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农民工工伤维权中的常见问题(上)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近年来,工伤认定案件逐年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有待加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工伤职工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工作主要面临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建筑行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况认定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此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但是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情形,目前仲裁委及法院民庭均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规定的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民一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认为,挂靠车主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文)第三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伤案件常见问题与操作实务
工伤案件常见问题与操作实务
工伤案件常见问题与操作实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伤认定:企业如何举证?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企业需要举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对员工提出的工伤认定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存在异议。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那么他们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2. 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处理方式:
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用人单位未为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由于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5. 异地施工受伤的工伤认定:
对于异地施工受伤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施工地点和所属的劳动保障部门来确定工伤认定和处理的程序。
6. 如何处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内或因工外出,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原因受伤,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7. 其他问题:
例如腰椎间盘突出能否认定为工伤,这需要根据具体的工伤认定标准和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老板不认可工伤,他们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施工业持续高速发展,成为了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主要行业之一。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规模庞大、分散性强、工种齐全等特点,使得农民工在权益保障方面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不能仅仅依靠企业和政府的力量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本文将探讨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1. 低工资、无法按时发放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由于技能低、文化程度不高,通常处于劳动力市场的底层,所以在工资方面往往受到歧视,甚至存在拖欠工资的现象。
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也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社会公信力。
2. 缺乏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由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自农村,他们在城市工作时,缺乏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他们需要支付高昂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但往往也不能享受到相应的福利待遇。
这不仅增加了农民工的生活负担,也降低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3. 劳动保护不到位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环境条件通常较差,存在着种种安全隐患,农民工的劳动保护不到位。
而且由于农民工大多属于临时工,未能享受到应有的安全培训和劳动保护。
4. 司法救济难在一些地区,农民工在维权方面面临着诸多困难,由于他们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知识,很难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地方司法机构也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遇到诸多阻碍。
5. 社会地位低下农民工往往在城市中处于社会地位的低层,他们的权益难以得到应有的关注和保障,甚至在生活中面临着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二、应对措施1.加强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确保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加强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对违法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应大力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确保农民工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第一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外地务工,成为人们所称的农民工。
农民工作为一大弱势群体,其各项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
探究这类现象的根本成因及解决途径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一)劳动合同签定率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书面立劳动合同。
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采取欺骗手段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或者以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
(二)劳动时间长无故被延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几乎视法律为无物,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
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
(三)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差。
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
加之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较差,使得农民工的工作显得更加的危险化,近而造成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四)劳动报酬低,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
