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级第16章 土地征收征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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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知识点总结

土地征收知识点总结

土地征收知识点总结土地征收的流程主要包括土地征收审批、征收决定、公告、协议签订、拆迁、补偿金支付等环节。

在进行土地征收时,政府需要依法制定征收决定,并在适当的媒体上公告征收信息,依法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订协议。

在协商补偿金时,应当依法确定补偿标准,并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整个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各环节都需要合法、公正、透明地进行。

一、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并有重要在于保护资源的唯一性”。

国家有权对土地实行征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对土地实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权实行土地的征收、占用”。

3.《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土地征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包括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金的确定等。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与流程1. 土地征收审批政府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提出土地征收的建议,并经过审批程序,依法获得征收权限。

2. 征收决定政府部门依法对征收土地范围、征收目的、征收条件等进行决定,并向相关部门报批或者审核通过。

3.征收公告征收决定通过合法渠道向社会公告,公示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条件等信息。

4.协议签订政府和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订土地征收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和相应的补偿金等。

5.拆迁征收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和相关政策,对被征收的建筑和设施进行拆迁。

6.补偿金支付按照协议约定,政府依法支付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金给被征收人。

三、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1.土地使用权补偿金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在征收后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补偿金一般以土地流转费为基础。

2.房屋或其他建设物补偿金被征收的房屋、建筑物等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一般以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为基础。

3.栽植物补偿金被征收的栽植物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一般以栽植物的评估价值为基础。

四、土地征收中的问题与风险1. 补偿标准不公平在土地征收中,有些地区存在补偿标准不统一、评估不公正的情况,导致被征收人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谁有权征收土地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以及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谁有权征收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征收的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

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

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一、前言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维护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土地征收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和程序规定,对单位、个人的土地行使征收权,以达到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目的。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依法对土地资源的征收进行管理的一整套制度。

本文将从土地征收的概念、基本原则、主要流程、管理体系等方面对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进行较详细的说明。

二、土地征收的概念与含义1、土地征收的概念土地征收是指依法将部分或全部农村土地、城市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等土地依法收归国有,以供国家、集体或个人进行利用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土地征收对象和目的,土地征收可以分为农村土地征收、城市土地征收、国有土地征收等。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如果土地的使用者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如果土地的使用者确有需要,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需求,就需要对土地实施征收。

2、土地征收的含义土地征收是国家依法对土地资源实施征收的行为。

征收是政府依靠法定程序获得对土地实际支配权、使用权的一种手段。

征收的土地由政府或公众利益主体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规定,对单位、个人的土地进行征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补偿。

通过土地征收实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原则。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进行,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的公平、公正。

2、保障农民权益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农民权益原则。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土地被征收者的意愿,充分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确保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合理补偿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合理补偿原则。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保障农田质量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农田质量原则。

土地征收征用相关政策

土地征收征用相关政策

土地征收征用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引言概述: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是指针对农村土地征收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出台,旨在保障农村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农民的权益。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相关内容和实施情况。

正文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征收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农村土地征收领域的主要法律,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1.征地目标与程序:规定了征地的范围和程序,明确了必要征收、征收程序、公告征收决定等环节的要求,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补偿与安置:明确了对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补偿、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依法行政监督:规定了征地的监督和责任,加强了对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监管,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条款,并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和征收范围,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3.土地使用权的安置:明确了对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的要求,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是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一部分,主要目的是保护农民的权益以及维持农村稳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承包权的保护:明确了土地承包权的性质和保护方法,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被侵犯。

2.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了对土地承包权的征收程序和范围,保证了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补偿与安置:明确了对土地承包农民的补偿和安置要求,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土地管理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管理计划: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管理计划和程序,保障了土地征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土地征收条例

土地征收条例

【法规名称】土地征收条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2-12-11【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土地征收条例第 1 条为实施土地征收,促进土地利用,增进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财产,特制定本条例。

