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九华示范区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最新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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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XXXX-04-2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XXXX-04-2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秩序,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下称“征拆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拆工作的实施。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务性工作,具体事项由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下称“征拆机构”)承办。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拆工作的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房产管理、统计、城管执法、农办、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产、水务、旅游、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湘潭84号文件补偿标准

湘潭84号文件补偿标准

湘潭84号文件补偿标准
根据湘潭市政府发布的《湘潭84号文件》,针对因城市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
居民,将实行相应的补偿标准。

为了让广大市民对补偿标准有更清晰的了解,特将相关内容作如下解释。

首先,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居民,政府将按照被征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包括
房屋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因征地拆迁而失去住房的居民,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货币补偿,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其次,对于因征地拆迁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将按照征地土地的类型、地块
面积、土地肥力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因征地拆迁而失去耕地的农民,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土地补偿或货币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对于因征地拆迁而失去固定资产的企业,政府将按照企业的经营状况、
资产评估情况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因征地拆迁而失去经营场所的企业,政府将提供相应的补偿或协助企业进行搬迁重建,以保障其正常经营。

最后,对于因征地拆迁而失去其他财产的个人或单位,政府将按照财产的实际
价值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因征地拆迁而受到其他损失的个人或单位,政府将提供相应的补偿或协助其进行维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总之,湘潭84号文件明确了征地拆迁补偿的相关标准,为了确保补偿工作的
公平公正,政府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居民、农民、企业以及其他个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理解并支持相关政策,共同维护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标准。

在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的性质、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的,以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首先,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的性质来确定的。

不同类型的土地,在征收补偿标准上有着不同的规定。

例如,耕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的地类、等级、面积等因素来确定的,而林地、草地、水域等不同类型的土地也有着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样的做法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利益,避免因土地性质不同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其次,土地的用途也是确定征收补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用途的土地,在征收补偿上也有着不同的规定。

例如,农田、工矿用地、城镇建设用地等不同用途的土地,在补偿标准上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此外,地理位置也是影响征收补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土地的地理位置不同,其价值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位于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价值更高,而位于偏远地区或者山区的土地价值较低。

因此,在确定征收补偿标准时,也会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因素,以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土地性质、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制度,其目的是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征收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农民得到应有的补偿,同时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共同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湖南征地农民补偿标准

湖南征地农民补偿标准

湖南征地农民补偿标准
湖南省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农民是湖南省的重要人口群体。

在城市化和工
业化进程中,土地征地是一项不可避免的措施。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湖南省制定了相关的征地农民补偿标准,以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维护其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权益。

首先,针对农民因征地失去耕地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湖南省规定了相应的补偿
标准。

根据征地土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土地利用年限等因素,对农民失去的耕地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一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土地的实际价值,确保了农民在经济上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针对农民因征地失去的房屋和其他固定资产,湖南省也制定了相应的补
偿标准。

对于被征用的房屋、果树、菜地、鱼塘等固定资产,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一举措有效保障了农民因征地失去的固定资产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此外,为了保障农民的生活和生产不受影响,湖南省还对因征地而导致的生产
经营损失进行了补偿。

对于因征地导致的农作物、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损失,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一举措有效保障了农民的生产经营权益,确保了他们的生计不受影响。

总的来说,湖南征地农民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
了他们在土地被征用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这一举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

希望在实际执行中,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偿,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21-04-22至2022-04-22)》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21-04-22至2022-04-22)》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2x-04-22至202x-04-22)》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秩序,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下称“征拆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拆工作的实施。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务性工作,具体事项由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下称“征拆机构”)承办。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拆工作的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房产管理、统计、城管执法、农办、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产、水务、旅游、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乡镇和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省推进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架设管网、高压电杆需要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优居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雨湖区和岳塘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承担各自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设立的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市区优居中心)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文旅广体、民政、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一种规定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的规定。

其中,土地补偿款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经济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提供的安置补助,用于帮助农民进行重新安置。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在土地征收后,政府对农民进行生活补助,以保障农民在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