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都属于体力劳动,其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十分普遍。
而对于农民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是鲜有依法足额给付的。
工伤赔偿问题与解决方案
工伤赔偿问题与解决方案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身体或精神损失,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直接威胁着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存、权利及尊严。
对于工伤的产生,很多时候都是劳动者身体本身的问题或是某一方企业或者个人造成的问题。
因此,为了维护劳动者及其家庭的权益,明确企业、工伤患者等各方的责任,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工伤赔偿合法性及涉及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赔偿是双方共同应尽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预防职业危害,防止事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赔偿因此受到损害的劳动者的损失:(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二)未设置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三)未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四)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五)未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同时,工伤赔偿产生亦离不开众多的问题。
比如,工伤患者的权益在面对保险公司赔偿时经常会出现的缺失、不公等。
另外,保险公司的赔付处会依据不同的因素来测量赔偿范围及金额等。
这些种种导致了劳动者对于工伤赔偿的权益并未得到切实的保障,而实际赔付和没收费用之间的差距还是很大。
二、工伤赔偿优化措施1、政策法规尽早出台-----政策性的文件通常要具备严谨、可行性高、有效性显著等特点。
面向就业,政府要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建立食宿、出行支出、保险、休务费用等方面的保障机制,确保劳动者配备健康保险的均等性,保护劳动者在取得劳动者报酬、医疗保障等权益时受到保护。
2、加强教育理念-----要加强劳动保障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劳动人民的风险识别和风险应对能力,助力他们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加强风险识别方面,要通过多样化的宣传手段和渠道,对劳动者进行防范风险和应对风险的知识宣传。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建筑施工企业是农民工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却备受关注。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期改善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一、问题分析1.工资支付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甚至有些企业以各种借口拖欠工资,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生活。
2.工作安全问题建筑施工工地上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而即使出现事故,企业也往往不负责任。
3.社会保障问题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规定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农民工在工伤、疾病等意外情况下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和保障。
4.生活福利问题一些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宿舍和饮食条件较差,无法满足农民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应对措施1.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拖欠工资、违法用工、工伤事故等进行严格处罚,以此来约束企业行为。
2.建立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同时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农民工工资领取便捷机制,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3.加强培训和管理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优化人员配置和生产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并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劳动能力和技术水平。
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加强对工地安全生产的监管,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确保农民工的生命安全。
5.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机制,确保农民工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和补偿。
6.提高生活福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应提高对农民工的关心和关注程度,改善农民工的生活条件,提供良好的宿舍和饮食条件,关注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建立农民工之家,提供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关心农民工的身心健康,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工伤待遇中的4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值得学习)
工伤待遇中的4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值得学习)来源:上海高院2015年9月,上海高院民一庭召开了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第三季度庭长例会,就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并已形成倾向性意见。
现将本次研讨意见纪要如下,供大家审理案件时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问题1、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仅规定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未明确其他情况下是否需支付。
实践中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歧较大。
倾向性意见认为,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性质来看,该补助金系对劳动者因工受伤致劳动就业能力减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
是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劳动关系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并无直接关联。
同时,若仅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原因为标准来判定劳动者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也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综上,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关于因是否患职业病或因再次鉴定、复查鉴定致伤残等级结论前后不一,法院可否依后一结论为依据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部分法院反映,一些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之前已认定劳动者未患职业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又就同一伤害事故再次作出构成职业病的鉴定结论。
