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看辽宁各地新打算——辽宁省各市今年国土资源重点工作一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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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三定方案

辽宁省三定方案

辽宁省三定方案辽宁省三定方案是指辽宁省政府制定的旨在推动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以及改善人民生活的一系列计划和措施。

该方案旨在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同时提升辽宁省在全国范围内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以下是对辽宁省三定方案的详细介绍。

一、经济发展规划辽宁省三定方案首要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的持续增长。

为此,辽宁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辽宁省在充分发挥自身资源和优势的基础上,将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和支持力度。

鼓励发展高技术制造业、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提升辽宁省在全国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水平。

2. 优化产业结构:辽宁省将通过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环保和能源领域的发展,以及加大对服务业的投资,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3. 提升对外开放水平:辽宁省将积极推动跨境贸易和对外合作,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并扩大对外投资。

同时,加强与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提高辽宁省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二、就业与人民生活改善辽宁省三定方案还重点关注就业和人民生活改善问题。

为此,辽宁省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1. 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通过扩大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和推动转型升级,辽宁省将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居民的就业率和工资水平。

2. 加强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了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辽宁省将加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力度,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培训机会。

3. 改善社会保障体系:辽宁省将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水平,确保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三、基础设施建设辽宁省三定方案还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力图提升交通、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的水平。

以下是具体的措施:1.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辽宁省将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发展高速公路、铁路和航空网络,提高物流和交通效率。

2.发展清洁能源:辽宁省将加强对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3.提升信息基础设施:辽宁省将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推动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提升辽宁省的信息化水平。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辽国土资发[2008]41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辽国土资发[2008]41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辽国土资发[2008]41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最近,针对一些地方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随意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重申了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各项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国土资源部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出了部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现就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是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前提和保证。

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必须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用地转用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作用,严格按规划批地、用地,严禁擅自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

要从严控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不得为单个项目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通过调整和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工业园区。

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等问题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调整和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基本农田布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5•【字号】辽政发[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领会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为建立富庶和谐新辽宁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地方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把地质灾害治理同生态环境治理相结合。

二、全面构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系(一)构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1.加强调查评价。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以县为单元的全省范围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并做好调查成果的综合集成。

利用2年时间,完成全省1∶50000比例尺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汇总,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3]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3]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3〕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发展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为指引,以建设海洋强省为目标,以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现代渔业建设为主要任务,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的生产方针,着力调整生产结构,加强设施装备建设,提升科技支撑能力,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强化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促进我省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海水产品产量达到420万吨,海水增养殖面积稳定在81万公顷;近海捕捞得到有效控制,远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海产品精深加工规模不断扩大;渔业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渔民收入稳步增长;渔船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修复能力进一步提升,渔业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到2020年,海水养殖生态、健康、高效,科技贡献率超过60%,海洋渔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渔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设施装备水平、海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和渔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海洋渔业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三)全面开展渔业资源调查。

研究制定全省渔业资源利用规划。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2.25施行日期2013.12.25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3年12月2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依法推进政府转变职能,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废止《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5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1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1.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89年7月1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60号)2.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1989年12月20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111号)3.辽宁省家庭接生员管理办法(1998年1月7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办发〔1998〕1号)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决定(2002年2月1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37号)5.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03年1月1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5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将《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幼儿园实行按质定级,按级收费。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随着我省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纷纷上马,临时用地需求大量增加。

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防止临时用地出现审批不规范、使用不合理、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场、弃渣(土)场、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或军事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四是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和批准权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以下简称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辽宁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6]118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辽宁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6]118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辽宁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辽宁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6]118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工业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全面提高我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调查与论证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业建设用地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辽宁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为促进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切实提高我省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我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公平合理地利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特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工业项目建设原则上应向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辽国土资办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9]11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规范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行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过期的勘查、采矿许可证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已届满,矿业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请各市对省厅审批发证并已过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清理,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符合自行废止条件的,应及时请示省厅依法予以废止。