土地征收,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其他法律有关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标准与本条例抵触者,优先适用本条例。

第 2 条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3 条国家因公益需要,兴办下列各款事业,得征收私有土地;征收之范围,应以其事业所必须者为限:一国防事业。

二交通事业。

三公用事业。

四水利事业。

五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事业。

六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

七教育、学术及文化事业。

八社会福利事业。

九国营事业。

一○其他依法得征收土地之事业。

第 4 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为区段征收:一新设都市地区之全部或一部,实施开发建设者。

二旧都市地区为公共安全、卫生、交通之需要或促进土地之合理使用实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农业区、保护区变更为建筑用地或工业区变更为住宅区、商业区者。

四非都市土地实施开发建设者。

五农村社区为加强公共设施、改善公共卫生之需要或配合农业发展之规划实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为区段征收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开发范围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者,得先行区段征收,并于区段征收公告期满后一年内发布实施都市计划,不受都市计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限制。

第一项第五款之开发,需用土地人得会同有关机关研拟开发范围,并检具经上级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兴办事业计划书,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先行区段征收,于区段征收公告期满后,依土地使用计划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区或用地编定之变更。

第一项第四款或第六款之开发,涉及都市计划之新订、扩大或变更者,得依第二项之规定办理;未涉及者,得依前项之规定办理。

不相连之地区,得依都市计划或兴办事业计划书内容、范围合并办理区段征收,并适用前三项之规定。

土地征收征用法律规定(3篇)

土地征收征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征收征用是现代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土地征收征用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条件和补偿标准,以保障国家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土地征收征用的概念、法律规定、程序、条件和补偿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征收征用的概念1.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行为。

2.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使用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行为。

三、土地征收征用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征收方案;(二)进行公告;(三)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四)组织评估;(五)作出征收决定;(六)公告征收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四、土地征收征用程序1. 制定征收方案征收单位应当制定征收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方式、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

2. 公告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公告征收方案,并听取被征收人意见。

3. 组织评估征收单位应当组织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征收补偿标准。

4. 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和被征收人意见,作出征收决定。

土地占用与征收法规细则解析

土地占用与征收法规细则解析

土地占用与征收法规细则解析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占用和征收问题备受关注。

土地是国家财产,它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是国家发展的基础。

为了规范土地占用和征收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细则。

本文将对土地占用与征收法规细则进行解析,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

首先,我们来了解土地占用的概念。

土地占用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的暂时剥夺,以实施特定项目或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土地占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并且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占用的程序和补偿标准。

土地占用的程序主要包括土地用途变更、土地审批和土地征收。

土地用途变更是指将土地的用途从一种类型变为另一种类型。

在进行土地用途变更时,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并且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规。

土地审批是指对土地占用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审批。

审批过程中,需要考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暂时剥夺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征收程序包括公告、征收决定、征收协议签订和补偿支付等环节。

土地占用的补偿标准是保障土地使用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占用必须进行补偿,并且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

补偿标准的确定要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土地的产出能力、土地使用人的投资和劳动成本等因素。

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土地使用人的生活和生产条件,确保其合理安置和稳定发展。

除了土地占用,土地征收也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暂时剥夺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且征收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

征收补偿的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市场价值、土地的产出能力、土地使用人的投资和劳动成本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土地使用人的生活和生产条件,确保其合理安置和稳定发展。

关于征收的法律规定政策(3篇)

关于征收的法律规定政策(3篇)

第1篇一、引言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个人或者单位的财产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是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体现,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本文将围绕征收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展开论述。

二、征收的法律依据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征收法律制度的基础。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房屋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2.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征收土地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事项。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征收房屋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房屋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事项。

4. 征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条例》是征收的行政法规,对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征收的范围1. 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土地的范围主要包括:(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2)国防和军事设施用地;(3)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用地;(5)其他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

2. 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房屋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房屋的范围主要包括:(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范围内的房屋;(3)其他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

