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案例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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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经典案例合集(40个)

劳动法经典案例合集(40个)

劳动法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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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李某进入B工厂,李某入职时注明其有 精神分裂症。2010年12月起B工厂安排其担任危险 品仓库保管员,2011年3月李某精神病发作,服用 了公司保存在仓库里的剧毒杀虫剂,在被送医途中 不治身亡。事后由于B工厂未为李某缴纳社保,李 某家属要求B工厂承担工伤赔偿责任。B工厂拒绝。 李某家属遂于2011年4月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 工伤。2011年6月当地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认 定潘发所受伤害属于工伤。2011年7月李某家属向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要求:B工厂 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经审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如下:B工厂应 支付李某家属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解析
1、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禁止享受,根据相关法律规 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伤害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相应损害是自 杀或自残,则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关于李某所受损害是否属于工伤,本案中,李某 确实存在自杀的情况,但李某属于精神分裂症患者, 而B工厂明知该情况却仍然将其安排到危险品仓库担 任保管员,并且B工厂还在仓库内放置了可导致人员 死亡的剧毒杀虫剂,另外,李某在精神病发作时并非 受到自我意识控制,因此,B工厂在李某的死亡上存 在重大过错。因此,考虑到李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 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损,当地劳动部门和劳动仲裁 委支持了李某家属的请求。
案例解析
1、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低工 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 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 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 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 、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 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 会保险福利待遇。 2、关于甲广告公司是否应当补发249.94元,本案中 ,由于王某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故其劳动关系 应当适用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根据北京相关规定,劳 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 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 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故该广告公司擅自在 最低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是违法的。除此以外,上 海也是和北京同样的规定,江苏省则仅规定了个人公 积金部分不能包括在最低工资当中。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与要点解读 (3)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与要点解读 (3)

审理结果:裁决该公司支付刘某2011年2月1日至 2011年3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3000元。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 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关注:1.二倍工资如何计算。2.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处理?3.劳动者不愿意订 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二、社会保险争议
案情简介:陈某2006年4月进某化纤公司工作,双方 订立了五年期劳动合同,2011年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 约定陈某放弃缴纳社保。后陈某在工资待遇方面与公 司发生争议,申请仲裁,除工资诉求外,另提出要求 公司给予缴纳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争议焦点:协议放弃缴纳社保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 力?
七、试用期如何约定
案情简介:谭某与某电子公司于2011年5月4日签订 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即2011年5月4日起至2012年5 月3日),其中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自2011年5月4 日起至2011年11月3日)。双方约定月固定工资为 2000元。2011年11月2日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 件为由辞退了谭某。谭某不服,随即申请仲裁,要求 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8000元(即四个月 工资数额),同时要求支付1个月工资数额的违法解 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 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 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 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 十,并不得低证明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加班费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岗位、工资、工时制度) 竞业限制 企业搬迁 。。。

2011年劳动仲裁十大案例

2011年劳动仲裁十大案例

2011年劳动仲裁十大案例发布时间:2012-01-12 16:03:04 点击数:1732 次劳动仲裁免费受理以来,案件数量大幅攀升。

昨天,劳动仲裁部门公布今年十大案例。

其中,不签订劳动合同仍然是争议最多的问题,本报对此为市民进行一一解读。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案例:宋祁2010年8月到某外语培训学校任教,但该学校始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5月,宋祁以该学校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该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学校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共三万余元。

该案经审理,最终裁决支持了宋祁的全部仲裁请求。

点评: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规定应当自用工次月起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至今已颁行三年多,但仍有很多企业对此规定置若罔闻,往往导致最终败诉。

在此劳动仲裁委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切不可因小失大。

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须分段计算案例:刘伟江是市区某商场的仓库管理员,2011年9月30日,刘伟江与该商场的劳动合同到期届满。

因种种原因,该商场不愿与刘伟江续签劳动合同。

刘伟江于是要求商场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刘伟江是2004年2月30日进入该商场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理应从2004年2月30日起算,按照自己每个月1500元的工资标准,遂提出了8个月共计12000元的补偿金要求。

