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合集下载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省辖市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退职。

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

三、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工作年限,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的工作年限,到其他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就业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办理退休。

继续缴费期间不得以趸缴及一次性追补缴方式使缴费年限增加到15年而办理退休。

五、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

六、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起至1995年 12月31日期间因占地招用(经地方政府批准)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

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企业和职工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保证发放。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职工本人各缴费年度当年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公式为:a=(X1/C1+X2/C2+... ...+Xn/Cn)/N式中a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X1,X2... ...X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 ...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C1,C2... 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 ...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应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政策评价
• 严格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 法”,保障“体制内”职工的被承 诺利益不受损害。
• 配合国有企业改革,稳定社会。 • 引导即期的和未来的消费倾向。
4、养老保险政策改革完善 阶段(2001至今)
• 2000年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完善的社 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 柱。”拉开了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改革的 序幕。
• 1982年开始,我国分别在江苏、广东等地试行 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即由社会专门机构进 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退休费 用资金。
• 1984年4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在城镇 集体企业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制定了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 险暂行条例》。
• 1984年各地开始了以建立新的统筹体 系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保险体制改革。
• 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 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
政策评价
• 养老保险对象的全民化克服了按所有制 形式确定养老保险的局限性,促进了劳 动力市场的发展。
•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方案 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助与 自我保障结合起来。
政策问题
• 各地在设计“统帐结合”时,个人帐户比例不 统一,给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政策评价
• 政策目标: 为了解决各个企业之间退休金和 医疗费负担不平衡的问题,没有涉及到其他的 制度的改变。
• 政策的特点:养老保险仍然是现收现付,由企 业支付,职工个人不用承担任何费用,退休条 件和退休金待遇没有改变。
• 与原有体制的区别:在过去的体制下,职工的 退休金由其所属的企业支付,而现在由各个企 业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提取退休金统筹费,交 由政府管理和统筹使用。政府在各个企业之间 重新分配统筹费。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汇报人:日期:CATALOGUE 目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概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0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概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以城镇职工为参保对象,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为退休职工提供养老保障的制度。

定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强制性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互济性是指参保人之间分担风险,实现互助;普遍性是指该制度覆盖了大多数城镇职工。

特点定义与特点目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城镇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提高其养老质量,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意义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保障职工权益,提高其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降低老年贫困率,并有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此外,养老保险制度还能减轻年轻一代的负担,促进代际公平。

养老保险的目的和意义养老保险的种类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01这是我国主要的养老保险制度,为退休职工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

企业年金02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及其职工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它能够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负担。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0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的,通过个人储蓄或投资来实现自我保障的制度。

0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各地区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不同,通常与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相关。

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根据不同的统筹地区和行业有所差异,一般费率在10%-20%之间。

其中,企业缴纳的部分较大,个人缴纳的部分较小。

缴费基数与费率养老金的发放发放条件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达到规定要求(如15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发放标准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余额等因素综合确定,以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养老保险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为城镇职工提供老年保障的使命。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等方面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探讨。

一、制度背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86年,旨在解决城镇职工在退休后的养老保障问题。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通过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保险费用,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养老金和相关待遇。

二、制度内容1. 参保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包括正式在职的城镇职工,以及跨地区就业的内地农民工。

这一制度的覆盖面广,可以有效地保障大部分城镇职工在退休后的生活。

2. 缴费规定参保的城镇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险费用,以确保基金的可持续运作。

一般情况下,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

3. 养老金发放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享受养老金的发放。

养老金的金额由职工的缴费历史和工资水平等因素决定,确保了养老金与职工个人缴费的相关性。

4. 相关待遇除了基本的养老金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为职工提供了一些补充福利,如医疗保险、生活补贴等。

这些待遇可以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的生活品质。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尽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为城镇职工提供养老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改进。

1. 养老金水平不高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

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养老金计算公式,增加职工的待遇。

2. 养老金足额发放的问题目前,养老金的足额发放仍然面临一些困难。

一方面,由于基金规模有限,养老金发放可能面临资金紧张的情况。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和企业可能存在拖欠养老金的现象,导致职工的待遇受到影响。

重庆市最新养老保险制度

重庆市最新养老保险制度

重庆市最新养老保险制度主讲老师:周春利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

一、覆盖范围(一)单位参保职工现行政策: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用人单位所有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历史政策演变:(1)1986年10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国营企业(军队属在渝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2)1989年9月,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集体企业。

民政部门办的集体企业、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局管理的集体企业和已经实行系统统筹的市轻工局、市纺织局、市包装工业公司所属的集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3)1993年3月,重府发[1993]10号、渝劳险[1993]7号文件规定,一是本市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各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各类职工—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工、临时工(含非城镇户口的临时用工,下同)。

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铁路等在渝直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属于《暂行规定》的范围,但其所属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和使用的临时工必须按《暂行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覆盖范围、缴费基数和费率、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养⽼⾦待遇、管理服务社会化、养⽼保险基⾦管理等,关于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的内容请阅读下⽂。

