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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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八月九日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保证安全生产专家公正、客观、有效地开展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以及加强对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衡阳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化工、医药、水利、环保、建设、建筑、消防、交通、特种设备、机电、工程等方面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按专业进行分组。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专家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在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由市安监局管理。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每个专业组设组长一名。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一)参与本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的起草和论证工作;(二)参与调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预测提供相关依据;(三)参与本市重、特大事故灾难的调查及原因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四)参与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提出整治措施和解决方法;(五)参与对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评估报告的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六)参与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的审查、审核工作;(七)参与对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使用的安全设备、装置进行安全鉴定和推广应用。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改革后的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市政府工作部门(30个)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衡阳市教育局衡阳市科学技术局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监察局衡阳市民政局衡阳市司法局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阳市交通运输局衡阳市水利局衡阳市农业局衡阳市林业局衡阳市商务局(挂衡阳市招商合作局牌子)衡阳市文化局衡阳市卫生局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衡阳市审计局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衡阳市统计局衡阳市粮食局衡阳市物价局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衡阳市民防局牌子)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挂衡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市政府机构个数,编制列入市委机构序列。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既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12个)衡阳市体育局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衡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衡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衡阳市畜牧水产局衡阳市旅游局衡阳市供销社衡阳市接待处衡阳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衡阳市新闻出版局(挂衡阳市版权局牌子)衡阳市移民开发局衡阳市知识产权局(副处级)五、部门管理机构(2个)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衡政办发〔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略)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2日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林业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安全的林地和森林、湿地数量的底线,是维护生态平衡的控制线、保障生态安全的警戒线、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科学划定林业生态红线,是强化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的有效举措,是推进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绿色衡阳建设的重要保障。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维护并改善区域林业生态功能为重点,协调人与自然、林业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优化全市林业生态空间布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划出对保障全市林业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林业生态红线,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二、基本原则1.保护优先。

以保护全市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地、森林、湿地,维护地区林业生态安全为根本目的,坚持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为推动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2.合理布局。

遵循林业生态发展规律,综合考虑全市林业生态空间布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主导林业生态功能,科学合理确定保护区域。

3.分级保护。

对于我市划定为林地和森林、湿地保护一级红线的区域,严格保护,禁止开发利用。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衡政办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0〕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卫生局(加挂衡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五)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六)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组织实施国家、省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衡政办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8日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增加的职责。

1.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职责。

2.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2.在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统筹规划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拟订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办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三)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

(四)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工作,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审查申请;负责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林业局机构设置及岗位编制方案

林业局机构设置及岗位编制方案

林业局机构设置及岗位编制方案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及文件精神,为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深入推进企业现代管理机制的健全,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管理机构设置(一)原则:精干、高效,责、权明晰,有序、监督.(二)职能部门:党委政治处(办公室)、营造管护科(综合科)、计划财务科(财务审计科)、行政事务管理科、劳动人事科、森林防火办公室。

(三)生产单位:。

(四)附属单位:。

二、管理机构职能、职责及具体岗位(一)原则:以责定岗、依制度履责、靠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

(二)管理机构职能职责及岗位设置1、党委政治处(办公室)。

负责党建、行政、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的具体工作;负责党、政、工各种会议(活动)筹备组织;负责党、政、工年初工作安排、年终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等各类文书的起草和审核;负责全局管理人员考察、任用、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工作;负责企业目标考核监督管理;负责全局图、文及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负责局域网络管理及维护工作;负责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考核聘用;负责企业党、政、工对上对外请示汇报及联系协调;监督检查全局职工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企业维护稳定工作;负责企业印章使用管理。

岗位设置:秘书(党建、行政、纪检、工会);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青、妇;老干部管理;宣传;职工教育和培训;技术职称管理;计划生育管理;文件收发;档案管理;企业维护稳定;网络管理.2、营造管护科(综合科)。

负责企业发展规划;负责天保工程建设、种苗生产、基本建设、后续产业、资产经营管理;负责全局土地资源及固定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负责项目申报、立项(天保工程建设、后续产业及其他项目);负责生产设施设备管理(道路、桥梁、机电设备、土地资源)等工作;岗位设置:计划管理;规划设计;生产调度;生产统计信息;林政资源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管护、公益林营造、种苗生产、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及检查验收; 后续产业管理;3、计划财务科(财务审计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衡政办发〔2015〕61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1日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国民经济运行调节、节能监管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将市监察局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将市委组织部的援疆工作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将原市煤炭工业局的拟订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管理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将原市经济技术协作办统筹协调区域合作,承担市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及省内大型电站库区的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8•【字号】衡政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7年发布的《衡阳市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衡政发〔2007〕13号)同时废止。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8日衡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 专家组2.4 现场指挥部3.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3.2 危险源的预防3.3 预警4.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4.2 应急响应行动4.3 信息报告与发布4.4 应急监测4.5 安全防护4.6 应急响应终止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评估总结6.应急保障6.1 经费保障6.2 装备保障6.3 技术保障6.4 通信保障6.5 队伍保障7.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与演练7.2 奖励和责任追究8.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预案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建设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69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和规模标准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以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项目;(三)能促进本市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五)对加快实现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第三产业项目;(六)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应当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特殊行业、特殊领域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条凡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属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属企业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核准或备案。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到的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都应树立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的意识,积极配合,简化手续,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1•【字号】衡政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精神,设置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民政工作职责。

