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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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衡政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发〔200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四月一日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3.1 I级3.2 II级3.3 Ⅲ级3.4 IV级4.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4.1 I、II级应急响应4.2 新闻发布工作要求4.3 记者采访管理工作4.4 主动引导境外舆论4.5 Ⅲ级以下应急响应5. 后期处置5.1 善后工作5.2 总结评估6. 应急保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资金及人员保障6.3 宣传与培训保障7. 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2 预案解释部门7.3 预案实施时间8.附录1.总则1.1编制目的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树立和维护衡阳形象。

1.2编制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发生在本市境内或与本市密切相关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新闻发布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衡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0日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指导意见和推动数字经济的系列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和有效利用,推进部门协同,提高行政效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3号)等文件精神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各政务部门及依据职能采集政务数据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机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

本办法所指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图片、视频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各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数据权属归政府所有,衡阳市人民政府授权数据归口的职能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在依法依规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方式授权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发运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5]68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16【实施日期】2015.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6日衡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专家委员会3.预防和预警机制3.1预防预警监测3.2风险评估3.3预防控制3.4预防预警信息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级别4.2应急响应行动4.3信息报告和处理4.4应急处置4.5信息发布4.6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5.2社会救助6.应急保障6.1组织保障6.2技术保障6.3财力保障6.4法制保障6.5科研保障6.6社会宣传7.监督管理7.1宣传培训7.2奖励与责任7.3监督检查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8.2预案实施时间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危害,确保农业和国土生态安全,维护正常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调度指挥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调度指挥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调度指挥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0•【字号】衡政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调度指挥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衡政发〔2013〕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信息调度指挥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0日衡阳市信息调度指挥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工作方案为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美丽衡阳,根据《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文件精神与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2013〕第14次)要求,成立衡阳市信息调度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办公室与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具体负责全市信息调度指挥中心与“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衡阳市信息调度指挥中心及“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设、运行和管理等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民族复兴大业,以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稳定大局,发挥“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代表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全天候面向群众直接受理各类社会求助、咨询、投诉和建议,开辟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诉求、解决群众困难、掌握社情民意的新渠道,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政府的快速反应、应急管理、处置公共突发事件能力,努力形成广大市民自觉、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的良性互动机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6]6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9.05【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5日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秘函〔2015〕32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预警发布系统是指根据我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托气象业务系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气象部门建设的省、市、县三级相互衔接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预警发布系统制作、发布(含调整和解除)、传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预警信息包括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和重要警示性信息。

预警信息分级标准按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发[2007]2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发[2007]2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发〔2007〕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日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衡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衡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1.4.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2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2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国省属驻衡各单位:为认真做好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国、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1月和2015年年初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和《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有效解决政府网站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及时、不准确、不回应、不实用”等问题。

2010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非常重视,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了市州党委政府绩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

我市自2008年就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了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要求市监察局进行监督,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考核评估机制。

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抢抓机遇,扎实工作,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二、突出重点,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台阶。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衡政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发〔200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一月三日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2.2 现场应急指挥部2.3 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图3.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3.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3.2 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3.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3.4 一般群体性事件(IV级)4.预警防控机制4.1 预警防控原则4.2 预警防控制度4.3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4.4 预警防控支持系统4.5 预警级别5.应急响应5.1 应急反应总体目标5.2 预案启动条件5.3 应急处置5.4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5.5 应急结束6.后期处置7.保障措施7.1 通信系统保障7.2 指挥系统保障7.3 专业应急处置队伍保障7.4 资金物资保障7.5 培训和演习保障7.6 法律保障8.附则8.1 奖励与责任8.2 预案制定与更新8.3 预案解释部门8.4 预案实施时间9.附录9.1 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9.2 应急结束审批表9.3 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9.4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审批表9.5 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成员通讯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全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应急能力和处置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制定本预案。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衡政办函〔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函〔2017〕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国省属驻衡单位:《衡阳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9日衡阳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64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依据本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公交及水电气等)的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公文办理工作作为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由市政府办负责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按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两个类别分别确定考核项目。

第六条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项目及要求。

(一)组织保障: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应对外公开;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列入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并在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评估,分值权重不低于4%;建立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年内至少开展一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专项业务培训;定期对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制度健全并执行到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衡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企业:《衡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6日衡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消防执法改革的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应急管理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的通知》(应急〔2021〕6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做好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调查组织第一条案件适用。

本规定适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湘政办发[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8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布、接收、传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预警信息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承担、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及时无偿、责任共担原则。

第五条预警信息归口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除在行业内发布警示信息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8•【字号】衡政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7年发布的《衡阳市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衡政发〔2007〕13号)同时废止。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8日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 专家组2.4 现场指挥部3.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3.2 危险源的预防3.3 预警4.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4.2 应急响应行动4.3 信息报告与发布4.4 应急监测4.5 安全防护4.6 应急响应终止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评估总结6.应急保障6.1 经费保障6.2 装备保障6.3 技术保障6.4 通信保障6.5 队伍保障7.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与演练7.2 奖励和责任追究8.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预案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衡办通[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衡办通[2006]20号)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国省属驻衡各单位:近年来,“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在促进全市政务公开、密切政府与公众联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和发挥其各项服务功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通知》(中办[2006]11号)和《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通知》(国信〔2006〕2号)精神,结合衡阳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网上政务公开,推行网上公开服务坚持统一规范、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程序和要求公开公众关注的重大决策过程类信息和工作动态类信息,确保既定公开信息准确、及时发布。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5]5号)和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的网上政务公开目录,进行网上政务公开;同时,要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衡政办发[2005]14号)以及门户网站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网站建设。

