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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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工作管理制度

土地征收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国家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征收准备、征收实施、补偿安置、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征收,确保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征收过程中各方利益平衡,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透明原则:征收工作程序公开,征收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民主协商原则: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

(五)保障民生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征收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征收准备第四条征收前,征收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构筑物等进行调查、登记、评估,确定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方式。

第五条征收单位应当制定征收方案,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方式、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等。

第六条征收方案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七条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土地征收相关审批手续,包括征收许可证、征收公告等。

第三章征收实施第八条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征收方案组织实施征收工作,确保征收行为合法、合规。

第九条征收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通知书,告知征收原因、征收范围、征收方式、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等。

第十条征收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征收单位应当对被征收人提供的土地、房屋、构筑物等进行核实,确保征收范围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征收单位应当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进行评估,并依法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三条征收单位应当及时将被征收人的补偿款支付到位。

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安置方式,并按照安置方案实施安置。

关于房屋征收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房屋征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土地被征收用于城市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

房屋征收作为土地征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房屋征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征收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 定义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被征收人拥有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2. 适用范围房屋征收适用于以下情形:(1)国家机关、军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建设需要征收房屋;(2)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公共利益项目需要征收房屋;(3)城乡规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需要征收房屋。

三、房屋征收的程序1. 确定征收范围征收机关在确定征收范围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听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确保征收范围的合理性。

2. 制定征收方案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征收范围,制定征收方案,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

3. 公告征收信息征收机关应当将征收方案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

4. 征收补偿调查征收机关应当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包括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用途等。

5. 征收补偿协商征收机关应当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确定征收补偿方案。

6. 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机关根据征收补偿协商结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7. 实施征收征收机关根据征收补偿决定,实施征收。

8. 补偿安置征收机关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包括货币补偿、房屋置换、住房保障等。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1. 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指征收机关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货币补偿。

2. 房屋置换房屋置换是指征收机关为被征收人提供与其原房屋面积、结构、用途相当的房屋。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保护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落实人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有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土地、城市土地和其他用途土地。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用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收对象是指依法应当被征收的具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共利益、合理补偿、互利协议、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合规率。

第八条社会公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有权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目的第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需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二)需要发展产业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三)需要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的;(四)需要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五)其他经国家批准需要征收的情形。

第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经过详细的规划和论证,确保征收目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依法实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生活补贴等方式,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坚持公正和合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征收,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公正合理,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价格和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关于征收的法律规定政策(3篇)

关于征收的法律规定政策(3篇)

第1篇一、引言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个人或者单位的财产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是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体现,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本文将围绕征收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展开论述。

二、征收的法律依据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征收法律制度的基础。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房屋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2.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征收土地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事项。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征收房屋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房屋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事项。

4. 征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条例》是征收的行政法规,对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征收的范围1. 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土地的范围主要包括:(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2)国防和军事设施用地;(3)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用地;(5)其他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

2. 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房屋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房屋的范围主要包括:(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范围内的房屋;(3)其他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

四、征收的程序1. 土地征收程序(1)立项审批:征收土地前,需要依法进行立项审批,明确征收目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2)征收公告:征收土地前,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收目的、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

(3)调查登记:征收土地前,应当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调查登记,明确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事项。

(4)补偿安置:征收土地后,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一至十五条)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五条)时效性:现⾏有效第⼀条为了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的的规定。

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

随着⼯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推进,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益增多,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事关现代化建设全局、关系⼈民群众切⾝利益的⼀项重要⼯作。

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始于20世纪50年代。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房屋拆迁主要靠计划和⾏政命令。

当时,由于经济发展刚刚起步,城市⼟地资源不是⼗分紧缺,没有⼤规模的旧城改造,因⽽拆迁量⽐较⼩。

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规模的城市发展和旧城改造时期,城市房屋也经历着以公有房屋为主的所有权结构向以私有房屋为主转轨的住房制度改⾰。

这⼀时期,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的推进,房屋拆迁领域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拆迁纠纷也与⽇俱增。

