带走。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肖白被带走之前已知道史

某被调查,因此被告人李肖白在接到陆某电话时,是意识到自己也可能被调查的意见,经查,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对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以证明被告人李肖白已知道史某被调查的事实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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