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衡阳市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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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道路客运车辆运营的通告-衡政通〔2015〕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道路客运车辆运营的通告-衡政通〔2015〕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道路客运车辆运营的通告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道路客运车辆运营的通告衡政通〔2015〕1号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现对规范我市城区道路客运车辆运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必须取得经营许可,严禁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客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取得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许可的班车类别、日发班次、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运行,严禁在城区道路乱停乱放、装卸行包、站外停车上下旅客、站外揽客。

四、本市城区一环南路以北、一环西路延伸线以南、蒸水大道以东、东风路以西、衡茶路以北范围内,除一环南路与白沙大道交汇处至白沙洲汽车站、蔡伦大道全线、蒸水大道与船山大道交汇处至中心汽车站、衡州大道与蒸水大道交汇处至杨柳立交桥等路段外,其他区域禁止道路客运班车进入通行。

五、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效的营运证件,严禁出租车异地驻点营运、喊价拼客、不打表违规营运。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客运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罚。

七、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道路运营车辆违规停靠、违规行驶、不按批准的站点上下客的行为。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6]26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18【实施日期】2016.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8日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立足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创新、协同、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按照“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原则,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问题,采取行政、市场、经济、科技等综合手段,加快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尽责、企业自律、群众自觉的大气污染防治齐抓共管格局,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主要工作目标通过两年努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稳定提升,重污染天气大幅度下降。

到2016年底,市城区及其他县市区PM2.5年均浓度低于53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8%以上。

到2017年底,全市15个县市区、园区PM10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0%以上,且各县市区、园区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达到 300 天以上(优良率达到 82%以上)。

三、主要工作任务(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积极研究制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细化功能分区,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严格高污染产业项目准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衡政办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前提和基础。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主线,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失信惩戒与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初步建立起我市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维权观念明显提高,食品安全形势实现根本性好转。

二、重点工作(一)落实责任体系,着力强化三位一体。

1.落实政府统筹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统一的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充实基层专业监管力量,层层落实责任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衡政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9日衡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根据《湖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对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补短板、强弱项、抓重点、求实效,切实解决“四好农村路”工作中管好、护好的短板问题,压实各级政府及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动农村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市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明职责,构建责任体系。

切实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市县各级相关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指导、部门联动、县乡落实、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

——抓重点,强化资金保障。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按要求使用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新资金筹措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衡阳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衡阳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衡阳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3•【字号】衡政办函[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衡阳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06]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建设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和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建城[2006]121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6]10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现就开展衡阳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城市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对方便群众出行,树立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较快,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层次出行需求。

但也还存在市场秩序混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与转让不规范、非法营运严重等问题,影响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城市形象与社会稳定,各级政府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把解决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开展对出租汽车行业的专项治理。

把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整顿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营运,清理乱收费,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作为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衡政发[2011]39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5
【实施日期】2011.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设施是指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避免行车事故,维护交通秩序而设置的,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路面标线、隔离护栏、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施等在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系统。

第四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安全便民、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城市道路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4]28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18【实施日期】2014.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4〕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8日衡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有效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责任,推动我市治超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运输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2〕90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4〕2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治超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治超工作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县两级行政监察机关及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包括:(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二)市直治超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三)承担治超具体职责的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四)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五)干扰、阻碍治超正常工作秩序的国家公职人员。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开展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开展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开展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和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发文字号】衡政办函[2014]95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24【实施日期】2014.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开展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和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函〔2014〕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开展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和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4日衡阳市开展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和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加强我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全国油库及加油站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商办运〔2014〕610号)、市安委《关于开展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的紧急通知》(衡安委〔2014〕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专项整治行动目标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加油站、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行为,全面取缔全市范围内非法加油站和非法经营的流动加油车。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我市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安全生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专项整治行动范围(一)对全市区域内(含县、市、区)非法加油站(点)进行地毯式排查摸底;(二)对无证非法加油站(点)打击取缔;(三)对证照不全及证照过期的加油站(点)限期整改;(四)对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打击;(五)对非法私设油库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批发企业和个人予以打击取缔;(六)对证照齐全的油库、加油站(点)违反有关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安全要求进行整改。

三、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效果,成立衡阳市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和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07]12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7.24【实施日期】2007.08.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发改交运[2005]1829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3号令)、《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到乡镇公路、通畅工程、通达工程。

