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第一章经济法概述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
它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
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4、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7、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9、经济法上的义务:①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
③经济法上的义务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1、经济法得概念:经济法就是规范与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就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得各种社会关系,规范与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与发展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2、经济法调整得对象:1、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就是经济法得调整对象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得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2、调整对象得特定性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得法律部门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得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迥异于平等主体之间得民商事关系,也与传统得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不同,这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与民商法与行政法迥然有别得独立得法律部门.3、经济法得功能:保障与规范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与发展。
4、关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得地位1、经济法就是一个独立得法律部门。
2、经济法就是宪法之下得一级部门法,其地位与民商法、刑法略同。
3、经济法与其她法律部门关系密切,特别就是同民商法与行政法得关系,一直就是学界争论不休得问题5、经济法得体系: 1、市场规制法(市场障碍排除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宏观调控法.6.垄断得概念: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采取经济得或者非经济得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她性控制,从而限制或者阻碍竞争得状态或行为.7.垄断得类型: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集中 3垄断协议 4行政垄断8.垄断得控制模式:1结构主义垄断控制模式 2 行为主义垄断控制模式9.垄断得认定原则:1 本身违法原则 2 合理原则(造成了损害才加以限制)10.法律对垄断行为得规制:1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得规制:各国得反垄断法一般都明确规定禁止价格歧视、强迫交易、掠夺性定价与独家交易等行为。
2对垄断协议得规制:垄断协议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前者如联合限价、串通投标,后者如限制转售价格,各国反垄断法均明确禁止之。
3 对经营者集中得规制:企业兼并就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新陈代谢得正常形式,反垄断法所要规制得企业兼并就是指那些明显改变市场结构、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明显反竞争效果得企业兼并。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一、市场经济与法律基础1.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资源配置由市场决定、市场竞争、市场价格、市场主体自由选择等。
2.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自主经营、竞争自由、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等。
3.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平等保护、依法规制、服务经济、引导市场等。
4.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市场竞争、国有财产、外商投资、劳动就业等。
二、宏观调控与经济法律1.宏观调控的目标:维持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稳定、促进就业等。
2.宏观调控的手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
3.金融机构的监管:央行、银行等机构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
4.税收政策与宏观调控:税收政策的目标、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税收政策的调节方式等。
5.管制与经济发展:管制的行为特点、管制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管制与市场的关系等。
三、市场主体与经济法律1.企业法人与经济法律:企业法人的性质、企业法人的建立和终止、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2.合伙企业与经济法律:合伙企业的定义、合伙企业的权益和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等。
3.个体工商户与经济法律:个体工商户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权益和义务、个体工商户的退出等。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经济法律:合作社的设立和退出、合作社的权益和义务、合作社的分红和纳税等。
5.社会组织与经济法律:社会组织的设立与解散、社会组织的权益和义务、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等。
四、市场竞争与经济法律1.反垄断法与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目标和原则、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价格等。
3.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市场监管、价格管理、消费者保护等。
4.商标与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责任等。
五、国有财产与经济法律1.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分类、国有企业的出资和管理、国有企业的改制和监督等。
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国家根据经济活动的特点和需要,利用立法手段对经济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加以规范和管理的一种法律规范体系。
经济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制度体系,它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金融法、税法、国际经济法等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必要的指导和控制、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约束各种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国家依法进行经济管理,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手段来规范和管理经济活动,以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
2.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各种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3. 保护自由财产权原则保护自由财产权原则是指国家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禁止非法侵占、侵犯和剥夺财产,保障财产的安全和自由流动。
4.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国家通过合法的手段保护公共利益,使个人和组织在经济活动中不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5. 自愿合同原则自愿合同原则是指国家鼓励各种市场主体依法自愿签订合同,保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加强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促进经济交易的正常进行。
6. 公平与效率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三、经济法与会计的关系1. 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和管理会计活动,保护国家和社会的财务利益,制定的有关会计事务的法律法规。
它包括有关会计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管理办法等。
2.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它体现了会计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规律,是会计行为准则的具体体现。
经济法考点汇总
经济法考点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指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第四,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特定的经济关系;第五,经济法属于国内法的体系;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3、经济权利: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上市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7、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8、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9、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10、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11、商业秘密:又称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济法考点全面总结
一、简答:(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法律行为,泛指基于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法律行为是行为人自觉自愿的行为,而非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
–是一种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行为效力状态的种类(1)有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2)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例外情形的规定)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三)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
三色笔记经济法基础精简考点
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学霸笔记50页第一章总论考点:法的本质与特征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考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考点:法律主体行为能力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考点: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2)授权审批控制;(3)会计系统控制;(4)财产保护控制;(5)预算控制;(6)运营分析控制;(7)绩效考评控制。
