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员培训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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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员培训复习
第一章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
一.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
1.检测机构应确保独立的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参与和检测项目有关的产品设计、研制、施工、生产、供应、安装、治理、使用或者维护等活动。
2.按检测对象不同,建设工程检测可分为材料检测和工程检测。按检测地点不同,建设工程检测可分为室内检测和现场检测。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资质证书。
4.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上述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5.建设工程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6.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7.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机构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二.建设工程检测见证制度
1.上海市在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基础上,推行见证单位、施工单位和供应单位三方确认制度。
2.检测机构试验室对无见证人签名的试验委托单及无见证人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的试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检测机构重新检测。
3.建设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节能材料所有试块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检测机构不得受理无见证人员陪同送样或无见证封样的建设工程检测试样。
4.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试验室的检测人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本市统一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5.见证人员的岗位职责之一: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要求建立和管理养护室。
6.施工单位应设立取样人员岗位,其主要职责: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工作;负责现场养护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养护和保管等工作;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拌和物质量的现场检测工作;负责与检测相关的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或检测工作,并做好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
7.检测机构、企业内部试验室、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制定测量设备书面周期检定、校准或检测计划,并确保按计划进行周期检定、校准或检测。
8.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监手续时,应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书面授权书,每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授权书应同时递交给该工程的检测机构。见证人员变动,建设单位应在其变动前书面告知检测机构,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9.见证人员应与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共同将试样送达检测机构,办理检测委托手续时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供应单位确认人员也可参与送样。
10.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砂浆试件、节能材料试件的养护室。
11.养护室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抽查。供应单位确认人员可随时对现场养护情况进行确认,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应及时向见证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反映。
12.养护室应配备温度计、湿度计,以及合适的控温、保湿设备和设施,确保混凝土、砂浆试块的静置、养护条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温湿度记录至少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13.混凝土、砂浆试块应有尽有按标准制作,试块制作后应在终凝前用铁钉刻上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强度和组号,不得在试块终凝后用毛笔书写,严禁留置空白试块。14.混凝土、砂浆标准养护试块在现场养护室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必须达到规定的累计温度值后方可送检测机构。
三.建设工程检测结果处理
1.取样送检结果不合格的,除有关标准规范明确规定可进行复检的项目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试样重复取样送检;对重复送检的,检测机构不得受理。
2上海市规定涉及到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结果为不合格时,检测机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质量监督机构,同时通知委托单位和见证单位。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建立不合格检测结果台帐。
3.检测机构不得参与本机构检测项目的不合格处理,参与混凝土试块强度不合格处理的检测机构应由质量监督机构规定的程序随机选定;监理单位应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对检测报告的真伪进行确认,并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
4.在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检测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经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认、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
第二章建筑材料检测
一.水泥
1.砌体工程用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2.取样批量: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3.取样方法:水泥取样可连续取样(主要指散装水泥),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袋装水泥可用取样管取样,散装水泥可采用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
二.建筑用砂
1.检验内容:混凝土和砂浆用砂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
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于海砂,还应检验贝壳含量;
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应进行碱活动检验。
2.砌体砌筑砂浆和预制构件宜采用中砂。
3.砌筑砂浆和水泥砂浆防水层用砂宜选用中砂,其中毛石砌体宜选用粗砂。
4.水泥砂浆面层用砂应为中粗砂。
5.取样批量:采用大型工具运输的,应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运输的,应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验收。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比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6.取样方法及数量:从不同部位取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20kg。
三.建筑用石
1.取样批量:与砂相同。
2.取样方法和数量:从不部位取石16份,组成一组样品,120kg(根据其最大公称粒径确定)。
四.混凝土
1.上海市规定供应的每批预拌混凝土必须向用户提交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书、混凝土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