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
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潭县政函〔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潭县政函〔2020〕6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部署,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 号)相关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工作范围湘潭县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
二、工作内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要求,以村组集中申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批量受理、审核、登簿的方式,进行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
三、工作模式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总调查模式开展。
四、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各乡镇、村、组做好权籍调查、指界、确认和纠纷处理等工作。
五、完成时间2020年9月30日前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确权登记,实现“应登尽登”。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2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1日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实施,第289号修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均须通过合法性审核;其合法性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湘政办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若干规定》的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用地规划和建设管理1.严格规划管控。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明确用地范围、高度、层数等控制性指标,严格落实“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加强居民自建房层数和高度管控。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完善选址和用地审批服务。
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制定风险分区和管控措施;指导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强化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用地和规划审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核发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支持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的通知-潭政办发〔2020〕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支持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支持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的通知潭政办发〔20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支持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28日湘潭市支持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十条措施为加快推进我市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坚持“共同缔造、精明增长、绿色低碳”理念,统筹政策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各方作用,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共建美好社区,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国、省、市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安排部署,结合湘潭实际,现提出以下十条措施:一、优化规划设计。
实施集中连片改造,原则上在单个社区范围内,将地理位置相邻、历史文化底蕴相近、产业发展相关的老旧小区合理划定片区改造单元,科学编制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按照“一片区一方案”要求,重点完善“水、电、路、气、网、梯、安、治”等基本功能,量力而行建设“菜、食、住、行、购”“教、科、文、卫、体”“老、幼、站、厕、园”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对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程序审批后纳入相应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更新。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确需实施改造的,按有关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规范改造程序。
严格按照宣传发动、自愿申报、制定方案、小区公示、市区两级评审、依法招标、项目审批、施工建设、后续管理等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老旧小区改造。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潭政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潭政发〔20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现将《湘潭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湘潭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湘发〔2009〕26号)等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农业现代化,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资金,集中连片开展的“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第三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应当按照“市主导、县(市)区统筹实施、乡(镇)配合、村民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应当尊重民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对统筹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涉农单项项目应予以优先保障。
第二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职责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潭政办发[2010]4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潭政办发〔2010〕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15号)等规定,现就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一)根据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要求,征地时,市城区(含高新区和九华、昭山示范区,下同)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人均土地面积0.3亩(含0.3亩)以下的,增加100%;人均土地面积0.3亩至0.6亩(含0.6亩)的,增加60%;人均土地面积0.6亩至0.9亩(含0.9亩)的,增加40%;人均土地面积0.9亩以上的,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34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34号)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湘潭高新区和九华、昭山示范区(以下统称园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委员会确定土地上市底价,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委员会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市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招拍挂。
土地上市交易后形成的土地价款统一进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予以返还。
园区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园区负责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多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实现净地上市出让。
第二条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由各融资平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政府土地收益作保障进行融资,不实行土地实物回报的方式,也不实行土地升值分成的方式。
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征地拆迁投入,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投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2•【字号】潭政办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交易、土地储备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土地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房产、财政、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发展改革、国资监管、商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坚持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加强对土地二级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和土地储备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供应信息发布制度、供地条件与结果公示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第二章土地供应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房产、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编制供地计划和出让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潭政办发〔2010〕45号
XTCR-2010-01025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潭政办发〔2010〕45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15号)等规定,现就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一)根据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要求,征地时,市城区(含高新区和九华、昭山示范区,下同)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人均土地面积0.3亩(含0.3亩)以下的,增加100%;人均土地面积0.3亩至0.6亩(含0.6亩)的,增加60%;人均土地面积0.6亩至0.9亩(含0.9亩)的,增加40%;人均土地面积0.9亩以上的,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其中,土地补偿费占该土地类别征地补偿标准的35%,安置补助费占该土地类别征地补偿标准的65%。
(二)专业鱼塘、专业菜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湘政函〔2010〕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专业鱼塘是指经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有相关配套设施并不承担灌溉任务的以水产养殖(含水鱼、鳝鱼、牛蛙、蛇、虾类等特种养殖)为目的的鱼塘。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潭政办发〔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4日湘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村民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提高农房品质,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农村住房的规划与用地管理、申请与审批管理、施工与质量管理、服务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对农村住房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适度集中、一户一宅、先批后建、建新拆旧”的原则,符合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建筑安全、实用美观等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理顺管理体系,解决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加大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功能,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服务体系,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37号)规定,经2009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含风景名胜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商业、住宅、办公用房、工业及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方式和标准根据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房屋建筑面积征收。