现将截至2009年2月23日前,省厅审批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已届满的矿山企业名单发给你们(见附表3),请按照附表1和附表2的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填写,加盖市局公章后,于2009年3月底前报送省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二、实行矿业权审批前的实地勘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上报省厅的新立采矿权、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和探矿权延续的申请项目,必须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派人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并填写《勘察责任表》,未经过现场实地勘察的申请项目,省厅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闲置土地核查处置力度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闲置土地核查处置力度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闲置土地核查处置力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管理机构
【发文字号】辽国土资办发[2010]6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09.07
【实施日期】2010.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闲置土地核查处置力度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10]67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巩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和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成果,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迅速核实上传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信息。

为统一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和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相关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信息,国土资源部已将我省两项工作上报的部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分送省厅(详见附件1、2),各地要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填报“企业土地闲置情况核查表”(附件3)。

对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查出的闲置土地项目
但未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录入上传的,各地要尽快补录上传(2006年底前供应的项目,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出让合同专项清理模块”补录);未录入及已处置未上传处置结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辽政办发[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3.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订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补充制定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辽自然资办发〔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城乡建设局: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6号)要求,开展2020年度全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0年12月30日辽宁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以下简称《技术规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做好我省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以下简称“2020年度变更调查”),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2020年度变更调查主要目标是:在全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统一时点调查成果基础上,利用最新卫星遥感影像,通过县级实地调查,市级检查,省级核查,掌握2020年度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满足当前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更新“三调”数据库,保障全省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二、工作任务2020年度变更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利用国家下发2020年底卫星遥感影像、监测图斑,结合有关专项监测及自然资源管理成果,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2020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三调”数据库。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议定矿业权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议定矿业权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议定矿业权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辽国土资发〔2013〕328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议定矿业权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328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会审处室: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优化矿业权审批程序,省厅矿业权审批委员会结合我省实际,从2010年第5次会议到2013年第8次会议针对热点难点问题议定了有关矿业权管理方面的政策,2013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了矿泉水矿山企业简化采矿权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

现将有关政策归纳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过期矿业权延续(保留)的相关政策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过期矿业权,可不提请省厅矿业权审批委员会审议,直接为其办理延续(保留)登记手续:(一)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政务大厅出具回执单的时间在矿业权有效期限之内;(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表的时间在许可证有效期限之内;(三)省地质学会出具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的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之内;(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时间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之内;(五)可说明矿业权人申请办理矿业权延续(保留)时间的其他书面材料。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过期矿业权,需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厅上报正式文件,说明矿业权人是否在有效期内提出过延续申请。

在有效期内提出过延续申请的矿业权,经省厅矿业权审批委员会集体会审同意后,方可办理延续(保留)登记手续。

二、关于矿业权股权转让的相关政策除符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转让的情形外,对于只发生股权转让的矿业权,依矿业权人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矿业权人不申请的可不按转让程序办理,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辽宁省 前瞻性布局未来产业

辽宁省 前瞻性布局未来产业

辽宁省前瞻性布局未来产业作者:郭煦来源:《小康》2024年第07期作为老工业基地,辽宁省近年来向“新”转型步伐加快。

对其而言,发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快与慢”的问题。

1月22日上午,辽宁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在沈阳开幕。

1月23日,辽宁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在辽宁人民会堂开幕,省长李乐成作政府工作报告。

辽宁省2023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3%,总量突破3万亿元,十年来首次超过全国增速。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9.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5%,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8%,城镇新增就业47.9万人,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4.3%和7.9%。

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多年少有的良好局面。

2024年,辽宁将壮大经济实力,在保持经济赶超势头上攻坚突破。

推动有效投资持续增长,将加快建设大连金州湾国际机场、沈白高铁、京哈高速改擴建、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等项目,开工建设秦沈和新阜高速公路等项目。

同时,辽宁还将加快推进沈阳桃仙机场二跑道、沈阳都市圈环线、本庄高速、辽东半岛水资源配置等前期工作。

加快建设中化扬农精细化工、建发盛海铜产业链等项目,实施大连船舶、大连石化和沈飞局部搬迁改造升级,开工建设华电丹东风电装备等项目。

辽宁提出要全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具体举措包括:支持沈阳对标国家中心城市加快“一枢纽、四中心”建设,支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三区一引擎”建设。

