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潭政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4日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为进一步深化市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基础治理成果,坚决打赢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湘建城函〔2015〕249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通知》(湘建城函〔2017〕41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建设“伟人故里、大美湘潭”为目标,突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治理与预防相结合,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利用5年时间,综合采取工程及非工程措施,全面推进市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建立日常管理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的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管理长效的管控机制,坚决防止“返黑返臭”,进一步提升我市水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17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四章信息和档案管理第五章综合管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湘潭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含工业废水、石油、煤灰和工业气体等)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和档案管理等活动。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非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地下管线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2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1日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实施,第289号修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均须通过合法性审核;其合法性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2•【字号】潭政办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交易、土地储备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土地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房产、财政、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发展改革、国资监管、商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坚持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加强对土地二级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和土地储备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供应信息发布制度、供地条件与结果公示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第二章土地供应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房产、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编制供地计划和出让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潭政办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7日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问题导向为原则,围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强化行政复议保障措施为重点,扎实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通过构建科学统一的行政复议体制,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实现一级政府“一个窗口对外”“一套流程办案”“一个标准裁判”,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质的发展环境和公正的法治环境,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加快“六个湘潭”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1.全面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83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8日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高度整合各专项资金,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由市本级(不含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设立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部署,重点支持实体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中小微企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及城区、园区财源建设的激励性支出。
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及社会民生事务的改善。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6日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事项进驻第四章人员进驻第五章运行机制第六章行为规范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大厅管理,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 号,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2011年)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园区)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信息咨询、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投诉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包括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和“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平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载体,展现文明城市的重要窗口。
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利企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潭政办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8日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其中,现状绿线是指现有已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的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但未建设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之外,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需要进行控制的,对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区域的范围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1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5日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实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促进市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原则1.规范审批原则。
市本级财政资金坚持“先审批、后使用”,各项财政资金的安排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具体方案,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
2.效益优先原则。
市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大对全市经济、产业和社会民生领域中重点问题、重大事项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既定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二、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的范围本试行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年初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复的财政资金,包括部门预算、民生及实事工程项目资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城市维护费、教育费附加、政府性基金以及年中追加安排的专项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
三、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一)年初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流程(见附件1)。
