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财物辩护词
毁坏公物案件辩护词
毁坏公物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对于本案中指控的毁坏公物罪提出以下辩护词,希望您能审慎考虑。
首先,我承认被告在案发现场存在的行为对公物造成了一定的损坏,但是我要强调这并非是故意的结果。
被告在案发时并无恶意或预谋破坏公物,纯属意外或不慎造成。
因此,被告并不符合毁坏公物罪的主观故意要求。
其次,我想提请法庭注意到被告可能存在的心理因素。
根据被告的个人背景调查和心理鉴定报告显示,被告在案发时正处于极度紧张压力和情绪不稳定的状态下,导致了行为的不当和损坏公物的发生。
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异常的,并非他平常所为。
因此,应考虑将被告的行为定性为过失而非故意。
第三,我要强调案发地的环境因素对于被告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据调查显示,案发地附近的公物设施普遍存在一定的损坏程度,甚至还存在一些未修复的损坏点。
这种环境下,被告的行为或许是受到了现有环境对公物的影响和认可,而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构成违法。
因此,被告的行为应该放在整个环境背景下进行评估。
最后,我想强调被告的悔过态度和积极补偿行为。
被告在案发后立即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来弥补损害,包括积极协助警方进行调查、自愿赔偿受损公物、参加相关法制教育。
这一系列的积极举措表明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其行为负责。
他的悔过态度应该得到法庭的肯定和对其行为的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代表被告请求法庭能够慎重考虑案情中的各个因素,并在判决中体现公正和合理。
被告的行为虽然对公物造成一定损坏,但并非有故意破坏之意,而是由于意外、心理因素或是环境因素导致。
被告的积极悔改态度和补偿行为应得到法庭的认可和轻罚。
促请法庭在判决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
再次感谢法庭给予我们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
此致辩护人。
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辩护词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辩护词律师辩护词主要包括:一、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所起的作用远远小于犯意的提起者、组织者、雇佣者。
二、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足额赔偿,其表示对被告人等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四、被告人系初犯,并愿意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反映其悔罪态度诚恳。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李某并参与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李某具有以下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所起的作用远远小于犯意的提起者、组织者、雇佣者被告人刘某。
公安证据卷足以证明,本案系刘某朋友方某(姓名为刘某提供,其同为台湾人)与他人因男女关系发生纠纷所引起,由于方某认为自己在冲突中吃亏,便和刘某商量纠集王某,并雇佣李某等多人,在楼下由刘某通过门禁系统试图将对方叫下来,后未果。
在离开现场过程中,证据卷第29页第13行王某供述:在走的过程中刘某说,倾城之恋紫竹路门口停着一辆奔驰车就是那个拿刀追他哥哥(方某)的那个人的,叫我们去把车子砸掉。
其他人都没有说话,我们就上了车。
可见本案砸车的犯意是由刘某提出的。
另外,当被告人分别乘三辆车至小区门口时,王某供述:刘某就将车窗户摇下来,指着一下一辆停在路边的银白色的奔驰车,说“就是这辆车”,见李某等人没认清车开过了,刘某再次叫王某电话通知李某等人砸车。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根据相关的法律程序,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有律师进⾏辩护的环节,律师为当事⼈辩护的内容是提前准备的辩护词,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的材料和意见,也可以是对控诉的内容进⾏申述、辩解的⼀种法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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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的范⽂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蒋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过庭前认真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对案件有了初步认识,刚才⼜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认定被告⼈蒋某⽆罪,应做出其⽆罪的判决。
理由如下:XX县⼈民检察院新检刑诉[2007]104号起诉书认定被告⼈故意毁坏他⼈财物价值2350元,没有事实依据。
2006年12⽉13⽇,豫XXX567XX轿车受损后,XX县价格认证中⼼先后⼆次作出损失价格鉴定书,第⼀次损失940元,第⼆次损失2350元。
但是第⼀次的鉴定时间是车辆受损的第⼆天,即2006年12⽉14⽇,第⼆次鉴定时间是车辆受损后的第57天,即2007年2⽉9⽇。
第⼀次鉴定项⽬引擎盖扳⾦喷漆、后门左、右玻璃2块、后门玻璃防爆膜2块、玻璃拆装。
这些项⽬不但有损失车辆司机姬*伟的询问笔录证实,⽽且还有⼆名公安⼈员于2006年12⽉14⽇现场勘验笔录证明。
第⼆次鉴定是在损失车辆被李某的司机从⽯寺派出所开⾛后的第30天,⼀个⽉的时间,车辆在李某的控制之下,提出漏掉项⽬了,要求重新鉴定,鉴定⼈员能采信吗?侦查⼈员能采信吗?公诉⼈员能采信吗?如果这样任何⼈损坏他⼈财产,哪怕是只有⼀元钱的损失,⼀个⽉后提出来损失项⽬不全⾯,全部损失在2000元以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能这样认定吗?第⼆份价格鉴定书不但增加损坏物品的价格,⽽且还凭空捏造了前保险杠和三处喷漆的损失。
真实意图是鉴定成损失在2000元之上。
故意毁坏财物辩护词
故意毁坏财物辩护词法庭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就本案进行辩护。
本案涉及被告被指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我将在下文中对此指控提出质疑,并为被告辩护。
首先,值得强调的是,我认为被告对于所指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没有实施。
