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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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有关企业:供暖季以来,我省经济发展持续向好,叠加寒潮天气影响,全省用电需求增长迅猛,全网冬季用电负荷13次刷新同期历史记录,最高达到8862万千瓦,同比增长22.4%。

全省电力供需呈紧平衡态势,如遇电煤供应短缺、雨雪冰冻或持续极寒天气,部分区域可能出现短时供电缺口。

为积极应对缓解电煤供应偏紧形势,坚持“开源节流并举”,现就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电力供需平衡衔接全面压实电力企业电力生产供应主体责任。

发电企业要千方百计提高电煤库存,加强设备运维,提高机组出力。

电网企业要超前研判用电负荷走势和供需平衡形势,精心安排调度计划,优化电网运行方式,争取省外来电稳定送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完善电力应急预案,围绕防范雨雪冰冻灾害和极端恶劣天气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全力保障全省电力生产供应形势总体稳定。

二、科学引导电力需求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密切跟踪关注电力供需平衡形势,科学统筹电力热力生产供应,通过各类媒体宣传引导用户节约用电、科学用电、合理用电,适当控制辖区内景观亮化工程等用电,鼓励有条件企业主动错避峰生产,最大限度控制不合理用电,确保居民生活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暖需求。

三、提升需求响应能力《2020年全省电力需求响应工作方案》(鲁发改能源〔2020〕836号)(以下简称方案)有效期延至2021年需求响应方案出台,方案规定的“用户实际响应量低于中标容量的80%的,不享受电能量补偿费用”暂调整为“用户实际响应量低于中标容量的70%的,不享受电能量补偿费用”,启动紧急型需求响应时,应邀用户的实际响应量满足方案要求的,当月可获得容量补贴。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号】204014200110【标题】节约用电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颁布日期】2001.01.08【实施日期】2001.01.08【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文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自备电厂等所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制定节约用电政策、规划,发布节约用电信息,定期公布淘汰低效高耗电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监督、指导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约用电规划,实行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

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

第二章节约用电管理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采取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推进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电力消耗。

第八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高耗电的主要产品实行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管理,定期公布主要高耗电产品的国内先进电耗指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鲁政办发[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7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山东电监办《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31日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山东电监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国资委、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要求,为全面深入做好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着力抓好电能管理信息化、能效电厂规模化、负荷管理智能化、电能服务产业化、能力建设常态化五项重点工作,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管理、法律等手段和措施,不断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科学用电水平,促进转方式、调结构和经济稳定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和企业主体相结合。

省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实施规划和方案,完善资金、电价等政策,引领、激励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开展;建立和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使企业和社会广泛参与。

(二)坚持需求管理与经济转型相结合。

合理控制新增用电需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用电;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用电,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产品,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稳定持续发展。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之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自备电厂等所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制定节约用电政策、规划,发布节约用电信息,定期公布淘汰低效高耗电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监督、指导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约用电规划,实行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

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

第二章节约用电管理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采取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推进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电力消耗。

第八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高耗电的主要产品实行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管理,定期公布主要高耗电产品的国内先进电耗指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不高子国家公布的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指标。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关于做好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用户接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关于做好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用户接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关于做好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用户接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关于做好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用户接入工作的通知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供电公司:为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4〕734号),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于6月底正式上线运行。

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作为国家平台的子站,经过前期建设,也于近日上线试运行。

为做好我省平台的建设与应用工作,按照建设进度安排,现就做好平台用户接入等工作通知如下:一、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是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撑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是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广泛深入开展的技术支撑,可以搭建起电力用户、电能服务商、电网企业、政府部门之间的公共交流服务桥梁,向全社会提供最全面、最权威的电力需求侧管理信息,更好地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在保障电力供应、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平台通过电网电力运行数据、用电需求信息,能够准确反映电力供需形势,分析各行业和相关经济指标的运行情况及走势,便于政府部门及时制定电力需求响应、电力供应保障等政策措施;通过对接入用户的数据采集、整合、分析,支持电能服务商开展电能优化服务,提升用户电能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用电成本,促进节约用电、科学用电,提高电网经济运行和供需平衡水平。

二、接入用户是平台建设应用的重点内容用户电能优化管理是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平台设计建设的主要功能之一。

