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区别
国有出让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国有出让土地拆迁补偿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国有出让土地的拆迁问题日益凸显,拆迁补偿标准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国有出让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概念、现状、问题与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有出让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概念国有出让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在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对于拆迁原有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建设物的补偿标准。
在我国,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政府可以将其出让给开发商用于建设房地产项目。
在此过程中,原有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建设物需要被拆除,因此需要对被拆除物的所有人进行相应的补偿。
二、国有出让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现状目前,我国的国有出让土地拆迁补偿标准主要由地方政府制定,因此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些城市的拆迁补偿标准相对较高,如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而一些中小城市的标准则较低。
此外,由于标准的制定存在一定的灵活性,一些开发商也会利用这种灰色地带来压低拆迁补偿标准,导致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三、国有出让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1. 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各地的拆迁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导致了一些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有些地方的标准过低,难以满足被拆迁人的基本需求,有些地方则过高,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从而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2. 拆迁补偿标准不公平在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一些开发商可以通过行贿等手段来获得更好的拆迁补偿标准,而一些普通的被拆迁人则往往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3. 补偿方式单一目前,我国的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是以货币补偿为主,而对于被拆迁人的情感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关注较少。
这导致了一些被拆迁人在生活上遭受了很大的困难,甚至导致了社会不稳定。
四、国有出让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对策1. 统一标准为了解决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政府可以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这样可以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也可以避免企业成本过高的问题。
2. 公平补偿政府应该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避免开发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更好的拆迁补偿标准。
浅谈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
和 个 人 的生 活 问题 。从 居 民个 人来 讲 ,房 屋 仍 是 当今我 国多 数城 市居
民 的 最 大 财 产 。因 此 , 屋 征 收 涉 及 房
位、 个人 的房屋 及 其他 不动 产 。”
国 有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征 收 过 去 称
共 利 益 的界 定 ,二 是 房地 产 市场 价
z C 皿 P g Ⅱ ZJ i h = G 【 资产评估 i n
3 估 价 对 象 复 杂 , 要 协 调 各 . 需 种 关 系 。征 收 评 估 的 对 象 复 杂 , 个 一 征 收 项 目 往 往 包 括 住 宅 、 铺 、 公 商 办 楼 、 库 、 筑 物 等 不 同 类型 物 业 , 车 构 导 致 估 价 方 法 的 选 择 存 在 较 大 难 度 。由 于 征 收 评 估 面 对 众 多 的 个 人 ,
大。
项 非 常重 要 的 内容 ,本 文 结合 最 近
出 台 的 《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国
通 常 处 于 建 设 项 目 的 前 期 工 作 阶 段 , 伴 随着 建 设项 目进行 的 , 是 是城 市 建设 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是 旧城 区
偿条例》 等法 律 、 法规 谈 谈 自己的 看
协 调 各 种 利 益 关 系 也 成 了 重 要 的 工 估。
合 自 身 实 际 建 立 科 学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 ) 屋 征 收 评 估 异 议 处 理 和 四 房
公 共 福 祉 为 目 的 :征 收 必 须 严 格 依
益 的需 要 ,依 照法 律 规定 的权 限和
程 序 强 制 取 得 单 位 、 个 人 的 房 屋 及 其 他 不 动 产 的 行 为 。 房 屋 征 收 是 物
国家征收土地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家征收土地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第一方面:土地征收程序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
”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私有耕地征收赔偿标准
一、耕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区别1、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2、适用范围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3、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4、法律后果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二、私有耕地征收赔偿标准1、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了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
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
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
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
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补偿内容为五项。
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
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征收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城市拆迁上有哪些不同点
国有⼟地和集体⼟地在城市拆迁上有哪些不同点国有⼟地和集体⼟地在城市拆迁上有以下不同点:⼀、⼟地权属性质改变不同。
国有⼟地在城市拆迁时是收回国有⼟地使⽤权(《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五⼗⼋条 )集体⼟地在城市拆迁时⼟地要实施征收,即将集体⼟地所有权改变为国家所有(集体⼟地使⽤权同时收回)。
⼆、管理权限不同。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由县级⼈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集体⼟地征收由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三、补偿内容与标准不同。
(⼀)收回国有⼟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内容及标准。
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收回国有⼟地使⽤权的,对⼟地使⽤权⼈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集体⼟地征收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百四⼗三条,征收集体所有⼟地补偿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前,泗县集体⼟地征收⼟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皖政[2015]24号⽂规定的标准执⾏,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秘[2015]221号⽂件规定的标准执⾏。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及标准按泗政[2008]17号及宿政秘[2013]25号规定的标准执⾏(社会保障措施及标准由⼈社部门解释并负责落实)。
