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及对策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摘要:应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新会计准则对会计业务范围和形式方法等均提出了新要求,同时,对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更是给予了高度重视,助推会计核算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企业发展契机,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分析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引言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企业流动资金不充裕,抗风险能力较弱,扩张能力受到一定局限性,因此,激发企业引入战略合作者,吸收直接投资者的投资成了一种形式。
不仅可以解决企业资金问题,便于企业快速扩张经济业务,还可以与自己共同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1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1.1合并范围的问题股权投资,又称权益性投资,是指通过现金方式或者是非现金方式等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持股比例。
其中,最特殊情况就是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称为“私募股权基金”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交易的普通股、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券。
股权投资与非上市企业中股权投资基金最主要区别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时候会附带考虑,将来的投资退出机制和投资年限,采用一定退出方式获得收益,以及在基金协会做了备案。
1.2会计核算时间存在缺陷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企业投资活动得以不断增加,多阶段持股以及交叉持股的情况随处可见。
在促进企业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增加了核算人员的负担和压力,并对其会计核算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方须以被投资方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作为参考,从而对其权益进行分析。
但是,多阶段持股和交叉持股等现象易对投资方的核算时间和报告编制时间产生影响,直接导致会计核算信息滞后与财务分析偏颇,从而直接导致核算信息有误,影响企业股权投资的决策。
1.3公允价值操作困难对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且初始投资与被投资方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相比,前者份额更高时,对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不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研究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主要围绕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展开研究。
在探讨了研究背景和意义,说明了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的重要性。
在分析了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给出了相关经验案例,展望了未来发展方向。
在总结了研究的启示,强调了研究的重要性。
通过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的研究,可以为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并推动这一领域的发展。
本文旨在为读者深入了解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提供参考和启发。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现状分析,问题,解决方案,经验案例,展望,启示,总结1. 引言1.1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研究的背景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在企业会计中具有重要意义,是对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
随着企业对外投资和并购活动的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规模逐渐扩大,对于如何准确、合理地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收益而言,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理念的变迁。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会计准则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企业报告财务信息的重要依据,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日益受到关注。
在国内,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更好地指导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也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会计准则,提升企业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1.2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研究的意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研究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和解决在公司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更加准确和可靠的财务信息。
正确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能够更好地反映公司对其他企业的控制与重要影响力,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设公司所得税税率为!!",则根据年金现值表可知固定资产折旧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万元)。
!"加速折旧法。
年数总和法下,折现率为$%",根据复利现值表计算得到,固定资产折旧的净现金流量#($.$’&%(,%,$/$’+,&%(-+0’/$$’!&%(.)$!/-).&%(0-!/).$&%(0+%,/+-0&%()0’))&($*!!")#!$’-(’)(万元)。
同理,在二分法下固定资产折旧净现金流量为!$’!(0)万元,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固定资产折旧净现金流量为!$-$(0’万元。
通过不同折旧方法下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的比较,会发现二分法继承了加速折旧方法产生更多的净现金流量从而给企业带来更多价值的优点。
同时,对于磨合期、试用期较长的固定资产而言,二分法较之其他加速折旧方法更符合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更利于提供真实信息、强化经济管理,符合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因此二分法应作为供企业选择的折旧方法之一。
!随着我国企业经营的多元化,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了规范企业的投资核算、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统称《制度》)。
但在实践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仍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商榷。
!"#$%&’()*+,-./0123.456-789《制度》规定,在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具体计算时又区分“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进行处理:投资当年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和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其思考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其思考摘要:2006年2月《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发布,新准则规定,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近年来,随着新准则实施的不断深入,笔者发现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从会计理论及应用实务中均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从会计主体、会计计量属性、核算内容以及其对决策层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讨论。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2月《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发布,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重大。