凡属于政务公开的内容,特别是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已公开信息发生变化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新;凡属网上发布的政务信息,均不得设置阅读访问障碍。

市直各单位对外网站今后将作为“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的二级子网站列入日常管理,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各单位及有关公用事业单位要将其承担的所有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受理机构、地址、岗位负责人、联系方式、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中的常见问题等)在对外网站上公布,并提供相关表格下载,并在网站上设立咨询窗口和监督、投诉栏目。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衡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21日衡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目的及工作原则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市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联防联控,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及适用范围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市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市卫健委主任任副指挥长、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文旅广体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衡阳海关、衡阳车务段、南岳机场、衡阳警备区、武警衡阳市支队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市卫健委,市卫健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4]3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4]3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4]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7日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鼓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鼓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鼓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石政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石鼓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鼓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发〔2014〕2号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石鼓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鼓区人民政府2014年2月19日石鼓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鼓区人民政府二0一四年前言本总体应急预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快速发展而制订。

本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应急工作的目的、原则,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和预测预警机制,规定了分级响应的程序与措施,完善了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即考虑了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又照顾了现实,具有宏观指导性、具体操作性和一定的超前性,是石鼓区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总的行动指南,是乡、街制订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依据。

各乡、街要把实施本总体应急预案,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迫切任务抓紧抓好。

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分类分级、现状与趋势1.4 工作原则1.5 适用范围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领导机构及职责2.2 办事机构及职责2.3 工作机构及职责2.4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2.5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3. 监测、评估与预警3.1 监测3.2 评估3.3 预警3.4 预警行动4. 应急处置4.1 应急处置4.2 应急结束5. 善后处理与救助5.1 善后处理5.2 救助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6.2 交通运输保障6.3 医疗卫生保障6.4 治安保障6.5 资金保障6.6 物资保障6.7 社会动员保障6.8 其他保障7. 宣传、培训、演练7.1 宣传7.2 培训7.3 演练8. 附则8.1 奖惩8.2 预案管理8.3 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目录8.4 名词术语8.5 预案解释8.6 预案实施时间石鼓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本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参与广泛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预案。

衡阳市在节期启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衡阳市在节期启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衡阳市在节期启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衡阳市位于湖南省中部,是湖南省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为了保障节期期间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衡阳市政府积极推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突发事件是指具有突发性、危害性和不确定性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恶劣天气、重大事故等。

这些事件常常会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

为了应对突发事件,衡阳市政府成立了专门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

首先,在节期前,应急管理机构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

预案制定需要充分调研、分析和评估衡阳市的突发事件情况,确定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和影响范围。

此外,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应急管理机构还会制定一套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其次,节期期间,应急管理机构会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信息和动态,以便能够提前做出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的决策。

同时,应急管理机构还会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和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

再次,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管理机构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首先,应急管理机构会成立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指挥部会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调度各个部门的力量和资源,使其形成合力,高效处理突发事件。

同时,应急管理机构还会安排专门的救援队伍和力量,进行紧急救援和抢险工作,保证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最后,应急管理机构还会根据突发事件的经验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通过对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置和救援情况的评估,可以发现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改进,提高应急处置的水平和能力。

总之,衡阳市在节期启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旨在保障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通过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不断总结和评估经验,衡阳市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5]69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16【实施日期】2015.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6日衡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适用范围1.3编制依据1.4基本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组织机构2.2组织机构职责2.3专家委员会3.预防预警机制3.1预警信息3.2信息采集3.3预警发布3.4预防控制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级别4.2应急响应行动4.3信息报送和处理4.4信息发布4.5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协调救助5.3灾后总结6.应急保障6.1资金和物资保障6.2信息保障6.3宣传保障7.附则7.1名词术语7.2奖励与责任追究7.3实施时间1.1 编制目的做好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造成的损失,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涉及动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和外来生物入侵的,按相关预案执行。

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境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境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境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5]58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26【实施日期】2015.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境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境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6日衡阳市境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预防预警机制3.1 信息监测3.2 预防预警行动4.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级别4.2 信息报告和处理4.3 应急响应行动4.4 应急处置4.5 信息发布4.6 应急结束5.善后处置6.应急救援保障6.1 队伍保障6.2 水电保障6.3 医疗卫生保障6.4 交通运输保障6.5 治安维护6.6 人员防护6.7 通信保障7.监督管理7.1 宣传和培训7.2 预案演练7.3 奖励与责任7.4 监督检查8.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2 预案实施时间1.1 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处置衡阳市境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保障衡阳市境内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衡阳市境内高速公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湖南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衡阳市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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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6
【实施日期】2015.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布、接收、传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预警信息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承担、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及时无偿、责任共担原则。

第五条预警信息归口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除在行业内发布警示
信息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授权本级气象部门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无气象部门的县市区,可授权其他部门或单位建立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并由市气象部门负责该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管,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协调和监管工作。

突发事件可能影响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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