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银保合作相关法律制度
银保渠道合规管理制度
银保渠道合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论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销售渠道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客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银行保险机构的销售渠道管理活动。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管理,确保销售渠道合规经营。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销售渠道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内控职责,建立内控流程,加强内部监管,提高经营风险控制能力。
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销售渠道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渠道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防范和化解渠道合规风险。
第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渠道合规培训机制,提高渠道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销售渠道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诚恳、高效解决客户的投诉问题。
第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向客户宣传渠道合规管理制度,增强渠道从业人员和客户的合规意识。
第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渠道合规管理的自查与检查机制,定期对销售渠道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合规审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渠道合规经营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渠道合规管理制度建设第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渠道合规管理制度建设体系,包括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机制、培训机制、投诉处理机制、宣传机制、自查与检查机制、审计制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渠道合规管理制度建设的专门部门,负责渠道合规管理制度的规划、设计、实施和监督。
第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渠道合规管理制度建设的工作流程,包括制度规划、制定、培训、宣传、检查评估、调整完善等环节。
第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渠道合规管理制度建设的资料档案管理体系,对所有制度建设的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完整、准确和方便检索使用。
第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渠道合规管理制度建设的考核奖惩机制,对落实制度建设的情况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对达标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不达标的部门和个人予以惩处。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8•【文号】银保监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7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保险业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结合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工作实际,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3月28日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全面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监管法治力量。
完善我国银保合作相关法律制度
这种 层 次 较 低 的合 作 形 式 的 银 行 法》 对 代 理保 险业 务这 项 业 务 范 围 仅 银 保 合 作 ( 称 为“ 行 保 险 ’ , 义 级 发展 阶 段 。 又 银 ,狭 )
而 商 上是指保 险公 司通 过银行代理 出售 保险 弊端在于 ,双方以追求短期收益为 目的 , 进行 规定: 《 业银行 中间业务暂行规 银 行要 的是 代 理 费 , 险公 司 追 求 的 是 迅 定》 保 只将代理保险业务作 为普通 的中间业 产 品、 代收代 付保险 费, 即银行 作为保险
客户资源 的整合与销售 渠道 的共享 , 提供
( ) 一 立法滞后。 纵观我 国金融业的分
不难看 出, 当 这 1 单一监管 与多重监管 。根据 20 、 01 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 以一体化的经营 业 与混业经营发展历程 , 商 形 式 来满 足 客 户 多 元化 的金 融服 务 需 求 。 中经 历 了 八 十 年 代 的混 业 经 营 阶 段 — — 年 中国人 民银 行 发 布 的 《 业 银 行 中间 业 第 商业银 行开 所 以 , 广 义 的 银 保 合 作 而 言 , 般 可 以 九 十 年 代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确 立 的 分 业 格 务暂行规 定》 4条的规定 , 就 一 分为这几种模式 : 保合作 。 代理机构利用 自身便利条件销售 益, 并且获得一定的代理手续 费。 局——本世纪 以来的混业经 营迹象这三 办 中间业务,应 经 中国人 民银行 审查 同
以分 销 协 议 为 主 , 融合 程 度 并 不 明确的法律依据。“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但 1,%。而到 了 20 71 0 3年此项 保费收入达 种 模 式 , 8 6亿 元 , 1 比上 年增 长 10 1 %。
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的优化研究
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的优化研究作者:周春志王莹来源:《现代管理科学》2019年第10期摘要:金融控股公司出现的早期,金融机构因业务开展需要,往往是以业务合作的方式进行合作。
在银行渠道销售保险公司保单是天然的合作需求。
在我国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合作表现为“多对多”合作代理销售为主,外资合作销售为辅和金融控股集团初步形成的局面。
其中,“多对多”的代理销售合作模式所导致的恶性竞争严重阻碍了银行保险的发展,根据目前行业现状,应大力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最有利于银保合作的形式,并从“多对多”的代理模式向独家交易代理模式转换,同时加强银行保险的产品创新和客户服务。
关键词:金融联盟;银保合作;金融控股公司一、引言在成熟的西方市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大大地促进了保险业务的发展,这种合作的成功,也促进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
我国在引进银保合作这一形式后,经过市场实践,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
2017年前三季度,国寿、平安、太保、新华四家上市公司的银保渠道保费占到总保费规模的42.77%。
2018年,各保险公司大力调整业务结构,压缩中短期业务,发展长期期缴业务,国寿、平安、太保、新华、人保、太平六家上市公司的银保业务大幅缩水,银保总保费为1 888亿元,占六家公司寿险业务总保费规模的11.5%,全行业银保业务占比约为30%。
银保业务下滑但仍为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
可以看出,国内市场上从银行与保险公司尝试合作,经历高速发展,到目前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带来了诸多的弊端。
而西方市场较早地出现了这种银行保险金融联盟的形式,但未出现国内这种恶性竞争的局面。
为从根本上探索银行保险合作的优化方向和论证相关问题的本质,本文采用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深入讨论银保合作的方向和发展路径。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1. 国外的研究理论综述。
西方国家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合作发展时间较长,因此这方面研究成果颇为丰富。
银保合作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及发展对策
银保合作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及发展对策【摘要】银行和保险业的合作一直是金融领域中的重要课题,但在实际合作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发展对策。
