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原理讲义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适用范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该为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单的说,合同法应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合同主体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准则,其贯通于合同法律规范之中。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
(一)平等原则、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共同受法律的约束。
2、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本着公正的观念从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1、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我国《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意思自治原则的表现: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1、概念: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2、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1)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四)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基本原理 讲义
合同法基本原理第一节合同法与合同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调整与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确定合同的一般原则,规定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违约责任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第三条法律地位平等、机会平等、适用规则平等2、自愿原则(自由):第四条P9“追求幸福与取得财产是个人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3、公平原则:第五条4、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5、合法原则、公序良俗:6、法律约束力原则:二、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一)合同的概念、特征1、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赠予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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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合同法讲义
• 向自己托管经营的一酒店公司借款100万元 ,并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2%。中标后第十 天,原告持100万商业汇票到被告单位准备 签定书面合同并交纳承包款。被告拒绝接 收该款,并告知原告,被告已于两天前与 原中标的餐饮有限公司正式签约。双方经 过交涉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被告 的毁标行为不仅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而 且侮辱原告的人格,被告应承担原告借款 利息12万元、投标和订约直接损失1万元, 同时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失5万元。被告则认 为,合同尚未订立,虽然有道德上的责任 ,但并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付期限的合同:
• 是指合同的效力于所附期限届至或期满时 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 《合同法》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 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 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 期限届满时失效。
• 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必须是将来确定到来 的事实。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概念: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 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而需经有 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2、种类: (1)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 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撤消权使其归于无效或 对其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而 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因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的效力
• 合同的效力指已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 的法律约束力。
• 一、有效的合同; • 二、无效的合同及其处理; • 三、可撤消的合同及其处理。
(一)有效合同
1、概念:符合法律规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 法律后果的合同。
2、合同有效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合格(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发生
合同法讲义
案情:2000年8月21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购销 纺织机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某型 号的纺织机械5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共计500万 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底,买方应将货款于 2000年11月20日前交给卖方在其本地的开户银行。 合同订立后不久,买方从当年11月4日的一张报纸 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卖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 果再付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1 月6日,买方向卖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卖 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于11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 问题: 买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 法人 订 立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 自然人 同 可以委托代理人 其他 的 组织 主 体 个体经营户、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信 件
其它形式
公 证 形 式
合同书
数据电文
推 定 形 式
三、合同的内容 当 履 解 事 行 决 违 标 数 质 价 人 期 争 款 约 名 的 量 量 限 议 或 责 称 地 的 报 任 和 点 办 酬 住 方 法 所 式
第一讲
合同法律制度
内容: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概念 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讲义
第一章协议法概述一、协议的概念和种类1、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协议的种类协议的种类涉及商事协议和非商事协议、国内协议和涉外协议、有名协议和无名协议、标准协议和非标准协议、主协议和从协议、要式协议和不要式协议、双务协议和非双务协议、有偿协议和无偿协议。
二、协议法律制度概述1、我国协议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2)1957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2、协议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2)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3)公平守约;(4)诚信。
思考题:1、什么是协议?它有什么特性?2、协议是如何分类的?3、如何理解协议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协议的订立一、协议的订立概述1、协议的订立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互相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2、协议主体。
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要约与承诺1、要约。
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协议的意思表达。
(1)要约应当具有法定条件。
(2)要约的约束力体现为对要约人和相对人两方面。
(3)要约的形式重要涉及口头要约和书面要约。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批准要约的意思表达。
三、协议的成立1、协议成立是基于协议订立而产生的结果。
协议订立反映的是当事人双方就协议的重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所有过程。
2、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协议的形式涉及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
协议的内容涉及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格式协议格式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协议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五、先协议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1、先协议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期间负有充足注意义务,由于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先于协议成立而产生,并且不同于协议自身所约定的给付义务,因此,成为先协议义务。