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建⽴统⼀的企业职⼯基本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费征缴暂⾏条例》以及部发布的规章、⽂件确定的。

主要包括以下⽅⾯:(⼀)覆盖范围。

基本养⽼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商户纳⼊基本养⽼保险的覆盖范围。

⼀些地⽅将⾃由职业者也纳⼊了基本养⽼保险覆盖范围。

(⼆)缴费基数和费率。

企业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例,⼀般不得超过企业⼯资总额的20%,具体⽐例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少数省、⾃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数较多、养⽼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个⼈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例,应逐步达到本⼈缴费⼯资的8%。

个体⼯商户、⾃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承担,缴费⽐例⼀般为20%,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平均⼯资的60%⾄300%之间选择⼀个缴费基数档次。

(三)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缴费⼯资11%的数额为职⼯建⽴基本养⽼保险个⼈帐户,个⼈缴费全部记⼊个⼈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

随着个⼈缴费⽐例的提⾼,企业划⼊的部分逐步降⾄3%。

个⼈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帐户储存额只⽤于职⼯养⽼,不得提前⽀取。

职⼯调动时,个⼈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职⼯或退休⼈员死亡,个⼈帐户中的个⼈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企业缴费划⼊个⼈帐户部分,⼊社会统筹基⾦。

(四)养⽼⾦待遇。

实⾏“社会统筹与个⼈帐户相结合”养⽼保险制度后参加⼯作的职⼯,个⼈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发给基本养⽼⾦。

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1958年 1960年
《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 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这两个规 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 退职制度。
《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 办法》、《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职工、社员退职、 退休处理暂行办法》,把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职工也纳 入了强制制度化养老范围。
1978年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 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国企职工和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待遇水平作了统一规定; 把离休作为退休的一种形式规定下来。
1983年
国家提高了生活困难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 水平。
主要特点:这一期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有所扩大,但仍然表现
• 改革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 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 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 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 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 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逐步将 由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转为社区进行管理,提高 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的建立与发展;明确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的原因与措施;能够对中国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相关分析; 了解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实行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自主的企业年金(过去也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职工自愿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相结合的制度。
(1)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探索阶 段(1984年—1990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一:关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关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摘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而养老保险又是社会保障制度中被保险人身份最稳定、享受时间最长、费用开支最大的项目,其对社会影响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其改革的艰难。

因此,调整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顺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趋势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因此,深入研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论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和改革的现状,在此针对制度改革当中出现的一些困境进行了深入的探析,并提出一些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策。

关键词:养老保险改革问题对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无论是创造公平的企业竞争环境,还是推进企业经营的理性化;无论是活跃的劳动市场,还是启动事业机制;无论是保证人民的日常正常生活、身体健康,还是应对老龄化高峰等等,都离不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需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来维系和润滑。

一、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在社会经济转轨、人口老龄化加快及社会经济条件落后的条件下进行的,我们面临的问题更为复杂。

这一改革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最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之一。

在计划经济时期,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城镇职工主要的养老模式是现收现付制得企业或单位保险。

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但历史的原因使各企业退休人员多少、养老负担轻重差异很大,形成了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不公平竞争,为解决这些问题,从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就开始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改革至今我国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005年12月3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005年12月3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005年12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现象,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城镇职⼯基本养⽼保险规定⼀、城镇职⼯基本养⽼保险规定1、职⼯养⽼保险的基本制度(1)缴费规定:企业(企业⼯资总额的20%)+个⼈(个⼈缴费⼯资的8%)(2)统筹基⾦于个⼈账户相结合个⼈账户全部由个⼈缴费形成,个⼈帐号的存储额⽤于职⼯养⽼,不得预⽀;但是可转移、继承。

(3)计发办法26号⽂规定:基本养⽼⾦由基础养⽼⾦和个⼈帐户养⽼⾦构成。

38号⽂规定:基础养⽼⾦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均⼯资和本⼈指数化⽉均⼯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年发1%;个⼈帐户养⽼⾦以个⼈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数。

特殊规定:A26号⽂实施前退休的,按国家原有规定发养⽼⾦,同时执⾏调整。

B26号⽂实施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基础养⽼⾦,个⼈帐号存储额⼀次性⽀付,终⽌基本养⽼保险关系。

2、38号⽂件的新要求(1)扩⼤覆盖范围所有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员都要参加基本养⽼保险;缴费基数统⼀为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平均⼯资,缴费⽐例20%,其中8%计⼊个⼈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基本养⽼⾦计发办法发放。

(2)做实个⼈账户继续抓好东三省的做实试点;抓紧做好其他地区扩⼤做实试点的具体⽅案。

(3)建⽴调整机制根据职⼯⼯资和物价⽔平,不断调整基本养⽼⾦⽔平,2010年企业职⼯⼈均养⽼⾦超过1200。

(4)提⾼统筹层次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层次实现省级统筹。

(5)发展企业年⾦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建⽴企业年⾦,实⾏完全积累,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规定新农保制度的创新有两个⽅⾯:1、实⾏基础养⽼⾦与个⼈帐户养⽼⾦相结合的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付最低标准基础养⽼⾦。