主要问题包括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协同效率低下等。
问题的根源在于银行和保险业务之间的差异性和相互竞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建议加强监管与制度建设,推动合作利益共享以促进银保合作持续健康发展。
在结论中,指出银保合作现状亟待改善,提出建议综合施策来提升银保合作水平,实现银行保险业务的互利共赢。
通过对银保合作问题的深入研究和一系列对策的提出,有望推动银保合作迈向更加稳健和有利可图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银保合作、问题、原因、发展对策、监管、制度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综合施策、互利共赢1. 引言1.1 银保合作现状银行和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在金融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银保合作不仅可以带来双方的业务互补和资源共享,还可以提升金融服务的综合能力和竞争力。
目前,我国的银保合作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其进一步发展。
银保合作的模式并不够多样化,缺乏创新和灵活性,导致合作项目较为单一,难以满足多样化的客户需求。
银行和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不够密切,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机制,影响了合作效率和效果。
银保合作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信任障碍,双方往往难以达成共识,导致合作计划无法顺利落实。
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银保合作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促进银保合作持续健康发展。
1.2 问题意识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在当前金融市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是银行保险合作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担忧。
银保合作模式存在较大的隐患,可能会导致资源浪费和业务不透明。
由于银行和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公平竞争和市场混乱的情况,给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
银行和保险机构在产品设计和销售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风险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容易导致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保险法律法规了解保险行业的法律框架与规定
保险法律法规了解保险行业的法律框架与规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为保障个人和企业在面临风险时提供经济补偿。
在保险行业中,法律法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保险行业的运营、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介绍保险行业的法律框架与规定,以便更好地了解保险法律法规对于保险行业的影响。
一、保险法律法规的分类保险法律法规主要分为立法部门制定的立法法规和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
立法法规包括保险法、保险监督管理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确立保险行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明确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规则是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具体规定,如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
二、保险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保险法保险法是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确保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2. 保险监督管理法保险监督管理法规定了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该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对于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具体保护规定。
该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消费者投诉和争议解决的程序,加强了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渠道。
三、保险法律法规的作用与影响1. 保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法律法规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要求保险公司确保守信经营、风险可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这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市场信心。
2. 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险法律法规明确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法律保障,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保险监管保险法律法规赋予保险监管部门更强的监管权限和监管措施。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保险行业是一个重要的金融领域,为社会提供风险保障和财产保护的服务。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行业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本文将介绍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并探讨其重要性及对行业的影响。
一、保险法律法规的种类及内容1. 保险法保险法是保险行业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旨在规范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资质、责任限制、理赔程序等方面有详细的规定。
2. 保险监管法规保险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对保险行业进行管理、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市场公平竞争。
例如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财产保险公司合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等。
3. 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指规范保险合同行为的法律,保障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益,约束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它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4. 其他相关法规保险行业还需要遵守公司法、财务会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以确保行业的合规运营。
二、合规要求的重要性1. 保护消费者权益合规要求能够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行业的经营行为。
例如,保险公司要对销售人员进行规范的培训,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防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2. 维护行业稳定合规要求有助于维护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规范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要求、投资管理规定等,可以有效控制行业风险,防范市场崩盘。
3. 提升行业形象合规经营能够提升保险行业的形象和信誉,增加公众对保险业务的信任度。
合规要求涉及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能够增强行业的透明度和诚信度。
三、保险行业合规的具体要求1.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并完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制度,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及时报告可疑交易。