但遭到单位拒绝,刘伟江无奈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经裁决,却仅支持了刘伟江4500元的经济补偿金。

点评: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应从何时起计算,通常情况下是从劳动者到该用人单位参加工作时开始计算,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五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案例:韩丽是市区某家纺用品店的女店员,2011年6月在得知其已怀孕三个多月的情况下,该家纺用品店将韩丽辞退。

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法定时效案例

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法定时效案例

案例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法定时效诉求被驳回黄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其下属工厂工作。

2006年12月该企业转制为&&公司,但黄某的劳动关系仍在××公司。

2009年4月××公司向黄某出具退工单,同年5月黄某收到退工单。

双方明确从2009年5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3.1万余元。

对该款项××公司要求案外人&&公司从欠其的社会保险费中抵扣支付,但遭&&公司拒绝,两企业为此发生诉争。

期间黄某未向××公司索要该补偿金,××公司亦未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该款项。

2011年4月黄某以××公司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为由,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仲裁委员会于4月25日作出因超过劳动争议申诉时效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黄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1万余元。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之内申请劳动仲裁。

原告于2011年4月23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申诉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1.工资欠薪案例:某公司员工因为工资拖欠多月而与公司发生纠纷,员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提供证据,最终获得了工资款的支付。

2. 加班费问题案例:某公司员工加班多月未得到相应的加班费,员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加班费的支付。

3. 合同解除案例: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内容与员工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不符,因此员工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通过劳动仲裁机构的调解,最终实现了合同的解除。

4. 遣散补偿案例:某公司因为业务调整需要进行人员裁员,但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遣散补偿金,员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支付遣散补偿金,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5. 工伤赔偿案例:某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环境不安全而受伤,公司未及时提供相关赔偿,员工通过法律途径向公司要求赔偿,并最终获得了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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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一:加班费问题在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提出加班费问题,公司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二支付加班费。

所以,张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解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应当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二:工资拖欠问题在某建筑公司,员工王先生发现公司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王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三:违法解雇问题某公司突然解雇了员工李女士,但没有提前通知和支付解雇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或者解雇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雇补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辞退或解雇员工时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解雇补偿金。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定要求执行,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解雇补偿金。

案例四:工伤赔偿问题某公司员工张先生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但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人的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张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

自考劳动法案例大题

自考劳动法案例大题

柳某于 2007 年 3 月入职 A 公司工作,直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2011 年 3 月 11 日,柳某就其与 A 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 A 公司支付其 2009 年度年终奖金。

2012 年 2 月 23 日,柳某又以要求 A 公司向其支付 2010 年度加班费为由再次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根据提示,回答下列问题:(1)若柳某不服该仲裁结果,欲寻求司法救济,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2)若柳某主张其于 2011 年 3 月 11 日第一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时效中断,其所主张的 2010 年度的加班费未超过仲裁时效,是否应当支持该主张,为什么? (3)若柳某提出应由 A 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仲裁庭应如何处理?(1)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柳某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应该支持主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劳动关系终止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受一年时效的限制,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之日起算”。

柳某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已明确知道其自身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柳某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所以,陈某于 2011 年 3 月 11 日提出仲裁申请是在仲裁时效起算日起一年内提出,是受法律保护的。

(3)(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仲裁庭应该要求 A 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如果不提供考勤记录,那么就认定加班事实存在。

40.李某任职于甲公司,岗位为人事专员,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 2011 年 1 月 5 日起至 2013 年 1 月 4 日止。

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例

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例

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例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通常由于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终止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分歧引起。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裁决来解决劳动争议。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仲裁裁决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案例背景:在某电子公司,张三作为一名技术工人,已经在公司工作了十年。

然而,最近他多次向公司提出加薪的要求,却未得到回应。

由于公司拒绝与他进行讨论,张三决定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寻求公正。

仲裁裁决流程:1.申请仲裁:张三根据国家规定,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一定时期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他填写了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供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和文件。

