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泡沫系统的相关规定(三)
消防喷淋及气体灭火系统规定
3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
➢ 3.0
5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足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和在设计持续供水 时间内持续运行的要求。 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 级不应低于IP55。 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
2 基本规定
➢ 2.0
2.0.1 用于控火、灭火的消防设施,应能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构)筑物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 的消防设施,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 2.0.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并按照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与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 2.0.3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措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消 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稳定和可靠运行的要求。
5 泡沫灭火系统
➢ 5.0
5.0.7 设置中倍数或高倍数全淹没泡沫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封闭或具有固定围挡的区域,泡沫的围挡应具有在设计灭火时间内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 2 在系统的泡沫液量中应补偿围挡上不能封闭的开口所产生的泡沫损失; 3 利用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防护区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能防止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 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5.0.8 对于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全淹没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 动方式,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手动控制
2024年泡沫灭火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三篇)
2024年泡沫灭火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泡沫灭火系统的组件由水源、泡沫消防泵(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装置、阀门、管道及其它附件组成。
系统组件必须采用经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且必须符合设计用途。
一、泡沫消防泵泡沫消防泵即能把水或泡沫液以一定的压力输出的消防泵,泡沫消防泵宜选用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以保证流量的可变性和扬程的不变性。
泡沫消防泵宜为自灌式引水。
但采用自灌式引水时,蓄水池的水面不得高于水泵轴线5m,否则环泵式负压比例混合器不能正常工作。
(一)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的选择与设置要求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选择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且其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当采用水力驱动式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将其消耗的水流量计入泡沫消防水泵的额定流量内;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泡沫混合液泵的额定流量应为系统设计流量的1.1倍;泵进口管道上,应设置真空压力表或真空表;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和带控制阀的回流管。
(二)泡沫液泵的选择与设置要求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要求,并应与所选比例混合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相匹配,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除水力驱动型泵外,泡沫液泵应按本规范对泡沫消防泵的相关规定设置动力源和备用泵,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工作泵相同,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行;当泡沫液泵平时充泡沫液时,应充满。
二、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比例混合器是一种使水与泡沫原液按规定比例混合成的混合液,以供泡沫产生设备发泡的装置。