必要时,还应配合国家相关机构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2. 信息安全合规保险公司应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加强数据保护意识和技术防范措施,防范数据泄露和黑客攻击。
保险行业的法律合规和监管
保险行业的法律合规和监管保险行业是一个具有重要社会功能的行业,其核心任务是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
由于其特殊性质和巨大的影响力,保险行业的法律合规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的法律合规要求、现行监管机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保险行业的法律合规要求法律合规是指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的要求,确保业务合法、诚信经营、风险可控。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法律合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产品合规: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险产品的审批和备案制度,确保产品的合理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对产品的条款、费率等内容进行及时更新,并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情。
2. 客户隐私保护:保险公司在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措施,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客户信息泄露和滥用。
3. 资金管理合规:保险公司作为负责管理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资金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运用投资理财、风险防范等手段,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金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二、保险行业的监管机制保险行业的监管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主要包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法院和公安机关等。
这些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监管体系,保证了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1.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是国家保险行业的最高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发布相关监管规定,履行对保险公司的注册、备案、监管、处罚等职责。
保监会通过设立各级分支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经营。
2. 法院:保险行业可能涉及到各种纠纷和诉讼案件,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将依法审理保险行业的相关案件,并对违法违规的保险公司予以惩罚。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自1995年,国内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为共同客户提供银行保险业务开始,银行保险业务逐渐在我国兴起。
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的银行保险已经进入第三、第四阶段相比,我国还处于“分销协议”的初级阶段。
在发展中仍然面对许多问题,本文着重分析现阶段,我国银行保险业面临的问题,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标签:银行保险问题原因分析一、我国银行保险业所处发展层次分析银行保险是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银行保险是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银行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概念,在金融合作中,体现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强强联手,互联互动。
按照金融服务的一体化程度,银行保险的发展一般经历四个阶段,即从初级的分销协议阶段,到战略联盟阶段,再到合资企业阶段,最后到达目前可预知的最高阶段——金融服务集团阶段。
随着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银行和保险公司在所有权结构上融合越来越紧密,从一纸协议的合作到最终公司治理结构的整合,可以说为提供复杂金融服务和产品做出了制度上的保障。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松散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主要以银行兼业代理经营保险模式为主,是浅层次的合作,实质性的“战略联盟”不多。
这种银保之间的合作比较松散,缺乏长期利益纽带,使合作过于短期化,随意性强。
松散的银保合作模式制约了银行保险业的纵深发展。
2.银保产品同质、开发和创新滞后银保产品主要有投资分红保险、意外伤害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抵押贷款保险等险种,其中储蓄和投资类保险占主要地位,据统计寿险业务98%以上为分红产品,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真正意义上的保障类险种还未形成。
产品的同质性,使得现有银保产品与银行自有产品之间存在竞争。
银保产品,尤其是储蓄分红型的产品具有很强的银行储蓄替代性,向消费者销售此类产品,无疑将直接影响储蓄的增加,这样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银行自身业务的发展。
银保从业人员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银保从业人员”)的合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银行业保险业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公司的员工、代理机构人员等。
第三条银保从业人员合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二)风险防范:全面识别、评估和监控业务风险,确保业务安全;(三)诚实守信:保持职业操守,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提高合规水平。
第二章合规管理内容第四条银保从业人员合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业务合规:确保各项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要求;(二)人员合规:对从业人员进行合规培训、考核,建立合规档案;(三)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风险监控和预警;(四)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权益;(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严格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合规管理措施第五条银保从业人员合规管理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合规培训体系,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合规培训,提高合规意识;(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合规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三)加强对业务流程的合规审查,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要求;(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合规责任,确保合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五)加强信息科技系统建设,提高风险监控和预警能力;(六)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六条银保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予以处理:(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二)泄露客户信息,损害客户权益;(三)从事与职业无关的活动,影响业务正常开展;(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全国各地银保自律公约
全国各地银保自律公约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银行和保险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民众资金安全和风险管理的重要责任。