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1991年3⽉22⽇制定并公布了我国第⼀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规范房屋拆迁⾏为,维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发挥了积极的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推进,政府统⼀拆迁,⾯临着如何解决资⾦严重短缺与不断增长的危房改造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求之间的⽭盾问题。

为此,政府在危房改造中开始重视房地产开发商的作⽤,“政府出政策,开发商出资⾦”的城市危房改造模式逐渐形成。

从1998年7⽉1⽇起,我国实⾏住宅商品化,标志着我国正式告别运⾏了⼏⼗年的实物型福利分房制度,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导。

拆迁纠纷从最初的拆迁户家庭成员内部分配问题逐渐演变为拆迁户和开发商、拆迁户和政府的⽭盾。

199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了⼗年,其中的⼀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

为了适应新实际需要,2001年国务院对1991年的条例进⾏了修改、完善,公布了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简介培训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简介培训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简介培训一、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1. 集体土地征收的概念和原则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其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补偿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妥善安置原则。

2. 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1)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并在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

(2)征收土地的论证:征收土地的论证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公民代表参加,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3)征收土地的批准: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征收土地批准后,应当向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发出征收土地批准通知书。

(4)征收土地的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征收土地的安置:征收土地的安置包括重新安置和临时安置。

重新安置是指将征收土地上的居民迁至其他地方安置;临时安置是指为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提供临时住所。

3.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4. 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方式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方式包括重新安置和临时安置。

重新安置是指将征收土地上的居民迁至其他地方安置;临时安置是指为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提供临时住所。

5. 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征收土地公告制度、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征收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制度等。

二、房屋拆迁法律法规1. 房屋拆迁的概念和原则房屋拆迁是指依法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其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补偿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妥善安置原则。

历史上拆迁法律规定(3篇)

历史上拆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拆迁,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伴随着我国的发展。

从古至今,拆迁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探讨我国拆迁法律制度的演变,分析其特点和发展趋势。

二、古代拆迁法律规定1. 西周时期西周时期,我国已有了初步的拆迁法律规定。

据《周礼》记载,当时国家对于土地的征收、征用和拆迁,实行“均田制”和“分封制”。

均田制规定,国家将土地按照人口分配给农民,农民有耕种权,但不得买卖和转让。

分封制规定,诸侯国对内的土地分配和征用,必须得到周王的批准。

2. 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拆迁法律规定逐渐完善。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废井田,开阡陌”政策,将土地私有化,允许买卖和转让。

这一政策使得土地征用和拆迁更加频繁。

汉代,国家对于拆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汉律》中,如《汉律·户律》规定:“凡征发徭役,不得征用已废之地;凡征发徭役,不得侵夺民田。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拆迁法律规定进一步发展。

唐朝实行“均田制”,规定国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有耕种权,但不得买卖和转让。

此外,《唐律疏议》中还规定了“侵地法”,即对于侵占他人土地的行为,要予以处罚。

4. 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拆迁法律规定趋于成熟。

宋朝实行“田制不立,税役不均”政策,使得土地征用和拆迁更加频繁。

元朝,国家对于拆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元史·刑法志》中,如《元史·刑法志》规定:“凡征发徭役,不得征用已废之地;凡征发徭役,不得侵夺民田。

”三、近现代拆迁法律规定1. 民国时期民国时期,拆迁法律规定逐渐与国际接轨。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土地法》,规定土地征收、征用和拆迁必须依法进行。

此外,《民法》中也对拆迁作出了相关规定。

2. 新中国成立后新中国成立后,拆迁法律规定得到了全面发展。

1950年,《土地改革法》规定,国家对于土地的征收、征用和拆迁,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此后,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房屋征收部工作制度

房屋征收部工作制度

房屋征收部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屋征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原则(一)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房屋征收部门在进行房屋征收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二)有情操作、文明征收的原则。

房屋征收部门在进行房屋征收工作时,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文明、温和的方式进行征收。

(三)补偿安置优先的原则。

房屋征收部门在进行房屋征收工作时,要将补偿安置工作放在首位,确保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三、工作内容(一)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在启动房屋征收项目前,应当依法作出征收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补偿标准等事项。