也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之前认定的伤残等级较低,后因伤情发生变化或出于其他因素考虑又作出另一伤残等级较高的鉴定结论。
对此,法院是否可以后一结论为依据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着保障范围不足、补偿标准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此,我们需要扩大保障范围、调整补偿标准,并加强监管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效能和公平性。
我们应当不断完善制度,提高保障水平,为职工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这些问题,及时改进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问题、对策、保障范围、补偿标准、管理不规范、扩大保障范围、调整补偿标准、加强监管、总结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患病时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为受伤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治疗和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者数量的增加,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包括保障范围不足、补偿标准不合理和管理不规范等方面。
这些问题导致了一些受伤劳动者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和补偿,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为了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我们需要全面审视这些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来解决。
在接下来的将分别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具体的对策建议进行分析和讨论。
最终目的是为了提升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问题一:保障范围不足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参保人员的保障范围相对较窄,只覆盖了部分劳动力,导致很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保障,造成了不公平现象。
问题二:补偿标准不合理工伤保险的补偿标准通常是以一定比例来计算的,但是由于各地区经济水平和法律法规的差异,导致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不平等现象,给受伤劳动者带来了经济负担。
问题三:管理不规范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监管不到位,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的缴纳存在漏洞和不规范现象,给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我国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建筑施工中,农民工作为主要劳动力之一,承担着重要的劳动任务。
然而在现实中,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依然存在着许多困难和挑战,给他们的生活和权益带来了很多困扰。
本文将就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讨论。
1.工资拖欠问题严重。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常常会面临工资拖欠的问题,甚至有的农民工工资无法及时、完全领取。
这给农民工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影响了他们对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2.劳动合同缺乏规范。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很多农民工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不清晰,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工作环境安全问题。
建筑施工作为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在工作中常常面临安全隐患。
然而在现实中,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作环境安全不够重视,农民工的生命安全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4.社会保障待遇较低。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待遇较低,很难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这给他们的福利和生活质量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也制约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权益。
二、应对措施1.加强劳动合同签订监管。
政府部门可以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建立工资保障机制。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工资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工的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避免出现工资拖欠等问题。
3.加强工作环境安全监管。
政府部门可以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环境安全的监管力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教育,确保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4.提高社会保障待遇。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确保农民工享受到完善的社会保障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农民工是建筑施工企业中的重要劳动力来源,其权益保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目前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问题较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突出。
一些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甚至出现拖欠数月甚至数年的情况,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劳动条件较差。
在建筑工地上,农民工常常处于高温、高强度的劳动环境中,没有得到充分的劳动保护,造成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农民工在参保问题上存在很多困难,很多农民工没有社保,一旦发生意外或疾病,无法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补偿。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保障机制薄弱。
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重视程度不高,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投诉渠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针对上述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制度,对拖欠工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加强检查和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如提供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合理规划劳动强度和时间,保障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加强农民工社保覆盖。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工社保参保的宣传力度,提供便捷的参保渠道,同时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确保农民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
