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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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粤交运[2008]967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法(广东省交通厅2008年10月13日以粤交运〔2008〕967号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和规范道路运输从业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促进本省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培训与考试相分离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组织道路运输经理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结业考核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正副总经理、正副经理、正副站长、正副校长等管理人员。

第四条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地域性较强的从业资格考试编制考试题库,经省交通厅审定后,纳入到统一的题库管理,并由考试系统按照一定比例随机组成考试题目。

第六条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要求,考务组织系统应当与省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联网,考职人员应当参加省交通厅组织培训考核,机构相对稳定,管理制度健全落实,保证考试质量,提供良好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8•【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6月18日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确定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粤府办〔2021〕52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4日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办理流程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行业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以下称跨境运输)管理,维护跨境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跨境运输经营行为,保障跨境运输安全,保护跨境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跨境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广东省与香港、澳门之间的直通港澳道路旅客运输(含出租车,以下称跨境客运)、直通港澳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称跨境货运)和涉及跨境运输站(场)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与港澳之间口岸限定区域内的穿梭运输、港澳与广东省保税区之间的道路运输、跨境自货自运厂车,以及广东省与港澳之间的商务车、公务车、私家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跨境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营运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严禁通过跨境运输扰乱广东省运输市场,从事非法出入境、走私、携带违禁物品等违法活动。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跨境运输行业及车辆指标管理。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治理.本办法所称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超过道路、道路桥梁、道路隧道、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办法所称超载,是指货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管控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治理职责,将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并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从事货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以及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规范车辆生产、销售、改装、检验和货物运输、装载等相关活动。

第七条车辆生产、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落实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要求。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运行监测分析,促进货物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利用,规范网络货物运输新业态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活动的管理,保障社会交通的安全、顺畅,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道路运输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道路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反道路交通规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产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道路运输活动安全可靠。

第八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经延续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不得超范围从事或者变相转让经营权。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发证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更新许可证信息。

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任务。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车辆、设备、货物等安全条件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安全运营措施,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装备、安全运行、安全保养。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管理,确保驾驶人持有合格的从业资格证,不得使用无合法驾驶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相关的搬运装卸,车辆维修、运输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货物。

其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dl3392《道路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业条件:(一)具有完善的企业章程;(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设施符合规定条件;(三)具有相应的资金,流动资金不少于车辆价值5%;(四)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车厢、底板平坦完好、栏板牢固,铁质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衬垫不得使用松软易燃材料;2、机动车辆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装置,电路系统有切断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3、根据所装货物性质,配备消防器材和捆扎、防火、防散失等用具;(五)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具有足够的强度,配备泄压阀,防渡板、遮阳物、压力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附有可靠的防护设施。

罐体表面喷印明显的标志;(六)各种装卸机械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术;(七)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封闭型车库;(八)车辆必须使用国家标准g913392—92规定的三角形顶灯及矩形标牌,三角形顶灯端放于驾驶室顶部外表面前端中间位置,矩形标牌安装于车辆尾部的右方,与车辆牌照相对应;(九)车辆驾驶人员,须有5万公里安全行车里程或两年驾驶经历;(十)直接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装卸、押运、维修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须经当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是指中国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法规,涉及到道路运输方面的规定。

该条例于1984年首次颁布,后经多次修改,于2001年生效。

以下是针对该条例的解析。

一、条例概述道路运输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基础性法律法规。

该条例共分为六章49条,明确了道路运输的各项规定和管理措施,包括运输经营许可、运输安全管理、运输价格管理等。

主要目的是保证道路运输安全、有序和规范。

二、运输经营许可1.许可范围该条例规定了必须依法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业务。

这些业务包括客运、货运、租赁等多个方面。

2.许可条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批。

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车辆数量、驾驶员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条件方可获得许可证。

3.名录公示该条例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要每年公示一次已经获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录,并将该名录向社会公开。

以此来监督和管理道路运输市场。

三、运输安全管理1.安全生产保障道路运输业务中,安全问题非常突出。

该条例规定,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车辆、驾驶员、运输过程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和驾驶员,要立即予以淘汰。

2.事故处理在运输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事故。

路政执法部门要依据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对道路运输企业在事故中的责任进行严格追究。

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要立即处罚。

3.评价制度为了加强运输安全管理,该条例要求建立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制度,从统计、评估等方面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四、运输价格管理1.价格制定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是近年来的重要改革之一。

该条例对运输价格的制定进行了规定,要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依据供需关系、成本考虑、市场竞争等因素,按照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确定运输价格。

