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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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冀建工[2017]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1.11

【实施日期】2017.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冀建工〔2017〕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河北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冀政办字〔2016〕137号)等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工作,根据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

(一)收取。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金额、提交时间及有效期等相关信息。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应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其他形式的保证金。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银行保函复印件,投标时应当提交银行保函原件,但不需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二)使用和退还。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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