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篇: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开展我行的公司业务,努力探索新业务领域,增加我行对客户的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能够接受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我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我行条件的仓储单位签定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单位接受我行委托对货物的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第三条除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品种,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总行定期考核各行的存货质押贷款回收情况。
一旦发生严重损失,总行将停止该行的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储单位条件第五条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综合实力当地排名前5位;二、仓库所在地必须选择在同城;三、拥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仓储位出租率60%以上,仓库年吞吐量10万吨以上,经营年限—1— 2年以上;五、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六、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七、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拟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库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库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三、仓储面积、仓储未出租率等证明文件;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合作仓库的调查信贷产品部门指派产品经理与市场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对合作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合作仓库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资料经市场营销部门、信贷产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信用审查部出具审查意见,分行行长审批。
仓库只有通过审批同意后,我行才可以接受与其合作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章借款人和质押货物条件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必须满足《客户初选准则》;二、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2三、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稳定的购销渠道;四、在我行保持一定的存款规模和结算量;五、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六、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记录,银行贷款无逾期和欠息;七、无欠缴税款;八、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银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仓单质押管理规定
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交行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竞争能力,推动并规范全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交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向交行承办行申请授信,出质人以其所有的非标准仓单质押给承办行,为授信申请人提供担保,承办行以贷款、承兑、国际贸易融资等各种融资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贸易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授信融资业务。
本办法中的出质人和授信申请人须为同一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是指存货人将其所有的货物存放于仓储公司后,仓储公司在接受仓储物后向存货人签发的表明存货人已将仓储物存储于仓储公司、凭以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不包括期货交易所指定仓库出具的仓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办行是指为授信申请人办理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交行各级境内机构,授信申请人为企业法人并经承办行认可,如为分公司,应当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五条授信申请人除满足交行授信业务的一般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经营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资格和资质;(二)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非仓储公司的关联企业;(三)在交行信用评级不低于6级;(四)近三年连续赢利,无欠息、逃废债、逃套汇、骗税走私等不良资信记录;(五)主营产品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天数低于六个月。
第六条仓储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资质,专业从事仓储业务三年以上;(二)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具备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能力;(三)仓储业务量大,行业信誉好,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进出库制度、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以及电子化的仓储管理系统;(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在与本行及他行的业务合作中从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五)如该仓储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已与总行签署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合作协议,且集团公司为该仓储公司在《仓单质押监管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方案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贷款所要求的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
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二)拥有法人资格;(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
(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
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
第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
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竞争力,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银行与出质人、保管人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填发的出质人的存货仓单作为质押物,为借款人办理短期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当事方(一)借款人:是指以仓单质押为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办理短期贷款业务的企(事)业法人。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本办法要求仓单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自然人。
(三)保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为出质人保管货物的仓储方。
(四)银行:是指为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的银行。
第四条本业务的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不得为保管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保管货物的权利凭证。