目前,我省部分行业的用电管理仍较为粗放,用电精细化管理的技术、制度和手段还很不完善,平台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节能管理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02.16【实施日期】2001.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节约用电管理办法(2001年02月16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自备电厂等所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制定节约用电政策、规划,发布节约用电信息,定期公布淘汰低效高耗电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监督、指导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约用电规划,实行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

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

第二章节约用电管理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采取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推进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电力消耗。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单位:为加强节电工作,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制定了《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废止《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自备电厂等所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制定节约用电政策、规划,发布节约用电信息,定期公布淘汰低效高耗电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监督、指导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约用电规划,实行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

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4•【字号】鲁政办发明电[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8〕3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3号),对加强电力生产供应,搞好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确保电力供应作了全面部署。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保障有序用电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保障有序用电重要性的认识保障电力有序供应,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强化大局意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把电力需求侧管理和实施有序用电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优化电能消费结构,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力求电力消费适应电煤支撑要求,把有限的电能资源用在最关键、最急需的地方,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平稳正常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二、实施以煤定电,合理安排电力生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一定要清醒认识和分析当前电煤供应形势的严峻性,充分看到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困难,根据发电企业电煤供应和库存情况,坚持以煤定电,科学合理安排电力生产和使用。

要密切关注电煤供求态势变化,充分考虑贫瘦煤短缺、运力约束等电煤供应存在的突出问题,合理调剂煤炭资源,重点保障电网结构中起骨干支撑作用和有供热任务的电厂煤炭供应。

电网企业要根据电煤供应情况科学安排电网调度,优化电力资源配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电网第三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网企业(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

现阶段,暂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纳入保障性电量,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3.31%),代理采购损益逐月清算,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全体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探索研究线损电量由用户直接采购的市场化机制。

二、发电企业(一)自备电厂企业自备电厂企业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437元(含税,下同)。

(二)抽水蓄能电站1.容量电价(1)电价标准。

泰安抽水蓄能电站(100万千瓦)、沂蒙抽水蓄能电站(120万千瓦)、文登抽水蓄能电站(180万千瓦)容量电价核定标准分别为347.99元/千瓦?年、608.00元/千瓦?年、471.18元/千瓦?年。

(2)电费金额。

上述抽水蓄能电站在山东电网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合计,分别为21.33 亿元、23.10 亿元和23.10 亿元。

节约用电管理规定

节约用电管理规定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自备电厂等所提供的各类电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制定节约用电政策、规划,发布节约用电信息,定期公布淘汰低效高耗电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监督、指导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约用电规划,实行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第二章节约用电管理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采取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推进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电力消耗;第八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高耗电的主要产品实行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管理,定期公布主要高耗电产品的国内先进电耗指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国家公布的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指标;第九条用电负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应当按照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GB/T3484规定,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每二至四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第十条用电负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应当遵守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和产品电耗定额和管理导则GB/T5623的规定;不符合节约用电标准、规程的,应当及时改正;第十一条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用电设施的节约用电评价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其中,高耗电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高耗电的指标由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中采用;正在使用的应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转移他人使用;第十四条用电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应当注明耗电指标;鼓励推广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鼓励建立能源服务公司,促进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淘汰和改造,传播节约用电信息;第三章电力需求侧管理第十五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和优化用电方式,在完成同样用电功能的同时减少电量消耗和电力需求,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第十六条各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要积极推动需求侧管理;对终端用户进行负荷管理,推行可中断负荷方式和直接负荷控制,以充分利用电力系统的低谷电能;第十七条鼓励下列节约用电措施: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二降低发电厂用电和线损率,杜绝不明损耗;三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的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综合利用电厂;四推广用电设备经济运行方式;五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六推广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节能型变压器;七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八推行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工艺的专业化生产;九推广热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十推广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十一推广应用蓄冷、蓄热技术;第十八条电力规划或综合资源规划中应当包括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内容;第十九条扩大两部制电价的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基本电价,降低电度电价;加速推广峰谷分时电价和丰枯电价,逐步拉大峰谷、丰枯电价差距;研究制定并推行可停电负荷电价;第二十条对应用国家重点推广或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的电力用户,可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减免新增电力容量供电工程贴费,价格主管部门在征求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协调处理;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第四章节约用电技术进步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创新,公布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开发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约用电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约用电技术市场;第二十三条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约用电科研项目、节约用电示范工程,组织提出节约用电产品的节能认证和推广目录;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节约用电示范工程和节约用电推广目录中的技术、产品,并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第二十四条地方财政安排的科学研究经费应当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对在节电降耗中成绩显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制定奖惩办法,对在单位产品电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指标的,限期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新建或改建超过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的产品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的;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或将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转让他人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和国内比较先进指标千瓦时/吨产品2001年2005年1、电解铝交流单耗限额比较先进限额预焙槽16000 15000 15500自焙槽16500 15500 160002.硅铁工艺单耗9000 8800 8800含硅75%3.电石工艺单耗3700 3400 36004.烧碱交流单耗隔膜法2600 2500 2500离子膜法2400 2350 2350 5.黄磷17000 14000 16000 6.合成氨工艺单耗中型厂煤为原料1600 1400 1500 油为原料1500 1100 1400 气为原料1300 850 1200 小型厂1600 1300 1500 7.乙烯 2800 2600 2700 8.水泥回转窑125 110 120 机立窑100 90 95 9.电炉钢工艺单耗普通钢650 500 600 特殊钢700 600 650 铸造用电炉钢750 500 700。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配套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配套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配套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鲁经贸改字[2008]529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配套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经贸改字〔2008〕529号)各市经贸委(经委),省有关部门:为加快我省新能源配套产业发展,加强新能源开发与利用,增强能源的供应保障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配套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配套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8年12月8日)近年来,能源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新能源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为加强新能源开发与利用,增强能源的供应保障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我省新能源配套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新能源配套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新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及核能、天然气水合物等。