为了规范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全国各地纷纷制定了银保自律公约。
一、自律公约的背景和意义银行和保险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其经营行为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为了加强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监管,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全国各地相继制定了银保自律公约。
这些公约旨在规范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其自律能力,增强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银保自律公约的主要内容1. 业务经营规范:银行和保险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开展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如虚假宣传、操纵市场等。
2. 信息披露透明: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及时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包括产品介绍、费用明细、合同条款等。
3.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4. 客户权益保护:银行和保险公司应以客户利益为重,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挪用客户资金,不得强制销售不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
5. 自律监督和处罚机制: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建立自律监督和处罚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以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三、全国各地银保自律公约的实施情况全国各地银保自律公约的实施情况不尽相同,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些地区的银行和保险公司自觉遵守公约,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得到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和信赖。
而一些地区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自律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披露不透明、销售误导等,亟需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进一步完善银保自律公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银保自律公约,提高自律能力,保护客户权益,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1. 加强监督和处罚力度,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形成有效震慑。
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更加详尽、清晰的信息,加强产品和合同的解读。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险行业是一个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利益的重要领域。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行业需要依法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它们的影响。
一、保险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与经营、经营管理、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理赔等方面的内容。
它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规定。
该条例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产品开发、销售渠道、投资运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3.保险监管委员会规章保险监管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规章,用于监管保险行业的运作。
例如,保险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等。
这些规章细化了保险监管的具体要求,保障了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保险行业的监管要求1.保险公司的准入要求为了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准入要求才能获得执照并开展业务。
准入要求包括注册资本、股东背景、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财务实力和经营能力。
2.风险评估和监测保险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保险公司需要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状况和应对措施。
3.产品审批与备案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价和销售需要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监管部门会对产品的合规性、互惠性和可持续性进行审核,并确保产品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过度负担或利益损失。
4.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保险公司要按照监管要求,对关键信息进行披露,包括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
信息披露有助于市场监督和公众对保险公司的评估,增加市场透明度,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
关于我国银保合作制度的思考
这 主 要 指 金 融,还 有 其 他 的 途 径 , 商 业 保 险 业 务 , 必 须 是 依 照 本 法 设 监 管 的 法 律 、 规 、 章 、 策 众 多 , 法 规 政
如 银 行 与 保 险 公 司 结 合 相 互 优 势 , 立 的 保 险 公 司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但 主 要 是 涉 及 银 行 、 险 行 业 各 自 的 合 保
维普资讯
商业 银行实务
关于我国银保合作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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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本 融 合 方 面 ,我 国现 行 法 律 明 确 国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上 还 未 加 以 确 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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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作 还 处 于 低 层 次 阶 段 。 洲 国 家 的 定 得 更 为 具 体 明 确 。 中 华 人 民 共 境 。 欧
银 保 合 作 除 了 采 用 银 行 与 保 险 公 司 协 和 国 保 险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 “ 营 经
其 融 一 体 化 、 融 自 由 化 的 发 展 , 内 商 业 银 行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明 确 规 户 N- 的 信 任 。 金 国
金 融 业 越 来 越 认 识 到 银 保 合 作 的 重 要 定 : “ 业 银 行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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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渠道合规管理制度范本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银保渠道的合规管理,保障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合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保渠道,是指本行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银行网点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一种渠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从事银保渠道业务的部门、员工及合作保险公司。