但近年来,随着新准则实施的不断深入,我们发现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从会计理论及应用实务中均存在越来越多的问题。
一、权益法下“会计主体”认定不清晰(一)权益法与会计基本假设相悖根据“会计主体假设”理论,会计主体是指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
而权益法下,强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经济实质,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视为一个经济实体,要求本企业会计报表中应反映本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拥有的权益。
这种报表编报要求与大家日常生活中对“本企业”会计报表的认知不一致,在认识层面上是与会计学的基本理念矛盾的;对被投资企业经营成果在本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核算范围与《基本准则》所要求的“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规定不符。
(二)权益法下会计主体与法律意义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悖《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
权益法下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收益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收益,股东以权益法核算下所享有的公司权益主张资产收益等权利,如以其股权进行质押、增加股东资本性投入等经济行为,其享有的权利实质上已超出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法人”范围,如出现经济纠纷,权益法核算下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将可能直接面对法律挑战。
二、权益法下“会计计量属性”认定不清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_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其思考
政府支持企业的这部分资金,一般 来说都是无偿的,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 企业的所有权,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 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但得到这些补 助,需要企业满足一定的政策条件或指 定资金用途,所以企业在收到该种资金 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照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四、权益法影响决策层正确 制订业绩考核指标及利润分 配政策
权益法下,企业利润总额中包括被 投资企业经营损益,实际上并非全部为 本企业自身经营的利润总额,企业按税 后利润进行公积金提取,则公积金包括 了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利润,这将导致企 业公积金存在虚假构成。
同样,在权益法下股东进行利润分 配,企业利润总额并非全部为本企业自 身经营的利润总额,利润分配基础不合 理,对于决策层的主要影响表现为: (1)当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会计报表 具有重要性且盈利较大时,权益法核算 使得企业资产的回报率和销售的回报率 都相对较高,而负债与权益之比要比实 际数值低得多,这潜在扭曲了企业业绩 指标,出现对企业管理层利润考核指标 的衡量错误及误读;(2)企业当年确认 的投资收益与实际的现金流入不一致, 导致对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的不合理,形 成企业利润分配的巨额多分、少分或分 配方案无现金流支持导致无法切实实施 的情况;(3)超额分配利润收紧企业现 金流,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及偿债能力, 或出现以此手段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
核算。 权益法核算的要求下,本企业会计
人员将被投资企业经济业务纳入本企业 会计报表。但实际工作中,在对被投资 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本企业会 计人员是无法对被投资企业的经济业务 进行会计核算的,即使可能对被投资企 业会计报表实施报表复核或依赖外部审 计机构工作结果(实务工作中,更多情 况是无法实施复核或审计工作),在权 益法核算填制会计凭证时也并无充分经 济业务凭据,不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 业务事项进行的会计核算。当被投资企 业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舞弊 时,将可能直接形成本企业会计报表编 制的重大错误,构成以虚假的经济业务 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违法行 为。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杨敬茜来源:《财讯》2018年第13期权益法是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两种核算方法之一。
其中权益法在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论。
本文从权益法核算的范围出发,对权益法存在的问题从理论和实务应用两方面进行讨论,最后提出了改进的意见。
权益法理论实务改进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企业准备长期持有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根据对被投资单位施加的影响程度,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
关于权益法的会计政策,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
本文从权益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两方面进行思考。
权益法核算的范围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
其中,重大影响常见的有: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中派有董事,通过对被投资单位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投资方持有被投资单位大于等于20%小于50%的表决权。
权益法存在的问题(1)理论缺陷1.权益法割裂了《公司法》中企业法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股东依据其出资额的大小,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依法享有权利。
当公司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其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照其持有的被投资公司的股份份额,随着被投资方权益变动而调整变动。
然而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毕竟是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
权益法下根据被投资方的股东权益变动来调整本公司的账簿数据的做法,与《公司法》的法人概念相违背。
2.权益法与会计主体假设相悖。
会计主体,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并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而权益法则强调的是两公司之间的经济实质关系。
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就是依照其持有的被投资公司股份的比例在被投资公司的税后利润中应分得的数额。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研究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部分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相关知识进行阐述,包括其定义、特点及在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重要性。
还需探讨长期股权投资在实际运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以引出本文研究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为了更好地深入探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问题,本文将对权益法核算方法进行概述,综述现有研究成果,探讨长期股权投资估值方法,分析影响长期股权投资估值的因素,并探讨长期股权投资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为企业财务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1.2 研究意义长期股权投资是公司在其他企业中持有大量股份并且有投资者预期持有这些股份很长时间的一种投资形式。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问题一直是财务会计领域的热点问题。
其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是财务报表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内容。
它不仅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对公司的投资价值的认知和评估,也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信息透明度和市场声誉。