根据《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做好征地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发[2010]96号)相关规定,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房屋拆迁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式,由被拆迁农户⾃⾏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有什么区别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有什么区别
主要在补偿款的分配上。
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所以征地补偿款中有土地补偿费是补偿给集体,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则是赔给其实际所有者。
而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就是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含义与关系辨析——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实施之际
① 国务 院 19 年发 布的《 9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2 第 条规定 , 凡在城市规划 区内国有 土地上 , “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 附 属物的 , 适用本条例” 20 年修正的《 , 0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2 第 条规定 , 在城市规 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 “ 并需要对被 拆迁人补偿 、 安置的 , 适用 本条例 ” 。
②宪法第 l 条第 3 3 款规定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 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③《 城市 房地产 法 》 6 第 条规定 , 为 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 国家可 以征收 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 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 《 物权法 》 4 条第 3 第 2 款规定 , 征收单位 、 “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 应 ④ 2 1 年 1 2 日, 0 1 月 1 国务院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2 第 条规定 , 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 征收 国有土地上单位 、 个人的房屋 , 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 应 以下称被征收人 ) 给予公平补偿” 。
蚕.大学学 2 1 H 耜 0. 11
取 消 了行 政 强 制 拆 迁 , 代 之 以 司法 强 制搬 迁 。 而
制约 和权利保 障 的双 重功能 。
许多 学者 对此 仍 提 出质 疑 , 为 司法强 拆也 无法 认
避 免 拆 迁 悲 剧 。 种 担 心 绝 非 杞 人 忧 天 。 各 地 这 在
然而 , 院毕 竟不 是 房 屋 征收 的 当事人 , 场 相 法 立 对 中立 、 脱 , 超 申请 法 院执 行 程 序 也 更 严 格 些 。 取 消 行 政 强 拆 , 观 上 会 使 政 府 尽 量 减 少 申请 强 制 客 拆 迁 , 力 与 被 征 收人 达 成 补 偿 协 议 。 然 , 真 努 当 要 正 使这 一政 策 落到 实处 , 个 重要 前 提是 司法 机 一 关 能 够 排 除 各 种 干 扰 , 出 公 正 的 评 判 。 这 种 作 从
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一、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1.本质区别: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
2.实施程序不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格。
3.审批机关不同。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补偿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二、土地被征收后可获得哪些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三、房屋拆迁程序(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区别
范 行 为 ,甚 至 是一种 越 权行 为 。值 得注 意 的是 ,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执 行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行政 诉 讼法 > 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 2 条 规定 : 行政 若 1 “
房屋拆迁
“ 房屋征收’ 房屋拆迁’ ’ 和“ ’ 的区别
滕 荣 凡 温 州市 拆迁 办
21 0 0年 1月 2 9日, 国务 院法 制 办 正 式公 布
从 法 律 上讲 , 房 屋 征 收 ” 于 国家行 为 , 一种 “ 属 是 行 政法 律关 系 。
“ 屋拆迁 ” 房 是一 种 民事 法 律 关系 , 指建 是 设 单位 出于非 公共 利 益 的 目的, 根据 建 设规 划要
求 和政 府所 批 准 的用地 文件 , 取得 拆迁 许 可证 在
了《 国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补 偿 条 例 ( 求 意 见 征
稿 ) 以下简称 《 》( 征收 条例》 。截至 2 1 ) 0 0年 2月 1 3日,共 有 14 7人 次 登 录 国务 院法 制 办官 方 33 网站 , 览 或 对 《 收 条 例》 表 意 见 , 一 数 字 浏 征 发 这 创 下 迄 今 为 止 国 务 院行 政 立 法 征 求 公众 意 见 参 与人数 之最 。 ’
的 各个 环 节加 强 监 督管 理 是政 府 不可 推 卸 的责
任 , 议应分别 出 台相 关规 定予 以规 范 。 建 四、 房屋 征收 ” 房屋拆 迁 ” 序不 同 “ 和“ 程
审议 并通过 了《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关 全 于修 改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城 市房地产 管 理法) 的
农村耕地征收与拆迁有什么区别
一、农村耕地征收与拆迁有什么区别1、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
农村工地征收与拆迁有什么区别2、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
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
3、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
由于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国家并不需要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称“拆迁”而不叫征收。
二者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征地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
而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拆迁区别
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区别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征收新政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将原拆迁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改为了“征收”。
相比原拆迁条例,征收新政主要有四大不同:一、征收主体不同;二、法律关系不同;三、征收程序不同;四、强制模式不同。
下面就新老政策的区别做一下简单分析。
首先是主体不同,政府成为房屋征收的主体。
按照原拆迁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
近几年来,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征收新政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单位与房屋所有人是行政征收关系,与实施单位是委托关系。
政府做征收主体,从根本上杜绝了因经济利益等原因造成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矛盾的产生。
征收新政将征收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强调补偿公平,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新政明确将公共利益分为六条,凡是符合这六条其中之一的,都可以被认为是公共利益。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条例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制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对于征收的国有土地进行拆迁时,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补偿标准。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拆迁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2021年,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有了新的调整和变化,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首先,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包括了多个方面,其中包括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