(二)补偿安置。

房屋征收部门要根据征收决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补偿两种方式。

(三)征收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要组织实施征收工作,包括征收公告、征收协商、征收签约、征收补偿款支付等环节。

(四)档案管理。

房屋征收部门要建立健全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对征收过程中的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五)投诉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对被征收人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工作程序(一)征收准备。

房屋征收部门在启动征收项目前,要进行征收范围内的基本情况调查,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等。

(二)征收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要依法发布征收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收决定及其相关事项。

(三)征收协商。

房屋征收部门要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就征收补偿安置事项达成协议。

(四)征收签约。

房屋征收部门要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征收补偿款支付。

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征收补偿款。

(六)档案归档。

房屋征收部门要及时将征收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归档管理。

(七)投诉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要对被征收人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公正、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文字号】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3【实施日期】202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20年12月15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0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3日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12月1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拟定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及相关制度;(二)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三)负责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人员培训;(四)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PPT(共55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PPT(共55页)
4.调查结果:该商贸城是商业营业用房为主的开发项目。项 目审批中存在大量违规操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委、县政 府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拆迁。定性为:“集体滥用行政权力, 损害群众利益事件”
5.处理结果:县委书记、县长等数名党政领导受到撤职等处 分;被捕人员获释;继续调查处理。
(二)重庆市“最牛钉子户(杨武、吴苹夫妇)” 拆迁事件。
当地官方称,这是一起“意外事故”,“不存在活 埋”、“不存在警察见死不救”。涉案的一名现场 拆迁负责人和铲车司机被警方刑事拘留,死者遗体 已火化安葬,有关方面已与家属达成善后协议。死 者儿子陈永发说,惨剧发生前一天,坚持了一年的 陈家,已准备签拆迁协议。
(五)江苏东海拆迁自焚事件
2010年3月27日,东海县黄川镇拆迁工作人员 在对陶惠西、陶兴瑶家养猪场进行强拆时,被拆 迁人在院内点燃汽油自焚,陶惠西死亡,陶兴瑶 受伤。陶惠西家养猪场位于310国道改线施工 线路上,双方对补偿款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最 终导致强拆。东海县拆迁自焚事件已和死者陶惠 西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遗体2日进行火化, 死者家属获赔90万元。
(六)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
2010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 冈镇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三人被烧 成重伤。事件发生后,三人被送到南昌大学第一 附属医院进行抢救。9月18日凌晨1时左右, 伤者叶忠诚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舆论 的密集关注下,江西抚州宜黄“9·10”拆迁自焚 事件有了最新进展。9月17日,宜黄县委书记、县 长被立案调查,率队拆迁的常务副县长被免职。 10月10日,江西省委宣传部发布新闻称,宜黄县 委书记邱建国已被免职,县长苏建国也被提请免 去县长一职,此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委 常委、副县长李敏军已经被免职。
04年8月31日,鹤兴路张贴出拆迁公告.06年9月,拆迁片区只 剩吴苹一家,此后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因补偿差异太大而无 法达成。后拆迁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土地征收与拆迁的法律程序与实务

土地征收与拆迁的法律程序与实务

房屋产权确认及纠纷解决途径
房屋产权确认方式
通过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明文件确认房屋产权归属。
纠纷解决途径
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无果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强制执行程序及注意事项
强制执行程序
包括申请、审查、裁定和执行等步骤 。申请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 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 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作出强制执行的 裁定,并依法进行执行。
实施效果
通过充分沟通和合理补偿安置,征收工作得到了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实现了和谐搬迁,避免了社会不稳 定因素的产生。
失败案例剖析
案例背景
某县因一项重点工程需要征收一块农用地,涉及多户农民搬迁。
问题分析
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违规问题,如未与被征收农民充分沟通 、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不合理等。
登记。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03
房屋拆迁程序及实务
拆迁许可申请与审批
01
02
03
申请材料准备
申请人需提交包括拆迁计 划、补偿安置方案等在内 的相关材料。
审批流程
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由相 关部门决定是否颁发拆迁 许可证。
许可有效期
拆迁许可证一般规定有效 期,申请人需在有效期内 实施拆迁。
后果影响
由于程序违规和补偿安置不合理,导致被征收农民不满并引发群体 上访和抗议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经验教训总结
完善土地征收与拆迁相关法律制 度,确保征收程序合法、公正、 公开,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土地征收与拆迁工作的监 管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防止权力滥用和程序违规现象的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