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建手续时核定征收金额,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具体征收。
征收实行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征收,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潭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潭政发〔2008〕5号)规定标准核定(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规定标准(见附件)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征地拆迁公告发布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征地拆迁公告发布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25
•【字号】潭政办发[2013]44号
•【施行日期】2013.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征地拆迁公告发布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3〕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严格规范有关工作程序,确保征地拆迁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16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潭政办发〔2013〕16号文件生效之日(即2013年3月26日)起,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不再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其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发布《拟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天易示范区和湘潭高新区管委会使用的原编号分别为2、3、4、5号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征(拨)用地公告专用章”同时废止;原编号分别为2、3、4、5号的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公章不再用于
《拟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发布。
特此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湘政办发〔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农村建房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各类房屋建设活动。
为规范农村建房行为,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传统文化,突显湖湘民居特色,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一)科学规划。
加快制定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镇区(集镇)规划。
根据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要求和行政村区划调整情况制定村庄规划。
规划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设施配套,明确建房位置。
严格履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合理选址。
引导村民坚持在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
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二、控制农村建房规模(三)坚持一户一宅。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农村住宅。
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现有住宅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四)控制建房规模。
引导村民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和实际需求理性建房,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注重完善功能,控制建房面积,避免资源浪费或因建房致贫返贫,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要求。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违法建设拆除与控制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27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违法建设拆除与控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违法建设拆除与控制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27号)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城区违法建设拆除与控制(以下简称控违拆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雨湖区、岳塘区和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辖区范围。
二、实施主体1.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为本辖区违法建设发现、制止、拆除的责任主体。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并将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情况移送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或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处理;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巡查,并将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情况移送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或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处理。
三、主要任务全面控制市城区新增违法建设。
同时,按市人民政府要求,完成指定范围内存量违法建设的拆除任务。
四、工作机制1.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违法建设的巡查和控制力度,对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要发现一处,拆除一处。
2.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市城区集体土地违法建设的动态巡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下达《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将《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抄送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行政执法机构及市征地拆迁管理处。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城区组织开展“三整四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07]33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城区组织开展“三整四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城区组织开展“三整四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07〕33号)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市城区组织开展“三整四化”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市城区组织开展“三整四化”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城市化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决策,针对我市目前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脏乱差现象,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6月中旬至9月底在市城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整治市容环境、整治交通秩序、整治违法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整治和以提升城市绿化、亮化、美化、净化为主要内容的四化工作(以下简称“三整四化”工作)。
为组织开展好“三整四化”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整治内容(一)三项整治工作内容1.整治市容环境。
(1)整治违法广告和布幅广告;(2)整治不具备经营条件、损害市容环境的小洗车店、小修理店、小饮食店、小废品店;(3)整治卫生死角、清运城乡结合部积存的垃圾;(4)整治占道经营、店外经营、马路市场;(5)整治渣土运输;(6)整治犬类动物饲养。
2.整治交通秩序。
(1)整治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靠、闯红灯;(2)整治机动车超载、超速、超员;规范城市道路、港口码头运输秩序,严禁重车超载压损城市道路和桥梁;(3)整治两轮摩托、三轮跑跑车、残疾人代步车和未取得城市客运准营证车辆非法载客营运;(4)整治行人违反交通规则乱穿马路行为。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潭政办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7日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客观、公正处理房屋征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和《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8〕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调查、未经登记建筑及改变房屋用途认定处理、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优居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各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优居中心)是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确定的区级房屋征收部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应组织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司法行政、财政、优化人居环境等相关部门召开征拆工作联席会议,适时研究、协调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
第二章房屋征收调查第五条房屋征收调查工作启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及地籍调查成果报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潭政办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8日湘潭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村级工程建设,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绩效,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
使用政府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是指以村集体及村民为受益对象,以村民委员会为建设业主,以村集体自有资金和村民集资、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第三条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与村民主体相结合,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完善功能与生态宜居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四条村级工程实行县级指导监督,乡镇(街道)组织管理,村级具体实施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管辖区域范围内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县级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村级工程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潭政办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62号)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为有效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2010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为民服务理念,调整农村宅基地审批方式(一)调整审批方式。