(三)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职责。

(四)加强工会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方针政策,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决议和规定,依法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建、群团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四)加强区内招商引资和项目引进工作。

审批(或报批)、管理国内外投资者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和计划,以及进出口计划和业务。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9〕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9〕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5日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设质量强市,全面提高我市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引导和激励全市企业或其他组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领域质量水平,持续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备示范引领和标杆带头作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超过5个,达不到奖励条件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自愿申请、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企业或其他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经市长授权,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协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为成员。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衡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衡发[2009]13号)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精神,依法、规范、科学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和完善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制集中统一领导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基本要求,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凡涉及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核定、领导职数配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机构编制事宜,应事先经机构编制部门调研论证,拟定初步意见并经编委研究后,再报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审定。

机构编制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三个一”的审批制度。

凡机构编制事宜,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归口承办,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发文,编委(办)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

属编委审批权限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编委主任审批;属编办审批权限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编办主任审签。

二、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加强机构职能管理。

科学界定各级党政机关的职能,调整和理顺交叉扯皮的职能,原则上一项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多个部门分工负责的,应当明确主次关系,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和程序。

“三定”规定是党政机关实行职能开展的依据,各部门不能自行调整、增减,确需变更的,应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

严格控制行政机构编制。

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不得擅自超限额设立机构(含内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不准超编进人,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3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3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现将《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5日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郑建新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廖健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重点工程、安全生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政务服务、政府融资、统计、法制、应急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地方志编纂、民营经济、人民武装及国防动员、援疆项目管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方面工作。

协助市长负责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负责所管单位及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信访维稳工作。

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档案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湘江流域治理来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滨江新区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工商联。

联系衡阳警备区、空八师、联勤十九分部、衡阳预备役后勤保障旅、41集团军防空旅、空军气象训练基地、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家统计局衡阳调查队、煤监衡阳分局。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0]46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05【实施日期】2010.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0〕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农业局(加挂衡阳市乡镇企业局的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能1、划入市农办承担的农业产业化管理职能。

2、划入原市乡镇企业局承担的涉农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能。

2、增加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除外)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的职能。

3、增加外来物种的管理职能。

4、增加循环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参与拟订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和参与农业产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保险、农业财政补贴及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并参与制定相关政策。

(二)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及国有农场改革的政策建议,参与指导耕地使用权流转、减轻农民负担和惠农政策落实工作,参与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国有农场经济及社会事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2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2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日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将行政执法公示作为本级政府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组织协调、统筹推进。

市、县两级电子政务部门负责为本级行政执法公示提供平台建设维护、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进驻本级政府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的执法公示,由本级政务中心负责。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衡阳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衡阳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衡阳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衡政办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衡阳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0〕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衡阳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衡阳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衡阳市民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既是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的有关职责下放给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

(三)增加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的职责。

(四)增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的宣传教育职责。

(五)增加组织、协调和指导防空防灾应急避险、疏散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的职责。

(六)增加参与市内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职责。

(七)加强防空防灾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职责。

(八)加强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的职责。

(九)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管理的职责。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衡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2月25日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湘发〔2009〕1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委〔20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基本原则1.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2. 坚持因地制宜。

结合我市实际,充分考虑当前各方面的有利条件、不利因素和可承受程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努力在一些重要领域有所突破。

3. 坚持积极稳妥。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力争在一些重要领域迈出较大步伐,又要在保持政府机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震动,平稳推进机构改革,以利于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衡政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九日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5]46号)精神,提高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现制定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契机,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建立考核制度,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设法治政府。

二、切实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工作(一)梳理执法依据。

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审查把关,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处主要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0]20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7
【实施日期】2010.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处主要工作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处主要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处主要
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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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0]25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8
【实施日期】2010.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九月十八日衡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全市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二)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三)加强制定全市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地方性林业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实施。

参与拟订有关市级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

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

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市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

指导、监管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林木花卉工作,承担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

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资源保护管理。

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报上级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竹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市区林地、林权管理,组织、指导县级林地、林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或审批。

协助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市管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

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市级标准和规定,拟订全市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

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

组织、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石漠化防治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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