我国目前生产的泡沫比例混合器有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压力式比例混合器、平衡压力泡沫比例混合器、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工程师之家(化企防火规范)3
油码头的消防设施,应按上述两者中消防能力较大者设置。
第7.10.2条 扑救码头装卸区油品泄漏火灾的消防能力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5.2条 下列火灾场所宜采用干粉灭火系统:
一、封闭空间宜采用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并应确保30s内喷射的于粉量达到设计干粉浓度;
二、局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
三、扑救液化烃罐区和工艺装置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泄漏火灾,宜采用干粉车。
二、消防分站、工厂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房,宜设受警监听电话。
第7.8.3条 消防站与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电话。一、二级消防站,还宜设置无线电通讯设备。
第九节 液化烃罐区消防
第7.9.1条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的干粉等灭火设施。
第六节 蒸气灭火系统
第7.6.1条 工艺装置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
第7.6.2条 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1MPa。
第7.6.3条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宜为15-20m。
第7.9.8条 储罐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储罐的支撑点、阀门、液面计、安全阀等,均宜设辅助喷头保护。
第7.9.9条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
一、储罐容积大于400m3时,供水竖管宜采用两条,并对称布置;
若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供水量,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 用水量的要求。
泡沫消防车操作规程(范本)
泡沫消防车操作规程1.目的:规范东风(柴油)泡沫消防车的操作。
2.适用范围:适用于石化事业部消防队对消防车的管理。
3.职责:3.1 消防队队长对消防车的管理负责。
3.2 消防队司机负责消防车的使用及保养。
4.工作程序:4.1 使用天然水源灭火的操作步骤:4.1.1 接好吸水管、滤水器并放入水中。
深度为50厘米左右,防止吸入空气。
但也不能触及水底,以免泥沙、杂物堵塞造成离心泵的损坏。
4.1.2 按火场需要取出水带、水枪等器材,与水泵出水口连接。
4.1.3 关闭除真空表、压力表外的进水管路上各旋塞,关闭门盖。
4.1.4 检查水环引水贮水箱是否加满水。
4.1.5 起动发动机,操纵离合器,将取力器接上,使水泵低速运转。
4.1.6 打开水环引水旋塞,闭合水环泵开关(指示灯亮),使水环泵开始工作。
4.1.7 加大油门,使消防泵增速至2200转/分左右,同时观察消防泵真空表和压力表,当水泵吸上水,并且泵的压力不低于0.5MPa时,将水环引水旋塞关闭,并断开水环泵开关(指示灯灭),水环泵与主泵脱离。
此时,即可缓慢打开泵的出口阀门,并按需要操纵油门,调整出水压力。
4.2.向水罐加水:4.2.1 将水带的一端连接水罐注水口,另一端连接消火栓或供水车出水口。
4.2.2 打开消火栓开关或供水车出水阀(启动供水车),观察液位指示器,当水罐注满水时立即关闭消火栓或供水车出水阀。
4.3. 使用水罐水灭火的操作步骤:4.3.1 按需要取出水带、水枪等器材,与水泵出水口连接。
4.3.2 关闭除真空表旋塞、压力表旋塞以外的所有阀门、旋塞。
4.3.3 起动发动机,接合取力器,使水泵低速运转。
4.3.4 将水泵进水口至水罐之间的两阀门打开。
4.3.5 打开泵出水阀门。
4.3.6 按需要操纵油门,使水泵增压,以达到火场灭火的供水需要。
4.4 串、并联工况和其他使用工况的调节方法。
4.4.1 根据火场条件,可将消防泵处于串联工况、并联工况或增速工况,以满足火场供水的要求。
消防车泡沫系统的相关规定(六)
消防车泡沫系统的相关规定(六)
A类泡沫消防车常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1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compressed air foam system fire fighting vehicle
主要装备水罐和泡沫液罐,通过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喷射泡沫灭火的消防车。
[GB 7956.1—201X,定义3.1.8]
1.2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 compressed-air foam system
主要由消防泵、压缩空气系统、泡沫比例混合系统、喷射装置、管路系统等组成,能产生压缩空气泡沫的装置。
1.3
泡沫比例混合系统 foam proportioning system
由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泵、控制装置、管路装置等部件组成,能将水和泡沫液按一定比例混合的系统。
1.4
A类泡沫 class A foam
主要用于扑救A类火灾的泡沫。
1.5
干泡沫 dry foam
发泡倍数不低于10倍,混合比不大于1%,可在规定时间内稳定附着在垂直壁面的A类泡沫。
1.6
湿泡沫 wet foam
发泡倍数低于10倍,混合比不小于0.2%,且具有较好流淌性的A类泡沫。
1.7
A类泡沫专用枪 nozzle for class A foam