新能源配套产业,是指围绕新能源的开发、生产和利用,进行相关配套装备、配套产品的研发制造等行业。

近年来,新能源对缓解能源日趋紧张的局面、改善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及其配套产业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世界各国都将其纳入能源发展的战略强力推动。

依托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经过多年发展,我省新能源配套产业已初具规模。

我省有丰富的新能源资源。

风能资源年可开发总量约8.8万兆瓦;全省近三分之二的面积年日照时数超过2200小时,具备大范围利用太阳能的自然条件;3000多公里海岸线蕴藏丰富的陆上和近海风能以及潮汐能、波浪能、洋流能等海洋能资源;地下3千米以内可利用地热资源量,相当于100亿吨标准煤的热量,进行产业化开发的潜在价值巨大;核电项目已经启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电力行政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电力行政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电力行政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
正文:
---------------------------------------------------------------------------------------------------------------------------------------------------- 关于调整电力行政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结合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实际,现对调整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均不设立电力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将分散在各专业管理部门、行政性公司等单位的政府管电职能,划入经济贸易委员会,实行政企分开。

二、原电力工业部直属的北京等27个省(区、市)电力工业局,要在其所承担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所在省(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后撤销。

具体撤销事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办理。

三、原电力工业部派出的电力工业部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业管理局,要在所辖区域内省级电力工业局撤销后撤销。

其原承担的跨省(区、市)资源配置、规划等行政职能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具体撤销事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电力公司办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0年六月二日
——结束——。

节约用电管理规定(4篇)

节约用电管理规定(4篇)

节约用电管理规定节约用电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基本义务和法律规定,旨在保护环境、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电费支出。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节约用电工作,制定以下节约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电工作,规范用电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以及个人的用电行为管理。

第三条节约用电应坚持以节能为导向,强化管理,综合施策,从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和后期维护等不同层面推进,全面提高用电效率。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节约用电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节约用电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用电行为和用电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护用电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发和推广节能技术和设备,提供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节能产品。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节能技术和设备的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节能的认知和意识,推动节能理念在社会上的普及。

第二章用电行为管理第八条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用电计划,明确用电目标和时间节点,实行科学用电。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用电时间,避免高峰时段集中用电,平稳用电。

第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机构应对用电设备进行合理配置和布局,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用电。

第十一条个人用电行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盗用电、乱拉电线,不私拉乱接电源,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二)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器产品,不破坏电器线路,不私拉乱接电源,确保用电安全。

