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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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冀建安〔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8〕2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今年上半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统称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频发,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上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存在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落实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部署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力,监管职责不清、监管出现盲区,打击非法违法施工力度不够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全省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扎实推动党政领导责任的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

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规定定期组织研究、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冀建法〔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6〕1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4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冀建法〔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8〕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已经2019年9月10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12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以下简称质量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实施的不定期、随机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巡查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质量巡查的有关具体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巡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巡查活动。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质量巡查组,具体实施质量巡查。

质量巡查组应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质量巡查。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冀建建市〔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建建市〔2019〕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为规范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治理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行为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招标流程,规范招投标活动(一)全面公开招标信息,推行网上公开下载1.依法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人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实行招标文件网上公开下载。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网上公开下载。

对公告发布5日内,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下载量不足3次的,应依法调整投标人资格条件等相关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2.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招标投标相关文件的上传和下载。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图纸、清单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公共服务平台,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以及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答复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不足法定时限的,开标时间应当顺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等相关资料的备案管理工作,对招标人不及时答复投标人在网上提出异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

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4〕44号日期: 2014-05-13 00:00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等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质量责任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新开工工程,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须分别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可在与工程使用方订立合同后,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

各填报单位对《质量责任承诺书》的真实性负责。

四、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并在《质量责任承诺书》中明确记录,确保质量责任清晰、准确。

五、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并形成完整的《质量责任承诺书》,《质量责任承诺书》一式三份,工程竣工后,一份各责任主体单位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六、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总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3.25•【字号】冀建法[2003]131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03]13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关于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3月12日第九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规定。

一、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通过对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专家选用以及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等进行监督,查处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禁止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评标、定标和干涉依法进行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投资,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三、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外,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一)施工合同单项估算价超过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冀建质[2011]19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冀建质[2011]19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冀建质〔2011〕19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让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政府投资重点工程,也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今后一段时期,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高,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繁重。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应达到以下工作目标:主体结构工程达到优良,竣工工程达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标准,施工现场达到市级文明工地以上标准。

二、严格控制基本建设程序(一)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严格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要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施工队伍,承接保障性住房工程。

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投标。

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费用,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2.26•【字号】冀建质安函〔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压实各方责任,防范和化解施工安全风险,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稳步推进建筑工地快速有序复工复产,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家、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感。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同时,全国“两会”即将召开,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分析开复工面临的各类风险隐患,按照“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的要求,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隐患排查和监督执法,严把开复工关口,牢牢守住施工安全底线,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节后开复工阶段和全国“两会”期间建筑施工现场管控到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做好全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扎实做好开复工准备。

春节后开复工时期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时段,新进、转岗人员多,施工机械搁置较久,疏于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跟不上、安全生产条件未达要求擅自开复工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冀建质[2012]17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3.22【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附件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质〔2012〕17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2〕175号日期: 2012-03-22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日志使用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日志使用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日志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冀建质安函〔2022〕516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日志使用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严格主体责任末端落实,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形成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日志(试行)》,现就进一步规范安全日志使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全面推广统一建筑施工《安全日志》格式和填写要求是我省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重要抓手,是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强化主体责任末端落实的重要举措。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安全日志》制式化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稳步推进,把《安全日志》各项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一个项目。

二、加强日常管理要强化对《安全日志》填写使用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对《安全日志》填写说明的政策解读,督促指导施工、监理单位做好每日安全检查和工作总结、记录,做到查有所记、实查实记、严查实改,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明确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标准,实行闭环管理。

督促施工单位强化危大工程管理,实时记录危大工程方案编制、审核、审查、论证、交底、验收、检查等全周期实施情况并及时录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安全日志》推广、督导情况作为层级督查检查重点,把企业、项目《安全日志》填写落实情况作为督导检查必查事项。

在《安全日志》执行中,要加强与企业和项目对接,及时收集工作建议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持续优化调整《安全日志》格式和内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冀建工〔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市管理局: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春节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衔接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内容,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机制制度的再部署、再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偿责任(一)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建筑用工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建项目按月足额发放率达90%以上。

(二)全面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冀建法改〔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石家庄、沧州、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根据《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办字〔2013〕130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质〔2014〕4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以下简称“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以下分别简称“责任单位”、“质量责任人员”)。

二、实施方式(一)相关责任单位在工程开工建设前要签署《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单位质量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承诺书》),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2),明确该单位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职责。

(二)经授权的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要签署《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承诺书》(见附件3),其他质量责任人员在《承诺书》后《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中签字承诺。

(三)责任单位或质量责任人员如发生变更,新更换的单位或人员须按上述要求履行质量承诺手续,并及时在《承诺书》中补充更新相关信息。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冀建质安函〔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河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方案》要求,我厅制定了《2020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排查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5月6日2020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排查整治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实现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规范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安全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设,强化监管和防范措施,全面彻底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堵塞安全漏洞和死角,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范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排查整治重点(一)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深基坑、脚手架、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治理和防控,强化现场临边、洞口、配电箱、消防设施及临时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各类安全设施和设备牢固、灵敏、无缺损,能够起到相应的安全防护作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冀建质[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2〕8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见证取样人员岗位管理(一)施工单位取样员的基本条件。

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常驻施工现场并经项目经理授权的人员。

(二)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的基本条件。

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常驻施工现场并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的人员。

(三)施工现场见证取样人员配置数量。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取样员、见证人员。

每个工程项目配备的取样员、见证人员均不少于两人,每个取样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5个,每个见证人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6个。

(四)见证取样人员培训管理。

全省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实施。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考核合格的见证取样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放统一格式的岗位证书和印章。

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须参加不少于8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冀建质安函〔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质量强省战略部署,及时掌握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现就做好有关统计报告工作通知如下:一、统计报告工作内容(一)工程质量监管情况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实行季报制度,报表样式见附件1,由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逐级报送。

年底各市提供本年度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统计分析。

(二)省政府重点工作省人才公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报表样式见附件2,由承担人才公寓建设任务的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逐级报送。

二、统计报告报送方式(一)统计报表和情况报告的统计对象为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程,统计单位为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管主管部门,相关统计数据及情况报告均须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确认,对统计数据和情况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各市负责汇总本市统计报表和情况报告,以电子版(统计报表为Excel格式)和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两种形式报送我厅。

同时,各市要做好本年度表样之外的质量监管数据的收集和积累。

(二)《河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季报表》自2020年1季度开始统计报送。

季报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5日前。

(三)《2020年河北省人才公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月报表》自2020年1月份开始统计,报送时间为每月25日前,1至2月份补报的统计报表与3月份统计报表一并报送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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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冀建工[2017]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1.11
【实施日期】2017.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冀建工〔2017〕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河北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冀政办字〔2016〕137号)等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工作,根据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
(一)收取。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金额、提交时间及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应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银行保函复印件,投标时应当提交银行保函原件,但不需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大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

(二)使用和退还。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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