支持大连现代海洋城市建设。

加快辽河三角洲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和北黄海经济合作区建设。

推动太平湾合作创新区高质量发展。

支持丹东创建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

支持辽西打造京冀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以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新旧动能转换是关键。

辽宁是工业大省,制造业是“当家优势”。

吉林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动能转换,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上攻坚突破。

在三年行动攻坚之年攻坚之战中,辽宁正努力在动能转换的新赛道上加速奔跑,扎实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让旧动能焕发生机,让新动能不断集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新高地。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辽政办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5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涉及我省的各项任务,省政府决定按照职责将《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落实到各市、各部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一)“十二五”时期主要规划指标。

1.约束性指标。

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⑵耕地保有量保持在6120万亩。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⑶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2%,森林蓄积量达到3.2亿立方米。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

⑷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7%(系国家分解指标)。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省电力公司等。

⑸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8%(系国家分解指标)。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

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减少9.2%、10.7%、11%、13.7%(系国家分解指标)。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⑺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4.8%(系国家分解指标)。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

⑻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1708万人。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⑼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5%。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等。

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系国家分解指标)。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3]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3]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9.28施行日期2013.09.28文号辽政发[2013]28号主题类别海洋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3〕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28日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目录前言第一篇发展战略第一章发展背景第二章战略目标第二篇总体布局第三章形成功能分区第四章优化空间结构第五章构建开放格局第三篇功能板块建设第六章工业开发板块第七章港口物流板块第八章城镇建设板块第九章旅游休闲板块第十章农业渔业板块第十一章生态保护板块第四篇岸段保护与利用第十二章丹东岸段第十三章大连岸段第十四章营口岸段第十五章盘锦岸段第十六章锦州岸段第十七章葫芦岛岸段第五篇实施保障第十八章提升保障能力第十九章完善体制机制前言辽宁海岸带东起鸭绿江口、西至山海关老龙头,大陆岸线长2110公里。

规划范围包括:海岸线向陆域延伸10公里、向海域延伸12海里(约22公里),陆域面积1.45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2.1万平方公里。

行政区划涉及丹东、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6市的28个县(县级市、区)。

2011年末,行政区划范围内总人口1287.5万人,占全省30.3%;地区生产总值9211.6亿元,占全省41.4%;人均地区生产总值71546元,比全省平均水平高41.0%。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辽自然资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城市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加强土地复垦规范化建设,现就加强土地复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职责(一)明确土地复垦承接部门。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是土地复垦管理的基本遵循。

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土地复垦工作的认识,落实土地复垦工作责任。

省自然资源厅土地复垦工作职责分工为:以补充耕地为目的的土地复垦项目由耕地保护监督处负责,以增减挂钩为目的的土地复垦项目由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负责,以生态修复为目的的土地复垦项目由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负责。

市、县自然资源局要明确土地复垦职责承办科(处)室,具体科(处)室要责任到人,并做好与改革前原负责科(处)室、上下级自然资源部门、本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衔接。

涉及行政审批、涉企办事事项的,要按照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办事流程、办结时限等。

(二)厘清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权限。

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原则上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市自然资源局有相关下放规定且仍适用的,按规定执行。

省发证大中型矿山和煤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省发证小型矿山和市县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市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

省发证矿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辽政办〔2020〕46号)规定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辽财法[2013]782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法〔2013〕782号)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厅内各单位: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法治财政建设,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我们对现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现将继续执行的63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就使用目录应当注意的问题明确如下:1.文件范围。

本目录所列财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单独制定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财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和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包括在本目录之中:(1)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的批复、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2)分配经费指标和部署工作的文件;(3)有关会计报表和预算、决算表格的文件;(4)原文转发财政部或者财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时间范围。

文件目录及其效力认定截止到2013年10月25日。

3.解释权限。

鉴于财政规范性文件处于不断修订完善之中,本目录所列文件如与新发布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以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文件效力等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4.文件衔接。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省财政厅2012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法〔2012〕983号)同时停止执行。