⼟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全(2022年)征地拆迁法律体系⼀、【总论】1.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2.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3.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4. ⼟地复垦条例(2011年施⾏)5. ⼟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6. 基本农⽥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7.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2012年施⾏)8.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9.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10. 国⼟资源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问题的意见(1999施⾏)11. 闲置⼟地处置办法(国⼟资源部令第53号,2012施⾏)12. ⼟地储备管理办法(国⼟资规〔2017〕17号,2018年施⾏)1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综合性实施⽅案》(2015年)14. 节约集约利⽤⼟地规定(2019修正)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16. 最⾼⼈民法院关于严格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17. 中央农村⼯作领导⼩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地征地与补偿】(⼀)⽤地审批1. 国务院关于国⼟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2. 建设项⽬⽤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3. 建设⽤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4. 各类⽤地报批会审办法(国⼟资发[1998]145号)(⼆)征地费⽤管理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2. 财政部、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地储备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地使⽤权出让收⽀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1. ⼤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2. 征收⼟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3. 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2004]238号)4. 国⼟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作的通知(国⼟资发〔2005〕144号)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7. ⾃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地区⽚综合地价⼯作的通知(⾃然资办发〔2019〕53号)8. 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做好征地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发[2010]96号)9.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资电发〔2013〕28号)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11.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步规范征地拆迁⾏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12. 征地管理费暂⾏办法(1992施⾏)13.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地使⽤权出让收⽀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06〕100号)15. ⾃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地使⽤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的通知(⾃然资办函〔2019〕922号)16.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政复议⼯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17.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资电发〔2013〕28号)三、【拆迁与补偿】(⼀)⼀般规定1.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执⾏)2.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就《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11年)3. 最⾼⼈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4. 最⾼⼈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关于办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97号)(⼆).房屋估价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2.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3.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法律问题的请⽰》的答复(2002年)2.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政⾏为的请⽰》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般规定1. 不动产登记暂⾏条例(2019年修正)2. 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3. 国⼟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条例》的通知(国⼟资发〔2014〕177号)4. 国⼟资源部关于启⽤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的通知(国⼟资发〔2015〕25号)5. 国⼟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5〕50号)(⼆)⼟地权属与登记1. ⼟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2. ⼟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办法(2019年修正)4. ⼟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5. 林⽊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施⾏)(三)房屋权属与登记1.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3. 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8〕132号)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程建筑⾯积计算规范》的公告5.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6.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的复函7.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8.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五、【纠纷处理】(⼀)⼀般规定1. 国⼟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施⾏)2. 违反⼟地管理规定⾏为处分办法(2008年施⾏)3. 监察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关于适⽤《违反⼟地管理规定⾏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4. 国家⼟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督办发〔2009〕16号)5. 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国⼟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资发〔2000〕431号)6. 国⼟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9⽇国⼟资源部第22号令)7. 国⼟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修订)8. 国⼟资源⾏政处罚办法(2014年施⾏)9.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作规范的通知(国⼟资厅发〔2014〕28号)10. 国⼟资源违法⾏为查处⼯作规程(国⼟资发〔2014〕117号)11.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政复议1. 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2. 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实施)3.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政复议⼯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4. ⾃然资源⾏政复议规定(2019年施⾏)(三)⾏政诉讼1.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2.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3. ⾃然资源⾏政应诉规定(2019年施⾏)4.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5.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纠纷⼈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6.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地⾏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四)民事诉讼1.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2.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上,1-225)3.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1. 最⾼⼈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案例(第⼀批)(2014年)2. 最⾼⼈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批)(2018年)3.七、【其他专题】1. 建设⼯程竣⼯验收2.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3. 安全⽣产法律体系4. 公司法律法规体系。