四、征收的程序1. 土地征收程序(1)立项审批:征收土地前,需要依法进行立项审批,明确征收目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2)征收公告:征收土地前,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收目的、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

(3)调查登记:征收土地前,应当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调查登记,明确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事项。

(4)补偿安置:征收土地后,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

征收管理法

征收管理法

征收管理法征收管理法是中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

它规定了在国家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个人或者组织的财产进行征收,但同时也规定了征收的程序、方式、范围以及补偿等相关条款,以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了政府的公共权力运行,维护国家的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对征收管理法做详细介绍,从法律层面探讨其意义和功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适用于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法定范围内对土地、房屋及其他财产实施征收活动的管理。

第二条征收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受影响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国家支持社会组织和公众对征收活动的监督和参与,加强对征收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第四条征收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逐级审批,组织实施,确保程序合法、权利公正、程序合理。

第五条对征收后不属于被征收人的财物和遗失物,应当认真保管,返还或者公开拍卖处理,不得侵占。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六条征收应当征求社会组织和公众意见,制定征收方案,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依法履行听证、公告、告知等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征收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标准、补偿措施以及征收程序等相关要素,制定征收方案应当以公众意见为基础,实行公开透明的程序。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征收活动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听取社会组织和公众意见,制定征收详细计划,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征收活动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或者根据法律程序征得当事人的意见,对未同意的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功的,可以根据法律程序实施征收。

第十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满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或者提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三章征收标准和补偿措施第十一条土地征收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并按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应当根据被征收人合法拥有的房屋价值,以及附属设施、装修等因素,制定合理、公正的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征用相关政策

土地征收征用相关政策

土地征收征用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地政策有哪些法律规定

征地政策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征地政策有哪些法律规定1、《宪法》里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哪些人可以获得征地补偿费1、外出务工、经商人员。

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逐年增加,这些人在未丧失成员资格前,仍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2、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但是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3、因婚姻关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人员。

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还保留在原集体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4、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5、新出生人口的待遇问题。

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然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分配的,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分配,只要能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

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掌握)(一)征收土地的范围《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于征收的集体土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

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1)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2)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3)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4)其他用地和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申请征地不得化整为零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征收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四)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和补助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五)临时用地必须办理报批手续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放场地、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用地,应尽可能在征收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的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后方可征用。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改变批准的用途,不得从事生产性、营业性或其他经营性的活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将场地清理并按用地协议支付一切费用,土地管理部门同时注销其临时用地使用权。

征地法律规定

征地法律规定

征地法律规定征地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公共建设项目,向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征收土地的行为。

征地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农民利益等诸多法律问题,因此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征地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征收条例》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对征地的程序、补偿标准、农民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不得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为征地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必须经过必要的程序,包括公告告知、听证会等程序,确保农民对征地行为能够知情、参与和表达意见。

同时,征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有明确的征地目的,不能任意侵占农民土地。

再次,根据《农村土地征收条例》的规定,征地必须进行合理的补偿。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内容。

征地补偿必须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不能损害农民的利益。

此外,征地还需要关注农民的生计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征收条例》的规定,征地后,农民应当得到合适的就业机会,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医疗保健等福利待遇。

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的生计和社会保障权益。

在实践中,征地的具体程序和补偿标准还需要根据当地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征地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总之,征地法律规定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旨在确保征地行为的合法性、程序性和合理性。

尽管有法律规定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征地程序的监督和补偿标准的执行,以确保农民的利益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

国家征地规定

国家征地规定

国家征地规定国家征地规定国家征地规定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征用、征购、征收等行为所实施的具体操作和指导原则。

在我国,国家征地规定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

以下是关于国家征地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国家征地规定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不可侵犯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非法侵占、买卖农民的土地。

国家保障农民在土地征用、征购等行为中的权益,保障农民的生活和生产不受损失。

其次,国家征地规定强调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在征地过程中,国家要根据土地的实际价值给予合理的补偿,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补偿标准要参照市场价格、农地评估等因素进行制定,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经济利益。