请转告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2日辽宁省财政厅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字〔1996〕69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164号关于对破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抵扣营业税影响省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376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辽国土资发[2010]179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79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厅机关相关处室、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

挂钩项目区的设定应结合新农村建设,以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重点。

在项目区规划设计、实施、检查验收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相关权益;在土地互换、利用方式、旧房拆迁、新居建设等方面要提供多种选择并全程公开。

对村庄撤并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

二、加强规划衔接。

各地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充分分析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供需形势等基础上,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编制挂钩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挂钩的规模、布局和时序,做好挂钩建新区、拆旧区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镇村规划的衔接。

挂钩建新地块用地可纳入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挂钩拆旧地块用地要纳入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内。

挂钩专项规划应当在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后一个月内完成并上报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结束前,申请挂钩试点时,可在制定全县(市、区)挂钩总体方案(确定挂钩潜力、建新区布局)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上报审批。

三、实行项目区的封闭管理。

挂钩周转指标、建设用地总规模、耕地占补平衡均在项目区内按照周转指标归还期限统一考核,不计入所在县(市、区)当年建设用地增加和耕地减少统计。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81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81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81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省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中"征地前将不低于50%征地补偿费用存入专户"的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实施以来,较好地解决了拖欠征地补偿费用问题。

但是最近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地区、个别项目仍存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问题。

为彻底解决在土地征收中出现的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改进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存征地补偿费用的范围预存征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不含房屋拆迁费用。

二、预存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1.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征(用)地申请单位将依法计列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用专户,确保征地获批准后能够及时足额支付。

2.征收土地、先行用地申请获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中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保的费用,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未获批准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预存征地补偿费用如数退回原缴款单位3.不同建设项目、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混用。

4.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对预存征地补偿费用实行封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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顷,征收总成本 1 4 3 亿元 。科学安排供地 ,在出让的
时间和空间上将 充分考虑市场成熟度 和收益率 ,科 学 安排 供 地节 奏 ,把 握好 出让时 机 ,加快 资金 周
转 ,实 现 土 地 收 益 最 大 化 。 2 0 1 3 年 市 本 级 计 划 净 地 出让 土 地 4 2 宗 ,土地 面 积 约 2 0 0 万 平方 米 ,预 期 土 地
市 范 围 内不 出现 重 大 违法 案 件 ,确 保 全 市 违 法 比例
2 0 1 3 年计划 指标预安排工作 ,在指标分配 中继续坚 持保重点 、保 急需原则 ,继续采取多项指标捆绑 下
达 ,分 期 分 批 供 地 的 方 法 ,组 织 开 展 征 地 组 卷 上 报
工作 ,确保 重点项 目用地得到全面保 障。根据 省国
潜 攻坚 ,预 计 在 2 0 1 2 年 的基 础上 增 ; 1 1 2 o %的建设 用 地
四、突 出重 点 ,全力提 高矿 产资源保 障能力。 深入推进矿产 资源合理开发 和高效利用 。坚持 常态
指标 ,以保障本市2 0 1 3 年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二 、深 化改革 ,全力 推进 国土资 源各 项管理工 作 。按 照党的十八大 提出的 “ 加快推进 资源利用方 式根本转 变”的要求 ,以全力推进 “ 一 区一带 ”土 地管 理制度 为改 革攻 坚 ,完 成5 项 规划 编制工 作 ,
收益6 O 亿元 。
六 、建立完善管理考核体 系 ,强化节约集约 。 启动 节 约集 约用地 管 理平 台 ,即严格 规 范用 地标 准 、严格实施分期供地 、严 格组织项 目现场督察 、 严格组织项 目竣工 验收 ,进一步遏制拍脑 门要地 、 闲置 浪费土地等现象 。继续做好批后供地 率监 测及 闲置 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全 面完成 国土资源部重点 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
产 市场 中的 闸 门作 用 。
矛盾 问题 。科学 编制2 0 1 3 年全 市土地供应计 划 ,把 2 0 1 3 新增 建设用地 指标 的争取 工作作为全 年工作 的
重 中 之 重 来 抓 。 积 极 开 拓 用 地 项 、用好新增建 设用地指 标 、增减挂 钩和工矿废 弃地置换 、未利 用地和低效 地开发利用 、海陆统筹等6 条用地保障渠道 ,深入挖
土 资 源厅 下 达 沈 阳市 2 0 1 3 年 用 地 计 划 ,建 设 用 地 总
量 为6 3 7 3 公顷 ,其 中预安排新增 指标 2 6 2 3 公 顷 、增
减 挂钩指标 1 5 0 0 z  ̄ . 顷 、低 效 用 地 改 造 1 3 0 0 公 顷 、未
达到市政府要求 ,并顺利通过上级验 收。 五 、科学合理进行 土地储 备与出让 ,强化土地
即 ,推 进 “ 一 区一 带 ” 国 土 规 划 、未 利 用 地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城 镇 低 效 用 地 开 发 规 划 、土 地 整 治 规 划 、
化的矿业秩序 治理整顿 ,结合 矿政审计 ,对发 现的
问题全面整改 、查处到位 。认 真开展省 、部 和谐 矿 区建 设联 创 齐争 试 点工 作 ,推优 淘 劣 。加强 采 矿
■丞 圈
C O MP R E H E N S I V E R E P O R T
辽宁省各 市今年 国土资源重点 工作一览 ( 下)
沈 阳市