1.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在批复后1个月内,由市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到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现将《湘潭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湘潭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保障规范性文件合理合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文件质量和审核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2003年)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以下简称“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XXX备案等环节。
市人民政府(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同)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以及成立的协调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机构或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市人民政府以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意见)、决定、命令等形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立项。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立项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根据本市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季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工作计划进行。
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加项目的,对拟增加的项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补充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和湘潭市城市管理考评试行标准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和湘潭市城市管理考评试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和湘潭市城市管理考评试行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湘潭市城市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和《湘潭市城市管理考评试行标准》已经2011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湘潭市城市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潭市发〔2011〕9号)精神和湖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通过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城市“脏、乱、差”现象,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整体水平,争创全国文明卫生城市。
二、考核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以块块考核为主的原则;3.日常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4.重奖重罚的原则。
三、考核范围及对象(一)考核范围(根据城市区发展空间调整情况,即时调整考核范围)雨湖区:所辖建成区范围内。
湘江以北、北二环以南的所辖城区范围。
岳塘区(高新区):所辖建成区范围内。
东至昭山示范区连接处;南、西、北至湘江堤沿线。
九华示范区:建成区20平方公里范围内。
东至九华大道,西至科技大学-和平大道,北至吉利大道,南至二环路、莲城大桥和湖南科技大学校村结合部。
昭山示范区:所辖建成区范围内。
北至长沙县连接处,南至岳塘区连接线,西至仰天湖东岸,东至凤形山。
(二)考核对象1.城市区、示范区雨湖区、岳塘区(含高新区)、九华示范区、昭山示范区。
2.市直部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湘潭日报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3年菜市场管理年终总结
2023年菜市场管理年终总结2023年菜市场管理年终总结篇1农贸市场监管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部分, 是城市管理的一个窗口, 同时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街办市场管理办将紧扣发展主题,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科学管理,把农贸市场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层次.为广大市民营造干净、舒畅、放心、和谐的购物环境而不懈努力. 上半年农贸市场管理情况汇报,年上半年商务局(农贸办)在区城管委和区农贸办领导小组关心指导下,认真落实市农贸办关于对市区农贸市场的考核要求, 健全农贸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落实考核奖惩措施,狠抓市场形象,提高市场环境卫生水平,维护市场繁荣稳定,为消费者创造了安全、卫生、便利的市场环境.现将半年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主要工作情况.1、组织保障更有力.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重点推进、纳入全区科学发展目标综合考核全力推进.定期召开办公会对工作进行调度与研究,对重点问题及时会办,并在资金上予以重点倾斜.区政府健全了工作领导小组,各街道办事处和市场也成立相应的机构, 实行三级联动.形成了“政府主导、商务牵头、部门配合、市场参与、齐抓共管”的推进机制,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2、制度措施更健全.5 月 22 日召开了全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推进会.表彰先进, 兑现奖惩.出台《区年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意见》、《年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目标考核方案》、《关于表彰度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及兑现奖励的决定》等相关文件,对全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加强全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农贸市场的提档升级,不断加强市场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周周有巡查,月月有通报.3、日常管理更扎实.一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市场管理者、商户经营者的素质和服务意识;二是进一步完善食品索证台账制度,实施电子监管和肉品追溯管理.三是农贸市场要全部实现制度上墙, 收集整理好档案资料.四是开展“星级文明业户”评选和实行“三公开、两亮照”制度,增强商户责任意识.五是对管理公司收取责任保证金,强化管理,提升市场长效管理水平.在全市首创‘八要八不要’商户自我承诺管理方式,使市场的管理有理有据有节有序.c4、考核评价更科学.与各农贸市场责任主体单位,监管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根据《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结合不同市场的硬件条件及现有管理情况,按照差异化、具体化原则,明确更有针对性、可行性的管理目标任务.落实了“属地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相互配合”的辖区监管责任制要求.不定期对市场进行暗访,将明查暗访结果作为年终对办事处和市场管理方考核的重要依据.责任主体单位向区农贸办缴纳 2 万元责任保证金,如年终圆满完成责任状任务,将全额返还责任保证金用于奖励;如不能圆满完成责任状任务,则扣减责任保证金 1 万元;如因管理不到位,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 将全额扣除责任保证金.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备目标考核方案.5、团结协作更有序.在区委、区政府关怀下商务局今年充实了两名军转干部,壮大了队伍.全局围绕中心工作,刻苦钻研、自学自练,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打造一支“学习型、实干型、表率型”的高素质商务干部队伍.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将每项工作进行细化,明确分工,落实到人,分工不分家,齐心协力干好工作.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切实为农贸市场建设开辟快捷、便利、优质、高效的绿色通道,保证无障碍施工.通过整合各种行政资源,有序推进工作.二、存在问题.1、新建、续建农贸市场情况.续建的土山寺农贸市场,由于前期漏办了该项目的财评手续,致使第一批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迟迟未能到位.新建的乔家湖农贸市场由于审批较晚, 目前该项目只进展到环评、稳评阶段(项目设计本已送到规划局).民祥园二楼小餐饮开业在即,装修的消防验收不合格.2、改建提升农贸市场情况.袁桥农贸市场、瑞丰农贸市场、东苑农贸市场是我区三个老旧市场,也是人流量较大服务居民较多的农贸市场.不同程度的存在脏乱现象.袁桥市场是半露天市场,阴雨天就是一身水一脚泥.特别是瑞丰农贸市场产权还不明晰,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其他农贸市场有时存在车辆入市及卫生保持不好等问题.3、管理公司管理工作有待提升.有些管理公司管理水平差、管理不到位、责任心不够.三.整改措施和下一步打算.1、明确专人推进.在与市农贸办沟通对接解决土山寺、乔家湖农贸市场相关问题.需改造提升的农贸市场正在梳理情况上报市商务局.民祥园邻里中心消防验收不合格, 我们将派专人督办整改.2、强化日常监管.针对市场有时存在车辆入市及卫生保持不好等问题.建立市场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农贸市场内部商品质量管理c制度、消费纠纷处理制度等, 规范其经营行为.