#### 第二章合规管理原则第四条合规是本行银保渠道业务的生命线,必须坚持合规经营、风险可控、稳健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银保渠道业务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职权、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拓展。
第六条本行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合规管理覆盖业务全流程。
#### 第三章合规管理职责第七条本行合规管理部门负责银保渠道业务的合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银保渠道合规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2. 监督检查银保渠道业务合规情况;3. 组织开展合规培训;4. 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5. 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合规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银保渠道业务部门应配合合规管理部门开展合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严格执行银保渠道合规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2. 定期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合规情况;3. 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4. 发现合规风险及时报告。
#### 第四章合规管理内容第九条银保渠道合规管理内容包括:1. 保险产品合规:确保保险产品符合监管规定,不得销售未经批准或存在风险的保险产品。
2. 业务流程合规:确保业务流程符合监管要求,包括客户信息真实性、产品销售方式、费用收取等。
3. 合同管理合规:确保保险合同内容真实、合法,不得有欺诈、误导等行为。
4. 员工行为合规:确保员工遵守职业道德和业务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条本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应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第五章合规风险防范与处理第十一条本行应建立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机制,对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18•【文号】银监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商业银行应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对拟代销的保险产品进行严格审核。
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应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和考虑代销产品的风险以及复杂程度,合理授权各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业务种类,对于投资性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
要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
二、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宣传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解读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解读保险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本文将对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进行解读,旨在加深大家对该行业的了解和认识。
一、保险行业法律法规解读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保险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经纪人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保险法是保险行业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它规定了保险经营者的资格条件、监管权限、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等内容。
保险合同法则主要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除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则。
而保险经纪人法则是对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
二、保险行业监管政策解读保险行业监管政策通常由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规章制度、通知等文件组成,目的是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安全和合规运行。
监管政策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向保险公司要求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应具备足够的资本与风险相匹配,以应对可能的保险风险。
监管机构通常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以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和消费者权益。
此外,监管政策还包括对保险销售行为的规范,如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要求、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等。
这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出现欺诈、误导等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意义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首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可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害。
通过设立准入门槛、规范筹资运作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可以有效遏制非法保险公司进入市场,减少消费者风险。
其次,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有助于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品质和水平。
从保险产品设计到销售环节,监管政策对保险公司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保障消费者购买到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及发展银行保险始于20世纪70年代法国,并快速在欧洲发展起来,随后在美国、亚洲得到了推广和发展,现在已成为当今国际金融保险业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
我国银行保险在1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但增长迅速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通过借鉴国外银行保险的成功经验,采取积极有效的实际措施,促进我国银行保险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银行保险内涵及我国银行保险发展阶段一、银行保险及合作方式银行保险,又称银保融通,狭义上是指通过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即通常说的“借助银行卖保险”;广义上是保险公司或银行采用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从其形成和发展过程来看,国际银行保险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协议合作。
即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或非正式的合作意向确立合作关系,建立销售联盟;二是合资公司。
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资成立新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保险业务;三是兼并收购。
将两个独立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合并而成,发行和销售保险产品;四是直接进入。
银行组建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银行。
