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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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提交材料规范-东莞工商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提交材料规范-东莞工商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附表2“联络员”及附表3“涉税信息表,无需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或备案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或备案前后内容。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姓名更改的,应填写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

“变更/备案事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注销”栏和“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5、“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同意”或“不同意”。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由外国(地区)企业在“申请人承诺”栏中签署。

6、“标准地址”的查询途径有两种:(1)查询网址:http://59.37.20.98/gabzdz/view/jsp/view/address2.jsp;(2)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的范围:1、不带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核准;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核准二、不带行政区划及中间带(中国)企业名称的要求:1、不带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五千万人民币以上;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3、不带行政区划不带行业特点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一亿人民币以上;三、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盖章;内含指定委托书);文件范本请发邮箱索取;(2)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材料若为外文,应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四、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注册地工商局出具、注册地工商局盖章);文件范本请发邮箱索取;(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盖章);(3)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五、特别代理名称核准后的变更,如股东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出资比例变更。

六、委托北京永不落幕国际办理的优势:免去了企业往返北京的费用、一般名称变更当天核准、特殊名称三至五个工作日核准、名称核准后再收费(价格祥议);网上申请要一周左右,外资两天左右。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所需资料中英文对照版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所需资料中英文对照版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Regulations on the Materials Submitted for the 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 of Foreign-Invested Companies1.《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1. The Application Form for Registration (or Record-filing) of Foreign-Invested Companies.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 Power of Attorney for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or Jointly Entrusted Agent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文件。

3. The written approval (including the Written Reply and the Counterpart I of the Approval Certificate) or the Record-filing Documents◆涉及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外资并购的企业,提交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governed by any special control measures for foreign investment access or involving any merger or acquisition, the Written Reply and Counterpart I of the Approval Certificate shall be submitted.◆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

◆ For companies in which any service provider from Hong Kong or Macao under the CEPA Agreement, the record-filing documents shall be submitted.◆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5篇)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5篇)

外商独资企业法细则(以下简称《法细则》)是为了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有关外商独资企业的规定,规范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运营和改革等事项而制定的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健全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建立并完全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运营和改革等事项,适用《外商投资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外商独资企业享受与中国境内企业相同的权益和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外商独资企业应当依法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外商独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运营、改革等事项,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审批、备案等程序。

第八条国家对外商独资企业进行管理,应当依法保护外商独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九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商独资企业提供便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第十条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一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前,应当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申请、投资许可申请等。

第十二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领域和设立条件,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应当依托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投资主体,不得违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前,应当经过审查核准,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后,应当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后,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备案等程序。

工商变更资料-南京

工商变更资料-南京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提交材料规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2、加盖原外商投资公司公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4、原外商投资公司权力机构关于股东变更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5、原投资者共同签署的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6、转让双方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

7、外商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9、内资公司新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10、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发起人盖章(单位发起人)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提交出资人同意的证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应提交的材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公司住所证明有哪些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投资者以自有房产投入的,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并附有关证明或说明文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包括:(1)属新建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属新购买房屋的,提供购房发票和合同复印件;(3)属农村房屋的,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由乡、镇政府城建管理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权属及同意用于该生产经营的证明;属转租的,还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也可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属军队房屋的,还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住所是无偿使用的,应提交提供方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及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公司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已预购土地的,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省级开发(工业)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能否将住宅作为公司住所属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及指南两篇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及指南两篇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及指南两篇篇一:XX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第一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第二篇各类企业设立的条件一、申请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二、申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三、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四、申请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五、申请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三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核准(三)预先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延期申请(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三)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1、名称变更2、住所变更3、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4、注册资本变更5、实收资本变更6、经营范围变更7、营业期限变更8、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变更9、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姓名)变更10、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11、公司类型变更12、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14、内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四)外商投资公司备案1、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2、董事、监事、总经理备案3、分公司备案4、清算组成员备案5、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五)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六)撤销公司变更登记(七)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1、吸收合并2、新设合并3、新设分立4、派生分立(八)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公司登记三、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1、负责人变更2、经营范围变更3、名称变更4、营业场所变更5、其它几类因隶属公司企业类型变更换发分公司营业执照(三)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四、(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三)(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四)(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七、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八、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九、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一)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二)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换发十、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四)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第四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格填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三、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四、外商投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五、外商投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六、外商投资公司备案登记表七、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八、外商投资企业补换照申请书九、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十、外商投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十一、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十三、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十四、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十五、外国企业生产经营开业登记表十六、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十七、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十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十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申请书二十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十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十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第五篇外商投资企业自备文书参考指引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自备文书参考指引使用须知二、自备文书参考指引(一)外商投资公司的章程参考指引1、中外合资公司的章程2、中外合作公司的章程3、外商合资公司的章程4、外商独资公司的章程(二)经营范围的表述参考指引(三)股东会决议参考指引(四)董事会决议参考指引(五)董监事委派文件参考指引1、董事委派书2、监事任职文书(六)住所使用证明的参考指引1、房屋租赁合同2、房产无偿使用证明3、无房产证书情况下的房产证明(七)股权转让相关文书参考指引1、股权转让协议2、转让股权的通知3、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八)委托书参考指引(九)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书参考指引(十)章程修正案参考指引(十一)减资债务清偿或担保说明(十二)公告参考指引1、外商投资公司减资公告2、外商投资公司注销公告3、外商投资公司吸收合并公告4、外商投资公司新设合并公告5、外商投资公司分立公告6、外商投资公司营业遗失公告第一篇外资企业登记管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管理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整理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_附件