房屋征收处管理制度

房屋征收处管理制度

房屋征收处管理制度一、征收范围和程序1. 征收范围:征收房屋的范围应明确界定,包括征收的地域范围、征收的对象以及征收的目的等方面。

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需符合一定条件,例如建筑年限、建筑结构是否危险、土地用途是否需要调整等。

2. 征收程序:征收程序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包括房屋征收计划的制定、信息公示、征收协议签订、补偿安置等环节。

征收程序中应体现民主参与,要重视被征收户的意见和诉求。

二、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1. 补偿标准: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金额,并且要充分考虑房屋的实际价值、被征收户的损失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

补偿标准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并要公开透明。

2. 补偿方式:征收补偿方式可以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根据被征收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另外,可以提供房屋安置、租金补偿等形式,确保被征收户得到适当的补偿。

三、征收管理机构和责任人1. 征收管理机构: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负责征收程序的规划、实施和监督,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征收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征收的资料和文件。

2. 责任人员:征收管理机构应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划分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责任人员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善于处理与被征收户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各类问题和矛盾。

四、征收后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征收后需要建立监督机制,对征收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不足之处。

可以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由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专家学者组成,共同监督征收工作。

2. 评估方式:征收后的评估可以采用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征收效果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可以用于检验和完善征收管理制度,为今后的征收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总之,建立健全的房屋征收管理制度对于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规划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办工作制度

房屋征收办工作制度

房屋征收办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征收办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房屋征收办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房屋征收办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房屋征收办是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第五条房屋征收办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二)起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三)编制年度房屋征收与补偿计划;(四)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五)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监督;(六)负责安置补偿资金的计划、审核等工作;(七)负责房屋征收有关数据的统计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八)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程序第六条房屋征收办应当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启动房屋征收项目。

启动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房屋征收办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并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第八条房屋征收办应当组织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

第九条房屋征收办应当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审批前进行听证,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第十条房屋征收办应当根据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事宜。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办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法履行协议。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办应当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并进行安置补偿。

四、工作纪律第十三条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应当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耐心解答疑问,认真听取意见,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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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
• 8.进行补偿安置的实施 • 补偿安置实施的基本工作流程与申报文件见表3-7。 • 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基本工作流程与申报文件见表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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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1.房屋征收的条件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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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5)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 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 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6)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 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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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 1.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 •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 •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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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9)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 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 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 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 •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 情况及时公布。
• (1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 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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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三、法律责任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如下: • (1)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 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章 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法律制度
• 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 • 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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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
• 一、土地征收的含义
•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将集体所 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
•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
• (1)集体土地征收具有行政性。 • (2)集体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 • (3)集体土地征收具有补偿性。 • (4)集体土地征收具有权属变更性。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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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 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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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
• 五、集体土地征收的申报程序
• 1.办理用地申请 • 办理用地申请的基本工作流程、申请内容与申报文件见表3-1。 • 2.拟订征地方案 • 拟订征地方案的基本工作流程与主要内容见表3-2。 • 3.开展征地审查 • 征地审查的基本工作流程、主要内容及申报文件见表3-3。 • 4.进行征地审核与批复 • 征地审核与批复的基本工作流程与申报文件见表3-4。 • 5.发布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 发布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的基本工作流程与申报文件见表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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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2.房屋征收补偿一般规定 • (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做出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制定。 •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 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 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 定。 • (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 (7)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 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 (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 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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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3)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 (4)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 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 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
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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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 (1)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 (10)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 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1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7)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
、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 (8)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
、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 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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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
• 三、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如 下:
• (1)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 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 (2)征收上述第(1)条规定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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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办理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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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拟订征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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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 征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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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 征地审核与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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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5 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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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6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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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7 补偿安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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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8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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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
•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基本工作流程如下: • (1)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
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2)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
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7.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基本工作流程与申报文件见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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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4)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 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5)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 (6)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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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 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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