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主要是通过协议合作方式开展。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阶段与世界银行保险的发展状况相比,中国起步相对较晚,从1995年引进以来,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探索阶段(1995年至1999年)。
保险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利用银行的分支网络,扩大市场份额,这一时期的合作以银行代收保费为主,产品单一,合作形式简单松散,银行保险市场没有真正启动起来。
第二阶段:高速成长阶段(1999年至2005年)。
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快速增长,开始出现“银保合作”的热潮,合作范围逐步扩大,产品逐渐增多,业务呈现跳跃式递增,从2000年的不足50亿元,迅猛增长到2004年末的795亿元。
但发展中显露出疲态和弊端,合作仍建立在业务发展基础上,处于浅层次的阶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年第9号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机构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令》(银保监令[2012]9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
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维护银行业机构保险业务的合
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机构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
二、管理要求
(一)银行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银行业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合理确定客户群体,准确识别客户需求,严格把关
客户资格,规范提供保险产品,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做到客户第一、安全第一。
(三)银行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保险业务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保险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保险行业的合规与监管如何遵守法律法规
保险行业的合规与监管如何遵守法律法规保险行业是现代商业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合规与监管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的合规要求和监管措施,并分析如何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保险行业的合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披露、合同规范、资本充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首先,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需要充分向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包括保险条款、保费、理赔流程等,以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内容和权益。
其次,保险合同的规范性也是合规的重要方面,保险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免赔额和理赔流程等,并以简明清晰的语言表达,避免存在模糊、隐晦或不合理的内容。
此外,保险公司需要确保自身的资本充足,以应对风险和理赔需求。
合规性还包括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即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确保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为了确保保险行业合规,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首先,监管机构会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保险公司的合规要求和行为准则。
监管机构还会对保险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按照法规要求运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合规问题。
此外,监管机构还会建立举报渠道,接受与保险行业合规相关的投诉和举报,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最后,监管机构还会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监测,确保其资本充足、风险可控,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保险公司在遵守法律法规方面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合规的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内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
其次,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合规审查和监测,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合规问题。
同时,保险公司应与监管机构保持密切的合作和沟通,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并积极主动地配合监管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最后,保险公司还可以建立独立的合规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合规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专管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专管员
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8.03
•【文号】保监中介[2010]925号
•【施行日期】2010.08.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专管员管理制
度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0〕925号)
各保险公司:
2006年6月,保监会、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文件规定银保专管员应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担任。
文件发布以来,大部分公司按照文件要求逐步理顺了与银保专管员的法律关系,由公司正式员工担任银保专管员,但仍有极少数公司未按文件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为严肃监管纪律,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自2010年8月16日起,公司新招聘银保专管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银保专管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采取委托代理合同方式管理银保专管员的公司应抓紧整改,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在岗银保专管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各有关公司要全面梳理本公司银保专管员管理情况,研究落实相关法规文件,
认真组织分支机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纠正。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纠正的公司,保监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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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银保合作相关法律制度
提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合业经营现象的迅速发展,银保合作这种新兴合作方式也得到了长足发展。
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监管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银保合作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本文旨在对银保合作的现状从法律的角度作一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
一、银保合作的概念
近几十年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现象在全球发展得如火如荼,是世界金融业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动向之一。