以标准仓单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依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规范经营与管理。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均可向本行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短期贷款业务。
第八条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短期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我行信贷基本制度以及相应流动资金贷款要求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保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仓储资质,并经商业银行认可,具有固定的存储仓库,存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仓储能力和仓储管理经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治理规范,制度健全。
(三)具有工商部门核准的仓储业务经营范围,并持续经营仓储业务 1 年以上。
(四)商业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仓单。
第十条作为质物的仓单应载明下列内容(其中(一)、(二)、(三)、(四)、(八)为必须载明的内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物流公司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7-3责任范围具体如下表
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
A
页次
7/7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责任范围
备注
财务部
审查借款人申请
审查放款额度/确认协议签订完成确认到期还款/确认费用到帐
核实质押物出仓信息
核实保证金或新质押物
向银行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并确认放货
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
项次内容页次
目录1
修订履历2
一目的3
二适用范围3
三指导原则3
四管理规定3-4
五操作流程5
六作业细则6
七责任范围6-7
八附件7
核准
审核
制作
发行单位:
保税物流事业部项目一部
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本
A
页次
2/7
※※修订履历※※
版次
PDCN NO
修订页次
8-4库存报表(质押)
8-5仓单质押管理放货审批表
可异动数量,质押库存表反应的是监管模式须按质押管理程序异动的货物数量,以
此避免客户将两种类型的库存数据混淆,延误出货;
4-7仓库质押库存报表除按4-6单独列明外,还必须根据客户货物特性,列明质押货物
的生产日期、出资银行、存放堆位等,以方便区分,避免造成出货延误或错误;
4-8客服员接收到客户对仓单质押的货物《出货通知单》后,还须取得监管方出具的《
六、作业细则
6-1财务接收到借款人出仓申请时,须审查申请资料,核实帐户保证金情况或与仓库核实新的
质押物实物信息;
6-2仓库根据财务要求,对借款人新的质押物实物数据和生产日期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财务;
货物及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物质押信贷业务是指企业以自己合法拥有的货物为质押的信贷业务。
主要包括核定货值质押模式和非核定货值质押模式两种。
核定货值质押模式是指仓储机构对于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最低价值范围内的质物(该价值不得低于借款人在本业务项下授信风险敞口与农村信用社确定的质押率的比值)出库时只能凭农村信用社签发的指令予以放货的模式,超过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最低价值的部分可由监管单位自行决定放货。
非核定货值质押模式是指仓储机构只能凭农村信用社签发的指令处理每一笔放货业务的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权质押信贷业务是指企业以自己合法拥有的仓单、提单等货权凭证为质押的信贷业务。
以非标准仓单为货权质押的,仓单必须由农村信用社指定或认可的具有仓储经营资格的仓库出具,仓单须包括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保管人签章。
其它货权凭证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借款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突出,且主营产品的供销渠道和上下游客户稳定;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状况能满足到期履行债务偿还的能力;为出质货权凭证或出质货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并拥有将货权凭证或货物质押给农村信用社的完全权利。
借款人若为民营企业,原则上须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以及保函等农村信用现有短期信贷业务品种。
第六条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经办单位为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联社)。
2024年供应链仓单质押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供应链仓单质押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供应链仓单质押1.2 质押物1.3 质押率1.4 质押期限1.5 仓单1.6 货值1.7 贷款金额1.8 贷款人1.9 出质人1.10 质权人第二条:质押物的范围与价值2.1 质押物的种类2.2 质押物的数量2.3 质押物的质量2.4 质押物的价值2.5 质押物的评估第三条: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1 合同签订3.2 质押物的交付3.3 质押权的设立3.4 合同生效条件3.5 合同生效时间第四条:质押物的保管4.1 保管责任4.2 保管方式4.3 保管费用4.4 保管期间的损毁或灭失第五条:质押权的实现5.1 质押权实现的条件5.2 质押权实现的方式5.3 质押权实现的通知5.4 质押权实现的费用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的变更6.2 合同的解除6.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6.4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七条:合同的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7.3 违约赔偿金额7.4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争议解决的地点8.3 争议解决的时效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9.1 合同生效的条件9.2 合同生效的时间9.3 合同变更的条件9.4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定义10.2 保密义务10.3 保密期限10.4 保密泄露的后果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的定义11.2 不可抗力的后果11.3 不可抗力的通知11.4 不可抗力的解除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合同转让的条件12.2 合同转让的程序12.3 合同转让的有效性第十三条:税收条款13.1 税收的计算13.2 税收的支付13.3 税收的责任第十四条:附则14.1 合同的完整性14.2 合同的修改14.3 合同的废止14.4 合同的适用法律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供应链仓单质押:本合同所述的供应链仓单质押是指贷款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质权人提供担保,以获取贷款的一种方式。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市场风险
宏观经济环境风险
关注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防止因经 济环境变化导致贷款违约。
行业风险
关注行业发展趋势,防止因行业周期 性变化导致质押物价值波动。
04
仓单质押贷款的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和职责
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仓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 监管。
监管职责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对违规行为进行 处罚。
经验教训
严格审查借款人资质和质押物真实性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质押物的核实,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和质 押物的合法有效。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对质押物价值波动进行实时监测,及时采取应对措 施。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合规意识培养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仓单质押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借款人和中介机构的合规意识 ,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仓单质押贷款的定义