用于喷射A类干泡沫和湿泡沫、喷嘴直径不小于19 mm的消防枪。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标准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标准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消防车辆,用于灭火和救援任务。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标准:
1. 尺寸和重量: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的尺寸和重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标准,以确保能够适应不同的道路条件和工作环境。
2. 泡沫系统:消防车应配备高效的压缩空气泡沫系统,具有适当的泡沫容量和射程。
泡沫系统应能够产生稳定的泡沫喷射,并具有灵活的调节和控制功能,以适应不同的火灾类型和扑灭需求。
3. 动力系统:消防车的动力系统应具备足够的驱动力和稳定性,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到达灾害现场。
4. 容器和储存:泡沫消防车应配备适当的压缩空气泡沫容器,容量应根据车辆大小和使用需求进行合理设计。
容器应能够有效储存泡沫剂,同时保证安全和易于维护。
5. 控制和操作系统:消防车应配备易于操作和控制的系统,包括泡沫控制、水源控制、喷射和喷雾控制等。
操作系统应简单直观,能够快速响应和适应各种灭火情况。
6. 安全性能:消防车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包括防火、防爆性能、电气安全等。
车辆应配备消防装备和个人防护设备,以保障消防员的安全。
7. 维护和保养:消防车应具备易于维护和保养的设计,以确保其长期的可靠性和持久性。
厂家应提供相关的维护手册和技术支持,以便消防机构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标准,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标准而有所不同。
消防机构在选购和使用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时,应根据实际需求和应用环境,选择符合标准要求的适当车型。
消防车泡沫系统的相关规定(九)
消防车泡沫系统的相关规定(九)1.1.1 压缩空气系统1.1.1.1 压缩空气系统在额定出口压力下,额定流量不应低于喷射干泡沫时各出口混合液流量之和的12倍,且不应低于喷射湿泡沫时各出口混合液流量之和的6倍。
1.1.1.2 压缩空气系统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应符合JB/T 6441的规定。
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应为压缩空气系统额定出口压力的1.1~1.15倍。
安全阀应能在压力恢复正常后自动复位。
压缩空气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储油罐应进行爆破试验,爆破压力不应低于空气压缩机最大出口压力的3.5倍,破裂不应产生碎片,爆破口不应发生在封头上、纵焊缝及其熔合线上、环焊缝上(垂直于环焊缝除外)。
1.1.1.3 压缩空气系统应进行可靠性试验,试验时系统应工作正常,不应出现空气压缩机过热报警等现象。
1.1.1.4 当压缩空气系统装有热交换器时,热交换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不会造成正常操作人员的烫伤,否则应安装隔热装置,压缩空气系统正常工作时隔热装置的表面温度不应大于60 ℃。
1.1.2 泡沫比例混合系统1.1.2.1 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铜合金或具有同等耐腐蚀性能的材料制造。
1.1.2.2 当泡沫比例混合系统的比例可调时,A类泡沫比例应能按0.1%步长调整,调整范围为0.2%~1.0%。
当系统同时具有B类泡沫液混合功能时,还应能满足所选用B类泡沫液的混合比要求。
1.1.2.3 泡沫比例混合系统的混合比精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1.1.2.4 泡沫液泵进行可靠性试验时,不应出现泡沫液泵流量降低、异常温升、异常噪音、部件损坏等现象。
1.1.2.5 当泡沫液罐内泡沫液剩余量低于标称容量的5%时,泡沫液泵应能自动停机。
泡沫比例混合系统应设置外吸泡沫液接口和吸液管,拆装应方便。
消防车泡沫系统的相关规定(二)
消防车泡沫系统的相关规定(二)1.1.1 消防管路1.1.1.1 一般要求1.1.1.1.1 所有消防管路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采取防腐蚀措施。
1.1.1.1.2 管路布置应便于消防泵及传动机构的维护和保养。
1.1.1.1.3 消防管路应用不同颜色区分,消防泵进水管路及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应为GB/T 3181规定的G05深绿色,泡沫罐与泡沫液泵或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输液管路应为GB/T 3181规定的Y08深黄色,消防泵出水管路应为GB/T 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
1.1.1.2 消防泵进水管路1.1.1.2.1 当消防泵进水口设在侧面时,应在车辆两侧均设进水口。
单侧进水口应满足泡沫车额定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1.1.1.2.2 额定流量不小于100 L/s的泡沫车进水管路应设置阀门。
1.1.1.2.3 进水管路应保证45 s内能够放尽进水管路内的余水。
1.1.1.2.4 消防泵的每个进水口和吸水管之间应安装抗腐蚀滤网,滤网的过流面积不应降低消防泵的额定压力和流量。
滤网上的孔不应通过:——对于额定流量不大于30 L/s的消防泵,为大于或等于8 mm的颗粒;——对于额定流量大于30 L/s的消防泵,为大于或等于13 mm的颗粒。