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研究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和透明度,从而增强公司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的研究可以促进财务会计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通过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估值技术和财务报表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研究,可以为财务会计理论的进一步深化提供实证支持和经验验证,有助于完善财务会计的准则和规范,推动财务会计理论的不断发展。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研究对于提高公司的投资决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和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帮助公司更准确地评估投资标的的价值和风险,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降低投资的风险,从而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价值最大化。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旨在探讨权益法核算方法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改进建议。
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处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处理中的问题与对策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长期股权投资通常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
然而,这种投资方式也会带来一些会计处理上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问题1.确认和计量问题:企业在确认和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时,常常面临难以准确把握的情况。
首先,确定该股权是否构成长期投资,需要对相关规定进行细致分析。
其次,比例法和权益法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计量时存在差异,难以确定使用哪种方法。
2.估值问题:长期股权投资的市场价值会随着市场变动而波动,如何对其进行准确估值也是一个难题。
若仅根据市场价格进行估值,可能会导致估值结果与实际价值存在差异。
3.减值准备问题: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就需要进行减值准备。
然而,确定减值准备的具体金额也是一个困难的任务,需要进行详细的评估和分析。
二、解决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问题的对策1.明确会计政策: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会计政策,明确股权投资的定义、确认和计量依据。
在制定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法规要求、市场情况以及整体企业发展策略。
2.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控制是解决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问题的有效手段。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确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严格审计程序:审计是判断股权投资是否存在问题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严格执行审计程序,确保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加强信息披露: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信息。
通过信息披露,可以降低投资者的不确定性,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从而减少会计处理问题的发生。
5.建立风险管理机制:长期股权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在风险管理过程中,需要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三、结语长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不可避免地存在会计处理上的问题。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问题思考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问题思考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传统的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认定、评估、会计处理、资产减值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一些局限性,无法满足当前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问题成为了业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探讨长期股权投资的认定标准、评估方法、会计处理方式、资产减值模型和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以期为企业在新的会计准则框架下更好地管理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提供参考和指导。
1.2 问题意识在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问题备受关注。
长期股权投资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其核算方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新会计准则的出台,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认定标准变得更加严格和复杂,企业需要更加谨慎地评估是否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以避免错误分类和影响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按公允价值或成本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核算数额,以反映实际价值变动。
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企业需熟悉新的会计处理规定,确保符合法规要求并实现透明度和真实性。
在面对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资产减值问题时,企业需根据市场情况和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进行评估,避免因投资价值下降而导致资产减值损失的发生。
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准则要求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更加详细和透明的披露,以提高投资者的决策能力和保护股东利益。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问题涉及多方面内容,需要企业和会计从业者加强学习和理解,以确保符合法规要求并提高核算质量。
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我们需要持续关注并思考如何更好地应对这一挑战,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字数:426】2. 正文2.1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认定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认定是指企业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辨识和确认。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存在的 问题与应对策略□姚 翔摘 要: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进一步细化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对象,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产生了积极影响。
基于此,本文阐述了新会计准则的应用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影响,分析了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策略,旨在提高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水平。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成本法;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不仅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还能够为企业扩大自身规模、实现健康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而新会计准则进一步规范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过程中存在的核算标准混乱、核算方式不科学等问题,其应用能够保障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使会计核算风险最小化。
因此,会计人员需要不断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学习和研究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提高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水平。