同时加强宣传, 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培训、“三公开、两亮照”和“星级文明业户”评选等活动, 引导市场管理方和经营业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提高其文明管理、守法经营、热情服务的自觉性,形成长效机制.3、加强协作配合.在农贸市场管理过程中,积极联合工商、卫生、城管、物价等责任部门,立足部门职能,形成管理合力,加强对农贸市场常态化的检查和指导,形成各责任部门“有分有合、协同共管”的农贸市场监管格局.2023年菜市场管理年终总结篇2时间飞逝,转眼又要迎来新的一年!我是红边门农贸市场的一位市场管理收费员,在过去的一年了,自己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在领导的悉心指导下,通过我自身的不懈努力,在工作上也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果,回顾过去的一年,将工作总结如下:在红边门农贸市场,共有三个摊区肉摊、综合摊区和蔬菜摊区。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潭政发[2006]17号【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6.07.11【实施日期】2006.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0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区管理、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不含行政处罚权)工作,分别由城市两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维护、管理工作由两区建设和管理局负责,其行政处罚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工作目标的考核,负责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起草城市容貌标准。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市管理办公室),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合署办公,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区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闻媒体、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潭政办函〔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函〔202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7日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数字政府建设,充分释放数字化发展红利,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湖南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22〕23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国、省、市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的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加快建设“四区一地一圈一强”,奋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湘潭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统筹全局,系统推进。
强化系统思维,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全面提升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水平,以及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数字政府建设与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协调发展。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潭政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意见(潭政发〔2007〕8号)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建立责任落实、行为规范、协调统一、多方监督、考核严格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特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级各部门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能职责。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围绕建设宜居家园的目标,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分级负责、管理执法相统一和一事一责任主体的原则,形成市为主导、区为主力、部门配合、市民参与、社会联动、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工作局面。
二、职能职责的划分(一)市级政府的职责1.全面领导城区内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2.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宏观决策,编制中长期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任务分解到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各城区政府进行实施;3.对城市管理工作开展调研,拟定有关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政策性措施;4.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5.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有关法规、政策和完成目标任务实施监督检查、考核,查究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行为;6.对涉及城市重大管理举措事项的资金调配,必要时对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区域组织综合整治和实施管理;7.对城区主次干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综合管理。
(二)区级政府(含园区)的管理职责1.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辖区城市管理工作;2.负责指导督促考核驻区机关、厂矿、学校等落实城市管理职责;3.负责本辖区内小街小巷专业市场(含农贸市场、停车场)的综合管理;4.负责辖区内小街小巷果皮筒(箱)、垃圾容器、环卫设施设备的添置、维护和管理;5.负责辖区内小街小巷的道路、排水、园林绿化及其它配套设施(不含公厕、垃圾中转站)的建设、维护管理;6.负责辖区内小街小巷的占破审批、私人建房的建筑工地的围挡管理;7.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潭办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潭办发〔2007〕3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办、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湘潭市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月12日湘潭市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我市农业经济和农村卫生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做好我市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中共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农业经济和农村卫生事业,带动农民致富这一主线,通过开展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活力和科学技术的推动力,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益,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保证,为下一步在我市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二、试点单位2006年,我市在湘潭县选择3个乡镇和2个乡镇卫生院作为试点单位。
首批共选派科技特派员20名,其中市本级和湘潭县各派10名(农业特派员和医卫特派员分别各派5名)。
以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试点单位和选派人数。
三、特派员选派的范围和条件凡我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以被推荐为科技特派员人选。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两型社会”改革建设步伐,促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建设新突破,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长株潭“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区重点建设与改革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46号)和《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满分为100±10分,考评结果按分数排名,等级评定比例按全市绩效考核方案实施,考评结果作为湘潭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考建结合,以考促建。
通过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促进各级各部门加强对“两型社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管理和协调服务,形成“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竞争力、发展力和创造力。
(二)围绕“两型”,突出重点。
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工作,突出考核各级各部门在“两型社会”建设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项目等方面取得的工作绩效。