1.1.1.2.5 进水管路在0.8 MPa静水压下不应出现管路漏水、冒汗、密封件渗漏等现象;在1.2 MPa静水压下不应破裂,不应产生影响正常使用的永久变形。
1.1.1.2.6 泡沫车应配置吸水管,每车携带的吸水管长度不应小于8 m。
1.1.1.3 消防泵出水管路1.1.1.3.1 出水管路的通径和数量应保证泡沫车在额定工况下的出水流量。
1.1.1.3.2 出水管路最低处应保证45 s内能够放尽出水管路内的余水,放余水应便于操作。
1.1.1.3.3 出水口中心离地高度大于1.2 m时,出水口应向下倾斜,且离操作踏板上平面的高度应不大于1.2 m。
1.1.1.3.4 出水管路应安装可关闭出水管路和消防泵连接的止回阀。
泡沫灭火系统构成
泡沫灭火系统构成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泡沫消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组成等。
其工作原理是:通过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将泡沫液与水按比例混合成泡沫混合液,再经泡沫产生装置生成泡沫,施加到着火对象上实施灭火。
一、按系统产生泡沫的倍数分类泡沫灭火系统按照所产生泡沫的倍数不同,可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系统产生的灭火泡沫的倍数低于20的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产生的灭火泡沫倍数在20~200的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产生的灭火泡沫倍数高于200的系统。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低倍数泡沫的主要灭火机理是通过泡沫的遮盖作用,将燃烧液体与空气隔离实现灭火。
按应用场所及泡沫产生装置的不同,可以分为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炮系统等。
1.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泡沫喷射形式不同,分为液上喷射系统、液下喷射系统和半液下喷射系统。
(1)液上喷射系统液上喷射系统是指将泡沫产生装置产生的泡沫在导流装置的作用下, 从燃烧液体上方施加到燃烧液体表面实现灭火的系统,如图3-8-1-1所示。
液上喷射系统是目前国内采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各类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或内浮顶储罐。
图3-8-1-1 液上喷射系统(2)液下喷射系统液下喷射系统是指将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产生的泡沫通过泡沫喷射管从燃烧液体液面下输送到储罐内,泡沫在初始动能和浮力的作用下浮到燃烧液面实施灭火的系统,如图3-8-1-2所示。
由于泡沫是从液面下施加到储罐内,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产生的泡沫需要控制在2~4倍。
液下喷射系统适用于非水溶性液体固定顶储罐,不适用于水溶性液体和其它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这是因为泡沫注入该类液体后,由于该类液体分子的脱水作用而使泡沫遭到破坏,无法浮升到液面实施灭火。
3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比 例混合 器
泡沫产 生装置 泡沫液 及泡沫 液储罐 泡沫消 防泵和 泡沫泵 站 管道
• 通过机械作用,使水在流动过程中与泡沫液按一定比例混合,形成混合液
• 将空气与混合液充分混合,产生并喷射泡沫
• 泡沫液的选择、存储及泡沫混合液的配置应符合一定的要求,以适应系统灭火的需要
• 泡沫消防泵宜选用特征曲线平缓的离心泵,应设置备用泵 • 泡沫泵站与保护对象不宜小于30m,且启动后,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时间不超过5分钟
系统执行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20031
《石油化工设计规范》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 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汽车库、修车库、停 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
二、泡沫灭火系统的组成 及工作原理
泡沫灭火系统的组成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 合器、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液储存装置、消防 泵、消防水源、控制阀等组成。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低倍数泡沫是指泡沫混合液吸入空气后,体积膨胀 小于20倍的泡沫。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 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丙酮等B类的火灾, 适用于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 装卸油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机场等。一般民 用建筑泡沫消防系统等常采用低倍数泡沫消防系统。 低倍数泡沫液有普通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水 成膜泡沫液(轻水泡沫液),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及抗溶 性泡沫液等几种类型。
(1)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指将泡沫产生装置安装在罐体的上方,使泡沫从液面 上喷入罐内,并顺罐壁流下覆盖燃烧油品液面的灭火 系统,如图7-23所示。