征收补偿费是指政府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耕地等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的费用支持,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政府对被征收人在拆迁后过渡期间的生活补助。
这些补偿标准的调整,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其次,2021年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在具体金额上也有了一些调整。
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城市居民住房的征收补偿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对于耕地的征收补偿费,按照土地面积、土地肥沃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这些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再次,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明细也包括了相关的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
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的同时,也会发布相关的政策文件,明确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和申请条件。
被征收人在申请补偿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经过审批后才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
因此,了解这些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与时俱进。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拆迁问题也会不断涌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也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
政府部门应该密切关注社会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相关政策,确保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涉及到了多个方面,需要政府、被征收人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努力。
《凯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解读
《凯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解读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
2.什么是国有土地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的土地就是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国有出让和国有划拨两种土地性质。
3.征收与拆迁有什么区别答:实施主体不同:征收条例规定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拆迁条例规定的主体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条例制定目的不同:征收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强制执行适用范围不同:征收条例规定,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4.房屋征收的政策依据有哪些答:除《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外,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政策依据还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投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6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房通〔2015〕386号)、《凯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凯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凯府发〔2018〕9 号)、《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凯府发〔2012〕85号)。
征用和征收与拆迁的区别
征⽤和征收与拆迁的区别 ⼟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国家强制⼒,按照法定程序将⼀定范围农村集体⼟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地的原权利⼈(包括⼟地所有权⼈、使⽤权⼈以及⼟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承包⼈、转包⼈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政主管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国家强制⼒,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使⽤权⼈、出租⼈、承租⼈、转租⼈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政主管部门。
从⼟地所有权来说,征收是对⼟地所有权及地上建筑和附着物的征收,拆迁不涉及⼟地所有权问题,没有⼟地补偿⾦。
征⽤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公民的私有财产。
征收和征⽤的主要区别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只是使⽤权的改变。
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中取得了所有权,发⽣了所有权的转移;征⽤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性使⽤,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的财产归还给权利⼈。
⾸先,在法律效果⽅⾯,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或集体财产所有权得改变;征⽤的法律效果是私⼈或集体财产使⽤权的改变。
其次,在补偿⽅⾯,在征⽤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则返还原物即可;若毁损灭失,则应当予以补偿;在征收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已经移转,因此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标准对征收⼈进⾏补偿。
再次,在适⽤条件⽅⾯,征⽤⼀般是在临时性、突发性的紧急状态中适⽤,如抢险、救灾、战争等;征⽤不⼀定失在紧急状态下采⽤,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进⾏即可。
最后,在适⽤对象⽅⾯,征收的适⽤对象限于不动产;征⽤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国有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国有⼟地征收如何补偿
为了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下国有⼟地征收如何补偿?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如何补偿...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国有⼟地征收如何补偿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如何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依照规定,就补偿⽅式、补偿⾦额和⽀付期限、⽤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补偿协议。
关于这些问题的资料,⼩编就整理到这⾥,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法律在逐步完善中,我们也期待可以帮助到更多的⼈。
如果有这⽅⾯的需求,可以到店铺获取更多法律知识,也可以找律师进⾏专业法律咨询。
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异同
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异同作者:闫拥军来源:《投资北京》2011年第10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针对的房屋,而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主要的是针对术卅发的国有土地、工厂或其他用途的上地等,在上述国有土地上建设不是为了单纯的居住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张,城市可利用的建设用地日益匮乏。
而日新月异的现代化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十分迫切。
目前,土地法律制度及国家相关政策,均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因而,无论是通过拓展城市规模增加建设用地,还是改变土地类型增加建设用地,在操作层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有效利用城市原有的建设用地,不失为理性的选择。
然而,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特别是1984年国务院《城乡规划条例》、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城市原有的建设用地已经有了合法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重新进行开发建设存在障碍。
