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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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10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2【实施日期】2008.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省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175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2008年1月14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清理意见,决定如下:一、废止70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1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三、保留并适时修改5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四、保留27件省政府现行规章(见附件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海防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厦门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福建省推广普通话规定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福建省最低工资规定福建省行政性违法收费处理办法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的决定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件)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人员安排使用意见〉的通知关于重新修定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任免范围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改办、省高教厅〈关于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对“农转非”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福建省扶贫开发基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普通教育事业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民间劳务输出试行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标承包选聘经营者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厦门科技园区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福建省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福建省商品质量报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决定保留并适时修改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9件)关于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改办、省教育厅〈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农村优待烈士家属、义务兵家属、残废军人办法〉的通知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建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通知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福建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碘盐管理办法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保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共27件)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拍卖管理办法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的决定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海防管理办法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装修行为,保障建筑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和住宅装修。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第三条建筑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规定。

鼓励建筑装修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和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房地产、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纠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从事建筑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装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修工程。

从事建筑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装修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闽建建[2008]42号

闽建建[2008]42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8]4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卫生间、厨房、外墙面等防漏水功能,以及给水管道通水、空调管道风管送风、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和建筑节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水处理构筑物蓄水和市政给水管道通水功能,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随机检查其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的抽样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2024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

2024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

2024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2024年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是福建省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的,用于指导和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的的规定和规则。

根据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多级编制原则: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工程预算应分为多级编制,确保预算的精确性和准确性。

3.单位工程预算编制原则:对于较为复杂的工程,应按照不同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进行细致的预算编制。

4.资源消耗与效益平衡原则:预算编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资源消耗情况和效益要求进行合理平衡,确保项目的经济性和合理性。

在具体的预算计算规则方面,根据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应注意以下几点:1.计价规则: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要求,确定相应的计价规则,如材料和设备的市场价格、施工人工工时计算等。

2.用量计算规则: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所需用量,按照合理的计算规则进行用量计算,包括直接用量和间接用量。

3.劳动工资计算规则: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确定劳动工资计算规则,包括正常工时和加班工时的计算等。

4.机械设备使用费计算规则: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合理确定机械设备的使用费用,包括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维修费等。

5.其他费用计算规则: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其他费用的计算规则,包括管理费、利润、税金等。

预算计算规则的具体内容会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而有所不同,但总体上要求合理、准确、经济、科学、规范。

同时,预算编制人员还要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项参数和计算依据,确保预算计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总之,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预算的编制应遵循多级编制、分部分项预算编制、单位工程预算编制等原则,同时要注意计价规则、用量计算规则、劳动工资计算规则、机械设备使用费计算规则和其他费用计算规则等预算计算规则的具体要求,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闽建建[2008]42号

闽建建[2008]42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8]4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工程处反馈。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物业法律法规汇编》

《物业法律法规汇编》

《物业法律法规汇编》物业法律法规汇编目录一. 物业管理篇1.中法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第六.七章)22. 物业管理条例43. 福建省管理管理条例104.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二. 管理收费篇1.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42.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73.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304.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335.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41三. 二装监管篇1.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442.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48四. 物业招投标篇1.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522. 福建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573. 福州市房管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63五. 业委会成立篇1.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642. 福建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权确定办法693. 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714.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业主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74六. 物业专项维修篇1.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782. 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843.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工作的公告95 七. 物业企业资质篇1.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962.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101 八. 物业交接篇1.商品房买卖合同10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13. 商品房交付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144. 商品房交付过程中4大问题及其解决方法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第六.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xx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xx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年3月16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第十八条设计代表应当向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跟踪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贵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五)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
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电信、环保等部门指定的生产商、供应商提供的混凝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提交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五章监理、检测单位的质量完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在下列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等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8.24•【字号】闽建建[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08]2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为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切实保障住宅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组织实施。

一、加强管理,落实职责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重视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加强对装修人、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的责任。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登记(登记表详见附件1);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包含装修规范的内容,向购房人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明确装修中的禁止行为、装修规范、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等相关事项;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应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装饰装修工程。

二、突出重点,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安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凡是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施工,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末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加强巡查,发现擅自改变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地区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

福建地区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

福建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目录一、“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 (2)(一)支柱产业地位凸显,社会贡献作用明显 (2)(二)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产业集中度提升 (3)(三)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拓展市场成效显著 (4)(四)工程质量稳步提升,安全总体保持平稳 (5)(五)人才队伍发展壮大,科技应用能力增强 (5)(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 (6)二、存在问题 (7)三、“十二五”期间建筑业发展机遇 (8)四、“十二五”期间建筑业发展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9)(一)指导思想 (9)(二)目标任务 (10)五、“十二五”期间建筑业发展保障措施 (12)(一)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 (12)(二)扶持企业开拓市场,外向型经济持续增强 (14)(三)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4)(四)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行业和谐稳定 (16)(五)健全工程咨询服务体系,促进行业协调发展 (17)(六)提升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灵魂先导作用 (19)(七)加快技术管理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19)(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20)(九)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行业协调健康发展 (22)“十二五”时期,是福建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前三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决定性时期。

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福建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全面审视过去五年建筑业发展历程,理清未来五年建筑业发展思路和目标,提出发展保障措施,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建筑业新一轮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依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本省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全省建筑行业广大企业和干部职工,凝聚共识,开拓创新,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顺利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行业文件】[闽建科〔2018〕4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行业文件】[闽建科〔2018〕4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规划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规划局:为控制我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使我省住宅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提升我省城乡住宅设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我厅组织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技术规定》;若存在未执行《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的情况,将对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师记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予以动态监管记分。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01月一建筑专业第一条高层住宅电梯设置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15]10号)的规定.第二条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