一、相关概述(一)新会计准则概述1.新会计准则简介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即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我国会计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新会计准则大量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包括公允价值的计量、所得税会计等。
新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部分构成。
其中,基本准则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为制定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提供指导;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做出的具体规定,可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准则和报告准则;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进一步阐释,以及对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做出的规定。
2.新会计准则实施的背景一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投资和贸易活动日益频繁,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国际化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我国需要制定规范、透明的会计准则,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财务透明度。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探析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探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变化,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方面的核算问题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
在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核算方法之中,权益法与成本法是最基本的两种方法,通常是根据实际情况与需求的不同,从而选择对应的核算方法,并对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
本文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为研究对象,对其核算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分析过程进行了概述,从而对权益法核算局限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指出了在权益法实际核算中应该注意的内容等等。
标签: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在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过程中,成本法与权益法是常用两种模式。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方面新会计准则进行了一些规定:投资企业对投资单位有着一定影响力,且对投资单位具有一定控制力的,在其核算过程中要以权益法为主要的核算方式。
因此,要求企业必须将投资状况客观、全面的反映出来,而合理调整账面价值则非常关键。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分析所谓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法指的是将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基础参考,且在整个投资过程中按照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权益份额变动,调整账面价值的一种有效手段。
在投资方对被投资对象的投资加重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理念也更加整体化,直观来讲就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变得一体化,也就是一方的变动也将会影响到另外一方,即一旦投资方所面临的所有者权益开始发生了变化时,那么就意味着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需要及时的进行调整,通常是按照投资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而进行。
事实证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保障投资方以及被投资方利益的。
在核算过程中如果采用的是权益法,意味着必须确认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投资成本等等明细账户,从而将账户面值转化成为投资成本,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分析过程具体如下:(一)初始投资的处理初始投资,且包含投资方所增加的投资部分。
通常来讲,则初始投资的不断增加会促使账面价值的增加。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研究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研究作者:杨洋来源:《中国市场》2020年第07期[摘要]根据我国财政部2014年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股权投资的规定,可知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模式有成本法和权益法。
然而权益法在理论层面核算出的会计数据不符合计量属性的要求;确认的投资收益不符合会计科目的规定;记账方法缺乏事实依据。
在实务层面,权益法的选择具有主观判断性;管理者容易进行盈余管理;夸大企业利润。
文章将分析上述问题并针对性地给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缺陷;日常核算[DOI]1013939/jcnkizgsc2020070511引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资本市场与金融市场的体制日益完善。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已占企业总资产较大的比重。
但是目前我国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模式令人质疑。
上市公司总是利用权益法中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盈余管理,夸大利润,粉饰财务报表。
如上汽集团在1999—2012年间屡次利用1%的股权变更核算方法,增加账面利润,改善财务状况。
此外,雅戈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2014年间持有宁波雅戈尔法轩针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但仅仅因承包租赁的原因不参与公司财务与日常经营,将其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成本法核算。
这样的处理方式与不完全透明公开的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决策造成困难。
2权益法存在的理论缺陷21会计数据不符合计量属性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权益法下,投资单位应先将其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行比较,若小于,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根据被投资方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股利分配及除上述三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这样的方法核算出的数据已经不再是历史成本属性。
此外,权益法的初始计量要求在投资日将投资成本与享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进行比较,但却忽视了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深度剖析与处置策略》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深度剖析与处置策略》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多元转换(一)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需转按权益法核算。
若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例如,假设某投资方原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 100 万元,公允价值为 120 万元,此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20 万元应计入当期损益。
若原持有的股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直接转入留存收益。
(二)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核算转成本法核算投资方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或者原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按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有关内容进行会计处理。
在合并报表中,需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以反映合并后的财务状况。
