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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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6

【实施日期】2015.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布、接收、传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预警信息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承担、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及时无偿、责任共担原则。

第五条预警信息归口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除在行业内发布警示

信息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授权本级气象部门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无气象部门的县市区,可授权其他部门或单位建立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并由市气象部门负责该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管,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协调和监管工作。

突发事件可能影响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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