4.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1)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2)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3)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4)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5)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考点:会计机构与代理记账(一)会计机构1.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1.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对代理记账的管理a.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材料;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考点:会计岗位设置(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1.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实用6篇)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第1篇1.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需要按季度通知员工已缴纳的社保明细。
( ) 【参考答案】×【参考解析】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P89)【知识点】社会保险费征缴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
( )(20xx年)【参考答案】√【参考解析】行政责任包含:(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P31)【知识点】法律责任的种类3.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 )(20xx年)【参考答案】√【参考解析】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P185)【知识点】消费税税目4.从境外购买原产于我国的商品,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 )(20xx年)【参考答案】√【参考解析】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按照最惠国税率征税。
【知识点】关税税率5.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20xx年)【参考答案】√【参考解析】(P307)【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税率6.税务机关有权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20xx年)【参考答案】×【参考解析】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
(P381)【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7.某企业开展商品营销活动,对于营销业绩较好的雇员,通过免收旅游费的形式进行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
( )(20xx年)【参考答案】×【知识点】工资、薪金所得8.房屋租赁取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xx年)【参考答案】×【参考解析】房屋租赁取得的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经济活动的规范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考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这涉及到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资格认定、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范。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管等,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涵盖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等领域,旨在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稳定发展。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处理国家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保障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强调通过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利用,提高经济效率。
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国家在必要时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调控,但要遵循法定程序和界限。
3、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4、经济公平原则包括机会公平、竞争公平和分配公平等,保障各类经济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经济活动。
三、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1、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中级经济师经济法考点归纳
中级经济师经济法考点归纳中级经济师考试中的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科目,涵盖了众多的考点。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考点的归纳,希望能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等。
平衡协调原则要求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要兼顾各方利益,实现经济的整体平衡和协调发展。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旨在确保市场主体在公平的环境中开展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则强调经济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现权利、责任和利益的有机结合。
二、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以及有公司住所等。
(二)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督公司的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分立则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等。
公司清算则是在公司解散后,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的过程。
三、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具备法定要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
完整word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完整word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干预的加强,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需要制定更加具体的经济法律规范来保障经济秩序和公正竞争。
二)、经济法产生的主观需要: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等各方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中国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型,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二、经济责任制的作用和意义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地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经济责任制还可以明确企业内部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企业内部的经济行为,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在公有制经济中,经济责任制还可以实现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保障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防止经济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三、市场准入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市场准入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制定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规则,可以有效地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同时,市场准入制度还可以为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鼓励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四、产品责任制的意义和适用范围产品责任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制,其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和生产者的责任意识的加强。
在适用范围上,产品责任制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等所有与产品有关的经营者,对于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产品责任制还规定了归责原则,即生产者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销售者和进口者等其他经营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
市场失灵的原因包括市场不完全、不普遍、信息失灵、外部性、公共产品和经济周期等。
其中,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和不准确都是信息失灵的表现。
经济法重点知识
经济法重点知识一、定义和概述经济法,是指规范和调整经济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是以保障经济制度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集合。
经济法是国家宏观政治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保障。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
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包括自由选择、自由竞争、自由交易等。
在自由原则下,个体和企业可以自主决策、自由选择经营方向和经济活动,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应该平等对待,不应存在特权和不公平竞争。
平等原则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护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要求之一。
它要求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各方利益的合法权益。
公正在经济活动中起到调节、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
4.依法原则依法原则是指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包括守法经营、守法交易、守法行为等。
只有依法经营,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三、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竞争秩序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了市场竞争的行为准则和条件,保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经济活动中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行为的法律。
它规定了公司的组建、股权分配、董事会的职权等事项,维护了公司内部治理的稳定和透明。
4.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工人和雇主权益的法律。
它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5.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旨在保护创新和创意的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经济法高频考点