2.受理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收到张三的申请后,将进行案件受理。

他们会核实申请是否符合仲裁条件,并检查是否有缺失的材料。

一旦受理,仲裁机构将向公司发送仲裁通知书,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

3.调解协商: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仲裁机构可能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以尝试达成和解。

如果双方能够就争议达成协议,仲裁程序将终止,并形成调解协议。

4.审理案件:如果调解失败,仲裁程序将进入审理阶段。

仲裁机构将组织双方出席听证会,双方可以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证据支持。

仲裁庭成员将仔细审查证据和双方的陈述,并进行公正的评估。

5.仲裁裁决:在听证会结束后,仲裁庭成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现有证据做出裁决。

裁决书中会描述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履行。

影响和意义:仲裁裁决在劳动争议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以下影响和意义:1.公正性: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能够相对公正地进行仲裁裁决。

裁决结果不受双方的干扰,有助于维护公平和正义。

2.效率性:相较于司法诉讼程序,仲裁程序通常更为迅速和高效。

仲裁庭成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快速审理和解决争议。

3.减轻法院负担:通过仲裁机制解决劳动争议,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使得法院可以更集中地处理其他复杂的案件。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竞业禁止有约定单方毁约把责担2009年4月,孙某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各一份。

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自2009年4月18日至2010年4月17日止,职位为房产经纪。

合同第九条和保密协议第一条约定:孙某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行经营或者到与房地产经纪服务部同行业的企业工作,如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5至20万元。

合同同时约定了因要守约而对孙某的经济补偿。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一次性支付给了孙某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

2010年11月17日,孙某向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服务部的经营业务均为房地产经纪服务,孙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服务部得知孙某开办了房地产经纪公司后,要求孙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孙某与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合法有效。

服务部在支付了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后,孙某有承担保密和竞业限制的义务。

孙某以保密协议书系服务部单方制作应认定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据此判决孙某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部违约金5万元。

【案例二】企业管理需制度制定制度要民主2009年4月13日,赖某与某大型连锁超市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赖某任营运部门总经理,如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和双方有关约定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2010年9月,赖某作为营运部经理组织召开营销会议,会议当晚晚餐后,包括赖某在内的约20人到KTV唱歌,产生了2160元的饮酒费用,经赖某审批同意,由各门店分摊报销了该笔费用。

2010年11月3日,公司以赖某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和《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录》规定为由,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任何同事在处理公司业务或在公司内或者附近、驾驶或乘坐公司车辆时,如受到酒精饮品或者非法毒品的影响、正在喝酒或吸毒或者持有酒精饮品或非法毒品,都将被立即解雇”;《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录》规定:“由公司组织的在工作场所外和工作时间外的活动或聚会时,……公司不鼓励饮用酒类饮品,亦不承担消费该酒类饮品的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案例

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案例

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案例一、案例背景小王是个挺实在的小伙子,在一家小公司上班。

这公司呢,规模不大,管理也有点乱。

小王刚进去的时候,啥手续都没办得特别正规,就这么稀里糊涂开始工作了。

二、事情起因过了几个月,小王发现公司有些做法不太对劲,像是工资总是不按时发,有时候还让他干一些特别危险又没有相应安全保障的活儿。

小王就跟老板提了提意见,这老板不但不听,还对他横挑鼻子竖挑眼的。

最后呢,小王实在是受不了了,就打算不在这干了。

可当他要求公司给他一些补偿的时候,公司却耍赖了,说小王根本就不是他们公司的正式员工,就是个临时工,啥补偿都没有。

小王一听就急眼了,这不是欺负人嘛,自己每天在这辛辛苦苦干活,怎么就不是正式员工了呢?三、小王的证据收集小王虽然生气,但他也知道得讲证据。

他开始仔细回想自己在公司工作的点点滴滴。

他想到自己每天上班都是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打卡的,虽然那个打卡机有时候不太灵光,但记录还是有的。