再次,国家征地规定注重公正透明的程序。

征地过程中,国家要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确保征地范围准确,不涉及非法征地。

同时,国家要公示征地信息,确保所有征地程序透明公开,不违法违规。

农民有权要求对征地决定进行复议,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国家征地规定还明确了土地原貌保护和资源林地保护的原则。

国家征地要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和农田资源的破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在征地过程中,国家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土地的原貌得到保护,不破坏农田和林地。

最后,国家征地规定强调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

国家要加强对征地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合规。

对于违法征地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总之,国家征地规定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国家征地规定确保征地过程公平合理、公正透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国家的繁荣和发展。

这为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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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 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如下: 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收一亩菜地,缴纳 7000-10000元; 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收一亩地, 缴纳5000-7000元; 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收一亩菜地,缴纳 3000-50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 己的标准。
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
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 值×补偿倍数。根据地方是否制定了统一年 产值标准,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公式有以下两 种情形: (1)如果被征地所在市、县已有征地统一 年产值,土地补偿费=被征耕地面积×该耕 地每单位面积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 (2)在没有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情况下, 土地补偿费=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包括 副产品)×平均农作物价格×补偿倍数。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平的诉讼 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土地征用费中的 青苗补偿费归原告所有。 法院判决正确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依法保护,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的合法利益要依法保护。 为了协调国家利益与被征地农民的利 益,《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 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对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的补偿费作了原则规定……。
土地补偿费用的处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自2004年10月21日起该项费用以被国务院2004 年28号决定解禁,准许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具体 分配办法各省有不同的规定,但主要原则是村民自制 原则,由村民2/3以上决定分配方案。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 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农民生活来源给予的 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户,即农民个人,如 果同意集体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则归集体统一使用。 不得挪作他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 的监督,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 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易某母女均系该村的 村民,其有权享有该村因土地被征用 所获得的补偿。故依法判决原告易某 母女享有村民同等的承包征收补偿费 用分配权;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易某 母女土地补偿费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拒绝支付补偿 费。为此,易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 行局多次派人协调,同时还争得该村 所在的镇党委机关的协助,前后不到 一个月的时间就将该案执行到位,有 力保障了易某母女的合法权益。
例题1:某特大型电厂是“十一五”期间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在M省B市投资建 设,因用地量较大和生产工艺设计的要求, 需要征收47亩基本农田和1320亩耕地,根 据法律规定,该建设项目征收的土地,应 由( )批准。
• • • •
A.B市人民政府 B.M省人民政府 C.国务院 D.国土资源部
例题2: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 设施等重点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 农田的必须经( )批准方可征 收。 A.县级人民政府 B.市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
剩余劳动力安置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 织被征用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 过发展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企业等途径加 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 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制单 位和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 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第十六章 土地征收征用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 土地征收征用的法理学知 识和基本理论。 【教学重点及难点】土地 征收制度的特征、设定方 式及其客体范围
第一节
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一、土地征收概念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 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 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 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其 实质是强制收买,主要是土地所有 权的改变,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征收土地的原则
维护土地公有制原则 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 依法征地的原则
三、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内容
1、土地征收的审批(教材P216) 例题:具有征收土地审批权的部门有 ( )。
A.国务院 B.省级人民政府 C.市级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