而其中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混业经营更是独树一帜。
而在我国,近七八年来,银保合作的发展势头也很迅速。
据统计,2001年全国银保业务保费收入仅50亿元,占寿险收入的17.1%。
而到了2003年此项保费收入达816亿元,比上年增长110%。
银保合作(又称为“银行保险”),狭义上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理出售保险产品、代收代付保险费,即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人实现保险分销。
广义的银保合作则指银行和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相互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所以,就广义的银保合作而言,一般可以分为这几种模式:
1、兼业代理型。
即所谓的狭义上的银保合作。
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便利条件销售保险产品,但不承担保险产品的风险与收益,并且获得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2、专业代理型。
指银行投资于专业保险代理公司,通过自身销售网络和客户资源的优势获得保险销售费用,也不承担产品的风险与收益。
3、战略合作型。
这是一种较高层次的合作,指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及保险客户委托收取保险费并支付保险金;或者是银行与保险公司进一步合作,在代收代付保费、保单质押贷款、协议存款、资金网络结算、融资业务、银行卡业务、电子商务等领域进行多项合作。
4、金融控股集团下的银行保险业务模式。
金融控股集团,是指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控制下、通过内部组织与股权合作,形成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各自分业经营,但又相互协作配合的混业经营集团。
总体而言,我国的银保合作出现了上述几种模式。
但是,最普遍存在的是第一种模式,以分销协议为主,融合程度并不高。
确切地说,我国的银保合作还处
于初级发展阶段。
这种层次较低的合作形式的弊端在于,双方以追求短期收益为目的,银行要的是代理费,保险公司追求的是迅速扩张,因为其营业网点规模与广度与银行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相比,显得十分有限。
二、银保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滞后。
纵观我国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经营发展历程,不难看出,这当中经历了八十年代的混业经营阶段——九十年代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分业格局——本世纪以来的混业经营迹象这三个发展阶段。
我国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并于1999年最终确立国内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的分离格局。
但随着近年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如火如荼趋势,以及为应对加入WTO后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将带来的潜在混业经营冲击,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有所松动,并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同时,也新增添了几部金融法律,但仍未达到明晰银保合作法律地位、填补法律缺失的作用。
例如,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和之前的相关规定相比,不难看出,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为银行业投资其他企业,包括银保合作预留了未来开放的空间。
因此我们认为,银保混业经营已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还是显得有些模糊。
《商业银行法》仅对代理保险业务这项业务范围进行规定;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只将代理保险业务作为普通的中间业务并进行参与分类及定义,没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管理规定,缺乏操作性;对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收取缺少规定,容易造成银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的现象。
(二)监管问题
1、单一监管与多重监管。
根据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然而,根据2003年12月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由国务院监督管理。
这样,就出现了一个矛盾的现象,商业银行开办同一业务,却受到两个机构的监管,而且两个机构的权限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这样,难免就产生了监管权冲突的情况。
当各个监管机构对同一银保合作有不同的指令时,银行、保险机构就可能无所适从。
2、合业经营与分业经营。
在我国保险业,合业经营现象越来越普遍,一些合作形式甚至深入到了对方的股权,并进行投资。
但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仍是分业监管。
银保合作,主要是由《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
规定》等几部重要法律进行规制。
它们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监管作用,无法“越权行动”。
这种传统的分业对不同领域的业务活动和相应风险完全隔离的分业管理来说是适合的,但是,它无法应对当今的这种合业经营趋势,无疑就出现了监管壁垒和监管真空。
这不仅无助于合业的发展,甚至起到了一些直接的掣肘作用。
(三)银保勾结。
其实,在公众眼中,银保合作并未如业内人士所极力推崇的那样令人期待。
相反,已有越来越多的不满声音,甚至出现不少储户和银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的情形。
问题出现在当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情况下,为了获得高额的佣金,推销人员(其中不乏银行的工作人员)难免会误导、甚至欺诈储户,而银行和保险公司又为其提供保障欺诈的平台和资源,并由银行快速为保险公司直接划拨转账,将储户在银行的存款瞬间变成一张保单,达到非法占有储户存款的目的。
(四)风险问题。
在国际上,尤其是美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大多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目前,这种模式也已在我国崭露头角,但随之带来的最棘手的问题是如何防范内部风险。
主要表现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风险传递、财务杠杆风险及大量的关联交易风险。
其中,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问题不容忽视。
因为,实施合业经营的金融集团为了实现协同效应、降低金融成本、增加利润,必然进行一系列的内部交易,由此便会产生一系列的内部交易问题,滋生新的金融风险。
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问题主要包括:风险传播、信息不完全、利益冲突等。
三、银保合作的制度改进
(一)立法先行
1、明确银保合作中的法律关系。
如前所述,在银保合作的诸多方式中,我国目前最普遍的是协议合作方式。
在这种合作方式中,银行和保险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般委托关系,该委托关系又可以分为代理、行纪和居间关系,这三种不同关系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同。
所以,务必明确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何种关系,以及何种方式更有利于银保更加稳健地发展。
如果银行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保险业务,其行为直接后果归于保险公司,这属于代理关系;如果银行以自己名义仅从事报告订约机会或为保险公司和客户订约充当媒介,则属于居间关系,银行对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纠纷不承担责任。
我国当前的银保属于代理情形。
由于行纪方式不利于客户对该保单销售行为的定性以及保险责任的明确与分担,且不易与代理情形进行区分,所以今后我国逐步放宽混业经营的限制时也不宜采用行纪方式。
至于,银行以居间人的身份进行银保合作这种灵活经营的方式,风险最小,又是金融服务创新的一种方式,同时也便利了银行和客户。
因此,随着我国银保合作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合作关系将会得到很好的发展。
鉴于银保合作关系的复杂性,很有必要事先明晰银行、保险公司、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明确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这能有效地防止银保合作中纠
纷的发生,并且能促进银保合作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