(三)不乱丢废弃电器产品,合理回收利用。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用电设备进行非法活动,如盗窃、妨碍正常通信等,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设置节能设备和用电提示,倡导公众合理用电,提升用电意识。

第三章用电设备管理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定期检查用电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

2024年山东省电力市场需求分析

2024年山东省电力市场需求分析

2024年山东省电力市场需求分析1. 引言电力市场是一个由供需关系决定的市场,通过对供需关系进行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场的需求趋势和变化规律。

本文将对山东省的电力市场需求进行分析,以了解该地区的用电需求,为电力市场运营和规划提供参考。

2. 山东省电力市场概况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中国重要的经济大省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山东省的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逐年增加。

截至目前,山东省电力市场主要由山东电力公司和其他地方电力公司共同运营,覆盖了山东省的各个地区。

根据电力公司提供的数据,山东省的电力市场正处于稳步增长的阶段。

3. 山东省电力市场需求趋势分析3.1 工业用电需求山东省以制造业为主导的工业经济,对电力的需求量较大。

随着制造业的发展,山东省的工业用电需求正在逐年增加。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山东省的工业用电需求以每年平均5%的速度增长,预计未来几年仍将保持较高的增长率。

3.2 居民用电需求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山东省居民对电力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居民用电需求主要包括生活用电和家电用电。

据统计,山东省的居民用电需求每年平均增长3%,其中家电用电增长速度更快,每年平均增长5%。

3.3 农业用电需求山东省是中国重要的农业大省之一,农业用电需求在电力市场中也占有一定比例。

由于现代农业生产对电力的需求较大,山东省的农业用电需求也在逐年增加。

预计未来几年,山东省的农业用电需求将保持稳定增长。

4. 山东省电力市场需求变化原因分析4.1 经济发展水平提升山东省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是电力需求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居民和农业用电需求都得到了较大的提升。

4.2 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也推动了电力需求的增长。

随着人口向城市聚集,城市的用电需求迅速增加,尤其是居民生活和商业用电。

4.3 电力替代传统能源在环保和能源效率意识的推动下,电力在某些行业中替代了传统能源的使用。

这也导致了电力需求的增长。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doc 5页)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doc 5页)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自备电厂等所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制定节约用电政策、规划,发布节约用电信息,定期公布淘汰低效高耗电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监督、指导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约用电规划,实行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

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

第二章节约用电管理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采取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推进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电力消耗。

第八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高耗电的主要产品实行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管理,定期公布主要高耗电产品的国内先进电耗指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国家公布的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指标。

节约用电管理规定(四篇)

节约用电管理规定(四篇)

节约用电管理规定节约用电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地管理节约用电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就节约用电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能源需求不断上升,电力供应面临了巨大的压力。

而且,过度的电力使用不仅会增加能源消耗,还会导致环境污染、电力能源紧张等问题的出现。

因此,建立节约用电管理规定,加强电力管理工作,成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

二、节约用电管理规定的目的1. 完善电力管理体系,树立节约用电的理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 通过规范用电行为,减少能源浪费,降低能源消耗;3. 加强对用电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延长使用寿命,减少资源浪费;4. 保护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节约用电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节约用电意识。

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普及节约用电的知识,加强对电力消费者的教育培训,提高节约用电意识和能源节约的主动性。

2. 建立完善的用电计量和监测体系。

制定标准的用电计量方法和监测指标,对各类用电设备进行计量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能源浪费问题,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 规范用电行为,遏制不合理用电行为。

制定合理的用电指标,对电力消费者实施用电限额措施,鼓励采用低耗电设备和节能措施,限制高耗电设备的使用时间,遏制不必要的能源浪费。

4. 加强电力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

建立电力设备档案,定期检修和维护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降低设备损耗,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设备利用率。

5. 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激励节能改造。

鼓励企业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推广使用节能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6. 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违规行为。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节约用电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违规者的责任。

四、节约用电管理规定的实施和监督1. 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

山东省有序用电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有序用电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山东省有序用电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保证电力供需平衡,推进有序用电常态化、精细化开展,提高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水平,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有序用电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序用电工作遵循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电网企业是有序用电工作的重要实施主体。