2.价格监管为了解决行业恶性竞争和价格过高的问题,该条例建立了价格监管机制,要求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价格进行监管,保证价格的公正、合理。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广东省公路条例

广东省公路条例

广东省公路条例【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01.11【实施日期】2003.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东省公路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5号)《广东省公路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1日公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道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五条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公路法执行。

国道、国道主干线以外的高速公路规划应当服从国家高速公路的总体规划,并按照有关省道规划的规定编制、审批。

公路穿越城镇规划区的,其穿越路段的选线定位等应当与当地城镇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运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货物运输、客运、租赁、快递等运输。

第三条道路运输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障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正、科学、高效地进行。

第五条国家对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监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优质、安全、环保地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七条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备案。

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备案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或备案。

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公开透明,申请人有权获取相应信息,并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备案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三章货物运输第十一条进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确保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提高驾驶员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运输线路、配备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装备,确保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货物运输合同,明确运输服务内容、运输费用等商务信息,保障双方权益。

第四章客运第十五条运营客运业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方案,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客运服务。

第十六条客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通信装备,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客运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和发车间隔,优化客运接送站点,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一、总则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旨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涉及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和运输管理规定;2.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措施,确保道路运输活动安全;3.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4.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三、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1.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2.道路运输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3.道路运输企业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4.道路运输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5.道路运输企业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驾驶资格的从业人员,确保运输安全。

四、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义务1.从业人员要遵守交通法规和运输管理规定,不得违章操作;2.从业人员要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运输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3.从业人员要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设施和装备,如安全带、安全帽等;4.从业人员要严守驾驶纪律,不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5.从业人员要主动报告交通事故和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置。

五、道路运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1.道路运输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2.道路运输企业要完善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交通事故,并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3.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与救援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须配合调查机关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

六、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1.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2.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3.对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将依法限制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欢迎共阅?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修正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3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城市市区运营的出租小客车,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进行管理。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开业、变更与歇业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资质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上述事项还应当按规定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规定到工商登记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经营资质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三章货物运输第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由承托双方签订运输合同。

第十二条省内零担货物运输班车实行定线、定点、定期运行,其线路、站点、班期由参加运输的相关企业签订合同,并报班线起讫点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旅客运输第十六条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旅客运输、旅游旅客运输、出租汽车旅客运输、包车旅客运输。

第十七条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站点及经营区域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的班次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三条旅客乘车必须购票,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发展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促进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管理主体)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管理及经营原则)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取缔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运输应当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行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放和监督管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责任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运输车辆进行登记,不得使用未经登记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第四章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第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必要的安全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为虚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摘要,仅供参考。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和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运用道路交通工具,以传送人员、货物或者运输工具本身为目的的运输活动。

第四条国家实行公路与道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联合运输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加强公路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协调,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全业态的综合交通运输服务。

第五条支持发展路网运输。

对路网运输进行分类管理,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投资方开展路网运输投资。

加强与合适国际组织交流与合作,促进路网运输的现代化和规范化发展。

第六条支持优化装备提升服务。

扶持道路运输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积极推广智慧物流运输装备及相关服务,提高运输效率、安全、舒适度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公路运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政治稳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防控交通事故,维护公共利益。

第八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必须坚持安全、高效、便捷、环保的理念,优化运输结构,提高运输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九条关于新能源车的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问题,应当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加快科技创新步伐,积极发展电动公交、出租车、物流配送等领域的用车和相关服务,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升级和发展。

第二章从业人员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勤工俭学、劳动力转移、半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提供就业机会,加强组织和管理,提高员工职业技能和道德素质。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物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从业资格证。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并更新从业人员考试大纲、测试题库和考试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分类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道德规范、技术素养和操作能力。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粤交运[2021]1201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客货运站等经营业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以保障行车安全为中心、以源头管理为重点的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工作。

第三条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制度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制度,在辖区内分区域、分企业指定运管机构为该区域、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监督责任单位”)。

监督责任单位要落实责任人,负责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经营业户应当配合监督责任单位履行各项管理职责,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受理举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监督责任单位调查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章市场准入安全监督第六条经营业户应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真实规范的申报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审批、核发牌证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事程序和要求并做到:对原始资料认真审核、妥善归档保存;按照核准条件办理各种牌证并如实规范填写,签名负责;对条件不符、手续不齐、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对过期失效或被取消的牌证及时收回,对无法收回的及时声明撤销。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我国对道路运输行为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其涉及到了道路运输市场的各个方面。

