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改革后的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市政府工作部门(30个)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衡阳市教育局衡阳市科学技术局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监察局衡阳市民政局衡阳市司法局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阳市交通运输局衡阳市水利局衡阳市农业局衡阳市林业局衡阳市商务局(挂衡阳市招商合作局牌子)衡阳市文化局衡阳市卫生局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衡阳市审计局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衡阳市统计局衡阳市粮食局衡阳市物价局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衡阳市民防局牌子)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挂衡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市政府机构个数,编制列入市委机构序列。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既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12个)衡阳市体育局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衡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衡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衡阳市畜牧水产局衡阳市旅游局衡阳市供销社衡阳市接待处衡阳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衡阳市新闻出版局(挂衡阳市版权局牌子)衡阳市移民开发局衡阳市知识产权局(副处级)五、部门管理机构(2个)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0•【字号】衡政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0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职权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职权实施机关)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职权事项由行政职权实施机关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本级权力清单进行统一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部门或双重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职权,在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备案。
行政职权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权力清单为依据,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第四条编办(审改办)是本级权力清单的管理机构。
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的,由实施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向本级编办(审改办)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级权力清单所列行政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局负责本级权力清单所列行政职权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权力清单纳入集中审批的行政职权事项的规范实施,并承担相应配套服务事务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
行政职权实施机关根据本级权力清单行使本单位行政职权。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衡政办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0〕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卫生局(加挂衡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五)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六)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组织实施国家、省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衡政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8〕4号)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含房产、国土)评估事务所、产权交易所、拍卖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企业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的,原则上由企业向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申报,由市国资委聘用。
第四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五条市国资委建立统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第六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衡政办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23〕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7日衡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推动全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和《湖南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而奋斗,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领导,推动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为健康衡阳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
强化政府对公立医院发展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坚持分类指导。
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实际,围绕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分级分类明确功能定位、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强化工作指导和政策保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衡政办发〔2015〕61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1日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国民经济运行调节、节能监管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将市监察局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将市委组织部的援疆工作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将原市煤炭工业局的拟订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管理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将原市经济技术协作办统筹协调区域合作,承担市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及省内大型电站库区的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衡政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0〕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农业局(加挂衡阳市乡镇企业局的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能1、划入市农办承担的农业产业化管理职能。
2、划入原市乡镇企业局承担的涉农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能。
2、增加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除外)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的职能。
3、增加外来物种的管理职能。
4、增加循环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参与拟订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和参与农业产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保险、农业财政补贴及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并参与制定相关政策。
(二)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及国有农场改革的政策建议,参与指导耕地使用权流转、减轻农民负担和惠农政策落实工作,参与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国有农场经济及社会事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卫生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
卫生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
案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明确卫生部门各内设机构的职责和人员编制方案,确保卫生部门能够高效地开展工作。
职责分工
卫生部门的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医政医管局、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各部门的职
责如下:
- 办公室:承担机要、档案、保密、信息、外事、督察、法制、巡视、政务公开等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开展行政管理、物资采购、
财务管理等工作。
- 医政医管局:负责医疗机构管理、医保政策制定、医疗质量
检查、医疗服务规划等工作。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苗接种、疾病防控、食品安全监
督等工作。
- 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审评、药品注册、药品生产、药品流通监管等工作。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审评、注册、生产、流通监管等工作。
人员编制
各内设机构人员的编制应根据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
人员编制应严格执行“三定”原则,即确定编制、定额和定岗位。
各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制定编制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实施。
结语
该规定是卫生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内设机构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人员编制方案开展工作,确保卫生部门的高效运行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建设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69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和规模标准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以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项目;(三)能促进本市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五)对加快实现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第三产业项目;(六)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应当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特殊行业、特殊领域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条凡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属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属企业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核准或备案。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到的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都应树立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的意识,积极配合,简化手续,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衡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意见(衡发[2009]13号)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精神,依法、规范、科学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和完善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制集中统一领导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基本要求,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凡涉及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核定、领导职数配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机构编制事宜,应事先经机构编制部门调研论证,拟定初步意见并经编委研究后,再报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审定。
机构编制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三个一”的审批制度。
凡机构编制事宜,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归口承办,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发文,编委(办)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
属编委审批权限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编委主任审批;属编办审批权限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编办主任审签。
二、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加强机构职能管理。
科学界定各级党政机关的职能,调整和理顺交叉扯皮的职能,原则上一项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多个部门分工负责的,应当明确主次关系,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和程序。