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设立专门的权益保障部门或岗位,及时解决农民工的权益纠纷,同时加强与农民工的沟通和交流,听取他们的诉求和建议。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需要政府、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加强监管和改善农民工的劳动条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建筑施工行业,实现共同发展和社会进步。
农民工工伤认定案例
农民工工伤认定案例在中国,农民工数量庞大,他们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由于缺乏相关保障和法律保障,许多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遭遇了不幸,其中一部分人因为工作中受伤,导致了残疾或者生命的丧失。
本文将通过一个工伤认定案例,来探讨农民工工伤认定的问题。
李某是一名来自河南的农民工,在广州打工。
2019年3月,他在工地上从高处摔下,导致下肢瘫痪。
从那时起,李某就开始了漫长的治疗和康复之路。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他遇到了巨大的阻力。
主要的问题是工伤认定问题。
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常常会推辞责任,甚至拖延认定的时间,让伤者难以得到及时的医疗和经济支持。
在李某的案例中,他的用人单位就是这样。
在他受伤的那天,单位并没有及时将他送往医院,而是让他在工地上自行治疗。
几天后,他才得以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更有甚者,单位并没有为他购买工伤保险,直到工伤发生后才开始购买。
李某在治疗过程中得知了工伤认定的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他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便得到相应的赔偿和医疗支持。
但是,在实践中,工伤认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李某的案例中,他向相关部门提交了申请,但是并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回应。
多次询问之后,他才得知需要等待数月之久,才能够得到结果。
在这期间,他自己不仅需要担心康复问题,还需要担心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和支出。
幸运的是,经过努力,李某最后得到了工伤认定的结果,并且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和医疗支持。
但是,这一过程仍然是艰辛的和充满挑战的。
同样的经历也发生在其他的农民工身上。
工伤认定问题的产生,部分原因是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不够完善,部分原因是用人单位的漠视和推卸责任的态度。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首先,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以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同时,需要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让他们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浅析工伤认定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工伤认定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工伤认定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事关劳动者的权益和就业保障。
但当前工伤认定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需加以分析与思考。
一、工伤认定的对象工伤认定的对象是劳动者,包括职工、农民工等。
但目前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仍表现出不平等的地位,主要表现为(1)认定标准过高:农民工因工伤认定的标准要求高,比如工伤必须导致等级残疾才能被认定。
(2)认定难度大:农民工在从事危险作业时普遍存在行业规范不规范、防护设施缺失等问题,这给工伤认定带来很大难度,容易出现认定不了的情况。
(3)认定效率低:因工伤所造成的农民工损失大,频繁跋涉和长时间等待结果,严重依赖于工伤认定程序中的时间效率。
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与规定,保障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的平等地位。
工伤认定的标准决定着工伤认定的识别范围,确保了劳动者应得的工伤保障。
目前工伤认定的标准存在较大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分类过于严格:工伤认定标准中将“因工死亡”、“工伤致残”、“职业病”等分类过于严格,导致许多本应被认定为三类工伤的案件无法被认定。
(2)认定条件不明确:目前工伤认定标准中对协议工资、休息日等条件要求不明确,导致许多工人难以得到工伤补偿。
(3)预防标准不足:工伤认定标准中缺乏对危险预防相关要求的规定,导致许多工人在危险环境下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
为应对这些问题,工伤认定标准应当进行相应的改进与完善,以确保劳动者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工伤认定的过程是关键的、要保障的一环。
但在现实实践中,工伤认定程序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1)认定时限不清:目前在工伤认定时限上缺乏明确的规范,导致许多劳动者在认定程序中感到时间上的压力和短缺。
(2)认定过程不透明: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许多劳动者对认定结果不能理解,认为语义模糊、认定逻辑不清,在认定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透明。
(3)认定结果不公:在工伤认定中,许多劳动者在认定结果中感到不公平,认为政府机构和用人单位所认定的结果十分不公。
当前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问题的探讨
当前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问题的探讨一、当前农民工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建筑行业是我国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从业风险高,人身损害事故多发,同时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工程转包、分包、挂靠以及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包工头,司法实践中对农民工与包工头、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关系认定不统一,复杂而模糊,司法判决甚至出现同一法院作出不同认定的矛盾,司法实践对农民工伤害救济途径的认识和指向不明确。
实践中对农民工伤害的权利救济存在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笔者认为相比而言工伤赔偿能更有效全面地对农民工伤害予以救济。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以工伤认定需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要求在农民工先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在2014年4月11日最高法院《院长信箱》对《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中明确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意见后,各地法院逐渐采纳对建筑行业转包、违法分包下的农民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判观点,农民工在司法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不能,工伤认定程序陷入困境。
尽管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未及时配套出台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实务操作规范,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不能有效衔接,造成司法实践中农民工工伤认定程序混乱甚至因不能确认劳动关系而无法认定工伤。