优点:结构较简单、安装检修便利、易调试且各种类型 的泡沫液均可使用。 缺点:泡沫产生器和部分管线易受到储罐燃烧爆炸的破 坏而失去灭火作用。
GB7956.2及GB7956.3
4、技术要求—— 4.4消防水力系统要求
4.4.2 消防管路 4.4.2.3 消防泵出水管路
4.4.2.3.6 出水管路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出水管路承受 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5倍。试验后,不应出现明显变形和结构破坏。 4.4.2.3.7 在出水管路最大工作压力下,手动启闭的出水阀开启和关 闭力不应大于200 N(不使用辅助装置)。非手动启闭的出水阀按正 常操作方法可开启和关闭。当出水管路中没有压力时,手动启闭的出 水阀开启和关闭力不应大于50 N。(考虑带压操作时阀门的可操作性, 要重视手柄的尺寸和开启位置) 4.4.2.3.8 出水阀应有指示启闭方向的指示标牌,在出水阀操作位置 可见处应有“缓慢打开出水阀”的警示标牌,出水阀结构上应保证从 开启至最大开度的时间应大于5 s。(在压力状态下,开启出水阀门 过快会有产生危险的可能,因此对出水阀开启速度从结构上进行了要 求)
(提高车辆功率储备,以发动机出厂标定额定功率和消防泵试 验额定工况为基准)
----取力器的增速比不大于1.5。(保证连续运转取力器
的可靠性)
4、技术要求—— 4.4消防水力系统要求
4.4.2 消防管路 4.4.2.1 一般要求 4.4.2.1.1 所有消防管路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采取防腐 蚀措施。 4.4.2.1.2 管路布置应便于消防泵及传动机构的维护和 保养。 4.4.2.1.3 消防管路应用不同颜色区分,消防泵进水管 路及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应为GB/T 3181规定的 G05深绿色,泡沫罐与泡沫液泵或泡沫比例混合器的 输液管路应为GB/T 3181规定的Y08深黄色,消防泵 出水管路应为GB/T 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便于泡
4、技术要求—— 4.4消防水力系统要求
消防车泡沫系统的相关规定(十六)
消防车泡沫系统的相关规定(十六)1 管路性能试验1.1 进水管路试验1.1.1目测检查消防泵进水口位置。
压缩空气泡沫车停在平整,坚硬的地面上,在3 m吸深下,将连接好滤水器的吸水管接在消防泵进口并放入水中,启动发动机并接合消防泵,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当试验条件不是标准环境条件时,应按GB 6245—2006中10.4.1的规定进行修正,检查消防泵的出口压力和流量。
1.1.2 检查消防泵额定流量大于100 L/s的压缩空气泡沫车进水管路的阀门,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1.3 消防泵运转结束后,放进水管路余水,用秒表测定放尽余水的时间,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1.4 目测检查消防泵的每个进水口和吸水管之间的滤网,用游标卡尺测量过流断面处滤网孔尺寸,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1.5 试验时将各进、出水口封闭,用试压泵向管内压水,达到试验压力后保持3 min,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1.6 用卷尺测量吸水管长度,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2 出水管路试验1.2.1 消防车停在平整,坚硬的地面上,将吸水管接在消防泵进口并放入水中,各出口和流量计相连,启动消防泵,在额定工况下运转,待运转稳定后测量泵的出口压力和流量,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2.2 消防泵运转结束后,放出水管路余水,用秒表测定放尽余水的时间,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2.3 用卷尺测量出水口中心离地高度,目测检查出水口倾斜方向,用卷尺测量出水口中心离操作踏板上平面的高度,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2.4 目测检查出水管路的止回阀安装,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2.5 将消防泵出口止回阀后的出水管路注满水,排除残余空气,关闭出水阀门,用试压泵向管路内缓慢加压至规定试验压力,保持3 min,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2.6 将消防泵出口止回阀后的出水管路承压零件注满水,排除残余空气,关闭出水阀门,用试压泵向管路内缓慢加压至规定试验压力,保持3 min,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设置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设置要求泡沫灭火系统是通过机械作用将泡沫灭火剂、水与空气充分混合并产生泡沫实施灭火的灭火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效率高、无毒性等优点。
随着泡沫灭火技术的发展,泡沫灭火系统的应用领域更加广泛一、系统灭火机理泡沫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隔氧窒息作用。
在燃烧物表面形成泡沫覆盖层,使燃烧物表面与空气隔绝,同时泡沫受热蒸发产生的水蒸气可以降低燃烧物附近氧气的浓度,起到窒息灭火作用。
(2)辐射热阻隔作用。
泡沫层能阻止燃烧区的热量作用于燃烧物质的表面,因此可防止可燃物本身和附近可燃物质的蒸发。
(3)吸热冷却作用。
泡沫析出的水可对燃烧物表面进行冷却。
水溶性液体火灾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扑救水溶性液体火灾应采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不能采用液下喷射泡沫。