• 定义: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仓单 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拥有货 物所有权的凭证。
02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概述
业务模式
定义
01
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
申请贷款的一种授信业务。
特点
02
案例一
某钢铁企业通过仓单质押贷款成功融资,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最终实现了经营的稳健增长。
案例二
某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仓单质押贷款解决短期资金缺口,确保了原材料采购和生产流程的正常运转。
风险案例
案例一
某企业在仓单质押贷款过程中,由于质押物价值波动导致违约风险,给金融机构带来损 失。
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仓单质押业务,保障银行及相关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是指以农产品仓单为质押物,由质押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以获得资金支持。
第三条银行仓单质押业务应遵循合法、诚信、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及相关交易参与方开展仓单质押业务。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质押人须向银行提供合法有效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并填写仓单质押的申请表。
第六条银行对质押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 质押人必须是法人或具有相应经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2. 质押人的经营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3. 质押人不能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银行根据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并确定可贷款金额。
第八条银行与质押人签订仓单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并约定质押物的保管责任和风险承担等事项。
第九条质押人可根据仓单质押合同向银行申请借款。
第十条银行审核质押人的借款申请,并根据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和质押人的信用状况,决定是否提供贷款。
第十一条若银行同意提供贷款,将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向质押人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质押人须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若质押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无力偿还贷款时,质押人须及时向银行报告,并与银行协商解决方案。
第三章保管与监管第十四条银行应经营合法的仓单保管业务,负责保管质押人所提供的仓单。
第十五条银行须定期对质押物进行监管,并保证其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质押人可随时查询或要求银行提供有关质押物的信息。
第十七条如质押物发生灾害、失窃或破坏等情况,银行应根据仓单质押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八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
第十九条银行应经常开展质押人的信用评级工作,及时掌握质押人的信用状况。
第二十条如发现质押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收回贷款等。
2024仓单质押融资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仓单质押融资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仓单1.2 质押1.3 融资1.4 协议第二条协议主体2.1 出质人2.2 质权人第三条仓单质押3.1 仓单的真实性3.2 仓单的合法性3.3 仓单的转让第四条融资额度与用途4.1 融资额度4.2 融资用途第五条融资期限5.1 起始日期5.2 结束日期第六条融资利率6.1 固定利率6.2 浮动利率第七条还款方式与期限7.1 还款方式7.2 还款期限第八条担保与保险8.1 担保方式8.2 保险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9.1 出质人违约9.2 质权人违约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仲裁解决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生效条件11.2 变更条件11.3 终止条件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泄露后果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补充条款14.2 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仓单为本协议所称的仓单,是指由出质人持有的,载明有货物数量、品质、存放地点等内容的,由仓库或仓储公司出具的,具有支付和转让功能的书面凭证。
1.2 质押为本协议所称的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拥有的仓单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作为债务的担保。
1.3 融资为本协议所称的融资,是指质权人根据仓单的价值,向出质人提供资金。
1.4 协议为本协议所称的协议,是指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仓单质押融资的约定。
第二条协议主体2.1 出质人出质人是指向质权人提供仓单进行质押,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债务人。
2.2 质权人质权人是指接受出质人提供的仓单进行质押,并享有质权的债权人。
第三条仓单质押3.1 仓单的真实性出质人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即仓单所载明的货物确实存在,并且归出质人所有。
3.2 仓单的合法性出质人保证仓单的合法性,即仓单的取得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仓单质押管理规定
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交行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竞争能力,推动并规范全行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交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向交行承办行申请授信,出质人以其所有的非标准仓单质押给承办行,为授信申请人提供担保,承办行以贷款、承兑、国际贸易融资等各种融资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贸易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授信融资业务。
本办法中的出质人和授信申请人须为同一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是指存货人将其所有的货物存放于仓储公司后,仓储公司在接受仓储物后向存货人签发的表明存货人已将仓储物存储于仓储公司、凭以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不包括期货交易所指定仓库出具的仓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办行是指为授信申请人办理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交行各级境内机构,授信申请人为企业法人并经承办行认可,如为分公司,应当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五条授信申请人除满足交行授信业务的一般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经营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资格和资质;(二)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非仓储公司的关联企业;(三)在交行信用评级不低于6级;(四)近三年连续赢利,无欠息、逃废债、逃套汇、骗税走私等不良资信记录;(五)主营产品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天数低于六个月。