当前建立统一的裁判规则和工伤认定程序显得非常必要。
二建筑行业劳动关系分析建筑行业存在多方主体如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包工头以及农民工。
司法实务中对农民工、包工头及建筑企业的法律关系存在雇佣(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不同观点,认定农民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系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农民工工伤代理意见
农民工工伤代理意见尊敬的某某领导:您好!我代表一家工伤代理机构,向您提出有关农民工工伤问题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农民工流动的增多,农民工工伤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工伤保险制度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农民工工伤问题的特殊性,当前的工伤代理事务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您的重视和关注。
首先,农民工对于工伤保险的了解和认知还不够充分。
由于信息不对称、教育水平不高以及语言和文化差异等原因,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知晓度较低,往往对工伤事故的处理和维权不够敏感和主动。
因此,应加大对农民工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工伤保险意识,让他们知道自己的权益和相关维权渠道。
其次,工伤代理机构的覆盖范围有限。
工伤代理事务的处理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但目前工伤代理机构数量不多,尤其在农村地区更是凤毛麟角。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应建立完善的工伤代理服务网络,增加工伤代理机构的数量和分布,方便农民工能够及时地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权。
此外,工伤赔偿金额存在不公平现象。
由于地区和行业的差异,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同样的工伤赔偿金额差距较大。
为了提高工伤赔偿的公平性,可以建立一套合理的工伤赔偿计算标准,考虑到农民工工作的特殊性,适当提高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标准,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最后,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和责任追究。
有些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拖欠工资、不购买工伤保险等,给农民工的工伤赔偿和维权带来困难。
对于这些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惩罚和处罚,同时加强企业工伤保险购买的监管,确保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以上就是我对农民工工伤代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希望您能够认真考虑并采纳。
通过合理的政策和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谢谢!。
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护的难点与对策
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护的难点与对策1. 劳动关系认定困难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是工伤保护面临的一大难点。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参保人员需要确定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的建立通常是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确定的。
新业态从业人员往往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就业并从第三方平台获取经济收益,他们没有直接从“互联网”企业获取工资报酬,因此很难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
以互联网平台司机、网络主播、外卖配送服务的快递员等为例,他们与网络平台之间并非直接的雇佣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
例如,网络平台和骑手之间隔着多层关系:平台——城市代理商——配送站——送货(外卖)骑手。
平台将派送业务承包给外包公司,与送货(外卖)骑手并没有直接发生劳动(雇佣)关系。
尽管新业态从业人员身着统一的服装或标识,但他们并不属于这些网络平台的正式员工。
这种劳动关系的模糊性导致新业态从业人员难以纳入现有的强制性工伤保险体系,从而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解决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的问题是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权益的关键。
2. 缺乏明确的缴费主体工伤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不同,工伤保险费用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来说,他们往往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手机APP兼职,导致用人单位或劳动主体不明确,从而无法确定应该承担工伤保险缴费责任的主体。
以新兴服务业态为例,由于网络平台的聚集功能,存在多样的活动主体和复杂的劳务市场主体关系,如外卖业务涉及外卖网络平台、平台公司人员、网络外卖骑手和消费者等多个方面。
在这种情况下,缺乏法律规定的承担工伤保险缴费责任的劳务市场主体,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系统难以有效运作。
明确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权益的关键问题之一。
3. 工伤认定标准不适用新业态从业人员面临的工伤认定难题之一是传统工伤认定标准的不适用性。
传统的工伤认定标准主要基于固定的工作场所、明确的工作时间以及固定的劳动关系,而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作形式往往更加灵活多变,缺乏明确的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预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工伤预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工伤预防存在的问题1.安全意识不强:部分员工对安全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容易在工作中出现操作失误或违反安全规定,从而增加工伤的风险。
2.安全制度不健全:一些企业未能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执行不严格,导致员工在工作中无法可依,出现安全问题时也难以追究责任。
3.安全培训不到位:一些企业缺乏系统的安全培训,员工对安全知识和技能掌握不足,无法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工伤事故。
4.安全监管不严格:部分企业对安全监管不严格,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容易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
5.安全宣传不充分:一些企业在安全宣传方面做得不够,员工对安全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安全文化氛围。
6.应急预案不完备:部分企业没有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无法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7.工伤保险不普及:一些企业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员工的治疗和康复费用得不到保障。
8.职业健康检查不规范:一些企业没有规范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得不到及时关注和保障,容易引发职业病等健康问题。