经济法高频考点经济法是指规范和调整经济活动中各方权益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特殊法律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济法的高频考点主要包括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合同、公司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等。
一、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是指以市场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市场为调节的经济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包括自由竞争、资源配置由市场决定、物价由市场形成、经济主体自由选择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主要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
二、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具有买卖、租赁、承包、委托、合作等经济法律关系的协议。
经济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对象、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经济合同的履行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合同的履行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还关系到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公司法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运行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盈利为目的,由股东组成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股东责任有限、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公司财产独立等。
公司法的高频考点主要包括公司设立、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公司合并与分立等。
四、金融法金融法是指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
金融法的目的是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金融法的高频考点主要包括金融监管、金融合同、金融产品、金融犯罪等。
金融法的发展与金融创新密切相关,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法也在不断完善。
五、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发现和创新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信息和技术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的高频考点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激励创新者的创造活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经济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2、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3、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4、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5、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6、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7、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8、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竞争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9、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10、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1、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12、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的产品;包括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包括触及农产品和不动产;1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4、预算,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15、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16、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17、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论述题1、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在我国,经济法学界相当一致地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法的体系之所以有多个法的部门组成,决定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把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这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称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可见,每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因此,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第一,它的调整对象有一定范围;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第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的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所以,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2、试述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关于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在实践中形成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这两项原则,作为判断垄断及其垄断性行为违法与否的原则,成为“重要的或者基本性的竞争政策分析工具”;本身违法原则,是指当某种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类型,无须对其经济和经济后果进行进一步调查,便可认定其非法;本身违法原则最大的优势是避免了旷日持久的司法调查,简化了反垄断法的适用程序,从而节省诉讼成本;同时,这一原则的适用,为反垄断法带来了极大的确定性,使企业可预期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合理原则,是指在衡量案件的所有情况下,决定企业的行为是否对竞争有不合理的限制;合理原则是一种衡量方法,用来确定案件中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根据合理原则,是否对竞争秩序构成危害是特定的垄断状态或者垄断行为成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直接尺度;反垄断主管机关在全面衡量当事人行为对市场影响的基础上,确定该行为是否违法;合理原则的弹性使得它的适用范围可宽可窄,适用标准可严可松;受其规制的对象既可以是极为抽象的“不合理的”、“对公众有害的”、“压制或毁灭竞争的”行为,也可以是较为具体的“结果导致垄断或意图形成垄断的行为”,还可以是把握不准的“反竞争效果大于竞争利益的行为”;在增加法官和执法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进一步增加了争议解决中的非连续性和不可预见性,这既是该原则最大的优点,也是它的致命缺陷;另外,它的弹性也产生了新的司法成本,减少了特定行为合法性的确定性,增加了诉讼争议的发生率;合理原则采取个案评价方式,体现了该原则的灵活性;合理原则的应用与一国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息息相关,这正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经济政策性,所以,合理原则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的判断标准都是不同的;3、试述我国央行法规定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用的手段和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一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指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依法按存款比例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以及自我保留的库存现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有两个:第一,保证存款机构的清偿能力,以备客户提取现金的需要,从而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以及金融机构本身的安全;第二,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调节信用规模货币供应量;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整个利率体系包括法定利率、基准利率、浮动利率、优惠利率、差别利率和加息利率等多种利率,基准利率是在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变化决定着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以合理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再次办理贴现;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原因在于:第一,再贴现可以起到扩张或收缩社会信用的作用;第二,再贴现率可以影响市场利率;再贴现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中最透明的措施,具有灵敏的信息传递功能,可以起到及时将货币政策的意图传递给社会,引导人们的信用行为的作用;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中央银行通过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的调控,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整个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结构;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即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中央银行买进或者卖出有价证券或外汇,可以达到增加或者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简答、选择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A. 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B.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该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3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A,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B.社会保障关系 C.