电力用户应支持配合实施有序用电。

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七条每年1月中旬,根据全省年度电力供需平衡形势预测,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近期电力运行走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指导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研究确定本年度全省有序用电调控目标,并分解下达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八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省里下达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结合所辖县(市、区)电力需求走势和用电结构,组织指导当地供电公司分解下达各县(市、区)的调控指标。

第九条 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当地供电公司根据市里下达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结合上年度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及相关电力用户负荷变化,编制本辖区本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建议,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供电公司审核。

山东电力现货 用电需求曲线允许偏差范围

山东电力现货 用电需求曲线允许偏差范围

山东电力现货市场是我国山东省的一个重要能源交易评台,为山东省及周边地区的用电需求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用电需求曲线是指一段时间内用电负荷随时间的变化规律,对于电力市场的运行和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

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对于用电需求曲线的偏差范围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一、用电需求曲线的偏差范围概述1. 用电需求曲线是指一段时间内用电负荷随时间的变化规律,包括日常的用电高峰期和低谷期等。

根据用电需求曲线的规律,电力市场可以进行合理的调度和管理。

2. 用电需求曲线的偏差范围指的是用电负荷与事先计划或调度的用电需求曲线之间的偏差范围。

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各种原因,用电负荷可能会与计划或调度的需求曲线有所偏离,为了保障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规定了偏差范围。

二、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对用电需求曲线偏差范围的要求1. 在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对用电需求曲线偏差范围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山东电力现货市场要求参与市场的用电企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电负荷与计划或调度的用电需求曲线之间的偏差不得超过一定的范围。

2. 这一要求的制定旨在保障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防止因用电负荷偏差过大而引发的市场波动和供电不足等问题。

对于用电企业来说,合理控制和管理用电需求曲线的偏差范围,也有利于降低用电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合理控制用电需求曲线偏差范围的重要性1. 合理控制用电需求曲线偏差范围对于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和供需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过大的用电负荷偏差可能导致市场波动和供电不足等问题,对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甚至会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 合理控制用电需求曲线偏差范围也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对于用电需求曲线偏差范围的要求,对于保障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四、如何合理控制用电需求曲线偏差范围1. 用电企业可以通过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用电,合理规划用电需求曲线,尽量减小用电负荷与计划需求曲线的偏差,避免因用电需求曲线偏差过大而引发的市场问题。

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鲁发改能源〔2019〕1164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华能山东发电公司、华电集团山东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公司、大唐山东发电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华东大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电力体制改革部署安排,深入推进我省电力市场建设,现就做好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化电力市场建设2020年,根据国家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统一部署,视相关配套政策、市场机制和技术条件完善情况,择机启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组织与电力现货市场相适应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扩大市场主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进展,“坚持规范有序稳妥的原则”,在2019年用户准入标准的基础上,2020年放开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单个用电户号(同一用电地址)年用电量400万千瓦时及以上电力用户进入市场。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力用户,完成准入程序后即可参与市场交易。

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后,电力市场用户应具备分时计量条件;暂不具备分时计量条件、自愿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用户,使用替代技术手段拟和用电曲线或者使用典型用电曲线满足现货市场交易需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20年6月底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完成已参与市场交易且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单个用电户号)以上用户的计量表计改造工作,相关计量装置改造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输配电价进行疏导。

分批放开地方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含背压机组)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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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
电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经贸运字[2009]52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2.14
【实施日期】2009.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的紧急通知
(鲁经贸运字〔2009〕521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供电公司:
当前,我省经济和工业生产恢复较快,用电负荷持续攀升,电煤消耗量明显加大。

特别是进入11月份后,全省统调电厂煤炭消耗量由日均26万吨增加到30万吨以上。

由于11月份以来北方地区持续出现大风、大雾天气和暴雪灾害,电煤运输受到较大影响,我省电煤库存大幅下降, 12月5日库存已下降到277万吨,仅相当于8天的耗用量,部分电厂已跌至警戒线以下。

从目前情况分析,今后一段时期电煤供应紧张的局面有可能进一步加剧,电力供应保障形势异常严峻。

为提高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性和电能利用效率,切实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保障有序用电重要性的认识
保障电力有序供应,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各市、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正确把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煤电运工作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强化大局意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把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实施有序用电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优化电能消费结构,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把有限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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