(三)客观公正,便于操作。
指标体系设计注重科学性和操作性,不重复考核,不加重考核对象负担,考核结果体现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考核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各示范区管委会及承担全市“两型社会”建设工作任务的市直部门。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特色档案采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特色档案采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潭办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特色档案采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潭办发〔2007〕4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特色档案采集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月18日湘潭市特色档案采集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档案馆藏,做好特色档案的采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色档案,是指本市范围内的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重大外事接待工作、重大历史事件所形成的档案以及本地名人、名优特产、名胜古迹、民风民俗、民间艺术档案,简称特色档案。
第三条市档案局为全市特色档案采集工作的责任单位,授权市档案馆具体实施特色档案采集工作;市档案馆要指定专人负责特色档案采集工作。
第四条特色档案采集工作人员应加强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联系,建立特色档案采集联动机制,及时地进行现场采集;涉及特色档案的部门和公民,应支持和配合特色档案采集工作人员做好特色档案采集工作。
第二章特色档案的采集第五条特色档案采集以现场拍照、摄像为主,辅以征集、接收相关的文字材料和音像资料。
第六条特色档案采集人员进入采集现场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颁发的“档案采集证”,并介绍采集意图或方案,取得支持与帮助。
第七条采集人员应将收集的文字材料、图片和其他实物列出清单,与被采集的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湘潭”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湘潭”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潭政办发[2012]6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湘潭”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潭政办发〔2012〕62号)“智慧湘潭”建设规划(2011-2015年)序言“十二五”时期是湘潭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攻坚时期。
在新一轮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形势下,加快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建设“智慧湘潭”是建设“两型社会”、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全面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二五”规划》、《“数字湖南”规划(2011-2015年)》(湘政发〔2011〕44号)、《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湘潭市信息化发展规划(2008-2020年)》制定的本规划是“十二五”期间“智慧湘潭”建设和湘潭市信息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目录一、现实基础和发展机遇(一)“智慧湘潭”概述1.“智慧湘潭”内涵2.“智慧湘潭”建设意义(二)现实基础1.基本情况2.“智慧湘潭”建设的必要性3.“智慧湘潭”建设的可行性4.“智慧湘潭”建设的制约因素(三)发展机遇1.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历史机遇2.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拓展了发展空间3.国际国内信息产业大转移带来的重大机遇4.国家和省一系列重大战略带来的发展机遇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建设目标(一)建设目标(二)整体框架四、主要任务(一)加快构建下一代通信网络设施,夯实“智慧湘潭”网络基础(二)加快建设“智慧湘潭”综合平台,提升城市运行综合效能(三)稳步推进政务智慧化应用,建设高效服务型政府(四)积极推动公共基础设施智能化转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五)着力推进民生领域信息化,提高市民幸福指数(六)有序推进“智慧韶山”建设,打造红色旅游圣地(七)统筹推进城乡信息化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八)大力推动“两化”深度融合,构建两型产业体系(九)加快建设物联网示范基地,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五、重点工程(一)基础平台工程1.基础信息网络平台2.“智慧湘潭”综合平台(二)重点应用工程1.智慧政务2.智慧环保3.智慧交通4.智慧城管5.智慧物流6.智慧民生(三)产业发展工程1.产业智能化提升工程2.物联网示范基地建设工程六、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二)创新体制机制(三)建立完善投融资体系(四)建立决策咨询和评估考核体系(五)建立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六)加快建设人才支撑体系(七)加强宣传培训和合作交流一、现实基础和发展机遇(一)“智慧湘潭”概述1.“智慧湘潭”内涵“智慧湘潭”是“数字湖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加速发展的背景下,以互联网、物联网、电信网、广电网、无线宽带网等网络组合为基础,以信息技术高度集成、信息资源综合应用为主要特征,以智慧产业、智慧政务、智慧民生等为重要内容的城市发展新模式。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责
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9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湘潭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对象在其责任范围内实行“包公共环境卫生、包公共设施完整、包公共秩序良好”的“三包”责任,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共环境卫生:坚持经常清扫责任范围内地面,做到不乱丢、乱倒垃圾、粪便、渣土、污水等不卫生行为,制止或举报他人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
(二)公共设施完整:制止或举报损坏、偷盗公共设施(含公共绿地、园林绿化设施)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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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试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0]25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7
【实施日期】2010.07.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25号)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七日
湘潭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为推进“两型社会”和新型城市化建设,促进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意见》(潭政发〔200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总体目标
围绕把我市建设成为生态宜居新城和旅游文化名城的目标,健全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实现统筹协调、齐抓共管、指挥高效、考核有力的大城管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管理责任机制、投入机制和奖惩机制,实现城市管理效能的最大化,确保全市城市管理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考核组织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湘潭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管理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设置如下:
组长:谈文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第一副组长:罗正良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执行副组长:张绪军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副组长:李光泉市监察局局长
喻湘市财政局局长
苏和平市绩效考核办主任
王振华雨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自君岳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朱松林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胡步芳九华项目建设协调委员会副主任
蒋谦昭山旅游经贸开发区副主任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
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
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广电局市房产局市邮政局
湘潭电业局市工商局市文明办
市爱卫办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城市管理考核机构,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考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