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能够证明被告的主观故意,即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将造成财物损坏,但仍然故意进行破坏。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对于其所涉及的财物并未表现出任何敌意或故意的动机。
相反,被告一直与该财物保持良好的关系,并且从未表现出任何对其进行破坏的意图。
这一点在证人证言中也得到了确认,证据清楚地表明被告并非该财物的破坏者。
其次,即便我们假设被告有意毁坏财物,本案中的指控也存在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的问题。
在事实方面,控方不能证明被告实际上对财物进行了破坏行为。
除了他们所提供的几张照片外,并没有其他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与财物的损坏有任何直接联系。
法庭不能仅凭几张照片就对被告进行定罪,这不仅与事实不符,也会误导判决结果。
在法律层面,控方也没有针对被告的指控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控方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意而为之,并且对财物的破坏行为具有直接的敌意。
然而,控方未能证实被告对于该财物存在敌意,并且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意图。
因此,基于以上理由,我强烈要求法庭撤销对被告的指控。
最后,我还想提请法庭注意到本案中部分证据的可信度问题。
我认为,控方提供的部分证据存在不足之处,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值得商榷。
因此,法庭在判断本案时应该慎重考虑这些证据,并不应将其作为对被告的指控的唯一根据。
综上所述,我在此辩护中质疑了被告所面临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控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被告对于此指控并无实际证据支持,控方所提供的证据也存在不足之处。
我强烈要求法庭对此指控进行重新考虑,并撤销对被告的指控。
非常感谢法庭的审理,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
破坏公共财物辩护词
破坏公共财物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
我在此向法庭呈交本次庭审之破坏公共财物案的辩护词,并就被控罪名提出我的立场和辩护理由。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持强烈反对态度。
公共财物的破坏势必会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带来严重损害,从而伤害到整个社会的利益。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公民,我从未有过破坏公共财物的想法或行为。
其次,关于我被控破坏公共财物的指控,我要坚决辩护自己是无辜的。
我完全没有破坏公共财物的动机和行为,我对被控的罪名提出严正抗辩。
证据所显示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我与此案件有任何关联。
再者,我愿以我的言行和证人证言的方式来辩解这一指控。
我将证明我不存在破坏公共财物的意图和行为,并要求证人提供有力的证词支持我的辩护。
我相信这些证据和证人的证言将能够证明我的清白,并揭示真正的犯罪人。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一个公正的审判过程对于我来说至关重要。
我期望法庭能够严格依法行事,确保我的权益和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和维护。
我将尽一切努力来提供证据和辩护材料,以确保我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实现。
在结尾处,我要再次表达我对破坏公共财物行为的强烈反对,并重申我对自己的清白和无辜的坚定信念。
我请求法庭能够认真审议我的辩护词以及相关证据,并做出公正的判断。
此致
被告人。
聚众破坏罪辩护词
聚众破坏罪辩护词概述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我代表被告,对于指控其犯有聚众破坏罪,提出如下辩护词。
在本辩护词中,我们将呈现以下事实和法律观点,以证明被告的无罪。
事实背景1. 被告并不是聚众破坏罪的实施者。
根据调查,被告并未亲自参与犯罪行为,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进行破坏行为。
2. 被告无法预见或控制他人的行为。
尽管被告可能身处现场,但他并没有能力预知或控制其他人的行为。
他不能被追究责任,因为准备聚众破坏罪所需的谋划和实施是其他个体自愿完成的。
3.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的主观故意。
按照法律规定,聚众破坏罪需要证明被告的故意破坏行为。
然而,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告有意参与犯罪活动,或者他具备破坏公共财产的故意。
法律观点1. 聚众破坏罪需要有实质的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要求控方提供可靠且可证实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
然而,控方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参与了聚众破坏行为。
2. 指控必须建立在明确的法律定义基础上。
聚众破坏罪的指控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素,并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要素存在。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满足聚众破坏罪的各项要素。
3. 被告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
根据调查结果,被告在事件发生时,并没有直接参与破坏行为,也没有故意破坏公共财产。
他只是作为目击者在现场,与其他人一起被卷入了事件中。
结论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观点,我代表被告请求您仔细考虑我们的辩护词,并宣布被告无罪。
缺乏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有罪和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以及被告无法预见或控制他人的行为的事实,都支持了无罪的判决结果。
谢谢您的关注和耐心听取。
胡新光---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草稿
辩护词审判长、各审判员:受景德镇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安排我担任本案被告人胡新光的辩护人。