县到乡镇公路是指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通畅工程是指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国、省、县、乡道公路到建制村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等。

通达工程是指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贯彻统筹规划、县乡(村)为主、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尽量利用老路,不新增加用地或少占土地,少拆迁。

第六条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考核。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责任主体为县市区和乡镇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心城区人行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心城区人行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心城区人行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衡政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心城区人行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中心城区人行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0日衡阳市中心城区人行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质量和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味,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衡阳“八城同创”总体目标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城区市政设施坚持适度超前、建管并重、协调发展、分级分片管理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规划确定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

第三条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高开区、工业园区除外)主次干道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管理、养护、维修工作。

蒸湘区、珠晖区、石鼓区、雁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工作;负责牵头组织人行道上居民楼下水道、化粪池清淤工作。

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电信、移动、联通、广电、国防通讯、路灯、交警、燃气、自来水等管线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标准做好所属的管沟、盖板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工作。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造人行道规划、设计工作。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人行道管理及综合执法,负责人为损坏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查处,并督促其补办相关手续或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两违”建设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3]20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两违”建设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3]20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两违”建设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两违”建设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3]20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精神(衡发[2013]5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乡建设,有效打击“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建设行为,保障我市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结合我市现阶段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该方案。

一、整治“两违”建设联合执法行动的组成单位联合执法行动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产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白沙洲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国网衡阳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

二、各部门主要职责(一)市城乡规划局:1.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

2.查处“两违”建设,界定其违法建设性质。

3.对“两违”建设项目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等工作,制作并依法下达法律文书。

4.组织并参与联合执法行动。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对未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查处。

2.对无合法施工许可手续及为“两违”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3.对为“两违”建设项目提供建筑设计和施工图的设计单位进行查处。

4.对为“两违”建设项目提供混凝土供应的砼搅拌单位进行查处。

5. 参与联合执法行动。

(三)市国土资源局:1.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查处。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衡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区加油和加气站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衡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区加油和加气站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衡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区加油和加气站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衡政办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衡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区加油和加气站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7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有关单位:《衡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区加油和加气站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0日衡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区加油和加气站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衡阳市城区加油和加气站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文件精神和省级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内从事加油和加气零售经营活动,以及市、区两级行使加油和加气站审批监督职能的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加油和加气零售经营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加油和加气站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第三条衡阳市城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由市商务和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编制。

衡阳市城区汽车加气站发展规划纳入《衡阳市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编制。

第四条衡阳市城区加油和加气站布点应当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并参考《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技术标准,结合实际需求进行规划布点。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购买城市维护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购买城市维护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购买城市维护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21•【字号】衡政办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购买城市维护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政府购买城市维护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1日衡阳市政府购买城市维护服务实施方案为深化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处置、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等城市维护改革,创新管理模式,发挥市场作用,提升城市维护水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48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行业监管、质量考核原则,积极探索城市维护服务供给多元化模式,构建政府可负担、市场可接受、发展可持续的政府购买城市维护服务新机制,提供优质高效的城市维护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对优美、舒适、宜居城市环境的需求。

(二)目标任务。

从2015年开始,试行政府购买城市维护服务模式,初步建立城市管理服务领域的基础设施国有投入机制、政府主导发展机制、市场运作竞争机制、运营服务购买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

至“十三五”中期,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城市维护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维护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城市维护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7]18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9【实施日期】2017.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 号)精神,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改革试点任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和《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实施方案》,坚持依法有序、科学规范、高效便民,紧密联系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衡阳营商环境,为建设经济繁荣、百姓富裕、生态优美、社会和谐、政治清明的“五个新衡阳”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2017年1月31 日前,衡阳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两级所有行政执法部门(驻衡国省属行政执法部门除外),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衡政通[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通告(衡政通[2006]2号)为优化城区交通秩序和城市客运经营环境,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打击非法营运,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上升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第63号令)和《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整顿城市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等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违者,按《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处罚。

二、禁止无牌车辆上路行驶。

违者,按《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处罚。

三、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违者按《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违者,按《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处罚。

五、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按《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处罚。

六、禁止摩托车7:30至20:00在解放大道通行。

违者,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罚。

七、禁止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乱停乱放。

违者,按《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处罚。

八、机动车在路口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和不按规定在规定车道通行,按《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处罚。

