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财笔录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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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财笔录提纲
故意毁财笔录操作而使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关键是如何理解这里的毁坏。
对于此类案件,我和张xx 教授的观点是对立的,这种对立恰恰是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在个案上的体现,对此,我认为:如果本案高进低出买卖股票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的行为可以解释为毁坏,那么,刑法规定的毁坏一词就丧失了界限功能,故意毁坏财物罪就演变为故意使他人财物遭受损失的犯罪,无论是毁坏一词作何种宽泛的解释,高进低出买卖股票的行为都难以为毁坏一词所涵摄。
在此,存在一个符合普通公众语言习惯,因而具有法的可预测性的问题。
张xx教授强调事物的本质,肯定了法益侵害的结果。
然而,这只是结果的本质。
那么,行为的本质又在哪里呢?使财物的价值降低或者丧失是故意毁坏财物的本质特征这是正确的,但这只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结果特征而非行为特征。
因而据此反推凡是使财物的价值降低或丧失的就是毁坏财物,这是一种以结果倒推行为的逻辑方法,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得出错误结论。
正确的表述应该是:采取毁坏财物的方法使财物的价值降低或丧失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本质特征。
因此,在刑法明确地对行为特征作了描述的情况下,以结果特征反证行为特征是违反逻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