8m,候梯厅应设置设扶手。

[条文说明]:为实现在宅高龄老人或其他重症患者紧急送医的便利性,做出本条规定。

第三条外墙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填充墙应严格执行《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闽建科[2005]50号)的技术要求。

2 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的相关要求。

3 凸出于建筑外墙的水平构件(空调板、自由排水的雨披等)均应在与外墙交接处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反口.4 迎水面外墙混凝土梁的下端应做企口型止水带(详见图1),企口高度不少于50mm。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11.18•【字号】闽建设[2004]5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设[2004]5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闽建筑[2004]80号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建筑[2004]80号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04]8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省厅组织制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厅建筑业处反馈。

福建省建设厅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房屋建筑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可以单独发包:(一) 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1 4层(42米)以上高层建筑的桩基工程;(二) 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者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修工程;(三) 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工程;(四) 冷冻机组制冷量30万大卡及以上的中央空调系统;(五) 建筑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六) 工程项目前期“三通一平’’工程。

招标人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单独发包的,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和投标人报价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第三条施工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可自行组织施工。

第四条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有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联合体投标。

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分开招标的,允许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设计中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

主项资质与增项资质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具有增项资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五条所有应公开招标项目均实行资格后审。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号]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号]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二次装修监管重点及现场案例分析

二次装修监管重点及现场案例分析

二次装修监管重点及装修现场案例分析住宅小区随着入住率的不断提高,前期装修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后遗症已逐渐凸显出来。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住宅装修中的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事项告知装修人。

装修人要求提供房屋结构图、管线图的,物业企业应当提供。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争对装修管理对日后工作的影响,总结了如下几点:1、水电管线布图未留档,交接处未认真检查试压,导致后期管爆、漏水等引起邻里投诉。

违反《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做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相邻关系。

2、随意在剪力墙上开门窗,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住改商的。

例改厨房为客厅违反《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具有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1)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具有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3、私自改管为了赶工省时省力,将地漏管、冷凝水管接到公共雨水管。

违反《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做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相邻关系。

4、贴瓷砖前未做闭水(厨房、卫生间、阳台)造成管边渗水或做好防水楼下业主未通知前来查看并签确认书。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5、私自占用消防通道改为卫生间或贮藏间。

违反《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在福建的发展进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建筑工程的有序进行,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福建省制定了《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要求和相关规定。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1. 申请材料和手续根据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资料,包括工程项目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

同时,还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提交申请表格并缴纳相应费用。

2. 审查和审批程序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在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方案的合理性、安全性以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确认。

审核通过后,才能获得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组织与设计1. 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明确项目的施工范围、施工步骤和工期计划等。

同时,还需要对劳动力、材料和机械设备等资源进行详细的规划和安排,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2. 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的设置等,以防止施工期间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

三、施工监督和检查1. 施工监督的目的和原则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强调施工监督的重要性。

施工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工程施工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将根据监督计划对施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2. 施工质量的检查与评定施工质量是建筑工程的关键指标,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对施工质量的检查与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监督机构将根据相关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和评定,对不合格的部分要求整改或返工,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要求。

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1. 安全生产责任制福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了施工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

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

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特殊性划分标准(试行)
承包方式
工程类别
工程特征指标
施工总承包
建筑工程
高度100米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单跨跨度39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地下三层及以上的大型地下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室工程)
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法定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
消防设施工程
单体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或单体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工程
钢结构工程
短向跨度(或直径)90米以上的网壳、网架结构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单体公共建筑装修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装修工程
建筑幕墙工程
单体建筑工程幕墙面积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
注:本标准的“以上”均包含本数。公共建筑涵盖范围,依据《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单跨跨度45米以上或长度10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
断面25平方米以上或长度1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地下交通工程)
15万吨/日以上的净水厂
10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厂
场)
单舱截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且采用预制构件的装配式综合管廊工程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4.22【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装修行为,保障建筑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和住宅装修。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第三条建筑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规定。

鼓励建筑装修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和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房地产、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纠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从事建筑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装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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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装修行为,保障建筑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和住宅装修。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

第三条建筑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规定。

鼓励建筑装修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和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房地产、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纠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从事建筑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装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修工程。

从事建筑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建筑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装修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装修承包合同,代表装修人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八条用于建筑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修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装修承包合同。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装修人和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装修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三)用于装修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四)开工、竣工日期;(五)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六)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七)保修范围、期限;(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条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一)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二)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在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四)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建筑装修工程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消防设计图纸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查、审核或者经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交付施工。

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消防设计图纸需要修改的,应当依法报经原审查、审核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动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燃油设施及实施其他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或者影响火灾扑救的行为。

第十四条建筑装修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条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中午12点到下午14点30分,夜间22点到次日早上6点,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装修单位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公共建筑装修工程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修单位。

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施工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装修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

第二十二条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单独发包的,装修人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随主体工程一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建筑装修工程除外。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装修人应当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住宅装修工程第二十五条业主可以自行装修住宅,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装修单位装修住宅。

业主自行装修的,负责室内水电管线施工的人员必须依法持有岗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装修人在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住宅承租人进行装修的,还需提供出租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将住宅装修中的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事项告知装修人。

装修人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

第二十八条装修施工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施工人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第三十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发现住宅装修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执法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委托装修的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装修单位应当出具住宅装修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装修单位负责采购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装修人提交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包含装修规范的内容;向购房人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装修中的禁止行为、装修规范、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办住宅装修交易市场,为装修人选择住宅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装修材料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购销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装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

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修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修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的,对装修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对装修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统一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者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因履行建筑装修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筑装修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装修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相邻权人利益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公约进行处理,也可以依法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对装修人或者装修单位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依法予以调查处理;(二)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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