通过庭前查阅案卷及刚才的庭审,现本辩护人结合本案案情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剖析,被告人胡新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一、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角度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被告人胡新光主观上不存在毁坏财物的故意。
被告人胡新光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缺乏事实和法理依据。
由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要求必须故意的,其犯罪动机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忌心理。
本案其实是包括被告人胡新光在内的王港乡高沙村窑棚里村小组的全体村民因高沙村村长滥用职权以村委会的名誉违法将该村窑棚里村小组的“石头包”荒山承包给窑棚里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即没有依法办事,按照国家《土地法》及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之规定,村里的土地对外承包必须通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政府批准。
)引起的土地承包纠纷,说白了,就是民事纠纷,根本不需要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更何况被告人胡新光雇请挖机在“石头包”山场开挖平整,准备种植林木,是为了村小组集体的利益,而并非出于个人报复,因此被告人胡新光主观上不存在毁坏财物的故意和动机。
再次,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内容表明,被告人胡新光对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2月26日雇请挖机对“石头包”山场开挖平整,准备种植林木,是村小组集体的行为。
审判长,刑事追诉程序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问题,所以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而从现有的证据看,辩护人认为,通过刚才庭审调查的证据无法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胡新光个人实施了毁坏财物行为。
第二、从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角度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刑事犯罪。
首先从从本案的起因看。
这次群体性的村小组村民行为直接起因是高沙村的村长违法将该村的窑棚里组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经营权承包给陶宝珠。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辩护词怎么写?如果是故意的损坏公私的财物此时应该写清楚具体的辩护意见。
对于被指控出的故意算还的财产,存在不同的意见要写清楚自己的主张。
之后如果有减刑的情节那么需要在辩护词上面写出来。
最重要的是,要写清楚,已经接受了被告的委托。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辩护词怎么写?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应该围绕着犯罪的罪名来展开辩论,向法院陈述,不存在该种犯罪行为或者是该种犯罪行为应当从轻处罚的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卢某的父亲卢某某的委托并经卢某本人授权,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结合两天的法庭调查二、具体辩护意见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兼与公诉人商榷:对于指控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异议,对构成敲诈勒索罪有异议。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被告人卢某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也没有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并且卢某、杜某某二人均当庭供述要钱的目的是给胡某、倪某治伤用,并且索要金额不足2000元,亦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尽管与证据卷讯问笔录中有出入,但是结合笔录的形成时间大都在8-9小时以上,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人当庭供述是值得采信的,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卢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卢某在起诉书指控的2009年12月11日下午的这一起聚众斗殴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仅起辅助作用,依法可减轻或从轻处罚,且该起聚众斗殴不属于持械聚众斗殴。
本起事件的起因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也不是聚众斗殴的发起人。
无论是起诉书指控,还是各相关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均证实各被告人没有携带工具。
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寻衅滋事的不是事实依法应不予认定。
各相关被告人均当庭供述及被告人卢某的讯问笔录中都显示被告人卢某没有去殴打陈某某,更没有携带工具去殴打,对于本起事实,辩护人认为应不予认定。
代理词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怎样的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代理词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怎样的第一是要对庭审的法官作出尊重,第二律师需要交代清楚自己的身份,并且对于自己委托人的身份作出介绍。
接着是将自己作为诉讼代理人需要作出的辩护,以及自己对于案件的一些意见,作出表述。
并且对委托人的请求作出法律式的叙述。
一、代理词故意毁坏财物罪范本是怎样的故意毁坏财物案诉讼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吉林天岭ls事务所宋吉春ls接受本案被害人刘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查阅了案卷材料,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同意公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周某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
