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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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日第五届理事会根据中国纤维检验局规定修正,自2004年7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棉花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棉花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

第四条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符合棉花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等实物所有权单据后,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抵押、质押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品种、等级、生产年度、类别、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抵押数量、质押数量等。

第八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

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开具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条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交易、转让、抵押、质押和注销等。

第十一条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标准仓单质押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仓单注册

第十二条标准仓单的注册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等环节。

第十三条投资者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由会员填写《棉花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向指定交割仓库预报。

《棉花交割预报单》中须载明:会员名称、会员号、了解电话、了解人、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产地、生产年份、加工时间、加工单位、入库数量、棉包类型、拟入库时间、运输方式等,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指定交割仓库自接到会员《棉花交割预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回复会员能否接收货物或能够接收货物的数量。会员应自接到指定交割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按30元/吨向指定交割仓库缴纳交割预报定金。指定交割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四十天。有效期内与《入库通知单》中相对应数量的货物全部到库的,交割预报定金自货物入库完毕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开具《入库通知单》的当日,应通过交易所仓库管理计算机系统通报交易所。交易所公告暂停指定交割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指定交割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货物的标

准仓单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未办理《入库通知单》的棉花不能注册标准仓单。

第十六条期货交割棉实行公证检验制度。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后,所检验的棉花纳入期货交割棉交割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棉花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按《入库通知单》、原验证书和码单接收棉花。

投资者应就库监收并对过磅、抽样及现场检验等过程予以确认。投资者未到库监收及确认的,则视为投资者对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记录和承检机构的现场检验结果无异议。

第十八条入库的棉花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质量、重量: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包装及包装物:应符合GB/T6975-2001《棉花包装》(见附件)标准要求,包装完整。包头标志印刷清楚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棉包无严重污染、水渍,无火烧,无霉变等。

第十九条在入库过程中和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拒收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一)掺杂使假的棉花;

(二)混批的棉花;

(三)棉包已严重污染、水渍,火烧、霉变等,或有异味的以及包装不完整的棉花;

(四)棉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棉花;

(五)崩包率大于5%的棉花;

(六)回潮率大于10.5%的棉花;

(七)无主体品级的棉花;

(八)其它不符合交割规定的棉花。

第二十条投资者应于棉花入库时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指定交割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指定交割仓库应自得到承检机构出具的《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证书》(以下简称《公证检验证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并同时向交易所报送《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货物存储证明》和由承检机构出具的交易所留存的《公证检验证书》原件一份。

第二十二条《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应注明《入库通知单》编号、会员号、交易编码、每批棉花的《公证检验证书》编号、《公证检验证书》出具日期、品级、长度、马克隆值、扦样棉包内含异性纤维包数、总包数、公定重量、生产年度、加工时间、产地等,并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受托负责人签章)、指定交割仓库经办人签章,同时注明开具日期。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自指定交割仓库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注册。

根据《公证检验证书》出具的日期,注册的标准仓单分为两类:

C1类,N年生产的、《公证检验证书》出具日期在N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该日)之前的标准仓单;

C2类,N年生产的、《公证检验证书》出具日期在N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含该日)之后的标准仓单。

第二十四条标准仓单所载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有权对检验合格的货物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责成指定交割仓库采取限期提供合格商品等补救措施,并可按规定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所在会员单位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出的证明到交易所领取《标准仓单注册表》和《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二十七条自交割月的第五个交易日下午15时起,交易所不再受理指定交割仓库提出的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该日下午15时以后的注册申请所形成的标准仓单可以参与当月标准仓单的征购及后续月份交割。

第二十八条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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