本文将围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展开阐述,从内容介绍、主要规定、实施效果等角度进行全面解读。

首先,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明确了道路运输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运输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确保道路运输从业者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营能力。

此外,条例还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运输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其次,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运输市场的主要规定包括运输准入、经营权交易、运价管理、运输安全管理等方面。

其中,运输准入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条例规定,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同时符合一定的资质和条件,以确保运输行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另外,运输经营者还可以通过交易经营权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促进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条例还对运输价格进行了严格管理,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根据条例规定,运输价格应当由市场供求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不得恶意炒作,不得垄断、操纵价格。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运输安全的管理要求,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装备、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和可靠。

此外,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实施效果也是本文要关注的重点。

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整个道路运输市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对运输市场准入的严格要求,有效防范了无资质、无信誉的运输企业进入市场,提高了市场的竞争程度和竞争质量。

同时,运输价格的合理管理也有效遏制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市场价格稳定、公正。

在运输安全方面,条例的实施加强了企业对安全管理的重视,提高了整体运输的安全水平。

然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条例的执行力度和执法力度仍然需要加强。

在一些地区和行业,对于违规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敢于违规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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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简述:1.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将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条例》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禁止行为,并规定了相关的处罚。

3.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1]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取缔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承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管理事项,并接受指导监督。

第二章服务与管理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预测,定期公布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定期发布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市场供求等信息,引导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运力结构,促进运输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发展。

第九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信息化道路运输服务与管理,制定全省道路运输信息化技术标准和应用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服务和管理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规范,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推行政务公开,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对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服务质量招标、延续经营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评估结果。

质量信誉评估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

质量信誉评估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十二条港澳投资者在本省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取得立项批准的,应当在取得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后,依法申请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三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经营和包车客运经营。

班车客运经营权、包车客运经营权同一申请事项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作出许可。

作出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在运输车辆显著位臵挂放客运标志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给予购票者票据;(二)强迫旅客乘车;(三)运行途中擅自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更换运输车辆;(四)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五)运行途中非法揽客;(六)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经营,按照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

第十六条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且途经的农村公路符合安全通行农村客运车辆标准的,可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

农村客运可以采用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运营等方式。

第十七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承运前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并在起运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包车合同不符的,应当中止运输。

客运包车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擅自从事班车客运。

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第十八条鼓励发展绿色、节能、高效的货物运输组织方式,对应用清洁能源、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九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统一标识的专用配送车型的车辆,在城区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方面提供便利,促进交通物流配送行业的发展。

鼓励建设城市配送的快速通道。

第二十条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当设臵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安装安全标示牌。

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和罐体容积、载质量,以及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并向承运人提供与托运危险货物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当包括危险货物的品名、特性、危害、应急措施等内容。

[1]第二十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自有车辆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的普通货物运输,包括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商品等的运输,以及使用拖拉机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和农村生活资料等的运输,不纳入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节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第二十三条取得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的企业,持相关批准文件向省商务(口岸)、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实现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指标、车辆、人员、运输量等信息互联共享。

第二十四条从事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的车辆,在内地运行期间应当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起、终点均在内地的道路运输经营。

直通港澳客运车辆不得在出入境口岸内地一侧接驳、转运旅客,不得随意设点、增班和延伸线路运行。

直通港澳客运车辆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直通港澳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经营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的,应当进入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场所经营。

第四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建设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功能定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应用信息化技术,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营信息。

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进站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三)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四)允许超载车辆出站;(五)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

第二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客运车辆未能按时发车的,应当及时发布信息,维持候车秩序,协助承运人安排滞留旅客。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出现旅客严重滞留的,应当立即采取疏运措施,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二)允许装载禁运、不符合要求的限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三)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臵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布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二)虚列维修项目;(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四)擅自改装机动车;(五)承修已报废、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六)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应当符合交通行业技术要求。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维修质量检验的标准、规范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要求。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果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测、检验档案,并保留五年。

第三节驾驶员培训机构第三十五条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保证培训质量。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臵,公布经营许可证、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场地培训应当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进行,道路行驶培训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

培训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取得教学车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

第四节汽车租赁及客(货)运相关服务第四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并装备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

第四十二条客(货)运相关服务包括客(货)运信息服务、客票代理、货运配载(代理)、搬运装卸、货运仓储等。

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限超载配客(货);(二)为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配载、代理服务;(三)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或者国家禁运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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