二、被告人周某不构成自首,不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被告人周某于年8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其在供述中称前两次毁财均是其自己持砖头砸玻璃,无他人参与,但超市的监控视频显示,年9月20日实施砸玻璃的是两名未成年人,并不是周某本人。
按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周某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其不构成自首情节。
三、被告人周某教唆多名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犯罪。
按刑法第29条,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连续三次教唆多达7名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故应从重处罚。
四、被告人周某多次聚集多人公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先后三次聚集多名未成年人公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坏,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从重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辩护技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较低: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开展辩护:(一)主观目的之辩该罪是毁坏性财产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毁坏财产。
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不同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
无论是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角度,还是从被告人仅构成该罪名中轻罪的角度出发,被告人是否存在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及故意产生的理由,均系办理该类型案件中辩护律师应首要考虑的问题。
实务中,犯罪嫌疑人对于主观方面供述系故意毁坏财物且供述比较稳定的情形无疑很难在主观故意认定上动摇。
但也当注意,许多案件存在关联情节,即该破坏毁坏财物的行为往往伴随着“被害方”存在重大过错之情形,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在情绪不可控的情况下实施了泄愤的行为。
对于此种情形,应当进行甄别,并有针对性的针对被害方的重大过错进行取证。
本人曾办理的欧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中,被害人系已婚,却与不知情的欧某成为恋爱关系,在欧某发现其已婚并吸毒、赌博后拒绝与其来往,被害人遂长期骚扰致欧某不堪重负,后来欧某在被害人一次对方至家中小区骚扰时驾驶车辆与对方豪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较大损失。
往往公安机关对于财损的过程取证明确且尽责,但对于事件起因毫不关注,从而对当事人科以重刑。
反之,若能恢复交往过程全貌,公权力岂至为恶人撑腰?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毁损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应当以经过质证辩论后查证属实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所谓查证属实是指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而非部分证据材料得出的结论,并且允许行为人作出合理的解释来排除毁损他人财物目的。
对于行为人是否存在毁损财物故意的证据,对其取证的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进行充分分析,善于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
张扣扣案⼀审辩护词张扣扣案⼀审辩护词汉中中级法院合议庭的各位成员:张扣扣被控故意杀⼈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今天迎来了正式开庭。
在我开始阐述辩护观点之前,请先允许我对逝去的三条⽣命致以最诚挚的哀悼,对被害⼈家属表⽰最深切的同情和慰问。
今天我的辩护意见,不能在任何⾓度或任何意义上被解读为对逝者的不敬或挑衅,也不能在任何⾓度或者任何意义上被理解为对暴⼒的推崇或讴歌。
英国早在⼗四世纪就确⽴了正当程序原则。
其中内容之⼀便是:任何⼈在遭受不利对待之前,都有权要求听取⾃⼰的陈述和申辩。
正是基于这⼀古⽼⽽朴素的正义理念,今天,我才出庭坐在了辩护席上;也正是基于这⼀古⽼⽽朴素的正义理念,今天,我们⼤家才得以坐在这⾥。
我深信,不管是什么案件,不管是什么⼈,都应当依法保障他本⼈以及他委托的律师的辩护权利。
这种保障,不仅仅是准许他说话,不应该只是⼀种形式上的保障。
这种保障,应该是⼀种实质上的保障,即: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并认真采纳其中合理的部分。
法律是⼀整套国家装置。
它不能只有形式逻辑的躯壳,它还需要填充更多的⾎⾁和内涵。
今天,我们不是为了拆散躯壳;今天,我们只是为了填补灵魂。
我的辩护共分为五个部分:⼀、这是⼀个⾎亲复仇的故事那些发⽣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
——(奥地利)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时间必须回到1996年。
这⼀年,张扣扣年仅13岁。
汪秀萍,张扣扣的母亲,被王正军⽤⽊棒打死。
母亲被打后,倒在了张扣扣的怀⾥。
张扣扣眼睁睁地看着母亲在⾃⼰的怀⾥断⽓、死去。
在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告诉我,有三个场景深深印刻在他的脑海,令他终⾝难忘、时常浮现:⼀是王正军打他妈妈的那⼀棒;⼆是妈妈在他怀⾥断⽓的时候,⿐⼦、⼝⾥都是⾎,鲜⾎在喉咙⾥⾯“咕咕咕咕”地作响;三是妈妈的⼫体在马路上被公开解剖,现场⼏百⼈围观。
张扣扣亲眼看到妈妈的头⽪被⼈割开,头⾻被⼈锯开。
这样惨绝⼈寰的⾎腥场⾯,对于⼀个年仅⼗三岁的⼉童来说,简直是毁灭性的,也是常⼈⽆法想像的。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我担任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
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辩护人认为不妥,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为妥。
1、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要求被告人耍威风,逞英雄,无事生非,针对不特定对象。
该罪的主观心理是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而本案中,被告人是针对固定被害人金某的。
其目的给金某的财产造成损害以平息后者殴打前者的怨恨。
其主观方面并无针对不特定对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意思。