对于非水溶性液体火灾,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选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均可;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
第二节系统组成和分类基于泡沫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储存或生产使用的甲、乙、丙类液体)的特或储罐形式的特殊要求,其分类有多种形式,但其系统组成大致是相同的(一)、系统组成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泡沫液储罐、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系统组件组成。
(二)、系统分类一)、按喷射方式划分1. 液上喷射系统液上喷射系统是指泡沫从液面上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如图3-7-2和图3-7-3所示。
与液下喷射系统相比较,这种系统具有泡沫不易受油的污染、可以使用廉价的普通蛋白泡沫等优点。
它有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三种应用形式2.液下喷射系统液下喷射系统是指泡沫从液面下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
泡沫在注入液体燃烧层下部之后,上升至液体表面并扩散开,形成一个泡沫层的灭火系统。
该系统通常设计为固定式和半固定式。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月10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中国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大庆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公安局消防总队等五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的同志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科学研究、设计和使用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结合国内历次大型及中日石油灭火试验,对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等进行验证,并专门为环泵式比例混合流程在自灌条件下适用情况进行了验证,在吸收现有科研成果和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参考了美国、日本、德国、苏联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安装、验收规范和资料,并征求了部分省、市和有关部、委所属的科研、设计、高等院校、大型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等部门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系统设计,系统组件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天津市李七庄,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消防车泡沫系统的相关规定(一)
消防车泡沫系统的相关规定(一)1.1.1 一般要求1.1.1.1 燃油箱容量应满足泡沫车行驶100 km后在消防车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 h。
1.1.1.2 主操作面板区域离地1.2 m以上不应有大于65 mm的出水口。
1.1.1.3 泡沫车应有手控发动机转速控制器,控制器操作机构便于操作,并能保持稳定的发动机转速,操作人员在消防泵操作处应能看清所有压力显示装置、消防泵转速表以及其它指示器。
1.1.1.4 泡沫车各自动控制机构应有手动应急措施。
1.1.1.5 操作面板上消防泵出口和进口压力表联接处应提供测试用连接管,接口规格为M 10×1.5 mm的外螺纹,螺纹长度不小于15 mm,接口位置应便于外接压力表的安装,并标注标识。
1.1.2 操作说明和标识1.1.2.1 操作说明和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消防泵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数值及操作说明;——选用泡沫的类别(适用时)及混合比;——消防泵出口压力显示(精度不低于2.5级);——消防泵进口压力显示(精度不低于2.5级);——消防泵转速显示及累计工作时间显示;——水罐和泡沫液罐的液位显示;——发动机水温显示;——发动机机油温度显示;——仪表板照明灯和开关;——紧急停止按钮;——冲洗标识和开关位置;——面板上仪表及开关的用途说明牌。
1.1.2.2 泡沫比例混合系统的控制调节应安装在操作仪表板处,便于人员操作。
1.1.2.3 操作面板上应有水、泡沫管路系统简图及基本操作说明。
1.1.2.4 在水罐注水口处应设有“水罐注水口”字样的标牌,标牌应永久性固定。
1.1.2.5 在泡沫罐加液口处或邻近位置应设有“泡沫罐注液口”字样的标牌。
在明显位置处应注明可使用的泡沫液类型,并用红色字体注明“不要将不同类型、不同企业的泡沫液混装”的警告性文字。
标牌应永久性固定。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规范明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如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旳设计,必须遵照国家旳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以便。