《合同法基本原理》课件
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义务得到全面履行。
02 03
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履行主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中均有明确规定,是确保合同顺利履行的 关键。
履行主体的变更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履行主体可能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产生,如企业合并、分立等。在履行主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 合同相对方,并确保合同义务得到继续履行。
可撤销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 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 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 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
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的原则
合同解释的原则包括文义解释原则、 整体解释原则、历史解释原则、习惯 解释原则和诚信解释原则。
履行的期限和地点
履行期限
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节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各方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以确保合同顺利完 成。
履行地点
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具体地点。在确定履行地点时, 应充分考虑各方实际情况,以便于各方履行义务和监督执 行。
提前履行与逾期履行
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会提前或逾期履行合同义务。在 这种情况下,应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解决相 关问题,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恢复原状,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如果 无法恢复原状,则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如果一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 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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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参考书: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原理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1版。
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海忠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第一章契约与契约法第一节契约与合同一、合同的概念1、合同法2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于如何理解这一条款,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合同法所称的合同仅仅指债权合同。
广义说:不限于债权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都在合同法的范围之内,包括物权合同。
2、通常,契约被认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因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这是意思主义的定义,还是表示主义的?)——很显然,这是依据法律行为论的定义,是将契约作为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而产生的,而法律行为论中的众多规则主要适用于契约领域。
*有关契约概念的源流:罗马法,中世纪,以及德国法,尤其是自然法对此的影响,可参见徐涤宇的文章。
3、契约与合同①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将“合同”与“契约”相互替换使用的情形。
有学者提出, 今天有必要用“契约”概念代替“合同”;也有人认为:“考虑到合同一词已经约定俗成, 广为流传, 而‘契约’、‘契据’等提法已在实践中极少采用, 因此我们认为区分契约与合同实无必要。
”还有人认为,应将契约作为合同的上位概念。
②日本法和台湾法上的区别契约:按照相互对立的复数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
合同行为:有多个当事人作出的,内容与方向都相同的多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与契约的区别:当个别意思表示有问题时,法律效果不同。
*现在也有人反对这样的分类,认为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
③立足于继受法的历史,这两个词汇的法律意义可能并不完全是汉语自有的。
第一章合同法基本原理
2)特征: (1)违法性 (2)不履行性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4)国家干预原则(由法院或仲裁 机构确认其无效) 2、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 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无效合同的处理 1)无效合同自签订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2)合同无效分为整个无效和部分无效, 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 法律效力。 3)合同无效不影响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 争议条款的效力
例: 甲知道乙有意转让餐馆的意图,甲并不 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止乙将餐馆卖 给竞争对手丙,就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 间的谈判,当丙买了另一家餐馆后,甲 中断了谈判,后来乙以比丙出价更低的 价格将餐馆转让了。 第三。因为一方的缔约过失给另一方造 成了信任上的利益损失。
(二)缔约过失的类型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规定 而受到法律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 所预想的法律后果。 合同生效之后, 在失效之前,合同一直有效,具有法 律拘束力。 2、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3、合同生效的时间:
承诺 承诺的概念及条件 承诺的生效时间 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承诺的处理 缔约过失责任 (一)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 合同前的责任,指在合同订立
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 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过失而 引起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 销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 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特点是: 第一,缔约上的过失发生于合同 订立的过程中; 第二。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 方违背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 的义务,如恶意谈判等;
第四章合同法原理
– 总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 从完成承包的内容进行划分
– 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
– 从计价方式进行划分
– 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合同订立原则
• 原则:
– 自愿原则-体现签订合同为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 – 守法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
– 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法律关系终止。
•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 保护:指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一 定的措施,保证经济法律关系全面实现的行为。
– 保护方式: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
代理
• 概念:
– 代理是一种法律关系,在代理关系中,代替他人进 行一定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代理人代为行 使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进行法律 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受要约人 拒绝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 而受要约人未 承诺
受要约人实质 性变更要约
合同的订立
• 承诺:
– 承诺概念-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 ,在要约有限期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 表示。
• 特征:
– 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实施经济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法律行 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
• 种类:
– 委托代理 – 法定代理 – 指定代理
• 代理权的终止:
– 委托代理权终止的情况 – 法定代理权终止的情况
• 代理权的滥用及法律后果:
– 代理权的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代理 – 无权代理及代理权已经消灭后的行为。
债权
• 债的概念:
–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法精品讲义
合同法精品讲义合同法精品讲义我将和你一起学习合同法。
契约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比如买东西、租房、租房、运输合同、借钱给他人或向他人借钱都构成借款合同,停车场停车构成保管合同等等。
规范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号法律。
它将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
本文共428篇。
分为一般规则、具体规则和补充规则三部分。
** *我关注的是一般规则,因为一般规则在法律中很重要。
全面了解一般规则对我们理解具体规则非常重要,如果我们理解了一般规则,就很容易获得学分。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具体的规定比较具体,有些非常技术性和专业性,这里也有难点。
在基层工作的时候,只要对合同法的一些概念和原则有初步的了解,就可以订立一些比较简单的合同和协议。
如果遇到专业性强的,可以再咨询相关部门。
而且现在网络很发达,基本上所有的村子都有可以上网的电脑。
一旦你遇到任何问题,你应该签字。
这里不需要具体讲怎么签合同,但还是要掌握一些必要的原则。
如果*你没有基本的知识,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很成问题,所以***加入我们**学习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等等。
一般讲师讲一部法律的立法过程、立法理由、立法指导思想等。
说实话,我的理论水平还达不到那个水平,所以我只是挑出一些我认为作为一个基层单位* *应该掌握的合同法基本内容,和大家讨论一下。
003010第一条是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主体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这两项我不想说,相信大家都能理解。
03010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了相关原则,即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章第讲合同法基本原理
第章第讲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民商法律实现方式之一,本文将从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出发阐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对于合同法的约束效力、合同形成要素、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系统的分析。
一、合同法的约束效力中国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作为民事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约束力相对于其他常规条约而言具有更高强度。
合同约束力的基本原则在于:自愿性、平等性、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因此,在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活动和内容应该都是合法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关系,并且在合同的约定期间内,双方应当遵守约定,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的形成要素1.合同对象:合同的形成必须满足有合法的、真实存在的协议对象。
此外,协议对象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信用不良或无资质的对象,不宜作为合同对象。
2.合同内容: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的约定。
其内容必须是合法、真实、可能的。
同时,还应该符合五大合同要素(提供、接受、意思表示、真实意图、合法原因)的要求。
3.遵循合同的格式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格式规定进行完善。
如:表明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有效期限、约定合同支付方式等等。
三、合同履行1.合同部分履行:未达成合同的完全履行,当事人仍应该根据约定履行整个或部分合同义务,不得停止履行义务。
2.合同的变更、解除:双方都有权使用合同真实意图原则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3.合同的违约责任:因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使合同未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一般具有经济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形式。
这两种赔偿方式的选择应该建立在合同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
经济赔偿主要是指根据合同被违反程度、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大小、交易对象难易程度等因素,对违反合同条款的一方实施经济赔偿。
法定赔偿指对因违约所带来的非经济性损失,如因违约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情感、信任等影响,对违约一方实施的赔偿。
第3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
狭义的合同法概念:专指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 《经济合同法》(1981.12) • 《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3)
• 《技术合同法》(1987.6)
• 《合同法》1992.9
《合同法》的内容简介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了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 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
• 返还财产
• 赔偿损失
• 追邀财产
第4节
Hale Waihona Puke 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合同履行中约定不明情况的处理
合同的类别及形式
类别:
(1) 书面、口头、默示合同 (2) 转移财产合同、完成工作合同和提供服务合同 (3)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4)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5) 诺成与实践合同 (6) 总合同与分合同 (7)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8)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形式 • 书面形式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 可变更合同 是指合同部分内容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
人可以要求对该部分内容的效力予以撤销的合同。
• 可撤销合同 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因非对方的过错而导致 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 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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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体例设计上,依照合同法和诉讼法的知识结构对相关案例进行体系化排列,使之逻辑鲜明,层次清楚。
2.在内容安排上,各个部分撷取一些关键的术语进行阐释,做到学理与案例的契合,法律分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以帮助没有太多基础的学生了解和理解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 1 《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讲义
——以案说法
引言:
21世纪是法治的世纪,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高速前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现实社会关系的发展,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直接推动了法律进步的进程;而全民法律意识、法学素质的提高,对实现法治国家则是更为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
面对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学知识,如何让没有太多法学基础的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合同法以及诉讼法学知识有一个直观、全面的了解呢?我们认为,法律为民众生活的规范,亦应为民众能够掌握运用的工具。因此,学习简单、生动、贴近生活的案例,寓教于乐,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基于以上认识,法学院的几位教师以及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兼职律师,讨论并设计了“以案说法”的教学方式,通过简明、生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案例教学方法,将合同法的原理以及合同案例的司法实务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真实生动的案例引导下,逐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诉讼程序中的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32个学时时间,使学生学到一些有用的法律知识。为此,我们的教学大纲在编写中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新世纪对人才的要求已不仅仅限于掌握外语、计算机等技能,了解并掌握一定的法学知识也是应具有的素质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将法学选修课作为自己的第一选择,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关注身边的法律事件,学习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老百姓的日常生计、法人的生产经营、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合同法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系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合同纠纷也普遍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如何解决纠纷,如何打合同纠纷官司,也成为人们面临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