他就去把打卡记录的照片找了出来,这可是他每天按时上班的证明啊。

然后呢,小王还想起自己在工作的时候,经常会收到公司内部的工作邮件,这些邮件里有安排他工作任务的内容,也有对他工作成果的反馈。

他赶紧把这些邮件都整理好,打印出来。

这可都是他在公司工作,并且接受公司管理的证据呢。

还有,小王在公司工作的时候,和同事们一起做过几个项目。

他就找了几个关系比较好的同事,让他们给他写了份证明材料,证明小王确实是和他们一起在公司工作的,而且工作内容都是公司安排的。

四、仲裁过程小王带着这些证据就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了。

仲裁庭上,公司那边还在嘴硬,说打卡记录可能是小王伪造的,工作邮件也不能证明什么,同事的证明更是他们互相串通的结果。

但是仲裁员可没那么好糊弄。

仲裁员仔细看了小王提供的证据。

打卡记录虽然是照片,但是照片上有日期、时间,而且打卡机的样式和公司的环境都能对应得上。

工作邮件都是从公司官方邮箱发出来的,邮件的内容也很详细,明确显示了小王在公司的工作安排和任务进展。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分析:职工与公司的工资纠纷案例背景:2010年5月1日,张明(化名)成为ABC公司(化名)一名普通员工。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张明每月应获得3500元人民币的固定工资。

然而,自2012年起,公司开始逐渐降低员工工资水平,无视合同规定,并以公司困难为借口。

由于薪资下降影响了张明的生计,他于2013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差额工资以及相应赔偿。

事件经过: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公司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将张明的工资降低至2500元人民币。

面对突如其来的薪资变动,张明感到非常困惑和委屈。

他多次与主管部门就此事进行沟通,但公司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并依旧坚持减薪政策。

张明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损害了他的权益。

2013年7月,张明正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他详细陈述了工资降低的过程,提供了与主管部门沟通的证据以及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

仲裁委员会于同年9月正式立案,并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在仲裁过程中,公司辩称经济下滑导致员工工资减少是公司出于生存需要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他们提供了一份财务报表,试图证明公司处于困境中。

然而,张明认为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未达到临界点,无法成为减薪的合理依据。

经过多次准备和辩论,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做出裁决。

裁决书指出,公司降低员工工资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且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财务困境。

因此,仲裁委员会判决ABC 公司需向张明支付差额工资,共计9000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的违法赔偿金额。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在劳动关系的合法合同框架下,公司无权单方面修改员工的工资。

即使公司面临经济困难,也应采取合法合规的措施,例如与员工协商或采取其他合理的经济调整方案。

本案中,张明能够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作为一种快速、低成本的解决劳动争议方式,为员工提供了平等的诉讼环境。

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案例

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案例

八、加班工资(二)
• 案例: 江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6个月的劳 动合同,约定由江某负责公司的业务接待工作。 期间适逢2009年国庆长假及2011年元旦假期,江 某被安排了6天值班。2010年2月1日,双方的劳 动合同到期后,江某以那6天所从事的是其工作之 外的额外劳动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公 司则以值班不同于加班、且已经支付值班津贴为 由拒绝。而江某认为公司所发值班津贴比正常工 作日工资还低5元,应按日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 资。双方协商未果,诉至仲裁委。
四、关于调整工作岗位
• 案例: 2005年12月初,陈某应聘进入电子公司工作,双方 先后签订了3份劳动合同,最后1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陈某担任维保 部门经理,工资为每月5000元。2009年3月11日,公司将 陈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维保销售主管,薪资调整为每月 3000元,但遭到陈某的反对。此后公司已按3000元标准, 支付了陈某从2009年3月1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4月1日, 公司又借故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双方对支付工资差额 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争议,陈某遂提起了仲裁。 这样调整是否有法可依呢?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要求经济赔偿
• 评析: 上述两个案例说明了:1、用人单位依法制 定的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均具有重要 意义,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是用人单 位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劳动者依法维权的 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在对违纪的劳动者作出处理 时应当严格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切忌随意处罚; 2、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是应当根据自身的实 际情况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做到条款细致、宽简 适中。
八、加班工资(一)
• 评析: 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王某的工资组 成及加班工资的计发标准已经约定明确,即基本 工资为960元/月,并以此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若工资总额(基本工资与加班工资只和)不足 2800元的,则公司以绩效津贴补足申诉人到2800 元/月。结合王某的出勤情况,以此核算其加班工 资,并部存在差额。故驳回王某的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劳动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比如说啊,小李在一家公司拼死拼活干了好几年,结果公司突然毫无理由地就把他给炒了!哎呀,这谁能受得了啊!这不就像你精心养了好久的花,突然就被人给拔了一样,心疼不!小李当然不干啦,他就去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还有那个小张,明明业绩突出,该得的奖金却一直没发。