“三定”规定是党政机关实行职能开展的依据,各部门不能自行调整、增减,确需变更的,应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
严格控制行政机构编制。
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不得擅自超限额设立机构(含内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不准超编进人,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会议管理严肃会议纪律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会议管理严肃会议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衡政办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会议管理严肃会议纪律的通知(衡政办发[200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会议管理,严肃会议纪律,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衡政发[2006]3号)、《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衡办[2009]23号)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会议重要性的认识会议是贯彻政策、实行决策、布置任务、沟通信息、协调行动的重要行政手段。
办会工作如何,体现各级各部门的行政效率和行政水平;会风如何,不仅事关会议的质量和效果,而且事关党风、政风,事关各级各部门机关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机关干部的政治素质、精神面貌和事业心、责任感。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对会议的重要性认识,深入查找办会和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和落实具体的整改措施,切实推进会议规范和会风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二、要加强会议管理,进一步明确办会职责和程序(一)强化办会职责。
1、会议种类。
市政府会议分为两种,一种是市政府办组织召开的市政府会议,包括市委、市政府春节团拜会,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党组会、市长办公会、市政府专题会,国务院、省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等;一种是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
2、职责分工。
市政府所有会议归口市政府办管理,具体由秘书一科总体负责协调、指导会议各项服务工作。
市委、市政府春节团拜会,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党组会、市长办公会由秘书一科牵头办理,其他相关科室予以配合。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3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现将《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5日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郑建新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廖健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重点工程、安全生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政务服务、政府融资、统计、法制、应急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地方志编纂、民营经济、人民武装及国防动员、援疆项目管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方面工作。
协助市长负责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负责所管单位及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信访维稳工作。
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档案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湘江流域治理来雁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滨江新区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工商联。
联系衡阳警备区、空八师、联勤十九分部、衡阳预备役后勤保障旅、41集团军防空旅、空军气象训练基地、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家统计局衡阳调查队、煤监衡阳分局。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衡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2月25日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湘发〔2009〕1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委〔20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基本原则1.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2. 坚持因地制宜。
结合我市实际,充分考虑当前各方面的有利条件、不利因素和可承受程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努力在一些重要领域有所突破。
3. 坚持积极稳妥。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力争在一些重要领域迈出较大步伐,又要在保持政府机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震动,平稳推进机构改革,以利于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处主要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0]20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7
【实施日期】2010.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处主要工作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处主要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接待处主要
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1•【字号】衡政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精神,设置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民政工作职责。
(三)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职责。
(四)加强工会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方针政策,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决议和规定,依法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建、群团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四)加强区内招商引资和项目引进工作。
审批(或报批)、管理国内外投资者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和计划,以及进出口计划和业务。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2•【字号】衡政办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企业:《衡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22日衡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增强全市节约用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发展节水型经济,建设节水型城市,确保我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略,以把衡阳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现代产业强市、最美地级市为契机,实行严格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全面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完善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提高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水平,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工作目标2021年6月底前完成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各项启动工作,2021年完善国家节水型城市资料,2022年3月完成国家级节水型城市资料申报初审,2022年6月完成国家级节水型城市资料申报终审,2022年12月底前通过国家联合检查组验收。
三、实施范围衡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实施范围为衡阳市中心城区。
四、工作内容(一)成立领导小组。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衡政办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九日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三)其他单位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形成的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四)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的资本性收益。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来源:(一)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的净收入;(二)转让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市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入;(三)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的净收入;(四)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净收入。
第六条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所收缴的收益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要求全额纳入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由财政负责监管。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9〕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5日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设质量强市,全面提高我市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引导和激励全市企业或其他组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领域质量水平,持续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备示范引领和标杆带头作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超过5个,达不到奖励条件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自愿申请、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企业或其他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经市长授权,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协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为成员。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企业:《衡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6日衡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衡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经营及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使用城市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实行开发水源、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市本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健康、水利等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六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2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日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将行政执法公示作为本级政府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组织协调、统筹推进。
市、县两级电子政务部门负责为本级行政执法公示提供平台建设维护、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进驻本级政府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的执法公示,由本级政务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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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0]60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3
【实施日期】2010.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卫生局(加挂衡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五)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六)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组织实施国家、省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三)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及
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和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传染病和地方病等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负责组织落实省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十一)负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二)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和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实施。
(十三)组织制定医疗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