第六条仓储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资质,专业从事仓储业务三年以上;(二)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具备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能力;(三)仓储业务量大,行业信誉好,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进出库制度、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以及电子化的仓储管理系统;(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在与本行及他行的业务合作中从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五)如该仓储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已与总行签署非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合作协议,且集团公司为该仓储公司在《仓单质押监管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仓单质押管理制度
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制度2008/1/23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 2 / 5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 (3)第三章仓单质押金额、期限与费用 (3)第四章仓单质押程序 (4)第五章风险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违约责任与债务清偿.........................................................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附则 (5)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 3 /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仓单质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制度》、和《仓单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易市场对其交易商所开展的仓单质押业务。
第三条交易市场、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与仓单质押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第四条仓单质押业务是交易市场完善交易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交易市场的交易商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业务。
第五条“仓单质押”是指卖方交易商在交易市场以自身持有的、自身为《仓单》出卖人的、未经转让的《仓单》通过质押的形式获取保证金以参与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六条卖方交易商在取得货款前,应先办理解除仓单质押手续。
第七条交易商以仓单质押方式取得的资金,仅允许作为保证金参与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质押资金不能用于资金转出、转账、支付违约金或作为交收货款使用。
第八条质押仓单到期前,卖方交易商应通过订单交易将《仓单》所载商品卖出;否则,卖方交易商须将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足额汇至交易市场。
第三章仓单质押金额、期限与费用第九条仓单质押的计算依据是仓单质押生效日前十五个交易日的最低日结算价。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款合同号;(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六)单位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
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
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
存款行退回单位定期存单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
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第二十条存款行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质押的单位定期
存单被退回时,也应及时登记注销。第四章质权的实现第二十一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
。挂失生效,原单位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第三十条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贷款人仍然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第五章罚则第三十
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开办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企业(人)以仓库的货物(动产)作质押,按仓单货物评估价值一定比例从农村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仓单包括商品、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
第四条仓单质押贷款坚持“以货定贷,货物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的审贷岗位分离制度,严禁逆程序放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依法持有有价值的货物(动产),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人),因生产、经营等资金需要,均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贷款。
第六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企业(人)在辖内信用社(部)开户两年以上,管理规范,照章纳税。
(二)提供合法有价值的货物,经有权部门登记后,移交农村信用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三)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仓单质押贷款的额度要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
按质押权重价值的70%之内。
第八条仓单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第九条仓单质押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有关计算规定。
第十条仓单质押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四章贷款操作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申请。
借款企业(人)申请贷款时,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产负债表、身份证等。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责任人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货物(动产)的真实性、价值性、有效性、合法性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有:(1)借款人提供的货物(动产)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损坏、变质,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2)借款人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3)借款人是否办理了货物(动产)评估、登记、保险等手续。
银行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xx银行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和满足客户需求,规范业务发展,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和《xx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仓单为非标准仓单,具体系指由仓储方向存货人(即出质人,下同)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仓储方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所保管货物的唯一权利凭证.第三条仓单质押授信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指定的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质押担保,本行以此向申请人提供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短期授信业务。