(三)权益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按剩余股权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四)成本法核算转为权益法核算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施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时,首先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存在的问题1.过于强调20%~50%的表决权比率。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 )第18号意见书指出:20%~50%的投票表决权代表的是重大影响而缺乏控制的能力。
但事实上,很多公司对另外一个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但其拥有的表决权低于50%。
因此,只要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有控制能力,那么合并就是对外进行财务报告时合适的技术方法。
例如,企业之间通过协议可以限制一个企业在没有另一个企业许可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的能力。
这种合同性质的控制权往往可以在债务契约、长期的购销合同、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协议中看到。
其结果是,控制能力是通过契约安排实现的。
但是在对外进行财务报告时,如果投资所持的表决权等于或低于50%时,有实质控制能力的公司就可以从形式上否认控制权的存在。
2.导致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与实际的现金流入不一致,重复计算利润。
由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利润往往是在次年才进行分配,因此造成投资企业在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与实际的现金流入不一致。
如果被投资单位长期不进行现金股利分配,则这种不一致会长期存在并且日益严重,将可能导致主营收益少而投资收益大的投资企业日常经营上的困境,甚至破产。
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与实际的现金流入不一致,产生了投资企业收益高却资金短缺的不正常现象,投资企业作出的将该收益用于再投资、现金股利分配等决策,由于受到资金短缺问题的制约而无法执行。
由于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产生的留存收益中包含了留存在各个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之中的至少10%作为盈余公积不向投资者分配的收益份额,暂不考虑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与分配现金股利的时间差,假设被投资单位将提取盈余公积后的净利润全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也会导致投资企业至少重复计算被投资单位利润的10%与投资比例之积的利润。
如果被投资单位长期不进行现金股利分配,则会导致投资企业重复计算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利润与投资比例之积的利润;如果被投资单位存在众多的逐级投资企业,利润重复计算的问题将更为严重。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研究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研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投资在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契合公司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显著优势日益彰显,已逐渐成为企业应对市场竞争、实现发展壮大的一种有效途径。
投资行为的日渐频繁和投资形式的多样化,使得企业间的股权投资情况越来越复杂,由此产生的会计核算和列报问题也逐渐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所以,规范对股权投资的核算在如今的经济环境下显得尤为重要。
众所周知,在我国,权益法既作为一种日常核算方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又作为一种合并方法用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从1992年至2014年,我国财政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法规进行了多次的修订和完善,除了对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作了更为明确的限定外,对其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也在逐步明晰化和具体化。
然而,在这看似“越来越完善”的准则中,依然存在着很多不容小觑的问题。
对权益法作为一种日常核算方法的运用,我国理论界一直争议不断,有学者甚至提出,权益法下的记账行为大多缺乏法律依据,其核算结果违背了会计的初衷。
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国外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法规中关于权益法的运用进行梳理,结合“会计反映经济实质理论”和“经济后果理论”,指出我国将权益法作为一种日常核算方法对股权投资进行计量时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权益法下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存在无法解释的悖论,将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权益变动计入投资方的“资本公积”不合理,权益法下确认的资产并不符合资产的定义,所提供的信息有违“可靠性”和“谨慎性”等,并以“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其联营企业为例进行论证。
在分析权益法存在问题的原因时,引出对权益法本质的探究,经分析后,认为权益法的本质是一种合并方法,不应运用在日常核算中,从而提出改进建议:个别财务报表废除权益法,改用成本法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核算,设立日常备查簿,对联营、合营企业的净资产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跟踪;同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之外增设“权益法附表”和“合并状况分析表”两份附表,用以进一步披露投资方在联营、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变动情况。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及对策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及对策《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第8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下称“《指南》”)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下称“《讲解》”)对该方法又做了具体规范。
本文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现状,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分为四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对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类长期股权投资要求用权益法,但并未明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
对于使用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第9条规定,企业在初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比较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这使得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保持一致。
对于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且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才能用权益法。
一、初始计量(一)相关规定根据《指南》,企业在初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二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对该规定,《讲解》解释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是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应属于投资方的收益。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几个问题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几个问题:一、成本法转化权益法的核算投资因追加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成本法时,按追溯法调整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加上追加投资成本等作为初始成本。
如何按照追溯法调整?我们认为,可以合并编制追溯调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首次股权投资,也可以分项编制溯调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首次股权投资。
而不应该只按照《企业准则――投资》上的一种账务处理方式。
例如:某企业已经于2000年1月1日以525万元的价格购入B公司10%的股份,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525万元。
2000年5月,B公司分配1999年利润200万元。
2000年全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
该公司现于2001年1月1日再以银行存款追加投资购买B公司10%的股份,并将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