整理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_附件

非外资企业或整理人尼克外资控股企业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备案编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材料一、在线提交材料(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五)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八)获得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二、承诺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公司(下称企业)设立备案信息并承诺: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1名称:承诺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一)注册地址:填写注册地址后,需勾选是否位于自贸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2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说明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 设置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有限责任企业设置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股份有限企业设置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分企业设置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分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9】分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 企业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11】因企业合并申请设置、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因合并解散企业申请分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因合并解散企业持有股权所在企业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因企业分立申请设置、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因分立企业申请分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6】因分立企业持有股权所在企业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企业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 非企业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7】非企业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8】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企业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非企业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1】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企业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3】非企业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4】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非企业企业法人按《企业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5】非企业企业法人按《企业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企业立案提交材料规范【26】企业立案提交材料规范【27】非企业企业法人立案提交材料规范六、其他登记事务有关材料规范【28】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29】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30】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阐明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立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有关表格。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1.02•【文号】汇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汇发[2004]1号2004年1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局系统内控机制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27号文)有关要求,针对目前外汇业务内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分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辖内工作实际,制定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管理。

指导意见中有关规定可根据总局出台的新法规进行调整。

附件:《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附件: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一、关于重要凭证管理(一)重要凭证种类目前外汇业务中使用的重要凭证(包括电子凭证)有:1、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2、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保险机构);4、出口收汇核销单;5、进口付汇备案表;6、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户核准件,撤户通知书,外汇账户使用证;7、批准企业购汇、账户划转核准件;8、居民个人购汇核准件;9、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10、外债登记证;11、对外担保登记证书;1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1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14、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15、保税区外汇登记证;16、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17、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18、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注: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5、变更(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名称: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经营场所: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注:①涉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如果租赁方无产权证明,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经营期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交批准文件。

分支机构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整理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_附件

整理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_附件

非外资企业或整理人尼克外资控股企业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备案编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材料一、在线提交材料(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五)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八)获得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二、承诺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公司(下称企业)设立备案信息并承诺: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1名称:承诺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一)注册地址:填写注册地址后,需勾选是否位于自贸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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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及提交材料规范一、登记表格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拟设立企业名称
备用名称
拟定企业住所
投资总额万元币种注册资本万元币种
企业类型经营期限




投资人姓名或名称
国别
(地区)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比例
投资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申请书已核准
企业名称
通知书文号
项目原核准事项申请调整事项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投资总额万元币种万元币种
注册资本万元币种万元币种
投资人
出资额及比例
经营范围
企业类型
延长保留期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延长至年月日
原投资人和
现投资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3】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
变更核准申请书
原企业
(企业集团)名称企业名称
集团名称集团简称
企业住所
注册资本万元币种企业类型经营范围
拟变更名称
企业名称
集团名称集团简称备选名称
企业名称
集团名称集团简称
投资人姓名或名称
国别
(地区)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比例
证照号码
企业登记机关
初审意见(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年月日注:投资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并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附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单位名称)的名称核准□、
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撤销□、注销□)、其他登记□_____________事宜。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单位:联系电话: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二、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
七、八条要求。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延期。

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需缴回《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3】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
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4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须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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