存量增量捆 绑使用 ,强化要素保 障。做好
四 、充分发挥 “ 一张 图”管控 功能 ,强化土地 执法 。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 ,启动综合监管平 台, 采取 定点 监控 和动 态巡 查相 结合 的方 式 ,建立 起 “ 天上看 、地上查 、网上管 、视频盯”的综合监管 机制 ,真正发挥实 时监控 的作用。强化土地执法 , 完成2 0 1 2 年度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 查工作 ,保证全
营 口市 H I I J


攻 坚克难 ,全力解决2 0 1 3 年项 目用 地供需
规的框架 内细 化操作流程 ,严格 保证 国有土地在 出 让 、转让过程 中依 法依规 ,通 过理顺各种关 系 ,提 高土地使用效 益和保证税费 的不流失 ;同时 ,根据 当前全市土地 市场需求 ,严格 政府宏观调控 ,对 全 市房地产市场 实行供地监管 ,并 合理确定 收购储 备 范围和规模 ,积极筹措资金 ,充分发挥土地在 房地
稳妥推进试点 工作 。年 内将陆续启动 于洪 、大东 、 皇姑等地 区 “ 低效用地”改造试点 ,力求 实现新增
不 足存 量 补 。扎 实 推进 征地 制度 改革 试 点后 续工 作 ,抓住冬季督办投资建设项 目的相关审批_ T作 。
落实好转用协议相关 内容 ,保障农民权益。
2 6 1 3 1 +资源 2 o 1 3 年4 月号
个 平台”建设 。积极开展三个平 台建 设 ,形成政府
主导 、国土搭 台、整合资金 的工作格 局 ,以推进高 标 准基本农 田示范县建 设为重点 ,科学 编制2 0 1 3 年 建设方案 ,确保完成高标 准基本农 田建设 5 1 万亩 , 实施农村土地整理 1 4 万亩 ;计划 完成耕地 占补平衡 2 8 O O 公顷 ,其中任务量4 0 0 公 顷,义务量2 4 0 0 公顷。 三 、推进 “ 低效用地 ”改造 及征地制度改革试 点工作 ,强化改革创新 。认真组织修改完善试 点方 案 ,建立强有力 的组织体系 ,加大培训力度 ,积极
市 场 。进 一 步加 强 收 储 项 目经 济 分 析 ,实 现 科 学 收
利用地9 5 0 /  ̄顷 ,不足部分将通过分期供地 、争取追 加等途径解决。 二 、以高标 准基本农 田建设 为先导 ,强化 “ 三
储 。合理确 定地块收储价格 ,实行科学决策 ,按 照 四部委通知要求 ,全年计划新 增土地储备面积2 2 7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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