涉外经济关系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一联系:1、调整对象方面:各自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2、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3、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4、作用发面: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 二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爱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总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能;民法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组织的利益i;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惩罚包括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向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民法对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形式;总之,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并列关系,不是从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四、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五、经济法渊源的种类一制定法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部门规章7、地方政府规章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二习惯法三判例法四法定解释1、立法解释2、行政解释3、司法解释六、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指在生产或销售过称各种,处于同一环节、相互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共同决定价格、产量、技术产品设配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所订立的协议;1)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七、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了解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和种类认定:一般了解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种类:重点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即垄断高价;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即掠夺定价;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即拒绝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即强制性的独家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即搭售;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九、不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不当竞争行为是一种竞争行为2)不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为违反竞争经营者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十、我国法律规定的市场混淆行为的类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十一、商业贿赂的特征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主观上处于故意和自愿进行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排挤了金正对手以占竞争优势3商业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具有很大的隐蔽性4商业贿赂的形式除了金钱回扣之外,还有提供免费度假、旅游、高档宴席、色情服务、赠送昂贵物品、房屋装饰以及解决子女、亲属入学、就业等多种方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十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十三、解的虚假宣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十四、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十五、商业秘密的特征1秘密性,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2实用性,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给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3保密性,即权利人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十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十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八、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超过5000元十九、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提出消费者应享有的四项权利1)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权利;2)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3)对商品的自由选择的权利;4)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补充: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获得有益于健康的环境的权利和受到教育的权利二十、消费者的具体权利1)保障安全权最基本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7接受教育权 8获得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二十一、经营者的具体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不作虚假宣传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二十二、消协的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协作为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社团,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来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二十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十四、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一)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二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事,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三)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四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十五、侵犯财产权的法律责任(一)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二违反“三包”的规定或约定的法律责任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三违反有约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20个必考考点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20个必考考点考点1.法律主体考试要点(1)分类: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组织(含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国家(2)自然人:①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自然人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且<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或16≤且<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考点2.法律事实考试要点(1)法律事件:包括自然现象(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社会现象(革命、战争、重大政策变更)。
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等。
(3)事实行为:与法律主体意思表示无关,如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侵权、违约、遗失物拾得、埋藏物的发现。
考点3.法律责任考试要点(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3年);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1年);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晨阳提示:注意辨析“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属于民事责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考点4.会计档案管理考试要点(1)不属于会计档案: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一、经济法基础知识1、法律规范:广义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在生产、生活中所建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狭义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则。
2、法律部门:同类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3、法律渊源:法律规范的来源。
4、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权利:指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6、义务:指义务主体必须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责任。
7、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9、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10、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订立合同,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有效。
11、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对违反行为予以惩罚的必为的强制性义务。
12、法律制裁: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者实施的强制性法律措施。
分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二、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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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点总结不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一、摩莱里18世纪法国《自然法典》中首次使用“经济法”一词——“经济法”语源于法国评价:1、进步性:思想含有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国家对竞技盛会进行干预)2、局限性:a其经济法概念及思想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只是一种纯理论的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观构想,故不能实现;b否定商品交换和民法的作用,不能效仿二、德萨米19世纪法国1842-1843《公有法典》中,继承并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三、普鲁东19世纪法国1865年《工人阶级的政治力量》中“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四、海德曼20世纪德国1916年《经济学字典》中使用“经济法”一词,认为EL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评价:1、标志着现代意义“经济法”概念的形成2、EL 从空想变成现实并展开理论研究首先出现在德国(经济法发祥地)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一、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没有法没有经济法二、古代经济法(前资本主义经济法):特征a以土地管理和税收制度为核心;b古代EL 同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诸法合体的法典之中c古代EL 以刑为主,及其残酷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EL:——自由放任主义1、法国的重农学派——沃邦。