2、实⾏个⼈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

3、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农村⾮学⽣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4、基⾦筹集(1)个⼈缴费:每年100-500元,五个档次;参保⼈可⾃主选择,国家可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应给予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针对城镇企业中的职工,建立起来的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为城镇企业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基本生活需求。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职工的福利待遇和社会和谐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为城镇企业职工提供了一份安稳的退休保障,让他们在老年时期能够放心安享晚年。

其次,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缓解城镇企业职工的经济压力,减轻他们的家庭负担。

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强社会向心力。

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参保范围和条件、缴费标准和方式、养老金计算和发放等。

1. 参保范围和条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为在城镇企业中就业的职工,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残疾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2. 缴费标准和方式: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一般是按职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缴纳的,具体比例根据国家政策而定。

缴费方式一般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双方各承担一定比例。

3. 养老金计算和发放:参保期满且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提供的养老金福利。

养老金的计算一般是根据参保职工的缴费年限、平均工资以及相应的养老金计算公式进行的。

养老金的发放一般是以月份为单位进行,按照一定的金额发放给退休职工。

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缺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其一定的优点和缺点。

首先,它为城镇企业职工提供了一份安稳的退休保障,提高了职工的幸福感和社会地位。

其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缓解职工的经济压力,减轻他们的家庭负担。

然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缴费不足、养老金水平不高等。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1999]14号)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1999]14号)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业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 9 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

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2002 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 0 0 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0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0 0 %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当时,我国正处于经济的初期,随着国有企业体制的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镇企业职工面临着养老保障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开始探索并实施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企业、职工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企业和职工分别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也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

根据职工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制度将为其提供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职工满足一定的退休条件后,就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

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缴费部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也需要根据自身工资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保障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其次,养老金待遇的确定也是该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职工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制度将为其提供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一般来说,职工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将能享受到较高的养老金待遇。

此外,制度还对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考虑,确定具体的养老金待遇标准。

再次,养老金的发放也是该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根据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职工满足一定的退休条件后,就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

通常情况下,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退休年龄为55岁。

在提出养老金申请后,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养老金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到职工的银行账户。

然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制度的覆盖范围不足,很多农村流入城镇的外来务工人员无法参加该制度,缺乏养老保障。

同时,制度的资金运营和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养老金支付和投资收益不稳定等。

此外,人口老龄化问题也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总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对于城镇企业职工的生活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重要举措。

然而,当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就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1.资金缺口问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资金主要来源于城镇职工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政府补助三个方面。

然而,由于职工个人缴费水平有限,而企业缴费和政府补助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着较大的资金缺口问题。

这种资金缺口问题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下降。

2.养老金水平偏低当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无法满足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由于养老金的发放标准较低,导致很多退休职工仍需要依赖家庭赡养或其他养老方式来维持生活,而无法真正享受到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保障。

3.养老保险待遇差异较大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由于不同地区和单位的缴费标准和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了养老金待遇的差异较大。

一些职工由于工作单位不同或城市与农村的不同,导致其享受到的养老保险待遇差异较大,这种待遇差异不仅不利于职工之间的公平,也影响了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

4.管理体制不够顺畅当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管理体制较为复杂,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协同合作。

然而,由于管理体制不够顺畅,导致了在养老保险运行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和效果。

二、对策建议1.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为了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资金缺口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

比如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费水平,鼓励企业合理增加缴费比例,并逐步增加政府的补贴力度等,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保障基金的偿付能力和可持续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辽政发[2001]2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7.06【实施日期】200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01年7月6日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要求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二、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纳入个人帐户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帐户基金。

三、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地区暂维持不变。

原行业统筹企业的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企业缴费额以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为基础计算。

四、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2001年7月1日起,职工(含农民合同工,下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8%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10%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按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10%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本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本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历经辽政发[1993]34号、辽政发[1996]1号、辽政发[1997]41号、辽劳社[2002]105号和辽劳社发[2006]81号等5次改革,目前执行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现将此文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说明如下,并附举例。

一、计发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平均指数=(a1/c1+a2/c2+a3/c3+??+an/cn)/N其中:a1a2??a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缴费工资;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二)过渡性养老金/2×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前)×计发比例(1.4%)(三)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老账户养老金+新账户养老金二、举例说明某女,1958年11月出生,1977年12月参加工作,20__年11月(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全部缴费年限为36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零1个月,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为18年零1个月。

截至退休当月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77元,其中: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为6846元;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为***.77元。

该人历年缴费工资见下表:注:1.本人缴费指数(即公式中的an/cn)=本人缴费工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
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
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二OO六年三月三^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
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
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