这就好比你跑了一场马拉松,到终点了却不给你奖牌,多憋屈呀!于是小张也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

再来讲讲小王,上班的时候受了伤,公司却不想负责。

这像不像你在路上摔了一跤,周围人却视而不见一样无助呢?好在小王通过仲裁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这些例子不就像一面镜子嘛,照出了我们可能会遇到的种种不公。

劳动争议仲裁就是我们劳动者的有力武器呀!有人会问,这真的有用吗?那当然
啦!你想想,如果没有这个途径,我们不就只能吃哑巴亏啦!当我们遭遇不公正待遇时,不能就这么忍气吞声呀,得勇敢地站出来为自己争取权益。

我们每个人都在为生活努力奋斗,不能让那些不合理的事情把我们的努力白费了。

就像士兵上战场要有武器一样,劳动争议仲裁就是我们劳动者在工作战场上的好帮手。

所以呀,大家都要了解它,知道怎么用它来保护自己。

可别小看了这些案例,说不定哪天就能帮到你呢!总之,劳动争议仲裁真的很重要,我们都要重视起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案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案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案例
以下是一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法案例:
案例描述:
小明是一家制造公司的员工,他在该公司工作了三年。

最近,小明发现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他的加班费,并且开始对他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小明感到不满,并决定提起劳动争议。

解决过程:
1. 调解阶段:
小明首先选择与公司进行调解,希望通过谈判解决争议。

他联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填写了相关的申请表格。

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会议,邀请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讨论和协商。

2. 调解未成功:
尽管双方经过多次调解会议的努力,但他们无法就加班费支付和不公平对待达成一致。

因此,小明决定将争议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 仲裁阶段:
小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请求,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来支持他的主张。

仲裁委员会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并安排了仲裁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双方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

4. 仲裁决定:
仲裁委员会根据听证会的证据和双方的陈述作出了仲裁决定。

如果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确实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并且小明有权获得加班费和合理补偿,他将被授予相应的赔偿。

5. 决定执行:
根据仲裁决定,公司需要支付小明的加班费和其他补偿。

如果公司不遵守仲裁决定,小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注意:具体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上述案例仅用于概述一般的调解仲裁过程,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您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与劳动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以确保合规和合法性。

自考劳动法案例大题

自考劳动法案例大题

柳某于 2007 年 3 月入职 A 公司工作,直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2011 年 3 月 11 日,柳某就其与 A 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 A 公司支付其 2009 年度年终奖金。

2012 年 2 月 23 日,柳某又以要求 A 公司向其支付 2010 年度加班费为由再次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根据提示,回答下列问题:(1)若柳某不服该仲裁结果,欲寻求司法救济,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2)若柳某主张其于 2011 年 3 月 11 日第一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时效中断,其所主张的 2010 年度的加班费未超过仲裁时效,是否应当支持该主张,为什么? (3)若柳某提出应由 A 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仲裁庭应如何处理?(1)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柳某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应该支持主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劳动关系终止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受一年时效的限制,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之日起算”。

柳某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已明确知道其自身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柳某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所以,陈某于 2011 年 3 月 11 日提出仲裁申请是在仲裁时效起算日起一年内提出,是受法律保护的。

(3)(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仲裁庭应该要求 A 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如果不提供考勤记录,那么就认定加班事实存在。