杜尔哥反对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最先提出了经济发展中的自由放任主义原则2、亚当斯密18世纪美国在《国富论》中比前人更加深刻彻底的阐述了自由放任主义原则局限性:只看到了市场而忽视了政府调节的重要性四、垄断资本主义时期EL:1、一战前后(德国)标志着最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经济法的产生2、凯恩斯主义理论核心:主张国家干预经济,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3、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初供应学派——社会经济生活主要有市场调节,政府的调节必不可少,但主要是促进社会的供给4、20世纪80年代起人们重新呼唤凯恩斯主义,各国采取措施加强了国家干预五、前捷克斯洛伐克1964年颁布《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迄今世界上唯一一部经济法典六、我国1979-1992:新历史发展时期1、1979年改革开发后,EL在我国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得以真正产生发展2、制定大量EL规范第二章经济法概述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学术界现无定论,但共同认为是:1、市场规制关系2、宏观调控关系三、经济法的本质:1、经济法是在社会本位法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指部门在调整规制一定范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纠纷矛盾时所体现出来的基本立场,主旨思想,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人恶化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3、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2、经济法的法域属性//经济法的法域归属(1)不是私法:EL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协调、调节“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要发挥重要作用(2)各种观点:①经济法是公法(杨紫烜)②经济法是属于第三法域(多数学者):公法+私法宏观调控法:公法市场规制法:公法+私法四、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和专业性(二)经济法具有政策性(三)经济法具有政府主导性(四)经济法具有综合性1、公私综合2、运用各种法律调整手段——综合调整:(熟悉)(1)市场规制——微观与宏观调控手段相结合(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相结合(3)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结合(4)命令服从于平等协商相结合(5)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五、体系(概念不看)(二)构成:1、取决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2、共识:EL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由两大部门构成六、经济法的渊源1、概念:经济法的形式渊源(选项不管说什么都选择的是“经济法的形式”)2、种类:经济法的渊源种类:1、制定法渊源(是主要渊源)(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行、署(5)地方性法规——四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7)地方性法规——四级地方人民政府(8)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2、非制定法渊源(1)习惯法——补充渊源(2)判例法——只在香港是经济法的渊源3、法定解释(1)立法解释(2)行政解释(3)司法解释七、经济法的地位(重要)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1)联系: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法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在渊源方面,他们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在独立地位方面,他们都是独立发的部门,都属于国内法体系;在作用方面,他们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重要的法的部门。
(2)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精神不同;作用不同;调整方法不同。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联系: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有各自的调整对象,但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在渊源方面,两者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渊源形式;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都属于国内法体系;在作用方面,两者都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的改革和发展起着重大作用。
(2)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原则不同;主体不同;调整方法不同。
八、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构成(干条条不需要展开,直接记住)1、社会本位原则2、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3、可持续发展原则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环保日国家的政策或举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资源方面:节约和开发并举,节约放在首位九、经济法律关系(二)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三个构成要素1、主体(2)框架模式(非常熟悉)两层模式(干预主体)——国家(主要是政府)——规制主体、调控主体(干预受体)——市场主体——规制受体、调控受体国家(主要是政府)——干预主体三成模式社会中间层主体——中介市场主体——干预受体2、内容:权利义务(只能行使,不能放弃)3、客体:(1)概念: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重要)①经济干预行为②经济干预行为所及之物③科学技术成果(不选智力成果,只能选择科学技术成果)④经济信息(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运行)——产生、变更、消除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除的原因——经济法律事实(重要),法律事实包括:经济行为和事件十、经济法制的划分(表格一定记住)经济法制的实施第三章主体二、经济法主体的框架模式:两层、三层(上面)三、经济法主体的特征:(一)EL主体外延的宽泛性(二)EL主体行为的特定性(三)EL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四)EL主体在法律形态和组织形式上的多样性第二节干预受体//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最基本的分类:经营者和消费者二、消费者(重点)(理解+记忆)(判断是不是消费者)(一)概念:我国相关立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的、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二)特点:1、消费者必须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进行生活消费;2、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3、消费者从经营者处须通过交换有偿获得商品或服务。
(三)消费者的地位:1、在市场交易中是弱者地位弱者地位决定经济法特别保护消费者符合法的公平价值目标。
(重要)2、在经济发展中是主权地位(重要)主权地位消费者说了算消费者是上帝主权地位决定经济法特别保护消费者符合法的效率价值目标。
(重要)三、经营者:普通经营者和特殊经营者(二)特殊经营者具有所有经营者的营利性特点在形式上主要是是企业或公司特殊性:(调节、服务、监管//社会经济)1、经济鉴证性经营者:法律服务行业、法律服务行业、评估服务行业、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价格鉴证服务行业。
2、经济调节性经营者:市场规制功能宏观调控功能:各大商业银行:工行、农行、建行等3、市场中介性经营者:一定是民间私人资本设立的,依法为市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
包括经纪公司;职业介绍所;人才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行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特征:(1)资合兼人和性(2)封闭性公司: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向社会募集资本(3)规模较小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日:公司成立之日即工商机关签发执照之日设立是过程;成立是结果(二)公司的设立原则:1、主要是严格的准则主义2、辅之以核准主义//审核主义(三)公司设立的方式(非常重要)1、发起设立(1)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发起人认缴(2)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可以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1)只有股份公司可以募集设立(2)即发起人仅认购股份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股本总额35%)其余部分认股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认股人)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股本总额65%)(四)公司设立的条件1、有限公司23条(5项)(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自然人或法人)A.一人公司:一个自然人股东或1个法人股东B.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国资委)C.一般有限公司:2-50个股东(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A.一般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3万元可在登记前足额交清也可分期交清 a.登记前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注册资本20%>=最低限额3万元B.其余部分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B.一人公司>=10万元(股东必须在公司登记前足额交清)(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6项)(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自然人或法人)(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上市公司>=30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五、公司的名称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一个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构成:1、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2、字号或商号3、行业或经营特点4、组织形式六、公司的资本(二)出资方式(1)货币:30%(2)非货币:4种方式:知识产权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三)股东出资的抽回成立之前可以抽回承担出资违约责任成立之后不得抽回但可以转让(资本维持原则)(五)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七、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权利机构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一般有限公司3-13人股份公司5-19人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监督业务和财务八、股东的表决权(一)人头权(二)资本权2、体现:股东大会决议(1)特别决议的四部分: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对增减公司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组织形式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九、公司的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法律后果:公司合并后,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