二、工伤预防的建议1.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企业应通过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员工能够自觉遵守安全规定,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规范安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和权限,使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3.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企业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使员工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工伤事故。
4.加强安全监管力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企业应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管体系,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和问题,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5.加强安全宣传,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企业应加强安全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安全知识和理念,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员工对安全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工伤信访问题
工伤信访问题尊敬的领导:我是某企业的一名普通员工,在我入职的三年时间里,我曾多次见证工友们因工伤而受伤,但却面临着很多困境和问题,希望领导能够关注这个问题,为工友们争取应有的权益。
首先,工友们在面临工伤后的医疗费用问题上,遇到了许多困难。
根据国家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伤,应由企业负责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但很多企业却推卸责任,导致工友们自己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
有些企业只愿支付一部分费用,甚至有些工友因为经济困难而不得不选择中断治疗。
我们希望领导能出台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工友们能够及时获得医疗保险的报销。
其次,工友们在工伤赔偿问题上也面临一系列的困扰。
根据相关法规,工友们在工伤发生后应当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金,以弥补因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然而,很多企业为了减少开支,对工伤赔偿金进行了各种形式的规避和压缩。
有的企业不申报工伤,有的企业强迫工友签订放弃赔偿权利的协议,更有甚者企业无故解聘工友避免工伤赔偿的责任。
我们希望领导能加大对企业的执法力度,严惩违规企业,保护工友们的合法权益。
另外,工友们在工伤后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上也存在很多不公平现象。
一些企业在工友发生工伤后,不仅不给予及时治疗和合理安排休假,反而以各种理由辞退工友,造成了工友的就业困境。
这不仅违反了国家规定,也严重损害了工友的合法权益。
我们希望领导能够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工友们能够正当地享受合法的权益。
最后,我们也希望领导能够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工友对工伤保险相关知识的认识。
很多工友对工伤保险的了解非常有限,甚至对工伤保险的存在都不知道,这给企业利用和漠视工友权益提供了便利。
我们希望通过政府和媒体的宣传,增加工友对工伤保险的了解,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以上是我个人对工伤信访问题的一些观察和建议,希望领导能够关注这个问题,为工友们争取更多的权益和福利。
工友们在为企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应当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尊重。
谢谢领导的关注!敬礼某企业的一名普通员工。
工伤私了赔偿10大忌
工伤私了赔偿10大忌工伤私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事故的赔偿问题私下达成协议,绕过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在工伤私了中,劳动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欺压。
虽然私了可以节省一些时间和精力,但是却可能影响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下面将介绍10大工伤私了赔偿的忌讳,以提醒大家在工伤纠纷中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
忌一:过早接受私了协议当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该首先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寻求医疗救助。
在治疗过程中,劳动者需要详细记录自己的伤情和治疗过程,收集相关证据。
过早接受私了协议会限制劳动者的权益,阻碍他们获得应有的赔偿。
忌二:未进行合理鉴定和评估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合理鉴定和评估。
该过程能够确认伤情和工伤程度,为工伤赔偿提供依据。
如果劳动者不进行鉴定和评估,将无法明确损失范围和继续治疗的必要性。
忌三:未向劳动监察部门报案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报案。
报案后,劳动监察部门将会调查事故并提供法律援助。
如果劳动者未报案,将无法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
忌四:未与专业律师咨询受伤后,劳动者应该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工伤赔偿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权益。
专业律师可以提供合规的建议,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的权益。
忌五:未保留证据和病历在进行工伤私了过程中,劳动者需要保留所有与工伤事故有关的证据,包括报案记录、医疗病历、鉴定评估等。
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劳动者受到的损失。
忌六:未寻求独立第三方的调节劳动者在工伤纠纷中,可以寻求独立第三方的调解,如劳动仲裁机构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这些机构可以公正、中立地处理纠纷,帮助双方达成合理的协议。
忌七:无视法律规定和法定赔偿标准工伤私了虽然可以节省一些时间和精力,但是劳动者不能无视法律规定和法定赔偿标准。
劳动者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私了过程中不能被用人单位以低于法定标准的赔偿进行误导。
忌八:未与家人和朋友商量在工伤私了中,劳动者应当与家人和朋友商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建筑工伤事故原因分析与对策
建筑工伤事故原因分析与对策摘要建筑业属于最危险的行业之一,工程建设中不时发生的各种事故造成很大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有多种。
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采用经验总结法、个案法、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事故链理论法等,从不同角度系统探讨了建筑工程事故发生的原因,总结了事故发生的特点与规律,特别是从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起因物、致害物和伤害方式等事故发生的5个基本要素,以及事故的发生与时间的关系等一些容易被人们忽略的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避免事故的对策,如管理上体现人文精神、建立健全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措施等。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建筑队伍随之壮大,但伴随而来的建筑施工伤亡事故也迅速增加。
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有三大特点:一是事故高峰出现在夏秋季节;二是高空坠落、触电、起重伤害事故占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90%以上;三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造成的事故占绝大多数。