B公司于2001年5月分配利润600万元,该公司全年发生亏损2000万元。
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1)2001年1月1日,追溯调整:A、调整股权投资账户: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532.5;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27.5;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05这里,主要是将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数额转为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核算数额,以便及时摊销股权投资差额。
B、追溯摊销上年度股权投资差额: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2.7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75C、按权益法追溯调整上年损益: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1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上述A、B、C三组会计分录可以合并为: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532.5;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1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24.75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05;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2.75(2)追加投资:A、付款: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贷:银行存款B、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投资差额=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股权投资差额);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二、非现金资产换取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问题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时应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记账。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问题思考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问题思考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问题成为了企业和会计师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中持有超过一年的股权投资,通常是持有被投资企业10%以上的股权。
在过去,企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可能存在一些灰色地带,而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将为企业明确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标准。
本文将就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问题进行思考。
新会计准则下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新准则,企业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取得成本确认,并在后续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这种确认和计量方式与以往的成本法核算方式有所不同,更加贴合市场规律和经济实质。
新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在过去,企业在面临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存在减值迹象时,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导致减值准备不足或者过高的情况。
而新准则下,企业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和未来现金流量等因素进行定期的减值测试,并及时计提减值准备。
这种规定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及时识别和应对潜在的减值风险,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
新准则在关于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方面也进行了一些重要的规定。
根据新准则,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交易时,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关联交易的程序和披露,以避免关联交易对于交易价格和公允价值的影响。
在进行股权转让或者处置时,企业也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和公允价值进行评估,确保交易的公平合理性。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避免关联交易或者恶意股权转让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保护企业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新准则在与子公司及被投资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方面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根据新准则,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与企业构成一体的子公司或者被投资单位进行全面核算,并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
这种规定可以确保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到真实、完整地呈现,有利于用户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评估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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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及对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第8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下称“《指南》”)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下称“《讲解》”)对该方法又做了具体规范。
本文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现状,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分为四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对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类长期股权投资要求用权益法,但并未明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
对于使用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第9条规定,企业在初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比较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这使得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保持一致。
对于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且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才能用权益法。
一、初始计量
(一)相关规定根据《指南》,企业在初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二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对该规定,《讲解》解释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是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应属于投资方的收益。
例如,以1000万元购入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持股比例为30%,购入当天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则投资方投资成本1000万元,大于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900万元(3000×30%)。
此时,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为1000万元,包括购买的可辨认净资产900万元和购买的商誉及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100万元;后一种情况,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依上例,设投资成本为800万元,其它资料不变。
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应为900万元,其和支付的800万元投资成本的差额应记入“营业外收入”。