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采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文特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情况)的方法,解决用地紧迫的难题。
这一做法固然加快了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
本文拟从两者的概念、实施主体、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展开分析,以期探求规范该项工作、化解风险的有效路径。
从法律上讲,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两种方式可以达到收回国有土地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制定之初,就设立了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里的具体办法就是刚刚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另一种方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征地和拆迁的区别
征地和拆迁的区别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那么你知道征地和拆迁有什么区别吗?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征地和拆迁的区别,希望对你有帮助。
征地与拆迁的区别首先的区别是征收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征收属于政府行为,而原来的拆迁是一种市场行为或企业行为。
二是、征收或拆迁目的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样是拆房子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也就是说不是公共利益不可以征收个人房屋,而过去的拆迁目的是为了土地走向市场拍卖,可以由开发商以盈利为目的而拆迁房屋。
三是、征收的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征收需要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意见,被征收人有参与权,而过去的拆迁开发企业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后政府变向支持拆迁人拆老百姓的房屋,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四是、征收补偿的合法性由法院说了算,取消了政府行政强拆的权利,而过去的拆迁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拆迁任务对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拿到土地免得政府违约,个别的地方政府滥用行政强拆,侵害被拆迁人利益,使被拆迁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五是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而过去的拆迁评估由拆迁人指定,少数地方拆迁人与评估公司合并办公,没有公平公正可言。
六是征收是先补偿后搬迁,征收程序更加法制化,而过去的拆迁是先拆房子后补偿,有时资金不足房子拆了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拖几年拿不房子或补偿款,政府的信誉受到严重损害。
征地的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的概念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
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的长期投工和投资的补偿。
“土地征用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杨在明说。
2.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二、房屋拆迁程序:
(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区别来源: 作者:佚名 日期:10-03-28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区别
百姓长期对土地征收(农民称卖地)和城市房屋拆迁(农民称动迁)的概念不清被混为一谈,有的官员也称征地拆迁工作云云。其实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一、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如此种种做法,既行使了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权又行使了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权;既适用了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又适用了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结果是既没有正确行使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权,又没有正确行使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权;既没有正确适用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又没有正确适用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致使具体行政行为非驴非马,很不规范,既像是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行为又像是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行为;既不完全是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行为又不完全是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行为。如此操作,由于存在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规定和适用范围错位等瑕疵,一旦引起行政纠纷,往往经不起行政复议审查或者司法审查。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很显然,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分别由负有相应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某些地方由一个机关统一负责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或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该机关可以依法分别行使该两项职权,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政体现在每个具体行政行为上首先应该是依法定程序行政。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达到结果正义,只有实现程序的公正,才能体现结果的公正。按照依法行政关于职权法定的原则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职权不能混淆;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在具体操作中不能串用。
但遗憾的是,相当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的有关行政机关特别是集土地行政管理和房屋行政管理职能于一身的个别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相对薄弱、缺乏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程序至上的理念,看不到程序公正必将直接影响结果公正的重要性,从而忽视了严格的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作用,以至于在相关管理工作中常习惯性地、想当然地将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职权混淆在一起,进而将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串绕在一起,在对征收土地实施行政管理时擅自加入了房屋拆迁程序,为日后的工作埋下了隐患。如有的案例表现为既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又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确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的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又让所谓的“拆迁人”与被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的既以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为由对拒不交出土地者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又组织有关机关对拒不交出土地者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有的以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为由组织材料报请有权的政府批准征地后,又在具体实施中按照房屋拆迁程序组织拆迁。
2、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从上述可以看出,国家征收土地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的主要区别:
一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三是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