第l.0.3条本规范合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合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旳设计,除执行本规范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旳有关原则、规范旳规定。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旳选择第一节泡沫液旳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旳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旳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旳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旳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旳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旳选择第2.2.1条系统型式旳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旳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旳设置状况等原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不小于、等于500m^3独立旳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不小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机动消防设施局限性旳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2.2.3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旳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旳场所。
10 泡沫灭火系统
(2)泡沫液总储量计算
(3)水量计算
当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全淹没式或 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配合使用时, 则应在这两系统的水储量上增加5%~10%。
(4)比例混合器的确定
卧式泡沫液储罐
5)空气泡沫枪
它是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重要组件,俗称 泡沫管枪,它的管牙与水带相接,供水和泡 沫液混合后便可用来产生和喷射空气泡沫。 它的构造如图所示。
泡沫管枪示意图
PL泡沫—水消防两用炮
PQ空气泡沫枪
10.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计算
10.3.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计算 1)一般规定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目前在我国主要用来扑救油罐
(2)中倍数泡沫产生器 (3)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PCL立式低倍数泡沫产生器
PC泡沫产生器
3)泡沫喷头
(1)吸气型 (2)非吸气型
4)泡沫液贮罐
泡沫液贮罐用于储存泡沫液。泡沫液贮罐有 卧式、立式圆柱形贮罐。
泡沫液贮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若为钢 罐,其内壁应作防腐处理。泡沫液贮罐的容 积由计算确定。应满足一次灭火所需要的泡 沫液量。
(4)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 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 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 调整的方式来保障。
(5)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沿防 火堤外侧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泡沫消火栓的间距 不应大于60m,且设置数量不宜少于4个。
2)设计计算
理。 10.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的流量和总储量以
及水池的容积如何计算。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系统)应用技术 (1)doc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系统)应用技术一、压缩空气泡沫系统车辆技术性能(一)压缩空气泡沫系统美国制造,英文全称:compressed air form system,美式简称CAFS系统。
德国制造,德文全称:Druck luft schaum system,德式简称一七式系统。
1、二者的相同之处:工作原理以及部分主要设备相同。
主要由水泵、比例混合器、空压机组成。
2、二者的区别:(1)CAFS系统:系统工作压力可调可变。
泵压和气压自动维持平衡,压力控制采用压力平衡调节阀,泡沫质量有变化发泡数量不易计算;美式系统可发生湿泡沫、干泡沫和中倍数泡沫,可以用现有的常规泡沫设备喷射;系统原为扑救A类火灾而设计,因此只设有A类泡沫液罐,没有设计B类泡沫液罐,没有A和B 类泡沫切换系统。
如大力车和AT车上的系统(目前配备在真光、梅陇中队AT车系统和张江、河南、吴兴、铜山中队大力系列车)。
(2)一七式系统:系统工作压力固定不变,泵压带动气压限定在8巴(1巴≈1公斤力/厘米2),泡沫质量不变,发泡数量易计算;但只能发生干泡沫和湿泡沫,且系统压力为定数(8巴),不能产生中倍数泡沫,泡沫喷射器材须为专用设备,常规泡沫喷射器材不能使用,系统配有A类泡沫液和B类泡沫液各200升,同时设置了A、B类泡沫切换系统。
(二)一七式系统泡沫的分类及作用1、一七式系统泡沫的分类。
