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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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下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依据“惠民、兴业、活村”的指导思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建设用地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渔场、牧场、林场、茶场等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
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下称“县征拆办”)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项目建设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南区管委、县经开区管委为征地拆迁专门机构(下称“征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性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公安、监委、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城管执法、法制、征拆等部门及征拆机构、用地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处理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南区管委、县经开区管委、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拆安置工作任务。
被征拆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第四条征拆安置工作遵循统一管理、统一补偿标准、统一拆迁、住宅安置规划先行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被征拆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
在征拆工作实施前,足额拨付到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县征拆办征地拆迁资金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征地拆迁资金的项目,不得实施征地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入征地拆迁
资金专用账户前,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发改部门批复(核准、备案);项目的用地范围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的用地须纳入县国土资源局储备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
报批计划。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工作按县
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县征拆办组织对全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行
年度工作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征地拆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征拆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总费用的
比例实行计提,具体计提比例按《安化县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安办发【201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九条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县城南区、县经开区村组发布拟征地公告或将拟征地相关内容以告知书形式送
达到被征拆人。被征拆人对拟征地公告(告知书)需要听证的,可以申请听证,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主持听证工作。
拟征地公告发布或拟征地告知书送达后,征拆机构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居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拆人共同确认。拟征地的相关被征拆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根据其房屋原始建房批准档案与记录或采取照像、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并将调查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签字证明或予以公证。确认或调查取证结果作为土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自拟征地公告发布或拟征地告知书送达之日
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
(三)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四)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五)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注
册登记手续;
(六)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和抢养殖等;
(七)其他骗取补偿的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在发布《拟征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
函告公安、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房管、民政、林业、农业(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自收到书面函告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收范围内依法暂停办理相关审批确认手续。
被征拆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违反规定擅
自办理相关审批确认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县城南区、县经开区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被征拆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产权属证书等合法证明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确认结果或调查取证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县征拆办会同征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居委、村组发布,并听取被征拆人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
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