40.李某任职于甲公司,岗位为人事专员,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 2011 年 1 月 5 日起至 2013 年 1 月 4 日止。

河南郑州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河南郑州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河南郑州劳动合同纠纷案例一、案例概述本案涉及河南郑州某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受伤,导致四级伤残。

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发生争议,最终诉诸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受伤后,用人单位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详情1. 劳动合同签订2010年1月,河南郑州某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员工张某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某在该企业从事生产线工作。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资、工时、加班费、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2. 工作受伤2011年10月,张某某在上班期间,因操作机器不慎导致右手四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0万元。

3. 赔偿争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然而,在赔偿金额上,双方产生了争议。

张某某认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其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20万元。

而用人单位则认为,根据工伤保险制度,他们只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不超过15万元。

4. 仲裁申请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张某某于2012年5月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20万元。

5. 法院审理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不超过15万元。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5万元。

张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张某某的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法院认为应参照张某某的实际工资标准,而非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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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劳动争议纠纷案例讨论【案例1】某某公司诉付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嵩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孟州市会昌办事处西贺庄村)。

法定代表人崔胜利,经理。

诉讼代理人孙灵安,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任延萍,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职工。

被告付某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付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代理人和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承建位于嵩县白河乡S331高兰线施工工程,该工程四标段爆破任务有姚龙承揽。

二00九年姚龙雇佣以王红森为组长的被告进入该工地工作。

原告将劳务报酬直接交给姚龙或王红森,且原被告间无书面劳动合同,亦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故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被告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经审理查明: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被告到原告承建的位于嵩县白河乡S331高兰线施工工地工作,其工作任务是爆破。

期间,原被告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0一0年七月三日,被告在爆破中受伤。

另查明:原被告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

姚龙爆破施工队无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于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申请嵩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不服裁决,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且被告提供的爆破是原告施工的组成部分,虽原被告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原被告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诉称被告属雇佣于姚龙,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亦不影响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存在。

仲裁委的裁决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付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诉讼费10元,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写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问题】(1)确定劳动关系有什么意义?(2)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形式是什么?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3)你从本案得到什么启示?【案例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例:李艳红诉陈贵廉劳动报酬纠纷案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获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李艳红。

委托代理人吕秋红。

被告陈贵廉。

原告李艳红诉被告陈贵廉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春季,被告陈贵廉在四川省德阳市承包建筑工程时,雇佣原告在被告工地打工,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资后,下欠原告工资3471元。

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471元。

被告辩称:2010年6月12日给原告打的欠工资3471元的欠条是被告书写,但认为该欠条是其去北京向工地老板要工资的欠条,实际工人工资没有这么高,原因是包含去北京要工资产生的路费等相关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的数额。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交法庭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了被告欠原告的工资数额,该欠条有被告自认是其出具,且无异议,虽其辩解是为了向他人索要工资,包含其它费用而出具的,但被告无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案有效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0年春季,被告陈贵廉在四川省德阳市承包建筑工程,雇佣原告李艳红在其工地打工,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资后,下欠原告工资3471元。

2010年6月12日,被告陈贵廉给原告李艳红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证明欠李艳红3471.00元叁仟肆佰柒拾壹元正陈贵廉2010年6月12日”。

而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471元。

【问题】(1)本案属于什么性质的纠纷?(2)此类纠纷解决的程序与普通劳动纠纷是否一致?为什么?(3)你从本案得到什么启示?【案例3】蔡合英诉新乡市环球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辉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蔡合英。

法定代理人靳软群。

委托代理人范乃祥、郜建新,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环球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原辉县市轴承厂)。

法定代表人宋运河,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辉生。

委托代理人郭椿桓。

原告蔡合英与被告新乡市环球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直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

同年4月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分别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

2009年9月28日、2009年10月20日、2010年4月30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靳软群、委托代理人郜建新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任辉生、郭椿桓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合英诉称,原告于2001年从原辉县市轴承厂退休,同年8月15日不幸突发脑溢血,成为植物人,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21020.6元。