A.土地补偿600万元,安置补助1350万元 B.土地补偿费600万,安置补助费750万元 C.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共1350万元 D.安置补助费450,土地补偿费300万元
土地补偿费=120亩*5000元/亩*10 倍=6,000,000.00元 (每亩为 50000元) 安置补助费=(120亩/0.8亩)*5000 元/亩*10倍=7,500,000.00元 (每 口人为50000.00元)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总 计:13,500,000.00元。
(3)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是指正处于生长阶段尚不能收获的农 作物,青苗补偿费是对在拟定征地协议以 前已种植的青苗进行补偿,其补偿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照当 季作物的产值予以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原土地所有人或 使用人投入劳动和资金所建的依附在地上 的工程物体,如水井、晒谷场、水渠管线、 房屋等的补偿费。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土地征收的程序
土地征收应当依照法定审批权限、程序逐级上报 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在土地征收依法报批前,主管部门应将拟征收土 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 面形式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并告知其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 申请听证的权利。 土地征收依照法定审批权限、程序报经批准后, 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被征收土地所 在地的镇(乡、办事处)、村范围内公告。 详细见教材P116。
几个问题
一是征收程序及征收补偿费的确定 二是征收补偿费如何分配 三是农民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时间界限? 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何确定? 五是张平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格?
(2)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多 余劳动力所需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 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 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 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 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例题: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对地上附 着物和已种植的青苗应当给予补偿,但 是,( )一律不予补偿。
A.在拟定征地之前地上存在的养殖场及 坟地 B.在拟定征地之前已种植下的,在生长 尚未成熟的农作物 C.凡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农作物、 树木和抢建的设施 D.需要拆迁的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 建筑物
3、征收土地的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其农民的 社会保障费用(物权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 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包括( )
A.耕地占用费 B.土地补偿费 C.安置补助费 D.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在当今社会保障城乡二元化的情况下,被征地农 民的社会保障不落实,被征地后生活质量下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4月28 日联合做出的规定,明确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 民纳入社保体系。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后对于集体土 地的征收要符合几个条件:1、征收的目的是为 了公共利益。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3、 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4、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 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判断: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 益的需要,强制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行为。( )。
二、土地征收的特征
1、政府行为,主体和客体特定。 2、补偿性和公共目的性。 3、强制性。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 服从,不得阻挠。 4、权属转移性。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土地后, 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国家通 过两权分离,使用单位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5、必须依法批准。如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 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的用地超过75公顷的报国务 院批准。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报国务院备案。 6、征地行为的公开性。
案例一 原告易某系长沙某村村民,自幼在该村生活, 参与了该村土地承包经营。2007年2月5日与现役 军人孟某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一女儿并将女 儿户口落在母亲易某所在的村。此后,该村的土 地被征收并于2008年7月以人均43000元向村成员 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村委会认为易某母女为挂 靠户,根据2005年5月该村的一个内部协议规定, 本村女孩结婚后,不论其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参 加分配,如要得到同等享受,一人须交纳现金10 万元,故未向两原告发放补偿金。易某多次要求 补发未果,遂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会怎样判决?
例题一:某市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郊 区农村集体土地,经调查确认,被征 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700元/亩。 按照标准,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 口的安置补助费应为( )。
A.4200—7000元 B.1400—2800元 C.2800—4200元 D.4200—5600元
例题二:某市建设博物馆需要征收土地120 亩,该耕地平均年产值为5000元/亩,补偿方 案批准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 助费为10倍;该村人均耕地为0.8亩,问该村 应获得多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 ) ?
案例二:农民土地征收补偿归谁?
案件事实:1988年2月10日,张平与李三经协商签 订“关于责任地、田、自留地的使用合同”。合同 约定:李三将生产组交与其承包的4.592亩土地全 部转与张平使用,国家和集体因该土地而下达的各 项义务和享受由张平承担。并约定该合同从签订之 日起到国家统一收回土地之日为止。合同经村、组 签名、盖章认可。同年8月30日,张平与钟灵村补 签了《农耕地承包合同书》。次年3月21日,张平 将全家(四口)户口迁入钟灵村。 在履约中,1992年至1996年,该土地中有0.851亩 被华能公司临时征用,李三被确定为赔偿对象。 1996年之后,该0.851亩土地被华能公司永久性征 用(征收)。 为此,双方对0.851亩土地的征用和征收费权属发 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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