由于双方是好朋友,是在麻将馆因为打麻将让座以及后来借钱产生口角,被告人被打后敌不过被害人,于是采取了用开汽车撞坏他人财产的行为来进行“保面子”行为,显然与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那种满足耍威风取乐等动机完全不一致。
2、客观方面:寻衅滋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1997年刑法典第293条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能够具备立案条件的显然是以被告人行为符合第三个特征,但是考虑到被告人显然不是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他人财产,而是针对特定人金某家财产进行毁损。
宋某针对的财物是金某家的,整个矛盾的焦点也是针对后者。
其造成的后果也是后者家的财产遭到了损失。
3、由于被告人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财产,且事出有因,况双方原本就认识,后来还和解了。
因此,定寻衅滋事比较勉强。
而定故意毁坏财产罪,能够起到罚当其罪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二、对量刑情节的一些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30%;2、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10%;3、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金某和孙某经济损失,并且超出鉴定价格,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30%;4、由于被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从轻减轻对其的处罚,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20%;5、本案中,金某殴打被告人,并将其打倒在地,为“保面子”被告人才发生用汽车去毁坏他人财产的行为,应该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20%;6、因为本案起点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考虑到立案标准是5千到5万,鉴定损失为2万7,结合上述五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为妥。
田喜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田喜父亲田德明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田喜的辩护人。
经过仔细审阅案卷和会见被告人田喜,我们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的发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背景,田喜是河南“血浆经济”的受害者。
本案表面看似乎是被告人田喜毁损了某些单位和个人的财物,但实际却是一个河南“血浆经济”的受害者寻求赔偿无果而做出的悲愤与无奈之举。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河南掀起了一场“以血致富”的大运动,当地政府卫生医疗部门开设了大量血站,鼓励和组织大量贫困农民卖血,采用单采血浆术将卖血者的血浆和红细胞分离,再把红细胞回输卖血者,将血浆卖给生物制药公司,但灾难就在这不知不觉的回输和皆大欢喜的赚钱中降临了,农民在拼命地卖,血站在拼命地采,艾滋病病毒在卖血者和血浆制品中广泛传播。
1996年3月,年仅九岁的田喜因脑震荡去新蔡县人民医院治疗,在本无需输血的情况下,医院和医生为了满足私利,为田喜输血四袋。
其后,田喜一直身体状况不好,常常感冒发烧。
2004年,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田喜已感染艾滋病、丙肝和乙肝。
作为一个“血浆经济”的受害者,田喜为了得到合理的赔偿和救助,自2004年开始,走上了长达六年艰辛而曲折的维权之路,并以坚韧的毅力完成了大学学业。
六年中,田喜向法院起诉过、向政府求助过、与医院协商过、去北京信访过,但都没有结果。
反之,田喜却成了当地政府稳控的重点人物。
二、田喜的行为理性而克制,并不构成犯罪。
今年7月,田喜与新蔡县委书记通过手机短信联系,再次表达解决赔偿问题的诉求,两次约见田喜都没有见到县委书记,田喜认为政府是在拖延时间,于是直接去找新蔡县人民医院院长协商解决,院长称医院无法解决,让田喜找领导,领导说赔多少就赔多少。
面对责任部门的敷衍、塞责,别说田喜作为一个肝病患者,情绪难以控制,就是普通正常人也会爆发。
长达六年的维权之路已经使田喜身心俱疲,面对推诿,他并没有想到去伤害他人、报复社会,他所能做的就是摔一些东西、砸了拒绝见他的人的门锁,这需要多大的理性与克制啊!卫生部办公厅为田喜的事情还专门印发了一期《卫生信访信息》,其中提到:“田喜可能不是青少年感染艾滋病患者中第一个或最后一个能够参加高考、被录取并完成学业的人,田喜的高考、求学和寻求就业之路发人深省,这样的患者在赢得自尊的同时也应当得到他人的尊敬,也是同类人的一个范例。
许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
许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许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经查阅案卷材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对xxx检察院xxx检公诉刑诉(2015)xxx号起诉书指控许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但对许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许某系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自被侦查机关询问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至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许某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
根据《刑法》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因此,请求酌情对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
3、被告人许某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许某与海兴公司并无纠纷,是受他人指示而为之,今天当庭认罪,且得到了海兴公司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因而请求给予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尊敬的合议庭:湖北省鸣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刘云安、刘云才及其家属委托,指派乔方律师担任刘云安、刘云才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刘云安、刘云才,走访群众,对案情有了深入了解。