根据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检查情况来看,事故高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夏秋两季是建筑施工旺季,企业在生产任务紧、抢工期的情况下,相应的安全措施跟不上。
另外,夏秋季节又是农忙季节,建筑工人如为当地农民临时工,这部分工人白天搞建筑,晚上还要回家种田、收粮,甚至白天在工地上工作时,心里还想着家里的农活。
一心二用,加之精力、体力不支,也是发生伤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2.企业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重市场、轻现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顾眼前利益,不舍得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修、设备更新改造及人员培训上投入资金,看不到安全生产带来的潜在效益。
一是表现为施工现场的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三宝”配备不齐;电梯口、井道口、楼梯口、预留洞口“四口”防护及临边防护不严;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四限位两保险”配备不齐或失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供电两级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不良;脚手架搭设不规范等,安全防护水平极其低下。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简析
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简析
邹世允
【期刊名称】《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6(018)005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农民工进城就业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但他们的权益没有保障.近几年,要求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大,已引起政府和学术界、媒体的广泛关注.通过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现状、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待遇意义等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建议,以期对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总页数】3页(P47-49)
【作者】邹世允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0.61
【相关文献】
1.简析农民工工伤维权中的常见问题(上) [J], 周春蕾;
2.简析农民工工伤维权中的常见问题(下) [J], 周春蕾;
3.简析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问题 [J], 谢文婷;赵红梅
4.我国经济发展中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简析 [J], 章修秋;
5.近年来农民工存在的现实问题简析 [J], 邵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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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法律 意识淡 薄, 从 事 的 多 为 季 节 加 了工伤维权难度和 时间跨度 。
56 2 0 1 7 年 第1 4 期 加强农业法制工作, 依 法保障农业发展。
编辑: 赵昕( z h a o x i n s a g r i . g o v . c n )
劳 动仲 裁 前 置 的 “ 一 调一 裁 二 审 ” 使 多数农 民工 1 .工伤维权程序繁琐 根据 的单 轨制 处理机 制 , 我 国《 工伤 保 险条 例 》 的规 定 , 农 民 对 工伤 维权 望而 却 步 , 却 使违 法单 使诉讼 失 工一 旦遭 受事 故伤 害 , 其权 益 的实 位 有 时 间可 以转 移 资产 , 现路径 通 常 为 : 确 认 劳动 关系 、 工 去意义 或面 临风 险 。 三、 依 法维 权无 果 伤认 定 、 劳动能力鉴定、 工 伤 待 遇 用 人 单位 多为 私 营 企 业 或 个 诉讼 、 最 后 申请 强制 执 行 , 每 一 步 环 节单 位都 有救 济程 序 , 前后 要历 体 工 商 户 , 为节约成本, 大 都 怀 有 根 本不 为劳 动者 缴纳 工 经 十几 个法 律程 序 , 从确 认 劳动关 侥幸 心 理 , 系到获 得工 伤赔 付 , 单位 至少 可 以 伤 保 险 。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农 民 拖 延 2年之 久 。 这 使 得许 多农 民工 工 工 伤 后 得 不 到 国家 工 伤 保 险基 工伤 维权 步履 维艰 、 信心 不足 。 金 的保 障 , 而 只 能将 赔偿 系 于用人 2 .单 位 违 法 成本 低 依照 现 单 位 身 上 。 因 农 民工 收 入低 、 财 产 行 的工伤 保 险条例 , 未办 理工伤 保 少 , 无 法 提 供 相 应 的 担保 , 在 诉 讼
( 分) 包合 同, 互相推 诿 , 谁也不愿承 农 民工 工伤维权 中的常见问题。 担责 任 。 确 定诉 讼主 体要 花 费大量 依 法维权 无 门 1 .维 权 意 识 淡 薄 , 证 据 缺 失 的时间 、 精力 , 有 的可 能在诉讼过程 变 更被告 , 无疑增 严 重 农 民工教育 程度 普遍 不 高 , 中还 要追加被 告、
险 的职 工发 生工 伤事 故后 , 按 照条 环 节 中 未 申请 法 院对 侵 权 人的 财 例 规 定计 算 出 的保 险赔 偿 金 的赔 产采 取财 产保 全或 先予 执行 , 在强 偿义 务承 担者 是用 人单 位 , 而规 章 制执 行环 节 中, 法 院又遇 到各 式 的 制度 、 考勤 记录 、 工 资发 放 记录 、 劳 执 行 障碍 :有 些单 位 通 过 财 产 转 动 安全 设 施 材 料 等 重 要 证 据 都 由 移 逃 避 赔 偿 义 务 ;有 些 单位 因经
编辑 : f # _ 1 ]  ̄ ( z h a o x i n @ j s a g r i . g o v o n )
性、 短 期性 和 流 动 性 工 种 , 在得 _ T作 机会 , 既不 会 想 到 要 与 雇 主 、 企 业 ( 单 位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或 协 议, 也不 会 收集 工作 证 、 工 资条 、 出 入 证等证 据材 料, 至 多 对 工 资 待 遇、 工伤 赔 偿 等作 个 口头 约 定 , 一 旦发生 工伤 , 单位 为规 避责 任否 认 农 民工往 往难 以 2 0 1 4年 某 日, 李 某 在 江 苏 省 劳动关 系 的存在 , 即使持 有 江 阴 市某 单 位 上 班 时 发 生 交通 事 提供 证 据确认 劳 动关 系 , 也有 少量 农 民工 因不 了 故, 经 诊 断为左 肱骨 内踝 开放 性骨 证 据材 料 , 折等, 住 院 长 达 4个 月, 支 出 高额 解 工伤 认定 政策 , 出现 工伤 后忙 于 错过 1 年 工 伤 认 定 时 医疗 费用 。 然 而交通 事故 的肇事 者 治 疗 疾 病 , 逃逸, 事 故 车辆 也未 投保 第三 者 责 效 , 结果 仍无法 获得 工伤 赔偿 。 2 .用 工 方 式 不 规 范 , 被 告 复 任 商业 险 , 李某 见交 通事 故人 身损 害赔偿无果 , 遂想 申请工伤赔偿 , 但 杂难 确 定 单位 为逃避 法 定义 务 , 在 向人社局 申请 工伤认 定时遭遇 障 采取 劳 务派遣 、 转 包等 多种 用工方 导致被告主体复杂, 往 往 是 ~ 碍。 因李某和单位 未签劳动合 同, 未 式 , 件案 件 出现 多个 被告 。 建筑 行业 中 交社会保 险, 故单位 否认劳动关 系,
二、 依 法维 权无 期
用 人单 位 掌握 , 用人 单位 凭 借 自身 营 不 善 已经资不抵债 ; 有些单位一 的优势 , 往 往拒 绝提 供 原始 资料 或 旦强 制执 行就 可 能面 临倒 闭。 法 院 者 仅 仅 提 供 对 自己有 利 的 证据 材 查 找单 位可 供执 行财产 难 度大 , 部 料, 从 而 为农 民工 胜 诉 制 造 障碍 , 分 单 位 根 本 无 履行 能力 或 履 行 能 为 自己争取 时 间和 流动 资金 , 每 宗 力 差 , 这 就 导致 工伤赔 偿 的执行 款 1 0元 的劳 动 争议 案 诉讼 费成 了用 短 时 间 内难 以到 位 , 农 民工赢 了官 人 单位 的耍 赖成 本 , 这种 恶意 诉讼 司却 得 不到赔 偿 , 胜诉 判 决如一 纸 时间可 以长 达 3~ 5年 , 耗去 农 民 空文 。 ( 未完待 续 ) 工大 量 的精 力 , 用 人单 位 最多 不过 支付 本 应给 付农 民工 的工 伤赔 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