本授信业务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第四条业务申请人原则上仅以经销商为授信对象,除符合《xx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一)申请人为专业从事商品贸易并具有稳定库存的商品经销商、代理商类企(事)业法人,经营该仓储产品两年以上,具有稳定的客户群;(二)资产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65%以下,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由大型专业市场推荐的客户;(三)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票据业务须同意授权本行可将销售款直接转入保证金账户;贷款业务须同意授权本行可将销售款直接归还贷款;(四)愿意与本行、仓储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并承担约定义务与责任。
第五条出质仓单及仓储物应具备条件:仓单应具备:(一)仓单抬头必须为申请人,且其拥有完全所有权、无权属争议;(二)仓单签章和签名、填发地、填发日期完整,为唯一货权提取凭证;(三)仓单记载的内容完整,包括储存期间和储存场所,品种、地点、型号、规格、数量、货值、损耗标准,仓储费计付情况等;(四)同一份仓单记载的货物必须是同一品种、同一产地或同一等级;(五)允许在仓储期间出仓、出库和分批提货;(六)仓单份数为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由存货人收执,副本由仓储法人机构自存;(七)本行只接受出质人自有货物所对应的仓单,不接受经背书转让或曾质押背书的仓单.仓储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货物为市场占有率高、适销对路产品;(二)货物不易变质、易保管、易变现和价格相对稳定、波动小,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三)所有权明确,不存在货款、税收等纷争,仓储货物系申请人所有;(四)仓储货物原则应能办理财产保险,并以本行为唯一受益人;(五)产品经质检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环保要求;(六)非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七)原则上可接受货物:黑色金属(钢材)、有色金属(铝、锌、铜等)、石化产品(成品油、燃料油)、能源(煤)、家电产品(大型、知名企业产)、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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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顺应市场形势,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经区联社研究审议,根据东川实际情况制定了《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区联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顺应市场形势,大力开展新业务,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联社营业部及各信用社所开展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单质押的设定
第三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
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注册可以在市场上
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
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有关部门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
第四条仓单质押业务是指现货市场上原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工业、商贸等企业以其仓单所有权为质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短期借款的行为。
第五条仓单质押的种类和含义。
本办法规定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有两大形式。
一是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其基本要点是:货主企业把货物存放
在仓储企业中,然后凭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
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而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
二是拟购买货物的仓单质押贷款,即保兑仓业务,它相对于前者的特
点是先票后货,即信用社在买方客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
收票人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按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
第六条用于仓单质押贷款的货物必须满足的条件。
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所有权明确,无形损耗小,
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适应用途广,易变现,规格明确,便于计量,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章仓单质押贷款的原则
第七条办理仓单质押贷款应遵守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首先要做到合法经营,贷款业
务要符合国家金融、信贷业务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
同时,
仓单质押贷款的程序要合法,对借款人的资格、还贷能力,信贷资金使用
状况,借款手续是否完备等有关事项必须事先审核,事中跟踪,确保每个
环节不出现纰漏。
2.防范风险原则。
信用社在办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应确保仓单的真
实有效。
具体防范措施包括:指定印刷、固定格式、预留印鉴、由指定专
人送至信用社,并在仓单上和银企合作协议中申明;由借款人保证仓单的
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因此产生的贷款资金风险由借款人负完全责任。
3.审慎确定借款人的原则。
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常规贷款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获取盈利的一个途径。
因我联社刚开始次业务,所以开展此
业务既要讲究安全性、流动性,也要注重盈利性。
虽然仓单质押贷款经济
风险偏低,但银行在办理贷款之前也要慎重选择和审核贷款对象。
应本着
择优原则、价值保证原则、贷款安全归还原则确定贷款对象。
第四章仓单质押贷款的比例和期限及费用的设定
第八条仓单质押贷款比例的确定。
可以根据货物存放地的市场价或生产商与交易商签订的购销暂定价来
认定仓单价值。
同时通过分析该种货物三年来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来判定
其波幅空间,波幅小的折扣率可以大一些,七折甚至八折;波幅大的折扣
率则必须有所下降,六折或五折不等。
作为补充保证,还应设立风险保证
金制度。
第九条仓单质押的期限设定。
由信用社与借款人共同商定,但质押期限最长为6个月。
第十条仓单质押保证金的缴纳比例。
为了防范因货物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仓单价值风险,借款人应缴纳申请贷款额度20%的保证金。
第五章仓单质押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仓单质押贷款程序包括:建立信贷关系、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议审批与报备、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如下图:第十二条建立信贷关系及贷款受理:
第十三条贷款调查:
(二)调查客户资信情况及财务经营状况及货物的市场行情等。
(三)撰写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贷款审查:
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
(二)撰写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贷款审议与审批:
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根据调查及审查报告真实、合法、有效性在权限范围内审批贷款,并由联社理事长作最后审定。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
签订借款合同及仓单质押合同。
办理仓单质押手续。
柜台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贷后管理:
(2)贷后尽职检查。
基层客户经理按规定对贷款用途及仓单所载货物的价值变化情况进行及时地检查和详细地记录。
(3)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六章违约责任与债务清偿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在仓单质押合同规定的质押期限届满时,借款人未付足质押《仓单》所载贷款本息;
(二)因货物价格指数下降至基期价格的80%,借款人未向贷款人相清降相应贷款本金;
(三)严重影响贷款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如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借款人违约情形,贷款人按合同规定处置质押《仓单》所载的商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