按照泡沫液类型可分为A、B两类泡沫液,两类泡沫液分别提供的气压泡沫类型为A、B类湿式气压泡沫和A、B类干式气压泡沫。
2、一七式系统泡沫的作用。
A、B类的湿式气压泡沫主要用于灭火:A类湿式气压泡沫主要扑救A类火灾,B类湿式气压泡沫主要扑救B类火灾。
A、B类干式气压泡沫能起到隔热防护作用,主要用于未燃烧区受到热辐射影响的物标的防护喷涂。
(三)一七式系统泡沫的组成及混合比例1、一七式系统的泡沫由水、泡沫液、压缩空气组成,湿式气压泡沫中水与压缩空气的比为1:7,所谓“一七”是指1000 升水经由空气压缩产生 8000 升灭火介质,即1000 升水+3.0 升泡沫液+7000 升压缩空气=约 8000 升压缩空气泡沫;但干式气压泡沫中水与压缩空气比为1:20。
电厂消防车配备标准(一)
电厂消防车配备标准(一)电厂消防车配备标准1. 引言在电厂生产过程中,消防车的配备是保障安全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电厂消防车的配备标准,以确保电厂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灭火救援。
2. 标准要求•车辆数量根据电厂的规模和生产能力,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车辆。
一般而言,较大型的电厂应至少配备2辆消防车,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备用车辆可用。
•车辆类型电厂消防车应配备不同类型的车辆,以满足不同灭火救援需求。
其中包括:•水罐车:用于运送灭火用水,以满足电厂内灭火工作的水源需求。
•泡沫车:用于扑灭可燃液体火灾,如油类火灾。
•干粉车:用于扑灭可燃固体火灾,如煤尘火灾。
•高空救援车:用于电厂高空救援行动,如人员被困在高空设备上。
•车辆性能电厂消防车应具备以下性能要求:•灭火能力:消防车应具备足够的灭火能力,能够有效扑灭电厂内各类火灾。
•携带水源:水罐车应携带足够的灭火用水,以应对灭火工作的需求。
•泡沫系统:泡沫车应配备高效的泡沫喷射系统,以增强应对可燃液体火灾的能力。
•干粉系统:干粉车应配备高效的干粉喷射系统,以增强应对可燃固体火灾的能力。
•高空救援系统:高空救援车应配备符合标准的高空救援装置,以保证人员被困时的安全救援。
•车辆维护电厂消防车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以确保其在需要时能够正常运行。
维护和检查工作应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并做好相应的维护记录。
•人员培训电厂应定期组织消防车辆和消防人员的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正确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 结论电厂消防车的配备标准对于保障电厂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通过按照标准要求配备适量、适型的消防车辆,并确保其性能和维护,电厂能够有效地应对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消防车配备标准需根据当地法规和电厂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以上是本文的基本框架和内容,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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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设计规范篇一: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
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
《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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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泡沫系统的相关规定(三)
1.1.1 水罐和泡沫液罐
1.1.1.1 罐体要求
1.1.1.1.1 泡沫车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2 m3时,容积误差不应超过±2%;容积小于12 m3
且不小于1 m3时,每减少1 m3,其误差绝对值增加0.1%,容积小于1 m3时,容积误差不应超过10%。
1.1.1.1.2 罐体和阀门应采用防腐材料或经过防腐处理。
1.1.1.1.3 罐容积超过2 m3,罐内应设防荡板,罐容积超过3 m3,罐内应设纵向防荡板,防荡板隔出的单腔容积不应大于2 m3。
1.1.1.1.4 容积大于1 m3的罐顶部应设置可供人员进出的人孔及人孔盖,人孔直径不小于
0.4 m。
水罐人孔盖在罐内压力超过0.1 MPa时可自动卸压。
1.1.1.1.5 水罐和泡沫液罐最低处应设置排污孔,排出的淤物不应接触车身或底盘零部件。
1.1.1.1.6 水罐和泡沫液罐应设置液位或液量的指示装置。
1.1.1.1.7 水罐和泡沫液罐应能承受0.1 MPa 的静水压力。
经0.1 MPa 静水压强度试验,罐体两侧面不应出现明显残余变形,相连接的管道、阀门均不许有渗漏。
1.1.1.1.8 泡沫液罐应设置呼吸口,呼吸口应保证正常输送泡沫液。
1.1.1.2 注液装置
1.1.1.
2.1 消防泵至水罐的注水管路应设置阀门,阀门应方便操作。
注水管路通径不应小于65 mm,管路中不应有积水。
1.1.1.
2.2 从车辆外部向水罐注水的管路通径不应小于65 mm,管路应保证罐内水不会倒流,管路中不应有积水。
注水口应加防护盖。
1.1.1.
2.3 泡沫液泵至泡沫液罐间的注液管路应设置不锈钢阀门,阀门应便于操作。
注液管路应采用壁厚不小于1.5 mm的不锈钢管,通径不小于40 mm。
1.1.1.
2.4 泡沫罐注液口应有保护盖。
1.1.1.3 溢水装置
应在水罐内设置通大气的溢水管路,溢水管路直径不小于水罐与消防泵间输水管路直径的30%。
溢水管路应高出罐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