出院后原告丈夫多次找被告报销医疗费,被告说等以后有钱就报销。

后辉县市轴承厂改制更名为新乡市环球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经多次找领导和有关部门协商,并经辉县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实药费单据,最终确定应报销医疗费16217元。

经辉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之手被告仅给了原告2000元,剩下的14217元至今未给。

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新乡市环球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拖欠其医疗费事实存在,但是拖欠的医疗费是改制前的辉县市轴承厂拖欠的。

2003年6月15日轴承厂改制为现在的公司,原告所诉的医疗费不在改制前后移交的帐目上。

双方在谈判时曾经提到原告拖欠房款,意想折抵解决,谈判未果,并非故意拖欠。

原告说故意拖欠不是事实。

2、被告现在仍坚持原告的医疗费和其拖欠被告的房款相互折抵解决。

3、本案已超仲裁及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医疗费收据27张及辉县市社会医疗保险单据审批表一份。

证明除被告已付2000元外,还应付原告14217元。

2、辉县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审核科证明一份,证明了核算票据的起止时间为2001年8月15日至2002年5月8日。

3、辉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辉劳仲不字(2009)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证明本案已经劳动争议前置程序,不予受理的理由是超过仲裁时效。

4、2008年9月20日辉县市市委书记大接访活动接待序号(0027)及对应登记表各一份。

证明2008年9月20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在领导接访时被安监局的工作人员劝走。

事实上原告法定代理人一直不间断找被告法定代表人催要或是找安监局领导及市委有关领导协商此欠款。

被告法定代表人从未说过不给原告钱,只是称经济紧张。

安监局的领导在2008年8月20日将被告支付的2000元医疗费转交给原告法定代理人。

本案不超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审批单位是“轴承厂”,本市轴承厂众多,不确定就是指被告。

在2002年10月原辉县市轴承厂曾与医保单位达过以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工资的8%交纳医保金的协议,职工可直接到医保中心进行医疗报销,直到2004年10月。

这一审批单上没有注明时间,不知道是否在这一段期间内。

被告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医保中心证明的这些票据时间是改制前的时间,因为改制使产权发生根本变化,所以该医疗费不应由改制后的被告来承担。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本身无异议。

但认为原告的起诉及申诉均超过时效,原告提出申诉的时间是2009年4月15日,距离其收到2000元医疗费的时间已超过60日,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据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上的“轴承厂”不确指被告,但被告的前身辉县市轴承厂在本地人们惯以“轴承厂”称之,被告的异议不成立,故认定原告的证据1为有效证据。

原辉县市轴承厂虽经改制更名为新乡市环球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但原退休工人的医保金仍由被告在交,且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原告起诉医疗费应由被告支付,故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的异议不成立,本院确认其为有效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无异议,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原告曾在2008年8月20日收到被告支付的医疗费2000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故本案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问题】(1)什么是社会保险?我国社会保险的种类有哪些?(2)什么是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在2008年前后有什么变化?(3)你从本案得到什么启示?【案情4】万尊酒吧开业之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王小姐经考试合格与万尊酒吧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

由于酒吧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致使酒吧竣工日期一再拖延,酒吧便让王小姐在家等候上班通知。

3个月后,王小姐找到酒吧李经理,询问上班一事,李经理告知王小姐:“因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停工,现在官司已打到法院,还得等一段时间才能上班。

”王小姐问:“在家等候期间,酒吧是否支付工资?”李经理回答:“不上班不发工资。

”王小姐告诉李经理:“如果1个月内酒吧还不让我上班,我将另找工作。

”1个月后,酒吧仍末开工,王小姐向酒吧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酒吧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拒绝交出王小姐的档案。

王小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返还档案,法院驳回了王小姐的起诉。

王小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的裁定。

【问题】1、本案劳动争议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如何确定法律的适用性?3、王小姐是否有权要求酒吧支付三个月的工资?公司经理的说法是否有道理?【案情5】姚某是某咨询公司的业务经理。

2000年2月1日,姚某与某咨询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为2001年2月1日。

2000年5月起,因咨询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姚某5月和6月的工资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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