辩护人认为刘云安、刘云才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如下:一、刘云安、刘云才无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直接追求或者故意放任将公私财物予以毁坏的结果。
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民事侵权在先,同村村民陶茂家强占二被告父亲刘清洋的宅基地违法违规建房,并将违章建筑物三间小瓦房卖给长河村民万德中,获取非法利益19000元,直接侵害了二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为寻求权利保护,多次向两峪村委会反映情况,村委会不予理睬;二被告又多次向两峪乡政府申诉,乡政府拒绝其正当要求;二被告再向土管部门投诉,土管部门实地勘验测量数据与刘清洋的土地使用证面积相符后,明知陶茂家、万德中侵权,却表示解决不了。
无奈之中,二被告采取自力救给行为,打110报警请来公安人员在场,请求拆除违章建筑物。
在公安干警的默许和监督下进行正当维权,因此不能认定二被告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
二、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万德中不能证明自己是被毁财物的合法财产所有人,其与陶茂家买卖非法建筑物的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陶茂家强占刘清洋宅基地建房未获批准,既违法又违章。
其次,万德中明知陶茂家没有合法的建房手续和证件,自己又不是两峪村的村民,没有两峪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却衷意购买陶茂家侵占他人宅基地的违法建筑物,构成共同侵权,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其买卖合同无效。
刑事诉讼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如何书写?
Sweat is the lubricant of succe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如何书写?导读:需要在辩护词中写明当事人的具体信息以及辩护的具体原因和理由。
如果公民在日常中利用暴力或者其他违法的行为对他人的财物进行破坏时,也是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那么不仅会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同时也是会不利于社会的治安以及秩序的。
一、刑事诉讼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如何书写?(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格式来源:网络国法作者: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事答辩状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被答辩人(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已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事项: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第一、答辩人不属于刑事侵权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_______________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答辩人与被害人蔡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侵权,原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也就失去了法律前提。
第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_____________的非法行为,与答辩人的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三、答辩人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愿意做出相应的补偿。
第四、原告人提出的_______________万元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计________________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抚慰金应当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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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财物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以及所有出席今天庭审的各位,
我代表被告,对指控他故意损坏财物一事提出辩护。
在本次庭审中,我将针对指控的关键要素进行逐一辩解,并且提供证据来支持我们的
辩护观点。
指控要素一:被告的故意行为
首先,我们必须澄清被告是否有故意损坏财物的明确意图。
在此处
理过程中,我们提供了多份证据来证明被告并没有故意或恶意地损坏
任何财物的意图。
例如,我们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的日常行为记录和证言,这些证据表明他历来都是一个负责任和合理行事的人。
我们还邀
请了证人来证明被告是一个重视财物安全并且从未对任何财物造成任
何损害的个人。
指控要素二:财物身份的确认
其次,我们将质疑指控中所提到的损坏的财物的身份是否确凿无疑。
在此过程中,我们将请求法庭对这些财物进行鉴定,以确认它们的身份,并确保它们与被告之间的关联。
我们也将要求法庭对这些财物是
否存在其他潜在的原因、事故或自然损坏进行综合考虑。
指控要素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确认
最后,我们将寻找证据来推翻指控中所暗示的被告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我们将逐一分析每个财物损坏事件,并且排除证据表明被告与之
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可能性。
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准备了多个证人,并收集了相关的视频记录和照片作为证据,以证明被告与财物损坏之间并无可靠的联系。
判决前的最后陈述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及所有在庭审中出席的各位,我们深信被告的无罪,并且我们将全力为此提供充足的证据和辩解观点。
我们坚信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公正判决的实现,期待您的审慎判断,并对我们提出的辩护观点给予合理的考虑。
感谢您对司法公正的始终坚守,并致力于为我们提供一个公正的庭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