其次,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土地征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科学测算的。

在确定土地补偿款时,一般会考虑土地的地块面积、土地的肥沃程度、土地的位置等因素,以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安置补助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的确定上,政府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合理的补助标准制定,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再次,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实施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政府在征收土地和进行补偿时,需要公开透明地向农民公布征收补偿标准和程序,确保农民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政府在实施征收补偿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落实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

同时,社会各界也需要关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积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确保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执行,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20〕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20〕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7日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乡镇和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省推进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架设管网、高压电杆需要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优居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征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必须给予被征收农民合理的补偿。

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首先,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土地的类型和用途。

一般来说,耕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会高于其他类型的土地,因为耕地是农民的主要生计来源,征收会对农民的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此外,不同用途的土地,如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也应该有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土地的位置和市场价值。

在城市郊区或交通便利地段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该相对较高,因为这些土地具有较高的开发潜力和市场价值。

而在偏远农村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也不能低于农民的生活保障线。

此外,对于被征收农民的补偿方式也需要合理安排。

除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考虑给予农民转移就业的帮扶政策,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如安置房、土地流转等方式,以确保农民的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最后,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对于存在补偿标准不合理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和追责,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土地类型、位置、市场价值等,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补偿标准的执行也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研究和执行,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最新湘潭征地补偿新标准最新的消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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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湘潭征地补偿新标准年最新的消息有哪些?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城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

一、湘潭征地补偿新标准最新的消息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城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县(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物价、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协助做好与房屋拆迁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湘潭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湘潭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湘潭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房屋拆迁补偿的现象在城镇中是十分常见的,由于城市发展的需要所以周围的土地或者老旧的土地会成为征地的目标,被拆迁征用重新建设,不过原有的土地所有人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的,遇到征地的情况时,我们也需要对此有一定的了解,那湘潭修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2017年湘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湘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湘潭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湘潭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我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潭政发[2...

我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潭政发[2...

目前,我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潭政发[2005]27号文件规定执行(除重点工程另行规定补偿标准外)。

附1
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注:“邻近”是指被征收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下同)。

附3
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亩
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亩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附8
庭院内零星苗木、花卉补偿标准
2、表8-9中所列的未列的零星苗木、花卉每单一品种每户不超过30株。

附9
庭院内零星苗木、花卉补偿标准
附10-1
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12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注:水池、粪池、养殖池、排水沟达不到灰、浆砌体和粉灰要求的,均按各单项标准50%扣减。

附13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说明:本标准所列的户,是指按规定安排重建宅基地的实际个数。

附14
房屋拆迁室内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其他补偿标准
房屋成色勘估表。

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第七稿)第一条为了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和拆迁秩序,切实维护被拆迁单位和个人(下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未经征收程序,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下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拆迁事务所(下称征拆机构)负责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务。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应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物价、财政、公安、监察、建设、民政、农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从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市国土资源部门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拆迁、统一标准、合理安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潭政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4日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以下称园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区(含园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是区级房屋征收部门,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潭政办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7日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客观、公正处理房屋征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和《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8〕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调查、未经登记建筑及改变房屋用途认定处理、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优居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各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优居中心)是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确定的区级房屋征收部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应组织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司法行政、财政、优化人居环境等相关部门召开征拆工作联席会议,适时研究、协调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

第二章房屋征收调查第五条房屋征收调查工作启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及地籍调查成果报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潭政办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7日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建房〔2011〕77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2005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2006年)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市城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区房屋征收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评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信用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其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和房地产估价师名录。

号湘潭征地拆迁补偿安

号湘潭征地拆迁补偿安

号湘潭征地拆迁补偿安————————————————————————————————作者:————————————————————————————————日期: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潭政发〔2005〕27号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经依法批准征收成建制转户后的剩余土地,其土地、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市、县(市)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受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时必须文明、公正,严格执行本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发展和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场),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因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由征拆机构按规定组织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给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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