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将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由市级审批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国土资源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具体承办并逐宗落实到户,村协助办理。
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
(二)建立备案机制。
经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国土资源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户汇总,每季度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年底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注重规划调控,优化农村宅基地用地布局(三)加强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力度。
根据《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布局,突出保护耕地,统筹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和用地规模。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住宅建设向规划的居民点有序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住宅建设,应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住宅建设用地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控制要求审批宅基地。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潭政办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充分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需求,加快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2019年)、《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一户一宅”标准申请宅基地(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满足下列“一户一宅”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2.没有宅基地需要新建住宅的;3.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申请人承诺在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5.整户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6.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需要另选新址或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一户一宅”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不符合“一户一宅”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已有的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的;2.不符合分户条件的;3.申请人将原有宅基地或住宅出卖、出租、赠予或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农村宅基地的;4.拒绝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诺拆除其地上建筑物协议的;5.原宅基地被征收,并已获得住房货币补偿安置的;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乡镇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潭办发[2007]17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28
【实施日期】200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目
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潭办发〔2007〕17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8日
湘潭市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乡镇干部的管理,充分调动乡镇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是指考核组织对考核对象的农村工作实绩进行考察、核查,以百分制的形式予以综合评价,并进行奖惩。
考核对象为全市各乡镇(含带农业村的办事处,下同)。
第三条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市、县两级考核,以县市区考核为主。
同时,各县市区要建立村级工作考核制度。
第四条各县市区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农村工作的部署,将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分解下达到各乡镇。
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的主要考核内容、指标及其分值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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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将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初由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制定年度新增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拟定市城区年度新增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用地计划指标,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依据批准的计划数,逐宗审批农村宅基地用地,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可采取缴纳耕地开垦费,市国土资源局安排补充,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等多种方式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十三)依法查处乱占行为。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要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应收回一处。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10 10:27:02查看次数: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潭政办发〔2010〕62号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2010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为民服务理念,调整农村宅基地审批方式
(一)调整审批方式。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将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由市级审批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国土资源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具体承办并逐宗落实到户,村协助办理。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
(十一)建立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在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优势,特别是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层管理优势,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农村宅基地监管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十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作为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力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农村宅基地管理新局面
(十)明确审批责任。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负总责,要及时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协作机制。国土资源分局、城乡规划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中心所,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各自所负责的审查内容直接负责,将各环节审批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依法依规按时审批。
集中统一实施的农村居民点建设仍由市国土资源局按集体建设用地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加大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力度,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或采取转入户籍、私自流转等手段非法获取宅基地。宅基地具体申请条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批准。禁止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
(八)合理确定宅基地标准。要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状况和农民居住实际需求,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基本原则为最大用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具体标准按占用地类、人口数量等情况确定。
(九)合理利用土地和分配宅基地。农民住宅建设要尽量不占用耕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并将旧宅基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处置,否则不予登记发证。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居住点。
(二)建立备案机制。经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国土资源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户汇总,每季度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年底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注重规划调控,优化农村宅基地用地布局
(三)加强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力度。根据《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布局,突出保护耕地,统筹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和用地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住宅建设向规划的居民点有序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住宅建设,应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住宅建设用地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控制要求审批宅基地。
三、集约节约用地,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标准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农民申请宅基地的,承办和协办部门应及时受理,按职责分工及时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告知退回;对符合申请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完毕上报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各审批机关应根据行政许可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明确资料要求、审查内容、办理规程和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湘潭市城市区村居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潭政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