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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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
• 三、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如 下:
• (1)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 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 (2)征收上述第(1)条规定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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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
• 五、集体土地征收的申报程序
• 1.办理用地申请 • 办理用地申请的基本工作流程、申请内容与申报文件见表3-1。 • 2.拟订征地方案 • 拟订征地方案的基本工作流程与主要内容见表3-2。 • 3.开展征地审查 • 征地审查的基本工作流程、主要内容及申报文件见表3-3。 • 4.进行征地审核与批复 • 征地审核与批复的基本工作流程与申报文件见表3-4。 • 5.发布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 发布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的基本工作流程与申报文件见表3-5。
•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
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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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 (1)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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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 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法律制度
• 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 • 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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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
• 一、土地征收的含义
•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将集体所 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
•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
• (1)集体土地征收具有行政性。 • (2)集体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 • (3)集体土地征收具有补偿性。 • (4)集体土地征收具有权属变更性。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 •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 情况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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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办理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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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拟订征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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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 征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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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 征地审核与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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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5 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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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6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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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7 补偿安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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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8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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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 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 (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 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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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 1.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 •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 •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7)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
、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 (8)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
、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 施的,不予补偿。
• (1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 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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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三、法律责任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如下: • (1)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 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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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4)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 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5)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 (6)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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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3)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 (4)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 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 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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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 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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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2.房屋征收补偿一般规定 • (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做出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制定。 •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 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 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 定。 • (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 (3)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 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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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
• 四、集体土地征收的条件与对象
• 1.征收土地的条件 • 国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要求征收土地。国家征收土地有一定的
限制,即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时,才可以征收土地。在其他情况 下,国家不可随便征收土地。对于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国务 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判断。 • 2.征收土地的对象 • 国家征收土地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不存在征收的问题 。国家征收的土地一般都是用来搞建设的,但国家不能直接在集体土 地上搞建设,必须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 土地,然后才能在该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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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
•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基本工作流程如下: • (1)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
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2)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
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7.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基本工作流程与申报文件见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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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9)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 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 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 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10)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 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1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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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
• 8.进行补偿安置的实施 • 补偿安置实施的基本工作流程与申报文件见表3-7。 • 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基本工作流程与申报文件见表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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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1.房屋征收的条件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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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5)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 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 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6)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 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 定。
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
• 三、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如 下:
• (1)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 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 (2)征收上述第(1)条规定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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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
• 五、集体土地征收的申报程序
• 1.办理用地申请 • 办理用地申请的基本工作流程、申请内容与申报文件见表3-1。 • 2.拟订征地方案 • 拟订征地方案的基本工作流程与主要内容见表3-2。 • 3.开展征地审查 • 征地审查的基本工作流程、主要内容及申报文件见表3-3。 • 4.进行征地审核与批复 • 征地审核与批复的基本工作流程与申报文件见表3-4。 • 5.发布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 发布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的基本工作流程与申报文件见表3-5。
•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
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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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 (1)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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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 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法律制度
• 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 • 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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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
• 一、土地征收的含义
•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将集体所 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
•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
• (1)集体土地征收具有行政性。 • (2)集体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 • (3)集体土地征收具有补偿性。 • (4)集体土地征收具有权属变更性。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 •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 情况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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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办理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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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 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 (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 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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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 1.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 •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 •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7)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
、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 (8)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
、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 施的,不予补偿。
• (1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 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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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三、法律责任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如下: • (1)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 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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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4)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 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5)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 (6)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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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 (4)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 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 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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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 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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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2.房屋征收补偿一般规定 • (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做出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制定。 •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 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 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 定。 • (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 (3)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 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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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
• 四、集体土地征收的条件与对象
• 1.征收土地的条件 • 国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要求征收土地。国家征收土地有一定的
限制,即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时,才可以征收土地。在其他情况 下,国家不可随便征收土地。对于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国务 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判断。 • 2.征收土地的对象 • 国家征收土地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不存在征收的问题 。国家征收的土地一般都是用来搞建设的,但国家不能直接在集体土 地上搞建设,必须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 土地,然后才能在该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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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
•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基本工作流程如下: • (1)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
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2)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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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9)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 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 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 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10)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 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1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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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
• 8.进行补偿安置的实施 • 补偿安置实施的基本工作流程与申报文件见表3-7。 • 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基本工作流程与申报文件见表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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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1.房屋征收的条件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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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5)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 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 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6)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 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