九、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载人,按《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处罚。

十、驾驶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按《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处罚。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衡政办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松木经济开发区: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现制定《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方案精神,认真开展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7日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相关精神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和部署,为确保我市清理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在对全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和环保手续不全等问题的单位,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通过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治,落实违规项目单位环境责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衡政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九日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5]46号)精神,提高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现制定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契机,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建立考核制度,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设法治政府。

二、切实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工作(一)梳理执法依据。

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审查把关,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衡政办函〔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函〔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0日衡阳市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改善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释义见集中到位原则)。

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审批职能归并为核心,以优化流程、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提高效能为重点,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健全行政服务体制,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二、基本原则(一)精简效能原则。

以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为宗旨,在原有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中层领导职数限额内,调整内设机构,归并审批职能。

(二)依法整合原则。

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将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全部整合归并到行政审批服务科,建立权责一致、精简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行政审批体制。

(三)集中到位原则。

各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行政审批服务科集中,行政审批服务科向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到位,各职能部门对窗口人员授权到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国有土地控违拆违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国有土地控违拆违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国有土地控违拆违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7•【字号】衡政办函〔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国有土地控违拆违工作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函〔2015〕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衡阳市国有土地控违拆违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7日衡阳市国有土地控违拆违工作方案为及时发现、制止、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国有土地控违拆违办公室(简称市控违拆违办),由主管副市长任主任,各城区政府、衡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经信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投资公司、国网衡阳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控违拆违办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城乡规划局。

各城区政府要相应成立控违拆违工作领导机构,由行政一把手担任负责人, 抽调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确保该项工作规范化和常态化。

二、责任分工拆违控违工作由各城区政府组织实施。

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大型拆违工作由市控违拆违办牵头,辖区城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拆违工作需要积极支持配合、各负其责。

(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控违、拆违工作的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考核,认真复核违法建设面积存量,做好拆除统计工作。

(二)各城区政府(含“一区两园”管委会,下同)。

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城乡规划部门移送的违法建设的拆除。

(三)市城乡规划局。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通行区域的通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通行区域的通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通行区域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通行区域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文明建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平安出行,规范城区摩托车通行秩序,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区交通管理实际。

特通告如下:一、禁行区域及路段东风路以西、双桥路以南(湘江北路口至蔡伦大道匝道)、蒸水南路以东(船山西路匝道口至解放大道路口)、衡州大道以北(新园路口至杨柳立交匝道口)围成的区域,不含蔡伦大道。

二、限行区域及路段禁行区域或路段以外的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其它区域或路段。

三、禁行和限行时间1.禁行区域和路段实行24小时禁行;2.限行区域限行时间7:30至8:30;11:30至12:30;17:30至18:30。

四、注意事项1.禁行区域和路段禁止摩托车驶入,限行区域和路段在限行时间内禁止摩托车通行;2.严禁上路行驶的摩托车闯红灯、逆行、加装遮阳伞具、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违法停车等行为,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依法处理;3.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公安交警依法执行职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布时间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由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衡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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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衡阳市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函[2006]102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04
【实施日期】2006.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衡阳市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
营运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函[2006]102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在衡阳市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关于在衡阳市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
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的实施方案
目前,我市城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存在,特别是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日趋严重,成为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同时非法营运十分猖獗,严重侵害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行业与社会的稳定,损害了衡阳城市文明形象,社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了改变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现状,预防和减少摩托车交通事故,提高广大市民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优化城区交通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所属6部委[2006]121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2006]100号明电的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9月5日至2007年1月18日,在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重点解决当前较突出的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问题,切实提高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改善城区出租汽车营运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塑造衡阳城市文明形象,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整治道路交通秩序
1、整治易引发交通不畅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2、整治机动车违法停车;
3、整治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
4、整治两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
5、整治机动车假牌照、假军牌等违法行为。

(二)打击非法营运
1、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
2、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
3、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
4、建立健全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执法队伍和长效机制,使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观。

三、组织领导
(一)为确保城区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顺利实施,成立衡阳市城区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王宏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雷良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彭双全衡阳警备区参谋长
成员:
胡新武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德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朱开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处级督办员
陈树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朱安稳市公安局副局长
石献忠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小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唐应生市交通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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