按照新准则及其相关规定,初始取得一项投资时,两种差额如何处理,则要看其原因是商誉及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还是转让收益。
讲解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即是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即是转让收益。
(二)存在问题一是上市公司若以市价评估其净资产公允价值,则该公允价值已反映了商誉及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
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则不能再认为是商誉或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而是一种损失,应列入“营业外支出”。
二是如果采用对被投资方净资产逐项评估以确定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对于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则并不一定是转让收益,也有可能是被投资方的负商誉或虚记的资产或未入账的负债。
此时,长期股权的投资成本本身就反映了其持有的股份价值,所以,长期股权投资按其成本入账即可。
二、后续计量
(一)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视为一种未实现损益,未实现损益在处置时转为已实现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是应记入损益类科目,还是记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持有的时间长短。
若时间长,则宜记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时间短,则宜记入损益类科目。
二是市价稳定性。
若市价稳定,可将公允价值变动记入损益类科目,否则记人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权益法下,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变动进行调整,属于被投资方净利润引起的,投资方要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属于被投资方除损益以外其他权益变动引起的,投资方持股比例不变的,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投资方调整了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并未实际收取或付出现金,应属于会计上的未实现损益,而投资收益账户核算的是企业已实现的收益。
在此记入投资收益账户便和其它相关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账务处理不具有可比性。
若不记人投资收益,则应记入其他有关损益类科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下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或是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下的资本公积。
在此,本文认为记入资本公积比较合适:首先,长期股权投资属于股权投资,被投资方的市值不一定稳定、真实,若因此引起的被投资方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记入投资方的损益类账户,会造成投资方的利润不真实;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目的是长期持有,没有期限,在权益法下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又可以进行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很可能造成投资双方通过被投资方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长期调整企业的利润现象;最后,属于被投资方除损益以外其他权益变动引起的净资产变动,投资方持股比例不变的,投资方记入资本公积,所
以属于被投资方净利润引起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方也记人资本公积,可以使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金额问题新准则规定,对于被投资方实现净损益、发放现金股利、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投资方要相应调整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因为这些事项影响到了被投资方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但调整的金额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投资方实现净损益时。
新准则第12条规定,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方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方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方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本文认为,该规定模糊了衡量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时点,因为企业记账时间和取得投资时间并不一致,这两个时间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并不一定一样,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反映现在所拥有的被投资方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的份额,这才是目前长期股权投资的真正价值。
二是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根据新准则第10条,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据此推定,准则认为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所引起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数应等于其公允价值的减少数。
但实际上,股利或利润所引起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数并不等同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数。
Miller and Modigliani(1961)研究指出,在完全资本市场假设下,公司的股利政策不会影响其市场价值。
但这显然不适合中国股市。
股利相关论认为公司的股利分配对公司市场价值有影响。
从理论上讲,发放股利或利润会引起公司盈余下降,从而引起股票价格下跌。
但有时发放股利或利润向社会传递了企业经营良好的信息,反而会抬升股价,在资本市场有效的前提下,公司价值就会增加。
所以,根据被投资方分配的股利或利润数调减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不能真实地体现长期股权投资本身的价值。
三是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根据新准则第13条,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由于所有者权益其它变动对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影响很难计量,所以新准则虽然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但实际上此处还是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金额问题,由于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对企业净资产价值的影响并不确定,所以在实务中,将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账面价值数调整为公允价值不具有可操作性,并且此法使会计信息提供成本较高,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所以,本文建议,可在期末通过计算投资方应享有的被投资方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份额与目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来确定调整金额。
例A企业持有B企业30%的股份,适用权益法。
2007年1月1日B企业净资产为1000
万元,2007年被投资方发放股利10万元,其它权益变动30万元。
2007年12月31日B企业股票总市值1500万元。
A企业2007年1月1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
本例中,A企业可先计算2007年12月31日其应享有的被投资方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份额,该份额=股票总市值1500万元×30%=450万元。
然后倒挤出来对B企业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事项应整的长期股权投资数150万元(450-300)。
这样,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投资方2007年12月31日其应享有的被投资方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份额正好相等,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真实地反映了其本身的价值。
若按现行规定,由于B企业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事项应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数6万元(-10×30%+30×30%),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06万元(300+6),这和长期股权投资目前的真实价值相差144万元(450-306),虚减了企业资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